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字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到1.3億,占總人口的10.41%其中65歲以上人口達到8811萬,占總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齡結構的標準,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的行列,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犯罪心理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犯罪心理論文范文第1篇
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字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到1.3億,占總人口的10.41%其中65歲以上人口達到8811萬,占總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齡結構的標準,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的行列,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的老年人口還將以較快的速度增長,預計到2015年60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兩億,約占總人口的14%。隨著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會家庭的環境對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諸因素的影響老年人犯罪在社會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數量也有增長的趨勢。據統計,某地監獄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而老年犯罪人員1998年占到在押犯總數的1.2%,1999年占到在押犯總數的1.4%,2000年以占到在押犯總數的2.1%。因此老年人的犯罪增長應當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本文就是從剖析老年人犯罪的特點、原因以及如何預防老年人犯罪即預防老年人犯罪的對策等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謂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體結構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學規律和周圍環境的制約與機體生長成熟這一序列同步,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轉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環境不同,個人自身的生長條件和天生機體發育的差異,判斷老年人的標準也有所不同,根據人的生理機能心理狀態和角色作用,可分別從生理年齡、心理年齡、社會年齡來衡量。1982年在聯合國“老齡問題世界大會”上將老年年齡的界限定義為60歲。我國若以退休年齡為界限的話,則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把我國老年人的起點年齡定為60周歲以60周歲為標準便于正確的估量老年人口變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更適合我國現有的國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來說,指60歲以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這是一種以年齡為標準對老年人犯罪下的定義。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區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廣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狹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體、心理、社會生活等方面處于老年化的過程中而引發的犯罪行為。前者著眼于行為主體,后者著眼于行為特征。狹義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圍較小,它把老年人實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過程而引發的犯罪行為排除在外。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點
老年人犯罪與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處在于,老年人犯罪沒有因為年齡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為年齡的增加而減少。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現象、特點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們注意。
從不同的角度來看,老年人犯罪表現為不同的特點:
(一)從犯罪主體上看,老年人犯罪多為孤寡老人,文化層次偏低。隨著社會的發展,子女成家后大都與老人分居兩處,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獨寂寞,單調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從而滋生犯罪。而且這些老年人多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較低。
(二)從老年人犯罪的類型上看,男性多屬猥褻、、誘騙、放火、盜竊、侵占、窩贓、偽造、詐騙等,女性犯罪則以擾亂社會治安為主。
(三)從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較少。進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著運動障礙,這些決定了老年人所實施的搶劫、殺人等暴力型犯罪較少,他們往往采取教唆、誘騙、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隱蔽性和間接性的犯罪手段。
(四)從老年人犯罪的對象上看,多為弱勢群體。人進入老年以后,生理機能開始出現明顯的衰老變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對象直接指向沒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較弱的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弱者。
除了以上幾個可以明顯歸類的特點,還有一些特點,一些老年人犯罪是低文化者較多,農村老年人犯罪較多。近年來還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際關系網,為家人或他人謀求非法利益,這一點也值得我們注意。
三、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與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的各類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觀原因外,還有一定的特殊原因。以下從幾個方面闡述并具體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體原因:
(一)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技能都面臨明顯下降趨勢。在身體機能上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許多器官和組織有相當程度的萎縮現象,如聽力下降,視力減退??刂谱约旱男袨榈哪芰p弱、反應變得遲鈍。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從心理機能上來看,此時老年人心理上容易產生孤獨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加上身體機能出現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使老年人對事物的認識出現了問題,從而引起了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觀念,總懷疑他人是否侵犯自己,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發生防御性的犯罪行為。有些老年人情緒不穩定以自我為中心,老年期的人在情緒方面出現重要變化,產生情緒回歸現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時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變得像兒童一樣任性固執沖動。有時變得自私起來,整天怨天尤人、固執己見、缺乏寬容。這些心理傾向是由于他們身心衰退而造成的。他們往往會感到自己身體衰弱精力不濟,不能恰當地解決遇到的糾紛,很容易因為小事而激起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出現攻擊性的言語和行為,造成人際關系緊張,有可能導致攻擊性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體和心理的特殊變化常常會出現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
1.對離休,退休的不適應。對于大部分老年人來說,工作是他們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個家庭的經濟來源。在工作當中可以全面的展現自我,體現自我價值,并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從中得到快樂與幸福感。對于退休的老年人來說,他們從忙忙碌碌的工作中一下子松懈下來,覺得自己的生活沒有了重心,生活從此變得沒有意義,個人價值也無從體現,于是變得消極頹廢,此時最容易卷入違法犯罪的活動中。
2.對生活貧困的不適應,對一些老年人來說若有退休金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話則出現有關財產犯罪的可能較小。但對于另外一些老年人來說,本身并沒有很多的積蓄,一旦退休經濟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開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錢來保證及時治病。對于農村老年人來說,由于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有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經濟狀況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發生贍養糾紛,當無人贍養又無經濟收入時他們可能會進行多種財產犯罪活動,用來解決經濟問題。
(三)與家庭成員的相處情況也會影響老年人的犯罪行為
1.與子女的關系影響犯罪行為。當老年人退休離休后,老年人的工資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樣豐厚,他們的地位權利也不如以前,給家庭帶來的種種好處也不復存在,這樣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漸動搖,以前家長形象逐漸減弱。對農村老年人由于年老身體機能的衰退,各種機能的下降,勞動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輕時撐起整個家,于是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如以前了。一些修養較差,缺乏道德觀念,尊老養老意識淡薄的子女,看到這些情況很有可能以惡劣的態度對待養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同時老年人本身心理機能發生微妙變化,本身又會覺得自己為家辛苦操勞了一輩子做出了許多的努力,而當自己體弱多病身體不佳,正需要兒女照顧的時候卻遭到如此冷漠的態度,老年人的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很容易產生絕望輕生無用等情緒,于是心理上便出現了報復心理,“我過不好你們也甭想過好”。尤其是那些老年喪偶身邊無人陪伴,當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沒有人可以安撫;
當心中郁悶時沒有人來傾聽;
當遇到生病時,沒有人來照顧。長期的內心壓抑情緒一旦爆發,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出現犯罪行為是很正常的。
2.與配偶的關系不睦造成犯罪
當老年人退休后沒有工作來充實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對新生活也會出現不適應,使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情緒不穩,以自我為中心。這些心理上的變化都可能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動往往無緣無故大發脾氣,把夫妻間往年的爛事抖出,互相揭對方缺點,引起雙方的不滿,各不相讓往往會造成夫妻間的矛盾沖突演化為犯罪行為。
(四)由于惡習不改造成犯罪
少數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為惡習很深,積重難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進宮的老年犯鄭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詐脅迫等手段奸女。老年慣犯王某采用利誘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電視,給錢等手段對鄰居家的小女孩進行猥褻。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國,尤其農村地區,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對較低,他們在為人處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經驗和當地的風俗習慣,對于法律知識非常陌生,法律意識淺薄,也就無從遵法守法了。當前我國正在加大普法宣傳,但往往會忽略對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農村老人。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很容易違法犯法走向犯罪道路。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們往往認為老年人人生經驗豐富,辨別是非能力強,因此人們在關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認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視了對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當今多元化發展的社會,不免對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成員的思想價值觀造成影響。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識,勢必使這些老年人由于是非,善惡,美丑觀念的混淆,比較容易主動或被動鼓勵參與或組織如封建迷信,黃賭毒等丑惡行為活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從老年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對社會的不適應,與家庭成員的關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對老人犯罪原因進行的分析,但這些分析在理論發展中還不完善,還沒形成系統性和全面性。因此,當我們對老年人犯罪原因進行分析時要運用發展的觀點,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分析研究。
四、預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的物質生活保障體系。目前,我們必須大力發展經濟,加強社會養老制度建設,實行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公平負擔的原則。發展養老事業要學習借鑒外國成功的經驗,完善社區保障制度,解決老年人的社區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問題。加強老年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興建,社會各界捐助贊助等多種形式興建,如在社區加強老年醫護,生活服務,文化體育等硬件設施,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服務軟件建設。形成完善的老服務體系,使老年人的物質生活,醫療保健,文化娛樂
切實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鄉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制度。必須調整現有的醫療政策,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尤其要保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看病交得起費用。建立健全老年的醫療救助制度,對城鄉沒有被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以及雖納入但無法獲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難的老人給予醫療救濟,國家實力貧困救濟醫院,專門救濟生活貧困人口,特別是老人。各個地方要經常組織醫療隊伍下鄉送醫活動,
幫助貧困老人渡過難關。
(三)重點救助貧困,生活艱辛的特困老年群體。各級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貧困老人實行特別政策給予特別關愛。對貧困地區,國家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使貧困地區的貧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過建立救助貧困老年專用基金,有個政府老年工作機構負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級政府應創建條件,逐漸把有子女卻無贍養能力的貧困老年人納入鄉鎮五保供養范圍。建立城鄉對口醫療支援制度,定期為貧困地區的老年人防病治病。發動社會力量實施有針對性的特別救助等等。
