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刪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務時間:8:00~21:00承諾一小時內刪除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參考。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范文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9條第1款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主要指勞動者的工作任務、生產崗位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怎么樣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包括廠紀廠規、生產標準、操作規范等);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范文第2篇
陷阱之一:【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旦出現拖欠工資、解雇、工傷等勞動爭議,勞動者由于手中沒有證據,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秳趧雍贤ā穼Υ俗龀隽嗣鞔_規定:
1.勞動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0條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明確了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唯一法定形式,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達成口頭勞動合同的,視為未訂立勞動合同。這里只有一個例外,即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寬限期?!秳趧雍贤ā穼τ萌藛挝缓炗唲趧雍贤o予了一個月的寬限期,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超過一個月的最后期限,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3.不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為了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一旦出現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企業向自己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超過 1年仍然沒有簽訂合同,可依法視為自己已經與該企業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陷阱之二:【扣押證件或收取押金】
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扣押勞動者的各類證件,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限制勞動者合理流動。對此,《勞動合同法》第 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這里的“其他證件”一般包括居民戶口簿、檔案、暫住證、畢業證、學位證、專業技能證書、職稱評定證書等證件?!耙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通常包括服裝費、電腦費、住宿費、培訓費、集資款(股金)等?!秳趧雍贤ā愤€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陷阱之三:【必備條款不齊全】
一些企業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規范、不完善,關鍵性條款表述得含糊不清,如出現“薪資待議”等內容,一旦出現爭議勞動者就有理說不清。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專門做了規定,包括: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應當是注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名稱。用人單位的住所,必須標明具體地址,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主要辦事機構為住所。具備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中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中寫明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煞譃槿N類型,即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工作地點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及就業選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權了解自己的工作地點,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休息休假是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勞動法》第 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p>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條款主要包括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加班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獎金分配辦法、試用期及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內容。值得注意的是,按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已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
7.社會保險。一般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 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對照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齊全,約定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避免日后產生勞動爭議。
陷阱之四:【不參加社會保險】
為了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勞動合同法》第 17條把社會保險列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此外,我國《勞動法》第 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 4條也做出類似規定,第 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陷阱之五:【設置“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對勞動者的權利做出限制或者剝奪勞動者的權利,從形式上表現出來的一種不平等做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
1.生死條款。即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工傷概不負責”,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以及類似內容的條款。比如一些高風險企業往往在勞動合同中設置了這樣的條款:“乙方(指員工)在工作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如果乙方違章操作導致自己負傷,不屬于工傷,醫療救助費用由乙方自理,與甲方(指企業)無關。甲方也不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類條款是無效的。
2.限制婚育條款。即在勞動合同中限制或禁止女職工結婚、生育的條款,一旦結婚、生育即終止合同。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 23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p>
3.違背勞動者意愿的條款。如規定“不經批準不得辭職”,或者規定“甲方(指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臨時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乙方(指員工)必須服從甲方的安排”等類似內容。
