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繪就了建設“法治中國”的路線圖,提出了依法治國最佳方案。司法作為法律運行的關鍵環節,承擔著把立法理想訴諸實踐、定紛止爭的功能。在應然的意義上,公正是司法的至上理想。但因特定社會的現實狀況、文化觀念以及司法職業化程度等方面的制約,司法公正往往受到極大的影響,由此,必然引發司法公信力的衰減,最終危及法律的權威,因此,探求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礎和培育路徑就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法哲學的視野首先對司法公信力的語義進行了理論分析,通過對司法公正、司法權威與司法公信力三者關系的闡述證明了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審視司法公信力的培育和制度化的問題,從思考中國的司法問題和推進司法改革的角度出發,以法官職業化為主要途徑,以司法實踐為背景,闡釋司法的操作和運行問題。
關鍵詞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 法官 職業化
作者簡介:脫萬松、王鑫,河北大學政法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42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現狀
(一)概念
司法公信力從字面意思上簡單分析就是司法在社會生活中取得民眾信任信賴的能力。司法作為法律運行的關鍵環節,承擔著把立法理想訴諸實踐、定紛止爭的功能,它是在社會生活中面對個體追求與能力有限的沖突時作出的選擇。公信力一詞源自英文單詞“Credibility”,它是指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公權力在解決個體交往中的利益沖突時所展現出的能夠給予公眾公平和正義的能力。司法公信力是指政府的司法工作人員通過長期的司法活動,給民眾心目中樹立起來的信任度和影響力。在應然的意義上,公正是司法的至上理想。但因特定社會的現實狀況、文化觀念以及司法職業化程度等方面的制約,司法公正往往受到極大的影響,由此,必然引發司法公信力的衰減,最終危及法律的權威。
司法公信力的存在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在我國古代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作為我國傳統統治思想,其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這一著名論斷,其主要意思是法律重在貫徹執行。也就是說制定得再好的法律若沒有人去遵守,也不過是一紙文章,沒有任何效力,法律需要人去貫徹實施?!半m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屬無效?!边@句話在今天看來仍舊是很有道理的。今天我們倡導法治,法治必須是良法之治,而制定再好的法律若無人遵循也是枉然。法律需要服從。制定好的法律不能被束之高閣,只有在生活中能被真正運用,能夠切實維護百姓利益才是被認可的法律,被認可的法律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民眾對于司法效力的信任,對于審判程序以及司法執行力的依賴使得司法權威得以建立。這就是司法公信力。換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體現為民眾對司法的充分信任與尊重,包括對司法主體的充分信任與尊敬,對司法過程的充分信賴與認同,對司法裁判的自覺服從與執行;當然,這種情況還表現在司法在人們生活中不斷樹立權威的過程。使人們意識到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法律所提倡的,什么是法律嚴令禁止的。這樣在不斷地懲罰違法行為使得人們養成了所有活動不會觸動法律的底線。從而使得人們養成了法律的精神,崇拜且信仰法律。同樣,法律也是這樣的用無處不在的明顯的方法說明自己值得人們去信仰。正如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因此,我們今天想要解決我國的司法困境,首選一定是提升我國司法的公信力。
(二)我國司法公信力現狀
中國的司法改革20多年來,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與此同時我國的司法進程也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現狀。促進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已進入攻堅戰階段,加快建設公平公正權威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擺在每一個法律人面前的重要問題。