(四)依靠發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體,生活,精神質量。發展老年教育事業,針對老年的教育特點和規律,應從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開展豐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學健身活動,使他們在學習,健身中得到快樂和知識。必須以滿足老年的實際需要為目標,解決老年人全體普遍關心的熱心和難點問題,爭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梢苑e極安排他們參加各種力所能及的活動,充實精神生活,讓有益的活動填補他們離開勞動崗位后產生的思想空虛,這樣可以避免發生違法犯法的現象。要加強對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會加強普法教育時一定要注意對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學法,知法,守法,不斷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識和道德水準,爭強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觀念。另外,不能忽視家庭是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不能因為作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顧和情感上的慰藉,應當繼承和弘揚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強與老人的交流,關注他們的精神生活,減輕他們的失落感,讓他們幸福安度晚年。
(五)把維護老年人的權益擺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國1996年10月1日起實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我們要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尤其要慎重對待,妥善處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對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審判,須根據老年人的犯罪特點,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節和危害的結果綜合考慮,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盡量從輕判處。刑種選擇,刑期裁量,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對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盡量以不判為主;
對于判刑可輕可重的,盡量以輕判為主;
對于可關押可不關押的,以不關押為主。在審判程序和審判策略上,盡量照顧老年人身心特點,注意說服教育;
審理用語規范化,保護老年人的自尊。區分具體案情,正確使用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老年人犯罪,除難以改造的累犯和慣犯外,一般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加上老年體衰,再犯可能性也較小,除個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緩刑。對于身體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醫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做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對于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在減刑、假釋條件上給予適當放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就可減刑,假釋。我們以要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被害老年人。另一面對老年人犯罪也要打擊,通過打擊使那些在犯罪邊緣的老人能懸崖勒馬起到教育和震懾作用,從而起到預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獄人員比起其他年齡的罪犯相對較少,但隨著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趨勢。由于老年人年老體弱獨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會關系來往少,這種情況下老年罪犯會變得心灰意冷對生活失去了興趣,這會增加對他們改造的難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改造機關應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盡量少分配繁重的勞動任務。在做好獄內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時還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獄安置工作,防止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因生活無著,走投無路而再次犯罪。為此,家庭、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和社會福利部門,應及時解決刑滿釋放或假釋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問題。各地老齡工作機構和民政部門應協調好工作,在安置上給予適當關注,落實生活保障措施,預防再次犯罪。
以上是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預防老年犯罪的對策與措施的,但我們還要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我們要在現實條件下來談論某種預防措施,不能一味的追求預防成效而忽略了現實的可能性。如:在建設各種老年服務基礎設施時,應考慮本地的經濟條件和承受能力。
2.對老年人犯罪應該綜合治理,充分發揮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會的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3.我們應以發展的觀點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對策。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點也會出現某些變化,我們的對策也應隨之變化。
我們要把老齡工作視為社會主義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全社會都重視起來,努力創造一個適合人口老齡化的社會條件與環境,激發老年人為社會服務的意愿,引導老年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充實他們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這樣老年人問題就可以得到圓滿的解決的。另外,筆者認為在全國人口高齡化已到來之際,和現代社會小家庭日益增多的沖擊下,對于老年人犯罪問題的加強研究,應列為犯罪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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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論文范文第2篇
一、舊中國的犯罪學及學者的犯罪研究狀況
中華民族是一個具有幾千年文明史的偉大民族,在漫長的發展進程中,有許多家、思想家、家注意過犯罪這一,并且對犯罪原因和犯罪治理問題進行過探討與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見。如管仲的“倉廩實,則知禮節;
衣食足,則知榮辱”[1],韓非的“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2],孔子的“君子有三戒”[3],班固的“防患于未然”[4],荀悅的“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5],等等,均從不同角度論述了犯罪與發展的關系、犯罪與人口增長的關系、犯罪種類與年齡的關系以及犯罪預防的重要性等問題。但是,由于歷史條件的局限,他們的觀點沒能形成體系,尚未形成一門學科,只能稱之為有關犯罪問題的觀點或思想。
(一)舊中國犯罪學的創立及其特點
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給中國走向化設置了無數的障礙,使得與社會科學均難以得到迅速的發展。面對中國國勢衰微,落后挨打的局面,一批追求先進思想的志士仁人,從20世紀初開始,走出國門,向日本、歐美發達國家尋找社會革命與自然科學的發展道路,以求拯救苦難的中國,使其走上現代化之路。他們向國人廣泛地介紹了西方政治、法學理論、哲學、以及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等等方面的知識,促進了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在中國的創立與發展。正是在這種歷史條件下,犯罪學從西方傳播過來,并在中國發展起來,形成一門獨立的學科。因此,20世紀前半期,不僅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犯罪學研究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而且中國的犯罪學研究也有了一定的進展。
具體說來,舊中國的犯罪學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
1、從翻譯外國著作到自己著書立說
舊中國的犯罪學研究,發端于一些學者對于西方犯罪學成果的介紹與研究。他們首先翻譯了一些外國犯罪學方面的著作,其所涉及的范圍,不僅包括意大利、法國、美國等歐美國家的著作,而且對日本在犯罪學研究領域的成果也作了相當多的介紹。如,1922年劉麟生翻譯了犯罪學創始人龍勃羅梭的《犯罪人論》(舊譯《朗伯羅梭氏犯罪學》),并先后四次出版。陳大齊翻譯了法國犯罪心家馬勃的《審判心理學大意》。1927年張廷健翻譯了日本犯罪學家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學》,1929年鄭璣翻譯了日本犯罪學家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1932年,吳景鴻在翻譯日本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學》的基礎上,增加了自己新的見解和研究成果,拓展了原書僅限于犯罪心理學的,提出了社會因素對犯罪發生的重要作用,出版了由其譯述的《犯罪心理學》一書。許桂庭于1936年翻譯了意大利犯罪學家菲利的著作《實證派犯罪學》。
查良鑒翻譯的美國犯罪學家齊林的名著《犯罪學與刑罰學》,于1937年和1938年兩次被列入“漢譯世界名著”。該書的翻譯與出版,對于系統地研究刑罰制度與犯罪改造的關系有著啟發性的作用。
在翻譯、出版外國犯罪學專著的基礎上,舊中國犯罪學者開始利用外國的理論研究當時中國的犯罪問題。并撰寫和出版了一批犯罪學專著與教材。如李劍華的《犯罪學》、鮑如為的《犯罪學概論》、陳文藻的《犯罪學》、許鵬飛的《犯罪學大綱》、王克繼的《犯罪學》、譚友谷的《經濟與犯罪》、孫雄的《犯罪學研究》、韋端民的《犯罪淺說》等,均在30年代先后出版。40年代則有重慶國民黨憲兵學校的《犯罪學教程》、李時雨的《預防的理論與實際》、余天民的《刑法與犯罪研究》、劉仰之的《犯罪學大綱》等著作出版。
在眾多的犯罪學者及其著作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著名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嚴景耀先生及其著作《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嚴景耀(1905—1976)中國現代著名的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和法學家。浙江省余姚人。1928年畢業于燕京大學,1934年獲美國芝加哥大學博士學位(犯罪學)。1935年回國后,任燕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主講犯罪學。1946年參加發起成立中國民主促進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歷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二、三屆代表,并任北京大學、北京政法學院教授。著有《北平犯罪之社會》(1928年)、《中國監獄問世》(1929年)、《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等著作與論文?!吨袊姆缸飭栴}與社會變遷的關系》是嚴景耀1934年在美國芝加哥大學攻讀博士期間撰寫的畢業論文。盡管該書直至1986年才由金陵女子文理學院社會學家吳禎教授譯成中文,北京大學出版社于同年出版,但是其在犯罪學研究中的重要意義一直為人們所重視和推崇。本書篇幅不長,但內容極為豐富,涉及到犯罪學基本理論、中國的犯罪統計、犯罪類型、犯罪的原因及其預防措施等。將這本書的內容加以規納,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研究犯罪問題的重要意義;
第二,犯罪發生的原因;
第三,如何預防犯罪。在這三部分內容的討論中,嚴景耀先生提出了自己獨特的看法。他堅持把對犯罪問題的研究置于相應的文化背景之中,認為社會變遷造成文化沖突和文化失調,而文化失調中最主要的則是文化的失調。因此嚴先生在本書的開頭便明確指出:“犯罪不是別的,不過是文化的一個側面,而且因文化的變化而發生異變?!盵6]他指出,一個人從一出生便面臨著一個具有傳統文化環境和確定的行為規則的社會,他作為所在的集體文化的組成成員,只有逐步地認識和適應這種集體文化,才能更好地在社會上生存和發展;
就個人而言,任何人均無法改變這種狀況。嚴先生強調:對于犯罪的理解只能從產生犯罪的文化傳統來考慮才能得到解釋。從文化的角度來研究犯罪問題的目的,是透過犯罪的表面現象探索犯罪者的沖動同環境的有效刺激之間的內在聯系,并揭示犯罪者因社會條件的改變而產生的行為的變化。對于犯罪者的研究,不僅要揭示出他所生活的社會環境的各個方面,而且要揭示出他所遇到的文化問題,因為犯罪與發生犯罪的社會環境是互相關聯的。嚴先生在本書中提出了一系列有關犯罪與社會變遷、犯罪與文化等問題之間關系的結論性意見。他指出:犯罪行為是在突然和迅猛的社會變遷中發生的,是在對新的社會環境失去適應能力的情況下發生的,是在傳統形式被破壞的情況下發生的;
有些犯罪則反映出中國舊傳統與新法律的矛盾。在討論如何預防犯罪時,嚴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預防犯罪需要對文化的各個方面作透徹和勇敢的再檢驗,對于社會上政治和經濟生活的迅速變化,應以不停頓的與之相適應的觀點來考察。人類要努力爭取減少與變化著的文化需求之間的矛盾與不穩定,以免使人們在社會變遷面前因難以適應而變得無能為力。如果把犯罪看作是與文化沖突不協調的癥狀,因而尋求其發生的原因和過程,并重新修改制度中的一些規章條文,以求人們加以適應,則犯罪的預防是可能的。
可見,嚴景耀先生的研究開拓了早期中國法律文化研究的領域,成為中國法律文化研究的先行者。他所闡述的一些觀點,在今天仍是珍貴的思想財富,對今日中國的犯罪研究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都有著重要的價值。
嚴景耀先生之所以取得這樣大的成就,與其嚴謹求實、注重實踐的踏實學風密不可分。雷潔瓊教授在本書的序言中談到,嚴先生很早就開始研究犯罪問題,面對眾多的研究犯罪學的外國書籍和資料,而有關中國犯罪問題的研究既缺乏專著書籍,又無可靠資料借以參考的情況,他志愿去北京的監獄當“犯人”,以求掌握第一手資料。隨后,他在任教期間,又帶領學生對中國20多個城市的犯罪情況進行了調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7]嚴先生這種為了研究問題,探索真理,不惜親嘗鐵窗風味的獻身精神和深入實際的治學態度,很值得后繼的學者們。
另外,本書的立場觀點也是公正、進步的。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受政治壓力和認識的局限,有不少犯罪學研究者受西方社會學、犯罪學和國民黨法律觀點的,總是把犯罪者看成“亂民”,總是想在他們身上找出生理或心理存在的變態或缺陷,并將此作為犯罪的原因。這樣做的后果,無形中為國民黨反動的法西斯統治所造成的災難開脫了罪責。而嚴先生的研究克服了的局限性,他清醒地看到許多善良的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被迫走上了所謂“犯罪”的道路,并深刻地剖析了其中的原因。嚴先生論述:“盜亦有道,官逼民反,官匪之害甚于盜匪的觀點都是很正確的?!盵8]他在本書中熱情地贊揚了共產黨員、愛國者的英勇斗爭,揭露了國民黨把人民群眾當罪犯,進行囚禁、拷打、槍殺的種種罪行。的確,在30年代國民黨的高壓之下,一個社會學者和犯罪學者能夠寫出這樣的著作是難能可貴的。因此,這本書雖然寫于60年以前,今天讀來仍不覺得陳舊。相反地,嚴景耀先生的進步觀點及其運用的科學的,他對犯罪原因及犯罪防治對策的分析以及他的關于犯罪與社會變遷之間關系的理論等等,對于我們今天進行犯罪問題的研究仍有啟迪作用,尤其在研究當前我國向市場經濟轉化過程中的犯罪問題有很重要的意義??梢哉f,嚴景耀先生的《中國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是20世紀最有影響的犯罪學著作之一。
2、犯罪學研究涉及面廣,以廣義犯罪學為主導就犯罪學的研究范圍而言,大體上可以分為廣義犯罪學與狹義犯罪學。狹義犯罪學著重于研究犯罪原因與犯罪現象,而廣義犯罪學除了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現象外,還要研究犯罪對策。從舊中國犯罪學的著作看,其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絕大多數屬于廣義犯罪學的范疇。
舊中國犯罪學研究的涉及面極廣。就學科領域而言,涉及到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學、心理學、生理學以及精神病學等方面;
就犯罪學派別而言,涉及到了犯罪人類學派、犯罪社會學派、犯罪心理學派等不同派別的觀點。學者們綜合運用多種學科的知識,對犯罪原因、犯罪對象、犯罪對策等進行了系統的論述。
在犯罪原因研究中,中國學者以西方理論為基礎,結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比較詳細地探討了中國當時情況下的犯罪原因問題。如劉仰之的《犯罪學大綱》(1946年),即對構成犯罪的社會環境原因、自然環境原因、個人原因進行了研究。在構成犯罪的社會環境原因方面,他對貧窮與犯罪、失業與犯罪、政治與犯罪、家庭與犯罪、酗酒與犯罪、與犯罪、職業與犯罪、人口與犯罪、煙毒與犯罪、奸淫與犯罪共11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
