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預告對象。對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察時,進行考察預告。提拔擔任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領導職務,可不實行考察預告。第三條預告內容。主要包括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任職意向,考察組人員組成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干部任用考察報告【五篇】,供大家參考。
干部任用考察報告范文第1篇
第二條預告對象。對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察時,進行考察預告。提拔擔任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領導職務,可不實行考察預告。
第三條預告內容。主要包括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任職意向,考察組人員組成及駐地、聯系方式和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舉報電話。
第四條預告范圍??h(市、區)領導班子換屆及個別提拔任職時,一般要向考察對象所在地區或參加考察大會的人員預告;
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及個別提拔任職考察時,一般要向考察對象所在部門、直屬單位預告,也可向社會進行預告。
第五條預告方式。需要面向社會預告的,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公告;
在部門或單位內部預告的,采取張榜公告、召開會議或文件公布等辦法,也可以通過在一定范圍內發放征求意見表時一并進行。
第六條預告時間??疾祛A告一般應在考察前3天公布,至考察結束為止。
第七條預告程序?;境绦蚴牵褐贫A告書、預告、受理群眾反映和舉報、調查核實、及時反饋。
第八條問題受理。干部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反映的情況,由考察組具體受理,考察組要充分重視并在考察中認真調查核實。對來訪反映和署名舉報的,考察組應在了解情況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饋。舉報問題性質比較嚴重的,由考察組和干部監督機構、紀檢部門共同調查核實。
干部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反映的情況與考察對象沒有直接關系的,考察組可轉交地方或部門處理。
干部任用考察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切實保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干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是指縣級(含縣級)以上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人員,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工作中,違反《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造成用人不當,在群眾中反映強烈或對工作造成損失的,要對有關責任部門
和人員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對失察失誤的認定及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嚴格審查,分
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個人應負的責任,分清
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部門領導及主要承辦人應負的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縣市區委,市直黨政工作部門黨委(黨
組),各人民團體黨組,對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
第二章推薦責任追究
第四條各級組織和黨員、干部、群眾都有向黨組織實事求
是、認真負責地推薦優秀干部人選的權利和義務。推薦干部實行責任制,所推薦人選失實失真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推薦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干部推薦的組織工作負全部責任。要按照《條例》規定的參加推薦人員范圍和推薦程序等擬定推薦方案。推薦要嚴格按方案進行,不得隱瞞、謊報民主推薦結果。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要對推薦單位通報批評,進行重新推薦,并視情節輕重,對推薦單位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誡勉或給予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條對在民主推薦中搞串聯等非組織活動不采取制止措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所有參與非組織活動的黨員干部,不得列為本次考察對象,并給予黨內嚴重警告直至處分。
第七條個別談話推薦時,談話推薦人要對談話內容負責,如實評價被推薦者的品德、才能。對故意歪曲事實,借機打擊報復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誡勉;
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條黨委(黨組)或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按《條例》規定進行;
不實事求是介紹被推薦人的情況、明知被推薦的干部有嚴重問題,但隱瞞事實,堅持推薦的,給予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或推薦人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委(黨組)向上級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召開黨委常委(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而上報的,推薦結果無效,同時要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誡勉或黨內
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具體組織推薦工作的人員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或對參與推薦人員把關不嚴,導致用人失誤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
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調離組織(人事)部門,同時對該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
導和分管領導予以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在確定考察對象過程中,未按《條例》規定程序集體研究確定,或者沒有完備的推薦材料,或者沒有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重要依據,把民意低、群眾威信差的列為考察對象的,給予考察對象所在黨委(黨組)或上級黨委考察組的負責人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
