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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執法教育論文【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21 05:28:42   來源:主題教育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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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業務素質、文化素質、政治素質的問題對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法律的學習能力較差,法治觀念淡薄,平時學習培訓不夠,對本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不熟悉,一知半解,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因此在平時執法工作中,執法不懂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執法教育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執法教育論文【五篇】

      執法教育論文范文第1篇

      一、行政執法隊伍中的人員思想政治素質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1、業務素質、文化素質、政治素質的問題對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法律的學習能力較差,法治觀念淡薄,平時學習培訓不夠,對本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不熟悉,一知半解,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因此在平時執法工作中,執法不懂法,執法犯法,用一個違法執法行為去糾正另一個違法行為,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由于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來源復雜,有的就連文化素質也不能適應工作需要,更不用提法律新政了。還有一些執法人員執法態度蠻橫、言行粗暴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嚴重的負面影響。

      2、心理因素影響執法效果的問題在執法過種中可能會遇到一些素質較差的行為相對人,一些執法人員會遇到被辱罵或是毆打現象,有些執法人員缺乏耐心、態度生硬、甚至會用粗暴的手段進行管理。而又些又因為害怕相對人暴力抗法或與領導有密切關系而受到打擊報復,不能夠公正執法。所以這種暴躁和膽怯的心理因素都不能夠很好的完成執法行為。有些同事認為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所以領導說到哪兒,做到哪兒,甚至領導說了也不一定會做,這樣的消極心理也影響到執法的效果。

      3、權力、利益最大化、“人治”思想影響的因素在執法隊伍中有些人習慣按上級領導的意圖辦事,比如領導一句話、或是一個條字就可以改變處罰的程度,并且潛藏著權力的利益化分為很多行政執法隊伍首先考慮的事情。并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侵蝕。忘記了自己人民公仆的身份,容易受一些“糖衣炮彈”的誘惑最終不能按法律辦事,甚至有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些執法人員注重財產罰,不講求執法的社會效果和辦案質量,有些受利益驅動作為行政執法的目的,導致了具有經濟效益可求的行政管理事務爭著管,否則將很少有人管。

      二、行政執法隊伍中運用思想政治教育現狀

      現存的行政執法隊伍里有些人認為業務水平與執法經驗就可以了,思想政治的好與壞并不影響工作的開展,在一般的工作及培訓中只強調法律條文和規章制度,并不知道思想道德素質才是提高效率的先導。存在著執法意識差,面對錢、權、人情等外力的影響,不能把握方向,喪失了應有的人生觀與價值觀。并且工作中的宣傳教育大多是形式主義,不能真正落實到位,不能做到特殊性與共性的結合,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形式單一、方法死呆、內容空泛實用性不強。學文件,念報紙,一般性的宣傳教育,應付檢查。不能調動工作人員自身的積極性。教育者自身也存在著知識層次偏低與社會管理需求不想適應等特點。往往不能把握行政執法環境的發展與變化。

      三、行政執法隊伍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內容、方法

      1、世界觀教育用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內容。辯證唯物主義、馬克思主義認識論、歷史唯物主義是馬克思主義世界觀的主要內容。黨的先進性建設是馬克思主義政黨自身建設的根本任務。保持黨的先進性就要保持黨和黨員的先進性。樹立群眾觀點、尊重群眾、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永遠和人民群眾緊密聯系在一起。

      2、人生觀教育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進行共產主義理想教育有利于抵制和克服利己主義為核心的資產階級腐朽人生觀的侵蝕和影響,幫助人們在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始終保持正確的人生方向。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無產階級的人生目的,引導樹立社會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熱切關注祖國的前途命運,積極投身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

      3、政治觀教育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基礎上,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個人的政治是長期的社會生活實踐中逐漸積累而成的,它是個人政治認識、政治觀點、政治信念、政治理想和政治行為不斷積累、凝結和升華的結果,是個人政治行為的內在依據,并以政治行為作為外在表現形式。政治教育主要包括:基本國情教育、黨的基本路線教育、形勢政策教育、愛國主義教育方面的教育。

      4、道德觀教育道德是以善惡來評價是、依靠社會輿論和內心信念來實現的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及其相應的心理意識和行為活動的總和。對人們進行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道德教育,對于培養他們忠于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事業的獻身精神和履行社會職責、社會義務的自覺性,培養他們熱愛祖國、人民、勞動、科學、執愛社會主義和勤儉廉潔的高尚品質,從而自覺維護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人際關系。道德觀教育主要包括:集體主義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社會公德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

      5、法治觀教育依法治國是黨中央提出的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想認真貫徹,就必須切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通過社會法制觀教育,可以使人們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關系,正確行使民利,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和紀律,并為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積極貢獻。主要包括社會主義民主教育、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和社會主義紀律教育。

      行政執法隊伍教育的主要實施方法

      1、理論教育法:向人們完整、準確地灌輸馬克思主義理論,全面宣傳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系統地傳播先進思想和科學方法。能過口頭語言向受教育者傳授科學理論,學習或個人自覺學習經典著作,領會黨的文件精神。也可以通過系統的理論討論、讀書輔導以及開始專題節目來宣傳教育。

      2、實踐鍛煉法:教育者有目的有計劃組織引導受教育者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實踐活動,調動和利用各種社會力量,在實踐中訓練、培養受教育者的優良品德和行為習慣的方法。如社會調查、參觀訪問和社會考察、社會服務、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中培養文明行為和思想情操。

      執法教育論文范文第2篇

      4月16日,市政府召開了加強政府執行力建設和開展文明執法教育動員會,對全市開展執行力大討論和“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教育“兩項活動”進行了安排部署。今天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全市加強政府執行力建設和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動員會議精神,研究部署衛生部門“兩項活動”,動員全體干部職工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加強政府執行力建設和開展文明執法教育“兩項活動”中來。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執行力大討論和文明執法教育活動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一)開展執行力大討論和文明執法教育活動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本質要求。執行力就是把思想變成行動的過程,政府執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文明執法、嚴格執法和公平執法,是政府形象的重要體現。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文明執法,是貫徹黨和政府重要決策的基礎,也是更好地推進改革、加快發展、改善民生以及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服務企業的根本保證,也是營造良好環境的重要抓手。對衛生部門而言,就是要抓落實,把上級精神落到實處,做到令行禁止,執法文明。對衛生部門而言,就是要抓落實,把上級精神落到實處,做到令行禁止,執法文明。衛生行政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并持之以恒地加強政府執行力建設,始終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著力打造服務型機關,不斷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二)開展執行力大討論和文明執法教育活動是塑造衛生部門整體形象的迫切需要。近幾年來,衛生部門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在服務中心工作、扎實做好業務工作、轉變工作作風和文明執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去年,衛生監督局榮獲全國衛生監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并在全市加強執行力建設和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動員大會上介紹了先進經驗。但是,與改革和發展的新要求相比,與市委、市政府的新任務相比,與基層群眾對衛生部門的新希望相比,仍然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思想解放不夠。部分領導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滿足現狀,思想因循守舊,觀念僵化保守,往往只能沿襲原有的工作模式,習慣于老的思維和老的工作方式方法,消極對待工作,缺乏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二是積極主動性不夠。有些干部和工作人員主觀能動性差,辦事拖沓應付,“拍”一下“動”一下,督導一下促進一下,辦事效率低下,缺乏應有的工作熱情。三是深入基層不夠。少數領導錯誤地把發文件、開會當作落實措施,對深入實際、加強督辦不感興趣,深入基層調研不夠,缺乏第一手資料,不愿主動服務,缺乏高質量解決問題的基礎。四是工作落實不夠。少數同志注意力不集中,把工作當作“作業”而不當作“事業”,對工作敷衍塞責,甚至令行不止,缺乏愛崗敬業、忠于職守、爭創一流的精神狀態和職責感。五是從嚴要求不夠。一些同志在單位大手大腳,沒有養成節約一滴水、一張紙、一度電、一升油的行為習慣,缺乏艱苦奮斗的集體觀念和勤儉節約的大局意識;
      一些干部缺乏工作事業心、缺乏嚴于律己和干好事業的高標準。少數干部思想防線不牢,廉潔自律意識不強,嚴格損壞了單位形象,降低了黨員干部的威信。市直衛生部門要深刻認識這些突出問題的極端危害性,搶抓開展執行力大討論和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契機,不斷增強提高政府執行力、堅持文明執法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三)開展執行力大討論和文明執法教育活動是確保完成全年衛生工作目標任務的客觀要求。按照績效考核要求,全面或超額完成20*年度衛生綜合管理目標任務,對市直衛生系統干部職工振奮精神、端正態度、創新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開展執行力大討論,增強“抓落實”的能力;
      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解決執法目的模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意識淡薄、執法作風不端正、粗暴執法等問題,對于切實維護群眾利益,促進改革與發展,不斷推進衛生事業的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要通過開展“兩項活動”,按照爭先創優要求,落實目標、落實措施、落實要求;
      要提高效率,確保時間過半,任務過半,要提高工作水平,特別是經濟水平、服務水平和技術水平,努力實現經濟效益有所增長,服務質量有所提高,確保超目標超規劃,確保大發展大提高,確保依法行政、執法文明。