4.排除勞動者合同解釋權的條款。如規定“本合同內容及不明事項的最終解釋權歸甲方(指用人單位)?!?/p>
5.末位淘汰條款。比如有的企業將員工一定時期內的業績進行排隊,業績最差的即被辭退。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如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的工資可以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經員工同意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這類條款應當屬于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 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內容應屬于無效合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合同文本中存在上述“霸王條款”,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變更。造成損害的,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陷阱之六:【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一些新規定。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盁o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定解除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可分為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三種法定情形下,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 82條還明確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陷阱之七:【濫用試用期】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實踐中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卻屢屢發生,如約定的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等?!秳趧雍贤ā穼Υ俗鞒隽艘恍┬乱幎ǎ?/p>
1.試用期限規定。不同勞動合同期限有不同的試用期,且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工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間勞動合同解除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4.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陷阱之八:【違法使用勞務派遣工】
近年來,勞務派遣成為了一種比較普遍的用工形式。一些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權益受到侵害,不能獲得與用工單位的職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發生工傷后往往得不到賠償?!秳趧雍贤ā穼趧张汕灿霉ば问阶鞒隽艘幏叮?/p>
1.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只有依法設立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注冊資本不得少于 50萬元。
2.限定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3.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尤其是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針對存在勞動關系三方主體的特殊情形,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5.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6.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包括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7.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陷阱之九:【違法約定違約金】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在實踐中,一些企業以解決勞動者戶口、住房、配偶工作等理由,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同樣也是無效的。對于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
陷阱之十:【勞動合同文本不交給勞動者】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只讓勞動者在空白勞動合同書上簽字,不讓勞動者了解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或者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已經簽訂好的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由于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拿不出證據,合法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對此,《勞動合同法》第 16條第 2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庇萌藛挝晃磳趧雍贤谋窘桓秳趧诱叩?,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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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范文第3篇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臻完善,各行各業對人才的需求日趨緊迫。職專(高)畢業生以其自身的優勢,不斷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越來越受用人單位及經營者的喜愛。但是他們在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卻忽視往往忽視了《勞動法》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并且對就業以及就業合同簽訂中有關自身利益條款和相關知識了解不夠深刻,特別是初出校門的職專(高)生,由于普遍缺乏社會經驗和社會實踐;
而用人單位又千方百計設下陷阱,比如:有些用人單位采用拖延戰術,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以后不了了之,雙方發生勞動爭議以后陷入口說無憑窘境;
或者在合同中有些條款存在陷阱,隱蔽地違背勞動者的意愿或者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口頭承諾;
使勞動者在以后的工作之中蒙受不白損失。故此就業過程中合同糾紛問題日趨增多,這就需要他們在工作中加以認真研究,運用法律武器,不斷學習完善《合同法》、《勞動法》等相關的法律知識,并制定相應的對策,使更多的職專(高)畢業生了解就業及就業合同方面相關知識,既要積極爭取機會,又要注意保持謹慎態度;
注意協商的方式方法和運用相關法律減少風險。以維護職專(高)畢業生自身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職專(高)畢業生、就業合同、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臻完善,各行各業對人才的需求日趨緊迫。職專(高)畢業生以其技術全面,基礎知識結構合理、扎實可靠,培訓周期短、學生精力充沛、富有創新精神等優勢。適應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深受用人單位的歡迎。職業教育進入了興旺發達的新階段。但是,隨著人才需求量的增大,職專(高)畢業生與部分用人單位勞資糾紛也不斷出現,原因有以下兩點:1、各種經濟實體的出現,用人單位魚龍混雜;
不排除個別用人單位、經營者的惡意用工意圖;
2、部分職專(高)畢業生在求職時急于求成,忽視《勞動法》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對就業合同中有關自身利益條款的知識了解不夠,從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了避免諸如此類問題的出現,使更多的職專(高)畢業生了解就業及就業合同方面相關知識,筆者僅就職專(高)畢業生就業合同的問題,提出一些浮淺的認識。
一、職專(高)畢業生的含義及就業新動向。
