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是勞動者人權保障的理論基礎
從廣義的角度來看,人權和人權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觀精神活動等諸多方面,本文僅從法律與人權和人權保障的相互關系的層面上來談及這一問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點,我們在這里運用從一般到個別的演繹推理的方法,從法律和人權的關系,即法律對人權的確認、維護和保障方面來作一理論上的分析,從而說明勞動法對人權保障的意義。
第一,人權作為一種社會關系,必須由法律來調整和保護。
人權是人的本性或本質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質豐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為幸福的人。另一方面,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因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間、群體和群體之間及個人、群體和社會之間都存在著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這就必然存在著人與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與矛盾,需要用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種形式去加以調整。
第二,記載和保障人權的工具。
法律通過權利、義務這種法律規范去調整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實現人們對各種利益的追求方式對人權加以確認、維護和保障。因此,我們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人們所追求的人權實即法定權利。法律是各種主體對于人權追求的記載的保障工具,列寧所說憲法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
二、勞動法對勞動者人權保障實現的過程與條件
勞動者人權是勞動者在勞動關系領域內所享有的廣泛的權利,是以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的向
弱勢群體和個人傾斜的權利,同時勞動者人權也是一種合乎道德的權利、普遍的權利、對抗權力的權利。因此,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將是一個系統化工程并需要相應的社會政治、經濟、法治、文化等諸多條件。
第一,勞動者在勞動關系領域中人權的實現的過程。
一般來講,應然理想的人權和法定人權的實現是一個處于變動中的事物,是一個過程,必然受到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等多種條件的制約或限制。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權劃分為應然權利(或叫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然權利(即實際享有的權利),其中人權的本義是靜態的、理念上的“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則是人們運用法律這一載體、工具使“應有權利”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并使其實現能夠得到最有效和強有力的保障,而“實有權利”是指人們已經享有或能夠實現的權利。
第二,人權需靠法律從靜態規定到動態執行的過程實現。
法律確認了某項人權,某項勞動者的人權,但這并不等于人們就已經或實際能夠享受到這一人權。我們在勞動法律法規中對勞動者的人權作出較廣泛全面的規定并不是十分困難的,而通過勞動法律的遵守、執行來保證勞動者人權的實現,才是最困難也是最主要的過程,現實和實踐告訴我們,把紙上的權利變成現實社會生產活動中勞動者的物質和精神利益是一個更復雜、艱苦的過程。這就必須維護勞動法律的權威,并使其得以堅決地貫徹執行。
三、勞動者人權實現的條件
勞動者人權的實現、需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
第二,社會民主政治和法制等正式制度要素的發展水平。
第三,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社會的物質產品與精神產品越豐富,勞動者的科學文化水平和素質越高,人們享有并實現人權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四,勞動者人權意識的發展水平。這也是勞動者人權實現的極為重要的一個條件。權利是要權利人去主張才能實現的,如果勞動者毫無權利意識,或不敢、不能、不會主張自己的權利,那么就是對權利的放棄,就是人權的被侵害,
四、我國《勞動法》中的人權保障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勞動法對人權保障的廣泛性與真實性。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基本的保障是極為廣泛的,從內容上看,它涉及勞動者的人身人格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政治權利和集體人權等四大類人權及其在勞動領域里的方方面面。
第二,實現勞動者人權保障的過程中還有諸多的問題、情況等待我們去研究,解決,特別是以下一些方面尤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加快與《勞動法》相關配套的勞動法律法規的制定,當前尤應加速《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障法》、《集體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安全衛生法》、《勞動監督監察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反歧視法》以及《反不正當勞動行為法》的制定,盡快建立起一個強大、科學、有效的勞動關系方面的人權保障體系。
執行《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標準問題。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在向縱深發展,特別是國企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正在加大力度并處于攻堅階段,加以我國現階段勞動力供大于求,就業壓力大,勞動者明顯處于弱者的不利地位,因此,要堅決貫徹執行《勞動法》,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
要加強執法監督力度,盡快構建和完善;盡快制定《集體合同法》完善集體合同;加大《勞動法》的宣傳力度,普及勞動法律知識,提高勞動者的人權意識和依法自我維護的能力和水平。
因此,勞動者應努力提高自己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民主政治的意識,拿起法律的武器,為爭取自己的權利而斗爭。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哈同公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