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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協同監督整改報告【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27 16:51:39   來源:整改報告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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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整改落實工作是確保審計監督到位的關鍵所在,是審計成果轉化利用的根本途徑,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廉潔行政的必然要求。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市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確保審計作用充分發揮和審計成果充分轉化利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協同監督整改報告【五篇】,供大家參考。

      協同監督整改報告【五篇】

      協同監督整改報告范文第1篇

      審計整改落實工作是確保審計監督到位的關鍵所在,是審計成果轉化利用的根本途徑,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廉潔行政的必然要求。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市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確保審計作用充分發揮和審計成果充分轉化利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落實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協調聯動制度

      建立由財政、稅務、工商、公安、司法、國資、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聯系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要依法協助審計單位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促進落實審計整改。一是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關的款項,以及應清收和解繳國庫的罰沒款等各種非稅收入事項,審計部門要依法提請財政部門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法行為相關的財政款項,清收和解繳相關的非稅收入,財政部門按審計決定書和審計部門執法協助函件要求,協助執行法定期間內暫停撥付、扣減撥款、清收和解繳等措施。二是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的決定或移送處理意見,稅務部門要依法作出處理。三是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關于被審計單位損害國有資產行為的決定和處理意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及時督促落實整改,并依法作出處理。四是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關于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違反相關基建項目管理規定的決定和處理意見,發展改革部門要制定措施,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對項目概算調整和批復應及時通報審計部門,重大項目概算調整和批復前應征求審計部門意見;
      財政部門應將審計機關作出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審計決定和處理意見作為辦理項目決算批復的重要依據。五是監察部門要針對有不履行整改義務,不按要求提交審計資料,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等行為的被審計單位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六是審計部門發現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有違紀、政紀行為的,要及時移送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相關接收部門應及時受理、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協調聯動,促進審計整改的落實。

      二、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制度

      審計、監察、財政、國資等部門按職能負責被審計單位整改事項的回訪、督促和檢查、處理工作。要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檢查,重點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情況、審計機關要求自行糾正事項落實情況、采納審計建議情況、審計移送處理事項情況,要認真研究評估被審計單位整改措施的科學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實際效果,必要時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后續審計。對被審計單位未執行審計決定或整改不認真、不徹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提交聯席會議。審計部門對重大審計項目審計結果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情況,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審計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積極促進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財政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三、建立健全審計整改督查考核制度

      將審計整改結果納入政府對部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內容,促使被審計單位及時認真落實審計整改工作。各級政府要將審計整改督查納入政府督查機構工作職責,由審計部門根據情況提出督查事項報政府督查機構,列入本級政府督查工作事項范圍,由本級政府督查機構組織相關部門及時進行督查。重點督查違紀違規行為嚴重、拒絕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以及屢審屢犯的部門和單位。審計部門要建立審計結論落實情況臺賬和審計決定執行信息庫,對審計結論落實程度進行評估和考核,將審計結論落實情況作為審計項目質量考核的內容納入到審計質量控制體系當中,強化對審計機關內部和被審計單位開展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的督促檢查。將審計督辦、行業督辦、聯合督辦、政府督辦有機結合,形成審計整改監督合力,促進審計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四、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分析報告制度

      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重要審計整改事項應按審計部門要求先行上報審計整改方案,確定整改責任人,制定整改具體措施。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機關、政府督查機構和主管部門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部門要及時掌握審計整改情況,定期將審計結論的落實和有關部門協助落實審計結論的情況上報本級政府,每年底將審計整改工作情況匯總分析并專題向本級政府報告。各級政府要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對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研究部署審計整改工作。對審計查出帶有普遍性和傾向性以及反復出現、屢審屢犯的問題,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研究制度措施,建立制度,注重從源頭上和根本上加以解決,在體制上和機制上加以完善。

      五、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制度

      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部門和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主要領導要負責整改;
      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部門領導要履行職責,督促下屬單位落實整改;
      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相關企業要抓好自身整改,監管部門也要負起監督責任。對因整改措施不力、落實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12〕25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黨紀政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及時對其問責。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領導要切實高度重視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布置整改工作和了解掌握整改進程,指導協調督辦有關審計整改事宜,做到態度堅決、責任明確、措施得力,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協同監督整改報告范文第2篇