      二、認真開展執行力大討論活動,全面加強政府執行力建設

      政府執行力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政府職能轉變、管理機制創新,涉及到民主科學決策、依法行政,還涉及到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廉政建設以及干部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等方方面面。衛生部門加強執行力大討論,就是要按照方案要求,結合衛生行業特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學文件、找問題、抓整改、提建議、定制度、建機制等主要形式,集中解決機關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力求在解放思想上有新突破,在轉變職能上有新舉措,在服務水平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風上有新改進,在制度創新上有新進展。重點要抓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堅持自我教育為主,扎實開展好學習討論活動。要認真開展“六查六看”:一是查一查政務值守,看是否存在反應遲緩、應急不靈的問題;
      二是查一查執行落實,看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問題;
      三是查一查工作作風,看是否存在作風渙散、紀律松弛的問題;
      四是查一查工作效率,看是否存在人浮于事、辦事拖拉的問題;
      五是查一查大局觀念,看是否存在部門利益至上、本位主義嚴重的問題;
      六是查一查服務質量,看是否存在服務意識不強、服務不優的問題?!傲榱础币欢ㄒ獎诱娓?,決不能敷衍應付。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各科室負責人要親力親為,發揮表率作用,做到真學真議、真查真擺、真整真改,做到成績要說足、問題要講透、原因要說明,不遮掩、不保留,客觀公正,使大討論活動真正達到自我教育、自我整改、自我提高的目的。

      (二)立足解決實際問題,努力營造優良的政風和行風。各單位、各科室要把解決工作問題和思想問題結合起來,有的放矢地開展“四講四比”活動,努力營造一種“講激情、比干勁,講服務、比奉獻,講執行、比效率,講清正、比形象”的好風氣。一是著力解決精神萎靡不振的問題,引導干部講激情、比干勁。要努力營造鼓勵干事業、支持干事業的環境,激活干部職工精神狀態,激發干部職工迎難而上的積極性,切實推動衛生事業健康快速發展。二是著力解決群眾觀念淡薄、服務不優的問題,引導干部講服務,比奉獻。要牢固樹立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理念,勤于換位思考,多體諒基層和群眾的困難,切實做到“五辦”,即對基層和群眾反映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堅持高效快捷“立即辦”;
      對基層和群眾反映的一些老大難問題,堅持迎難而上“主動辦”;
      對基層和群眾的重大問題或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堅持深入實際“上門辦”;
      對一些條件暫不具備,或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堅持創新思路“努力辦”;
      對一些涉及面較廣、政策性較強的問題,堅持不遮不掩“公開辦”。對有利于發展的事、有利于群眾利益的事,一定要多服務、少干預,多幫忙、少添亂,多設路標、少設路障,多講怎么辦、少講或不講不能辦。三是著力解決紀律松馳、本位主義嚴重、效率低下的問題,引導干部講執行、比效率。衛生部門的黨員干部一定要在講執行、抓落實、比效率上下功夫,努力營造爭先進位的良好氛圍。要令行禁止,雷厲風行,齊心協力,協調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切不可陽奉陰違,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對認定的事要咬住不放,對定下的事要持之以恒,對已干的事要一抓到底,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四是著力解決廉潔意識不強、權力運行缺乏有力監督的問題,引導干部講清正、比形象。尤其是領導干部要清醒地認識保持清正廉潔對事業、對個人、對家庭的極端重要性,真正做到防微杜漸,秉公用權,堅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三)完善各項制度,著力建設長效工作機制。制度是提高政府執行力的根本保證,要把制度建設貫穿于執行力建設的各個環節。一是完善會議、文件和活動審簽制度。要嚴格審批程序,從嚴控制會議、文件和活動,騰出時間協調解決問題,集中精力抓工作落實。二是建立政務快捷反應機制。要強化政務值班、信息報送和應急反應處置,建立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和規程,確保政務值班電話24小時暢通;
      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后,要在第一時間上報分管領導,重大突發事件不得超過1小時上報;
      對市政府領導關注或批示的突發事件信息,實行落實情況日報制度。三是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建立領導督辦機制,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工作機制。對市政府和局黨委的指令和要求,要立即研究處理,要求回復意見的,必須限時反饋;
      對領導批示的文件和事項,要實行跟蹤督辦,定期通報。四是完善工作運行機制。要按照“改革創新、轉變職能、從嚴管理、高效服務”的要求,規范和優化工作流程,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使機關工作環環相扣、緊張有序、高效運轉。五是建立行政問責制。局監察室要積極探索,研究建立以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各科室負責人為重點的問責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強化問責效果。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各科室負責人對本單位、本科室工作全面負責,并對其行政職權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對不依法履行法定職權造成重大失誤或不良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問責。要通過完善各項制度,努力建設“勤政、為民、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機關。

      三、深入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從即日起,在市直衛生部門集中開展為期近100天的文明執法教育活動。要以“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為主要內容,通過重溫法律法規,查找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剖析問題產生的原因,認真予以整改,提升執法水平,為維護社會公共衛生程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重點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深入開展自查自糾。一是加強學習教育。要組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公共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學習先進典型、舉辦執法理論研討會、發出文明執法倡議、組織參加市依法行政知識考試等形式多樣的活動,提高活動效果。二是深入查擺問題。要通過組織開展衛生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問卷調查,廣泛收集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對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查找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要開展“查執法理念、比執法作風、看執法行為”討論活動,采取自己查、群眾評、領導點的方法,分析單位和個人存在的問題。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要認真分析執法目的是否端正、執法作風是否文明、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從工作實際出發,撰寫執法情況分析材料。三是切實整改落實。要針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明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并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解決三個重點問題。一是端正執法理念,堅持為民執法。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執法就是服務,執法就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觀念,堅決糾正執法就是管人、執法就是罰款、執法就是“創收”、執法就是“完成指標”等錯誤認識。二是改進執法作風,堅持親民執法。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法,實行“陽光操作”,真正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堅決糾正執法不按程序,態度生硬、言行粗暴等現象;
      堅決糾正隨心所欲、隨意執法行為;
      堅決糾正耍特權、抖威風的違法行為。三是規范執法行為,堅持便民執法。要把維護群眾利益作為行政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執法方式,做到既嚴格執法、履行職責,又不執法擾民。

      (三)正確處理好文明執法與嚴格執法的關系。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不是要減輕執法力度,降低執法標準,而是要通過細致有效的工作、堅持不懈的努力和親民務實的作風來化解執法矛盾,從而達到堅持執法標準和提高執法效能的目的。必須正確處理“執法”和“文明”兩者關系,走出“文明就不能執法,執法就不能文明”的怪圈。要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對不文明執法、不按程序執法、不按規定執法和不作為的執法人員,予以嚴肅查處,決不姑息。

      四、加強組織領導,務求兩項活動取得實效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為加強對兩項活動的組織領導,決定成立市衛生局開展政府執行力大討論和文明執法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由我任組長,局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局機關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由局監察室主抓政府執行力大討論活動,法監科主抓文明執法教育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地點設在局監察室,,董軍濤、王少華同志為副主任,并設綜合組、執行力討論組和執法教育組,具體負責“兩項活動”日常性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辦檢查。各單位要相應成立領導機構和工作專班,明確職責,制訂方案,周密安排。各單位的實施方案必須經單位班子成員集體討論后報局審批,個人的實施方案必須經各單位分管領導審簽。同時,各單位必須于5月7日前將“兩項活動”組織領導、《實施方案》、工作專班及負責人和聯系人、辦公電話報局“兩項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并于每月15日前報送本單位活動開展情況、好的做法和典型經驗。要將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執法水平列入績效考核和年度綜合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由兩項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討論教育活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綜合組要制定報道計劃,積極宣傳提高執行力的新舉措和文明執法的好典型,推動兩項活動的深入開展。

      (二)整體推進,分步實施。兩項活動要實行全員參與、全面覆蓋、結合進行,分學習動員、自我分析、整改落實、檢查驗收四個階段實施,整體推進。學習動員階段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廣泛宣傳發動,開展多形式的討論和教育活動,深刻認識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我分析階段要堅持開門評議,廣泛征求意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真正把單位和個人存在的問題剖析透徹。整改落實階段要堅持從落實不力、執法易發生問題抓起,著力查糾執行和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落實各項整改措施。檢查驗收階段要突出建章立制,在完善制度上狠下功夫,努力建設長效工作機制,鞏固活動成果。