“司法是作為民眾解決爭端的最終途徑而設立的,作為社會底層的普通公眾對于法治社會建設最關心的就是糾紛能否通過公正嚴明的司法程序獲得令人信服的公平的結果?!?這是對于廣大民眾來說最顯而易見的也是最具有信服力的。而從社會公信力的層面來看我國的法治水平,我國距離建成法治國家還是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首先,從當前人民群眾的信訪現象來看,大家依然是選擇信訪而不信法,對于法律的公信力認同現狀較差,人們依舊在面對行政部門時自然的傾向于“官官相護”的傳統思想,不認為法律能帶來他們期冀的公正結果。再者,近年來國家大力查處的冤假錯案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人們認可法律,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嚴明,但同時,大家看到的多是司法的不公正,法律執行的不落實,也打擊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二者共同導致了我國當前的司法公信力認同度低的狀況。
二、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培育途徑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不難發現要解決我國司法公信力存在的問題已成為我國司法改革的攻堅戰,深入理解司法公信力與司法公正、司法權威三者之間的關系有助于我們找到解決我國當前困境的途徑。以下幾點就是針對我國司法公信力現在所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司法公信力的培育途徑。
(一)推進司法獨立
“ 司法大權被集中掌握在法官的手中,就是由于這樣的集中,導致法官的個人素質極有可能影響到司法公正的結果?!?由此,人們通常希望法官能夠完美無缺,以保證司法結果的公正。然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不可能有完美的人,所以公眾往往對法官持有不信任的態度,進而演變發展為對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導致司法公信力降低。因此,如果能夠在全社會推進司法獨立讓百姓面對糾紛爭執時,選擇愿意相信法官,信賴法官的審判結果,那么必將使我國的司法公信力大大增強。推進司法獨立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落實:
首先,要讓司法機關擺脫地方政府的財政束縛。長期以來司法機關的財務一直受控于地方政府,俗話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可見“糧草”的重要性。司法機關的財政制度一直受制于中央統一撥款的限制,由國務院統一撥款。讓司法機關擺脫地方政府的財政限制,能夠從經濟上獨立,進而能夠達到司法的獨立。
其次,改革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招錄和任命制度,現在的司法機關招錄屬公務員招考范圍,而司法的獨特性決定了無法與公務員招錄試題保持一致,同時司法機關的編制及招錄人數應改由國家決定,從而確保司法的獨立?!爸挥袕捏w制上改革,才能從根本上確保司法獨立與司法權威?!?/p>
(二)提升司法權威
“人民所期待的司法公正不能是打了折扣的、遲到的公平正義” 。民眾所需要的是及時、有效率、能夠看得到的公平正義,因此,提升司法權威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步驟。要提升普通公眾對司法權威的信任,從而讓公眾信賴司法,必須要提高我們的司法效率。
一是要建立內部激勵機制,讓民眾從接觸司法機關的第一時間就認為自己的權益保障找到了出口。辦案速度不僅反映了司法效率,更體現了司法機關的工作態度,提升辦案速度有利于提升司法權威,讓公眾對司法機關的認可與信任度提高。
二是要增進司法機關與民眾之間的交流,讓普通百姓摘掉司法神秘的面紗,司法機關通過人民陪審員制度等多途徑為廣大民眾了解司法提供方便。民眾通過對司法近距離的了解來更深地認識司法公正。
三是司法機關要勇于直面錯誤,要有壯士斷腕的信念,面對不可避免的錯誤的不公正的判決,定要及時糾正。錯誤判決本身就是對司法公信力的傷害,司法機關一定要積極采取措施進行錯誤糾正的工作,避免二次傷害,讓民眾在看到司法機關糾正自身錯誤的同時感受到司法的尊嚴,深層次認識到司法機關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上所作出的努力和誠意,從而提升司法權威。
(三)強化司法倫理
“司法公信力的培育必定仰仗法官個人的倫理素養,法官個人的道德素質往往對司法的影響是巨大的?!?因此,培育司法公信力一定要強化司法倫理。
首先,應該嚴格進入法官職業的制度,提高法官職業門檻,并完善法官日常學習培訓制度,不僅要確保法官隊伍人才的質量,還要確保法官的思想覺悟和道德水平能夠與我國的法治規劃藍圖保持一致,這樣才能使民眾信任法官的司法能力。
其次,要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讓每一名法官對自己的職業形象有維護的信念,在認識到自己崗位的特殊性后對自身要求進行提高,從而讓法官職業、公正的形象樹立在公眾心中,自覺的從細節處規范法官的具體日常行動,進而使法官的司法審判活動同樣令人信服。同時還要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以給予法官職業優越的社會地位,使得法官不想貪、不愿貪,并且完善內部與外部監督結合機制和懲戒機制,讓想要違法的法官不能貪,并為之付出極其慘痛的代價,從而更加確保法官能夠公平公正的司法。