      一、當前審計整改工作影響國家審計治理功能的主要問題

      從總體上看,審計整改工作在逐年發展,但從歷年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報告中反映的部分問題屢查屢犯,說明審計整改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放空的現象,制約了國家審計治理功能的有效發揮,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某些單位消極對待審計整改工作。某些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片面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通過擠占、挪用、截留財政資金等手段,謀求自身利益。對審計整改工作認識不夠,認為只要沒進個人腰包,就不算違紀,甚至認為進行整改會影響部門形象和領導政績,因而消極對待審計整改。

      (二)制度不夠完善,導致審計發現的問題整改難度較大。當前我國很多領域的制度不夠完善,導致一些審計發現的問題整改起來難度很大。特別是對涉及部門權力的問題、涉及深化改革的問題、涉及責任追究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對我國相關領域的制度、體制進行完善,這需要一定的時間,也有一定的難度。

      (三) 未廣泛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審計整改工作協作機制。由于相關監督和管理部門缺乏有效的聯動協作,加之部門之間信息不對稱,有些問題處理處罰存在不到位的現象。目前除查處經濟案件有部門協作機制外,對審計查出的其它問題,缺乏政府統一主導下的督促整改制度,未建立起有關部門相互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審計機關提出的一些有關建章立制的建議,特別是對一些宏觀層面的制度建設,往往需要多個部門共同配合完成,但目前還缺乏有效的機制,將相關職能部門聯合起來。

      (四)審計整改標準存在問題。一方面,審計整改標準不夠健全,對于不同類型審計查出的問題,應采用何種指標來衡量整改與否以及整改的效果,目前都還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審計整改標準不統一。被審計單位整改與否、整改是否到位,在不同的審計機關判斷空間有較大差異?,F實中,有些審計機關往往僅憑被審計單位的一個整改報告就認為已經糾改,沒有具體的后續措施跟進,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要求打了折扣。因而,在審計整改中導致某些單位采取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徹底,卻仍然可以通過審計機關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這會誘導更多的單位和人員把精力放在研究鉆“審計整改”的空子上,形成消極整改,不利于審計整改工作的深入推進。

      (五)審計整改的法規不完善,影響了審計整改的效果?,F行審計法規中缺少關于審計整改問題的明確規定或表述,審計機關在依法督促審計整改問題上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撐。另外也存在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難以對經濟社會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認定和查處的現象。

      二、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建議措施

      (一)明確被審計單位作為審計整改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強調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的督促責任。被審計單位作為審計整改的直接責任主體,應將審計整改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及時部署整改工作,調度整改進程,指導督辦整改事宜,明確整改責任,層層落實,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對審計期間能夠整改的,被審計單位要按照審計組要求邊審邊改。審計機關做出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提出審計建議后,要嚴格執行審計決定,糾正問題,認真采納審計建議,切實加強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區分問題的責任進行責任追究。整改既要糾正、解決具體的違規問題,又要深刻查找問題發生的原因,從制度、機制、體制上解決問題,同時建章立制,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被審計單位的主管機關、單位應積極督促、指導并協助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

      (二)構建審計整改工作的長效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構建審計整改工作的長效機制,切實采取措施,確保審計整改工作落到實處。建立由監察、人事、公安、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參加,并邀請紀檢、組織部門和檢察、法院參加的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實行分工負責、分類督辦的原則,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審計查出的問題,研究審計整改工作,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各級審計機關。發揮審計整改聯席會議作用,強化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建設,加強溝通協調,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分類督辦,認真有效地抓好審計整改責任落實,形成促進審計整改工作的合力。聯席會議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審計移送處理配合機制,落實審計移送處理事項,將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及責任人的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審計部門。聯席會議有關部門沒有正當理由對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建議書不予辦理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建議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三)不斷提高審計機關執法水平。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將審計整改工作作為強化審計監督的重要內容,加大對審計整改不落實或落實不力單位的處理、處罰力度,切實體現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格審計執法,堅持文明審計,規范審計行為,深入細致地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提高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及時跟蹤回訪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情況,必要時要進行后續審計,督促做好有關問題的整改工作,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四)實行定期報告審計整改工作的制度。被審計單位要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按審計機關要求的時限,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整改報告內容應包括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對有關責任部門、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未整改到位問題的原因及進一步的整改措施等。各級政府要將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列為政府常務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專題研究部署。對上級機關和本級政府領導涉及審計事項的重要批示,對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整改事項,要列入政府督查工作內容,由本級政府督查機構督查落實。各級政府在每年底前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整改工作情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及被審計單位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積極配合人大常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就審計整改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和相關視察、詢問工作。

