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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16 12:42:53   來源:對照材料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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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等規定程序進行,分組織推薦、競爭上崗、公開招調三種方式。三、基本工作程序凡提拔任用正、副科級干部均須進行民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選拔任用考察材料【五篇】,供大家參考。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五篇】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第1篇

      一、適用范圍

      *區正、副科級干部的任免。

      二、選拔任用的方式

      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等規定程序進行,分組織推薦、競爭上崗、公開招調三種方式。

      三、基本工作程序

      凡提拔任用正、副科級干部均須進行民主推薦(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測評)及組織考察。競爭上崗及公開招調的,按規定的程序實施。

      (一)各單位根據干部隊伍現狀,就科級空缺職位按干部管理權限向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提出選拔任用的意向,意向應包括各單位現有科級職位的配備情況、空缺情況及選拔任用的方式等(需進行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的,應同時提交推薦表或測評表表樣以及《符合推薦條件人員名冊》)。

      (二)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根據干部隊伍狀況,對各單位的編制、科級職數、選拔任用的方式及民主推薦表(民主測評表)、《符合推薦條件人員名冊》等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

      (三)經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核準后,實行競爭上崗的,事前報送競爭上崗方案,經批準后實施,完成競爭上崗程序后提出初步擬任人選,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審批。公開招調的,事前報送招調方案,經批準后實施,完成公開招調程序后提出初步擬任人選,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審批。采取組織推薦形式的,分本單位選拔任用、區內交流及區外調入三種程序進行。

      1、本單位選拔任用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1)民主推薦。經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核準后,各單位召開干部會議,就空缺職位進行民主推薦。得推薦票較多者,方可列為考察對象。

      第一,民主推薦一般為不提名推薦,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應包括:單位全體在編干部、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單位在推薦正科級干部時可縮小范圍至副科級以上干部);
      下屬事業單位正副職(街道黨工委還應包括各社區居委會主任、社區工作站站長、黨支部書記、股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三,民主推薦時發放的材料包括經核準的民主推薦表和《符合推薦條件人員名冊》。

      第四,制作《民主推薦情況匯總表》,統計推薦票時應有計票人、監票人,計票人、監票人要在匯總表上簽名。

      (2)組織考察。各單位領導班子根據民主推薦的結果,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一個職位的推薦如果有2至3人得票相近,一般應進行差額考察;
      如果只有1人得票高度集中,也可以進行等額考察??疾鞂ο笳酱_定后,參照《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中組發[1998]6號)和《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考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粵辦發[1999]17號)的有關要求由各單位自行組織考察(必要時,也可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直接組織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見。

      (3)提出任用建議。各單位(黨委、黨組)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及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情況提出正式任用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審批。

      (4)報送材料。各單位(黨委、黨組)按干部管理權限向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報送干部職務任免材料,任免材料應包括:干部職務任免的請示、干部任免呈報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分管區領導簽署意見的原件、民主推薦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會議紀要或討論記錄、干部現級職務的任職文件等。上報材料須按統一樣式制作,嚴格按規定填寫,所有材料均須加蓋單位(黨委、黨組)公章,干部任免審批表還應有一把手簽名。應征求上級協管部門意見的,還須提供上級協管部門關于干部職務任免的復函。

      (5)審核材料。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收到關于干部職務任免的請示材料后,要對請示材料逐一審核,包括:干部任免審批表中填寫的自然情況與干部本人檔案記載有無矛盾之處,與干部考察材料表述的情況是否一致,各欄目填寫是否真實準確,呈報單位意見欄是否有一把手簽名;
      表格及文件是否加蓋了單位(黨委、黨組)的公章;
      請示與干部任免審批表落款的時間是否相同;
      民主推薦得票情況和班子討論表決的情況,以及從機構規格、職數等方面核實干部配備的有關情況。凡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將材料退回原報單位,并解釋原因,待重新按要求補齊材料后再予受理。凡不按規定、不按職數、或未按程序和渠道上報任免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6)提請討論研究。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將各單位報來的請示材料報部(局)領導傳閱,根據部(局)領導的批示,提交區委組織部部長辦公會議或區人事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部長(局長)辦公會議根據干部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研究,形成任用決議。

      (7)任前公示。根據《*區干部任前公示辦法》(羅組通[*3]45號)的有關規定,對于提任科級職位的擬任人選,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進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為7—15天。

      (8)發文任命。根據部長(局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發文任命,法律和各種章程對任免職有規定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規定辦理。

