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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單位法人變更申請書【五篇】(精選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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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法人變更申請書【五篇】

      單位法人變更申請書范文第1篇

      辦照應提供的手續:①本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地證明,向工商部門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②申請從事技術性修理行業的應有技術考核證明;
      ③申請從事機動車船客貨運輸的應出具行駛證、駕駛證、保險憑證;
      ④申請從事飲食業、食品加工和銷售的應出具衛生許可證;
      ⑤申請從事資源開發、工程設計、建筑修繕、制造和修理計量器具、藥品和煙草銷售的應出具專項審批證明;
      ⑥申請從事旅店業、刊刻業,寄賣和印刷業的應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
      ⑦請幫手、帶學徒的應提交簽訂的合同副本。

      申請變更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申請企業變更登記注冊書;
      經營者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法人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經營范圍、企業住所、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主管單位、登記主管機關)的,要有主管單位批準文件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的決定證明。②變更名稱的,要有企業名稱查詢申請表;
      法人企業申請變更的,要有主管單位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修改后的企業章程。③法人企業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有主管單位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對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和對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及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登記表。④法人企業申請變更注冊資金的,要有主管單位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決定的批準文件及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需有國資部門證明;
      非法人企業的,要有資信證明。⑤申請變更經營范圍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需提供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⑥申請變更場地的,要有新場地證明。⑦交回原執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證書。

      申請辦理企業注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①企業名稱查詢申請表。②經營者登記注冊的申請報告;
      申請法人企業的要有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或發起人協議書,主管單位是法人的,需提供其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企業登記注冊書。申請法人企業的需要有企業法人章程,有主管單位的需有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企業章程,設立公司的應有股東簽名蓋章的企業章程。③申辦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申請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要有主管部門的任職書或董事會(或全體股東)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任職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外地的需有暫住人口證明;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從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設立企業的場地證明。④驗資報告或資信證明;
      涉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需有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和國資部門的有關手續。⑤經營范圍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需提供有關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⑥外地企業來辦理分支機構的,需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函件和工商部門蓋章的執照副本復印件。

      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業主管部門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聯營方)申請注銷的申請報告和批準決定;
      企業注銷登記注冊書。2.注銷法人企業的,要有企業主管單位或股東出資人(或合伙人、聯營方)共同成立的清算機構對該企業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后的清算報告。3.稅務機關的免稅注銷證明;
      涉及國有資產的要提供國資部門對該企業的注銷文件。4.注銷法人企業的公告;
      交回原執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書、印章。5.經營范圍中涉及“商標印制”業務的,到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管理科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應提供下列證件:申請報告;
      填寫《商標印制單位申請書》一式兩份;
      有與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場地、人員、倉儲及規章制度;

      年度檢驗需提交哪些材料。

      單位法人變更申請書范文第2篇

      非訴訟授權委托書模板一委托人:

      聯系地址、方式:

      受委托人:

      工作單位:職務:

      聯系地址、方式:

      受委托人:

      工作單位:職務:

      聯系地址、方式:

      現委托在我(單位)與

      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訴訟的委托人。

      委托權限如下:

      委托單位:(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填寫說明:

      1、本委托書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當事人委托參加訴訟的委托人用,委托單位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寫明委托權限(一般或特別),特別必須注明權限;

      2、年月日上方應寫明委托人名稱、單位全稱,單位須加蓋

      公章;

      3、訴訟人的身份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律師及法律工作者需一并提交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律師函和律師、法律工作者執業證復印件,公民需一并提交近親屬關系證明或單位推薦書或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書。

      申請執行指南

      一、申請執行符合哪些條件?

      1、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生效,且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申請執行后稱被執行人)未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

      3、申請執行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4、申請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行為;

      5、屬于本院管轄。

      二、申請執行應提交哪些材料?

      (一)對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執行的:個人申請:

      1、申請執行書一份,寫明執行的原因及依據,并由本人簽名;2、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需核對原件);3、由案件承辦人簽字并加蓋該庭公章確認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4、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

      1、申請執行書一份,寫明執行的原因及依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各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

      3、由案件承辦人簽字并加蓋該庭公章確認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如案件經二審的,應提交二審裁判文書已生效的證明,提交

      一、二審裁判文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二)對生效勞動仲裁裁決和商事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

      1、申請執行人要提交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送達證明原件;2、申請執行書一份,寫明執行的原因及依據;3、申請執行人是個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核對原件),申請書由本人簽名;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書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4、仲裁裁決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5、委托他人辦理的要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執行應注意哪些事項?

