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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權利現狀思考及解決策略

      發布時間:2025-06-26 03:00:06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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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教師職業生活質量較低。其教育教學權、科研學術權、指導評價學生權、獲取待遇報酬權、民主管理學校權和進修培訓權在現實中都不同程度的遭受到侵犯,教師權利救濟途徑不完善。為此,本文建議分別從認識、法律、政府、學校和社會五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民辦中小學教師的正當權利。

      【關鍵詞】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權利;現狀;策略

      0 前言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民辦教育發展很快,民辦中小學大量興起。但教師隊伍建設滯后嚴重威脅著民辦中小學的生存和發展,而其主要原因就是民辦中小學教師長期處在“權利缺失”的困境中,其合法權利時而受到侵犯,得不到有效保障。

      筆者以《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職業權利為視角,以社會學實證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湖南省懷化市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權利和現實保護以及二者在現實中存在的差距。調查表明: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教師職業生活質量較低。這反映在其教育教學權、科研學術權、指導評價學生權、獲取待遇報酬權、民主管理學校權和進修培訓權在現實中都不同程度的遭受到侵犯,特別是教育教學權、獲取待遇報酬權、民主管理學校權、進修培訓權容易受到侵犯,造成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安全感降低,精神和工作壓力增大,不愿意在民辦學校長期任教,致使民辦學校教師隊伍不穩定,整體質量提不高,進而影響到我國民辦教育和民辦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研究發現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權利遭受侵犯的主要原因有五個方面:一是偏頗的認識;二是法律支持乏力,法律救濟不力;三是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界限不清,管理力量單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四是學校組織機構不健全,學校管理不科學,師資隊伍不穩定,辦學條件落后;五是媒體報道失真,教育研究膚淺。

      如前所述,造成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和保障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權利迫在眉睫。為了充分落實法律規定的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權利,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五個方面維護民辦中小學教師職業權利:

      1 認識方面

      針對偏頗的認識,加大宣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首先要解決觀念問題,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正確認識民辦中小學在我國基礎教育發展中的重要意義,呼吁全社會都來關注、支持、配合民辦中小學教師,正確、全面、客觀地認識民辦中學教師的地位和職業性質,使他們在一個被愛、被理解、被尊重的氛圍中工作。其次,加強人們的法制教育,提高人們依法辦事的意識,最終使人們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把法律內化到每個人的行為之中。再次,開展家校聯系工作,協調教師與家長的關系,使家長對學校和教師的那種自發的、主觀的和情緒性的監督評價,變得更為自覺、客觀、理智一些。學校還應加強對學生德育教育,在校內形成尊師重教的風氣,改變部分學生的低俗思想,從而使教師的尊嚴得以維護。最后,民辦中小學教師要走“自我發展”之路。強調自身的自由意志,努力保護自身權利,實現自身價值,認真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和法律修養,主動積極地追求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在組織上聯合起來,形成集體力量,積極維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認真貫徹有關方針政策,真正重視民辦教育,將民辦教育納入本區域的教育發展計劃,把它當作是教育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真正做到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一視同仁。

      2 法律方面

      2.1 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完善配套政策法規和法制監督機制,加大執法力度

      有法可依是法律保護手段實施的首要條件。加強教育法制建設,盡快出臺與《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保障和維護民辦中小學教師合法權利的實施辦法或規定。民辦中小學教師應與公辦學校教師一樣享受人民教師的基本權利、職業權利和各項待遇,還應根據民辦學校的特點,各級政府還應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完善民辦學校教育法規體系,這是其一。

      其二,健全針對民辦學校教師在住房、醫療、保險、職稱評定、進修提高、評優等方面權利的政策法規,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和辦學者做出具體規定,要求他們必須保證教師除工資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體現出民辦學校教師的特點。國外在這一方面有豐富的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的,比如,制定公立學校與民辦學校教師雙向流動的政策,給民辦學校一定的教師編制,建立政府、學校、個人合理分配比例的醫療、社會保險政策等。