      執法教育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刑事執行;
      培養模式;
      實踐教學

      我國各省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前身是司法警官學校(中專),截至2004年6月,全國已有16所司法警官學校升格轉型為司法警官職業學院,這次轉型和變革不僅提升了我國司法警官教育的辦學規格,改變了長期以來我國司法警官教育低水平運作的狀態,最為關鍵的是它第一次把高職教育的理念引入國內警察教育的領域。在中專時期的司法警官學校的專業中,一直開設監獄管理(部分院校為監所管理)專業,是學校的重點支柱專業。學校升格為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后,該專業更名為刑事執行專業,專業代碼690201。經過幾年的實踐,各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刑事執行專業為監獄管理方向或以監獄管理為主要學習內容,為監獄、勞教所培養了大量的人才,但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因此,進一步探討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刑事執行專業培養模式并加以改進和調整顯得尤為重要。

      云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始建于1980年,2003年1月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原來普通中專的基礎上升格組建為全日制政法類警察高等職業院校。學院的刑事執行專業(中專時期是監獄管理專業)于2003年9月開始招生至今,筆者在近幾年的教學實踐中,對刑事執行專業培養模式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嘗試,并組織學院教務處、教研室教師到監獄、勞教所、看守所進行實地調查,本文就當前刑事執行專業人才培養模式中存在的問題做一些分析和探討。

      一、目前刑事執行專業高職教育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隨著全國監獄工作的迅速發展,監獄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監獄布局調整,監管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對監獄警察隊伍的職業素質和執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職高專刑事執行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滯后無疑已經制約了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教學內容理論性過強和教學方法單一

      教學內容理論性過強。在課程設置中存在著理論性課程過多,具體到某一門課程中,則表現為講授內容的理論性過強,缺乏必要的實踐技能應用內容,加大了學生對知識理解的難度,隔斷了監管改造理論到監獄實踐的應用,延長了學生就業后適應實際工作的時間。如《獄政管理》這門課程,在教學過程中,大多數學校都以課堂理論講授為主,實踐教學僅為參觀監獄,缺乏課程的頂崗見習,缺乏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

      教學內容落后于監管實踐工作的實際。刑事執行專業的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不僅要求掌握刑罰執行的基本理論,熟悉常用法律法規并能熟練地運用法律知識,提高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還需要讓學生了解當前刑罰執行工作中的新情況、新理論、新作法,而這些內容在課本上是沒有的,教學內容中必然要增加監獄體制改革、監獄布局調整、押犯構成的新變化等知識。

      教學方法上存在著注重知識傳授,缺乏能力培養的特點。在以往的教學中,教師要更多地重視知識的傳授,卻忽視了學生學習方法和自學能力的培養,忽視了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導致學生的操作能力、交流表達能力、組織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應用能力較差。并且教學方法傳統陳舊,很多課程還是以教師為中心的“一言堂”、“滿堂灌”,讓學生處于輸入和存儲知識信息的被動學習狀態,在學習的過程中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不足。

      (二)課程體系課程設置缺乏高職教育的實踐性

      在刑事執行專業培養計劃中仍沿用學科本位課程體系和課程形式,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課程設置過于追求學科齊全,有些課程成為本科課程的壓縮版,課程設置的針對性和目的性不強,對高職教育要求的“技術應用”及理論上的“必需、夠用”原則作簡單、片面的理解。在課程教學中,仍然以傳統的理論知識教學作為課程學習的重點,以崗位技能為核心的課程模式基本停留在概念和設想層面,實踐訓練課時嚴重不足;
      在課程設置上,過分強調課程的完整和系統,沒有把學習者未來崗位的需要作為對學生應用能力、實際動手能力和創新能力培養的基礎;
      結果使學生只會被動地接受知識,而不知道如何去運用所學知識,培養模式單一死板,束縛了學生的個性發展,同時限制了學生的創造性。二是所設置的技能課程內容、數量與刑罰執行崗位的技能要求相比存在著明顯的差距,我們要正視這個問題,予以調整適應。

      (三)“雙師型”教師數量不足,使教育教學質量處于低水平徘徊

      高等職業教育的本質對教師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精通專業理論知識是擔任高職教師的前提條件,具有較強的動手操作能力和技術應用能力是必要條件,兩者缺一不可。雖然近幾年來全國的司法警官院校的“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工作有一定的改善,但是“雙師型”教師的數量仍然不足。首先是從總體上而言,“雙師型”教師的數量和質量與高職教育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教育部門規定有關“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中雙師素質教師比例要達到50%”,而全國的司法警官院校中,能達到這一合格要求的學校寥寥無幾。其次目前許多司法警官職業院校刑事執行專業的專業課教師,絕大多數是從大學畢業就直接到學校任教,在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的見習時間不過短短幾月,教師自身的實踐能力都有限,如何來勝任高等職業教育對崗位技能的教學要求,也就無法實現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

      (四)實習實訓場所不足,不能保障實踐教學的質量

      實習實訓教學基地是職業教育技能實訓教學過程實施的實踐訓練場所,是實施實訓教學計劃的基本條件。目前刑事執行專業的人才培養模式注重理論教學,實踐教學相對薄弱,學生在1-5學期的實踐學時較少,校內實訓或模擬實訓場所不足,導致實踐教學的學時和質量無法保障,學生沒有實踐經驗的積累很難適應職業崗位需求。監獄工作對象的復雜性,崗位的特殊性,任務的雙重性,要求監獄人民警察不緊要具有較高的政治水平和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而且要有豐富的科學文化知識、生產管理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監獄的實際工作中對崗位技能的要求較高這一現實,要求我們在教學中必需構建完整的實踐教學體系。

      二、刑事執行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探討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監獄工作面臨的形勢更加復雜,任務更加艱巨,這對監獄人民警察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部根據監獄工作的要求和當前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把“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確定為今后幾年監獄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努力目標,要求推進監獄人民警察的規范化管理,要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建立和完善系統化、規范化的教育培訓制度和體系;
      要積極推進學歷教育和專業性人才的培養。因而司法警官院校為本行業探索出一個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培養的成功模式就顯得非常重要,圍繞和針對職業崗位的需求組織和實施教學成為高等職業院校刑事執行專業教學工作改革的主要任務和根本目標。

      (一)刑事執行專業課程體系設置探究

      刑事執行專業的培養目標是:本專業培養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監獄管理的基本理論知識、專業應用理論知識、專業實踐技能和技巧,具有良好的人民警察職業素養,能勝任監管場所及社區矯正等崗位的刑務處理、安全防范、矯正教育崗位需要的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

      基于上述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要從刑事執行專業自身的發展規律出發,遵循人才培養模式的基本要求,科學地設置刑事執行專業的課程體系。要堅持“有利于學生知識、素質、能力協調發展,有利于養成司法警官職業素養,有利于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培養”的指導思想;
      做到與社會發展及刑罰執行職業對人才的需求相適應,與人的全面發展相適應。具體而言,刑事執行專業的課程設置要改變過去以傳授理論知識為單一目標的模式,要以知識、能力、素質為核心,以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為根本,以培養創新精神與實踐技能為重點,實現學生能夠運用所學知識發現和解決實際問題的目標。筆者認為,刑事執行專業的課程體系應由以下三個模塊組成:

      1.基本素質課。這部分課程設計的目的是使預備警官形成良好的政治素養、法律素養、職業道德素養,并掌握監獄管理和矯正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主要包括: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思想道德修養、心理健康教育、法理學、刑事訴訟法學、民法學、犯罪學等。

      2.專業基礎課。主要包括:監獄學基礎理論、獄政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罪犯勞動管理、社會心理學等。開設這部分課程的意義是,通過專門的思維方式訓練,讓未來的司法警官形成良好的法律、刑罰執行、教育改造思維模式。

      3.專業技能課。職業技能方面的課程,主要包括:監獄文書制作、罪犯心理咨詢技術、車輛駕駛技術、警務技能訓練、計算機信息技術、監獄工作口才、獄內偵查技術、監所突發事件處置、監所基層工作實務等。通過上述課程的學習,使預備警官掌握從事監獄、矯正工作專門的技術和能力,包括調查研究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創新能力與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二)優化教學手段

      刑事執行專業的教學過程要以盡量貼近實際,啟發思考,注重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的,因此要改革灌輸式為主的傳統教學方法,采用討論式、案例教學式、模擬式、實作式等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并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室,使教學內容圖、文、聲、像并茂,直觀性強,同時提高信息量和教學效率。如我院刑事執行專業新開設的《監獄突發事件處置》課程,應用“情景教學”法,聘請云南省官渡監獄防暴隊警察作為實踐課時的指導教師,針對特殊類別的監獄突發事件如罪犯劫持人質進行“處突演習”,把課堂變成監獄管理的現場,極大地激發了學生的學習熱情,教師只對教學活動進行組織和點評,讓學生安排程序、步驟和需要的道具、工具;
      讓學生編寫警察和“罪犯”的臺詞;
      這樣的教學形式深受學生好評,在教學過程中培養了學生的獨立思維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的優秀表現超出了教師的預期,教學效果良好。當前監獄新干警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也時時提醒我們,在提高學生的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的同時,注意培養學生對警察的職業認同感和自豪感。