      (五)對審計整改工作實施跟蹤檢查。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情況、采納審計報告意見及建議情況、處理審計移送事項結果等進行審計跟蹤檢查,督促整改落實,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復審。對被審計單位未執行審計決定,或整改不認真不徹底的,應查明原因,及時督促落實。必要時,可向具有特定管轄、監督權的紀檢監察、司法機關或財政、稅務、發改、住建、國資、工商管理等職能部門發出協助執行函,或聯合發出督促整改通知書,責令被審計單位限期整改到位,對重大問題的整改應及時告知本級政府督查室進行督辦。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情況,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對重大的違法違規問題、領導批示的重要事項,屢審屢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時報送整改情況的被審計單位等,可以提請本級政府進行督查。

      (六)建立和健全審計整改問責制度。審計機關和相關主管機關、單位要督促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財政財務管理行為,確保審計查出問題得到全面有效整改。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的有關規定,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部門和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整改;
      對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上級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要負起監督整改責任,分管負責人要親自督促落實整改。對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進行審計整改的單位,對未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部門和領導干部,審計機關或政府督查機構應及時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等,必要時可提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進行責任追究。對拒絕、拖延整改的,或整改落實不力而導致審計查出的問題屢查屢犯,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對其中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等嚴重后果的被審計單位,要從嚴追究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同時,各級政府應將審計整改情況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審計整改結果要作為評價領導干部工作業績、職務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審計整改不到位、審計查出主要問題未得到有效糾正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均不得評為優秀、良好等次。

      協同監督整改報告范文第3篇

      兩年來,紀檢監察管理體制改革的優越性越來越充分的顯現出來,有力地推動了我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

      1、實現了紀檢監察干部的優化整合。從人員配備角度看,改革打破了紀檢監察干部由部門提名,在內部產生的傳統,廣開干部的選拔渠道,優化了紀檢監察隊伍的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提高了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
      從利益關系的角度看,派駐人員的編制、工資由縣紀委監察局統一管理,割斷了派駐干部與駐在部門之間的利益依賴關系,增強了派駐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從整體協調角度看,由于對紀工委實行了“分片管理、目標考核”、對紀檢組實行了“紀檢組長配合委局科室”制度,在查處案件以及監督檢查過程中,人力資源得到了合理調配,發揮了團體作戰的優勢,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整體實力,擴大了紀檢監察工作的影響力。

      2、突出了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監督作用。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主要目的是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加強對權力的制約,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過去派駐機構也有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監督的職責,但在雙重領導體制下,派駐機構難以充分發揮監督的職能作用。實行統一管理后,派駐機構脫離了與駐在部門的組織人事關系,以第三者的身份參與對權力運行的監督,把過去的內部監督變成了外部監督,強化了監督職能。監督關口前移,有利于及早發現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使領導干部不犯或少犯錯誤。

      3、進一步明確了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改革前,基層紀檢監察組織作為黨政班子的一部分,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檢查上,往往越俎代庖,有的部門還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作為基層紀檢監察組織的一項工作內容去考核和評價,本末倒置。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后,明確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責任主體是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強化了部門的責任意識,切實把反腐倡廉工作擺上了重要日程。派駐機構能夠集中精力研究和處理重要問題,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合力。

      二、存在問題

      這次機構改革,由于時間較短,又沒有現成的模式可以借鑒,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1、統管不全面,力量難釋放。這次改革,對派駐人員組織人事關系實現了統一管理,但把決定派駐機構生存的后勤保障留給了駐在部門,沒有完全割斷經濟利益關系,端人家的飯碗看人家的臉,一些監督性工作和案件查處工作難免受制于駐在部門。這就使派駐機構很難脫離駐在部門的隱性和慣性領導。同時縣紀委將部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任務時所需經費落在紀檢組長身上,而忽略改革后的紀檢組長不是駐在部門的人這一事實,又給派駐人員出了一個不大不小的難題,使其無法從舊體制中徹底走出來,不能真正意義上脫離雙重領導的命運,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