我國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兩級,小學六年,初中三年,學習期限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習結束,初中畢業生根據其學業情況和個人意愿,實行分流。除部分學生進入普通高中繼續求學,進入大學深造之外。約占60%--70%的初中畢業生,將進入職業學?;蚵殬I技術學校學習,學校根據社會市場的需要、經濟發展的形勢以及學生個人身心的發展規律和自身潛力,開設與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實質學科課程,如經濟管理、會計電算化、美工裝潢、汽車修理、電器維修、餐飲服務、賓館服務、文秘檔案等,以培養各種人才。課程一般分為: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職專(高)學生經過兩、三年的學習,在掌握相應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知識之后,進入工廠、機關、商店等企、事業單位開始就業。我們將這部分學生稱之為職專(高)生。近幾年來,由于黨的“十六大”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的戰略方針的順利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呈現出勃勃生機,公有制經濟和民營經濟蓬勃發展。職專(高)學生畢業流向開始進入部分民營經濟實體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不同于以往的計劃經濟時期,由學校聯系就業,這是近年來職專(高)畢業生就業的新動向。
二、就業過程中的勞動合同。
(一)、就業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就業合同是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為保障畢業生分配而簽訂的協議。就業合同的特征有:
其一,就業合同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三方的利益;
其二,就業合同簽訂時的學生身份,在勞動合同簽訂后會轉化為員工身份;
其三,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合同的效力應當喪失。
(二)、職專(高)畢業生就業過程中常見的就業合同問題。
因筆者工作性質,最近一段時期,時常聽到職專(高)畢業生抱怨在工作中遇到的勞資糾紛問題,其中以不平等就業合同居多,主要有:
1、口頭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并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職專(高)畢業生極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許諾,以為對方許諾的東西就是真能得到的東西,寧可相信“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也不愿懷疑對方的誠意??墒?,這種口頭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對方是小人,那些許諾就會變成五顏六色的肥皂泡。
2、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來,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幾種解釋。一旦發生糾紛,招聘方總會振振有詞地拿出這種所謂規范式的合同來為自己辯護,最后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3、單方合同。一些企業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如,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等,而合同上關于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4、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的用人單位為逃避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有的求職者為了得到工作,違心地簽了合同,卻不知這樣做的結果也許是用人單位更無視勞動者的安全,如果真的發生了意外,也許連討個說法的機會也沒有。
5、兩張皮合同。有些用人單位懾于勞動主管部門的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單位一手炮制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下的,因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三、就業合同問題及相應對策。
(一)、正確認識就業合同:
一個完整的勞動合同過程包括四個方面:訂立主體、合同內容、合同形式、法定程序。
首先察看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用工資格,現在有些單位自己沒有用工資格,又不愿意向勞動服務公司購買勞務,于是就堂而皇之地用起工來。如果單位沒有用工資格,勞動者和該單位之間的關系就不是勞動法律關系,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護。
其次看合同具體內容約定,這是最復雜也是最多陷阱的。
再次看合同形式是否合法或者是否正常,勞動合同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問題往往出在口頭合同上,口說無憑,特別是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僅僅口頭約定試用期,不采取書面形式,這很可能是一種陷阱。
最后看是否辦理用工手續,單位用工是應當辦理用工登記的。事實上,有些單位因為是非法用工(例如沒有用工資格的單位擅自招工用工)而不依法辦理用工手續,這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金就無法正常繳納;
解除勞動關系以后,勞動者也無法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并享受相應的物質幫助待遇。
(二)、仔細查看勞動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約定的事項在勞動合同生效以后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履行?,F實中,勞動合同內容的協商過程常常表現為用人單位向求職者出具一份已經擬定的合同樣稿,求職者接受就表示同意簽訂。這樣單位便處于主動地位,它們往往將法律規定的方式表達在事先擬定的合同之中。故求職者需要特別注意合同上勞動法規定的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協商的或者法律規定必備的那部分內容,避免合同中有些條款存在陷阱,隱蔽地違背勞動者的意愿或者用人單位對求職者的口頭承諾。這就需要求職者細心察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必備條款是《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七個方面,即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蓚錀l款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而成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內容條款。必備條款強調一個“齊”字;
而可備條款強調一個“準”字。必備條款少了,則該份合同部分無效,缺失的部分權利義務關系就處于不確定狀態,對勞動者很不利。所以看必備條款關鍵就看七個方面是否齊備,陷阱往往出在條款缺失,做了“埋伏”??蓚錀l款是勞動合同最體現合同雙方協商精神的地方,法律規定最少、彈性最大,最能表達勞動者的利益所在,也是險象環生之處。要做到“準”字,求職者需要做好“四查看”。
1、試用期條款
試用期存在的常見陷阱可以概括為三“計”:首先是“空城計”。即光有試用期而沒有合同期的約定,這種情形常常以口頭合同形式出現。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付出的代價往往小于合同期,有的用人單位希望以此來規避法律,試用期滿就將勞動者掃地出門,再換一批人,以此獲得“廉價勞動力”,而此時勞動者也只能無奈而去。其次是“連環計”,即一個試用期剛完又一個試用期又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一直處于“臨時狀態”,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讓勞動者走人。相應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并且試用期越長,相應的合同期也應當越長,求職者應謹防上當。第三是“調包計”,即將試用期美其名曰為轉正期,名為轉正期實為試用期,瞞天過海騙人,試用期一拖再拖。職專(高)畢業生應當注意此時法律注重看實質而不看名稱。
2、服務期條款