在構成犯罪的自然環境原因方面,作者認為氣候、地域、災荒等自然因素都與犯罪發生存在著聯系,并對氣候與犯罪、地域與犯罪、災荒與犯罪三個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討論。在構成犯罪的個人原因方面,作者主要對年齡與犯罪、性別與犯罪、遺傳與犯罪、病理與犯罪等方面,進行了分析與研究。作者指出,人的生理、心理與病理因素均與犯罪存在著一定的關聯。其他學者,如李劍華、孫雄、余天民等人也或多或少地對社會原因、自然原因以及個人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作了闡述。當然,他們不懂得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沒有認識到社會發展的真正動力問題與犯罪產生的科學原因。盡管有些學者注意到了經濟對犯罪的影響,但是他們僅把經濟因素作為社會原因的一個方面。同樣,在討論社會原因、自然原因與個人原因對犯罪的影響時,他們也僅僅滿足于羅列各種因素,而不懂得分析它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及這種關聯性對犯罪的不同影響。這種歷史與認識的局限性使得舊中國犯罪學只能在某些具體方面,如犯罪心理學、刑事政策學以及具體的治標性防范措施上認識與理解犯罪學的使命,而無法使中國犯罪學走上全面的科學的發展之路。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出正確的世界觀與方法論對于社會科學發展的重大指導意義。
在對舊中國的犯罪現象的研究過程中,犯罪學者們運用了統計學的理論和方法及比較研究的方法,以西方犯罪學理論為基礎,開展對中國犯罪問題的研究。如劉仰之在其《犯罪學大綱》的“中國的犯罪現象”一章中,介紹和描述了中國40年代的犯罪狀況、犯罪人的年齡與性別、犯罪人的職業與資產、犯罪人的程度與家庭狀況等內容,并對此進行了分析與研究。這種研究方法對后來的犯罪學研究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在犯罪的防治問題上,舊中國犯罪學家考慮了種種方案,他們提出刑罰方法、經濟救助方法、教育方法、改良監獄制度與改良刑事政策等方法防治犯罪。例如,李劍華在其所著的《犯罪學》一書中提出,犯罪的救治分為根本救治和救治兩方面:根本救治包括私有財產制度的廢止和自業競爭的廢止兩個方面;
目前救治包括刑罰和社會事業兩方面。在刑罰手段里,李劍華討論了舊中國刑法里各種刑罰的作用和缺陷;
在社會事業方面,李劍華提出了發展貧民救濟事業、流浪人救濟事業、失業救濟事業、教育事業、賣淫救濟事業、住宅改良事業、出獄人救濟事業等來救治犯罪問題。郭衛在《(最新)刑事政策學》一書中指出,犯罪之防壓,需要以刑事政策加以解決,并討論了如何以刑罰防止犯罪的發生,以及刑事法規制定和運用的方法。當然,由于歷史和社會的局限,犯罪學家們不能提出關于犯罪問題的科學的、合理的解決方案,而只能在具體的治標措施上打轉轉。
3、舊中國犯罪學受西方影響極深
如前所述,自清朝末年以來,西方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不斷地傳入中國,犯罪學的學科體系建設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展完善起來的。舊中國犯罪學家不僅受西方犯罪學的影響,而且在指導思想上受國民黨反動政府的箝制和羈絆以及其文化專制政策的高壓,因而不能以正確科學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來指導犯罪學的研究,這就使舊中國的犯罪學打上了深深的西方犯罪學的烙印。
在犯罪的定義問題上,他們不懂得用階級的觀點、歷史的觀點進行分析。絕大多數學者認為,“犯罪人”就是“亂民”,是破壞社會安寧秩序的人,而犯罪行為就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應該加以懲罰。這些觀點,同西方資產階級犯罪學將犯罪作為對社會的危害、對文化的反抗與對人類的威脅同出一轍。他們認識的最根本的出發點就是不愿或不敢承認犯罪的階級性問題,而只愿或只能就事論事地討論犯罪定義問題。
在犯罪問題研究過程中,除了極少數學者,如嚴景耀、劉仰之親自調查搜集犯罪統計資料外,絕大多數學者都直接采用譯自西方或日本的犯罪統計資料加以論證,而對于這些資料是否符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則在所不問。如李劍華的《犯罪學》一書,除作者自己搜集的十幾份調查資料外,其余均摘自日本犯罪學家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中關于日本犯罪情況的統計資料。郭衛《(最新)刑事政策學》中所引用的資料均摘自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的統計資料。
在犯罪原因討論中,舊中國犯罪學家們也采取了照搬西方國家犯罪學理論的方法,用西方犯罪人類學、犯罪社會學和犯罪心理學的理論對中國的犯罪原因問題加以研究??梢韵胍?,沒有適合本國實際情況的犯罪學理論,對本國實際犯罪情況的研究就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事實上也正是如此。中國人口眾多,經濟發展情況和各地自然、人文狀況相差很大,各地的犯罪情況相異也很大。另外,同外國相比,則國與國之間差異更大。犯罪學者們置這種情況于不顧,生搬硬套西方犯罪學理論,實際上阻礙了中國犯罪學的發展,而且對中國的犯罪的治理也毫無意義。
在西方犯罪學的犯罪防治論中,沒有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犯罪學家們把自認為一切同犯罪有關的事實都拿過來作為對付犯罪的手段。舊中國的犯罪學家們也是如此。正如前面我們提到的那樣,他們不懂得用辯證唯物主義的矛盾論對問題加以分析,不懂得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不懂得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也不懂得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因此,他們不會利用“兩點論”和“重點論”來分析和解決犯罪對策問題。他們把一切同犯罪有關的因素加以羅列,不分主次,把關于社會各方面的問題、個人的問題全部作為解決對象,一股腦地提出來作為解決犯罪問題的方案;
而不明白抓住主要問題。
(二)舊中國的犯罪學教育
從犯罪學傳入中國時起,它就逐漸成為中國大學中的正式課程。李劍華在其《
犯罪學》的序言中就談到,這本書是他在上海法科大學和復旦大學講授犯罪學和犯罪社會學的講義基礎上加以充實后出版的。他還指出,犯罪學在當時(指二、三十年代)已經成為各法學院校、各校法律系的課程,在全國范圍內也是如此。[9]在舊中國出版的中國犯罪學家的犯罪學著作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以講義的形式出現的,如李劍華的《犯罪學》、許鵬飛的《犯罪學大綱》、譚友谷的《經濟與犯罪》(浙江警官學校教材)、重慶國民黨憲兵學校的《犯罪學教程》、劉仰之為國民黨中央警官學校編寫的《犯罪研究講義》、郭衛為該校編寫的講義《犯罪研究資料》、張定夫編述的《刑事政策學大綱》(上海法學院講義)等。
在嚴景耀先生的《中國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中譯本序言中,雷潔瓊教授寫到,嚴先生從1927年在燕京大學學習期間就開始研究犯罪問題,他選修了“犯罪學和刑罰學”的課程。這一課程的教授是當時監獄改進委員會的主席。[10]雷潔瓊教授在序言中還寫到:“1928年~1930年他在燕京大學執教期間,在前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所的贊助下,帶領學生對20個城市的犯罪情況進行調查,收集各種犯罪類型300多個,并從12個省的監獄記錄中抄編了一些統計資料?!盵11]可見,當時的犯罪學教育不僅重視理論學習,而且還注重實際調查。
舊中國犯罪學教育是同舊中國犯罪學發展分不開的,其課程內容完全由當時犯罪學理論發展的水平而定。由于舊中國犯罪學的成果所限,在校學生接受的犯罪學教育的程度也是可想可知的??傊?,由于舊中國戰亂頻仍,天災人禍,再加上國民黨反動派的高壓政策與對進步思想的摧殘,舊中國的犯罪學理論與犯罪學教育走的是一條曲折的發展道路。
我們認為,舊中國犯罪學的意義,首先是開創了這一學科,并奠定了其在中國社會科學中的地位。在歷經了翻譯、自己動手寫作、講授犯罪學課程的若干階段之后,中國犯罪學有了一定的發展。盡管由于歷史條件和認識條件的限制,犯罪學家們的研究成果打上了時代和西方學說的烙印,但畢竟說明犯罪學已經在舊中國有了一席之地。其次,舊中國犯罪學家在犯罪心理學和具體的對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再次,他們在犯罪學教學方面所取得的經驗對我們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鑒作用??傊?,正確認識舊中國犯罪學并對其成就與缺陷進行研究,對我們今后繼續搞好犯罪學研究,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臺灣地區的犯罪學研究
1949年之后,隨著臺灣地區經濟的發展,文化教育事業也獲得
了相應的發展。但是,臺灣地區的法學研究與教育,卻一直偏重于現行法律。就刑事法學而言,出版了不同版本的《刑法總論》、《刑法通論》、《刑法原理》、《刑法特論》以及《刑法各論》等,而對于現行刑法以外的法律科學研究,則不太重視。在法學教育中,雖設有犯罪學課程,但僅被列為選修課程,特別是在國家高等的科目中,不設犯罪學課程,因此,犯罪學自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再加上社會環境、決策者不予重視等等方面的原因,使得一門在國際上已有一百多年歷史的犯罪學,在臺灣專門從事研究的人員寥寥無幾,因而難以建立其嚴謹的理論體系,難以起到其應有的作用。但是,臺灣仍有一些學者,鑒于臺灣地區犯罪問題的嚴重,致力于犯罪學方面的研究,出版了一些犯罪學方面的著作。如,蔡墩銘著《犯罪心理學》,謝瑞智著《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較研究》,周冶平著《犯罪學概論》,林山田著《犯罪學》,張甘妹著《犯罪學原論》,楊士隆、林健等合著《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周震歐著《犯罪心理學》,沈銀和著《中德少年刑法比較研究》,許春金著《犯罪學》等。
臺灣地區的犯罪學,具有如下特點:
1、臺灣地區的犯罪學研究受西方和日本犯罪學的思想影響頗深,無論在犯罪學的理論研究上,還是在方法論的研究上,都沒有擺脫西方犯罪學研究的模式。臺灣學者自己也承認這一點,如張甘妹在其所著的《犯罪學原論》的“自序”中寫到:“我國有關犯罪學的專書甚少,且其內容多僅介紹外國的犯罪現象而少本國的資料”[12]
臺灣的有關犯罪學的著作中,都以很大的篇幅介紹了外國犯罪學的理論。如周震歐的《犯罪心理學》一書,專門以一章介紹了國外的犯罪古典學派、犯罪人類學派、犯罪生理學派、犯罪心理學派、犯罪社會學派以及國外的犯罪心理學方面的研究成果。林山田的《犯罪學》,也介紹了大量的西方犯罪學理論,如犯罪生理學派的內分泌失調與犯罪、XYY性染色體異常與犯罪;
犯罪心理學派的心理分析論、心理病態人格與犯罪;
犯罪社會學派的無規范理論、緊張理論、標簽理論和社會主義的犯罪學理論等等。張甘妹在《犯罪學原論》中介紹了國外的犯罪學理論,尤其介紹了六種犯罪預測方法,如伯吉斯的再犯預測法、葛魯克的再犯預測法、希德再犯預測法、歐林的再犯預測法、胡雷的少年累犯預測法與葛魯克的少年非行早期預測法等。許春金則在其所著《犯罪學》的“犯罪與預防”一章中,大量引用了美國紐約市、加利福尼亞州等地的犯罪統計資料,并引述了達弗拉(Duffala)、羅伯特·薩姆薩(Robert Sampson)、克林納(Chinard)以及斯塔克(Stack)等人的研究成果和理論;
但是,對臺灣地區的預防情況的介紹則少之又少。
應該說,介紹國外的犯罪學理論,對于開拓學者和研究者的思路,拓展臺灣地區犯罪學研究的內容,還是有一定意義的。但是,不問根本情況是否合適,也不管臺灣地區與國外的差異,一味生搬硬套國外的犯罪學理論,其結果只會阻礙臺灣犯罪學的進一步發展。
2、臺灣學者在犯罪學的基本概念、方法論、犯罪心理學、少年司法等方面的研究中,取得了一些成績。
林山田在其所著《犯罪學》中,提出了臺灣學者關于犯罪學的權威性定義:“所謂犯罪學是研究犯罪現象與犯罪人的科際整合的經驗科學。一方面,它描述整體犯罪現象以及各種犯罪類型的犯罪現象,分析探索形成這些犯罪現象的社會基因;
另一方面,它研究犯罪人,分析探討一切與形成犯罪有關的個人與環境因素,以建立解釋犯罪現象或犯罪成因的犯罪學理論。并能對于犯罪的抗制與預防問題,提出有效的具體建議,以作為制訂刑事政策的依據?!盵13]在犯罪預測問題上,林山田認為:“犯罪預測是對于犯罪發生的預告,它
包括兩種形態:一種是集體預測,一種是個別預測。集體預測是對于特定人口在特定時期、特定地區的犯罪率的預估;
個別預測則是針對特定個人犯罪可能性的預估?!盵14]臺灣學者在犯罪心理學研究中,取得了一定成就。蔡墩銘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學》(臺灣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79年版)中,討論了犯罪心理學的目的、功用,犯罪心理學與普通心理學、犯罪學、刑法學的關系,犯罪心理學的體系。并分章介紹了犯罪與犯人、犯人之反社會性、犯人之類型等方面的問題。著重討論了犯罪原因方面心理因素與經濟因素對犯罪發生的影響,并對犯罪的主觀心態,如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心態進行了討論。周震歐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學》中,討論了犯罪心理學的概念、犯罪心理學的研究范圍等問題。作者還分章討論了犯罪的心理動力因素、心智缺陷與犯罪心理、精神病與犯罪心理、精神官能癥與犯罪心理、精神病態人格與犯罪心理、性變態行為犯罪心理、酗酒與犯罪心理、煙毒與犯罪心理幾個方面的問題,并在后面提出了“犯罪心理科學的診斷與矯治”和“審訊心理”的問題。
這兩本書研究內容都較為專深,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
此外,楊士隆、林健陽在《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中,討論了再犯預測與矯治對策、少年犯之處遇與對策等問題。沈銀和在《中德少年刑法比較研究》一書中,對臺灣地區與德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對臺灣地區的少年司法理論與實踐有很大的推
動作用。
二、新中國犯罪學的創立和發展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進行了轟轟烈烈的社會主義革命,進行了“鎮壓反革命”、“肅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運動;
同時在政法工作中加強了刑事立法、司
法工作。在建國初期的歷史背景之下,由于階級斗爭和犯罪形勢緊密聯系,加強刑事法學的學科建設就成為當務之急,犯罪研究也就應運而生。當時的研究者結合我國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方面的經驗,進行了針對犯罪現象、犯罪特點與犯罪原因方面的討論,并將一些被實踐證明為有效的經驗加以科學的概括總結,上升為理論。但是,當時犯罪學并沒有成為一門獨立學科,有關的研究被包含在不同的學科之中:如,犯罪現象與犯罪原因被歸入刑法學之中,犯罪的主觀原因與特殊預防歸在監獄法學之中,而犯罪的社會預防則被包括在刑事偵查學之中。但是這些研究很不系統。從50年代中期以來,在“左”的思想指導和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之下,再加上受到前蘇聯對犯罪學、社會學等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義的影響,認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可以消滅犯罪這一現象,就使得犯罪學研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發展。隨后,隨著極左思潮的橫行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干擾、破壞,中國的犯罪學研究同其他法律學科一樣,不僅沒有發展、前進,反而停滯、倒退。建國30年之內,我國沒有一個專門的犯罪研究機構,也
沒有開設犯罪學課程,使得這一在國際上有100多年歷史、在舊中國已有一定發展的學科,在新中國竟無一席之地。
(一)新中國犯罪學的創立
新中國犯罪學的創立,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對“文化大革命”結束后犯罪現象日趨嚴重,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日益嚴重的局面,1979年中共中央轉發了等八個單位《關于提請全黨重視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報告》,并要求社會科學研究部門和政法部門,加強對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研究,力爭發現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原因與,更好地指導預防違法犯罪的工作。這樣,一大批有志于中國犯罪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者在黨中央的號召下,以馬列主義為指導,從中國具體情況出發,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綜合運用哲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學、生理學等學科以及其他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對我國青少年犯罪問題和其他犯罪問題的現狀、原因、特點、趨勢與治理對策,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以此為契機,中國的犯罪學研究逐步開展起來,并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梢哉f,新中國犯罪學是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基礎上創立起來的。隨著大量犯罪學術專著的出版,大量調查報告、論文的發表以及一大批研究犯罪學的專家和學者的涌現,新中國犯罪學學科體系逐步健全,理論日益豐富,成就日益突出。短短十多年間,中國犯罪學走過了創立到發展的階段,正逐步走向成熟。除了犯罪學以外,還建立了青少年法學、青少年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犯罪社會學、比較犯罪學以及被害人學等新的學科。各政法院系開設了犯罪學方面的課程,培養了一批中國的犯罪學方向的碩士、博士,為我國犯罪學的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新中國犯罪學的發展及成就
符合中國國情的、真實反映中國現代社會犯罪原因、犯罪現狀與犯罪特點,并提出適用于中國實際情況的犯罪對策的新中國犯罪學,盡管同其他國家的犯罪學相比,起步晚,時間短,但是其發展卻非常迅速,短短十余年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成立了許多全國性的學術團體及研究機構,創辦了有關刊物。
