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環境征文范文第1篇已經認識到人家對這個環境已經受到了很大的破壞,但是我們現在仍然沒有非常重視環境保護這方面的事情,因為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我們向大自然中排放的污染也越來越多,大自然也受到了各種各樣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保護環境征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保護環境征文范文第1篇
已經認識到人家對這個環境已經受到了很大的破壞,但是我們現在仍然沒有非常重視環境保護這方面的事情,因為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我們向大自然中排放的污染也越來越多,大自然也受到了各種各樣的破壞。環境保護問題迫在眉睫,這需要我們每個人都奉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從小事做起,從自己做起,這樣才能夠提高我們社會的總體重視程度。
現在我們破壞最嚴重的,可能就是大氣污染了?,F在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了,每家每戶都可以買空調,在夏天和冬天這樣的惡劣的氣候中,我們幾乎每家每戶都可以開空調,但是開空調就會向大氣里面擺放特別多的不好的氣體,還有我們現在每家每戶幾乎都有私家車了,我們要出門也不會第一首選選擇了公共汽車了,所以汽車尾氣的排放也更多了,這樣也會造成我們的溫室氣體排放更多,所以你覺得溫室效應也越來越嚴重了,甚至在南北極這樣的地方,冰船都開始融化了,有一些北極熊甚至都沒有自己生存的環境了。所以我們的妲己已經被破壞的嚴重了,想要改善大氣污染,我覺得我們每個人可以做到的就是少開空調,少坐私家車,在我們這一個地方的時候可以多坐公交汽車或者是騎自行車過去,這樣可以大量的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也能夠趕上我們的大氣環境。
破壞非常嚴重的,還有我們的水污染,現在我們會經常在溪流江河里面看到有一些垃圾,甚至里面的海洋生物都已經翻了白肚皮,因為河水被污染的太嚴重,所以他們賴以生存的環境被破壞掉了,就沒有辦法繼續生存了。我覺得在水污染這方面,我們也可以做更多的事情,只要我們每個人都從自我做起從小事做起,那么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地球的自然環境會得到很好的優化。
保護環境征文范文第2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重要意義
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綠色稅收通過政府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或產品征收稅款,一方面有效調節納稅人的生產、消費行為,引導行為人選擇更為綠色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破壞;
另一方面,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事業,更為有效地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綠色稅收按照“誰污染誰承擔責任”原則對污染、破壞環境的生產者或者消費者征稅,而不是分攤到社會的整體中去。這些污染環境的企業必定得為其污染、破壞行為買單,為治理環境積累資金并用于補償受害于環境惡化的地區或人,這不僅對于其他無污染的企業和其他無消費污染產品的消費者而言是公平的,也體現了對子孫后代的代際公平。同時,綠色稅收對污染企業統一收稅,不容易產生腐敗行為,更具有公平性,更能促進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
體現政府強制性,增強保障力度。隨著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程度不斷加深,我國治理污染、改善環境的任務變得十分艱巨,尤其需要大量的資金來源,僅依靠我國目前的財政專項撥款及排污收費等是杯水車薪的。而綠色稅收以稅收的形式統一收稅,明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和稅收優惠等內容,對于所有企業都適用,大大壓縮了企業和政府官員之間的周旋變化的空間,更具有強制性和公平性。同時稅收的法律效力更能保障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穩定來源,并用于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實現資源環境的可持續利用。
我國綠色稅收的建設現狀及不足
我國綠色稅收的建設現狀
我國綠色稅收相關稅種的開征情況。我國目前沒有開征獨立的環境保護稅,但是現行的稅收制度中包含了不少與綠色稅收有關的稅種,這些稅種的開征對環境有著直接的或間接的保護作用。我國現行的與環境資源有關的綠色稅種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其中,資源稅征稅的資源產品主要有原油、天然氣、煤炭、原礦、鹽等;
消費稅征稅主要在于引導消費方向,比如對煙、鞭炮、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征稅,引導人們更好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并形成共識。
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情況。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有利于環保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主要在資源綜合利用、符合鼓勵類產業目錄以及環保產業所得稅三個方面。目前,環境保護稅收優惠政策運用最多的是增值稅優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的增值稅優惠,包括免征、減征和即征即退等。而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對企業利用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所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以及企業用于環境保護所購的專用設備等進行免征、減征或者抵免等。
我國綠色稅收存在的不足
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不少與環境相關的稅種,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保護環境的作用,但是相對于我國人均資源不足、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環境惡化等嚴峻問題,我國的綠色稅收水平還很低,難以發揮抑制污染、保護環境的作用,還存在很大的不足。
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保護環境力度有限。如資源稅,征收范圍小,主要是針對礦產資源和鹽類資源征稅,而很多浪費嚴重、損害嚴重的可再生資源如森林資源、淡水資源、草場資源等都沒有納入征收范圍。同時,因為稅率偏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調控力度非常有限,無法達到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作用。
綠色稅種少且缺乏專門的環保稅種。我國現行的與環境資源有關的綠色稅種較少,而且沒有開征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目前,我國在治理環境上仍然以收費為主,在征收管理環節容易存在漏洞,無法確保征收的資金都用到生態環境保護上,缺乏科學性,而且環境收費實行的是屬地管理,對于跨區域的環境保護難以及時有效的滿足。同時,現行的“綠色”稅種收入所占的比例很小,調控職能弱化,難以對環境污染產生較大的影響。
現行稅收優惠措施存在不足。如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是針對“三廢”的綜合利用和向環保產業的投資給予減免優惠,比較零散,免稅范圍較窄,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比重較小。同時,優惠措施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而國際上通用的延期納稅、再投資退稅等方式并未采用,優惠政策吸引力不夠,政策導向功能弱化。