      (三)改進和加強“雙師”素質教師隊伍建設

      如前所述,高等職業院校的教師要勝任教學工作,必須具備扎實的理論功底、較高的教學水平和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要有優質的教育資源提供給學生,必須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督逃筷P于以就業為導向深化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見》指出:“各高等職業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學校的教師定期到企業學習和培訓,增強實踐能力。同時,要積極聘請行業,企業和社會中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兼職教師?!?/p>

      作為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在師資隊伍建設中,要重視和培養“雙師”素質教師,這是提高學院教育教學質量的關鍵?!半p師”素質教師,即教師要具備理論教學的素質,又要具備實踐教學的素質。按照教育部《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的認定條件:“雙師”素質教師是指具有講師(或以上)以上教師職稱,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專任教師:(1)有本專業實際工作的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含行業特許的資格證書,極其有專業資格或專業技能考評員資格)者;
      (2)近五年中有兩年以上(可累計計算)在企業第一線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或參加教育部組織的教師專業技能培訓獲得合格證書,能全面指導學生專業實踐實訓活動;
      (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參與)兩項應用技術研究,成果已被企業應用,效益良好;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參與)兩項校內實踐教學實施建設或提升技術水平的設計安裝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內同等院校中居先進水平[5]。根據上述認定條件,刑事執行專業的“雙師”素質教師必須變壓力為動力,否則達不到教育部的規定條件,必將會影響高職院校教師的隊伍建設工作,進而影響教學質量的保障。尤其是按照認定條件的第二條,分批安排專業教師到監獄進行專業實踐訓練,要求每兩年必須完成一定時數的實踐部門工作任務,包括讓教師到監獄監區帶值班、到罪犯教育科、獄政管理科、刑罰執行科等科室崗位工作,完善和更新教師的專業知識,使教師具有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和教學指導能力。

      另外,聘請監獄警察到學校兼課、教師和監獄警察合作課題研究或教師參與到監獄的服刑指導、心理咨詢、服刑人員法律援助工作中,也是加強“產學”結合,提高教師專業素質的有效途徑。

      (四)突出實踐教學特色

      1.調整、修訂和完善專業教學計劃及課程體系,進一步加強實踐教學。我們要完全改變以往的教學模式,把“講”變成“練”,變成學生的動手與探索。學生的理論知識是其今后適應工作崗位的基礎,而適應工作崗位的關鍵在于動手能力和實際的操作能力,使實踐教學真正成為教學工作中的重頭戲。建立一個把知識、能力、素質相結合的人才培養課程體系,著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據此,要調整人才培養計劃,首先,嚴格控制和縮短理論課的講授時間,增加專業實踐課的訓練時間;其次,在整個教學計劃中,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按1:1的比例配置,并提出實踐課的教學和考核要求。

      2.加強實習實訓基地的建設,提高基地的使用質量。實習實訓場所、設施是職業教育的物質基礎,必須重視其建設工作。實訓基地包括校內實訓基地和校外實訓基地。在校內應配備刑事執行專業教室,讓校內實訓基地的建設堅持情景仿真化、功能實用化。在校外應建立固定的實踐基地,并提高實踐教學的質量,在實習實訓過程中應注重培養和訓練學生實際操作技能和崗位上手能力,把專業理論學習和提高實踐技能相結合,把所學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內化為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加強實習訓基地建設,充分利用學院的理論教學、人才、文化、信息等資源優勢,在完成學院實踐教學任務的同時,幫助基地單位培養人才和進行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文化建設等,特別是把實習實訓基地的建設與學校的專業建設、課程改革、精品課程建設、監獄理論課題研究和在職警察培訓相結合,建立緊密合作、相互支持、共同發展的良性機制,促進學院和實習實訓基地單位共同發展。

      執法教育論文范文第4篇

      在我國的強制執行法領域 ,一般把對執行義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說服教育或者說服教育與強制措施相結合理解為一條重要的基本原則。但是 ,到目前為止 ,在法學界與實務界似乎尚未有人從正面追問過該原則與我國強制執行制度的關系。筆者認為 ,通過二者關系這樣一個切入點 ,我們或許能夠透視強制執行制度在我國現階段社會與法制發展過程中的位置 ,并更深入地理解強制執行的實務在當前面臨的種種復雜問題。

      一、什么是“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學教科書及有關強制執行的著作一般都把“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列為強制執行程序的基本原則之一。當然 ,在表述上有細微區別。關于該原則的內容 ,可以從有代表性的教科書及有關著作中找到闡釋 ① .從 50年代以來 ,在最高法院就執行問題下發的批復、通知、意見等文件中 ,就可以經常發現“應認真說服教育 ,打通思想”、“經過耐心說服教育仍然無效”才應采取強制措施等內容② .在 1 979年 2月最高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規定 (試行 )》中 ,也十分強調執行工作要做好對當事人的說服教育 ,并要求采取某些強制措施應當特別慎重 ,甚至須經院領導批準 ③。至于在各級法院關于執行實踐的報告中 ,更是充滿了強調說服教育的經驗或事例 ,有的法院還明確提出在執行中要“實行以思想教育為主 ,強制措施為輔的原則”④ .看得出來 ,“在執行中必須依靠組織 ,依靠群眾 ,多作說服教育工作 ,注重方式方法 ,防止問題復雜化”⑤ 一直是法院強制執行實務的指導方針。

      進入 90年代以后 ,也許是覺得在“執行難”的背景下過分強調說服教育可能導致執行力度的弱化 ,最高法院的態度似乎已有微妙的變化。一個跡象是上述那些要求注重說服教育的內容到 1 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的《意見》有關執行的部分中已不再出現 ⑥。與此相應 ,訴訟法學者在教科書和論文中也開始較多地強調執行程序的“根本點”或“實質”在于強制性 ,指出如果說服教育沒有奏效就應及時采取強制措施 ,“絕不能無限期地等待、拖延”⑦。值得注意的是 ,在這樣的氣氛下 ,已經有一位作者明確地提出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并不是強制執行制度的基本原則 ⑧。但是 ,這樣的主張在我收集到的有關文獻中是惟一的一例。

      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在執行制度中作為基本原則的地位并沒有受到根本性的沖擊。說服教育被引入強制執行領域并上升到基本原則的高度 ,既有其深層的原因 ,也包含著復雜的矛盾。對此 ,恐怕不宜一味地肯定或強調 ,同時也很難簡單地否定或淡化。我們有必要剖析“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這一命題作為強制執行制度基本原則的含義。

      對于這項命題的內容 ,一般的理解是 :針對執行義務人 ,以發動強制措施的可能性為后盾 ,先做思想工作 ,進行法制宣傳 ,勸說、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 ,這些工作無效才采取強制措施 ;這樣的說服教育可以貫穿整個執行過程 ,與強制措施相伴或交替使用 ,以確保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最終得到實際履行。仔細辨析就會發現 ,執行程序中所謂“說服教育”歸根到底無非就是兩層意思 :一層是“曉以大義” ,即用某些行為規范來開導、勸說、誘使執行義務人主動從事一定的行為 ;另一層是“指明利害” ,說白了就是“威嚇”或施加壓力 ,即以行使一定強制力或暴力的現實可能性來迫使執行義務人不得不從事某種行為。但是 ,如果把強制執行中“說服教育”的內容限定在這個范圍內 ,那么很難將其提升到基本原則的高度。

      從一些著作和論文中的有關論述來看 ,這一命題所包括的內容還可能進一步擴展。如果說 ,通過思想工作促使執行義務人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文書自動履行義務是“說服教育”最起碼的含義 ,那么 ,同樣是僅針對執行義務人做思想工作 ,卻不把這種工作限定在單方面的“你說我服”而理解為雙向的意見和信息交換 ,并在此過程中視具體情況幫助執行義務人做出很可能與法律文書要求不盡相符的義務安排 ,則可以被看做“說服教育”內容的初步擴展。既然“說服教育”能夠導致與法律文書不盡相同的安排 ,那么 ,說服教育的對象嚴格限定于執行義務人顯然相當勉強 ;于是 ,對執行義務人和申請執行人 (或執行權利人 )雙方都做工作 ,尋求某種新的妥協就成為自然而然的歸結。把申請執行人也納入“說服教育”的對象范圍 ,意味著這項命題在內容上的進一步擴展 ⑨。當然 ,法學界和實務界可能會有一些人士不愿甚或反對把后兩種情形包括到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的內容范圍里去。這項原則的內涵是否能夠這樣擴展也確實容易成為學術上有爭論的問題。但是 ,不僅許多學者理所當然地在“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的論題下討論上述情形 ,從有關資料來看 ,執行人員往往就是這樣從事執行實務的 ⑩ .實踐中似乎并沒有人關心 ,在對執行義務人進行宣傳教育過程中做出重新安排或對執行權利人也做相應的思想工作 ,是否還算“說服教育”。