勞動合同一般不對服務期限作出約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求職者才有義務與單位訂立服務期限條款,即出現單位出資招用、單位出資培訓、單位提供其他特殊待遇這三種情形之一,單位可以要求與求職者訂立服務期限條款。服務期限的約定是勞動者對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的補償,它實際上是一定期限內勞動者有專門為該用人單位服務的義務,限制勞動者選擇其他單位工作的權利,而將合同期限的決定權交給用人單位。此時用人單位處于權利人地位,它可以選擇行使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權利,勞動者有義務追隨用人單位的選擇。用人單位行使該項權利表現為:每一個合同期限終止后還想繼續聘用該勞動者,那么它就可援引服務期條款,繼續要求保持與勞動者的勞動法律關系。所以,求職者需要注意服務期限條款,以免陷入“難以自拔”的境地,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許諾難、給予優惠待遇,約定較長服務期的時候,求職者應該權衡好用人單位許諾的優惠待遇和服務期限的限制程度。
3、保守商業秘密條款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特征表現在經濟性、實用性、秘密性等方面,在市場經濟活躍的時代,商業秘密是現與企業的經濟利益甚至生存利益緊密聯系起來的,所以企業依法往往對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作出嚴密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體現在勞動者在職期間,也體現在勞動者與企業結束勞動法律關系以后而反映在勞動合同上。依據相應法律保守商業秘密條款通??梢酝ㄟ^約定提前通知期或者競業限制兩種辦法,但勞動合同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法,不能同時約定;
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的內容自行失效。
方法是:對負有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為在勞動合同或者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脫密期間勞動者是無法從事其他職業的,在人才競爭激烈的今天,勞動者將因此付出再就業機會的代價。約定競業限制的方法是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提前通知期約定和競業約定是有區別的,表現在:(1)提前通知期僅僅適用于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競業限制適用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2)提前通知期條款啟動后不發生向勞動者支付補償的情形,競業限制條款啟動后用人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3)提前通知期約定是在勞動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執行。值得一提的是,求職者往往認為保守商業秘密是自己當然義務,任由用人單位提出要求,不注意察看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而忽視了自己嚴格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依法獲取補償的權利或者被用人單位無端作了競業限制,無故遭受損失或受到限制。
4、違約金條款
相應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即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勞動者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勞動合同不能就其他違約金作出約定,即使約定了也不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現實當中違約金條款可能存在的陷阱主要有:(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或者保守商業秘密條款,其中單位沒有依法向勞動者承擔任何額外的義務,卻要求勞動者承擔義務,這是空頭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勞動者無需執行。(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或者保守商業秘密條款,其中單位承擔的義務太少,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太多而享受的權利太少,這需要求職者仔細權衡,常見的陷阱有:違約金約定太高,有些用人單位利用求職者特別是職專(高)畢業生急于就業的心理,無故高額約定違約金;
將服務期限條款與違約金條款結合起來,超長約定服務期限,使得勞動者不敢萌生跳槽的想法;
將違約金約定與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結合起來,過高約定保密要求,一旦勞動者有所疏忽,便招來麻煩。
四、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結果。法律從維護社會基本秩序的要求和保護勞動者基本利益的需要出發,規定了最起碼的標準和要求,而把絕大部分空間留給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依據自身需要和實際情形協商后達成協議。在勞動合同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僅僅規定了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包括勞動報酬,同時在法律的宏觀方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例如集體合同之類;
至于勞動報酬的具體約定,約定多高才合適,勞動法保持沉默。一句話,《勞動法》在勞動報酬上僅僅規定了底限,底限上面的事就不怎么過問了。勞動者通常要爭取更多的物質利益,用人單位則要削減勞動者的這種需求,這種對立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就充分表現出來了。勞動合同關于勞動報酬的約定不但關系到勞動者眼前的收入,還涉及社會保險問題(直接關系勞動者的生活保障和長遠利益)這使得許多單位絞盡腦汁與勞動者討價還價,并且千方百計設下陷阱使勞動者蒙受不白之損失,或者在勞動爭議發生之后使勞動者陷入被動。初出校門的職專(高)生,由于普遍缺乏社會經驗,因此在簽訂平生第一個勞動合同時一定要考慮周詳,認真識別。
此外,從實際操作勞動合同的情況來看,有兩方面值得特別指出:一方面是關于退工手續的問題。退工手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結束勞動法律的必需手續,也是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開始新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必需手續,它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充分實現。勞動合同關系結束后,用人單位應當從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兩周內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所辦理退工手續,而不是單位開了退工手續就可以了事的。缺乏退工手續,將會使得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不能合法地開始新的勞動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勞動者獲得失業救濟等社會保障。若用人單位逾期不給予辦理退工手續造成職工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害賠償。勞動合同關系結束有兩大種,其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了,合同雙方無意延續勞動合同期限而終止;
其二是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依法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勞動者應當及時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需要強調的是:“及時”兩字。因為勞動法上規定勞動爭議的案件司法解決程序是“一裁二審”,也就是勞動爭議仲裁是必經程序,沒有經過仲裁就不能上法院。同時勞動法又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兩個月,如果勞動者不及時提起仲裁,將來就會因為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個月而被裁決敗訴。超過時效的案子,不能獲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進入法院扭轉局面的可能性極其小?,F實中存在著大量的由于勞動者沒有及時提起仲裁而面臨“有理也沒用”的案子,這種情形令人痛心,勞動者明明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卻因為超過了兩個月的時效,有理也變成了沒理。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文書送達后,勞動者如果不服,應當于15日內向區人民法院提訟,15日又是 一個時效。