      (9)材料歸檔。對任免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及時歸入干部檔案,其他材料歸入文書檔案。

      2、區內交流提拔按下列程序進行:

      (1)民主測評。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測評,得贊成票較多者,方可列為考察對象。

      第一,民主測評為提名測評,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與民主推薦的范圍一致。

      第三,制作《民主測評情況匯總表》,統計測評票時應有計票人、監票人,計票人、監票人要在匯總表上簽名。

      第四,民主測評一般由調出單位組織進行,測評結果通報調入單位。

      (2)組織考察。調入單位領導班子根據民主測評的結果,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參照《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中組發[1998]6號)和《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考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粵辦發[1999]17號)的有關要求到調出單位組織考察(必要時,也可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直接組織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見。

      (3)提出任用建議。調入單位(黨委、黨組)根據職位空缺情況及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情況提出正式任用建議,調出單位(黨委、黨組)同時提出免職(調動)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審批。

      (4)報送材料。調入、調出單位(黨委、黨組)按干部管理權限向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同時報送干部任、免職(調動)材料,任免材料應包括:干部職務任免(調動)的請示、干部任免呈報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分管區領導簽署意見的原件、民主測評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會議紀要或討論記錄、干部現級職務的任職文件等。上報材料須按統一樣式制作,嚴格按規定填寫,所有材料均須加蓋單位(黨委、黨組)公章,干部任免審批表還應有一把手簽名。應征求上級協管部門意見的,還須提供上級協管部門關于干部職務任免的復函。如擬調動人員調入、調出單位分屬黨群、政府系列的,應先經調出單位人事主管部門同意調出(免職)后,再報調入單位人事主管部門辦理調入(任職)手續。

      (5)審核材料、提請討論研究、任前公示、發文任命、材料歸檔等程序參照本單位選拔任用的程序進行。

      3、從區外單位調入任職的,原則上應平級交流,確因工作需要或表現特別優秀需提拔使用的,應自調入之日起滿半年后再予提出,按本單位選拔任用的程序進行。

      四、其他

      (一)區公安系統科級干部及各街道、區直各部門下屬事業單位正、副職領導干部的任免,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區公安系統各所所長、區屬各完全中學校長、區屬各醫院院長(含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衛生監督所所長)的任免由各主管局提出方案報區委組織部,由區委組織部考察、討論后報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

      (二)部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免原則上按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有關軍官轉業安置的規定辦理,可不進行民主推薦(測評)及組織考察,按科級待遇安置的由各單位(黨委、黨組)在接到安置任務后一個月內集體研究提出任用方案,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審批。

      (三)各單位選拔任用正科級領導干部(含事業單位按正科級領導職務管理的干部)無論是采取競爭上崗、公開招調,還是組織推薦形式進行,在提出擬任人選時,均需先征得分管區領導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再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審批。

      (四)科級干部的崗位調整,在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正式下文任免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到位,個別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需提前到位的,必須事先報經區委組織部或區人事局同意,并且各單位在宣布時不得自行宣布任何職務,只能宣布任臨時負責人。正科級領導干部(含事業單位按正科級領導職務管理的干部)的提前到位,還須事先征得分管區領導的同意。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第2篇

      各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保持我省xxx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國家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xxx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選拔任用原則

      1.黨管干部原則。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工作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二)本規定由各級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本規定適用于選拔任用省局(公司)黨組管理的干部及市級局(分公司)黨組管理的縣級局(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二、選拔任用條件

      (一)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實踐“xxxx”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規定,同省局(公司)黨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創新,扎實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工作成績突出。

      3.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4.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群眾的批評和監督,不,不以煙謀私,在群眾中威信高。

      5.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

      (二)資格條件

      1.提任處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處級領導職務,由副處提任正處的,應當在副處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處的,應當在正科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縣級局(營銷部)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一級正職提任副職的,應當在下一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學歷規定:選拔處級干部應當具有大專(全日制)以上學歷或者在職教育本科以上學歷;
      選拔縣級局(營銷部)領導干部學歷限定在大專以上。

      5.提任正處級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
      提任副處級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提任縣級局(營銷部)正職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提任縣級局(營銷部)副職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6.提任處級干部五年內應當經過地(市)級以上黨校、行政院?;蛘呷耸拢ńM織)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二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7.身體健康。

      (三)選拔任用領導干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上級人事(組織)部門同意。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三、選拔任用程序

