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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作家日記范文第1篇
關鍵詞:
班級日記;
方式;
操作策略
中圖分類號:G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132(2016)17-0320-015
班級日記是在教師的指導下全班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共同參與、輪流記敘班級生活的日記形式。它既是一種班級管理模式,又是一種寫作訓練模式。通過班級日記將班級管理和寫作訓練結合起來,既能夠讓學生參與班級管理,又能讓學生將課內的作文教學和課外練筆結合起來,可以大大提高學生的寫作水平和自我管理水平。
一、班級日記的實施方式
班級日記分為單式循環日記和復式循環日記。單式循環日記主要針對學生較少的班級,讓學生按照學號或者座位號輪流寫作班級日記,學生間互相評價,以達到共同提高。復式循環日記主要針對學生較多的班級,把學生分成若干小組,每組五人,每個小組共用一個日記本,每天一人,一周輪換一次,然后共同交流,互相評價。這樣既可以增加學生寫作日記的頻次和數量,又可以提高學生的習作水平,同時可以提升班級管理水平。
二、班級日記的操作策略
(一)激發興趣,增強動力
教師定期召開“班級日記 生活敘事”主題班會,講述名人日記故事,如《雷鋒日記》、法布爾的《昆蟲記》、徐霞客的《徐霞客游記》,還可推薦薛瑞萍老師的班級日記《心平氣和的一年級》《我們二年級啦》《書聲瑯瑯的三年級》等著作,激發學生寫作班級日記的興趣。
(二)確定目標,體現梯度
教師要指導學生寫班級日記,首先要確定目標。語文新課程標準對各學段的寫作目標都做了安排:一學段是“寫話”,二、三學段是“習作”,四學段是“寫作”。我們制定班級日記的寫作目標要與新課程標準不同學段的安排相適宜,或者稍微低一些,以體現由易到難的原則,讓學生從樂于寫到敢于寫到善于寫,逐步增強學生的寫作信心。
(三)確定內容,自由寫作
教師要讓學生在寫作循環日記的過程中感到自由,享受歡樂,要達到這一目標,就要求尊重學生的愛好、需求等。班級日記的內容是班級生活和學生生活。班級日記是一種班級自我管理模式,學生通過記錄班級的變化、反映存在的問題、反省自己的行為,堅持道德長跑;
教師通過批閱日記、了解學生動態、提出整改措施,加強班級建設。班級日記主要記錄學生生活――每天的紀律、衛生、學習、做操、活動等,也可以寫班內、家中,校內、校外的事;
可以寫一件事,也可以寫幾件事,寫作要有重點,不能寫成流水賬。教師要引導學生從身邊的生活選材,感受生活,體驗生活,自主選擇表達形式,抒寫真情實感。教師也可以在某周或者某一階段,確定同一主題或者同一題目,開展寫作序列訓練。
(四)符合格式,形式多樣
日記有一定的格式,在頁面第一行需先寫上日期、星期幾和天氣,正文格式和作文一樣。天氣不一定非要寫成“晴”“陰”,也可以寫成“秋雨綿綿”“陽光燦爛”等這樣活潑自然、富有情趣的詞語。正文開始不一定都寫“今天”,學生可以用有趣的語言交作時間。班級日記主要以敘事為主,也可以抒情、議論,寫成記敘文、議論文、說明文,甚至可以寫成小說、詩歌、散文、戲劇、配畫詩、配圖詩等。
(五)示范引導,循環寫作
教師對班級日記的寫作安排要做出整體規劃,循序漸進,逐步提高。在起始階段,教師可以復印名校班級日記若干,發給學生,讓學生自主閱讀,互相借鑒??上炔捎脝问窖h日記,安排作文水平較高的學生寫班級日記,進行示范引導,然后讓寫作水平較低的學生模仿寫作。等全班學生輪流一遍后,再實施復式循環日記。同樣,各小組安排寫作,周一至周三可以安排日記水平較好的學生,周四、周五安排寫作能力較弱的學生,這樣前面的學生會給后面的學生作出示范引領。通過模仿寫作,學生基本掌握了循環日記的寫作手法,組長就可以自由安排本組成員的寫作順序了。
(六)及時批閱,巧妙引導
批閱班級日記要采用先扶后放的原則分步實施。先是教師批閱,再是學生、家長批閱,以促進師生、生生及其家長間的交流。第一周,教師收交班級日記,認真批閱。對于學生反映的生活,應區別對待,或開導、鼓勵,或批評、點撥。第二周,教師選擇一組日記批改,其余各組由學生自批――寫周二日記的學生批閱周一的日記,寫周三日記的學生批閱周二的日記,依次循環。第三周,學生按序號批閱本組前一位學生的日記,教師周末收回,瀏覽閱讀,寫出反饋意見。在下周一班會上,面向全班學生,評價各組日記的寫作情況,推薦佳作,肯定優點,指出缺點,指明努力方向。等班級日記正?;?,學生循環寫作日記,組員循環批閱。當然,其他組員也可以自主閱讀、批閱本組和異組日記。每天學生寫完日記,可以將日記帶回家,讓家長提出意見。每周五組長主持討論,可寫出本組日記批改意見,交給教師。教師梳理整合各組意見,及時反饋。
(七)展示日記,賞識激勵
為了讓學生感受生活,快樂日記,健康成長,教師可在學生每天完成日記后,通過自薦、生薦、組薦、師薦的方式推選佳作。利用課前五分鐘時間,讓學生登臺宣讀;
也可以把優秀日記張貼在學習園地,供大家欣賞評價;
教師也可以把班級日記推薦到班報、校報、班級博客、校園網上,或者推薦發表。每周班會教師會選擇優秀日記在全班交流,評選 “優秀日記”“優秀小組”“進步之星”等。每月開展一次日記交流課,誦讀優秀日記,鑒賞日記佳作;
每半學期召開一次班級日記交流會,頒布獎勵決定,激發學生的寫作興趣,加強學生的自我管理。
三、寫作班級日記的成效
通過兩年多的班級日記寫作實踐,為師生、生生、學生和家長搭建了一個互相溝通的平臺,不僅讓學生提高了寫作水平,也讓教師走進了學生的心靈,提高了班級管理水平,同時也讓家長參與了班級管理,提高了教育孩子的水平。
參考文獻:
自由作家日記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
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
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
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
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
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
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
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
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
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自由作家日記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是指:
(一)中央黨政機關使用的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
(二)機關事務分別屬于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局)歸口管理的單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其他應納入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
第三條國土資源部委托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局)直接辦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土地登記和發證。
國土資源部對委托的土地登記事務有權依法監督、檢查,對登記中的有關問題有權進行裁定,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土地登記發證結果有權撤銷,對委托的土地登記事務有權收回。
第四條北京市局應當在辦結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注冊登記之日起15日內將土地登記結果(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卡)影印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單位在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15日內應當將《國有土地使用證》影印件報送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北京市初始地籍調查未進行到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地籍調查工作可由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北京市局組織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單位以宗地為單元進行;
北京市初始地籍調查進行到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由北京市局分別會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組織。
初始地籍調查應當由具有土地調查資格的機構承擔,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規程進行。
第六條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單位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由爭議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北京市局會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協調解決;
協調不成的,可以由國土資源部商北京市人民政府處理;
確屬難以解決的,經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依法裁定后,由北京市局辦理登記和發證。
兩個或兩個以上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單位對同一宗地有權屬爭議的,可以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先行地協調解決。
第七條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單位申請土地登記時,應當提交《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文件資料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的土地登記申請審核意見。土地權屬資料不齊全的,還應提交由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確認蓋章的土地權屬來源說明函。地籍調查由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北京市局組織進行的,還應提交申請登記宗地的地籍調查資料。