立足于國情,建立完善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
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是一項復雜、專業的系統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借鑒國際經驗與結合我國的國情,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要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注重分步驟、分階段進行,逐步推進、逐步完善。
建立與善綠色稅收制度
亞洲開發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首席代表哈米德·謝里夫建議,中國政府應盡快改革資源定價機制,引入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自然資源開采、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征稅,同時允許用污染控制設備投資來抵扣稅款。這個建議對于我國扼制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而言很有積極意義,與十報告提出的生態文明建設的出發點是一致的。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借鑒國際的成功經驗?,F在,西方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綠色稅收制度,而且將其作為本國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國家在實行綠色稅收的初期階段也是由零散的環境稅種組成,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也是通過幾十年實踐建立起來的。
同時,各個國家的綠色稅收的內容和側重點也是不盡相同的,并針對每一稅種具體實施條件的特點,采取了不同的推進速度。從國際經驗看,碳稅主要在北歐國家征收,大多數發達國家,包括美國、歐盟國家等均沒有征收,而二氧化硫稅,因其征收的要求比較低,所以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開征此稅,而且開征的時間也比較長。因此,借鑒國際經驗與結合我國國情,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應逐步推進。
完善現有稅種。推進資源稅改革。目前,我國現行資源稅在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資源方面的功能相當有限,僅被當作一種級差調節手段。應加大力度推進資源稅改革,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不可再生的資源以及浪費嚴重、損害嚴重的可再生資源如森林資源、淡水資源、草原資源等自然資源都納入征收范圍;
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加大稅檔之間的差距,對破壞程度不同的資源征收不同的稅率,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資源要課以重稅。調整消費稅。繼續擴大消費稅征稅范圍,將在消費過程中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產品都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如電池、塑料袋和一次性餐飲用品以及使用煤炭、火電等產品。同時,應該提高消費品的稅率,尤其是對資源浪費嚴重,對環境污染嚴重的產品征收高額稅率,引導消費者選擇無污染或污染較小的消費品。
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結合我國的國情,選擇適當時機,盡快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種,顯然非常必要。而且開征新的環境稅種越多,開征的范圍越廣,其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效果也就越好。但是在開征初期應借鑒國外環保稅開征的實踐經驗,先選擇征收條件要求比較低、易于操作,而且污染范圍比較廣的幾個污染源進行征稅,并根據國內經濟總體形勢、企業對稅收的承受能力、公眾對環保稅的接受程度等各方面條件更加成熟的實際情況,再逐步擴大環保稅的征收范圍,形成國際意義上的專門的環保稅。而且,目前國內的排污費制度日趨完善,積累了大量寶貴的經驗,具備了向環境稅過渡的條件。比如,可以將超標污水排污費改為水污染稅,將超標噪音排污費改為噪音稅。
同時,開征環境保護稅的稅負不能太低,否則就達不到保護環境的目的,避免企業寧愿交罰款也不愿意選擇治理污染成本的現象。環境保護稅的稅負,應高于企業為治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而且借鑒國際綠色稅收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環境保護稅應嚴格實行??顚S弥贫?,其稅收收入應全部用于保護環境方面的支出,提高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與效力。
可以預計,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在短期內會對我國企業造成一定的稅收負擔,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可能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們決不能為了片面追求GDP增長而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為代價,而放棄環境保護稅,放棄綠色稅收。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可借鑒發達國家綠色稅收的經驗,參照“稅收中性原則”,在增加新的環境保護稅種或提高稅率時,相應減少其他一些稅的稅負來抵消,使其不要再承受其他的額外負擔或經濟損失,激勵企業的競爭力,保持整個社會的活力。
完善稅收優惠措施。如企業所得稅,可以進一步擴大稅收優惠范圍,增加更多的稅收優惠條款,加大力度鼓勵企業治理污染。對生產污染替代品、采用先進環保技術、引進節能減排設備等的企業給予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
借鑒國際環保稅“??顚S谩痹瓌t,甚至在前期階段可以由財政支出設立一部分基金用于研究污染控制技術、研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金補助,鼓勵企業技術創新;
還應加大力度對企業購置環保設備的固定資產的支出進行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等。同時,適當延長優惠期限,吸引企業進行環保投入。
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需多個方面共同作用
良好的法律環境確保綠色稅收制度的實施效率。從理論依據與現實經驗來看,綠色稅收制度的順利執行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確保有法可依,才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并且在遇到矛盾、利益糾紛時可以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解決,提高制度執行的效率。
注重與其它調控手段相結合。綠色稅收是治理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有力的經濟手段,但是僅僅靠稅收手段來解決污染問題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須與其他調控手段相協調,共同作用,才能有效作為。例如,西方發達國家的環境稅制中普遍包括了與環境有關的各種專項收費和使用費等。所以在運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排污收費、財政補貼、低息貸款等手段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保護環境征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 環境稅制 稅收政策