      (一)組織推薦

      各單位擬提拔領導干部時,應當通過民主推薦,并經黨組(黨委)討論確定擬任人選后,上報上級黨組(黨委)。上報的材料包括:

      1.擬任干部的請示(3份),在請示中要說明民主推薦的情況及黨組(黨委)討論的意見。

      2.干部任免呈報表(3份)。

      3.推薦考察材料1份。

      (二)組織考察

      根據各單位的推薦材料及班子狀況,人事(組織)部門進行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并由人事(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具體程序是:

      1.組成考察組,擬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報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2.民主推薦

      (1)民主推薦由考察組主持,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推薦,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2)考察領導班子時,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薦后備干部;
      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3)參加人員范圍

      考察市級局(分公司)領導班子及個別提拔任職時,百人以下的市級局(分公司)由本級全體干部職工(不低于90%)及所屬縣級局(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參加;
      百人以上的市級局(分公司)由本級機關全體干部職工和所屬單位科級以上干部參加??疾炜h級局(公司)領導班子時,由縣級局(營銷部)本級全體職工(不低于90%)參加。

      (4)推薦程序

      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填寫推薦票。

      (5)推薦票統計

      對推薦票按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三個職務層次分別進行統計,縣級局(營銷部)領導班子成員的推薦票記入分公司中層干部中。其中,三個層次各占三分之一,匯總后作為民主推薦結果。

      (6)民主推薦結果應當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民主推薦票數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進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后備干部中產生,由人事(組織)部門根據領導班子考察情況和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黨組(黨委)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3.發放征求意見表

      在考察領導班子和個別提拔干部時,向參加推薦大會人員發放“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征求意見表”,充分聽取群眾對干部的評價意見。

      4.對確定的考察對象,依據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崗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同時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審計、人事(組織)部門和機關黨委的意見。

      5.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并進行反饋。個別提拔任職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反饋考察情況;
      考察領導班子時,向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反饋考察情況。

      6.考察組形成考察材料。根據考察

      情況,考察組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

      (1)考察對象的自然情況及工作簡歷。

      (2)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3)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點。

      (4)存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對領導班子全面考察時,考察材料內容包括:

      (1)考察工作簡要情況。

      (2)領導班子的政治表現、執行民主集中制、團結協作、工作實績、作風建設、廉政建設的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

      (3)領導班子成員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存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4)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

      (5)考察組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初步意見。

      (6)考察人署名。

      (三)討論決定

      1.人事(組織)部門對考察組提出的擬任人選的初步意見進行研究,并以書面形式征求同級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后,提出任用建議,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提交黨組(黨委)討論。

      2.在黨組(黨委)討論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組織)部門分別征求黨組成員意見。

      3.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由黨組(黨委)成員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討論決定任免事項,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黨組(黨委)分管領導或人事(組織)部門負責人,介紹領導班子考察情況、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黨組(黨委)成員進行討論。

      (3)進行表決,以黨組(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4.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其中,黨組(黨委)成員少于4人的,黨組(黨委)成員應全部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

      5.對有關需要征求地方組織部門意見的干部任免,應派人以書面形式及時溝通、征求意見并得到答復,然后黨組(黨委)再例會研究。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及時答復的,自征求意見之日起,30天內仍未答復視為同意。

      (四)任職

      1.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后對干部進行任職前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任人選的姓名、擬任職務、性別、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學歷、現任職務和主要工作簡歷。公示期為十天。

      2.擬提任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上級審計部門負責進行審計。

      3.公示及審計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經公示及審計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經黨組(黨委)復議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
      反映問題性質比較嚴重又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任用,抓緊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情況報黨組(黨委)研究是否任用。

      4.對決定任免的領導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與本人談話。

      5.提拔任職的領導干部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領導班子的考察材料歸入考察檔案。

      (五)審批備案

      縣級局(公司)正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審核,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任免手續;
      縣級局(公司)副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備案。

      各市級局(分公司)所屬的xxx科(處)、財務科(處)、業務科(處)、人事勞資科(處)、紀檢監察科(處)科(處)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審核,由人事勞資處分別征求分管領導和相關處的意見,同意后方可任免。

      長春市局(分公司)內設機構正職(行業副處級)的任免,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在行業內進行。

      (二)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選拔任用基本條件和資格的規定。

      (三)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黨組(黨委)領導下進行,并由人事(組織)部門組織實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統一考試確定入圍人選并進行面試。