      2、制度不健全,監督難到位??h紀委、監察局要求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施監督,但在信息溝通方面,紀檢組哪些情況應該向縣紀委報告,哪些情況應該向紀工委報告,哪些情況可以直接處理;
      在履行職能方面,哪些問題需要監督,通過什么程序進行監督;
      在配合駐在部門方面,哪些方面應該協助、怎樣協助等問題都沒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加之派駐紀檢組長不參加部門業務分工,部分紀檢組長不懂部門業務,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使監督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3、職責不明確,工作難協調。按改革方案規定,派出機構主要是監督檢查基層黨政組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任務的情況,協助構建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防體系,受理基層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申訴,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但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職能弱化了的現象,一些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全局性工作,縣紀委往往是一桿子插到底,紀工委袖手旁觀,無所作為;
      監督工作因隔于派駐機構這一層面,而又沒有賦予派出機構巡視的職能,無法直接監督;
      派出機構只設一名專職紀工委書記(監察分局局長),單槍匹馬,力量薄弱。后勤保障依賴于縣紀委、監察局,在工作運行當中,往往處于兩難境地,對上像一個吃奶的孩子,對下又像一個沒有奶的娘,很難獨立開展工作。

      4、管理不規范,三頭難兼顧。派駐機構既要服從紀工委統一調度,又要服從駐在部門黨組領導,還要配合科室工作,使其成了三跟線的“風箏”。三根線都不拽時,整天無所事事;
      三根線都拽時,分身無術,置紀檢組長“三難境地”,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有派駐人員自身工作被動的因素,也有管理部門之間缺少溝通的因素,但最重要的原因還是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協調不倒位。

      5、精力不集中,工作難投入。實行統一管理后,派駐機構的處境可以用三個字來表示:“單”、“外”、“散”?!皢巍保阂皇侨藛瘟?,大部分派駐機構只有一個人,沒有專兼職干事,工作缺少幫手,常常孤軍奮戰。二是由于派駐人員不分管駐在部門任何業務,與駐在部門工作人員接觸的機會較少,工作不好協調?!巴狻保阂皇遣糠峙神v人員以“欽差”自居,凌駕部門之上,把自己當成了外人。二是受利益驅動和部門保護主義影響,有些部門把派駐人員當外人,使其無法掌握“內幕”,監督無從切入?!吧ⅰ保阂皇侨藛T分散,各自為戰,難于集中。二是精力分散,派駐人員參與“業外”工作,成為“多面手”、“替補隊員”,事事干、事事松,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這種處境,使派駐人員把相當一部分精力花在了理順關系、輸導局面上,無法全身心投入監督的“主業”。

      6、改革不徹底,隊伍難整合。改革不徹底體現在三個層面上:一是派出力量單薄。每個紀工委只設一名書記(監察分局局長)。二是派駐面窄。改革中,只派駐12個紀檢組,還有相當一部分黨風廉政建設任務較重的單位和部門未設派駐機構。三是基層紀委未上管。改革規定基層紀委業務工作由縣紀委統一管理,但在組織上,基層紀委與基層黨委之間仍是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改革的不徹底,給紀檢監察隊伍的整合帶來了難度,嚴重影響了紀檢監察職能的發揮。

      三、幾點建議

      面對新的問題,我們必須從深化改革入手,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組織的整體效能:

      1、充實人力,拓展派出派駐機構范圍

      一是擴大派駐。向黨員人數較多、黨風廉政建設任務較重的縣直各單位、各部門增派紀檢組;
      二是強化派出。健全紀工委班子,強化業務協調工作的領導力度。三是基層紀委上管。將基層紀委書記納入統一管理范疇。四是補充外援。在派駐部門增設兼職紀檢監察干事,人員在駐在單位產生。在充實人力的過程中,重點把好選人用人關。按照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可以通過個人自薦、組織推薦、資格審定等程序,采取演講答辯、組織考察審批等方法,將德才兼備、公道正派、熱愛紀檢事業的優秀人才吸收到紀檢監察隊伍中來。