環境保護稅作為一種經濟手段,具有其獨特的優越性,世界各國紛紛通過開征環境保護稅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國家有美國、荷蘭、丹麥及瑞典。我國人口眾多、地域遼闊,作為一個大國,在環境問題的處理上對世界來講具有很大的影響,并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都受到環境的束縛,如若處理不當會產生嚴重的后果。今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環?!百M改稅”漸行漸近。這說明我國已經愈來愈重視環境問題,開征環境保護稅既是國際社會的要求,也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保障。
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征收排污費,標志著我國開始利用經濟手段來保護環境,但排污費政策有諸多不足。通過對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進行具體分析,可知實行符合我國自身發展且具有特色的環境保護稅,可以達到保護環境、發展經濟的目的。
一、環境保護稅的概述
(一)環境保護稅的概念。環境保護稅最先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接受這一觀點,運用環保稅手段來緩解環境惡化。根據某些物質每單位所使用的量來征收的稅費,這些物質在使用或在釋放的時候都會對環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這是歐盟統計局對排污稅所作的解釋。環境保護稅是通過稅收手段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目的在于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社會節能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按照《征求意見稿》,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二)環境保護稅的主要特征。普通稅收基本上都是強制的、固定的、無償的,環保稅不僅具有這些特征,還具有其他稅種沒有的特征,包括:(1)環境保護稅是服務于環境的;(2)環境保護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將環境保護納入到經濟當事人的行為決策中,促使生產者在實現經濟利益的同時注重環境保護;(3)環境保護稅很難轉移到別人那里;(4)環境保護稅會對不同的生產要素產生不同的影 響,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率;(5)環境保護稅可以鼓勵人們保護環境,相反也能懲罰破壞環境的主體,協調正反兩面。
(三)環境保護稅的作用。
1、對于生產者而言。企業要想賺取更多的利潤,必須降低生產成本,減少所要交的環境保護稅,從而不得不改變以往的生產行為,減少污染;環境保護稅的實施是為了監督企業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產品的收益率,對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促使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開征環境保護稅對于生產者自身而言,也具有不容小覷的作用。
2、對于消費者而言。政府對污染商品征收的稅費,表面上看是由企業承擔的,本質上卻是由消費者償付的,因為企業將稅費隨商品一起轉嫁給了消費者。政府對那些污染商品征稅,企業將稅費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就會覺得這些商品的價格較高,不易接受,轉而尋求其他的清潔商品進行替代。這樣層層下來,就會改變消費者的消費觀,改變其消費行為,最終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3、對于社會而言。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對整個社會而言,有利于促進社會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有效利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機制。通過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縮小地區間的經濟發展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環境保護稅的征收也使整個社會提高了環境保護意識,使人們能夠正確地認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給環境帶來的危害,使資源浪費者、環境污染者能夠主動承擔起自己的責任,為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獻出一份力。
二、我國與環境相關的其他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我國增值稅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優惠政策如表1所示。
(二)消費稅。消費稅主要是在生產、加工和進口環節對應稅品進行征稅。開征消費稅的主要目的是調節社會消費結構、改變消費方向等,客觀上提高了資源的利用率。消費稅主要的課稅對象為汽油、鞭炮、小汽車等。
(三)資源稅。資源稅不像其他稅種涉及的范圍那么廣,主要是對資源及資源開采進行征稅。資源稅的征收能夠客觀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率,抑制資源過度開采,促進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課稅對象包括煤炭、原油、鹽等。
(四)其他相關稅收政策。如上頁表2所示。
三、環境保護稅的要素
(一)總則。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首先要確定目標,通過前面的介紹可知環境保護稅最主要的目標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還可以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實現環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還能革新產業技術,發展環境友好型的產業等等。
保護環境征文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環境保護法規的制定程序,保證立法質量,根據《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部門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部門規章備案條例》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法規”,是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根據全國人大有關機關的委托,或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或者根據職權,制定的下列規范性文件:
(一)根據全國人大有關機關的委托起草的環境保護法律的草案代擬稿;
(二)擬報送國務院的環境保護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送審稿;
(三)環境保護部門規章。
第三條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送審,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和解釋,適用本辦法。
其他國家機關或者部門發送總局征求意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征求意見稿的辦理程序,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立項