      其三,建立和健全相應的監督機制。權利保障和義務監督,必須做到有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經常對權利和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監督,一旦出現法律問題(得不到權利或者不履行義務),就可以由這些機構和人員及時解決。同時,加強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力度,除了主管的教育法制部門隨時檢查監督外,還應由人大、政協、教育和司法部門協調組織定期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以達到全面監督各部門的目的,防止司法腐敗,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徹底落實關于民辦學校教師權利的法律法規,爭取在執法上有新的突破。

      2.2 拓寬法律救濟渠道,完善法律救濟程序,建立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針對保障和維護民辦中小學教師合法權利無力的法律救濟渠道,應該拓寬法律救濟渠道,建立良好的爭議處理機制,把教育申訴納入執法軌道,改變目前教育申訴的途徑與方法。完善法律救濟程序,建立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當民辦中小學教師合法權利遭受侵犯時,他們可以通過啟動教師申訴制度、教育行政復議、人事仲裁制度、教育勞動仲裁制度以及教育訴訟等途徑尋求救濟。

      教師申訴制度是《教師法》中為教師確定的一項專門性的救濟制度。但是現行教師申訴制度存在受理機關不明確,缺乏對申訴受理機關的監督和沒有明確申訴人對申訴處理結果不服的進一步救濟途徑等弊端;同時,我國人事仲裁制度也存在不足,且人事仲裁的裁決是終局性的,給教育實踐中教師權利的救濟帶來一定的困惑,乃至混亂,令教師無所適從。而且教育申訴和人事仲裁這二種救濟途徑都沒有與司法救濟相聯系,造成教師欲訴無門的尷尬。不能尋求司法救濟,“保護教師的合法權利”無異于一句空話。因而司法機關必須“依法介入”,必須制定具體的教師申訴條例或辦法,完善教師申訴制度、人事仲裁制度,建立與之相聯系的訴訟制度,即教師對申訴結果不服,或者對人事仲裁的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

      再者,可以引入《勞動法》規定的勞動仲裁制度作為民辦中小學教師權利的又一救濟途徑。強化法院的責任,建立專門的教師法庭制度,處理教育爭端。同時,在舉證責任上,要強調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校方負有舉證責任,完善法律救濟程序,對民中小學教師進行維權救濟,使其權利得以真正保障。

      此外,建立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承擔規定,落實責任的程序,避免推委責任,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對于違反教育法規的事件,尤其是濫用權利、越權、擴權等行為要認真對待,及時查處。

      3 政府方面

      3.1 明確職能權限,統一責權利

      政府應進一步明確界定教育行政部門民辦教育管理機構的權限,并使責權利相統一。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設置民辦教育專職管理機構,根據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確定人員編制和工作專項經費。其管理職能應比照基礎教育、職業與成人教育的職能設置,從管理體制上根治“兩張皮”。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確?!耙婪ü芾怼钡穆鋵?。二是仍按照現行做法,民辦學校的有關“業務指導”由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機構進行管理。但應盡快制定配套措施,切實解決好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和管理機制等具體問題。為了確保民辦中小學教師的權利,要盡快建立一些中介性的服務機構(如民辦教育協會),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參與教育事務的作用。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特別是還沒有建立民辦教育專門管理機構的邊遠地區,要盡快配備專門人員,設定專門機構,本著“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加強科學管理,使民辦中小學教師權利得到充分實現,民辦教育健康持續發展。

      3.2 健全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障體系,解除后顧之憂

      民辦學校教師是普通勞動大軍中的一員,理應享受社會保障的各項權利。民辦學校應加強與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障系統中各個環節的協調與溝通,擴大社會保險的范圍和覆蓋面,政府應該把民辦學校教師納入公辦學校教師同一的勞動社會保障體系中去,同一標準交納保險金,同一標準享受社會保險(醫療、養老保險等),采用學校為主,個人參與社會保障的方式,確立責任分擔制度。首先確認政府的責任,其次是確認用人單位的責任,再次是要個人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樣在政府、校方和民辦學校教師之間形成合力,解除民辦學校教師的后顧之憂。

      4 學校方面

      4.1 完善民辦學校的管理組織,加強科學管理

      科學認識校長負責制的內涵,建立和健全全面發揮校長負責制功能的管理機構,健全教師民主管理環節;設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合理化組織,積極維權;還應在校內設立專門監督教師權利實施的機構,學校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嚴格控制在教育法規許可的范圍之內。