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考察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考察干部時,參加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人員,特別是被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如實向考察組提供被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和有關情況;
有關部門、機構要提供被考察對象有關真實情況的材料。違反規定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考察組如違反《條例》規定的考察原則和程序,擅自變更考察方案,造成工作失誤或者給考察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的,對考察組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誡勉或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考察組對考察中發現的情況或問題,未作調查或者調查不夠清楚,或者在考察材料中不如實反映、不如實向組織匯報,甚至有意隱瞞和夸大事實、弄虛作假,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誡勉或者給予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十五條考察組成員篡改記錄或有意誤導談話對象、誤記談話內容、泄露干部考察情況等違反干部考察工作紀律的,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給予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報批評、誡勉或者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組織人事干部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調離組織(人事)工作部門。
第十六條考察組在考察期間違反規定接受被考察單位或考察對象禮物饋贈,參加被考察單位或考察對象舉辦的宴請或營業性娛樂活動,視情節輕重及所造成的影響,給予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考察組成員按照《條例》規定,需要回避而未能回避的,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組織(人事)部門應予及時調換。拒不報告糾正的,視情節輕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給予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對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考察,未按照《條例》規定,全面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意見造成用人失誤的,給予考察組負責人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
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提出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要及時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調整或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報告。未通過集體研究而確定的領導班子任用建議方案,均為無效方案,對私自確定方案的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誡勉;
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經干部管理部門考察的干部,已經提拔任職的,其考察材料要存入本人檔案。違反規定不及時存檔或存檔不全的,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誡勉。
第四章任免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違反《條例》規定,以書記辦公會、少數人研究或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上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或者同級黨委(黨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糾正,并對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誡勉;
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作出干部任免決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一律無效,并對違反規定的黨組織和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黨委(黨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集體研究,并經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后,方可形成決定。對違反規定決定干部任免的黨組織,要通報批評;
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給予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有關干部的任免決定需要復議的,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對違反規定擅自組織復議,或者是阻撓復議的,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干部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將干部推薦、考察情況在黨委常委會、黨委(黨組)會上詳細匯報并提出使用建議。對于匯報不真實,或有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導致用人失誤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黨委常委會、黨委(黨組)會的記錄人員,應當詳細、準確地記錄干部管理部門對干部的介紹和參加會議的每一位成員的意見。對于記錄不詳細、不準確的,要進行批評教育;
對故意弄虛作假的,進行組織處理或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黨委(黨組)研究干部問題實行回避制度。凡會議研究的干部與參會成員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在研究該干部的使用問題時,該參會成員應主動回避。違反規定拒不回避的,對該成員給予批評、誡勉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在己經明確工作調動或者在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調離后仍干預原任職單位干部選拔任用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
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二十八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干部調整任用前,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且群眾影響大的干部;
(二)破格提拔的;
(三)越級提拔的;
(四)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與領導干部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或系統提拔的;