      4.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5.黨組(黨委)討論決定。

      五、交流、回避

      (一)實行領導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過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煉等形式進行。

      1.交流的對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
      在同一職位任職工作時間較長的;
      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級局(分公司)領導干部年齡在50周歲以下,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XX年的,必須交流;
      縣級局(營銷部)正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8年的,必須交流。省局(公司)直屬單位領導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8年的,應當交流;
      省局(公司)內設機構正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5年的,應當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二)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內工作。

      (三)實行領導干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疾旖M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六、免職、降職

      (一)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現職:

      1.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察認定為不稱職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二)實行領導干部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七、紀律和監督

      (一)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以局長(經理)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組(

      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2.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3.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組(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4.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5.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親屬,或者指令提拔身邊工作人員。

      6.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干部的選拔任用。

      7.不準在干部考察過程中進行拉票、串聯等不正當活動。

      8.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9.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幫派或者打擊報復。

      (二)對違反本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做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同時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做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三)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四)實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各級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xxx行業的廣大干部職工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訴。

      八、附則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第3篇

      一、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堅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賢的原則,嚴格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規定的工作程序進行。

      二、選拔任用干部應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民主推薦。凡提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在方法上,可以根據擬任崗位進行定向推薦,按推薦情況由領導班子討論確定考察對象;
      也可先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建立后備干部隊伍,在需要選拔任用時再從后備干部中選擇人選,由領導班子討論確定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的有效期為一年。

      領導干部個人向組織推薦擬用人選,應當提交書面推薦材料,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
      個人推薦的人選,在民主推薦中得不到多數人認可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2、組織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需組織考察組進行考察??疾旃ぷ鞯慕M織實施由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和相關職能科室負責。

      為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應實施考察預告制度,以擴大考察面,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疾煲话悴捎脗€別談話、民主測評、發放征求意見表、專項調查等方法進行??疾烊藛T應對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提出相應的任用意見,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3、集體討論。按照《關于實行派員旁聽鎮局級單位干部任免會議的意見》(吳組發[*]15號),召開干部任免會議需提前2天書面預報市委組織部。干部職務的任免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的形式,各鎮為黨委會議,市機關建立黨委(黨組)的部門為黨政聯席會議,其他部門為行政領導班子會議。

      領導班子在討論決定干部任用時,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黨委組織委員或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逐個介紹考察對象的情況,并回答班子成員提出的問題;

      (2)與會人員進行醞釀討論,對任用事項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末位發言;

      (3)與會人員進行表決,任免表決按照《鎮黨委任用干部實行票決制的規定(試行)》和《市級機關任用干部實行票決制的規定(試行)》進行。

      在討論干部任用事項中,如出現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對已經決定的干部任免事項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領導班子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領導班子對干部任用的討論情況,應當在專用記錄本上作詳細記錄。

      4、上報審核(征求意見)。按規定需要報市委組織部審核或向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的,應及時進行報審或征求意見,經同意后再予任用。

      (1)下列干部的任免應報市委組織部審核,報審時應填寫統一制發的《職務任免(職數平衡)審核備案表》一式二份(屬提拔使用的另附考察材料一份):

      市委各部委辦局和直屬單位、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各群團機關的內設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正副職;
      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公司)和直屬單位的內設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正職、組織人事科室的副職和兼有組織人事工作職能的科室副職;
      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的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

      各鎮黨委部門的秘書、干事,群團組織的負責人。

      (2)鎮、局雙重管理干部的任用,主管方須以書面形式向協管方征求意見,必要時可邀請協管方參與考察。協管方在收到征求意見書后,應當及時作出答復,半個月內不答復的視為同意任用。

      實行垂直管理的市條線部門,對其派出機構行政正副職任用時,也應在任前主動征求鎮(區)黨委意見。

      5、任前談話。對各類干部職務的任免,領導班子應及時指派人員進行任前談話,有針對性地做好任職教育。領導班子討論決定后可以直接任免的,任前談話在會議決定后進行;
      需要報市委組織部審核或向有關單位(部門)征求意見的,任前談話在報審(或征求意見)同意后進行。

      6、任前公示。屬提拔使用干部(選舉產生的除外)必須按照相關制度進行任前公示。公示采用在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單位張貼公告等方式進行,公示期一般為7天。對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將調查情況向領導班子匯報,并向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反饋有關情況。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經過調查核實后,可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反映的問題不存在的,或者屬于一般性缺點、錯誤,不影響提拔任用的,辦理任用手續;