      1、申請執行不能超過法定的期間。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期間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超過期間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請執行時,應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履行債務的能力和被執行人的具體地址等情況,否則,將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如已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自行查明財產狀況有困難,可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調查并說明理由。

      非訴訟授權委托書模板二委托人:

      住址:

      受托人:律師聯系電話:

      地址:

      受托人:工作單位:

      律師聯系電話:

      地址:

      現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本社本村與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的___人。受托人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人劉斌的權限為:承認、變更訴訟或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代為申請執行、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辦理九龍鎮佛塱大隊經濟社外嫁女經濟社社員資格確認、復議及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強制執行、行政確認、社員資格確認成功后第一次全額分紅、補貼款執行到位的相關事宜。

      人廣東高義律師事務所其他持證律師的權限為:承認、變更訴訟或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代為申請執行、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辦理外嫁女佛塱大隊經濟社社員資格確認、復議及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強制執行、行政確認、社員資格確認成功后第一次全額分紅、補貼款執行到位的相關事宜。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20xx年月日

      非訴訟授權委托書模板三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需經______________辦理,特委托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律師為人,代為辦理。

      人的權限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權限,如委托人或律師要求變更,應另行協議。

      委托人:____________

      單位法人變更申請書范文第3篇

          市長 李憲生二ОО三年九月十五日

          武漢市土地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加強土地登記管理,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他項權利(以下簡稱土地權利)的設定、變更、終止,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土地登記的主管部門,直接負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的土地登記工作。本市其他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四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相互配合,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共同做好土地權利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工作。

          第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申請的土地權利依法進行審查和確認,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土地證書。土地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使用和處分土地的法律憑證。

          依法登記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未經依法登記的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初始土地登記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印發通告,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

          宗地是指由土地權屬界址線封閉的地塊。

          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

          土地使用權類型、終止日期和用途不同的,應當分別劃宗。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

          第九條 土地登記應當記載土地權利人名稱、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終止日期、他項權利狀況等。

          第十條 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土地登記申請;

          (二) 地籍調查;

          (三) 權屬審核;

          (四) 注冊登記;

          (五) 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 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己申請土地登記,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的,人應當提交經公證或者認證的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依法買賣、交換、贈與、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權辦理土地登記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當事人一方申請土地登記:

          (一) 繼承土地使用權的;

          (二) 執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土地權利人應當以下列名稱申請土地登記:

          (一) 企業法人,為該企業法人名稱;

          (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該機關、單位的法定名稱或政府確認的名稱;

          (三) 非法人組織,為該組織依法登記的名稱或政府批準的名稱;

          (四) 自然人,為合法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第十五條 土地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暫緩土地登記:

          (一) 申請文書需要修正或補齊的;

          (二) 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處理的;

          (三) 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的;

          (四) 依法限制土地權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限制土地權利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暫緩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準予土地登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土地登記:

          (一) 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區內的;

          (二) 土地登記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的;

          (三) 土地權屬來源不明的;

          (四) 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

          (五)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土地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土地證書實行查驗制度,土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辦理土地證書查驗手續。

          第十八條 土地證書不得涂改,涂改的土地證書無效。

          土地證書破損,經查驗后可以換發。換發土地證書時,同時將原土地證書注銷。

          第十九條 土地證書滅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報失并向社會公開聲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查實土地權屬后,應當受理滅失補發登記,并在報刊上滅失補發土地證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之日起3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全市土地登記資料實行專業管理,并建立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

          第三章 設定登記

          第二十一條 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權利人應當自取得該項土地權利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設定登記。

          第二十二條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權利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租賃或者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證書、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或者抵押合同,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或者抵押登記。

          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取得,當事人應當在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證書、合同或協議,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他項權利登記。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需臨時用地的,應當自臨時用地申請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登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土地設定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 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三)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 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

          (五) 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地籍測繪成果;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設定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設定登記,并核發土地證書。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登記。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登記;
      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登記。

          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登記。

          使用國有農用地的,由使用該農用地的單位申請登記。

          公用設施用地,由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所有權首次設定登記,應當進行公告。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土地行政 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天。

          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日內予以核準登記,并向申請人核發土地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設定登記公告提出異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7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土地登記申請人。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駁回土地登記申請。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核實,認為異議成立,構成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視處理結果受理登記。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權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簽訂合同或有關文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

          (二) 抵押、出租等他項權利發生變化的;

          (三) 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后,經批準續期使用的;

          (四) 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土地座落或者門牌號發生變化的;

          (五) 土地使用權面積、用途變更的;

          (六) 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第三十條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 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 與變更事實相關的協議書、合同等證明文書;