(五)受過黨紀政紀處分又重新提拔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的。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提拔任用干部的,視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后果,給予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需報上級審批和實行備案管理的,要將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組織部長辦公會和黨委常委會議或黨委(黨組)會議記錄等資料和職數情況如實上報,上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把關審核。對不按此項規定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無效,上級黨委根據情況對違反規定的黨組織進行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誡勉等組織處理。
第三十條黨委(黨組)成員及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推薦、考察、醞釀、討論干部工作的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三十一條對經考察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組織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公示。沒有公示或不按規定進行公示,致使群眾的意見建議和檢舉情況不能及時掌握、對擬任人選的有關問題沒有及時發現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給予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的有關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建立選拔任用干部考試工作責任制和競爭上崗工作責任制。凡參加命題、考務、閱卷、面試和監考的工作人員,必須按照職責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有泄露試題內容等行為的,一經查實,考試結果無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考務管理工作松懈,考場監督不力,以致考場無序、發生舞弊行為的,根據所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給予考務管理的組織者和具體工作人員黨內警告直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三十五條在判卷和面試時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泄露試題的,取消有關責任人判卷或考官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在追究責任時,需對干部進行誡勉、組織調整或免職、降職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作出處理。需對有關干部作出紀律處分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處理。需給予行政處分的,由黨組織向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違反《條例》規定,應受紀律處分,但能主動糾正、挽回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第三十七條組織人事干部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的,一般應調離組織(人事)部門。
干部任用考察報告范文第3篇
干部選拔任用
第一條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改進黨管干部的方法,繼續擴大民主,推進交流,逐步形成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在選拔任用中堅持:(一)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二條實行考察責任制,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和舉薦干部責任制。
(一)嚴格標準,認真考察被考察對象的思想道德素質、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文化水平、宗旨意識、工作作風、能力水平等方面,考察材料要客觀公正,提出明確的擬任意見,并署名以示對考察材料負責。
(二)任何個人向黨組織舉薦干部必須負責地填寫署名的推薦材料,不署名的推薦材料原則上不列入考察。
(三)若因考察或推薦失實,造成黨組織用人嚴重失誤,要追究考察人員、推薦人員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逐步推行“一推雙考”、公開選拔干部制度。
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打破地域、行業、身份的限制和論資排輩、求全責備、平衡照顧等陳舊觀念的束縛,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公開選拔干部,實行干部競爭上崗。推行“一推雙考”堅持以下程序:
(一)制定“一推雙考”工作方案;
(二)公開招考職位及參考條件;
(三)公開報名、公開推薦;
(四)資格審查;
(五)命題考試;
(六)面試答辯或演講答辯;
(七)組織考察;
(八)公布結果、進行公示;
(九)決定任命。
第四條全面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廣泛接受社會各方面對選任干部的監督,對鄉科級干部實行任前公示制。
(一)凡縣委擬提拔任用的鄉科級領導干部,一律實行任前公示制。在縣委常委會議討論之后,由縣委組織部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二)廣大干部群眾和社會各界如認為擬任干部不宜任用,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內直接向縣委組織部或縣紀委反映。
(三)對擬任干部提出不同意見必須客觀公正,舉報擬任命干部的重大問題必須事實清楚,簽署真實姓名。
(四)縣委組織部和縣紀委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反映的情況和提出的問題進行查實。既要鼓勵和保護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又要保護擬任干部。對挾嫌報復以及誣告陷害的行為進行認真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五)公示期滿,由縣委組織部會同縣紀委作出公示結論報告縣委。如未發現影響任命的問題,則按有關程序予以正式任命。
干部教育管理
第五條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切實履行干部教育管理職責,分管部門及掛鉤鄉(鎮)的縣級領導應把分管部門和掛鉤鄉(鎮)的鄉科級干部的教育列入主要工作職責,作為鄉科級領導干部教育的直接責任人,抓好干部教育工作。
第六條堅持和完善談話、誡勉制度。
在干部職務提升、工作調動、取得成績、出現問題時,縣委及組織部領導要及時與其談話、打招呼、提要求。
第七條發揮黨校在干部教育中的作用,縣委黨校每年要對鄉科級領導干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學習教育;
每次培訓重點解決一至二個問題,并把理想、信念、民主集中制、宗旨意識等方面的內容貫穿于全過程;
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對新提拔的鄉科級領導干部實行試用期制度。
