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隨著
后危機時代的來臨,在宏觀審慎監管理念的主導下,統一型金融監管體制在世界范圍內已成為一種風潮,學界亦對之推崇備至,進而多認為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亦必須走一條以金融監管權力集中為導向的統一化道路。從理性角度來看,圍繞權力展開的分業模式與統一模式并沒有絕對的對與錯之別,對一國而言,只存在一個適與不適的問題 。與此同時,在學理研究中,統一模式所引發的權力集中、大量私法公法化等風險,也不得不引起關注與重視。
關鍵詞: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體制;權力配置
中圖分類號:
DF438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5.08
金融危機不僅意味著經濟的衰退,而且更意味著監管理念的變更、監管權力的重組與監管體制的再造。雖然2008年全球化的金融危機以其強烈的破壞力展現了其惡性的一面,但是在另一個側面,也展示了其“善”的一面,因為在這場洗滌中,凱恩斯主義得以進一步鞏固,以宏觀審慎監管理念為導向的金融監管權力成功地進行了收縮與集中。當市場自由主義受到打壓、國家干預理論乘勢而興以及因金融監管體制的嚴重滯后而將宏觀審慎監管安排奉為金融創新的“絕對真理”時,激情之下的另一場風暴也在悄然積聚。很久以前,對于真理,約翰·密爾曾指出:“世界上沒有所謂的絕對確定性的東西。真理難以獲得,真理在誰的手中也難以確定。真理并不以贊同人數的多少來決定,它既可以在多數人手中,也可以在少數人手中。流行的意見從來就不是完全正確的,更不是真理的全部?!?sup>[1]因此,在這場整飭運動中,雖然統一化的金融監管體制調整已引領了時下的輿論潮流,但是在法治的精神下,對于這場權力組合之風,我們仍然必須保持必要的警惕與冷靜,因為畢竟歷史揭示的現實是:針對金融危機的一次次體制變革并沒有阻擋下一次危機的到來,相反,來臨的危機表現得更加猛烈與強勁。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類型與評價
(一)金融監管體制類型梳理
在學理上,體制指“被某些有規律的相互作用或相互依賴的形式所聯合起來的客體、觀念或行為的集合?!?sup>[2]它主要關涉兩個方面的內容,即被組織起來的機構是什么,以及其構成部分是如何發生關聯的。在有效金融監管系統的構架中,金融監管體制屬于頂層設計問題,特指金融監管職責和權力分配的方式、組織結構,主要包括由誰來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依據何種方式進行監管、由誰來對監管效果負責和如何承擔責任等問題。雖然世界各國金融制度形成的歷史、政治、法律、傳統及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以及金融監管理論和方法上的差異導致監管體制各有千秋,但是根據長期的實踐,學者們對形形色色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歸納與總結。為了更好地了解各種形式的金融監管權力配置的框架,以下對目前比較具有代表性的觀點進行梳理。
機構型監管體制,即按照金融機構的牌照類型及法律屬性,如銀行公司、證券公司、保證公司、期貨公司等,分別設立監管機構,不同的監管機構對各自的金融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各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管高度專業化與分工化,其權力的邊界只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劃分,而不考慮所監管的金融機構是否從事跨行業的業務,即在體制設置與運轉上嚴格遵循“分業設立與分業監管”的原則。
功能型監管體制,即作為對機構型監管體制的矯正,依據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屬性,而不依其機構的性質來確定監管權力的歸屬,其產生的背景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交叉日益擴大且已對傳統的分業管理體制產生了嚴重挑戰而導致大量的監管盲區。因此,“應當根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來規劃金融監管體制,使金融監管更加具有連續性與一致性?!?sup>[3]
目標型監管體制或雙峰型監管體制,以突出監管目標為重要特征。雖然經濟規模的擴大與經濟關系的復雜性直接帶動了金融監管價值取向的多樣化,但是其主要目標不外乎二個:一是防范與遏制系統性風險,以確保經濟金融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對金融機構的機會冒險行為進行規范與約束,切實保障中小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防止金融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出現循環的斷裂?!霸摫O管體制的思想基于所有金融中介和市場受到不止一個監管當局的影響,因此每個監管當局都為金融中介功能和活動的一個目標而不是所有目標負責?!?sup>[4]該類監管體制的目標主要憑借兩個層次來實現,即通過審慎監管機構來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及通過行為監管機構來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時下,采取雙峰型監管體制的代表性國家有澳大利亞和荷蘭,如前者的金融監管體系由聯邦監管委員會、聯邦財政部、聯邦儲備銀行、證券與投資委員會五大機構組成。其中,澳大利亞審慎監管署和證券與投資委員會負主要監管責任,審慎監管署負責金融體系的審慎監管,并有義務就保持金融市場穩定的事項與澳儲備銀行合作;儲備銀行下設的支付系統委員會專司支付系統的監管;證券與投資委員會主司對各金融機構的商業行為進行監管;澳聯邦監管委員會主要承擔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工作;澳財政部則負責對支付系統委員會、審慎監管署、證券與投資委員會等機構主要官員的任命,并協助其他機構來推動相關監管政策的實施。
綜合型監管體制,作為
當下一種比較熱的監管體制,有學者又稱其為單一型或全能型監管體制,即由一家機構來統攝全部的金融監管權力,全面負責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該機構不僅負責轄下的金融機構合規經營、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系統性風險的防范,還要負責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二)是非的評價:金融監管體制研究中必須查明的問題
雖然在一國金融監管法律框架的構建中,金融監管體制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基礎性法律問題,但可以肯定的是,制度的設計者并不會過多或者說根本就不會糾結于其所在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究竟屬于上述哪一個類別,其所關注的,是金融監管權力的分配與組織化能否達成利益的平衡,能否堵塞監管漏洞,能否確保經濟金融的可持續發展。從這一點來看,制度的實踐者與金融監管的理論研究者在意圖上并不具有同向性。也正因為每個學者在研究中都想從自己的視角獨樹一織,在對金融監管體制的定性與分類上,很難取得一致意見,從而導致金融監管體制在術語表達上也各有千秋。與其說這只是一種認識上的差別,倒不如說它更多地表明了學者們認識上的不同,如除了上述四種類型之外,也有學者認為,根據監管主體的法律性質即法律規定的監管職能由誰行使,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由中央銀行行使監管職能、由財政部實施監管職能或由相對獨立的專門機構實施監管職能。同時,根據監管主體的多少,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一元化監管體制與多元化監管體制;根據監管權限在中央與地方分權的不同,后者又可以分為一線多元監管體制和雙線多元監管體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