總之,應聘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是完完全全的博弈過程,勞動者處于劣勢;
對于職專(高)畢業生來說,既要注意把握好工作機會,也要注意謹防合同陷阱,既要積極爭取機會,又要注意保持謹慎態度;
注意協商的方式方法和運用法律減少風險;
這樣才能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參考文獻資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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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安全管理,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西藏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境內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部門。
第三條 勞動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勞動安全工作實行國家監察、行政管理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勞動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管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對勞動安全工作實行行政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
(二)在制定和審查技術改造計劃時,要把改善勞動條件作為重要內容,其重大項目應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和長遠規劃。
(三)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安全管理干部及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四)組織、領導安全檢查以及各項安全活動。
(五)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對重大傷亡事故和職業中毒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六)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勞動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
上述部門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對勞動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主管勞動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勞動安全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分管其它業務的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勞動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在勞動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
(二)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保證實施。
(三)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勞動安全工作。
(四)按年度制定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在每年的固定資產挖潛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用于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并保證??顚S?。
(五)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六)組織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并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七)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的統計報告與調查處理工作。
(八)嚴格執行有關女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規定,維護其合法權益;
不招收、錄用或使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九)嚴格按照有關職工勞保用品和保健食品發放管理的規定,供應職工的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和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情況,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有關勞動安全工作的決議。
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勞動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勞動安全工作負總的領導責任;
主管勞動安全的負責人,對勞動安全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負有關的技術責任;
負責其它業務的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勞動安全工作負責;
車間主任、班組長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勞動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設立勞動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一百五十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勞動安全機構,配備三人以上安全管理人員,同時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衛生技術總工程師或工程師;
一百五十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勞動安全人員。
第七條 各級勞動安全管理機構或勞動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執行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改善勞動條件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和挖潛、革新、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使用。
(五)及時研究督促解決不安全、不衛生的隱患。
(六)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危及人生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命令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七)做好傷亡事故和職業中毒事故的統計分析與報告工作,并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組織開展本單位、本系統的安全生產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向本單位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有權越級報告本單位違反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九)組織勞動安全衛生業務技術培訓,考核勞動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十)參與承包項目中安全衛生內容的審查及監督。
第八條 企業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勞動安全法規,勞動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提出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的合理化建議。
(三)及時反映、處理事故隱患,積極參加傷亡事故的搶救工作。