      盡管為了分析的方便 ,可以將“說服教育”的內容像上面那樣劃分為三個層次 ,但在現實中這三方面其實是不可分的。進入執行程序后 ,執行人員除了研究執行 依據和從事其他必要的調查外 ,首先要做的事就是與執行義務人接觸。這樣的接觸有著種種含義 ,既是“通知” ,又是“勸說” ,既是“施加壓力” ,又是“了解情況”。所謂“說服教育” ,很大程度上也是再次向當事人了解案情 ,聽取他們的意見。在進行了這樣的工作之后 ,執行人員能夠分別不同情況 ,或者向領導反映執行依據本身存在的問題 ,或者進一步在“說服教育”最狹義的范圍內“講清道理、指明利害” ,或者把對方當事人也卷進來 ,并引導雙方作出與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不盡相符的重新安排 ,或者就直接采取強制措施了 ,等等。如果在這樣的意義上理解“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命題 ,那么對于執行實踐來說 ,這些內容決非可有可無 ;實務部門一貫如此要求 ,實際上也一直在這樣做。正是在這樣的意義上 ,該命題能夠被理解為執行程序的基本原則。

      但是 ,這些在實踐中一直行之有效 ,并被視為規范的做法 ,在法理上卻不是毫無問題的。與執行程序的性質緊密相關的一個根本問題就是 :在理論上是否允許把申請執行的當事人一方也納入“說服教育”的對象 ?而這里似乎是存在問題的。例如 ,在執行程序中執行人員不能進行調解 ,目前已達成普遍的共識 ,至少已很少見到異議 ⑾。

      于是 ,我們的強制執行程序似乎面臨著一種兩難境地 :一方面 ,如果把“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命題嚴格限定在僅針對執行義務人做工作 ,要求他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這一含義上 ,那么該命題很難被提升到執行程序基本原則的高度上去 ;另一方面 ,如果把這個命題的內容擴展到對雙方當事人都做工作并可能做出改變原法律文書的重新安排 ,那將出現一種法理上的矛盾。耐人尋味的是 ,為什么我們長久以來都很難察覺到自己的制度中所包含的這種兩難處境 ?究竟是什么東西會使人感覺到在這里存在著矛盾?對這個問題的追問也許能夠使我們關于強制執行制度的認識得到深化。下面 ,我將通過引入兩種不同的參照系 ,為我國現行的強制執行制度以及“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提供一種定位。

      二、在兩種參照系之間的定位

      什么是上一節進行的討論中潛在地采用了的參照系呢 ?其中一個參照系就是來自西方法律傳統、尤其是來自大陸法系強制執行制度的基本架構及其背后的法理。在大陸法系各國 ,強制執行一般被理解為一種旨在“事實上實現權利”的程序。它區別于“在觀念上形成權利”的判決程序 (即狹義的訴訟制度 )及其他類似程序 ,并以通過后者而形成的既存權利 (在執行制度上體現為“債務名義”)為前提 ⑿。如果把判決程序與執行程序放到同一個訴訟過程 (即廣義的民事訴訟制度 )中來看 ,兩者不僅因確定判決而具有時間上的分界 ,而且在原理上也不同。判決程序的任務是裁斷、宣告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其著重點在于確保程序在過程與結果上的正當性 ,因此要求提供更為慎重的程序保障。而執行程序則以迅速、不折不扣地實現已經被確認的權利為目標 ,其要義是貫徹對擁有權利者的實際保護 ,保持社會對法律制度的信賴 ,所以更偏重效率或講求效益 ⒀。與這些觀念緊密相關 ,學者們一般認為 ,與最能典型體現司法職能的判決程序相區別 ,執行程序本質上屬于行政作用的一種 ⒁ .

      在大陸法系執行程序的制度架構中沒有“說服教育”的任何位置 ,更不用說將此作為原則了。與此相關 ,至少在德、日等國的強制執行法規中并沒有“執行和解”的規定 ,有關的教科書中也見不到這個概念。因為 ,無論所謂“執行和解”是如何達到的 ,從執行法規范的角度來看 ,無非是申請執行人單方面全部或部分放棄自己既有的權利而已。當然 ,這并不意味著現實的執行實踐中不發生“執行和解”的現象。德國與日本的一些法社會學者各自對本國執行過程進行的實證研究表明 ,執行官對于執行義務人乃至執行權利人并非完全不做類似“說服教育”那樣的工作 ⒂ .在調查財產或扣押動產的過程中 ,執行官同樣可能根據具體情況 ,勸說動員執行義務人自動履行 ,甚至促使或幫助雙方達成新的解決方案。不過 ,從調查得到的數字上看 ,這類工作似乎并未在執行官的業務中占很大分量 ,發揮的作用也表現得不很明顯 ⒃ .更為重要的是 ,盡管執行實踐中執行官可能根據實際需要從事這樣的工作 ,但“說服教育”或“調解”決非對執行官履行職務的制度化要求 ,而僅僅停留在一種事實狀態上。

      西方強制執行制度的理念制度及實踐 ,經過我國移植西方法制的 1 0 0多年的積淀 ,特別是近 2 0年來西方法學知識已為不少國人所了解和接受 ,并在很大意義上被訴訟立法所確立。

      立足于這樣的法理來看 ,如果從制度上允許或要求執行官在執行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對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配置 ,則將引起極度的制度緊張。因為這不僅意味著對判決的“釜底抽薪” ,模糊了兩種不同程序之間的界限 ,還意味著司法與行政在理念上的混淆。

      至此我們可以下一個結論 :之所以覺得把“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作為執行制度的原則會造成某種緊張 ,正是因為我們或隱或顯地受到了來自上述參照系的強烈影響。如果回到上一節最后提出的問題 ,即為何我們長久以來又很難意識到這些矛盾 ,則有必要再引入另一個參照系。這個參照系就是我們自己的法律傳統。

      作為仍在影響甚或規定著現行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制度 (以 1 982年試行的民事訴訟法和1 991年民事訴訟法為標志而建立 )的重要因素 ,中國自身的法律傳統中有兩個不同的組成部分值得特別重視。一是以清代的民事審判 (即所謂“聽訟”)為代表的帝制中國法律傳統 ,二是自革命根據地時期發展起來的民事審判方式這一“新傳統”。

      在清代的“聽訟”中 ,根據日本學者的研究 ,相當于我們今天所謂“確定判決”的判斷方式并不存在 ⒄ .州縣地方官受理“戶婚田土”等“細事” ,在審理過程中可以不斷地做出稱為“批”、“諭”或“判”的判斷 ,并根據情況對當事人采取從體罰到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地方官做出具有實體判斷內容的“諭”與當事人答應接受此內容而提交的“遵依甘結”結合起來 ,才有終結案件的含義。但是 ,如果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肯履行義務 ,而是“翻異”上告 ,或擁有權利的當事人一方不堪對方的拒絕履行或拖延推諉 ,再次向地方官求告 ,交涉、討價還價、勸說、開導、威嚇乃至現實的強制措施-與“甘結”前同樣的種種情形又會在不同級別的官府或其他場面上演 ;一直到雙方當事人都不再“翻異”上告 ,事實上“同意”或“接”某一判斷 (即不再采取爭議行動這一事實本身 ),案件才真正得以最后終結 ⒅。值得注意的是 ,聽訟不僅在觀念和制度上完全沒有訴訟程序與強制程序的區別 ,而且因為地方官在由“諭”加上“遵依甘結”兩個階段做的大致是同樣的事情 ,實際上聽訟是審中有執、執中有審。審判與執行或者說強制與說服交織在一起 ,貫穿了整個糾紛解決過程。

