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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協管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市衛生監督協管工作計劃一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衛生監督服務網絡建設,夯實衛生監督工作基礎,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20xx年版)》的要求規范管理衛生監督協管項目,推進衛生監督工作進農村、進社區,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規范和指導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為核心,充分發揮基層公共衛生網絡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前哨作用,建立市—鄉鎮(社區)—村衛生監督與協管服務聯動工作機制,在全市范圍內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覆蓋城鄉范圍的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網絡體系,及時發現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同時,通過對廣大居民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城鄉基層群眾健康知識和衛生法律政策知曉率,提升人民群眾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和疾病防控意識,切實保護廣大群眾公共衛生安全。
二、建立完善衛生監督協管網絡
20xx年9月底前建立起以市衛生監督中心為龍頭,以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依托,以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為網底的衛生監督協管網絡。
建立起以鄉鎮(社區)衛生監督分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監督協管科為依托的鄉級衛生監督協管機構。原則上3—5個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置1個衛生監督分所,我市設置3個監督分所,由衛生監督中心負責建立并為每個分所派駐3—5名衛生監督員,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具體見附件4)。
建立起以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為網底的村級衛生監督信息點。每個村衛生室為一個信息點,明確1名由執業人員為兼職的衛生監督信息員,在鄉級衛生監督協管員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衛生監督協管工作任務。
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公共衛生機構中設置衛生監督協管科,其工作地點懸掛“衛生監督協管科”標牌,接受市衛生監督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三、人員配備
(一)配備標準
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每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衛生監督協管科,配備2—4名衛生監督協管員 (其中院長任科長,主管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副職任副科長,專職人員1—2名),負責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具體實施。
(二)人員基本條件
1、身體健康、品行端正;
2、從事公共衛生或醫療衛生工作3年以上;
3、近三年無違法違紀記錄。
四、職能職責
(一)衛生監督協管員職責
1、協助衛生監督中心做好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巡查、職業衛生、傳染病防治、學校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及醫療行為的監督工作,及時掌握轄區內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建立底冊和管理檔案,做到一戶一摸底,一戶一登記,一戶一建檔。
2、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及衛生知識的宣傳和村衛生室衛生監督信息員的培訓工作。指導行政相對人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及衛生知識的培訓。督促從業單位持衛生許可證經營,做好行政許可審批資料收集、整理、歸檔,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預防性體檢、培訓等。
3、開展日常性衛生監督檢查,督促行政相對人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從業,并制作檢查筆錄。如發現職業衛生、學校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非法行醫等各類衛生違法行為,應及時上報并協助衛生監督中心依法查處。同時協助市衛生監督中心做好顧客用具、微小氣候等的抽檢工作,配合衛生監督中心做好對不合格產品的查處工作。
4、協助衛生監督中心定期對轄區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學校供水進行巡查,協助開展水質抽檢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協助開展供水單位從業人員業務培訓。
5、及時報告轄區內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并積極配合衛生監督中心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受理轄區內相關案件的投訴、舉報,經調查核實后,及時報告,并協助衛生監督中心進行調查處理。
7、指導村衛生室衛生監督信息員開展衛生法律宣傳和相關信息收集上報工作,并定期對其進行考核評估。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二)衛生監督信息員職責
1、依法及時報告并協助上級處置轄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做好衛生法律及衛生知識的宣傳工作,引導轄區行政相對人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從業。
3、及時收集和上報衛生監督相關信息,對發現的衛生違法行為及時報告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并積極協助上級進行調查處理。
4、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五、規范化管理
(一)制度規范化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衛生監督協管科應遵守并統一懸掛《衛生監督協管員崗位職責》、《衛生違法案件報告制度》、《舉報投訴案件辦結回復工作制度》、《衛生監督協管員學習培訓制度》和《衛生監督協管檔案管理制度》。
(二)檔案規范化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監督協管科應將以下項目作為檔案的主要內容進行管理:
1、上級下發的文件、工作要點、會議紀要等。
2、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安排、計劃、總結、匯報、宣傳資料、日常巡查執法文書及其它相關工作小結、圖片資料等。
3、衛生監督協管員向衛生監督中心轉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材料以及處理結果。
4、建立行政相對人基礎檔案,做到一戶一檔。內容包括被監管單位的名稱、地址、負責人、信息、許可項目、衛生知識培訓、從業人員健康證、培訓證、日常監督檢測資料、樣品監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5、群眾投訴舉報的受理登記記錄及處理結果。
檔案資料可按以下內容劃分,裝訂成冊:計劃總結、文件信息、會議記錄、日常監督、投訴舉報、轉辦案件、宣傳培訓、年度報表、所轄單位資料等。
(三)工作規范化
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范地開展各項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切實履行好協管職能。
1、協管范圍內的被監管單位的衛生監督覆蓋率必須達到100%。每次檢查必須做好《現場檢查記錄》。對有問題的單位必須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督促其整改。
2、衛生監督協管員對轄區內每個管理相對單位監督檢查頻次≥4次/年,并能及時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3、專項整治行動任務完成率必須達到100%,每一項專項檢查有計劃,有總結。
4、群眾投訴舉報違法事實情節較輕的,衛生監督協管員要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予以答復;