      2、完善制度,明確派出派駐職機構的責能

      出臺《紀檢監察干部崗位工作職責細則》,建立責任“清單”,明確紀委、紀工委、紀檢組之間的工作關系,明確紀檢組的管理權限、監督范圍、請示報告等制度。

      明確紀工委職能。一是巡視職能。代表縣紀委對基層黨政領導班子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執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強化協調職能,協調負責部門在抓黨風廉政建設過程中的各種關系,協助部門建立懲防體系;
      三是案件查處職能。合理調配人力物力,發揮團隊優勢,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明確派駐機構職能。一是通過參加或列席駐在部門黨組會、行政領導辦公會、民主生活會及其他重要會議和重大業務活動履行監督職能。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二是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干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
      三是督促、協助駐在部門研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措施;
      四是組織參與本部門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建立工作報告制度。派出和派駐機構要定期向縣紀委、監察局報告工作情況。一是報告部門領導干部遵守《廉政準則》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二是報告部門發生的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受到嚴重損失、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事故;
      三是報告違反組織人事制度任用干部,在招考、錄用、選聘、職稱評定等工作中違反勞動人事紀律的問題;
      四是報告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有關情況。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派出派駐機構不認真履行職責,對負責部門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造成后果的;
      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負責部門及所屬系統發生的明令禁止的違法亂紀行為和不正之風失察或發現后不制止,不查處,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縣紀委、縣監察局部署的各項工作,由于主觀原因,貫徹落實不力,造成損失等問題,要追究派出派駐紀檢干部的責任。

      3、創新機制,提高紀檢干部整體素質

      一是實行委內輪崗交流,使每名紀檢監察干部在不同崗位上都能適應工作。逐步成為知識全面、業務精通、政治過硬的多面手,這樣既可以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又能充分挖掘個人的潛能和特長。二是實行掛職調研。派駐人員在駐在部門重點科室掛副職,這樣就可以進一步了解部門業務,延伸監督觸角,又可以增強業務知識,提高處理具體問題的能力。三是出臺《紀檢監察干部內部交流和使用實施細則》,用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激發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進而推進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不斷提檔升級。

      協同監督整改報告范文第4篇

      一、在理念上強化“五個意識”,主動接受人大監督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是國家的權力機關,是黨領導人民群眾管理國家的重要渠道?!稇椃ā芬幎?,國家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本屆區政府通過加強對憲法和法律的學習,基本在理念上強化了“五個意識”,增強了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

      一是強化“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找準角色定位。人大依法履行對政府工作的監督職能,是人民行使民主監督權力的重要實現形式,也是政府依法、規范、高效行政的重要保證。政府領導由人大選舉產生,既要接受黨委的領導,又要對人大負責;
      人大與政府的關系,就是決定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二是強化“依法行政就要接受監督”的意識,增強法治觀念。區政府要求政府部門和政府組成人員時時處處依法行政,在頭腦中時刻繃緊“法治”這根弦。多年來,區政府自覺接受區人大的法律監督,把執法檢查放在重要地位,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依法治區工作逐步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是強化“監督就是支持”的意識,積極配合人大監督。區政府認識到,人大的監督使政府工作的成效曉之于民,有了人大的監督,政府工作對于老百姓就會更具透明度、信任感和親和力,這從本質上對政府工作是關心與幫助,是鼓舞與鞭策,是理解與信任。近年來“監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指導著我們在實踐中積極配合人大的監督,形成了人大與政府共同為民辦實事的合力。版權所有

      四是強化“監督就是促進”的意識,推進工作督辦落實。人大的監督不斷深化,必然依法嚴格要求政府落實各個環節,這樣就有效避免了形式主義和表面文章,對政府工作實際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區人大通過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對政府工作人員的監督,極大促進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工作人員素質的提高,推動了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五是強化“監督就是保障”的意識,維護人大監督權威。人大監督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廉政建設,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懈怠,對建設“為民、務實、高效、清廉”政府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們時時處處注意維護人大監督的權威,同時也樹立了政府的權威。

      二、在落實上突出“五個重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落實人大對政府的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必須要體現到不斷增強依法行政能力和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上來。近兩年來,我們主要突出“五個重點”,在落實上下功夫,全力推進依法行政。

      一是認真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去年以來,區人大常委會先后出臺了一些管理辦法和規定。區政府根據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要求,狠抓了貫徹落實。如按照《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則》,我們進一步完善了區政府的重要政務信息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通報制度;
      把落實人大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和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案作為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務和重要工作職責,做到逐項分解量化,明確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間,建立了由區政府領導把關協調、職能部門限期辦理、區政府督辦室跟蹤督辦、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反饋的責任制,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是積極配合人大執法檢查。2004年以來,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對區政府執行行政許可法、義務教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科技進步法、防洪法等10多部法律情況進行了檢查,并對區政府貫徹執行情況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在區人大執法檢查活動中,區政府精心準備,積極配合,同時針對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制定方案,責成有關部門迅速整改,并按區人大要求報告結果,有效推動和改進了區政府工作。