(四)拓展社會監督
任何制度的貫徹執行都需要外界的監督,在監督下有利于制度良好作用的發揮。外部輿論監督,包括來自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和普通市民的公眾輿論三個方面的監督。其中以有著快速的傳播速度和廣大深遠影響的新聞媒體監督為主力軍。并且,它還是最有影響力的外界監督。所以作為這一媒介的新聞采集者,我們希望記者都能夠接受良好的法律培訓課程,從而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接受和傳達更準確的法律信息,以便能更好的引導社會輿論走向。但是應該確保新聞媒介的干預和司法的審判工作相分離,這樣是為了避免因為新聞的強大干涉使得審判受到制肘。同時,發揮新聞的社會影響力,讓新聞輿論成為一個能夠使群眾了解司法活動從而樹立司法公信力的平臺。如此這般還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樹立法律信仰。規范外部輿論是指司法機關主動引導輿論,促進司法與公眾之間的和諧氛圍,從而在自身起到對司法公信力建設的積極作用。另外,社會輿論的監督進一步提升我們的司法水平,使公眾輿論,使司法機關和公眾相互理解,相互進步。
三、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以法官職業化為中心
隨著中國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受到了越來越多的矚目,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已成為當前改革的一個重要課題。通過對國外經驗的研究,我們從中提煉并總結了以下規律,作為一個最直接的權力主體——法官,直接影響著司法公信力的樹立。所以提高法官群體的素質,使其具有更好的職業化修養從而達到最專業的團隊,最精準的辦案水平,對于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尤為重要。通過前面所闡述的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三者的關系,不難看出法官在其中有著挑大梁的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官可以直接影響到法律的落實與執行,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當前,我國法官隊伍存在著地位、職能、資格、與職業保障等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實現法官職業化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方法。針對我國的法官職業化建設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法官遴選制度
法官職業化需要從自身制度下手,要有壯士斷腕的勇氣方能從根本解決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困境。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法官職業化問題,首先要嚴格我國的法官遴選制度。當前我國的法官遴選制度是屬于國家公務人員招考體制內,然而,法官作為一項需要專業知識技能方能掌握的工作,不適宜與政府公務人員考察機制一體。法官作為一特殊職業,法官職業化是由法官的工作性質所決定的。這一職業特性就意味著法官在職業上必須具有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嚴謹的邏輯思維方式和認真的工作態度等。而這些職業特性就意味著法官的入職門檻一定要有嚴格的標準, 也就是一定要嚴選法官遴選制度。
(二)終身培訓制度
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 否則它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 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 他的直覺和獻身, 以及他的信仰?!狈ü僮鳛樗痉üぷ魅藛T,只有他們能夠從內心對法律敬仰,才能在日常工作中貫徹法治理念,追求公平正義,在審判工作中把握正確的方向。這樣才能夠從根本上杜絕把法律作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砝碼現象的存在, 真正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應用在現實的司法工作和具體的社會關系中。相反, 如果法官自己沒有對法律的信仰, 又如何能將法律精神傳播至深入人心。所以國家制定法律固然十分重要,但將法律內化為信仰更加重要。法官的法律信仰是其開展司法工作的基本前提, 法官的終身培訓制度也應該致力于樹立培養學生的法律信仰。
(三) 職業倫理制度