(一)試用的對象:縣委、人大、政府直接任命的鄉科級領導干部(需要選舉產生或按有關章程規定產生的領導干部除外)。
(二)試用時間:試用一年。即從發文任命之日起至一年期滿。
(三)試用干部的管理:試用干部在試用期間按同級干部進行管理。試用期滿,由縣委組織部進行考察,作出試用結論報告縣委予以確認。如發現有影響擔任新任職務的問題以及沒有履職能力的,經縣委討論免去其新任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崗位,不能擔任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四)試用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試用干部在試用期間行使所任職務的職權,享受所任職務的政治待遇,工資按任職前的職務計發,其它福利待遇按新任職務執行。
試用期經確認為合格的,從任命之日起執行新任職務工資,補發其試用期的工資差額。免去其新任職務安排其它工作的,不得再享受試用期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九條對鄉科級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制。
根據鄉(鎮)三年一屆,縣級五年一屆的任期,擔任鄉(鎮)副科實職以上的領導干部任期為三年,擔任縣直各部門副科實職以上的領導干部任期為五年,任期與縣、鄉換屆時間同步。任期滿,經述職評議、測評考核為合格的,按干管權限可重新任命或崗位調整,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可轉換為同級非領導職務;
不合格者,降職使用或免去其領導職務。
第十條建立健全“輪崗”制度。
縣直部門和鄉(鎮)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原則上進行交流“輪崗”。
第十一條嚴格考勤制度。
鄉科級領導干部外出,必須報告縣委組織部,鄉(鎮)及縣直部委辦局主要領導離崗,必須報告縣委、政府主要領導,經批準方得離開崗位。
干部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實行鄉科級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
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經考核,完成責任目標(包括年度責任目標)的留任;
完不成責任目標的則視情況黃牌警告(誡勉談話),自動辭職、責令辭職或免除職務。
第十三條推行干部匯商監督制度。
加強與執法執紀部門的工作聯系??h委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組織部、紀委、監察局、檢察院、審計局、辦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隊伍中存在的問題,發現“苗頭”,及時“診治”。
第十四條實行干部離任審計制度。
對掌管錢、財、物的領導干部一律實行離任審計制度。
第十五條嚴格干部考核制度。
重點把考勤與考績相結合,把經常性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按照“個人述職、群眾評議、組織考核”的程序每年組織對鄉科級干部的考核;
同時,通過工作檢查、專項調查、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年度工作總結會、屆中述職和民主測評等途徑,深入到干部的工作圈、社交圈了解情況,使領導干部始終處于考核的視野之內,給他們以壓力和動力。
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縣、鄉人大評議、測評領導干部制度。
充分發揮縣鄉兩級人大的監督職能,對政府組成部門、法院、檢察院鄉科級干部和鄉(鎮)政府領導,依法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測評工作。凡評議、測評不合格,經考核符合本人實際,確屬不勝任,不稱職者,報縣委研究,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干部任用考察報告范文第4篇
一、嚴格執行干部考察程序
(一)考察任務確定后,由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政治處)實施考察工作??疾旖M必須由兩人以上組成。換屆或屆中全面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由縣級干部或相當職務的干部擔任考察組組長。
(二)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1、擬定考察方案,明確考察目的、內容、方法步驟、談話范圍和時限要求等??疾旆桨赣牲h委(黨組)組織部門(政治處)提出。2、進行干部考察預告。3、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就考察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4、進行民主推薦工作,根據民主推薦、談話推薦的結果同黨委(黨組)確定考察人選,并對考察對象進行預告。5、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對考察對象實施全方位考察。6、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交換意見,形成考察材料。7、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政治處)領導成員集體聽取考察情況匯報,研究提出意見,向黨委(黨組)報告。8、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在規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后沒有問題或有問題經調查核實不影響提拔使用的,按規定程序履行任職手續;
調查核實確實存在影響任職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后,不予任用。
二、堅持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
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目的在于進一步打破干部考察工作的封閉式、神秘化,拓寬廣大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把群眾真正置于評價干部的主體地位,切實發揮監督作用,在選拔任用干部中更好地體現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今后要將這一制度在全州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中繼續推行并堅持執行。
具體要求是:
(一)在進行考察之前,要將《干部考察預告》印發給考察對象所在地區或單位,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預告。
(二)預告的內容包括考察任務、對象、內容與方式,談話范圍;
考察組成員的姓名、職務,辦公地點,聯系電話,工作時間;
群眾反映問題的方式等。
(三)從預告之后到考察期間,考察組要認真接待和聽取群眾的反映,并負有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談話人的責任。同時,對足以影響對考察對象的評價和使用的問題,要認真核實,搞清事實真相,并如實向干部管理機關作出匯報。
(四)反映人應以真實姓名、身份進行反映,反映問題要實事求是。對故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干擾考察工作的,要嚴肅處理。
三、全面加強干部考察內容
在對干部進行考察時,全面加強干部考察內容,以便更加客觀、公正地了解掌握干部的各種情況。
(一)思想政治素質情況。主要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是否自覺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是否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貫徹上級決策和各項部署是否堅決,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顯;