違法事實情節較重的,要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衛生監督中心,并協助衛生監督中心執法人員進行查處。衛生監督中心查處完畢后,要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由衛生監督協管員將查處結果存檔。
5、對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上報,并積極配合監督中心、疾控中心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6、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季度要對轄區內村衛生室的衛生監督信息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培訓。
衛生監督協管員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先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再針對檢查情況制作加蓋衛生局公章的《衛生監督意見書》,意見書內容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衛生監督協管員制作的《現場檢查記錄》只可作為行政處罰的信息來源,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六、培訓制度
市衛生監督中心要加強對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監督協管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建立衛生監督協管人員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制度,開展項目管理和業務培訓,每人每年培訓不少于20學時;
緊密結合我市實際,積極創新培訓方式,豐富培訓內容,不斷增強衛生監督協管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七、工作考核
根據河南省衛生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審計廳《關于加強20xx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的通知》(豫衛婦社[20xx]8號)文件規定,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范圍。20xx年我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為人均30元,其中衛生監督協管經費為人均1。25元,我市采取績效考核方式撥付補助資金。
市衛生局年度考核時,依據年初制定的責任目標,對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單列考核,劃撥經費時依據協管工作考核情況確定標準。對保質保量完成此項工作(考核分值80分以上)的,全額撥付經費;
對工作中有漏項(考核分值60分至80分)的,撥付70%經費;
對發生違法、違紀事件或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撥付50%經費。
八、工作獎懲
市衛生局組織衛生監督中心對各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衛生監督協管工作進行考核,并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建立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獎勵懲處制度。對工作積極、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衛生局將給予相應獎勵;
對履行職責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減免補助經費,并給予通報批評;
對因失職造成惡劣影響、弄虛作假、套取經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紀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市衛生監督協管工作計劃二為推進我市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目標,根據《關于印發南平市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實施方案(20xx年)的通知》(南衛函〔20xx〕87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xx年6月底前,啟動我市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按照工作內容,報告事件或線索,及時報告衛生監督協管信息,按照有關要求開展監督巡查工作。
二、工作內容
20xx年鄉鎮、社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轄區內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內容包括:
(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及公共場所衛生服務監督管理:
1、摸清本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公共場所本底數并建立名冊;
2、開展轄區內餐飲服務許可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現場審查,按規范填寫監督筆錄和意見書;
3、對轄區餐飲服務、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辦理健康證明,協助市衛生防疫站組織從業人員培訓;
4、發現或懷疑餐飲環節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應及時報告市衛生防疫站,做好個案調查并協助市衛生防疫站的調查、取證工作;
5、開展食物中毒預防和衛生法律法規宣傳;
6、開展餐飲服務單位和公共場所的監督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出具《監督意見書》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或違法情節較重的,及時上報衛生防疫站,并配合調查取證。
(二)職業衛生咨詢指導:
1、摸清本轄區內存在職業病危害單位的本底數,建立單位名冊;
2、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現可疑職業病患者以及發現或懷疑有職業危害因素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應及時向市衛生防疫站報告。
(三)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
1、摸清本轄區內農村集中式供水和學校供水單位的本底數,建立供水單位名冊;
2、按照市衛生防疫站部署,定期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和學校供水進行巡查,發現或懷疑有生活飲用水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及時報告市衛生防疫站,并協助調查。
(四)學校衛生協管:
1、摸清本轄區內學校本底情況,建立學校名冊;
2、按照市衛生防疫站部署,定期對農村學校食品、傳染病防控開展巡訪,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市衛生防疫站。
(五)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報告:
1、摸清本轄區內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本底數,建立醫療機構名冊;
2、定期對轄區內醫療服務市場、采供血機構開展巡訪,發現無證行醫等相關信息及時市衛生局報告。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內容根據今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逐步覆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職業衛生等領域。
三、工作步驟
(一)3—4月,制定《全市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組織衛生監督協管員培訓班。各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確定至少2名工作人員專(兼)職負責衛生監督協管工作。
(二)5—6月,全面啟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項目,開展衛生監督協管工作。
(三)7—11月,組織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指導。
(四)12月15日前,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考核的有關要求,組織進行績效考核。
四、有關要求
(一)市衛生局成立以分管局長為組長的衛生監督協管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市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納入各鄉鎮20xx年綜合目標績效考評內容,并組織開展對各地衛生監督協管項目的指導、管理和考核,確保全市衛生監督協管工作任務目標的完成。