“ 法治應該是良法之治?!?法律能否成為良法,不僅取決于法律本身的制訂,還與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執行有關。司法能否成為令人信服的公正結果,不僅與法律的良善有關,法官的個人職業倫理制度也會對其造成影響。法官個人的職業倫理對司法的影響之大,甚至于因為良善的法官而遏制惡法的不良效果。
因此,法官個人的道德品質與職業道德對法律的貫徹與執行有直接影響,對司法公正與司法公信力也會有所干預。作為法官良好的法律素養固然重要,但道德直接影響法官的價值判斷,對于法官職業化來說法官品格修養更為重要。否則,雖有良善的法律制訂,有健全的機制保障司法的獨立性,而法官受到外界的引誘, 不能堅守自己的內心, 則對司法公信力是莫大的傷害。
法官作為司法工作人員,作為直接影響司法公正結果的重要因素,推行法官職業化是我國邁入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步驟。法官職業化除了要求法官要掌握充分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外,為了民眾可能對法律期許更多,法官職業化不僅要求法官自身的法律素養高, 而且也要求法官本身社會知識與經驗豐富。也正是這樣的要求,我們的法學教育需要創新,在創新中突破固有的思維模式,將法律精神與法律信仰深入靈魂,從而得到獨到創新的見解去解釋法律。同時,在教學中培養學生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能力, 能夠與國家的法治腳步時刻一致,從而在短期內有效審理案件,化解矛盾糾紛。這些培養目標都要求我們對現在的法律職業教育進行改革與創新,從而為職業倫理制度的改革出力。
“司法過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發現法律,而是創造法律?!?目前,我國的法治現狀是大部分法官沒有達到時刻保持與國家法治腳步一致的能力,能夠公正的評判體現法官良好的法律素養便是難能可貴。要期待法官“創造”法律仍需待以時日,但加強判決的說理性,給法官以闡釋裁判理由的空間正是我國司法向前邁進的表現。而期待這一改變也需要法學教育進行創新,需要法官自身有深厚的法律素養,才能在開展司法工作的同時推動司法的進步。這也就更加確定了法官職業倫理制度設立的必要。
(四)錯案追究制度
錯案追究制度:
首先,各級法官的素質必須得到最好的保障,進入法官這一職業的人選必須是最合適的人員。
其次,必須將地方行政與法官審判相分離。法官必須有司法獨立作為其執行權力的保護層,從而使司法獨立于行政,以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大程度,這樣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最后,我們要發揮輿論監督的社會力量,把對于法官的監督置于公眾視野之內,使其透明化,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對于法官的監管不力現象。當今社會,我們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整個社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大眾輿論有了更多的發展空間,法官錯案追究制度作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公眾監督意見。同時,公眾輿論理性而且客觀的評價對于法官的職業化有著很大的影響。
另外一點,我們要從對法官的培養過程中加強法制理念的灌輸以及法律信仰的樹立。
錯案追究制度作為人民群眾對于爭議和公平的渴望,并且作為對司法腐敗現象的當頭一棒。確實反映出了這項規定的設計者們良苦的用心。對于在司法行業這一高尚的職業中存在的極少數的有愧于這一職業的不良之徒確實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什么是法官能否擔當責任的判斷標準?是程序。錯案追究的關注點仍然是實體公正,而不是程序公正。將焦點從注重實質正義向程序正義轉化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大成就。
注釋:
[美]伯爾曼著.梁治平譯.法律與宗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67.
[美]卡多佐著.張維譯.司法過程的性質.商務印書館.2000.107.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97.
左衛民.公正程序的法哲學思考.學習與探索.1993(8).75.
季金華.司法公信力的意義闡釋.法學論壇.2012(9).85.
鄭成良.法治公信力與司法公信力.法學研究.2007(7).106.
[美]約翰·密爾著.許寶骙譯.論自由.商務印書館.1959.64.
[英]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著.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43.
參考文獻:
[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2][美]羅爾斯著.廖申白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