      4.2 完善民辦學校人事制度,優化隊伍結構

      1)改革現有的教育人事制度,建立教師人才市場,明確地把民辦學校教師和公辦學校教師的人事管理完全平等統一制,盡快實現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社會保障,使民辦學校教師和公辦學校教師的交流成為可能,實現雙向銜接,優化民辦學校教師隊伍構成,提高專職教師的比例。

      2)嚴格教師聘任制,對民辦學校教師的資格認定、職務評審、表彰獎勵等應取消戶口限制,只要有合法的身份,應享受同等的政治、學術和社會待遇。

      3)規范教師聘任合同。勞動合同要通過上級教育和勞動人事行政部門鑒定,通過公證部門公證,使教師與學校的“從屬關系”真正變成平等的“締約人關系”,使民辦學校和教師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公開、公平、公正、客觀、合理的評價機構進行履職考核,切實履行勞動合同,保障民辦中小學教師的合法權利。

      4.3 優化民辦學校管理制度,改善工作環境,穩定教師隊伍

      1)學校管理者應建立科學民主的管理觀念,確立教師是最有價值的資源的觀念。從根本上認識到企業和學校的區別,建立一套以激勵為導向的教師管理體制與機制,以人為本,調動教師個人和群體的積極性。比如,改變民辦學校教師聘任的隨變性,延長聘任期限,做到不輕易解聘;學校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嚴格控制在教育法規許可范圍之內,建立具有自身特點的合理的教師工作評價體系,正確評價教師的創造性工作,努力為教師提供一個公平合理,公開有序的競爭環境。

      2)學校管理者要發揚民主、廣開言路,拋棄“家長式”或“家族式”管理方式,與教師平等協商形成學校管理方案。在具體管理手段上,要寬嚴并濟,讓教師擁有更多的教學自主權,讓班主任對具體的學生事物處理有更大的權力。給教師提供更多的自由支配的時間,努力為教師創造寬松的工作環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教師超負荷勞動的問題,盡力維護教師的勞動休息權、生命健康權、進修培訓權。

      3)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環境。良好的人際關系環境也是穩定教師的一個重要因素,學校管理者正確處理合作和競爭的關系,倡導教師之間的團結協作,相互敬重的風氣,形成教書育人,奮發向上的人際環境。

      4)重視教師的心理維護,引導教師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意識轉軌,增強教師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為教師創造舒暢的心理環境。

      4.4 改善民辦學校辦學條件,合理利用資源

      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民辦學校要有強烈的競爭意識,具備危機感。不但要狠抓教學質量,辦出自己的特色,以質量求生存;而且要善于利用企業經營的經驗,廣辟財源,利用各種途徑和辦法改善辦學條件,合理使用資產,以此來制定并落實優厚待遇,發展學校,吸引優秀教師加盟,為保障民辦學校教師的合法權利提供充分的物質條件。

      5 社會方面

      5.1 社會輿論正確導向,創設良好的環境

      社會輿論和大眾傳媒要正確引導人們,客觀公正地對待民辦學校教師,積極創造適宜民辦學校教師權利保護及行使的社會環境。

      5.2 加強教育理論研究,提供理論支持

      同時,呼吁學術界加強對民辦教育和民辦學校教師的理論研究,重點研究民辦學校教師勞動工作量評價指標體系,教師工資報酬合理機制,教師聘任制合理實施,及民辦學校教師和公辦學校教師合理流動等問題,為維護和保障民辦學校教師的合法權利提供理論支持。

      總之,師資建設是任何學校的永恒話題,更是民辦學校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教師依法享有各種權利,是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和促進教師成長與發展的重要保證。政府、社會、學校等一定要重視民辦學校師資建設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民辦中小學教師的正當權利。目前,我國一些沿海市州已紛紛出臺大力發展民辦教育和保障民辦學校教師權利的優惠政策和措施,有效的解決了民辦教育在發展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對其中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要大力推介,大膽吸收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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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陳雙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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