最早建立的全國性犯罪學研究方面的學術團體——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成立于1982年6月,原名為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1991年改為現名。該學會的分支機構有:青少年法律保護專業委員會、少年司法制度專業委員會、學生越軌預防研究專業委員會、青工越軌預防研究專業委員會、犯罪對策研究專業委員會、犯罪社會學專業委員會、青少年犯罪社會心理學專業委員會、犯罪類型研究專業委員會、青少年犯罪研究專業委員會、犯罪比較研究專業委員會、港澳臺犯罪問題研究專業委員會、重新犯罪控制研究專業委員會等。自該學會成立以來,召開了一系列全國性和地區性的學術會議,并組織力量對青少年犯罪問題開展了大規律的調查,承擔了一系列重大項目的研究工作,組織出版了一批學術專著。此外,該學會還負責主辦《青少年犯罪研究》雜志。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成立于1992年。該學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如預防犯罪專業委員會、成年人法制教育專業委員會、邊疆地區犯罪對策專業委員會、犯罪社會學專業委員會、罪犯矯正專業委員會、犯罪與矯治心理學專業委員等,另外還有幾個專業委員會正在籌建之中。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把80年代以來涌現出來的中青年犯罪學者吸收到學會中來,目前已擁有近2000名會員。它匯集了全國犯罪學研究的精英,培養了犯罪學研究人才,壯大了中國犯罪學研究的隊伍。自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成立以來,共召開了六次全國性學術討論會:第一屆學術研討會于1992年在北京召開,選舉了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的組成人員,討論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犯罪類型、犯罪現象和犯罪原因、控制與預防犯罪以及改造教育罪犯等問題。1993年在浙江溫州召開了題為:“市場經濟與犯罪控制”的第二屆學術研討會,專門討論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犯罪現象產生的規律、經濟與犯罪的關系、犯罪原因以及預防犯罪、犯罪的具體對策等問題。1994年在江蘇鎮江召開了第三屆學術討論會,題目仍然是:“市場經濟與犯罪控制”,著重討論了市場經濟與犯罪、提高經濟效益與犯罪的關系、犯罪原因體系及其內容、經濟犯罪與防治對策、農民犯罪、有組織犯罪、社區構態與犯罪控制、流動人口的犯罪控制、社會轉型期的犯罪被害和控制與預防犯罪等十個問題。1995年在河南南陽召開的第四屆學術研討會,以暴力犯罪問題為此次會議的中心議題,內容涉及犯罪現狀、暴力犯罪概念、暴力犯罪原因、犯罪對策以及從被害人角度分析暴力犯罪原因等。1996年在河北南戴河召開了第五屆學術研討會暨罪犯改造專業委員會成立大會,主要討論了暴力罪犯的矯治和欺詐犯罪的治理對策兩個基本問題。1997年5月在北京召開了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會員代表大會暨第六屆學術研討會。針對有組織犯罪和其他犯罪,進行了討論,并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設性的加強同有組織犯罪及其他犯罪作斗爭的建議。在這次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了第二屆理事會組成人員和新一屆學會領導集體。除了開展國內的學術研究活動外,中國犯罪學研究會還加強同國外的學術交流,1993年,參加了在匈牙利召開的第11屆世界犯罪學大會;
1995年參加了美國犯罪學會第47屆年會——美國國內與國際犯罪及刑事司法學術研討會。
其他的學術研究團體及研究機構,包括中國監獄學會(1985年成立,原名為中國法學會勞改法學研究會,1991年更名為中國勞改學會,1996年改用現名)、中國警察學會(1992年成立)等。一些政法部門成立了犯罪問題研究的專門機構,如司法部的預防犯罪研究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公安部的公共安全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廳以及山東省監獄管理局都成立了犯罪研究所等等。另外,在一些政法院校建立了犯罪學研究機構,如北京大學犯罪問題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法社會學與青少年犯罪研究所、華東政法學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安學研究所等。許多政法院校還成立了犯罪學教研室和犯罪學系,例如,北京大學法律系犯罪學教研室、公安大學犯罪學教研室、華東政法學院犯罪學系等。
有關犯罪學研究的理論刊物,如《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青少年與法》、《犯罪與改造研究》等,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取得一定
影響。中國犯罪學研究會與廣東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合辦的《政法學刊》已于1997年出
版。
同時,各類法學、社會學以及其他類別的社會科學雜志,也開辟了犯罪問題研究專欄,刊登了大量關于犯罪學理論與實踐的文章。
2、出版了大量的學術著作,發表了大批的研究論文
近二十年來,中國犯罪學成就的體現之一就是涌現出了大量的學術著作和論文,其中有多種版本的《犯罪學》、《青少年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專著,有專門論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青少年立法與司法、犯罪原因、犯罪現象、犯罪預防及各種類型犯罪的規律、特點與對策的論著和論文。據粗略統計,自1980年以來,全國出版、印發的犯罪學方面的專著、文集、調查報告等計200余種,論文2000余篇,譯著50余部,總字數達9000余萬。[15]在大量的專著中,以下幾部較具代表性:
1)《中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理論與實踐》(王仲方主編,群眾出版社1989年5月版)。本書共分四編30章,第一編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總論、第二編違法與犯罪的原因論、第三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策、第四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立法。全書包括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體制、信息系統,違法犯罪的現象與原因,各種具體防范對策以及立法方面的內容。附錄有全國人口分類統計、公安司法機關的各類案件統計資料等。本書理論聯系實際,對中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和論述,對于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2)《犯罪學通論》(康樹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這部書既是一部學術專著、又是一部教材。其內容包括導論、犯罪現象論、犯罪類型論、犯罪原因論、犯罪防治論五篇四十五章,不僅闡述了犯罪學的概念、對象、沿革、類型、特點等內容,而且重點揭示了犯罪的原因、犯罪的預防、犯罪防治決策和綜合治理等問題。全書理論與實際并重,理論性強,價值高,現已成為許多法律院系的教科書。
3)《中國現階段犯罪問題研究》(總卷)(俞雷主編,公安大學1993年9月版)該書是國家哲學社會科學“七五”規劃重點項目。全書共分導論、第一、二、三、四部分和附錄。分別論述了我國犯罪的現狀與特點、規律,我國現階段犯罪的成因,我國現階段犯罪發展變化的趨勢,我國預防和控制犯罪的基本對策等問題。附錄則包括了課題研究報告提要、國際犯罪統計資料等內容。本書調查資料覆蓋面廣,代表性強,對中國現階段犯罪狀況、特點及其發展趨勢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介紹;
并從理論上對犯罪成因問題、犯罪治理對策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4)《比較犯罪學》(康樹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全書共分23章,既研究了各國犯罪學發展的歷史,又比較了各國犯罪現狀、犯罪人與犯罪類型,著重進行了經濟犯罪、法人犯罪、暴力犯罪、有組織犯罪等九個犯罪類型的比較研究;
同時,對犯罪原因、犯罪預測、犯罪預防、處罰罪犯、罪犯教育與罪犯改造進行了專門研究。最后介紹了與犯罪學研究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學術機構。該書理論性和資料性較強,具有較高學術價值。
5)《犯罪學大辭書》(康樹華、王岱、馮樹梁主編,甘肅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該書共360萬字,分為22個部分,近6000個辭條。囊括了古今中外所有犯罪學的思想、歷史、重大事件、主要理論與學術觀點等。它覆蓋面廣,辭條內容齊全,闡述全面系統,具有犯罪學研究集大成性的特點,對于開展犯罪學研究,推動中國犯罪學的發展,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該書1996年獲全國優秀圖書獎,同年獲西北七省特別優秀圖書獎。
此外,馮樹梁主編的《中國預防犯罪方略》、王牧主編的《犯罪學》、陰家寶主編的《新中國犯罪學研究綜述》、周密主編的《犯罪學教程》、郭建安主編的《犯罪被害人學》,等等,都為推進中國犯罪學研究起了重要作用。
3、研究隊伍不斷壯大,犯罪學教育取得重要進展
如前所述,僅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的正式會員已有近2000人,成立了若干專業委員會。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有一大批專門從事犯罪學研究的教授、學者和專家,以及從事司法實際工作的研究人員和工作人員,這些都是新中國犯罪學研究的骨干力量。他們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水平和專業知識,其中有很多人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相結合,共同研究犯罪問題,一起促進中國犯罪學研究的進步,豐富了中國犯罪學的理論和實踐?,F在,一批年輕的犯罪學理論研究者正在成長,犯罪學研究隊伍正在不斷地壯大。
在新中國的犯罪學研究者中,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康樹華應被重點提及??禈淙A,1926年12
月生,黑龍江省綏化市人。1948年在東北科學院教育學習,194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工作,1953年在中央政法干部學校學習,1954年開始在北京大學法律系任教至今??到淌谑?/p>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起草委員會顧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資詢委員
、司法部勞教立法顧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少年犯罪法》起草委員會顧問。40多年來,
他著譯和主編的著作達30多部,發言論文、譯文600余篇,多項科研成果獲國家和省部獎。1
992年,他發起成立了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并當選為會長,1997年又連任會長。他長期致力于犯罪學的研究,推動了犯罪學在中國的發展。尤其是在犯罪學基礎理論研究方面有重大貢獻。
80年代初,在我國犯罪形勢日趨嚴重的情況下,幾乎與犯罪學研究起步的同時,犯罪學教育也取得了進展,一些法律院系很快開設了犯罪學課程。到1992年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成立之時,不僅幾所重點法學院校和公安院校先后把犯罪學作為必修課,而且其他一些院校也相繼開設了犯罪學課程?,F在,犯罪學已經成為我國刑事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一些政
法院系招收了犯罪學研究方向的碩士研究生,北京大學法律系1991年開始招收犯罪學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這些碩士生和博士生的培養,為我國犯罪學的理論研究和預防治理犯罪工作積蓄了大批的后備力量。
4、理論研究不斷深化,許多問題基本形成共識
犯罪學研究涉及面廣,涉及的學科較多,而且現實生活中犯罪現象紛繁復雜,對此,犯罪學研究者如何能夠透過現象,看到本質,從而深化犯罪學研究的理論,找到穩妥有效的犯罪對策,是學者們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新中國犯罪學的重要成就之一,就是理論研究不斷深化,許多犯罪學的基本理論問題基本上形成共識。同國外犯罪學,派林立、各種學說紛繁復雜相比,中國在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就逐步完善了犯罪學的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論問題??梢哉f在尊重和鼓勵各位研究者創造性研究的同時,至少在以下一些問題上達成了共識:
①關于犯罪學的價值:
學者們認為,犯罪學的價值至少體現在以下五方面:
a.認識犯罪。學者們認為,犯罪是存在于現實社會中的有害現象,在犯罪學產生之前,人們沒能真正認識犯罪的原因與規律,犯罪學的產生,使人類同犯罪的斗爭從經驗上升到理論,從而使人們能正確地認識犯罪,并卓有成效地與之斗爭。
b.引導決策。政府決策當否與社會治安狀況密切相關。從某種程度上講,無業人員犯罪、流
動人口犯罪、青少年犯罪、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等現象,與就業政策、工資政策、教育政策及
刑事政策中的某些失誤具有一定的聯系。學者們認為,犯罪學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對于政府
的科學決策具有指導與引導作用。
c.完善立法。
深入地研究犯罪原因問題(尤其是個體犯罪原因),對于制訂和完善具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刑罰體系與措施,有重要意義。而完善刑罰,恰恰是完善刑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同樣,犯罪學的研究成果對國家其他立法也具有建議、指導及修改完善作用。
d.指導司法。學者們認為,犯罪學的研究成果對公安、檢察、法院和監獄等司法機關的工作具有指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幫助公安、檢察機關正確分析案情,及時偵破案件;
幫助審判機關認識罪犯的責任,正確定罪量刑;
幫助監獄制定有對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提高監管水平。
e.防衛社會。學者們認為,犯罪學的研究成果可以預防和控制犯罪的發展,減少犯罪的危害,可以提高監管改造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從而可以防衛社會,促進經濟的發展。
②關于犯罪學的研究范圍
如前所述,關于犯罪學的研究范圍,國外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
而我國的犯罪學研究者在較短的時間內,就形成了比較一致的看法,即犯罪學應該是廣義的犯罪學,它的研究范圍應該包括犯罪原因、犯罪現象、犯罪對策三個方面。研究者們認為,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現象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制定出合理而有效的犯罪治理對策。通過對犯罪現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揭露出現實生活中的矛盾與問題,正是由于這些問題與矛盾的存在,導致了絕大多數犯罪的發生。因此,只有從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一起動手,才能解決這些產生犯罪的社會問題,更有效地控制犯罪的發生及其帶來的危害,達到治理犯罪的目的。
③關于犯罪學的體系。
體系,從哲學上講是由若干相關因素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體。犯罪學的體系問題,國外100多年來一直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而我國則在10余年間就形成了較為一致的看法。
一般認為,犯罪學的體系分為犯罪學學科體系和犯罪學專著教材體系。
犯罪學學科體系大體可分為:a.犯罪學基礎理論,b.犯罪統計學,c.犯罪生物學,d. 犯罪心理學,e.犯罪社會學,犯罪經濟學等。犯罪學專著教材體系,一
般認為是“四論”,即緒論、犯罪現象論、犯罪原因論、犯罪對策論。有些專著教材則將上述“四論”作
為總論,另增加對具體類罪的分析作為分論。
④關于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及其與刑法學的犯罪概念的區別與聯系,是犯罪學者們要予以解答的重要理論問題之一。我國犯罪學者通過比較和研究,已在此問題上基本達成共識,即犯罪學的犯罪概念不必等同于刑法學的犯罪概念,因為兩者研究的任務和重心不同。刑法學的主要任務是確定犯罪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從而正確地定罪量刑。因此刑法學中的犯罪是法定的,是違反刑事法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而犯罪學的主要任務是研究人為什
么
犯罪,犯罪的發展規律是什么及如何預防犯罪,這就不能僅局限于研究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而必須要從違法行為甚至最初的不良行為開始研究,才能完整地把握犯罪的進程,防微杜漸,從而更有效地預防和治理犯罪。因此,犯罪學的犯罪概念要比刑法學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廣得多。
⑤關于犯罪原因。
國外學者關于犯罪原因的觀點五花八門,莫衷一是。我國學者在犯罪原因方面的共識是,犯罪原因是一個系統,是一個多質多層次的、綜合的、變化的、彼此互為作用的相關系統,它包含有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環境因素以及文化等多種因素。這諸多因素有機結合而形成一定的罪因結構時,便可能導致某種犯罪現象的發生。承認犯罪原因是一個復雜的多層次的犯罪原因系統,對于正確認識“犯罪是社會的綜合病癥”,從而開展有針對性的犯罪對策研究,避免單一因素論對犯罪學研究的誤導,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三、新中國犯罪學的特點
新中國犯罪學在短短十幾年間,走完了國外上百年才走完的發展道路,成為一門獨立的刑事法律學科,并且在其研究領域內,為中國黨和政府治理犯罪提供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議,得到了社會的承認。同其他國家犯罪學的發展相比,中國犯罪學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這些特點促進了中國犯罪的迅速發展。
(一)以馬列主義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研究中國當代犯罪問題
在科學研究過程中,研究者需要有正確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為指導。尤其是作為刑事法學重要組成部分的犯罪學,涉及到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歷史、犯罪的階級性問題以及從紛繁復雜的犯罪現象中尋找本質、發現規律,這些都需要以馬列主義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來進行研究,才能取得新的進展。舊中國犯罪學和臺灣地區犯罪學之所以難以取得真正的進步,而只能在細枝末節上取得一點成績,從根本上講,就是因為其缺乏正確的指導思想。這也從反面說明了堅持正確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對研究犯罪學的重要意義。
