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旅游業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中扮演重要性。但在旅游環節出現的亂象一直阻礙著旅游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旅游行業長期缺少對應的法律進行規制,2013年10月1起開始施行的《旅游法》成為了中國旅游界里程碑式的一大熱點。新旅游法的出現,對旅行社、導游和游客等方面都有了約束力,是我國的旅游業朝著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對我國的旅游業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本文將探討的是新旅游法所帶來的挑戰。
一、背景
近年來,旅游業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中扮演重要性,2012年全年國內出游人數29.6億人次,國內旅游收入22706億元,增長17.6%。但在旅游環節出現的亂象一直阻礙著旅游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旅游行業長期缺少對應的法律進行規制,2013年10月1起開始施行的《旅游法》成為了中國旅游界里程碑式的一大熱點。
在旅游法頒布之前,我國沒有一部真正屬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有的只是旅游相關的政策和法規,沒有一部強制性的法律來約束我國正在快速發展的旅游業。新旅游法的出現,對旅行社、導游和游客等方面都有了約束力,是我國的旅游業朝著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對我國的旅游業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二、新旅游法出臺的意義
(一)促進旅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旅游法中對旅游者、旅游服務合同、旅游經營者、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糾紛處理、旅游監督管理、相關法律責任、旅游規劃與促進等相關內容作了全面而科學的規定,所以它的出臺對促進我國旅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旅游法中將“綜合、人本、銜接”原則放在法律的首要位置,強調了這三者之間的潛在聯系和貫穿整個旅游業發展的核心價值。
(二)規范旅游業市場秩序
長期以來,我國旅游業始終存在混亂而缺乏規范的現象,部分旅行社和相關經營者為了謀取最大化的利益,常見的有進行旅游信息的虛假宣傳情況,欺騙甚至威脅消費者進行消費,單方面的意愿來改變旅游合同約定的行程,強制安排購物等。這些亂象對我國旅游市場的正常運轉產生了嚴重的阻礙。使得我國旅行社的整體信譽面臨危機,也對整個行業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隨著旅游法的頒布,旅游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最大程度上整頓旅游市場秩序,利用多項對策來抑制行業內競爭不平等的問題,以此來促進我國旅游業持續健康的發展。
三、旅游法對旅游業的新挑戰
(一)旅行社的生存受到挑戰
與旅游界整體紅火的景象相比,旅行社恐怕是旅游業產業鏈中唯一遇冷的一環。在旅游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個黃金周后,以贛州市各旅行社為例,大部分沒有組團和接團,有的旅行社甚至因沒有業務而讓員工休假。而在以往十一黃金周是各家旅行社最繁忙的時候,有的旅行社甚至一個黃金周營業量和經濟效益占了全年的半壁江山。而據海南省的統計,黃金周散客與團隊的比例是8:2,而2013年正好相反。說明隨著《旅游法》的實施,對“零負團費”的禁止,隱性消費變成陽光消費,以往低于成本價的團隊游價格回歸理性,旅行社組團已不具備價格上的優勢。在價格相差無幾的情況下,隨著交通條件的不斷改善,有車一族的不斷增多,智慧旅游的不斷發展,旅游服務的不斷規范,人們更愿意選擇更加自主的自助游,散客游成為出行的主流。這就使得過去靠組團、接團過日子的旅行社的生存受到嚴重挑戰。
(二)旅游管理的有效性受到挑戰
首先是旅游管理的范圍出現“盲區”。游客是用“腳”來檢驗旅游管理的有效性的,但游客腳到之處,旅游管理并不一定都能覆蓋,如一些非傳統景區,并沒有納入正常的旅游管理范疇,既不需買票,也沒有服務設施和管理機構。但游客出了問題,就找政府。其次是現在的旅游管理體制不利于實行有效管理。一方面是現在的旅游管理“碎片化”現象嚴重,有資源的部門都建景區,而且各有標準,自成體系,但游客并不知道景區的歸屬,出了問題就投訴旅游部門。另一方面《旅游法》非常重視旅游者的權益,同時也規定了旅游者應該履行的義務,但維權的執法主體目前并未十分明確。