      三是積極配合人大代表的視察和調研。其一,接受人大對“工業興區”戰略實施的監督。近兩年來,區人大共計組織了10余次對“工業興區”戰略實施的視察或調研。對于人大代表所提的意見、建議,區政府認真抓了整改落實,促進了區域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其二,配合人大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熱點問題的視察。去年以來,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區政府關于推進城區小街巷建設、農民增收、民營經濟發展、勞動社會保障和再就業、血吸蟲病防治、安全生產等工作給予極大關注,定期組織人大代表視察指導,并積極向區政府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對此,區政府高度重視,積極采取得力措施,解決了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四是認真負責地辦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府承諾的為民所辦實事。在辦理過程中,我們強化辦理工作質量,嚴格落實“一把手”責任制。區長對辦理工作負總責,各位副區長對分管范圍內的辦理工作負全責,承辦部門一把手是本部門承辦代表建議和意見的第一責任人。各承辦部門都把解決問題作為辦理工作的重點和最終目標,對承辦單位難以解決的問題,區政府辦公室積極提請區長辦公會研究或協調有關部門予以解決。兩年來,區長辦公會專題研究的人大建議案辦理工作8次,協調市直有關部門解決的建議案6次,區政府共承辦了人大建議129件,辦結率、答復率和見面率均為100%,滿意率為98%以上;
      辦理政府承諾的實事兩年共計18件,到目前為止,除2件正在按進度辦理之外,其余全部圓滿完成,人民群眾比較滿意。

      五是積極配合人大做好人事任免和述職評議工作。其一,積極配合區政府、區人大常委會做好政府組成人員擬任人員的提名、法律知識考試等工作。去年以來,在決定任免的區人大常委會議上,4名區政府組成人員全部到會作供職發言,并依法通過任命。其二,認真做好領導干部述職的相關配合工作。在區人大開展述職評議前,區政府每年都要對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提出明確要求,確保述職工作取得實效。今年區人大組織評議政府辦公室、區經濟局、區勞動局和區農業局主要負責人后,反響就很好。在評議工作中,被評議人員都能虛心聽取代表批評和意見,認真接受監督評議,對代表提出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抓緊進行整改。

      三、在機制上探索“五個創新”,確保人大監督實效

      為了確保人大對政府的監督落到實處,收到實效,我們立足實際,從強化制度建設、狠抓責任落實入手,探索了工作機制上的“五個創新”。

      一是高規格交辦考核。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我們專門在區政府全會上予以交辦,并把辦理工作納入區政府部門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年終進行考核結帳。近兩年,區政府對區建設局、財政局、公安分局等16家人大代表建議和為民所辦實事的辦理先進單位進行授牌表彰,極大地調動了承辦單位落實人大監督的積極性。

      二是高密度聯系溝通。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計劃、新出臺政策、主要統計報表以及重要調查報告、情況通報和發生的重大問題等都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及所屬工作委員會報送,主動自覺地把各項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

      三是經常性報告工作。對于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如財政預決算執行情況和財政預決算審計情況等工作,區政府一直堅持定期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并接受審議。并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細化編制財政預算草案,定期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對改革、發展和建設中的一些重要工作,如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工業發展、城建城管和社區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企業和人事制度改革、實事辦理、社會穩定等重點工作,區政府都堅持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情況,聽取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使區政府的重要工作都在區人大的支持和監督下完成;
      對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人大常委會依法要求報告的重要工作以及區人大常委會要求聽取的專題性的工作報告,區政府堅持做到了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認真準備材料,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接受審議;
      對人大常委會審議政府工作和視察政府工作后所形成的審議意見、視察意見,區政府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形成整改方案,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并將落實結果及時向人大作出書面報告。2005年,區政府共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工作9次,接受執法檢查和視察6次,專題調研6次。為進一步規范向人大報告工作的程序,配合人大視察活動,今年區政府還專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向人大政協報告工作暨配合人大政協視察工作的通知》,著力從制度上強化了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