      與此相對 ,以革命根據地時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為原點而發展起來的新中國民事訴訟制度 ,確實已在觀念上區分了訴訟程序與執行程序 ,且這種區分還反映到不同時期訴訟立法的嘗試之中 ⒆ .但是 ,作為一種外來的影響 ,這種觀念上的區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滲透到當時一般司法干部的心目中和司法實踐中 ,卻有必要打一個問號 ⒇。長期以來 ,支配著民事司法的實際上是一種“調解型”的審判模式 21 .在“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基礎上形成的這種模式強調的是調解為主、調查研究、深入并依靠群眾 ,判決只是作為不得已時的最后手段。在審判過程中堅持對當事人說服教育 ,并發動群眾來幫助教育成為一貫方針。當事人提高了思想覺悟并自動履行應該承擔的義務 ,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 ,是理想的狀態。然而在這個過程中 ,也伴隨著或明或暗的種種強制 ,包括辦案人員的“我說你服”以及周圍環境無形有形的壓 力。尤其重要的是 ,當所有的人們在政治、經濟和日常生活等幾乎一切方面都被組織進一套高度集權的社會體系(即所謂的“單位體制”)中去時 ,許多情況下“說服教育”是不可抗拒的。在典型的“調解型”審判方式中 ,審理過程中的履行 (既有當事人自愿或被迫的履行 ,也可能包括“依靠群眾”或“依靠組織”的履行 )實際上成為一種常態。如果說審判過程不僅僅裁斷并宣告某種實體安排 ,而更經常是以這種實體安排的實現才告終結的話 ,那么審判中其實已經伴有執行。另一方面 ,在達成調解協議或判決之后的階段 ,除了辦案人員做工作更偏重于要求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并有可能發動強制措施之外 ,“說服教育”的位置仍然是確定不移的。對于當時的一般司法干部來說 ,正像審判程序中的判決一樣 ,恐怕執行程序中的強制措施也只是不得已時的最后手段 22 ,勸說、動員、開導和宣傳等仍然是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在說服教育或者調解貫穿整個糾紛解決過程這一點上 ,當時的辦案人員更明確地意識到的 ,與其說是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之間的區別 ,還不如說是兩個階段的一致性。

      如果說清代民事審判所反映出來的法律傳統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法院和一般人的意識 ,那么自“馬錫五審判方式”以來的新傳統則在很大程度上直接融入了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的現行制度。立足在這樣的參照系上 ,執行中的說服教育乃至調解都變得順理成章。而且 ,無論從解決問題的效果還是從正當性的象征意義來看 ,把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作為執行制度的基本原則完全是理所當然的。

      對于“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命題 ,我們在感覺到矛盾與感覺不到矛盾之間的這種微妙狀態 ,可以說是強制執行制度在我國目前的社會轉型過程中所處位置的一個縮影。強制執行制度作為一種舶來的東西 ,自清末變法以來幾度被試圖移植到中國社會里去 ,但真正得到較穩定的制度化并開始在我們的社會土壤里扎下根 ,不過是近一二十年來的事情。移植一種外來的法律制度并要使其真正發揮作用 ,往往需要逐漸克服社會機體的排斥反應 ,法律制度和社會之間在這個過程中自然一直存在著緊張。在此意義上 ,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作為執行制度的基本原則 ,既反映了原來的制度架構及其內在邏輯因這種張力而產生的變形 ,另一方面也是使執行制度在我國的現實情況下得以運作的一種技術。那么在執行實踐中 ,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究竟是如何發揮消除傳統及國情對于外來制度排異反應的功能 ,同時又使制度內外的矛盾得到再生產的呢 ?下面想通過對實務界關注的幾個難點進行考察來進一步思考這個問題。

      三、審執分立與說服教育

      執行組織的問題在法院內部一直或隱或顯地存在不同意見 ,其中主要在于執行組織究竟應該與審判組織“分立”還是“合一” ,即所謂“審執分立”與“審執合一”的觀點對立。表面上看來 ,這些似乎與“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沒有什么直接的關系 ,但如果深入到問題的深層結構上去分析 ,就會發現這種意見分歧其實從一定的側面反映了“說服教育”在執行實踐中所發揮的功能與帶來的矛盾。

      新中國成立以來 ,無論是 1 954年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還是 1 979年重新頒布的同一法律 ,都有設置執行員的明確規定。此后的兩個民事訴訟立法又進一步確立了由執行員或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從事執行的“審執分立”原則。在法理上一般認為之所以實行“審執分立” ,是因為審判與執行性質不同 ,執行不僅為審判還為其他民事程序提供保障 ,各國的通例也是審執分立 ,等等 23.在法律規定及一般法理的層次上 ,審執分立原則看起來是不可動搖的。

      但是 ,在設置執行機構的制度實踐層次上 ,不同意見似乎有了充分的體現。一位學者指出 :“審執合一與審執分立并存、審判庭執行與執行庭執行并存的‘雙軌制’局面 ,是當前我國執行工作的突出問題?!倍谠斐蛇@些現象的多方面原因中 ,作為認識上的原因 ,“有的是認為審執合一比審執分立更適合執行工作的需要” ,“也有的認為審執分立不是審執分割”24.

      “審執分立”還是“審執合一”當然首先是一個要否設置執行機構的問題 ,但更根本的問題則在于執行機構從事的執行工作具有什么樣的內容和性質。如果站在大陸法系強制執行制度這一參照系來看 ,“說服教育”決無可能成為貫穿審判與執行兩個階段的因素。所以 ,大陸法系國家的審判總是由要求特殊資格和給以身分保障的法官來從事 ,而純粹的強制執行則交給具有行政官性質或甚至是民間身分的執行人員承擔 (所謂“執行法院”的法官也只是從事執行程序中帶有判斷性質的工作 )。與此相對 ,在我國歷來的民事訴訟中 ,雖然審判與執行兩個階段各有其特點 ,但卻被“說服教育”貫穿起來而呈現出更強的同質性。在這樣一個參照系中 ,由同樣的主體負責審判和執行的“審執合一”自然顯得更加順理成章。針對“審執分立” ,法院內部根據執行實踐中遇到的困難而提出種種批評 25 .這些批評中最根本的一條恐怕就是審執分立帶來“審執脫節”的難題。所謂“審執脫節” ,主要指審判階段的辦案人員由于不負責執行 ,在調解方案與判決中常常會做出沒有考慮到是否方便執行或是否可能執行的安排 ,從而使執行人員感到難以執行或無法執行 ;在執行階段 ,則因負責執行者未參與審判而不熟悉案情或不了解具體情況 ,從事執行時不僅容易導致無的放矢、效率低下 ,而且還可能使問題復雜化或者造成新的問題。對執行實踐中碰到的這些因審執分立而帶來的難題 ,恐怕不能忽視其現實性 ,也難以簡單地否定依據這類問題而提出的批評。

      總之 ,在一種說服教育或調解貫穿整個糾紛解決過程的民事訴訟模式中 ,執行機構無論在組織上還是在功能上與審判機構的分立 ,都會干擾這個模式的內在邏輯 ,從而給執行實踐帶來一定的混亂和難題。相反 ,如果轉換一下參照系 ,則“審執合一”給嚴格地從性質和內容上區分審判與執行的訴訟制度帶來的 ,也將是混亂和難題。我國執行機構的設置及其實際功能的現狀可以說反映了正處于過渡期的原有模式與制度要求之間的緊張。另一方面 ,“說服教育”既制造了這種緊張 ,又通過解決實際問題發揮了緩解這種緊張的功能。關于這一點 ,我們可以更直接地通過分析“執行難”現象與說服教育工作的關系來加以考察。

      四、“執行難”與說服教育

      關于說服教育的作用 ,在閱讀有關資料時常常產生一個頗為矛盾的印象 :一方面 ,過分地強調說服教育會導致執行工作的軟弱無力 ,在一定情況下說服教育甚至可能成為“執行難”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 ,說服教育又往往成為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這個印象可以說反映了說服教育作為我國強制執行制度的原則在“執行難”背景下形成的困境。為了刻畫和辨析這種困境 ,有必要再次考慮 :所謂的“執行難”究竟是什么現象 ,這種現象的原因又在哪里 ?