在關鍵時刻和重大原則問題上是否立場堅定,旗幟鮮明。
(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主要考察是否高標準、高質量地做好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對縣(市)領導班子,側重考察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活水平、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社會穩定、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以及基層黨的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對州直部門領導班子,側重考察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職能作用、完成工作任務、轉變工作作風和為基層服務等情況。對經營性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側重考察固定資產投入、上繳國家稅金增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工收入增長、安全生產和職工思想穩定等情況。
(三)維護社會穩定情況。主要考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否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建立并嚴格執行責任制,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是否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有效防止和妥善處理越級上訪事件;
是否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預防工作,防止重大安全、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社會穩定。
(四)重大事件處置情況。主要考察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和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是否把黨和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認真負責,反應快捷,及時親臨現場,*前指揮;
是否嚴格依法辦事,做好群眾工作,決策果斷,措施有效,把損失和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
是否堅持實事求是,勇于承擔責任,善于汲取教訓,在處置重大事件過程中不斷提高執政水平。
(五)作風建設情況。主要考察是否堅持“兩個務必”,密切聯系群眾;
是否求真務實,真抓實干;
是否存在形式主義、、弄虛作假、虛報浮夸和急功近利的現象;
是否堅持公道正派,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選人用人;
是否高度重視、有效解決部分干部存在的辦事不公、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化等問題。
(六)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主要考察是否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領導干部,是否實行責任追究;
是否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是否定期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及時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問題;
是否自覺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認真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和干部;
是否嚴格遵守關于廉潔方面的有關規定。
(七)領導班子自身建設情況。主要考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是否建立健全了議事規則,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提高決策水平;
是否健全完善分工負責抓落實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是否妥善解決自身矛盾和問題,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尊重、相互諒解,增強領導班子的團結。
四、建立考察情況適度公開制度
建立考察情況適度公開制度,旨在通過擴大群眾對考察結果的了解程度,進一步加強群眾對干部及干部考察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廣大群眾參與干部考察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根據實際需要,主要是將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的結果適時、適度公開。由干部主管部門對被考察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或間接地反饋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的結果。與此同時,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調查,調查結果必要時也進行反饋。對確有問題的干部要進行誡勉談話;
對問題較突出的干部,要在上級主管部門幫助下進行思想整頓和必要的組織調整。
五、實行干部考察責任制
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整體水平和質量,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實,必須實行考察責任制,使考察者對考察結果的真實性和評價的公正性負責。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等有關要求,對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干部考察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派出考察組進行嚴格考察??疾旖M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疾旃ぷ饕獓栏癜凑铡稐l例》規定的程序進行,防止走過場,草率行事??疾熘幸獔猿肿呷罕娐肪€,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執紀執法機關的意見。要全面準確地了解考察對象的表現,尤其要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對反映有重大問題的干部,要注意認真聽取知情人的意見。對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考察結果失實的有關責任人要批評教育;
情節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給予紀律處分;
在組織(人事)崗位的,調離組織(人事)工作崗位。
(二)考察組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在考察工作中,不偏聽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隱瞞、歪曲考察真相。對不客觀、不全面、不準確反映考察情況,或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給予通報批評;