第八條北京市局收到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申請后,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北京市局應按《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期限,辦理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頒發土地證書。
北京市局辦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和發證時,應當使用國土資源部制發的“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專用章”。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進行土地登記時,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九條北京市局在辦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時,能證明宗地權屬不屬于申請登記的用地單位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在發送申請單位的同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同時通知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有爭議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北京市局可以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將載明暫緩登記理由的決定書發送申請人:
(一)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暫緩登記的其他情形。
作出暫緩登記決定的,北京市局應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同時通知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十一條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變更的,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變更的意見。
第十二條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單位對辦理土地登記的程序、結果或者其他事項有異議的,可以經由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向北京市局提出復查申請。北京市局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復。
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北京市局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查。
第十三條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查,應當提交土地登記復查申請、北京市局復查結果及其他有關材料。
土地登記復查申請應當載明復查的事項、理由、依據和要求等。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部自收到土地登記復查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土地登記復查申請副本送北京市局。
北京市局自收到國土資源部轉來的土地登記復查申請副本之日起15日內,將土地登記檔案及審查意見報送國土資源部。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部在收到北京市局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分別情況作出決定:
(一)原土地登記程序和結果無誤的,作出維持原土地登記結果的決定,并通知北京市局;
(二)原土地登記程序或者結果有誤的,通知北京市局,北京市局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更正,并在注冊登記之日起15日內將更正的土地登記結果復印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自由作家日記范文第4篇
華文出版社為中國出版集團旗下以人文教育出版為特色的綜合性出版社。多年來,華文出版社的傳記類作品在全國圖書市場占有率排名一直名列前茅。在2012北京圖書訂貨會上,該社又推出了《孫中山傳》《吳孟超傳》《魯迅傳》等不同時期的代表人物為傳主的優秀傳記作品,并在全國舉辦為期半年的以“品位閱讀伴你成長華文傳記啟迪人生”為主題的“華文傳記”首輪閱讀暨征文活動,請讀者寫讀后感、寫書評、寫建議。征文具體事項在華文出版社網。華文出版社將評選征文特等獎10篇,各獎勵華文出版社購書卡lOOO元;