在犯罪的階級性問題上,我國犯罪學者利用馬列主義階級斗爭和階級分析的觀點,得出了既有作為階級斗爭表現的犯罪,也有不屬于階級斗爭表現的犯罪的結論。既避免了把犯罪等同于階級斗爭,從而搞階級斗爭擴大化;
又避免了把犯罪同階級斗爭完全
割裂開來,放松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作斗爭這兩種錯誤傾向。應該說,這一觀點是符合馬列主義的指導思想的,也是辯證唯物主義理論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體現。
在犯罪原因的探討中,中國犯罪學者根據矛盾論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的理論,結合中國犯罪的具體情況構建了犯罪原因系統;
根據內因和外因理論,合理地解釋了犯罪個體原因和社會原因的差異,并取得了廣泛的共識。
在罪犯改造這一犯罪對策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中,中國犯罪學者依據辯證唯物主義發展的觀點,提出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并且在罪犯處遇、心理矯治、法紀教育、勞動技能培養、繼續幫教問題上提出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方法、對策。事實證明,這些看法、對策確實在把罪犯轉變為奉公守法公民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
(二)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豐富和發展我國的犯罪學理論
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認為,人的認識分為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兩種,相應地人的認識階段分為感性認識和理論認識兩個階段。人們的認識必須走完感性認識——理性認識的階段,再完成從理性認識到實踐的飛躍,也就是要完成從實踐到理論、再從理論到實踐的飛躍。認識過程的兩次飛躍,揭示了理論與實踐的辯證統一的關系,理論必須和實踐相結合,才能有生命力;
實踐必須依靠理論作指導,才能有更大的進步。中國犯罪學正是堅持馬列主義認識論,才取得了理論的重大進步和實踐上的巨大成果。
中國犯罪學的研究者具有較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較廣泛的專業知識,而中國司法部門的實際工作者則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二者的結合,使中國犯罪學研究有了得天獨厚的條件。理論工作者們依靠實踐部門的數據、資料,及時掌握當前社會上的犯罪動態、趨勢和特點,分析犯罪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犯罪治理對策;
而實際工作者則以理論為指導,開展打擊和治理犯罪的實踐活動,并且將理論付諸實踐的效果不斷反饋給理論工作者,以便其檢驗、充實、提高。由于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的緊密合作,中國犯罪學才能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道路不斷前進,取得理論與實踐的新進展??梢哉f,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的緊密合作,是中國犯罪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表現形式之一。
犯罪學研究的思辨方法與實證方法的結合,也是中國犯罪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表現形式之
一。依據這一套研究方法,中國犯罪學對當代中國的犯罪具體情況和具體的犯罪類型,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并依據對犯罪現象、原因的深入和系統的
研究,提出了符合實際的犯罪對策,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的犯罪學理論與實踐。
(三)把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作為犯罪學研究的主要任務與目標在我國,犯罪學研究的出發點和歸宿,可以說就是為了預防和治理犯罪。我們不僅研究犯罪的原因和現象,也要研究犯罪的治理對策。從這一點上說,新中國犯罪學不是書齋里的學問,也不是法院哲學,它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科學。其活力在于:它是適應社會需要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植根于中國當前社會的具體環境之中;
其根本任務是以自己的犯罪對策研究,來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綜合治理社會治安,力爭一個和平安寧的社會環境,是我國犯罪學研究的根本任務所在?!熬C合治理”方針是1981年提出來的,它是我國同犯罪作斗爭,搞好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方針。其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依靠全社會力量,充分運用
政治的、經濟的、思想的、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種手段,打擊犯罪,挽救失足者,積極消除產生犯罪的原因和條件,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爭取社會風氣、社會治安根本好轉,保證國家長治久安。根據這一精神,我國犯罪學者們提出了大量的看法和主張。他們認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從范圍來講,應包括以下內容:1.依法嚴厲打擊犯罪;
2.防范犯罪的發生,防范被害現象發生;
3.加強對公民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
4.加強對特定物品、特定場所、特定行業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5.作好綜合治理在組織上、制度上、法制上這三方面的保障工作;
6.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改造,使其拋棄違法犯罪惡性,重新成為對社會有用的守法公民。[16]它涉及了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的各個方面,成為極富理論和現實意義的全面的概括和總結,而且在實踐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四)批判地吸收國外犯罪學研究的有益成果,豐富我國的犯罪學理論
西方犯罪學的創立要比我國早近百年,其研究成果很多是具有開創性的,其學派層出不窮,觀點和主張各有特點。當然,在這之中,既有精華,又有糟粕。對此,擺在中國犯罪學者面前的任務,就是批判地吸取其有益的東西,辨明良莠,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以豐富和發展中國的犯罪學研究。有比較才能有鑒別,有鑒別才能有發展,這才是科學的態度。對西方犯罪學理論的態度既不能不分優劣,一切照抄照搬,如舊中國和臺灣地區犯罪學;
也不能夜郎自大,一概予以排斥。
中國犯罪學注意汲取外國犯罪學理論的有益之處,而注意剔除其不合理之處,并根據中國具體的社會情況和犯罪問題得出自己的結論,從而促進犯罪學的發展。例如,在犯罪原因的討論中,西方犯罪學提出犯罪原因的多元理論,但他們只是羅列了大量的犯罪因素,卻沒有分清主要與次要因素,更沒有分清內在原因和外在條件,甚至以次要的、非本質的、偶然的因素代替主要的、本質的、必然的因素。正是基于對西方犯罪學的犯罪原因的深入的、全面的、辯證的分析,中國犯罪學者才提出了關于犯罪原因的科學的合理的解釋。
中國被害人學的創立和發展,也充分說明了中國犯罪學在批判地吸收西方犯罪學理論方面的成果。自從德國的漢斯·亨悌于1941年發表了題為“論犯罪者與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論文以來,經以色列的孟德遜提出“被害人學”概念,以及其他西方學者對被害人學的研究,確立了被害人學這一學科。自1973年起,國際被害人學大會每隔3年召開一次,至今已舉行了九次,它標志著國外被害人學的研究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我國被害人問題研究始于80年代初,學者們在介紹國外被害人學研究成果的同時,對我國的犯罪被害人問題進行了專門的研究。1984年最早的一批關于犯罪被害人的,1989年,第一批研究被害人問題的著作問世,其中,《被害者學》[17]和《刑事被害人學》[18]的出版,成為我國被害人學創立的標志,至1997年《犯罪被害人學》的出版,標志著我國被害人學的日臻完善。這些著作以我國被害人問題研究的成果和司法實踐為基礎,吸取了國外有益的研究成果,從理論上和實踐上闡述了有關被害人學方面的問題。其中,對被害人的特征、分類、被害原因、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系、被害預測和預防以及被害人補償立法等都進行了分析和研究。這些著作的出版,豐富了中國犯罪學的研究內容,也較好地體現了中國犯罪學研究中積極吸收國外先進合理的理論,并將其同中國的實踐相結合的特點。
《比較犯罪學》的出版,標志著中國犯罪學研究中注意吸收國外
理論的先進合理之處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比較犯罪學是犯罪學研究的一個領域,它首先必須了解、掌握犯罪學的基本內容,然后,在占有大量的各國統計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比較研究。因此,通過比較犯罪學的研究,犯罪學者可以發現各國犯罪學的異同,比較優劣,吸取各國學者學術研究的長處,以補己之短,豐富自己的研究內容,使之更加趨近于真理的要求。
新中國犯罪學在對國外最新預防犯罪理論的借鑒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如,介紹了國外的環境預防論[22]、“TAP”理論[23]等等。這些理論的介紹及其付諸中國預防犯罪的實際,既滿足了現實生活對于預防犯罪的實際需要,又豐富了中國犯罪學的理論。
自創立至今天,短短十幾年中,中國犯罪學走完了其他國家一百多年才走完的從實踐到理論、再由理論到實踐的漫長的曲折的發展道路,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有重大的創新與開拓,對于中國治理犯罪、保證社會安寧,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這些成績的取得,離不開黨和政府的領導與關懷,離不開社會各界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與幫助,但最主要的是中國犯罪學者克服種種困難,努力拼搏的結果。當然,我們應該看到,中國犯罪學所取得的成果,同國外新的犯罪防治理論和國內日新月異的形勢相比,還存在著一定差距,存在著滯后性。特別是由于中國廣闊的國土,決定了中國犯罪學者地域分布的廣泛性,這就使得有組織地開展犯罪問題研究有一定困難;
列入國家科研規劃的犯罪研究項目還很少;
高水平的研究成果還不多;
專門的研究經費仍難以得到充足的保障。
因此,面對差距,面對不足和困難,中國犯罪學要走的路還很漫長,很曲折。國內國外的客觀形勢要求新一代的犯罪學者在老一代的指導與扶助下,繼往開來,取得新的成果;
更需要老一代專家學者老當益壯,繼續為中國犯罪學研究作出更大的貢獻。
注:
[1] 《管子·牧民》。
[2] 《韓非子·五蠹》:“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
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余,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于亂?!?/p>
[3] 《論語·季氏》:“君子有三戒: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
及其壯也,血氣方剛,戒之在斗;
及其老也,血氣既衰,戒之在得?!豹?/p>
[4] 《漢書·外戚列傳(下)》:“事不當時固爭,防禍于未然?!豹?/p>
[5] 《申鑒·雜言》:“先其未然謂之防,發而止之謂之救,行而責之謂之戒。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豹?/p>
[6] 嚴景耀著、吳禎譯:《的犯罪與變遷的關系》,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P2
[7][10][11] 參見雷潔瓊在《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一書中的序。[8] 嚴景耀著、吳禎譯:《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P56
[9] 參見李劍華著《犯罪學》,上海法學編譯社,1931年版。
[12] 張甘妹著:《犯罪學原論》,三民書局,1995年版。
[13][14] 林山田著:《犯罪學》,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P3、189。
[15] 參見陰寶家主編:《新中國犯罪學綜述》,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P12
[16] 康樹華主編:《犯罪學通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P613~P620。[17] 趙可主編,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18] 湯嘯天、任克勤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19] 郭建安主編:《犯罪被害人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20] 《比較犯罪學》,《比較犯罪學》編寫組編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21] 康樹華主編:《比較犯罪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犯罪心理論文范文第3篇
一、舊中國的犯罪學及臺灣學者的犯罪研究狀況
中華民族是一個具有幾千年文明史的偉大民族,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進程中,有許多政治家、思想家、哲學家注意過犯罪這一社會問題,并且對犯罪原因和犯罪治理問題進行過探討與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見。如管仲的“倉廩實,則知禮節;
衣食足,則知榮辱”(注:《管子·牧民》。),韓非的“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注:《韓非子·五蠹》:“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
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余,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于亂?!保?,孔子的“君子有三戒”(注:《論語·季氏》:“君子有三戒: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
及其壯也,血氣方剛,戒之在斗;
及其老也,血氣既衰,戒之在得?!保?,班固的“防患于未然”(注:《漢書·外戚列傳(下)》:“事不當時固爭,防禍于未然?!保?,荀悅的“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注:《申鑒·雜言》:“先其未然謂之防,發而止之謂之救,行而責之謂之戒。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保?,等等,均從不同角度論述了犯罪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犯罪與人口增長的關系、犯罪種類與年齡的關系以及犯罪預防的重要性等問題。但是,由于歷史條件的局限,他們的觀點沒能形成體系,尚未形成一門學科,只能稱之為有關犯罪問題的觀點或思想。
(一)舊中國犯罪學的創立及其特點
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給中國走向現代化設置了無數的障礙,使得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均難以得到迅速的發展。面對中國國勢衰微,落后挨打的局面,一批追求先進思想的志士仁人,從20世紀初開始,走出國門,向日本、歐美發達國家尋找社會革命與自然科學的發展道路,以求拯救苦難的中國,使其走上現代化之路。他們向國人廣泛地介紹了西方政治理論、法學理論、哲學、藝術以及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等等方面的知識,促進了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在中國的創立與發展。正是在這種歷史條件下,犯罪學從西方傳播過來,并在中國發展起來,形成一門獨立的學科。因此,20世紀前半期,不僅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犯罪學研究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而且中國的犯罪學研究也有了一定的進展。具體說來,舊中國的犯罪學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
1.從翻譯外國著作到自己著書立說
舊中國的犯罪學研究,發端于一些學者對于西方犯罪學成果的介紹與研究。他們首先翻譯了一些外國犯罪學方面的著作,其所涉及的范圍,不僅包括意大利、法國、美國等歐美國家的著作,而且對日本在犯罪學研究領域的成果也作了相當多的介紹。如,1922年劉麟生翻譯了犯罪學創始人龍勃羅梭的《犯罪人論》(舊譯《朗伯羅梭氏犯罪學》),并先后四次出版。陳大齊翻譯了法國犯罪心理學家馬勃的《審判心理學大意》。1927年張廷健翻譯了日本犯罪學家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學》,1929年鄭璣翻譯了日本犯罪學家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1932年,吳景鴻在翻譯日本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學》的基礎上,增加了自己新的見解和研究成果,拓展了原書僅限于犯罪心理學的內容,提出了社會因素對犯罪發生的重要作用,出版了由其譯述的《犯罪心理學》一書。許桂庭于1936年翻譯了意大利犯罪學家菲利的著作《實證派犯罪學》。查良鑒翻譯的美國犯罪學家齊林的名著《犯罪學與刑罰學》,于1937年和1938年兩次被列入“漢譯世界名著”。該書的翻譯與出版,對于系統地研究刑罰制度與犯罪改造的關系有著啟發性的作用。