情節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紀律處分;
在組織(人事)崗位的,調離組織(人事)工作崗位。
(三)實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疾旖M成員一般不得去自己的原籍和曾經工作過的地方、單位考察干部。凡考察涉及考察人員的親屬、交往密切的同學、同鄉、戰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員要主動提出回避。對必須回避而沒有回避的考察人員,要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給予紀律處分。
(四)考察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察工作紀律。要堅持集體活動,嚴于律己,不準吃請,不準收禮,不準利用干部考察之機辦私事,不準向被考察對象討好許愿,不準泄露干部考察情況。違反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誡勉;
情節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給予紀律處分;
在組織(人事)崗位的,調離組織(人事)工作崗位。
干部任用考察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報告特點;
審計成果運用
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要為各子公司或二級單位行政負責人,審計的形式主要有離任審計,即主要負責人因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調任、轉任、晉升、辭職、退休,或者被免職、辭退和開除等原因離開所任職崗位接受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
或超過一定年限繼續擔任該單位領導職務即在任中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通常統稱為任期責任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受托審計,是審計部門接受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委托開展工作,對各子公司或二級單位行政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責任履行情況和各項經營管理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性、綜合性的審計,然后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其業績進行鑒證和評價,它不僅是對被審計對象的考核、任用、晉升、離任及衡量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在保證企業規范運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防范與化解經營風險、從源頭治理腐敗等方面發揮著較大的保障作用。
一、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特點
1、為組織部門選拔干部提供客觀、準確的依據。審計報告是審計結果的載體,審計報告的質量直接影響審計成果的運用效果。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要完整地體現被審計對象任期經營業績和個人廉潔自律情況,能夠揭示其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它不同于一般的審計項目,審計對象主要涉及到被審計對象個人。審計人員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資產經營情況,對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進行客觀綜合的評價。由于被審計對象為所在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審計評價將作為人事部門使用干部的參考依據,關系到被審計對象的前途命運的問題。對少數被審計對象而言,可能存在著以權謀私,違規違紀的問題,如果審計結論中沒有反映出來,不僅會給國家、企業造成損失,而且將會形成潛在的審計風險。因此應對被審計對象在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主要管理措施、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產管理、經營效益、業務營銷、職工隊伍建設和文明建設等方面進行有針對性地審核。在現場審計中,可通過調閱有關資料,如被審單位年度行政工作報告、內部控制制度、重要事項會議記錄、員工工資發放表及結余情況、公司對被審計單位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獎懲文件資料等,結合審查財務會計資料及個人的述職報告,從總體上有重點地獲取審計證據,對被審計對象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2、審計內容是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經濟責任審計要對離任者或任職者負責,查清其任期內各項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各項經濟活動是否真實,任期內擔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履行情況,各年度盈虧及其累計盈虧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任期內有無失職、瀆職、侵占國有資產、違反廉政規定和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要給離任者或任職者一個明確結論。同時,還要對接任者負責,幫助接任者弄清家底,核實盈虧,給接任者一本明白賬,讓接任者放心。審計中要突出重點,認真篩選反映被審計對象負有經濟責任的事實、性質及嚴重程度等問題,一般性問題不作為重點予以反映。報告所反映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以數據和客觀事實為依據,不能夸大和縮小問題。
3、反映被審計對象在單位管理中是否存在內控薄弱點。審計人員進入被審計單位后,首先要了解其業務流程,分析其業務操作是否符合控制要求,并從原料采購、生產、銷售各環節業務控制流程,審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的分離的問題;
通過觀察材料倉庫進出貨物,審查是否存在登記不及時、手續不完備、職責分工不明的問題;
通過費用報銷審查是否存在違規違紀報銷問題;
通過抽取一定數量的應收賬、現金賬、銀行賬等賬表進行分析性復核,審查內部會計業務管理上是否存在重大漏洞。通過核對大額資金支出去向、用途及原材料購進、入庫情況,對往來賬目進行清理,對重大疑點進行外調,可以發現被審計對象在在單位管理中是否存在內控薄弱點,從而取得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
4、審計評價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結合生產經濟環境進行綜合分析來評價。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最關鍵的部分,是有關部門考核被審計對象工作業績的主要依據。審計評價是否公正、恰當,直接影響審計項目的質量。所以審計評價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評價時應做到權力與責任相結合,成績與問題相結合。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主要以數據來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工作,定量分析評價的多、定性分析評價的少。對子公司領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常是對任期單位績效指標如經營利潤、應收賬款、不良資產占比等指標與任期初的數字加以對比,視其是否增長以及增長的幅度來說明被審計對象工作業績和不足。通過對指標數字的分析,結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市場經營環境,分清主、客觀因素,對被審計對象作出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價。
