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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女醫生患癌事件的法理訴求

      發布時間:2025-06-17 01:59:37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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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下稱“武漢協和醫院”)的44歲婦產科副教授沙慧蘭心里,一定很不是滋味。

      2013年1月7日,沙醫生與同科室的兩名女同事被確診罹患甲狀腺癌。由于該病與遺傳和個人射線接觸史相關,3位同在手術室工作了6年的醫生,最終把患病原因歸咎于樓上兩間骨科手術室的放射防護措施不當。該事件隨即引發公眾對醫療放射防護問題的廣泛關注。

      致癌病因起糾葛

      網上一位醫生同道在聲援沙醫生的同時,明確指出中國醫療機構防護措施的普遍缺位。輻射風險四起而當事人渾然不覺,一旦肇禍,因果關系的認定又成為現實難題。

      據中華醫學會放射醫學與防護學會公布的數據顯示,全國每年僅接受x線影像診斷的患者就達2.5億人次,約占全國總人口的20%。醫療照射已成為中國目前最大的人工電離輻射來源。

      3名患癌女醫生的家屬此前曾向醫院提出每人300萬元的賠償要求,遭到院方拒絕。從沙醫生提供的與院方談話的錄音中來看,院方始終堅持有錯無責,即只承認放射防護存在問題,但不認為其與醫生患癌有直接關系。參與溝通的一位家屬說,“一位院領導表示,你們要能證明樓上手術室的輻射和樓下醫生患癌有關系,就可以直接得諾貝爾獎?!?/p>

      確實,事跨6年之久,誰能說得清楚沙醫生與同行們的患病就一定是醫療機構防護措施不當所致呢?難道真的要等到諾貝爾獎頒發了,科學問題解決了,受害醫生才能獲得賠償嗎?

      法律事實才是判決根據

      很多醫院管理者可能都沒搞清楚“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區別?!翱陀^事實”實際上是哲學概念,相當于“客觀真理”,是指人的認識所反映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內容。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訴訟制度中確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边@也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陀^事實的理論依據,是中國長期以來所奉行的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將此思想引入審判實踐,即形成了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在過去的審判實踐中,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標準與刑事訴訟的標準相同,即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

      但是,伴隨著司法實踐,客觀事實證明標準的弊端逐步顯現:首先,它違背了訴訟證明的相對性原理。認識活動的相對性和訴訟證明的特殊性,決定了訴訟證明在多數情況下,達不到證明結果與案件客觀事實完全一致的程度;其次,它影響訴訟實踐的原則和效率。為保證每一個案件所裁判確認的事實與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一致,法官不得不擔負起調查取證的義務,以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第三,因人類自身對社會、自然認識的有限性和生產力水平限制,客觀事實原則往往會使得在事實認定不清的情況下,民事主體無法得到傷害后的救濟。

      而近年來在中國的司法實務中,人們越來越達成一種共識,即主張將裁判確認的事實定義為“法律事實”,也有學者稱為“法律真實”。因為客觀事實實際上是一種絕對的形而上學的認識論,只是理想狀態。而訴訟中裁判所依據的只要求為法律事實,即達到法律所認可的事實程度。

      法律事實所要求的案件事實是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或者說從證據角度分析的真實事實。這是因為:其一,對過去的事實認定,只能通過證據來反映,而證據的收集、提供、審查、判斷,都要依據法律的嚴格規定進行。因此,訴訟中案件事實的形成過程,必然受到法律的這種要求,只能是依據法律上確認事實的方式和標準而得出的法律上的事實。

      其二,在民事案件事實的證明過程中,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再現案件的真實程度,取決于法官對相關證據所形成的主觀認識和理解上的合理性和準確性。受這種主觀性影響,裁判中的事實只是法官源于證據的法律范圍內的事實,而不可能是“客觀事實”。

      其三,通過審查判斷證據借以發現案件事實的真相,是一個程序過程。因此,程序的正當性對訴訟結果具有法定性意義。在此前提下才能論及案件事實是否已被查明,查明的程度如何等等。依照程序公正要求,訴訟中能再現的沖突事實,必須符合法律的形式規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評價。在此基礎上認定的法律上真實的事實,才是程序公正所仰賴的沖突事實。因此,通過正當程序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只能是法律事實。

      舉證責任倒置

      若武漢協和醫院輻射事件進入訴訟程序,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必將是以下三個:其一,醫院含有放射源的設備使用,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范疇?其二,醫務人員的群體性患病與放射源設備的使用之間,是否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該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應該歸誰?其三,目前監測結果正常的證據,其證明力度是否足以證明上述因果關系不存在?

      如果醫院含有放射源的設備使用,被法院認定屬于“高度危險作業”范疇,就意味著本案的主要舉證責任將由原告一方轉移到被告一方。而醫務人員的群體性患病與放射源設備的使用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將是本案最重要的爭議事實。很可能就如院方所說,搞清楚這個因果關系,比拿諾貝爾獎還難。但是絕不能以此為由,讓受傷者在墻角哭泣。

      所謂因果關系推定,是指某種表見事實發生損害,即推定損害與該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受害人無須再證明其間的因果關系,即可對表見事實的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而行為人則只能通過反證,證明損害與該事實無關時,才能免責。我國臺灣學者邱聰智教授認為,“就程序法而言,它可視為因果關系上證明責任的轉換,換言之,也就是通過證明責任的轉換,免除受害人對因果關系負擔的證明責任,而由行為人就因果關系并不存在負反證責任?!?/p>

      在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推定必須建立在受害人就因果關系初步證明的基礎上,或者說初步證明是因果關系推定的首要前提。受害人所舉證據必須達到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的前提。而是否達到這個前提,則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實際上仍堅持讓受害人承擔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這種因果關系推定,往往演化成了一般的事實推定。

      事實推定是建立在嚴密的邏輯推理和人們日常生活經驗的基礎上的,當事人可以提出反證推翻推定。它受制于法官的自由心證,而這種自由心證往往是“信天游”式的,根本無法形成內心確信,且中國公眾的司法信賴度不高,法官缺乏司法權威。此種情況下,證明責任的分配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和挑戰。一旦認定要件事實真偽不明,受害人的權益將難以保障。

      所以,此類事件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應該進行倒置。舉證責任倒置的主要動因,除了保護受害者的利益,更為重要的是,告誡高度危險作業的業主和同行們,提高管理的謹慎義務。德國學者也曾提出,此類事件應適用例外舉證規則,即由危險制造方對因果關系的不存在承擔證明責任。而且為了加強危險制造方的責任心,最終防止損害的發生,也應將高危作業侵權訴訟中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

      作者為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編輯/本刊記者 張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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