          (三) 申請變更登記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 有關批準文件,非法人企業、組織的土地轉移,還應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轉移的批準文件;

          (五) 土地證書原件;

          (六) 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變更地籍測繪成果;

          (七) 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一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變更登記,并核發土地證書。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預售商品房的,預售人應當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證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土地登記,領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轉讓證明,并將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轉讓登記證明的用途告知購房人。購房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轉讓登記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三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單位應當自購買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30日內,持公有住房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住宅用房上市交易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證書、房屋所有權證、交易合同,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土地權利終止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注銷登記,并交回土地證書:

          (一)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未獲批準的;

          (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的;

          (三)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土地使用權轉移決定的法律文書生效的;

          (四) 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滅失的;

          (五)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合同終止的;

          (六)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

          (七) 土地權利終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土地權利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
      逾期不辦理的,可以直接注銷登記,并自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土地權利人,限期收回土地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注銷登記申請進行權屬狀況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注銷登記,收回并注銷原土地證書。

          第三十七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或土地權利人發現土地登記結果錯誤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核實后應當予以更正,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注銷原土地證書,將更正登記結果書面通知土地權利人,并重新核發土地證書。

          第三十八條 依法注銷的土地證書自注銷登記生效之日起失效,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土地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土地設定登記、變更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根據《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并可處以登記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辦理的,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偽造土地證書的,其偽造的土地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證書;
      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非登記機關或個人擅自受理土地登記或擅自制作、發放土地證書的,該土地證書無效,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申請土地登記的當事人提交虛假申請登記文件騙取土地證書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土地證書。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因土地登記人員的過錯,造成土地登記錯登、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或者補登;
      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五條 土地登記人員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單位法人變更申請書范文第4篇

      致總公司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
      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單位法人變更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保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對注冊城市規劃師依法進行注冊登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注冊登記”,系指經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向具有批準權的注冊登記機構申請,經注冊登記機構審查、登記、批準,核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證件的行為。

      只有經注冊登記的人員,方能使用注冊城市規劃師的稱謂。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登記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注冊機構)負責,其辦事機構設在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登記初審工作,具體工作可指定一個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機構)負責。

      第四條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只能在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管理、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城市規劃技術咨詢及城市綜合開發策劃等其中一個單位,辦理注冊登記申請。

      第五條從事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符合注冊登記條件,可申請領取《注冊城市規劃師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在城市規劃編制、咨詢等機構工作,符合注冊登記條件,可申請領取《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

      因工作變動,《登記證》與《注冊證》可以進行變更轉換。

      第二章初始注冊登記

      第六條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的人員,在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三年內,經所在單位同意,均可申請初始注冊登記。

      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三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登記的人員,還需要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第七條申請初始注冊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第八條申請初始注冊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并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人員的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后報國家注冊機構;

      4、國家注冊機構對省級注冊機構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后的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后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核準注冊登記,頒發《登記證》或《注冊證》。對不予注冊登記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報注冊登記的原始材料是注冊登記審查的依據,由各省級注冊機構負責保存和管理。注冊登記檔案包括注冊登記人員的申請表、聘用合同或工作證明、繼續教育證明等。

      第十條國家注冊機構負責建立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將注冊登記情況及時報國家人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初始注冊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續期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師應當在注冊登記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省級注冊機構申請續期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申請續期注冊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在注冊登記期內接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申請續期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續期注冊登記申請并填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后,連同其他續期注冊申請材料一并上報所屬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續期注冊登記條件人員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后報國家注冊機構審核,核發新的《登記證》或《注冊證》。

      4、國家注冊機構審核同意并加蓋公章后,將續期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第十五條續期注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自準予續期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注冊城市規劃師轉換工作單位,應由本人先提出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十七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1、在注冊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

      2、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

      3、工作調動;

      第十八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同意并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調出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交還申請人;

      4、申請人向調入單位提交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

      5、調入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6、調入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準,并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7、國家注冊機構將加蓋公章后的變更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第十九條本地區變更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均表示同意,并在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準,并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4、國家注冊機構將加蓋公章后的變更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第五章撤消注冊登記

      第十九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注冊機構撤消其注冊登記,公告收回《登記證》或《注冊證》。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死亡或者失蹤的;

      4、脫離注冊城市規劃師業務連續兩年以上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在城市規劃工作中有嚴重過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7、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撤消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撤消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聘用單位、當地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及個人提出建議;

      2、省級注冊機構或國家注冊機構對報告的有關事實進行核實;

      3、由原批準注冊登記的注冊機構將處理結果告知本人并進行批準撤消注冊登記前的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告收回并核銷《登記證》或《注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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