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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探析面向法律的立場問題:信任抑或信仰

      發布時間:2025-06-27 14:22:06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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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事業正在不斷向前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和民眾對待法律的不同心態影響著法律實施的效果,影響著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建設。對于法律,我們應該樹立怎樣一種價值立場,信任還是信仰?面對種種法律相關的問題,我們對法律是信任不夠還是信仰不夠?本文將就此論題展開初步探討。

      關鍵詞 法律 信任 信仰

      作者簡介:姜偉,貴州大學法學院2009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1-001-02

      一、法律信仰:一種模糊的立場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教授的《法律與宗教》一書中的這句經典,曾經使正處于法治進程中的我國掀起關于面向法律的立場的熱烈討論,激起學界內外的廣泛關注。不過,這種經典的立場是否可以適用于我國的具體國情和法律,本人認為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伯爾曼教授是在西方語境下發出該經典之論的。伯爾曼教授的《法律與宗教》一書,可以說主要是立基于西方的法律史,以西方歷史長河中的法律與宗教的關系為視角,而一部西方法律史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部宗教史,一部宗教與法律相互交織作用的關系史,這種關系縱貫歷史長河后,對西方主要國家法律的影響,這也許恰如“在某種意義上,一切都是宗教,在某種意義上,一切又是法律——恰如一切皆為時間和一切都是空間一樣?!?在伯爾曼教授看來,西方現代社會的種種法律危機的原因可以歸結為法律中宗教信仰因素的退化,是一種“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為僵死的法條” 的危機。但是,綜觀中國的法律史卻沒有這種宗教或者類似于宗教的因素能夠對法律的影響如此之長期且深刻。

      其次,宗教儀式與法律儀式的不可同一性。在伯爾曼教授的書中,法律與宗教具有儀式的同一性。但是,具體來看卻發現,關于儀式法律與宗教并不相同。宗教理念的傳播和信仰的形成方式之一是信仰者長期的參加規律性的朝拜祈禱儀式,是一個先信仰再理解,理解之后進一步加深信仰的過程,是一個具有連續性的過程,可以說是循序漸進的。這種儀式性的信仰途徑正是宗信仰得到系統性傳播和鞏固的關鍵所在。然而,法律卻不存在這樣的一種具有普遍性的儀式,法律有的僅是在需求時(即必須進行訴訟時)而在法庭中暫時性存在的無周期性的連續性的儀式。同時,與宗教儀式的自愿性參加相比,法律儀式的參與性更具有一種迫不得已的情感因素參雜其中。

      再次,信仰的價值基礎源自何處?在西方的宗教中,宗教教義傳播的主要是一種普世價值觀,是一種不斷發展豐富但卻相對固定的理念,這種價值和理念觀因為西方特殊的歷史和文化而在其法律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在宗教因素的影響下,在一定的程度上溶入進西方的立法理念和法律中。與宗教不同的是,法律的價值基礎源自于正義?,F代社會中,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工具性價值的法律,其調整人的行為的價值基礎在于蘊涵于其中的正義,對于法律的工具性需求源自對其正義性的需求??墒?,何為正義?“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式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這是一個很難給出定義的概念,一種本就讓人捉摸不透的隱形理念內嵌于法律中,即使法律是超穩定的,其信仰價值也會被大打折扣,更何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變化,各種新形勢和新情況的不斷出現,法律本身也呈現出一定程度的不穩定性。

      法律與宗教的如此不同,中國法律與西方法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差異性,信仰的價值基礎的不確定性,這些因素讓我們信仰法律是如此的困難和不確定,至少現階段對于我國的普通大眾來說是如此的不現實,法律信仰的價值是如此的模糊,成為一種甚至可能導向會讓人迷失方向的立場。

      二、法律信任:一種亟需的立場

      法律作為“使人類行為服從于規則之治的事業” ,怎樣才能在現實中切實的發揮作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為,維護各種社會秩序的良好狀態呢?換句話說,法律怎樣才能得到人們的遵守呢?現代社會是一種市場占主導地位的市場經濟社會,人們愿意遵守法律規則,愿意將有爭議的事情交由法院裁判定奪,是因為相信法律會秉著正義公正的對待所涉及的當事人,相信法律能夠會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利,即抱著對法律的信任心態,使人們愿意遵守法律,愿意服從與法律規則的治理。