      協同監督整改報告范文第5篇

      1.藥械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一是加大對掛靠經營、超方式、超范圍經營,以及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網上銷售藥品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是對多次被行政處罰,多次變更許可證以及GSP檢查發現問題較多的企業和2013年以來新開辦的藥械經營企業加大檢查頻次和檢查力度;
      三是進一步開展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等含興奮劑藥品的專項檢查,加強對特殊藥品經營單位的監管。加強對2014年10月1日以后生產的含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的監督檢查,其包裝標簽或說明書上未標注“運動員慎用”字樣的,從今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銷售;
      四是繼續加強麻黃堿管理,重點加強對麻黃堿復方制劑的流向追蹤。貫徹實施即將頒布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加強對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管。

      2.日常監督檢查的時間安排:對藥品批發企業、生產企業每季度檢查一次,對藥包材生產企業每半年檢查一次,對藥品零售企業每年檢查一次以上,對重點監管對象隨時檢查。注重將監督檢查工作與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相結合,與繼續開展“全省萬店無假藥”行動相結合,與換發變更藥械經營許可證工作相結合,與GSP認證及其跟蹤檢查相結合,形成完整的監管檔案。

      3.加強督促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監督其限期整改就位,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企業,移送稽查部門依法查處。

      二、繼續加強農村藥品“兩網”建設

      1.擴大配送范圍,延伸配送點。加快推進農村及社區藥品供應網絡建設,著力發揮大中型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直供配送方面的優勢作用,扶持信譽好、服務優的藥品批發企業,通過競爭和招標等形式向農村和社區進行配送。積極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向農村地區延伸。9月底前,確保全區100%的行政村實現藥品配送。充分發揮藥品“兩網”建設在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社區醫療衛生建設中的作用,積極推進基本藥物制度,普及安全用藥、合理用藥知識,力爭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藥品零售網點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使農民得到更大的實惠。

      2.鞏固完善監督網絡,發揮專協結合、群防群治作用。根據需要,對我區現有協管員、信息員進行充實、調整,形成一個鎮有協管員、村村有信息員的完整網絡。加強對協管員、信息員的培訓、考核,建立完善的獎勵制度,充分發揮其宣傳藥品安全知識。發現舉報違法違規行為、協助查處涉藥案件等多方面的作用。

      3.規范醫療機構的藥房管理,鞏固創建成果。首先是對通過“規范藥房”、“合格藥房”的醫療機構實施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鞏固創建成果。其次是繼續推進社區醫療機構“合格藥房”的創建活動,爭取100%的社區衛生服務站通過“合格藥房”驗收。未達到“規范藥房”、“合格藥房”規范要求的醫療機構,必須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由我局會同區衛生行政部門嚴肅查處。

      4.積極創建省級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示范縣。根據省、市局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由區政府組織實施創建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通過省級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示范縣驗收。我局承擔日常工作,對創建工作適時進行指導和協調。

      三、加強藥械市場監管,促進藥械流通業的健康發展

      1.創新監管機制,全面推進藥械經營企業實行遠程監控。積極創造條件,著手構建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計算機遠程監管系統,實現對藥品批發、零售連鎖、零售企業以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購、銷、存等情況的實時監控。在去年對城區藥品經營企業實施遠程監控的基礎上,逐步擴大遠程監控的覆蓋面,今年確保遠程監控覆蓋到全區藥品批發企業、鄉鎮以上藥品零售企業(村級除外)。同時開展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實施遠程監控的試點工作。

      2.嚴把藥械市場準入關,促進現代物流的健康發展。嚴格藥械市場的準入標準,認真執行省局《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現場檢查驗收標準》等相關許可規定,提高藥品零售企業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準入門檻,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建立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電子檔案,結合許可證換發、變更和日常監管,實行行政審批行為公開,實行網上申報審批、網上監督。在收集企業基本數據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全區藥械經營企業誠信和監督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依據“誰誠信,誰發展,誰失信,誰退出”的原測,促進藥械市場的健康發展。

      3.抓好GSP認證及其跟蹤檢查,保證認證工作質量。認真做好藥品GSP認證指導工作和GSP認證后跟蹤檢查工作。對轄區內GSP認證滿2年的藥品零售企業實行全面檢查,凡檢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查處。

      4.加大廣告監管的力度,保持高壓態勢。組織參與省局統一開展的“颶風”行動,集中打擊以公共人物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等嚴重虛假違法廣告。對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違法廣告,逐級上報省局對其采取暫停銷售的措施,對拒絕執行暫停銷售的單位,依法從嚴查處。

      四、強化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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