      (2)在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由領導班子集體復議后不予任用,其中屬于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3)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如實寫出書面說明,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辦理任職手續,并將有關材料歸入個人檔案備查;
      以后如經查實反映的問題確實存在且影響任職的,解除所任職務并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三、單位(部門)內部平職易崗交流、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等干部職務任用,可視情減少相關環節,但集體討論、上報審核(征求意見)和任用談話等工作不得簡化。

      對有條件開展競爭上崗的部門,在單位中層職位出現空缺需要調整時,原則上均要求實行競爭上崗,具體操作按照按照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2001年9月下發的《*市黨政機關中層領導職位競爭上崗操作規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黨組織、群團組織和村(居)民自治組織在換屆時的干部職務任免,按有關《章程》的規定實施。

      四、干部職務任免后,需做好以下工作:

      1、任免發文。由組織人事部門或兼有組織人事工作職能的科室起草任免文件,經單位(部門)主要領導簽字后,按規定格式下發。黨內職務由黨委發文,行政職務以單位(部門)名義發文,群團組織、村(居)民自治組織等選舉產生的職務按有關規定發文。提拔使用干部需按照相關制度實行任職試用,試用期一般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任職通知之日起算。干部職務任免后,任免文件及時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2、材料歸檔。各類干部職務任免后(包括黨內職務、村委會成員等選任制干部),均應按規定填寫《干部任免審批表》,歸入本人檔案;
      屬提拔任職的,還應將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五、選拔任用干部是一項嚴肅的工作,規范干部任用程序是貫徹落實《干部任用條例》,防止用人不正之風的重要內容。各單位各部門在干部任用中,應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1、不準以個別通氣、領導圈閱或書記辦公會等形式,代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2、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和未經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提拔任用干部;

      3、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個人改變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4、不準在干部考察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不準泄露干部考察的情況和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5、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調離后,干預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市口岸辦黨組嚴格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科級職務任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規制度,做到了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松懈,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縣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嚴格按照組織原則和程序進行推薦,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積極配合市委考察組做好競職演講、民主測評、談話推薦、組織考察和任前公示等各個環節的工作,沒有發生違背組織原則的行為;
      在辦機關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嚴格執行威組通字〔2002〕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任免的所有科級干部均按照規定程序,經過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并報組織人事部門預批后才履行正式任職手續。

      二、主要問題

      一是學習四項監督制度的自覺性、主動性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二是科級干部競爭上崗的原始材料保存不夠完整規范;
      三是干部檔案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和規范;
      四是辦黨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

      三、整改措施

      口岸辦黨組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爭取在年底以前,解決好以上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學習宣傳。要本著對黨負責,對人民群眾負責的態度,深入學習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政策法規,準確把握四項監督制度的精神實質。通過理論中心組學習、黨組民主生活會、座談討論、學習培訓、理論測試等多種形式,抓好領導班子成員、政工人事干部和全體黨員的學習宣傳工作,不斷強化學習效果,真正做到“領導干部100%熟知、政工干部100%精通、黨員干部100%知曉”。

      (二)規范原始材料保存。按照“一職一卷”的原則,建立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原始檔案,及時將科級干部民主推薦表、競爭上崗評委打分表、民主測評表、考察材料、黨組會議紀要、公示材料、全程記實表等原始材料立卷保存。

      (三)加強干部檔案管理。要積極與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干部檔案管理機構進行聯系溝通,逐卷審查干部檔案,發現問題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
      嚴格按照干部檔案管理規范填寫各種表格,及時將有關材料送交歸檔。

      選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況

      **辦事處根據中發[**]7號文件的指示精神,我處在選拔干部任用干部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了《干部任用條例》中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了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了干部隊伍的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