在翻譯、出版外國犯罪學專著的基礎上,舊中國犯罪學者開始利用外國的理論研究當時中國的犯罪問題。并撰寫和出版了一批犯罪學專著與教材。如李劍華的《犯罪學》、鮑如為的《犯罪學概論》、陳文藻的《犯罪學》、許鵬飛的《犯罪學大綱》、王克繼的《犯罪學》、譚友谷的《經濟與犯罪》、孫雄的《犯罪學研究》、韋端民的《犯罪淺說》等,均在30年代先后出版。40年代則有重慶國民黨憲兵學校的《犯罪學教程》、李時雨的《預防的理論與實際》、余天民的《刑法與犯罪研究》、劉仰之的《犯罪學大綱》等著作出版。
在眾多的犯罪學者及其著作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著名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嚴景耀先生及其著作《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嚴景耀(1905—1976)中國現代著名的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和法學家。浙江省余姚人。1928年畢業于燕京大學,1934年獲美國芝加哥大學博士學位(犯罪學)。1935年回國后,任燕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主講犯罪學。1946年參加發起成立中國民主促進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歷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二、三屆代表,并任北京大學、北京政法學院教授。著有《北平犯罪之社會分析》(1928年)、《中國監獄問世》(1929年)、《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等著作與論文?!吨袊姆缸飭栴}與社會變遷的關系》是嚴景耀1934年在美國芝加哥大學攻讀博士期間撰寫的畢業論文。盡管該書直至1986年才由金陵女子文理學院社會學家吳禎教授譯成中文,北京大學出版社于同年出版,但是其在犯罪學研究中的重要意義一直為人們所重視和推崇。本書篇幅不長,但內容極為豐富,涉及到犯罪學基本理論、中國的犯罪統計、犯罪類型、犯罪的原因及其預防措施等。將這本書的內容加以規納,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研究犯罪問題的重要意義;
第二,犯罪發生的原因;
第三,如何預防犯罪。在這三部分內容的討論中,嚴景耀先生提出了自己獨特的看法。他堅持把對犯罪問題的研究置于相應的文化背景之中,認為社會變遷造成文化沖突和文化失調,而文化失調中最主要的則是法律文化的失調。因此嚴先生在本書的開頭便明確指出:“犯罪不是別的,不過是文化的一個側面,而且因文化的變化而發生異變?!保ㄗⅲ簢谰耙?、吳禎譯:《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P2)他指出,一個人從一出生便面臨著一個具有傳統文化環境和確定的行為規則的社會,他作為所在的集體文化的組成成員,只有逐步地認識和適應這種集體文化,才能更好地在社會上生存和發展;
就個人而言,任何人均無法改變這種狀況。嚴先生強調:對于犯罪的理解只能從產生犯罪的文化傳統來考慮才能得到解釋。從文化的角度來研究犯罪問題的目的,是透過犯罪的表面現象探索犯罪者的沖動同環境的有效刺激之間的內在聯系,并揭示犯罪者因社會條件的改變而產生的行為的變化。對于犯罪者的研究,不僅要揭示出他所生活的社會環境的各個方面,而且要揭示出他所遇到的文化問題,因為犯罪與發生犯罪的社會環境是互相關聯的。嚴先生在本書中提出了一系列有關犯罪與社會變遷、犯罪與文化等問題之間關系的結論性意見。他指出:犯罪行為是在突然和迅猛的社會變遷中發生的,是在對新的社會環境失去適應能力的情況下發生的,是在傳統形式被破壞的情況下發生的;
有些犯罪則反映出中國舊傳統與新法律的矛盾。在討論如何預防犯罪時,嚴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預防犯罪需要對文化的各個方面作透徹和勇敢的再檢驗,對于社會上政治和經濟生活的迅速變化,應以不停頓的與之相適應的觀點來考察。人類要努力爭取減少與變化著的文化需求之間的矛盾與不穩定,以免使人們在社會變遷面前因難以適應而變得無能為力。如果把犯罪看作是與文化沖突不協調的癥狀,因而尋求其發生的原因和過程,并重新修改制度中的一些規章條文,以求人們加以適應,則犯罪的預防是可能的。
可見,嚴景耀先生的研究開拓了早期中國法律文化研究的領域,成為中國法律文化研究的先行者。他所闡述的一些觀點,在今天仍是珍貴的思想財富,對今日中國的犯罪研究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都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嚴景耀先生之所以取得這樣大的成就,與其嚴謹求實、注重實踐的踏實學風密不可分。雷潔瓊教授在本書的序言中談到,嚴先生很早就開始研究犯罪問題,面對眾多的研究犯罪學的外國書籍和資料,而有關中國犯罪問題的研究既缺乏專著書籍,又無可靠資料借以參考的情況,他志愿去北京的監獄當“犯人”,以求掌握第一手資料。隨后,他在任教期間,又帶領學生對中國20多個城市的犯罪情況進行了調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注:參見雷潔瓊在《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一書中的序。)嚴先生這種為了研究問題,探索真理,不惜親嘗鐵窗風味的獻身精神和深入實際的治學態度,很值得后繼的學者們學習。
另外,本書的立場觀點也是公正、進步的。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受政治壓力和認識的局限,有不少犯罪學研究者受西方社會學、犯罪學和國民黨法律觀點的影響,總是把犯罪者看成“亂民”,總是想在他們身上找出生理或心理存在的變態或缺陷,并將此作為犯罪的原因。這樣做的后果,無形中為國民黨反動的法西斯統治所造成的災難開脫了罪責。而嚴先生的研究克服了時代的局限性,他清醒地看到許多善良的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被迫走上了所謂“犯罪”的道路,并深刻地剖析了其中的原因。嚴先生論述:“盜亦有道,官逼民反,官匪之害甚于盜匪的觀點都是很正確的?!保ㄗⅲ簢谰耙?、吳禎譯:《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 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P56)他在本書中熱情地贊揚了共產黨員、愛國者的英勇斗爭,揭露了國民黨把人民群眾當罪犯,進行囚禁、拷打、槍殺的種種罪行。的確,在30年代國民黨的高壓之下,一個社會學者和犯罪學者能夠寫出這樣的著作是難能可貴的。因此,這本書雖然寫于60年以前,今天讀來仍不覺得陳舊。相反地,嚴景耀先生的進步觀點及其運用的科學的方法,他對犯罪原因及犯罪防治對策的分析以及他的關于犯罪與社會變遷之間關系的理論等等,對于我們今天進行犯罪問題的研究仍有啟迪作用,尤其在研究當前我國向市場經濟轉化過程中的犯罪問題有很重要的意義??梢哉f,嚴景耀先生的《中國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是20世紀最有影響的犯罪學著作之一。
2.犯罪學研究涉及面廣,以廣義犯罪學為主導
就犯罪學的研究范圍而言,大體上可以分為廣義犯罪學與狹義犯罪學。狹義犯罪學著重于研究犯罪原因與犯罪現象,而廣義犯罪學除了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現象外,還要研究犯罪對策。從舊中國犯罪學的著作看,其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絕大多數屬于廣義犯罪學的范疇。
舊中國犯罪學研究的涉及面極廣。就學科領域而言,涉及到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學、心理學、生理學以及精神病學等方面;
就犯罪學派別而言,涉及到了犯罪人類學派、犯罪社會學派、犯罪心理學派等不同派別的觀點。學者們綜合運用多種學科的知識,對犯罪原因、犯罪對象、犯罪對策等進行了系統的論述。
在犯罪原因研究中,中國學者以西方理論為基礎,結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比較詳細地探討了中國當時情況下的犯罪原因問題。如劉仰之的《犯罪學大綱》(1946年),即對構成犯罪的社會環境原因、自然環境原因、個人原因進行了研究。在構成犯罪的社會環境原因方面,他對貧窮與犯罪、失業與犯罪、政治與犯罪、家庭與犯罪、酗酒與犯罪、與犯罪、職業與犯罪、人口與犯罪、煙毒與犯罪、奸淫與犯罪共11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在構成犯罪的自然環境原因方面,作者認為氣候、地域、災荒等自然因素都與犯罪發生存在著聯系,并對氣候與犯罪、地域與犯罪、災荒與犯罪三個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討論。在構成犯罪的個人原因方面,作者主要對年齡與犯罪、性別與犯罪、遺傳與犯罪、病理與犯罪等方面,進行了分析與研究。作者指出,人的生理、心理與病理因素均與犯罪存在著一定的關聯。其他學者,如李劍華、孫雄、余天民等人也或多或少地對社會原因、自然原因以及個人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作了闡述。當然,他們不懂得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沒有認識到社會發展的真正動力問題與犯罪產生的科學原因。盡管有些學者注意到了經濟對犯罪的影響,但是他們僅把經濟因素作為社會原因的一個方面。同樣,在討論社會原因、自然原因與個人原因對犯罪的影響時,他們也僅僅滿足于羅列各種因素,而不懂得分析它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及這種關聯性對犯罪的不同影響。這種歷史與認識的局限性使得舊中國犯罪學只能在某些具體方面,如犯罪心理學、刑事政策學以及具體的治標性防范措施上認識與理解犯罪學的使命,而無法使中國犯罪學走上全面的科學的發展之路。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出正確的世界觀與方法論對于社會科學發展的重大指導意義。
在對舊中國的犯罪現象的研究過程中,犯罪學者們運用了統計學的理論和方法及比較研究的方法,以西方犯罪學理論為基礎,開展對中國犯罪問題的研究。如劉仰之在其《犯罪學大綱》的“中國的犯罪現象”一章中,介紹和描述了中國40年代的犯罪狀況、犯罪人的年齡與性別、犯罪人的職業與資產、犯罪人的教育程度與家庭狀況等內容,并對此進行了分析與研究。這種研究方法對后來的犯罪學研究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在犯罪的防治問題上,舊中國犯罪學家考慮了種種方案,他們提出刑罰方法、經濟救助方法、教育方法、改良監獄制度與改良刑事政策等方法防治犯罪。例如,李劍華在其所著的《犯罪學》一書中提出,犯罪的救治分為根本救治和目前救治兩方面:根本救治包括私有財產制度的廢止和自業競爭的廢止兩個方面;
目前救治包括刑罰和社會事業兩方面。在刑罰手段里,李劍華討論了舊中國刑法里各種刑罰的作用和缺陷;
在社會事業方面,李劍華提出了發展貧民救濟事業、流浪人救濟事業、失業救濟事業、教育事業、賣淫救濟事業、住宅改良事業、出獄人救濟事業等來救治犯罪問題。郭衛在《(最新)刑事政策學》一書中指出,犯罪之防壓,需要以刑事政策加以解決,并討論了如何以刑罰防止犯罪的發生,以及刑事法規制定和運用的方法。當然,由于歷史和社會的局限,犯罪學家們不能提出關于犯罪問題的科學的、合理的解決方案,而只能在具體的治標措施上打轉轉。
3.舊中國犯罪學受西方影響極深
如前所述,自清朝末年以來,西方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不斷地傳入中國,犯罪學的學科體系建設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展完善起來的。舊中國犯罪學家不僅受西方犯罪學的影響,而且在指導思想上受國民黨反動政府的箝制和羈絆以及其文化專制政策的高壓,因而不能以正確科學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來指導犯罪學的研究,這就使舊中國的犯罪學打上了深深的西方犯罪學的烙印。
在犯罪的定義問題上,他們不懂得用階級的觀點、歷史的觀點進行分析。絕大多數學者認為,“犯罪人”就是“亂民”,是破壞社會安寧秩序的人,而犯罪行為就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應該加以懲罰。這些觀點,同西方資產階級犯罪學將犯罪作為對社會的危害、對文化的反抗與對人類的威脅同出一轍。他們認識的最根本的出發點就是不愿或不敢承認犯罪的階級性問題,而只愿或只能就事論事地討論犯罪定義問題。
在犯罪問題研究過程中,除了極少數學者,如嚴景耀、劉仰之親自調查搜集犯罪統計資料外,絕大多數學者都直接采用譯自西方或日本的犯罪統計資料加以論證,而對于這些資料是否符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則在所不問。如李劍華的《犯罪學》一書,除作者自己搜集的十幾份調查資料外,其余均摘自日本犯罪學家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中關于日本犯罪情況的統計資料。郭衛《(最新)刑事政策學》中所引用的資料均摘自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的統計資料。
在犯罪原因討論中,舊中國犯罪學家們也采取了照搬西方國家犯罪學理論的方法,用西方犯罪人類學、犯罪社會學和犯罪心理學的理論對中國的犯罪原因問題加以研究??梢韵胍?,沒有適合本國實際情況的犯罪學理論,對本國實際犯罪情況的研究就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事實上也正是如此。中國人口眾多,經濟發展情況和各地自然、人文狀況相差很大,各地的犯罪情況相異也很大。另外,同外國相比,則國與國之間差異更大。犯罪學者們置這種情況于不顧,生搬硬套西方犯罪學理論,實際上阻礙了中國犯罪學的發展,而且對中國的犯罪的治理也毫無意義。
在西方犯罪學的犯罪防治論中,沒有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犯罪學家們把自認為一切同犯罪有關的事實都拿過來作為對付犯罪的手段。舊中國的犯罪學家們也是如此。正如前面我們提到的那樣,他們不懂得用辯證唯物主義的矛盾論對問題加以分析,不懂得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不懂得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也不懂得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因此,他們不會利用“兩點論”和“重點論”來分析和解決犯罪對策問題。他們把一切同犯罪有關的因素加以羅列,不分主次,把關于社會各方面的問題、個人的問題全部作為解決對象,一股腦地提出來作為解決犯罪問題的方案;
而不明白抓住主要問題。
(二)舊中國的犯罪學教育
犯罪心理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人類學派 實證主義哲學 進化論 天生犯罪人論 綜合犯罪原因論
通常認為,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對策是犯罪學研究的對象。其中犯罪現象是指一定時空中表征、狀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決定,進而為預防犯罪提供依據的有關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條文形態的諸經驗事實的總結。犯罪現象是犯罪原因的結果,是一種表淺、直觀的經驗事實。而近代犯罪學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學說史。近代犯罪學興起始于對犯罪原因的研究,狹義上的犯罪學即犯罪原因學,即使廣義上的犯罪學也以犯罪原因理論為核心部分。同時,罪因理論的基本價值體現在犯罪原因與犯罪對策的關系上。二者的關系常常被比喻為病因與治病的關系。[1]
一、理論產生背景
19世紀下半葉,談論法律哲學已成為不合時尚的行為。這是因為,當以憲法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經濟上的穩定使這些思想對立(激進與傳統、理性與信念)暫時地失去了人們的吸引力的時候,人們的興趣一方面轉向了與工業發展和經濟繁榮有直接聯系的物理學和生物學,另一方面則轉向了經驗主義的政治社會科學。哲學就這樣被埋沒了長達50年之久。[2]刑事古典學派以前的刑法主張都是在法律概念領域認識犯罪現象,犯罪與其說是一個社會現象,不如說是一個法律概念或哲學范疇,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認為,刑事古典學派的方法論是把犯罪作為法律規定的一個抽象實體進行研究。[3] 這也難怪刑事古典學派,該學派所主張的意志自由論并非絕對為真的命題,它是一種思辨方法,其方法論意蘊是要借助它所推導出來的結論反對中世紀刑罰的專斷與嚴厲。從社會整體(哲學本體論)來考察,自由意志論有虛假的成分,人是受到個人和社會等方面客觀條件限制的;
歷史的發展已到了研究這些社會現象的時候,19世紀后半葉的實驗哲學與人類生物學和心理學以及對人類社會的自然研究相結合,已經創造了一種特別適合對個人及社會犯罪現象進行實際調查的學術氣氛。
19世紀末西方社會出現的犯罪浪潮高漲及因此而來的刑法危機是將刑事實證學派推到前臺的另一重要因素。在犯罪不斷增長的現實面前,刑事古典學派的理論顯得蒼白無力。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當古典派犯罪學理論發展到頂峰的時候,這個國家卻存在著從未有過的數量極大的犯罪行為的不光彩狀況,這確實是一種令人驚異的對比。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動。正因為如此,實證犯罪學派便與其他學科一樣,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它建立在我們日常生活狀況的基礎之上。[4] 犯罪的增長說明了刑事古典學派關于刑罰心理強制學說的虛幻與失敗,以往刑法制度在治理犯罪方面的無所作為便成為新學派產生的有利突破口。[5]
由此,犯罪學的研究方向,大致分為兩派。一派是專門從事人的素質方面、生物學方面的研究的,這一派以龍勃羅梭的人類學研究為主,應用生理學、醫學、精神學、心理學等知識來闡明犯罪的原因。與此相對應,另一派是為人的行動即環境方面、社會學方面進行研究,他們應用了社會學、統計學、教育學等方法。[6] “自從刑事古典學派、刑事人類學派與刑事社會學派的深刻的片面以后,在刑法領域中不再有片面,因而也就沒有了深刻。我們看到的現代刑法學派,無非是新古典學派、新人類學派、新社會防衛論。這里雖然標榜‘新’,實則是一種‘舊’:因為,已經不能再突破舊古典學派、人類學派、社會學派的藩籬?!?[7]
二、其他理論的影響
(一)實證主義哲學
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 1836-1909 )創建的犯罪學被稱為實證主義犯罪學。龍勃羅梭的犯罪學理論深深的打上了實證主義的烙印。
將實證方法引入犯罪學研究始于龍勃羅梭。實證主義哲學,為法國哲學家孔德首創。在1882年孔德就提出一個重要命題:觀察優于想象。一方面,它認為人的認識不能超越于感性知覺的范圍,只能達到事物的現象,不可能亦無必要認識事物的本質,所以主張科學的任務在于記述所謂事實,排除任何價值思辨;
另一方面,由于實證主義強調并得出實證的知識,把事實、經驗、感覺等作為其哲學的基本范疇,把實證作為一種方法論基礎。這樣,客觀上就倡導了學術研究重事實、面對實際的風氣和方法,有利于克服思辨哲學那種純抽象的法學研究傾向。當然龍勃羅梭對犯罪學的研究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實證主義的弊端,以為一切犯罪問題都可以通過觀察與實驗的方法得以解釋,將復雜的犯罪問題簡單化,沒有進一步揭示犯罪的根源。
(二)達爾文的進化論
達爾文的進化論對龍勃羅梭犯罪學的影響終其一生。