優秀獎20篇,各獎勵華文出版社購書卡500元。據悉,“華文傳記”閱讀活動將常態化,每輪確定一個主題,以此推動閱讀活動的深入開展,促進健康有益的閱讀。
《孫中山傳》以通俗、生動的語言,詳盡地描述了孫中山為民族獨立、國家富強、民主自由、人民幸福而奮斗的一生,展現了孫中山天下為公的博懷和豐富多彩的情感世界。本書被新聞出版總署列入向全國青少年推薦的百種優秀圖書?!遏斞競鳌肥俏覈鴤饔浳膶W史上關于魯迅的經典巨作,《會稽恥》是三部曲之一。作者張夢陽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魯迅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作家協會會員。他的《魯迅傳》是一部由學者型作家撰寫、以“還原魯迅人生真實”為根本生命的魯迅傳。
光明日報社2012年新書主打多元“民族風”
本刊訊(記者王化兵)1月9日,光明日報出版社舉辦了“故事中的文化,影像里的中國”主題活動。本次活動主要展示了光明日報出版社在民俗民族文化出版領域的開拓性成果,涉獵大型圖書《中國節日志》200卷、《中國白族村落影像文化志》(60卷)和新書《中國文化產業50問》。
《中國節日志》已經獲得導國家出版基金支持,將預計歷時5年完成出版計劃。本叢書是由國家發起的全國范圍的節日調查,全面系統地整理、記錄我國近千年來的傳統節日文化,傳播優秀的民族民間傳統節日,保存中華節日文化基因?!吨袊鬃宕迓溆跋裎幕尽芬擦腥搿笆濉眹抑攸c圖書出版規劃項目,自今年起陸續出版。它用影像記錄的方式對白族整個族群的生存、生活進行了精彩的記錄,展現了白族人民的文化傳統和民族精神。
活動由光明日報出版社總編輯孫獻濤主持,主要來賓有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主任李松,云南社科聯主席范建華。二位來賓都是奔走在文化產業一線的實干家,利用自己的遠見和能量,只為傳承和傳播文化,為我們展現一個更豐滿的中國?;顒蝇F場布置了貼滿各民族精彩照片的照片墻,穿著民族傳統服飾的少數民族引導員,充滿濃郁的民族風情。
團結社出版《東城西咎》
本刊訊(記者王化兵)80后知名網絡作家藍藥師新作《東城西咎》(上下冊)近日由團結出版社出版,并正式亮相北京圖書訂貨會。
這本網絡原名《在東城》的新書曾是天涯文學的標志性作品,也是網絡奧斯卡十年十大給力文學之一。作品聚焦南漂生活以及想象中的娛樂業王朝,幾經修改完善后,終于回到了小說的解讀范疇。作者新增3萬字大結局,并坦言“小說就是小說,好看是它唯一的宿命”。據介紹,這一部超人氣作品突然走紅于網絡,獲得年度十大作品等榮譽,有它的偶然性,也有它的必然性。藍藥師犀利的文筆,亦莊亦諧的文風,以及劍走偏鋒的選材,很能抓住觀眾的眼睛。信手拈來的詩詞歌賦、還有那些鮮活的網絡語言,給了文章詭異的光彩與生命力。據悉,該書的出版標志著包括《誅仙》《明朝那些事兒》等網絡奧斯卡十年十大給力文學全部出齊實體書。記者還獲悉,目前已有包括PPTV網絡電視、歌亮傳媒等影視公司與出版方接觸,擬購買影視改編權,開拍網絡可視節目。
《養生豆漿米糊果蔬汁大全》教你玩轉豆漿機
自由作家日記范文第5篇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其規范程度直接體現稅務執法質量的優劣,但稅務行政處罰在實施的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不足。通過對林口縣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情況進行調研,以此對現今的稅務行政處罰管理模式提出繼續深入宣傳貫徹落實《稅務行政處罰基準》,加強稅收征管系統中對一般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操作的培訓等建議。
關鍵詞:
國家稅務局;
行政處罰;
稅務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其規范程度直接體現稅務執法質量的優劣。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型政府的時代大背景下,稅務行政執法逐步得到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有了明顯的改觀。但是,就當前的稅務行政處罰的現狀而言,仍存在很多問題。
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都賦予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權。而稅務行政處罰有三種: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或停止出售發票。從日常的處罰情況看,稅務機關大多采取罰款的處罰方式,很少采取另外兩種方式。實際稅收工作中,從稅務機關內部具體行使稅務處罰權的部門看,可以是稅源管理部門、稽查部門、評估部門、辦稅服務廳或其他業務科室,有的可以對外獨立行使處罰權,有的作為內設機構必須以本局名義行使處罰權。從稅收征管系統中違章案件登記方式看,可以自動登記,也可以手工登記。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林口縣國家稅務局的違章案件登記絕大多數都是系統自動登記,如在催報環節產生逾期未申報違章案源登記,在催繳環節產生逾期未納稅違章案源登記,在辦理開業登記時產生逾期登記違章案源登記等等。在發現其他違章行為時,可以進行手工登記,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發票丟失或未按規定繳銷發票等違章行為,可以在系統中進行手工發起案源登記。從林口縣國家稅務局2013年處罰總體情況看,發生違章共計613條,其中逾期未繳納稅款29條,逾期未辦理稅務登記28條,未按規定繳銷發票4條,逾期未申報552條。以上案件中,一般程序6條,簡易程序607條。待處理(在限改)的共337條,執行完畢的共215條。