(四)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拒絕接受違章指揮。
(五)對領導或上級單位忽視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和控告。
(六)勞動合同制職工由于所在單位違反勞動安全法規,人生安全和健康得不到保障時,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設置工會勞動保護督察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的監督檢查人員,對本條例及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并按照全國總工會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條 各級經濟管理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必須和生產、技術、財務計劃同時下達。
第十一條 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承包以及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的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必須有安全衛生要求和保證勞動安全的具體措施。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錄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時,勞動合同中也必須有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和安全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進廠人員,必須進行廠、車間、班組(崗位)三級安全教育,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片。
對調換工種,改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以及工傷痊愈復工的人員,必須重新進行車間、班組(崗位)安全教育;
上述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第十四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不少于二十天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領取操作許可證后,方準獨立上崗操作。以后每年審核一次,不合格者,吊銷操作許可證,取消操作資格。
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五條 大、中專院校有關專業和技工學校應設置勞動安全衛生課程。
第十六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生產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除應進行日常的崗位巡回檢查外,每年還應根據生產形勢和季節特點,組織群眾性的普遍檢查和專業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不衛生的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暫時無力解決的,在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解決的同時,要采取臨時性的安全預防措施。
第十七條 安全檢查由領導主持,勞動安全、生產技術、計劃財務、工會、衛生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技術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的規定。
第十九條 審查工程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應有下列部門參加:
(一)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組織審查的,本單位的勞動安全、生產技術、計劃財務、工會、衛生等部門參加,同時,應邀請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的安全技術人員參加;
(二)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的,應有勞動、工會、衛生、建設銀行等部門參加;
對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須在設計任務書和設計總圖上加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專用章,否則,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方面的驗收,應有勞動、工會、衛生、建設銀行等部門參加,經驗收合格,由以上部門職合簽發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質量評價報告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民用建設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二條 礦山開采及地質勘探,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對于不具備安全衛生開采條件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生產場所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應符合《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放射防護規定》、《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等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露天作業遇有惡劣氣候危及職工安全時,要停止作業,因特殊情況下不能停止作業的,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機械、電氣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修理,應符合勞動安全衛生的要求;
機械、電氣設備的使用,必須有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設備上的安全衛生防護裝置應保持良好,不得隨意拆除或不用;
對輸變電設備應進行經常性的巡回檢查維護,保障其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檢驗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引進國外技術設備,應同時引進或由國內制造相應配套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并必須符合我國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保管、發放、領取、運輸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應有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蝕、防放射和在緊急情況下進行安全處置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生產場所的塵毒和其它有害物質的濃度、強度以及噪聲、振動等危害,應定期進行監測。
第三十條 爆破作業必須按照爆破作業規程進行,并設置警戒,組織專人監護。
第三十一條 林區作業必須遵守防火規定,嚴格管理火源、火種。
第五章 勞動安全監察
第三十二條 各級勞動部門必須設立勞動安全監察機構,配備勞動安全監察員,對勞動安全工作實施國家監察。
勞動安全監察員分為監察員和主任監察員。
第三十三條 勞動安全監察員應從熟悉安全衛生業務的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以及具有兩年以上勞動安全衛生實際工作經驗的安全管理干部中選任。
勞動安全監察員,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區勞動部門任命,并發給勞動安全監察員或主任安全監察員證書。
第三十四條 勞動安全監察機構的職權:
(一)對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對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單位,發出《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指出整改內容,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可責令其停產治理;
對勞動條件惡劣、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又無力進行技術改造的,可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予以關閉;