      作為當前法學界和實務部門的最熱門話題之一 ,涉及“執行難”問題的文獻資料不勝枚舉 ,關于其表現和原因也是眾說紛紜。質而言之 ,“執行難”就是本來應該也可以得到執行的案件卻由于種種因素的阻礙而得不到執行。從程序的角度來看 ,“執行難”問題直接反映出來的卻是這樣一種現象-受理了的執行案件既未中止也沒終結 ,卻得不到實際執行而積存下來。這樣的情形自 80年代后期以來在法院的執行實務中似乎已經成為一個既成事實 26,而隔幾年就要來一次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行動”也構成法院的一種類乎常規性的工作 27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形 ?盡管說法眾多 ,各有道理 ,但從法院能夠投入執行力量這一點來看 ,導致上述“執行難”現象的種種因素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 ,受理了的執行案件因法院自身在資源方面的制約因素而未能進入實際的執行過程 ,或在執行程序的中途停頓下來。制約因素可能是缺乏足夠的人力物力辦案 ,也可能是執行人員在能力素質上的問題 28.值得注意的是 ,有跡象表明 ,執行組織的設置和發揮作用的樣式 (“審執合一”還是“審執分立”)能夠直接影響到法院或具體辦案人員在執行工作方面的資源配置。第二 ,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來自外部的阻力而不得不中斷程序或停頓下來 ,但又因沒有法定的事由 ,難以宣告中止或終結。阻力既可能來自執行義務人的逃債、欺詐行為乃至公開的對抗 ,也可能來自因地方司法保護主義而得不到有關部門乃至委托執行的對方法院的支持。市場秩序的混亂、政治或經濟形勢上的困難局面也能夠迫使有些案件的執行過程停頓或中斷 ,例如因大面積的“三角債”而引起的“執行難”問題。法院自身的力量在許多情況下還不可能克服這些阻力或困難。無論前一方面還是后一方面的原因(也可能兩者的競合作用 )所造成的“執行難” ,都有相當一部分是法院完全無能為力的。

      雖則如此 ,法院的執行實務工作者們仍然做出了種種努力以緩解“執行難”。在這些努力中 ,說服教育的原則保持著重要的位置。幾乎能夠說 ,說服教育是法院針對“執行難”而采取的種種對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首先 ,一般而論 ,說服教育比起其他執行措施來更容易節省法院或具體辦案人員的資源或成本 ,從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院執行力量的不足。這不僅因為成功的說服教育能夠減輕乃至免除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負擔 ,而且更體現在說服教育方法廣泛的替代性上。在其他所有的執行措施都無效或無法采取的情形下 ,常常仍存在著做說服教育工作的余地 ,而且有時也能夠取得一定成效 29.其次 ,在法院針對種種難以執行又似乎不宜中止或終結的復雜情況而采取的各種對策中 ,說服教育都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這些對策或措施既包括“以物抵債” (“物”還可延伸指土地使用權、股權、到期未到期的債權、租賃權等權利 )、“勞務抵債”等靈活的清償方式 30,也包括在執行的期限、金額、方式、主體等方面的種種變通做法 31.而有名的所謂“放水養魚” ,更是這種種靈活方式及變通做法的綜合運用 32 .

      說服教育在法院克服“執行難”問題的種種努力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決不是偶然的。作為轉型期特殊的法律現象 ,“執行難”可以被理解為 ,一種功能相當有限的法律程序直接面對過于復雜的社會現實 ,不得不處理遠超過其制度容量的問題而引起的制度扭曲或制度緊張。我國強制執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僅體現在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負擔過重、執行組織等內部關系并未理順等問題所造成的“絕對力量不足” ,更集中地表現為轉型期制度總體供應不足所導致的“相對力量不足”。如果存在較完備健全的擔保、銀行存款及證券的記名、不動產登記、公證、拍賣等制度 ,則不動產及擔保債權、存款及證券等財產的執行能夠通過法定程序簡單地完成 ,強制執行的措施將有可能像許多國家那樣 ,主要集中在動產的扣押和拍賣上。這樣 ,事情就會單純得多??峙逻@也是盡管不少國家的強制執行成功率相當低 ,卻并不認為存在“執行難”問題的原因之一 33 .此外 ,尤其就經營性組織而言 ,目前我國的強制執行實際上承擔了很大一部分應該由破產制度來解決的問題 34.由于上述制度以及其他類似的制度缺乏或者不健全 ,同時也由于制度間的專業化分工不發達或制度間關系沒有理順 ,需要運用不同的原理、不同的法律技術來解決的許多問題都集中到強制執行領域 ,使得這個制度不堪重負而難以有效地發揮其功能。

      說服教育原則的作用在于 ,通過加強法院裁量的因素和引入當事人同意的契機以減輕執行制度的負擔。它使過大或過于復雜的問題也有可能在強制執行的范疇內得到處理 ,從而加大了制度的容量 ,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其他制度的不足。說服教育不僅在通過獲得當事人同意而滿足程序的正當性要求這方面必不可少 ,而且在運用得好的時候確實能夠解決問題 ,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作為確實有效的一種方法 ,在制度供應不足的整體狀態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之前 ,從強制執行制度中取消作為原則的說服教育看來是不可行或者是不可取的。

      盡管如此 ,必須看到 ,說服教育原則帶來的并不都是正面的影響。首先 ,說服教育并不總是有效。相反 ,過分地依賴疏導或做思想工作 ,有些情況下可能導致執行措施不力 ,執行程序長時期地延宕 ,甚至完全喪失執行的機會。這一點已為許多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士指出。其次 ,對雙方都做工作并實質上改變原有法律文書內容的做法 ,盡管在一些情況下緩解了“執行難” ,但也會帶來更加復雜的問題。對雙方的說服常常變形為一方被迫放棄權利 ,而且容易使辦案人員重新卷入復雜的糾紛。以“以物抵債”為例 ,一位法官指出 ,執行實務中公開或隱蔽的強行以物抵債已引發了在價格、質量、拒收拒退以及程序等方面的矛盾糾紛 ,許多情況下執行法院直接卷入這些糾紛而非常被動 35 .近年來批評較多的所謂“執行亂” ,其實與不少靈活變通的執行辦法及其引起的矛盾有直接聯系 36 .

      看來 ,說服教育以及伴隨著說服教育的種種靈活變通的執行方式方法 ,在運用得好時能夠有效地緩解“執行難” ,甚至在一些場合可以說是目前條件下惟一可能采取的對策 ;但另一方面 ,在某些情境下搞“變通”或運用不當也會帶來困惑、矛盾以至混亂。更為深刻的問題恰恰隱藏在這樣的現實之中。當我們看到說服教育在一些情況下確實解決問題 ,給執行程序帶來皆大歡喜的結果 ,而另一些場合則引起困惑、苦惱以至更難收拾的問題之時 ,我們往往會問 ,好的情況和壞的情況 ,究竟哪一種占多數呢 ?如果我們針對壞的情況所設想的對策 ,還不外是提高執行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能力和辦案技巧或水平的話 ,我們也許已經開始不知不覺地放棄在法律或程序的范圍內解決問題的努力。

      法律程序的特征在于能夠把無限豐富多樣的具體情境和狀況還原到若干“要件—效果”的框架中并給以同等的簡單處理 ,而程序操作者的道德水平、素質能力等因人而異、千差萬別的因素也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被轉化為法律的技術性問題。正是通過這樣的轉化過程 ,法律程序面對極為復雜的社會現實能夠發揮縮減其復雜性的功能。但是 ,說服教育原則及其針對“執行難”現象的運用 ,卻往往意味著又使強制執行程序處理問題的模式在相當的程度上從“要件—效果”回到“倫理、素質、技巧”上去。與此相應 ,我們對執行工作現狀的把握也難以從“合法 (合乎程序 )—違法 (違反程序 )”的角度來判斷 ,而不得不使用類似于“模范事例—壞人壞事”這樣的判斷標準。從這樣的理論視角來看 ,說服教育原則的深層問題并不在于緩解了“執行難”的同時也可能帶來某些弊病 ,而在于降低了強制執行制度的透明度和專門性 ,從而使法的或程序性的判斷基準于不知不覺中發生了向道德性判斷基準的位移。這就是說服教育在解決“執行難”過程中面臨的困境 ,也可以說反映了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層癥結之一。由此看來 ,盡管目前條件下我國強制執行制度或許還不能缺少這項原則 ,在今后的發展方向上則應該充分地認識到其內在的問題和矛盾。

      執法教育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職業教育政策價值沖突執行效力共同體效度

      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思想指導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職業教育工作,連續召開全國性的職業教育工作會議,出臺了不少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文件和決定。但是,與其他類型的教育政策相比,職業教育政策存在著文本繁榮與實踐領域消沉并存的現象。即使在國家強調必須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形勢下,職業教育所存在的不少問題依然難以解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源在于職業教育政策的效度不高,而影響職業教育政策效度不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職業教育政策制定中決策主體的價值沖突

      1.教育政策制定的實質。教育政策的制定實際上就是代表政府行使權力的教育決策主體的價值選擇。一項教育政策的出臺必然面臨如公平與效率、長遠收益和眼前利益等諸多矛盾,因此,政策問題其實就是價值問題。政策的制定過程其實就是決策主體價值尋求、價值選擇和價值實現、價值創造、價值分配的過程,是價值矛盾斗爭和抉擇的過程。教育決策主體的價值是一個復雜的價值體系,由表及里地反映在主體的元價值、隱價值和顯價值之中。元價值是主體的最深層、最高層的價值,反映出一種理想和愿望,體現出公正、公平、合法、有效、以人為本等高于一切的標準;
      隱價值是主體個人真實而具體的價值表現形式,是決策主體在思考、決策和行動中所秉持的、“習而不察”的價值觀,對教育政策具有決定性影響;
      顯價值是教育政策表現出的外在的、人人皆知的價值觀。教育政策的制定就是決策主體的元價值、隱價值和顯價值彼此沖突和斗爭的過程,經過三種價值觀的妥協和權衡,決策主體的價值最終以整合后的價值形式表現㈩來。