      國家制定法律是為了實現法律的規則之治,即法治。兩千多年前的古希臘先賢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含義:業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信任是法治的關鍵,只有人們信任法律,才會服從法律,法治事業才能順利的推進。那么,怎樣建立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感呢?本文認為應該從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法律監督者和守法者四個方面做到,只有四個方面做到了相互協調、各盡其能才可能實現法律的規則之治。

      首先,具備良好素質的立法者是建立民眾的法律信任的基礎。法治首先必須有法律,有制定的良好的法律?,F代民主社會,立法者作為一個國家全體民眾的代表,參與制定法律,這是建立民眾的法律信任的基礎。民眾賦予自己選出的代表以代表自己行使國家立法權,相信代表自己的立法者會站在自己的立場制定符合自己的利益的法律,當自己需要時法律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普通民眾對立法者的信任程度決定了民眾對于制定法的信任程度。因此,國家必須保證并幫助人民能夠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選出自己信任的具備良好素質的立法機關代表(立法者)。

      其次,執法者是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關鍵。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法律制定完成之后,還必須有執法機關在國家和公共事務中依照法定職權、職責和程序使法律得以實施。這里的執法機關僅指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在執法中必須并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辦事,保證執法活動的公平性和正義性。最重要的是,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以身作則,首先自己做到嚴格依法辦事,遵守國家法律,尤其是在涉及到自身利益時不以權謀私,為廣大民眾樹立榜樣。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事業進程中必須重點關注的問題,在當前的社會轉型時期,更顯得突出和必要,應該盡力規制行政執法者不依法執法的行為,避免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害。

      再次,司法者行使司法權必須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為目標。審判權的行使者必須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公平的對待訴訟各方當事人,不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培根曾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無視法律,而不公正的審判是毀壞法律?!钡拇_,毀壞法律的后果比無視法律的后果會更加嚴重。作為審判者的法官,其代表的是國家和法律,其對法律的破壞性比普通民眾對法律的破壞性會更嚴重。很多時候,民眾真正畏懼的不是其他而正是審判者的不公正審判,我們社會中發生的很多案例可以加以佐證,再次不加累述。

      同時,法律監督者肩負著糾正破壞法律的行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律監督既有國家機關的監督,也包含社會組織和民眾的監督。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發現破壞法律的行為的時候,要及時發現并糾正破壞行為。在這里需要重點強調的是,在網絡信息社會,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法律監督對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起著無比重要的補充作用。國家應該為各種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法律監督提供便利且可行的途徑,調動公民的法律監督參與積極性,使公民樹立起更加強的法律意識。

      最后,作為守法者的廣大民眾是法治得以實現的最重要力量。守法者必須首先學習了解國家的各種法律,并切身遵守法律規定,在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害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發現破壞法律的行為時,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權,在維護法律的尊嚴的同時使法律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法律監督者的職權相互聯系和配合,是法律得以實行的有機系統,以保證法律的貫徹實施。但是,任何一個環節的不當行為,都有可能降低或者破壞公眾對于法律的信任感。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法律監督者和守法者的良性互動,使法律活動的各方參與者實現良性互動,使各方都感受到自身存在的使命感和價值感,才可能使法律這種使人的行為服從于規則之治的事業能夠順利的推進。

      三、本文立場

      法治社會的建設非一朝一夕可一撮而就,而是一個過程,只能盡力前行逐步完善,而沒有終點可言。面向法律的立場和問題,與我們每一個人相伴。

      怎樣讓我們的法律制定的良好且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而不是有法不依甚至破壞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信,還是不信,這是一個問題” ,準確說更是一個立場的選擇問題。哪一種立場更適合于我們,需要我們考量而行。然而,我們的歷史、文化、社會現實決定了,我們的社會缺乏的是對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問題,我們必須首先選擇對法律的信任而不是信仰,至少在現階段是這樣。法律必須被信任,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信任是信仰的基礎,法律信任的樹立是一個過程,期待有一天伯爾曼教授的經典之論也能在漢語法律文化中得以成為現實。

      注釋:

      [美]伯爾曼著.梁治平譯.法律與宗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頁,第38頁.

      [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頁.

      [美]富勒著.鄭戈譯.法律的道德性.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24頁.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著.吳壽彭譯.政治學.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202頁.

      許章潤.法律信仰:中國語境及其意義.編者說明.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頁.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哲學通論.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許章潤主編.法律信仰:中國語境及其意義.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德]魏德士著.丁曉春,等譯.法理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英]韋恩.莫里森著.李桂林,等譯.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后現代.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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