在整個社會背景下,達爾文用大量事實說明人起源于動物,人類共同祖先是猿,從根本上動搖了上帝創造人的宗教觀念,使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有了正確地認識,在這種氛圍下,龍勃羅梭將犯罪歸因于遺傳的天生犯罪人的觀點才得以出籠。
在內容上簡言概之為遺傳和變異。遺傳的核心是雙親把自己的生物特征通過基因轉移給下一代,由此形成物種之間的連續性。龍勃羅梭在其早期的著作中主要是接受了這個觀點,認為犯罪也是可以通過基因轉移給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變異強調物種間的非連續性,是指形形的物種通過共同起源和分歧發展,各自適應于一定生活條件,呈現各種適應現象。天生犯罪人一開始就遭到許多犯罪學家的抨擊,在其弟子菲力等人的影響下,龍勃羅梭在其晚期著作中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總的犯罪中的比例,強調墮落對犯罪產生的影響。人之所以會犯罪不是由于基因而是由于墮落,這也是一種變異。[8]
在達爾文進化論影響下,科學的人類學開始形成,這門學科根據人類的生物特征和文化特征,綜合地研究人類,并強調人類的差異性以及種族和文化的概念。龍勃羅梭將人類學的研究成果直接運用于犯罪學的研究,因此龍勃羅梭的理論又被稱為刑事人類學。
三、天生犯罪人論
(一) 前期思想
切薩雷•龍勃羅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經歷了一個由單一到復雜的發展過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龍勃羅梭主要注意遺傳等先天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作為一名監獄醫生,他對幾千名犯人作了人類學的調查,并進行了大量的尸體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維亞監獄,龍勃羅梭打開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頭子維萊拉尸體的頭顱,發現其頭顱枕骨部位有一個明顯的凹陷處,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動物一樣。得出結論:這種情況屬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說是真正的正中小腦。這一發現觸發了他的靈感,由此他認為,犯罪者與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終于被揭開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動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們當代重新繁衍,從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論。[9]天生犯罪人成為龍勃羅梭早期著作中一個核心命題。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包括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1、犯罪者通過許多體格和心理的異?,F象區別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變種,一種人類學類型,一種退化現象。3、犯罪人是一種返祖現象,是蛻變到低級的原始人類型。4、犯罪行為有遺傳性,它從犯罪天賦中產生。[10]天生犯罪人是龍勃羅梭早期犯罪原因思想的一個核心命題。龍勃羅棱對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1、生理特征:扁平的額頭,頭腦突出,眉骨隆起,眼窩深陷,巨大的頜骨,頰骨同聳;
齒列不齊,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頭骨及臉左右不均,斜眼,指頭多畸形,體毛不足等。2、精神特征:痛覺缺失,視覺敏銳;
性別特征不明顯;
極度懶惰,沒有羞恥感和憐憫心,病態的虛榮心和易被激怒;
迷信,喜歡紋身,慣于用手勢表達意思等。[11]
作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龍勃羅梭從種族和遺傳這兩方面展開。關于種族和犯罪之間的關系的論述,是建立在對一些犯罪現象直觀地認識基礎上,沒有直接的科學依據。龍勃羅梭側重研究了遺傳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從調查個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遺傳規律,還提出了天然類聚說,認為兩個犯罪家庭聯姻后,遺傳的影響更大。龍勃羅梭在1876年《犯罪人論》一書中推出天生犯罪人論的時,認為通過對成千上萬的罪犯進行觀察獲得的第一手資料是可信的,自稱是“基因的奴隸”,認為有些基因即使當時看起來是無足輕重的,而以后也可能發展成為一個普遍適用的理論。[12]如何評價龍勃羅梭的這一觀點呢,美國犯罪學家勞倫斯•泰勒的論斷也許是公正的:“他們(早期天性學說支持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觀察做出結論,只能根據當時的科學知識狀況提出理論。按現代標準衡量,那時的知識是原始的,所以那時的理論當然也只能是原始的。因此,那時許多理論雖然反映了樸素的真理,但在今天看來也不乏荒謬之處?!?[13]
(二)后期思想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一經傳播,馬上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當看到龍勃羅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對稱和有特征的罪犯畫像時,法國人類學家保羅•托皮納德尖刻地挖苦說:“這些肖像看起來與龍氏朋友們的肖像一模一樣?!?[14]英國犯罪學家查爾斯•巴克曼•格林(1870-1819)經過12年的工作,領導一項研究計劃,根據96種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個人還進行了1500次觀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補充觀察。指出:“事實上,無論是在測量方面還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體異常方面,我們的統計都表現出與那些對守法者的類似統計有驚人的一致。我們的必然結論是,不存在犯罪人身體類型這種事情” [15]在科學驗證的事實之上,戈林斷言,不存在天生犯罪類型,犯罪不是由遺傳而來的,他呼吁犯罪學家把心理特征,特別是智力缺陷作為犯罪行為的原因來加以研究。
意味深長的是,格林一方面批判天生犯罪人論,一方面則不自覺地接受了龍勃羅梭倡導的生物學研究方法。
在這種情況下,龍勃羅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重犯罪的遺傳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后天因素的影響,而這種墮落是與一定地理環境與社會環境分不開,因此,龍勃羅梭分別研究了地理與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強調智力、情感、本能、習慣、下意識反應、語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與政治、經濟、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環境等社會因素與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綜合的犯罪原因論。[16]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導致犯罪發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遽下斷語。犯罪原因的這種復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系,更不能以其中一個原因代替所有原因?!睂τ谑裁词钦嬲姆缸镌?,他說:“實言之,每一現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觀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斷語?!?[17]
四、結語
任何一種學說,都不可避免地帶有其時代背景的烙印,或許這可謂之歷史的局限性。對一種學說不可能全盤地套用,也不可全盤地否定。雖然龍勃羅梭關于遺傳決定犯罪的理論是原始的,但他能抽象的思考人類,對過去一直以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為基礎的人類觀和刑法理論給予沖擊性影響,我們不得不佩服他豐富的想象力。當天生犯罪人論受到批判時,能夠對自己的理論進行修正,形成犯罪原因綜合論,從這點上說龍勃羅梭不愧為一個嚴肅的科學家。盡管隨著研究的深入,龍勃羅梭的觀點受到徹底批判,但是用自然科學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卻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對此,我們需要的不是一種判決,而是一種判斷。而判斷又離不開判斷者,“只有那種由人性深處的自我意識所創造的意志,才能于不同的人際之間實現這種選擇:一句名言說道,什么樣的人選擇什么樣的哲學?!?[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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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刑事法學舊派與新派的犯罪學思想比較研究
犯罪心理論文范文第5篇
內容提要: 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是存在對立的,這主要表現為一元的犯罪論體系與二元的犯罪論體系之間的對立。以北京大學張文教授為代表的人格刑法學是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互相融合的人格刑法學,其崛起可謂是側重于主觀主義與行為人主義的刑法學在我國的再生,對此應當予以高度的關注。但是,人格刑法學的觀點是否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可接受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仍有待未來進一步研究?,F今,人格刑法學只是一種美好的構想。期刊網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引入了蘇俄刑法學,以社會危害性理論為中心的蘇俄刑法學曾經在我國一統天下。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我國刑法學還是以恢復重建為主,因而蘇俄刑法學的本土化獲得了較大的進展。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隨著經濟上的對外開放,在學術研究上也呈現出一種對外開放的態勢。在刑法學中,德日的與英美的刑法知識被系統地引入我國,尤其是西方近代史上的各種刑法流派在我國都得到呼應,我國刑法學研究開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其中,以北京大學張文教授為代表的人格刑法學的崛起,可謂是側重于主觀主義與行為人主義的刑法學在我國的再生,對此應當予以高度的關注。期刊網
刑事古典學派建立在客觀主義基礎之上的行為刑法與刑事實證學派建立在主觀主義基礎之上的行為人刑法之間的對立,是近代西方刑法學史上的一條基本線索。這兩個學派的互相抗衡、互相融合,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近代刑法學的發展。刑事古典學派以自由主義、罪刑法定主義等為號召,主張建立在客觀主義基礎之上的以行為為本位的刑法。而刑事實證學派則以團體主義、防衛社會為價值取向,主張建立在主觀主義基礎之上的以行為人為本位的刑法。在這種情況下,行為刑法還是行為人刑法,成為一個哈姆萊特式的選擇,尖銳地擺在每一個刑法學人的面前。當然,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都存在一種深刻的片面,因而互相妥協、互相折中就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在近代刑法學史上,行為刑法逐漸地吸收行為人刑法的思想,這是不可否認的。因此,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的折中,仍然有一個以2009年第6期(總第67期)行為刑法為主還是以行為人刑法為主的問題。筆者認為,行為刑法應當是基本的理論框架。行為人刑法只能對行為刑法起到一種補充的作用。在此,筆者謹以犯罪論體系為視角,對人格刑法學進行一些評論。
在犯罪論體系上,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也是存在對立的。這主要表現為一元的犯罪論體系與二元的犯罪論體系之間的對立。一元的犯罪論體系,是以“行為”為中心所設立的犯罪論體系,亦即系在行為中認定犯罪的實體,并以“行為”為成立犯罪的必要原理。[1]在德日刑法學中,一元的犯罪論體系始終是犯罪論體系的主流,自李斯特一貝林創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的古典的犯罪論體系以后,歷經新古典的犯罪論體系、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和目的理性的犯罪論體系,盡管在內容上有所發展,但三階層的理論框架并無根本性的改變。而二元的犯罪論體系則是指將成立犯罪的要件,從“行為”與“行為者”兩方面作二元的研究。自 “行為”方面言,必須該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而無行為正當化事由之存在(即無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
自“行為者”方面言,必須有“責任性”之存在,惟此之所謂“責任性”并非關于“行為”本身之屬性,而系關于實施違法行為之“行為者”的人格之屬性(特質)。[2]根據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洪福增的介紹,二元的犯罪論體系包含以下三位德國教授所主張的類型。
坎托羅維索(Kantorowicz)的體系(見下圖一):
圖(略)
在上述二元的犯罪論體系中,犯罪這一要件相當于二元的犯罪論體系的構成要件該當性。當然,由于拉德布魯赫采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其構成要件中包含了客觀的構成要件與主觀的構成要件。而犯罪人這一要件,與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建立在規范責任論之上的有責性在內容上是相同的。
米特邁爾(Mittermgier)的體系(見下圖三):
圖(略)
在上述二元的犯罪論體系中,適合于構成要件之違法的舉動相當于一元的犯罪論體系中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而責任相當于一元的犯罪論體系中的有責性。行為者人格是這一二元的犯罪論體系所特有的,這也是與一元的犯罪論體系的根本區別之所在。因此,上述二元的犯罪論體系是最為純正的二元的犯罪論體系。
通過以上一元的犯罪論體系與二元的犯罪論體系的比較可以看出,一元的犯罪論體系與二元的犯罪論體系在結構上存在共通之處,即都把構成要件該當性放在第一位。只有在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這一要件以后,才可以對犯罪人進行責任的追究。因此,二元的犯罪論體系雖然強調犯罪人的人格在定罪中的重要性,但由于受到構成要件該當性這一客觀要件的限制,二元的犯罪論體系自然不會墮落為主觀歸責,從而堅守了法治國的價值理念。當然,二元的犯罪論體系都從行為(犯罪)與行為人(犯罪人)這兩個方面建構犯罪論體系,把行為人(犯罪人)要件放在與行為(犯罪)要件平起平坐、相提并論的位置上,從而體現其行為與行為人的二元性。但是,行為與行為人的二元區分不能對應于客觀與主觀的二元區分。因為一元的犯罪論體系雖然分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這三個要件,但根據古典的犯罪論體系,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是客觀要件,而有責性是主觀要件。因此,二元的犯罪論體系如果僅僅把行為人要件界定為主觀要件,則與一元的犯罪論體系還是難以在實質上加以區分。在這一點上,米特邁爾的二元的犯罪論體系,明確地將行為者人格作為犯罪成立的一個要件,這才能充分體現二元的犯罪論體系的性質。最后應當指出,隨著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的互相融合,一元的犯罪論體系并非純正的行為刑法的犯罪論體系。同樣,二元的犯罪論體系也不是純正的行為人刑法的犯罪論體系??梢哉f,一元的犯罪論體系從古典的犯罪論體系到目的理性的犯罪論體系的演變過程,就是在三階層的框架內不斷吸納行為人刑法的內容的過程。而二元的犯罪論體系則是在形式上將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共同納入一元犯罪論體系。因此,現在的一元的犯罪論體系是實質上的二元的犯罪論體系,而二元的犯罪論體系則是形式上的二元的犯罪論體系。申言之,目前已經不存在絕對的一元的犯罪論體系。無論是以行為為本位的一元的犯罪論體系,還是以行為人為本位的一元的犯罪論體系,兩者都是兼顧行為與行為人的二元的犯罪論體系。之所以出現上述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相互融合的趨勢,筆者認為是與從法治國到文化國的價值論演變,以及從存在論到規范論的方法論轉變密切相關的。當然,在德日刑法學中,占主導地位的還是一元的犯罪論體系。之所以如此,是由行為與行為人的主次關系所決定的。對此,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二元的犯罪論體系將行為與行為人并列,存在輕重不分之弊,[3]值得考慮。
這里需要予以特別關注的是威爾澤爾的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相對于古典的與新古典的犯罪論體系而言,威爾澤爾的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具有從客觀向主觀轉向、從事實向規范轉向,同時也具有從行為向行為人轉向的特征。尤其是人的違法論的提出,取代了物的違法性,將對行為人的強調從有責性階層提前到違法性階層。在違法性這一要件中,威爾澤爾將不法與行為人并列。在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中,成立犯罪的第二個條件是“行為與行為人”,威爾澤爾特別提到了“作為犯罪學類型的行為人”,其重視“行為人”對于成立犯罪的意義。這種將行為與行為人作為犯罪的構成要素建立體系的立場,學界稱之為二元的犯罪論。因此,威爾澤爾的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也被歸入二元的犯罪論體系。[4]但是,威爾澤爾的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雖然在違法性階層中,同時強調行為不法與行為人的不法,直接將行為人作為刑事不法的評價對象,但其行為人要素還是被包含在違法性要件之中,三階層的基本格局并沒有被打破,對于行為人也沒有在整個犯罪構成上與行為平起平坐。在這個意義上,還是應當把威爾澤爾的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歸入一元的犯罪論體系。但也不否認,威爾澤爾兼采二元論。[5]筆者認為,這一評價是公允的。