四、旅游法對旅游業發展的機遇
(一)對旅行社的機遇
新旅游法針對購物和自費項目的限制條款,以及消費者購物退貨的救濟條款,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零負團費現象。購物店、自費項目是旅行社零負地接的根基,新旅游法將旅行社的盈利模式打破,對旅行社行業而言這個是致命傷,如果更高的價格,一樣的服務,那么在短期內游客會產生價格比較的適應期,降低購買旅游產品的欲望。從而減少旅游游客的收客人數,收客人數的下降,相對導致旅行社、景區、餐廳、購物店、娛樂項目的利潤下滑。連鎖反應之下,在一段很長的時間游客沒能對價格進行接收的時候將對旅游市場會有消極挑戰。但長期看對于當前的旅游亂象而言,旅游法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維護”市場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肅”市場秩序,長期將對旅游行業是利好的。
(二)新旅游法對游客的影響
新旅游法對于旅游者的條款有8條,主要關于游客的權利和業務行為規范。游客需要應從自身素質提高,對旅游地需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游文明。對于游客人身安全問題,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出現糾紛的時候,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旅游法下完善旅游業發展的建議
(一)完善旅游配套服務
必須加快旅游業的發展,才能滿足人們不斷高漲的旅游硬需求。從《旅游法》執行數月來,特別是十一黃金周的情況看,我國人民的旅游愿望正處在一個蓬勃高漲、持續高漲的時期,而且這個時期將持續相當長。一方面,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使旅游進入了這樣一種需求期,另一方面《旅游法》的制定和實施又進一步助推了這種需求。但我國的旅游產業雖然經過了多年的快速發展,還是無法滿足這種需求。旅游業必須加快發展。其一是要加快旅游基礎理論的創新研究,推動旅游新業態的發展。其二是要加強對《旅游法》實施后出現的一些新情況的研究,比如旅行社的生存發展問題,盡快地找到對策和辦法。其三是要加快旅游景區景點的建設,同時大力發展鄉村旅游等“微景區”、“微旅游”,分散單個景區的壓力。其四是要加快交通等旅游基礎設施的建設,綏解交通壓力,滿足自駕游、低空游等旅游新形態的發展,實現快旅漫游。其五是要加快住宿、餐飲等旅游配套設施建設。
(二)規范旅游業制度
納入法制化軌道的、規范的旅游業,才是人民群眾需要的、滿意的旅游業。人們呼喚以法治旅、以法興旅,需要的是規范有序的旅游市場。解決旅游資源、旅游景區歸屬的多頭化,旅游行政管理的“碎片化”,旅游相關標準的多元化,得有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從體制上加以理順?!堵糜畏ā芬恍┮幎ǖ膱绦?,還需制定實施細則及相關的配套法規,并明確執法主體,完善執法機構、配備執法隊伍。
(三)完善休假制度
增加假日供給,是解決旅游集中“井噴”問題的根本渠道。對國慶黃金周,人們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就是旅游出現集中“井噴”。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的假日安排滿足不了人們出游的需求。小長假滿足了人們家庭團聚或近距離旅游的需要,春節是中華民族傳統的大團圓的日子,人們一般不外出旅游,只有十一黃金周是人們舉家遠游、休閑度假的唯一時機,于是十一黃金周成為遠程游、度假游、深度游的集中時段。應順應民眾增加公共假日總量,合理安排時間分布,減少調休頻率的呼聲。
總之,旅游法既是保障法,也是規范法,又是促進法。正如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江所說:要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就必然要重視規范旅游市場秩序;要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就必須突出對旅游市場秩序的規范和監督管理;要提高人民群眾對旅游業的滿意度,就一定要通過加強監督管理、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來提升旅游服務質量和優化旅游消費環境。
(作者單位:鄭州旅游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