(四)對改善勞動條件的措施及其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在事故原因分析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發生分歧時,提出結論性意見;
(六)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或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給予經濟處罰,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七)對勞動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對安全監察員和安全管理干部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八)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試發證和年度審查。
第三十五條 勞動安全監察員的職權:
(一)檢查企業、事業單位有關生產計劃、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及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發現有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責成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二)有權隨時進入所負責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參加有關會議,調閱有關資料,了解有關情況,單位領導或陪同人員應如實介紹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要求立即處理或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
(四)在監察工作中,有權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反映情況;
(五)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勞動安全監察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持勞動安全監察員證件,佩戴統一標志。
第三十六條 勞動部門的檢驗、檢測單位對勞動安全衛生實行公正地、權威地第三方監督檢驗、檢測。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和個人,有關部門應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有效地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成績顯著的;
(二)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方面有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成績顯著的;
(三)對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方面提出卓有成效建議的;
(四)及時發現和排除重大事故隱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五)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堅持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
獎勵分為:記功、晉級、晉職和物質獎勵,以上獎勵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體和個人,有關部門應予以處罰: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
(二)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對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試合格,就讓其上崗操作的;
(三)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挪用或不按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
(五)任意降低保健食品及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
(六)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以及職工反映的不安全、不衛生因素,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七)不接受安全檢查或阻礙安全檢查人員執行職務的;
(八)不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的;
(九)由于本條(一)至(八)項所述情況或其他原因造成事故的;
(十)發生事故不按規定報告的;
(十一)對連續發生傷亡事故、職業危害嚴重的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處罰分為行政處分和罰款兩種,可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的罰款標準:
(一)發生急性中毒1-4人事故的,罰款300-2000元;
5-10人的,罰款500-3000元;
11人以上的,罰款2000-10000元。
(二)發生重傷1-2人事故的,罰款500-3000元;
3-5人的,罰款2000-5000元;
6人以上的,罰款3000-20000元。
(三)發生死亡1-3人事故的,罰款5000-20000元;
4人以上的,罰款10000-30000元。
(四)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接到《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罰款300-5000元。
第四十條 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可處以100-2000元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單位的罰款由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決定、執行,并簽發罰款通知書,被罰款單位必須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后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按規定征收滯納金。
第四十二條 對企業的罰款,不準攤入成本,全民所有制企業從利潤留成中支出,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支出;
對事業單位的罰款,從經費包干節余或自有資金中支出。
第四十三條 對個人的罰款,由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決定,并簽發罰款通知書,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不得在公款中報銷。
第四十四條 對集體和個人的罰款應上繳地方財政。
第四十五條 上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有權糾正下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不恰當的處罰決定。
第四十六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對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申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行。
上一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對當事人的申訴應及時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的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逾期不起訴、不申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對勞動安全監察員工作積極,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的問題由自治區勞動部門解釋。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范文第5篇
第二條再就業小額貸款工作由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初審,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匯總提交大足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信用聯社)審查合格后,直接對下崗、失業人員發放貸款。