(二)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是一項惠及全體居民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政策,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探索,創新工作機制,不斷總結,完善工作制度,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創造條件,加強對衛生監督協管人員培訓和管理。
衛生協管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領導小組組長由國家衛計委主任李斌擔任,副組長由副主任孫志剛、副主任陳嘯宏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吳剛擔任。小組成員包括國家衛計委辦公廳主任于學軍、國家衛計委規劃與信息司司長侯巖、國家衛計委醫政醫管局局長王羽、國家衛計委宣傳司司長毛群安、國務院醫改辦專職副主任梁萬年、國家衛計委統計信息中心主任孟群等。
在“領導小組職責”部分,《通知》指出,國家衛生計生委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是國家衛生計生委信息化整體建設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負責統籌管理衛生計生信息化總體建設,組織制訂和審議衛生計生信息化建設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綜合政策,研究確定年度計劃、重點任務和責任分工,督促檢查各地區、系統內各單位相關部署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統籌協調解決建設任務落實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規劃與信息司,辦公室主任由侯巖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總體規劃、頂層設計、重點項目立項、標準安全、監管評估等具體事項,承擔全行業信息化認證認可和安全保障審批的具體工作,指導各業務司局應用系統建設。
《通知》還確立了領導小組會議制度。全體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領導小組臨時召集,專題會議由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衛生協管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各級醫療單位2016年衛生監督協管工作開展情況,加強對基層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指導和督查。我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于2016年12月21日至1月11日對全市19家開展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醫療衛生單位進行年終綜合考核?,F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考核方法和內容
采取查看資料和現場巡查方法相結合,根據市衛生監督所制定的考核標準,對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區衛生院及分院和各農場醫院進行全面督導檢查??己说膬热莅ńM織管理、監督協管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計劃、職業病防治宣傳以及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衛生以及醫療傳染病全年巡查登記表填寫以及對各單位協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嚴格檢查是否按照督導意見認真整改。
二、考核對象
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區衛生院、各農場醫院。
三、考核情況
各協管單位均成立衛生監督協管組織機構并配備協管員,基本按要求建立了衛生監督協管的相關工作制度,掌握和了解本轄區內被監管單位的基本情況。19家協管單位均有衛生監督協管年度計劃并按要求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咨詢活動(一年兩次)。大部分基層單位都能按照要求完成每季度工作量且覆蓋率100%。
現場督導并核對月報表數據統計得出,2016年1月至12月公共場所巡查次數為1099次,學校衛生巡查次數為627次,醫療機構巡查次數為2590次,生活飲用水巡查次數為912次。發現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安全、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事件或線索的次數為38次,已報告飲用水衛生安全、學校衛生、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事件或線索次數為38次。
四、主要存在問題
(一)單位領導不夠重視協管工作,協管人員放在衛生監督協管工作上的時間少,工作完成質量不高。
(二)巡查表填寫不規范,月報表報送不及時且出現巡查次數、巡查時間與實際考核不一致等情況。部分單位非法信息報送頻次為零。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單位要提高重視,配備足夠穩定的專兼職工作人員,保證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穩步開展。
衛生協管工作計劃范文第4篇
1 建立基層防保網絡,切實加強部門合作
在區衛生局和街道辦事處的正確領導和支持下,建立健全流動兒童管理預防保健網絡,街道成立流動兒童管理小組,組長由街道辦黨政領導擔任,分管領導具體抓。組建了以社區計衛專干為主線,以社區流動人口協管員為依托的流動兒童管理信息網絡,各社區指定專人負責流動兒童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召開街道計劃免疫工作例會,加強了衛生部門與社區工作人員相互之問的信息交流,充分發揮各自掌握的流動兒童基數資料信息的作用,達到流動人口資料信息共享,保證了計劃免疫工作的協調開展。
2 明確職能部門職責,流動兒童規范管理
為做好流動兒童計免工作管理,區政府下發了《流動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按文件精神要求,衛生院(所)是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管理的主要單位,要做好牽頭聯絡工作,加強與公安、教育、宣傳、計生等部門及村居相關人員的合作,共同抓好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工作。社區計衛專干在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或流動人口協管員在進行流動人口管理、辦理暫住證等手續時,應查驗其家庭內兒童的預防接種證,督促未在本地辦理兒童預防接種證的監護人及時攜帶兒童到街道預防衛生所補辦預防接種證和補種疫苗。每月定期向街道衛生所上報《崇川區0~7歲流動兒童情況月報表》。為充分調動社區計衛專干和協管員的積極性,實施了《社區流動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考核獎勵辦法》,進行經濟獎勵與每月考核掛鉤。教育部門按規定堅持查驗兒童預防接種證驗證制度。在接受兒童時應查驗接種證,并告知家長必須憑《預防接種證》辦理入托入園、入學等手續,以促進流動兒童及無證者到轄區衛生機構進行漏種兒童的補證與補種工作。
3 廣泛開展宣傳動員,全面普種一類疫苗
根據流動人口的特點,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欄等形式多方位、反復的開展計劃免疫知識和國家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同時大力推行適齡兒童一類疫苗免費接種,讓家長們無經濟負擔之憂,這些措施將提高家長的防病意識和對計免工作認知度,接種疫苗由“被動”轉為“主動”,使流動兒童接受計劃免疫服務狀況得以改觀。
4 加強信息平臺建設,實現網絡資源共享
隨著免疫規劃信息平臺的啟動,目前我省對兒童預防接種信息基本資料,實行按條形碼、票據編號錄入電腦,解決以戶口所在地人口為管理范圍的計免管理模式的限制,兒童計劃免疫接種全部實行計算機聯網和數據的雙向傳輸。這從根本上解決了居無定所、搬遷頻繁、來去不定跨地區的流動兒童個案接種資料異地交換和查驗的難題。此項舉措的推出將極大方便適齡兒童尤其是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只要適齡兒童持有條形碼的接種證,便可在就近任何一家計劃免疫網絡接種點為小孩及時接種應種疫苗,接種相關資料直接上傳到數據庫,無需再像以前一樣,必須領著孩子到建卡所在地才能予以預防接種。此項舉措的實施預示我市兒童計劃免疫步入自動化、網絡化、科學化管理軌道,也為防病規劃的制定提供了科學依據。
衛生協管工作計劃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戶籍在本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晉寧區,且在上述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四條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據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職責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綜合服務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服務和管理,解決各部門在綜合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三)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監督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加大對技術裝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