      二、主要做法

      一是加強《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教育,認真貫徹執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自《干部任用條例》頒布之后,我處就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學習宣傳活動,力爭做到使《干部任用條例》深入民心。首先,黨工委多次召開黨委擴大會,對《干部任用條例》進行了深入的學習,每個領導干部都作了詳細的記錄,并在會上就《干部任用條例》中的一些條款進行討論,加深對《條例》內涵的理解,使每個領導干部對《條例》的內容都有了全面的認識。其次,在每周五的機關干部學習會上對《干部任用條例》進行了學習并在學習完后進行了考試,使全體機關干部對《條例》的內容都有了一定的認識,對于干部任用方面的一些程序、條件等等有了較為詳細的了解,有利于在干部任用方面充分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另外,又對辦事處組織人事工作人員進行了專門的較為深入的培訓,使他們真正做到精通《干部任用條例》的內容,并結合具體的工作,深入貫徹執行好該條例,能夠對群眾在干部任用方面所提出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答,促進我處干部任用工作的有效開展。再次,在具體執行該條例的過程中,我處根據自身工作實際,結合具體情況,制定了相應的配套制度,使該條例在我處的具體工作中得到了靈活的運用,其作用得到了充分的發揮。我們始終按照《條例》中的要求,堅持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原則、基本條件、遵守任職資格規定,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做好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方面的具體工作,認真落實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規定,并把相關資料建檔保存,保證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嚴格有序開展,使干部選拔任用真正得民心、順民意。

      二是不斷完善深化《干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進一步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首先,我處嚴格貫徹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范(試行)》中的規定,結合《干部選拔任用條例》,進一步規范我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糾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建立健全了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推進了我處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真正把領導班子建設成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其次,堅持原則,嚴格按照選拔程序,充分體現民主。黨工委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通過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整個推薦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充分采納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設立意見箱。近兩年來,結合《條例》,辦事處出臺了理論聯系實際的跟蹤考察制度,每半年對中層干部考察座談一次,對不符合規定或表現不好的人員,堅決依法給予教育、降職或撤職的處分。結合《條例》,積極建立后備干部隊伍培養制度,我處著眼于長

      遠,每村建立了3—5名后備干部,處直機關每口選樹了2—3名后備干部。調整人員過程中無一人提出異議,真正調出了干勁,調出了上進心,調出了機關活力,基層反映比較好,提高了黨工委威信和形象。在村級后備干部民主推薦工作中,采取個人自薦、村黨支部推薦和民主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村召開黨員和村民代表會議,民主推薦村級后備干部,有個人自薦和組織推薦的初步人選,在黨員和村民代表會議上進行民主測評,各村黨員和村民代表會議參會人員在50%以上。推薦的后備干部一般應具有高中(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40周歲以下,村書記和村民委主任的后備干部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

      村“兩委”換屆以前,組織專門人員對各村“兩委”班子整體狀況、每個干部的德能勤績廉、后備干部情況及村風民情、群眾的思想狀態等,進行深入細致地調查摸底,掌握全面情況,為換屆選舉提供決策依據。在深入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出換屆選舉工作方案,區別各村不同情況逐一制定工作預案,做到一村一策、一村一案,為換屆選舉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在整個換屆選舉過程中,充分發揚民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眾,保證群眾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各項程序公開、公正

      透明,需要公開的有關內容、環節都向黨員群眾公開,充分發動黨員和群眾參與,提高黨員群眾參與度。在換屆選舉過程中,認真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工作,確保選舉程序的合法性和選舉結果的有效性。堅持法定的程序不變通,規定的步驟不減少,沒出現違法現象,不隨意簡化程序,堅決杜絕操作上的不規范行為。

      三、存在問題與原因分析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還存在著種種問題:一是學習《干部任用條例》還不夠深入。主要表現為:某些干部對《干部任用條例》的組織學習還不夠細致,認識和理解還不夠深刻,內容掌握還不夠全面。對《條例》的學習還不夠重視,有些條款和程序還不夠熟悉。二是《干部任用條例》中規定有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在考察干部中,主要是民主測評和個別談話,通過聽取談話人的口頭介紹,看民主測評結果及考察對象的總結材料,形式比較單一,手段比較簡單,難以發現考察對象的深層次問題。有些人認為,如此考察只不過是走形式,因而積極性不高,不與考察組配合,敷衍了事;
      另外,有些人好人主義嚴重,怕得罪人,不敢反映問題,使得考察人員難以了解真實情況,對考察對象難以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比如,對村“兩委”班子進行測評時,有些村的民主代表性不夠。參與測評的黨員和群眾代表有些是被支部書記“特指”的,這樣,公信度容易受到質疑。三是根據《干部任用條例》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人人選,必須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以上標準沒有依據干部的不同級別、不同崗位作進一步細化,考察干部時,只能憑自己的理解程度和價值取向進行分析評價,難免產生一定的主觀隨意性,導致考察的失真失實。四是在寫考察材料時,考察者的資歷、閱歷、理論素養、專業知識、興趣愛好、思維方式、材料能力、責任意識等不同,直接影響考察結論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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