第三條再就業小額貸款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批、抵押擔保、有貸有還、按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原則??h財政從再就業基金中撥出??钭鳛閾;鸫嫒胄庞寐撋缧☆~貸款專戶,市財政按縣財政存入信用聯社擔?;?:1的比例存入匹配擔?;?信用聯社按照“存一貸三”發放再就業小額貸款。借款人須在發放貸款的信用聯社開戶。
第四條對愈期無法收回的再就業小額貸款,按銀行核銷呆、壞帳的有關規定,經市、縣和信用聯社三方共同審核后,由市、縣和信用聯社各承擔核銷損失的三分之一。確認、核銷呆、壞帳的具體辦法按市財政局、市商業銀行規定執行。
第二章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再就業小額貸款的對象
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的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小額貸款可由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申請,也可以由其合伙經營的實體申請。
第六條再就業小額貸款的條件
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或其合伙經營實體必須具有一定的資金運作能力;
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其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投資少、風險小、見效快、收益好、具備還貸能力。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原則上應無不良記錄、信用良好、經過再就業培訓、屬所在街、鎮、鄉的常住戶口。合伙經營實體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參照個人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條件辦理。
再就業小額貸款只能用作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其合伙經營實體的經營資金。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七條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原則上控制在3000元---20000元,抵押、擔保完備的可適當提高貸款額度;
合伙經營實體按人數參照上述額度執行,但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0000元。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還貸付息、擔保、抵(質)押方式和貼息辦法
第八條再就業小額貸款獲得者從取得貸款之日起,應根據貸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貸款愈期應按人民銀行規定計交罰息。
第九條再就業小額貸款的擔保、抵(質)押
(一)法人擔保必須同時具備:本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年稅后利潤在5萬元以上;
具有貸款申請金額1.5倍以上的不動產。個人擔保必須具備:有貸款申請金額1.2倍以上的房產或等值的有價證券;
擔保時擔保方應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
(二)個人抵(質)押可用自有或親朋(縣常住戶口)的房屋、有價證券及實物(其中:房屋實物價值和貴重物品應達貸款額1.2倍以上;
有價證券金額應與貸款金額等值);
合伙經營實體抵(質)押原則上參照個人抵(質)押執行。不論用什么標的物抵(質)押均應與貸款銀行簽訂抵(質)押合同。
(三)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固定工資收入提供擔保,擔保時擔保方應在保證合同上簽字、蓋章。
第十條再就業小額貸款由財政給予貼息。再就業小額貸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時付息還本的,市縣兩級憑信用聯社提供的結息清單,各承擔50%的貼息資金(不含貸款逾期罰息)并直接支付給貸款銀行。再就業小額貸款借款人已付的利息,由貸款銀行退還借款人或直接抵減借款應還本金。
第五章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實體貸款,應擬寫書面申請,持抵押物清單、擔保合同到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申請,勞動保障服務所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初審同意后報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匯總。經同意的下崗、失業人員或合伙經營實體即可持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署意見后的再就業小額貸款申請及有關資料,到所在地信用聯社申辦貸款業務。
第六章貸款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下崗、失業人員獲得再就業小額貸款后,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可按規定享受再就業的有關稅費減免、工商扶持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下崗、失業人員在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前,由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提供免費再就業培訓(包括勞動、稅務、工商政策以及創業技能等)。
第七章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再就業小額貸款按時歸還,必須明確各方責任。
(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任
1、對縣再就業小額貸款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和指導;
2、負責協調落實再就業小額貸款的市級擔?;鸷褪屑壻N息資金;
3、協調處理再就業小額貸款呆、壞帳的確認、核銷工作;
4、協調落實鼓勵再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信用聯社責任
1、對經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和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小額貸款申請,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予以審查;
辦理擔保、抵(質)押手續,并發放貸款。再就業小額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利率,不得上??;
2、對再就業小額貸款的運作情況進行監控,及時向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和縣再就業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
3、對再就業小額貸款呆、壞帳損失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
經三方核實后,承擔三分之一的損失并及時賠付。
(三)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任
1、按規定落實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并存入小額貸款專戶;
2、按規定對再就業小額貸款予以50%貼息;
3、對無法收回的貸款,經核實后承擔三分之一的損失并及時賠付;
4、對經街鎮鄉初審后的再就業小額貸款申請予以審查、匯總;
對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就業前培訓;
對再就業小額貸款工作實施管理、指導、監督、服務;
幫助再就業小額貸款使用人落實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5、參與審核再就業小額貸款貼息金額、提請市里承擔50%貼息;
6、參與審核再就業小額貸款呆、壞帳損失,提請市里承擔三分之一損失并及時賠付。
(四)街鎮鄉勞動保障服務所責任
負責審核再就業小額貸款人的申請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
并對初審情況和所需的再就業小額貸款數額進行匯總,報縣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指導、幫助再就業小額貸款使用人搞好經營,配合協助貸款銀行做好催收貸款的工作。
(五)再就業小額貸款人責任
1、根據自身情況如實申請再就業小額貸款;
2、按規定辦理貸款擔保、抵(質)押手續;
3、按規定使用貸款,履行貸款合同,按期付息、還本。
第八章附則
第十五條凡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再就業小額貸款人從取得貸款之日起,三個月后在街鎮鄉應重新核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