      2.職業教育決策主體的三重價值沖突。就職業教育而言,發展職業教育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實現社會公平、促進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因此發展職業教育成為政府所信奉的價值觀,體現著元價值追求。但政府的隱價值是要在短期內達到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政績的最大化和現有資金效率的最大化。然而,一方面,職業教育是一項培養技能型人才的高成本、周期長的教育類型,并且其教育對象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因此,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會兼顧社會強勢集團的支持從而有效地彰顯政績;
      另一方面,在當今偏離教育目的的觀念指導下,教育成敗的評價標準往往是重點中學、重點大學的升學率,并且基本上已經成為影響公眾對政府滿意度的重要指標。在這種情況下,發展職業教育顯然與決策主體的隱價值背道而馳。然而,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教育現代化的道路上,又離不開職業教育的有效參與,因此,在決策主體的顯價值上,政府必然表現出非常重視的態度,連續召開會議,出臺大量的法律法規,政策文本繁榮,但在經費投入、基地建設、證書制度、就業政策等涉及更為深層和復雜的問題時,容易出現推諉責任、規避矛盾的現象,其元價值在隱價值的沖擊下出現扭曲,造成職業教育政策的虛假繁榮,出現了職業教育決策主體“為了公平和人本發展職業教育;
      追求效率和效益忽視職業教育;
      回避矛盾和責任淡化職業教育的現象”,反映出職業教育決策主體三重價值的沖突。

      二、影響職業教育政策執行的因素

      1.政策本身的效力問題。政策效力不高必然導致政策執行不力。影響職業教育政策效力不高的原因有以下二個方面:(1)職業教育政策缺少科學性。教育政策的效力來自于教育自身的科學性與權威性。職業教育理論體系的缺失不僅影響著人們正確的職業教育觀的形成,而且導致職業教育政策由于缺少科學性而效力不高,帶來了政策缺失與執行乏力同時并存的現象。就職業教育法而言,其基本屬于“宣言性”立法,法律條文多為原則性的規范,缺少法律應有的強制性效力,無論是從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缺少可操作性,因此一直停留在文件里和字面上。比如職業教育法雖然明確了職業教育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政府、社會、企業、學校以及個人的義務和權利,明確了職業教育的根本任務、辦學體制和管理體制,提出了發展職業教育的方法途徑,制定了職業學校的設置標準和進入條件,但均沒有相配套的執行性法規,出現了大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2)由于職業教育自身問題而造成的政策矛盾。如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制定的有關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的政策,本意是通過發展高等職業教育拉動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健全職業教育體系,但卻實行了“一主三不”即“以學生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
      畢業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不再統一印制畢業證書內芯”。在政策制定層面就出現了嚴重的動機與效果的背離,雖然兼顧市場機制而推進了體制改革,但卻在以大力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為顯性目的的政策中,隱蔽性地設置了影響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的“障礙”;
      雖然明確職業教育的對象多數是底層社會群體的子女,經濟承受能力相對較低,但卻讓他們在教育“市場化”的道路上先行。(3)職業教育政策的行政力量效力不高。教育政策的效力除了內求于教育政策自身的品質和科學性之外,還外求于體制性的行政力量。但由于職業教育政策大多是在未被社會大眾所接受的情況下制定的,因此,其行政的力量不僅效力不高,而且往往還會引起人們的反感而產生消極的情緒,容易敷衍了事,從而影響政策執行的效力。

      2.政策執行主體的價值觀錯位問題。政策執行主體的價值錯位必然造成政策的失真。華東師范大學的一位博土生,為了研究教育政策執行問題專門到一個縣級教委蹲點研究,參加教委所有的會議,到基層學校調查政策執行的效果。經過三個月的蹲點,博士生發現了一個有趣的問題:縣級教委的工作職能就是在中央的政策與地方的現實之間進行“有機”調和,使教育實踐既不完全背離中央的政策精神,又不脫離地方的教育發展實際。乍一看似乎十分科學合理,但實際結果就是通過這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科學執行”,使國家的教育政策出現了失真和扭曲?!八刭|教育轟轟烈烈,應試教育扎扎實實”就是素質教育政策在地方執行中出現失真和扭曲的最典型、最生動的例子。政策執行主體價值觀的錯位往往造成政策的表面化、儀式化、程序化,使教育政策成為簡單的文本擬訂與頒布,使教育政策的執行變為簡單的應付和擺設。文本擬訂以儀式化的呈現遮蔽了教育政策的實踐本性,既造成了教育政策資源的浪費,也阻斷了教育政策與鮮活的教育現實對話的渠道,喪失了許多從實踐中獲得修正的機會和理由。實質上,政策執行的過程便是持續與實踐進行對話、相互發現與批判并最終達到彼此適應的過程。在過程中化解沖突與不適,達到默契與融通,從而不斷地在實踐情境的磨礪中提高教育政策的品質,增強教育政策對現實的理解深度和干預力度,從而使教育政策在生動的執行中變得有效。遺憾的是,職業教育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扭曲,教育政策的自我反思能力變得困乏,這進一步影響了職業教育政策的信度和效力。

      3.政策執行者的素質問題。政策執行者的態度、素質與能力直接影響著政策執行的效果。盡管職業教育工作者以極大的熱情從事著艱難的職業教育事業,但畢竟由于職業教育的社會地位沒有達到與其功能相匹配的水平,所以在職業教育政策執行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消極情緒和被動情緒。消極情緒的產生主要是由于政策的執行者與政策的價值或利益取向的不一致,從而使政策不能得到執行者的認同;
      被動情緒的產生則主要是由于執行者知識結構欠缺、閱歷淺薄或視界窄小而造成的政策理解上的困難,限制了執行者對政策內涵的理解程度和貫徹水平,或者是由于素質所限難以尋找出有效的途徑、工具、方法或資源來執行政策,表現出政策執行的“力不從心”,同樣也會帶來政策執行的低效。

      4.政策執行的監督問題。監督的缺席和不力也使政策執行失去了約束力量。國家雖然建立了較為健全的教育行政檢查體系和學校督導體制,但在具體實施中,職業教育仍缺乏有效的監控機構。雖然我國從2004年開始了第一次職業教育督導工作,但與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相比顯得較為乏力,而且由于職業教育督導是一個新生事物,督導本身的科學性、創新性和專業化程度還不高,使職業教育督導仍然缺乏合理行使權力的條件。

      三、職業教育共同體關系的疏離

      1.職業教育共同體關系的疏離。職業教育作為一項事業,本質上是集團活動的產物,是一個必須形成從理論到實踐的共同體才能完成的事業。職業教育工作者不僅要在自身的概念系統形成共同的概念范式,更重要的是要在文化上形成一種深刻的認同、體驗和交流,從而在思維方式、價值體系等方面形成一種堅不可摧的學術共同體。職業教育發展的共同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理論層,二是決策層,三是實踐層。第一,從職業教育發展的實際來看,理論工作者由于隊伍、經費、理論基礎等原因難以開展本土化的職業教育實踐研究,不得不大量地引進外來的概念系統或者進行模式移植,造成了我國職業教育學科自主性的缺失,從而在職業教育發展實踐中出現“話語權”的旁落;
      第二,決策層決策的依據主要是外在的社會需要,其對職業教育自身的規律或難以把握,或“視而不見”,表現出強烈的“社會本位”傾向,對職業教育理論的依賴度低,存在著“自以為是”的傾向,造成了職業教育政策的“科學性”“連續性”以及與其他教育的和諧度不夠;
      第三,實踐層一方面表現出一種無所適從的盲目,另一方面又表現出一種抄襲普通教育模式的“自覺”行動,使得人們對職業教育“沒有理論”、“不是科學”的認識在職業教育的實踐中得到檢驗和論證,形成了職業教育認識和實踐的惡性循環。共同體之間的這種“各自為政”和關系的疏離,造成了職業教育特色的喪失、地位的失落以及話語權的旁落。

      2.職業教育的理性發展必須依靠自身文化體系和思維方式的形成。文化的創新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基礎。而職業教育文化體系的形成必須以技術的形成和發展為核心,技術是職業教育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因此形成相應的“技術文化”是我國職業教育得以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保證。思維方式的革新是人類進步的根本動力,職業教育的發展問題也必須通過思維的創新來實現。思維方式不僅包括思想、理想、信念,而且還包括方法體系——產生激情和活力的動力系統。面對職業教育所存在的問題,只要我們從職業教育的本質特性上引入新的思維,形成職業教育的思想體系、理想信念體系,并形成讓共同體認可和接受的范式,職業教育的自主性必然能夠得到提升,職業教育的發展才會實現理性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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