二、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在企業的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對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依法作出處理。對領導干部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向組織人事部門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突破了以往審計報告只是揭示單位經濟活動事項的局限性,不僅對事而且對人,并且重點是評價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觀的可靠可信的依據,豐富了干部考察材料的內容,便于全面客觀地了解掌握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具體來講,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具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1、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考察干部重要材料,避免或減少了組織在用人上的失察和失誤。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可以客觀、真實地反映被審計者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公司經營方針、內部管理規定、制度貫徹得如何,經濟決策能力如何,民主集中制執行情況如何,經營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如何。(1)審計結果來源于大量的 客觀經濟活動事實。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手段是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查閱債權債務資料,盤點檢查實物資產,結合年度行政報告、重要會議紀要以及與職工代表座談等綜合分析,相互應證客觀經營情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重點是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真實性揭示,這種揭示有大量的、客觀可靠的經濟活動事實為依據?;谏鲜鰜碓?,經濟責任審計提供的結果是具體客觀、說服力強的經濟責任數據、經濟責任結論和經濟責任評價,是干部管理部門正確、科學地考察干部,任用干部所不可缺少的。(2)審計結果來源于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綜合分析,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反映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書面載體。通過對審計對象任期內遵紀守法,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主要績效考核指標的完成、對外投資決策及管理能力等情況多方面進行檢查核實,然后綜合、分析,能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作出公正、具體、說服力強的評價。通過客觀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清正廉潔的領導干部予以褒揚,對違法亂紀的領導干部予以揭露、曝光和懲處。
組織部門對于準備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在考察過程中,把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作為領導干部考察的重要參考依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彌補傳統干部考察方式的缺陷。把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于干部的調整任免,是對領導干部實施有效監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2、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領導干部反腐倡廉的第一手材料。
近年來,違法違紀案件特別是經濟領域的案件總體呈上升趨勢。涉及經濟領域的案件,情況復雜、隱蔽性強,發現和揭露的難度大,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主動發現案件線索,為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拓寬辦案渠道,促進辦案工作的深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制度,把審計監督機制引入到對領導干部的管理之中,促使各級領導干部嚴格要求自己,廉潔自律,增強領導干部自我約束意識,從制度上開辟了一條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徑。一是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廉政建設的責任追究制度,把審計發現的重大經濟損失作為責任追究的內容之一,對通過審計查實,確屬領導干部負有責任的,要堅決依據責任追究的規定處理。二是經濟責任審計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提供依據。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可以發現一些苗頭性的問題,能夠把一些消極腐敗現象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發展成為違法違紀案件,可以總結出在哪些環節上、在什么情況下,在什么樣的問題上領導干部容易犯錯誤,防患于未然,可以發現在體制、機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能夠有針對性地采取對策,有效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3、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領導干部工作業績的評價材料。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通過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評價,引導和規范領導干部的行政行為和經營行為。用大量具體的審計事實來為大膽改革、業績突出的領導干部辯明是非,撐腰說話。對那些弄虛作假,投機經營,鉆改革空子的領導干部,同樣用具體客觀的審計事實予以揭露,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廉政規定建議進行處理。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對于正確使用干部具有重要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為領導干部任免提供了依據,成為選拔任用干部的一個重要的手段和關口。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干部監督管理的一種制度,在對領導干部教育、任用、監督和獎懲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