二、稅務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行政處罰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
《裁量基準》自2013年2月1日施行以來,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使處罰標準在法定范圍內又細分為若干額度,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但在實際貫徹執行中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存在未按處罰基準規定執行的情況,如:林口縣富朋煤炭經銷公司2013年7月逾期申報超過限改期限45日以上,依據《處罰基準》規定“限改期滿45日以上的,對企業處以1000-2000元罰款”,應最低處罰1000元,而市場管理所僅罰了50元。再如林口縣龍爪鎮慶豐石業加工廠2013年11月逾期未申報,稅務機關下達的限改期限是要求其在2013年12月24日前改正,企業實際改正日期2013年12月17日。依據《處罰基準》規定“對逾期未申報的,在限改期限內改正的,不處罰”。該戶在限改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不應處罰,但市場管理所卻罰款20元。
(二)稅收執法人員對行政處罰的操作不熟悉
很多執法人員特別是年齡較大的人員對《行政處罰法》相關知識了解不夠,界定不清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處罰標準,在實際工作中,需要進行處罰操作時,經常需要在法規科指導下完成或為其代做。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因為操作流程較復雜,也使很多執法人員產生畏難情緒,特別是面臨執法考核系統的監控,當出現問題時解決起來非常麻煩,加重了執法人員的畏難心理。由于執法人員在稅收征管軟件中的操作錯誤,次日在執法考核系統中帶出監控信息,為避免考核過錯,經常不得已只能由法規科在稅收征管系統中采取非正常刪除違章案源的辦法,再幫助執法人員重新進行違章操作。
(三)適用于處罰一般程序的標準過低
近年來,由于稅收起征點政策的陸續調高,以及一般納稅人門檻的降低,使納稅人享受的便民政策和稅收優惠越來越多,而《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個體戶處罰50元以上,企業1000元以上,適用一般程序”已與當前稅收形勢不適應。
(四)《處罰基準》對未按規定變更稅務登記的處罰過重
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處罰基準》以逾期30日為界限劃分處罰標準,逾期30日以下,并處2000元罰款,逾期30日以上,處1萬元罰款。即使在限改期限內改正了,逾期也最少處罰2000元。在實際中納稅人很難接受,覺得處罰過重。而且處罰基準對逾期變更登記的處罰,沒有區分個體戶與企業,對個體戶而言,處罰過重。
(五)征管改革按事設崗的要求與CTAIS中的處罰實施部門相矛盾
自2013年稅收征管改革按事設崗后,稅源管理部門職責發生了變化,如林口縣國家稅務局所有關于開業登記方面的核查都由林口縣國家稅務局朱家分局負責,所有發票核查業務都由林口縣國家稅務局龍爪分局負責。在實際運行中,出現納稅人逾期辦理開業登記時,如果處罰額度較小,辦稅服務廳辦理登記時可直接按簡易程序處罰,但如情節較重,達到一般程序處罰時,因辦稅服務廳沒有調查實施和執行送達文書權限,只能由林口縣國家稅務局朱家分局進行,那么就出現矛盾。因為按征管改革職責劃分全縣所有納稅人的逾期開業違章處罰操作應由林口縣國家稅務局朱家分局負責,但操作時,稅收征管系統卻要求只能由納稅人所屬稅務機關進行處罰。比如,大廳受理一戶林口縣國家稅務局古城分局所屬的逾期開業登記戶,按《處罰基準》應處罰1000元,應適合一般程序。因辦稅服務廳沒有權限實地調查核實,只能由管理分局進行調查并處罰。
(六)稅收征管系統不能合并處理
在一個年度里多次逾期未申報,在CTAIS中體現多條違章記錄。在實際工作中,CTAIS中的每筆同樣的記錄都需要單獨處理,不能合并。這樣針對每條記錄的分別處罰,在執行上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實際意義。特別是非正常戶解除時,如果不針對每一條違章記錄分別處罰,次日稅收執法考核系統就會顯示過錯。
(七)出現在征管系統中的違章記錄無法采取行政處罰
由于納稅人走失而無法聯系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或納稅人拒不接受處理處罰等情況。以2013年林口縣國家稅務局逾期未申報未處罰為例,2013年逾期未申報552條,待處理(在限改)的共337條,執行完畢的共215條。待處理的情況大多數由于以上原因無法結案。在林口縣國家稅務局2014年9月由省國稅局疑點數據庫下發的疑點數據中,通過林口縣國家稅務局核查后,就有這種情況,使得這些違章記錄一直在系統中長期懸而未決。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工作的建議
