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反思《破產法》對合同的處理

      發布時間:2025-07-18 20:16:58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字號:

      ???zo??)j馝|??u??i^5????8?t???8??}t?]?????7???i?]v?~?k??m???t?]????M??Mv???]??_8?]y?ky方案。

      二、《破產法》第18條的立法目的

      (一)為何必須設置《破產法》第18條?

      如前所述,對于破產程序開始之時只有債務人與合同相對人中的一方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按照《破產法》關于破產債權或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來處理即可。然而,對于破產程序開始之時債務人和合同相對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若僅僅交由一般規定來處理,將會出現如下“膠著狀態”:一方面,若管理人要求合同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在管理人同時履行合同之前,合同相對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管理人的履行要求參見:《合同法》第67條。;另一方面,若合同相對人要求管理人繼續履行合同,管理人亦有權以破產程序禁止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為由參見:《破產法》第16條。,拒絕合同相對人的履行要求。即使合同相對人原本承擔先履行義務,其仍有權以債務人破產為由,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管理人提供適當擔保參見:《合同法》第68條。而管理人則無法在破產程序內向合同相對人提供任何擔保?!耙惯@種合同在破產程序中得以處理,就必須采取一定的特別措施”[2]??紤]到破產程序是一種集體清償程序,且合同相對人未履行的給付屬于債務人財產,顯然沒有理由在程序中擱置這種合同,因此,我國《破產法》參考國際通行的立法例,設置第18條特別規定——賦予管理人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的選擇權需要指出的是,實際生活中可能存在合同相對人既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又不享有不安抗辯權的情形。例如,假設在一個房屋裝修合同中,定作人與承攬人約定,當承攬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向其一次性支付全部報酬。但由于工作量較大,報酬金額較高,雙方同時約定,在定作人的該房屋上設定抵押,以擔保承攬人的報酬債權。之后,承攬人尚未完成裝修工作,定作人即告破產。此時,由于承攬人承擔先履行義務、且定作人為承攬人的債權設定了足額擔保,因此承攬人既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又不享有不安抗辯權。所謂的“膠著狀態”并不存在,即使《破產法》未設置類似于第18條的特別規定,若管理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要求承攬人繼續履行合同,承攬人無權拒絕,相關合同在破產程序中仍能得到處理。但是,這種極少數情形并不足以構成否定《破產法》設置類似于第18條特別規定的必要性的理由。。

      原创文章写作
      原创文章写作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