第八條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本級人民政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四)指導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做好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五)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技術服務規范管理;
(六)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假節育手術、偽造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和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七)制定具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八)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九)指導、檢查、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十)受理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
(十一)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三)查驗和督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組織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落實免費技術服務項目;
(五)辦理生育登記;
(六)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
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反饋流動人口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七)配合上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違法多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本市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為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齡婦女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計劃生育信息;
(四)配合現居住地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居住證申請時,核查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及時通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二)查處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違法行為;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住宅小區內流動人口居住信息報告及計劃生育工作;
(二)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流動人口《營業執照》登記申請時,核查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及時通報其營業場所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
(二)指導、督促個體私營經濟協會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學校向入學流動人口學生的家長了解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并通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
(二)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學生進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識教育;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職業介紹時,了解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并通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六條民政行政管理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婚姻登記時,負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制度,及時采集婚育信息,實施動態登記管理,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重點服務;
(二)宣傳計劃生育政策,組織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參加生殖健康檢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發放免費的避孕藥具;
(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三章服務和管理
第十八條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流動人口提供優質服務,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在為流動人口施行避孕節育手術時,應當建立生殖健康檔案。
第十九條流動人口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符合國家規定免費的基本項目,其費用由財政承擔。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持有效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孕產婦,在孕12周內到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取得圍產保健手冊的,享受5次免費產前檢查以及產后訪視服務。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可以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辦理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婚育情況證明;
(四)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五)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流動人口的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識;
(二)依法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報計劃生育信息;
(四)發放免費的避孕藥具。
第二十五條房屋中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
(二)如實向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并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識;
(二)為小區內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的避孕藥具;
(三)及時了解、掌握、報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建立臺賬,并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接診流動人口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明;
對未持有生育證明的,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隱瞞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個體診所和不具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不得為流動人口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出示證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無資質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隱瞞流動人口違法生育情況的,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違法所得的,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