張文教授倡導的人格刑法學,并非絕對的行為人刑法,而是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互相融合的一種人格刑法學,張文教授指出:
我們所倡導的人格刑法學,是指順應刑法發展思潮,將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既作了結合,又作了發展。結合表現在,以客觀行為為前提,以犯罪人格這一主觀性質的事物為補充,形成客觀的危害社會行為+主觀的犯罪人格這樣一種二元的定罪量刑機制;
對犯罪人格的考慮,并非僅是為了從理論上改變犯罪處罰的根據,或僅主張犯罪人格之于量刑的意義,而是在于,突破現行的以行為為中心的定罪機制,將犯罪人格由以往的量刑階段推進到定罪階段。在量刑階段,仍然保持現行的以行為及人格為考察點的二元機制。這種將犯罪行為與犯罪人格并重、以犯罪行為與犯罪人格二元因素為定罪與量刑機制的刑法觀,我們稱之為人格刑法學,以區分于單一以行為為中心的行為刑法和以行為人為中心的行為人刑法。[6]
根據以上關于人格刑法學的定義,人格刑法學與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的根本區分在于:在定罪階段,是否把犯罪人格作為一個獨立的定罪根據。定罪問題是通過犯罪論體系解決的,因而在犯罪論體系中如何納入犯罪人格這一要素,就成為人格刑法學的標志。張文教授曾經提出在其人格刑法學基礎之上的二元論的犯罪論體系。這一體系的特點是將犯罪構成改為犯罪人構成,因而把犯罪要素稱為犯罪人成立要素。這一要素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事實判斷要素,主要是指法定的刑事違法行為類型,包括行為、結果、行為主體身份、故意、過失等內容。第二方面是價值判斷要素,主要是指法定的刑事責任承擔條件,包括排除合法辯護事由、認定犯罪人格(見下圖四)。[7]
圖(略)
由此可見,張文教授將上述情形稱為犯罪人成立要素,而不是犯罪成立要素,在此處體現了在犯罪與犯罪人這兩個要素當中,側重于犯罪人的價值取向。在事實判斷要素與價值判斷要素這兩個方面,刑事責任當然是一個價值評價問題,但在事實判斷要素中的刑事違法本身也包含價值評價。就此而言,事實與價值的區分并不是徹底的。當然,在上述體系中,將犯罪人格作為一個獨立要素在犯罪人成立要素中加以確立,這是其人格刑法學的重要體現。而在這一點上,與米特邁爾的二元的犯罪論體系是較為接近的,后者也把行為者人格當作獨立的犯罪要素。因此,張文教授關于犯罪論體系的構想屬于二元論的犯罪論體系,這是沒有問題的。
如前所述,自從目的論的犯罪論體系以后,德日刑法學開始從行為刑法向行為人刑法轉變,但基本格局是在行為刑法的體系中容納行為人刑法的內容,體現了以行為刑法為主、以行為人刑法為輔的原則。在人格刑法學上也是如此。例如日本大塚仁教授是人格刑法學的積極倡導者,但他對于二元的犯罪論體系也是持否定態度的。大塚仁教授在評論二元的犯罪論體系時指出:
像上述那樣理解作為犯罪概念基底的行為及行為人的意義時,想把兩者作為犯罪構成要素同等考慮的二元犯罪論,也是不能支持的。應該認為,行為人處在行為的背后,是第二層次的問題。即使構成要件上表示著一定的行為人類型,它也只不過是構成要件的要素,對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人的具體評價,結局不外乎是違法性及責任的問題。在上述的諸見解中,坎托羅維奇和拉德布魯赫所意圖的行為人性,主要與責任一面相關,米特邁爾提出的行為人意味著違法性和歸責的前提。因此,在犯罪概念的基底中補充地承認行為人的意義時,就沒有必要對以行為概念為基本的犯罪論體系再加修正。[8]
大塚仁教授的人格刑法學思想主要是透過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實現的: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中采人格行為論、在違法性中采人的違法論、在有責性中采人格責任論。因此,人格行為論、人的違法論、人格責任論就如同一條紅線,使形式上一元的犯罪論體系成為實質上二元的犯罪論體系。對于大塚仁教授的這一人格刑法學在犯罪論體系中的體現方式,張文教授提出了批評,認為這是一種準人格刑法學或者“半截子”人格刑法學,指出:
根據大塚仁人格刑法學的思想,定罪仍然實行的是單一的行為中心論,人格在這里的作用不過是被用來說明作為犯罪構成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是體現了行為人人格的行為。也就是說,它仍然只是如同新派一樣,揭示了行為背后所隱藏的東西——人格,并沒有讓這種隱藏的東西從行為這一遮羞物后面浮現出來,發揮其在定罪方面的作用。在刑罰理論部分人格刑法學確實發揮了實效,即人格本身對量刑確實具有實質性的影響,而非僅僅是當作處罰對象的行為的說明。但是,這種實效實際上也只是新派行為人刑法觀貫徹結果的繼續罷了。既然稱為人格刑法學,而刑法學是包括定罪和量刑兩大部分的,只有在定罪和量刑兩部分都貫徹行為與人格并重的思想,才能稱得上是人格刑法學。[9]
對于大塚仁教授在刑罰論部分體現的人格刑法學思想,張文教授并沒有否定。關鍵是在犯罪論中,張文教授認為大塚仁并沒有體現人格刑法學思想,即沒有把人格與行為并列作為定罪的獨立要件,而只是把人格隱藏在行為背后作為行為的一個要素。因此,大塚仁教授的人格刑法學是“半截子”的;
犯罪論無人格刑法學,刑罰論才有人格刑法學。正是在這一點上,張文教授的人格刑法學與大塚仁教授的人格刑法明顯地區分開來了。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大塚仁教授的人格刑法學是一種較為保守、也是較為含蓄的人格刑法學,而張文教授的人格刑法學則是一種較為激進的、也是較為張揚的人格刑法學。
那么,大塚仁教授的犯罪論果真是一個無人格刑法學的犯罪論嗎?筆者并不這么認為。應該說,大塚仁教授在犯罪論體系中以人格行為論、人的違法論、人格責任論等為主要內容構筑了,人格的犯罪理論。大塚仁教授在論及人格的犯罪理論時指出:
在尊重自由主義契機的刑法學中,不能脫離現實表現出的犯罪行為論及犯罪人的危險性.而且,行為人只有作為現實的犯罪行為的主體才看出其意義。這樣,應當以作為相對自由主體的行為人人格的表現的行為為核心來理解犯罪。站在這種基本觀點上的犯罪理論,可以稱為人格的犯罪理論。[10]
因此,筆者認為大塚仁教授的人格刑法學與張文教授的人格刑法學之間的區別,并不在于在犯罪論中是否要考慮人格這一要素,而是如何體現人格這一要素。大塚仁教授認為,通過人格行為論、人的違法論和人格責任論,已經能夠在犯罪論中體現人格刑法學思想。而張文教授則認為,只有把人格作為定罪的一個獨立要件,才能真正體現人格刑法學思想。
這里涉及犯罪行為與犯罪人格之間的關系問題。犯罪行為是指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的行為,對此是沒有異議的。而犯罪人格也稱犯罪個性,是一種嚴重的反社會人格??梢哉J為,犯罪人格是在生物的與社會因素制約下的一種趨向于犯罪的穩定心理結構,它對犯罪行為具有源發性。[11]由此可見,犯罪人格與犯罪行為之間具備有十分密切的聯系?,F在問題是:犯罪行為與犯罪人格是否具有邏輯上的表里關系,即只要有犯罪行為必然存在犯罪人格,反之亦然。換言之,是否存在沒有犯罪行為但有犯罪人格,或者沒有犯罪人格但有犯罪行為之情形?筆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像過失犯罪等犯罪類型,都并未存在犯罪人格。犯罪人格大多存在于暴力犯罪與性犯罪等自然犯中。因此,犯罪行為與犯罪人格具有可分離性:任何犯罪都必然存在犯罪行為,但并非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人格。
由此可見,對于犯罪成立來說,犯罪行為與犯罪人格的作用并非是等量齊觀的。犯罪論體系如果是犯罪構成體系而不是犯罪人構成體系,那么,在犯罪論體系中只能采一元的犯罪論體系,即以行為刑法為主,以行為人刑法為輔。但如果犯罪構成是犯罪人構成而非犯罪構成,那么一元的犯罪論體系是難以采納的,非但如此,而且二元的犯罪論體系也難以接受,而應當在犯罪論體系之外,另外建構犯罪人體系。張文教授在論及犯罪危險性人格的主體歸屬性時,指出:
行為人在犯罪危險性人格支配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為犯罪人,其人格可稱為犯罪人格。據此,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人,除了根據他是否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是否觸犯了刑事法律之外,還應看他是否具有犯罪危險性人格。筆者以為,不具備犯罪危險性人格者,即使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也不應將其定罪,并稱之為犯罪人。只有違反了刑法規范并具備了犯罪危險性人格的人。才是犯罪人。[12]
以上這一論斷是張文教授人格刑法學的精華之所在。根據以上邏輯,我們可以排列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行為符合構成要件——沒有犯罪人格,不能定罪;
第二種情形,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具有犯罪人格,應當定罪。
在以上兩種情形中,第二種情形爭議不大,關鍵是第一種情形,行為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僅僅因為沒有犯罪人格而不予定罪。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于一元的犯罪論體系,處罰范圍必將縮小,這就是張文教授所倡導的非犯罪人化:
目前按照刑事法律被規定為犯罪的人,根據新犯罪人說,對其中沒有犯罪危險性人格而落入刑法視野者,使其主體行政違法化,即成為違法行為者。對其處罰實行非刑罰化,處以行政處罰。[13]
犯罪行為與犯罪人,本來是一種作品與作者的關系,犯罪行為是犯罪人的作品,犯罪人是犯罪行為的作者。因此,是犯罪行為決定犯罪人,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就是犯罪人。但張文教授的人格刑法學則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犯罪行為與犯罪人之間的關系,如果沒有犯罪人格,則即使實施了犯罪行為也不是犯罪人。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構成就轉變為犯罪人構成。而犯罪人構成是在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再加上犯罪人格的要件。
張文教授的這一人格刑法學思想,在自身邏輯上是能夠成立的。問題只是在于人格刑法學的觀點是否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可接受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這是值得關注的。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本身就是較為狹窄的,因而擴大犯罪圈就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呼聲。根據張文教授的犯罪人構成體系,雖然犯罪范圍沒有重大變動,但那些實施了我國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卻因為不存在犯罪人格,而被排除在犯罪的范圍以外。對此,在刑事政策上是否具有接受性,這是一個十分現實的問題。這里所謂刑事政策上的可接受性,是指刑事政策能否容忍這種情況,這一點又取決于:非犯罪人化是否會削弱刑法的懲治力度?在目前我國社會治安不好,犯罪率較高的情況下,實行這種非犯罪人化存在著較大的政治風險,接受起來是有相當難度的。張文教授指出:
二元論的結果是使刑法的打擊面變窄了,只有那些既實施了法益侵害行為,又具有人格惡性的行為人才能進入刑法的視野,這是符合刑法謙抑性要求的。[14]
對于刑法謙抑性,筆者當然是贊同的。但對于那些非犯罪人化以后的犯罪行為并非根本不受處罰,而是作為行政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這一點,恰恰是筆者所擔憂的。非犯罪化一樣存在形式上的非犯罪化與實質上的非犯罪化之分。形式上的非犯罪化,是指某一行為只是不作為犯罪處罰,但作為行政違法行為處罰。而實質上的非犯罪化是指不僅不作為犯罪處罰,而且不作為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實質上的非犯罪化涉及國家權力與公民自由之間的結構性調整:實質上的非犯罪化,表明國家權力對公民個人行為的干預范圍縮小,公民自由也隨之擴張。但在形式上的非犯罪化的情況下,公民自由沒有縮小,而只是國家權力中的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結構性調整:隨著形式上的非犯罪化,司法權縮小而行政權擴張。就司法權的行使與行政權的行使相比較而言,前者更有利于公民后者卻不利于公民。因為,通過司法程序的刑罰處罰,由于存在公檢法三機關的制約以及獲得律師辯護,因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依法受到保障。但治安性與行政性的處罰卻是行政機關,尤其是公安機關在沒有其他機關制約也沒有賦予被處罰者以各種程序性權利的情況下獨自決定適用的,因而雖有效率卻有悖法治的基本要求。[15]
非犯罪人化也是如此,同樣存在著形式上的非犯罪化與實質上的非犯罪人化,只有非犯罪人化以后不受任何處罰,才是實質上的非犯罪人化。而非犯罪人化以后,又受到行政處罰,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非犯罪人化,而是形式上的非犯罪人化。對于這個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警覺。
以犯罪人格作為犯罪人成立的要件,最大的問題還在于司法上的可操作性。行為刑法之所以被人接受,與對于行為認定的標準明確可行,是具有密切關系的。因為行為是客觀的,可以把握的,因而具有明確性,可以作為罪刑法定主義的基礎。即使是刑事實證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李斯特,也竭力主張行為人刑法,提出了“應受處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人”的著名命題。但在犯罪論體系上,他創立了以因果行為論為基礎的一元的犯罪論體系,主張在犯罪論體系中貫徹自然主義與實證主義。對此,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林東茂教授作了以下生動描述:
李斯特是古典體系的創建者之一,他甚至企圖在刑事立法上貫徹實證主義的精神。他在1913年為《德國刑法典》修正案所提的建議,就企圖以自然科學的語言,精確地描述犯罪類型。舉例說,他建議侮辱罪應該這樣規定:“一連串的喉結抖動,血脈賁張,引致他人之不愉快情緒,為侮辱罪,處一年以下自由刑?!北晃耆枵呤欠駳獾锰_大家有目共睹,一切眼見為憑,不要作價值判斷。以這種生物學的語言描述侮辱,多么精確,多么客觀。[16]
這就是操作上的可行性向原理的正確性的妥協。相對于客觀行為,犯罪人格是更為隱蔽,也是更難測量的。對于這一點,人格刑法學的主張者都是承認的。例如,大塚仁教授把犯罪征表主義看作是行為人刑法向行為刑法的妥協性理論,因為在現代科學的水平上,只有以表現于外部的行為為中介才能認識犯人內部的危險性。大塚仁教授認識到將主觀主義、行為人主義徹底化,犯罪概念就會變得暖昧,具有侵害行為人自由之虞。這種缺點,通過采用征表主義也不能除去。[17]對于犯罪人格的這種模糊性,劉艷紅教授指出:
作為一個新的定罪條件,犯罪危險性人格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并非一目了然,而是需要經過專業的判斷的,由于犯罪危險性人格的鑒定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存在,人格的鑒定并不規范,一些心理學上的研究也還不十分成熟,因而這種定罪條件本身也要進一步的研究和完善。對犯罪危險性人格的鑒定也成了人格的犯罪論體系中最薄弱的一環。[18]
如果犯罪人格的測量這一問題不解決,將犯罪人格作為定罪要件,就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至于犯罪人格是作為人罪要件還是出罪要件,[19]筆者認為取決于行為構成與行為人構成之間的位階關系。只要把犯罪人格的認定放在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后的一個環節,則無論把犯罪人格稱為定罪要件還是出罪要件,它在客觀上都只有出罪功能。除定罪以外,量刑當中如何考慮犯罪人格也存在一個可操作性問題。行為刑法是完全以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作為量刑的基礎,這是一種報應刑主義。而行為人刑法則完全以人身危險性作為量刑的基礎,這是一種目的刑主義。目前德、日刑法學的通說是采并合主義,即以報應確定刑罰的上限,以目的調節具體刑罰。張文教授雖然反對并合主義,[20]提倡教育刑,但在人格刑法下的量刑基礎及其方法上,主張對犯罪人的裁量,不僅要考慮客觀行為,而且要考慮犯罪人的人格狀況。從這一觀點來看,似與并合主義并無根本區別。問題在于:犯罪人格在量刑中占據什么地位?是以行為為主還是更多地考量犯罪人格的因素,這對于量刑都具有重大影響。
綜上所述,人格刑法學是一種美好的構想,是未來的刑法學。生在當下的筆者,雖然向往未來,但更立足于現實。因此,筆者還是站在一元的犯罪論體系的立場上,向二元的犯罪論體系表示致敬。
【注釋】
[1]參見洪福增:《刑法理論之基礎》,臺灣刑事法雜志社1977年版,第6頁。
[2]參見洪福增:《刑法理論之基礎》,臺灣刑事法雜志社1977年版。第22頁。
[3]參見洪福增:《刑法理論之基礎》,臺灣刑事法雜志社1977年版,第24頁。
[4]參見李立眾:《犯罪成立理論研究——一個域外方向的嘗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頁。
[5]參見洪福增:《刑法理論之基礎》,臺灣刑事法雜志社1977年版,第17頁。
[6]參見張文等:《人格刑法導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頁。
[7]參見張文:《是以行為為中心,還是以犯罪人為中心?——關于犯罪論體系根基的思考》,載梁根林主編:《犯罪論體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8](日)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頁。
[9]參見張文等:《人格刑法導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頁。
[10](日)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頁。
[11]參見陳興良:《刑法的人性基礎》,中國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7頁。
[12]參見張文等:《人格刑法導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頁。
[13]參見張文等:《人格刑法導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6頁。
[14]參見張文等:《人格刑法導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頁。
[15]參見陳興良:《犯罪范圍的合理定義》,載《法學研究》2008年第3期。
[16]參見林東茂:《道沖不盈——兼讀法律本質》,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評論》(第2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17](日)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6l頁。
[18]參見劉艷紅、許強:《人格的犯罪論體系之建構》,載梁根林主編:《犯罪論體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