(一)繼續深入宣傳貫徹落實《稅務行政處罰基準》
《稅務行政處罰基準》自2013年2月1日開始實施以來,使稅務機關針對不同違法行為,根據輕重程度,按處罰基準對號入座,有章可循,對減少處罰的隨意性發揮了重要作用。要認真做好《裁量基準》的宣傳工作,需要主動向納稅人宣傳講解有關事項,努力爭取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同,在各地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的顯著位置公示《裁量基準》,自覺接受納稅人及公眾的監督。應持久貫徹實施下去。嚴格遵守《裁量基準》規定,依照違法事項不同情形的處罰標準,對納稅人做出公正、合理的處罰決定。
(二)加強稅收征管系統中對一般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操作的培訓
稅務行政處罰經常發生,但很多執法人員不會操作。國家稅務局各管理分局出現年齡偏大,不懂計算機操作,處理業務時經常找人代做,有時出現責任不清的情況。建議國稅系統內各局法規科對這部分人員進行培訓,并在培訓中向執法人員講清楚,征管軟件處罰流程中哪些地方是執法考核系統所監控的,在操作時謹慎進行,防止次日執法系統提示出錯。
(三)提高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標準和聽證標準
《行政處罰法》自2002年實施以來,已有十多年了,對處罰程序的界定應重新劃分,適當提高一般程序處罰標準。建議對個體戶一般程序標準由50元提高到300元,企業由1000元提高到5000元。聽證標準個體戶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企業由1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四)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之有效的處罰操作辦法
1.簡易程序處罰遵循“誰登記、誰處罰”的原則
稅源日常管理崗、一窗通辦崗均可進行處罰登記。對個體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簡易程序的,稅源管理分局或辦稅服務廳均有權自行發起違章案件登記并進行處罰。
2.規范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所涉及各環節的具體職責
在違章處罰實際工作中,有權處罰的部門應與稅收征管系統保持一致,建議仍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實施調查和文書送達。對個體處以5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適用一般程序的,如果是辦稅服務廳發起的違章案件登記,辦稅服務廳應按納稅人所屬稅務機關及時傳遞給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調查完畢后移交法規科審理。法規科審理完畢后,再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在系統中做回證銷號。
3.先處罰后受理增加強制監控功能
納稅人辦理各項涉稅業務,應先通過稅收征管系統“稅收法制綜合查詢”模塊查看其是否有違章記錄在案。對沒有違章記錄或已結案的,再受理其業務。如逾期辦理開業登記的,辦稅服務廳可先錄入基本信息,先進行違章案源登記,根據情況進行簡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的處理。在違章案件未結案前,暫不核準發放稅務登記證。對于注銷稅務登記證,納稅人違章記錄必須全部結案后,方能注銷,而且CTAIS對此進行了強制監控,否則無法注銷。建議增加對其他情形的強制監控,待所有違章案件結束后,再辦理相關業務。
(五)對同一納稅人的多條違章記錄進行合并處罰
在稅收征管系統中,經常出現同一納稅人出現不同屬期的同類違法行為或同一納稅人在同一屬期不同稅種的違法行為的情況,針對多條違章記錄,為簡化工作流程,建議可合并處罰,按總的罰款金額,對其中一條違章記錄進行操作,而對其余幾條記錄做結案處理。如果次日執法考核系統提示其他幾條記錄未處罰,則可以通過無過錯申辯調整來解決。
(六)加強稅務行政處罰的管理
納稅人違反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稅法規定處以相應處罰,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力,納稅人理應接受。雖然處罰不是最終目的,只是一種懲戒和教育。但是如果對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處罰長期不執行,稅法會被納稅人一再漠視而再犯,也不利于稅收工作。為達到懲戒教育目的,促進處罰的執行,建議可采取《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權限,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收繳或停止其發票”。待處罰案件執行完畢后,再解除這項限制。而這項權力在實際中稅務機關往往被忽視,在稅收征管系統中很少運用這項功能。
(七)對非納稅人原因造成的違章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