第四條總局于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立法計劃。
年度立法計劃確定的環境保護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類立法項目,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立法項目:
(一)已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者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總局年內必須報出或者已報出需要配合全國人大或者國務院有關立法工作機構審查的立法項目,列入第一類立法項目;
(二)立法依據充分、立法思路清晰、所要解決的問題為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急需、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可行、總局力爭年內報出的立法項目,列入第二類立法項目;
(三)需要研究、論證和起草的立法項目,列入第三類立法項目。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的立法項目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確定,不做立法計劃安排。
國務院領導指示需要開展環境立法研究的項目,總局應當及時開展有關工作。
第六條除已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者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外,總局有關司(辦、局)認為需要制定環境保護法規的,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立項建議。
提出立項建議,應當填寫立法項目申報表(見附件1),并提交有關立法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書面說明材料,并可附具國內外有關立法參考資料。
第七條法規司對立項建議匯總研究,提出總局年度立法計劃的建議稿,報總局局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八條經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年度立法計劃是總局本年度立法工作依據。
第三章起草
第九條具體負責起草環境保護法規工作的司(辦、局),應當組織有關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承擔立法起草工作。
法規司應當適時參加有關環境保護法規的起草工作。
第十條起草環境保護法規,應當廣泛收集資料,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討論會、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企業代表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一條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完成環境保護法規初稿后,應當征求總局其他有關司(辦、局)和有關直屬單位的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環境保護法規征求意見稿草案,經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送總局局長專題會議審議。
局長專題會議重點就環境保護法規征求意見稿草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設定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適當性和合法性等內容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應當根據總局局長專題會議審議意見,對征求意見稿草案進行修改,形成環境保護法規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以總局局函發送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征求意見稿內容所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省級以下環境保護部門、有代表性的企業和公民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應當包括立法必要性、主要制度和措施等主要內容的說明。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法規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影響貿易和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對外通報程序,公布征求意見稿。
環境保護法規的征求意見稿,可以在《中國環境報》和總局網站等媒體公布。
第十四條起草環境保護法規,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職能或者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能關系緊密的,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
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
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應當在環境保護法規草案送審稿說明中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五條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根據征求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進行修改,形成環境保護法規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連同其他有關材料,經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移送法規司審查。
草案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說明、征求意見情況以及未采納意見的處理情況等內容。
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目前管理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草案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專項論證材料,征求意見及其處理情況匯總表、對未采納的主要不同意見的說明,有關立法調研報告和國內外包括法規條文在內的其他立法參考資料。
第四章審查
第十六條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征求意見或者準備有關論證材料的,法規司可以轉送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補辦有關程序或者補充有關論證材料。
第十七條法規司會同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主要從下列方面對環境保護法規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設定的環境保護行政許可項目是否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其他法規性文件關于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
(二)設定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其他法規性文件關于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三)是否與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協調、銜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第十八條在審查過程中,法規司認為環境保護法規草案送審稿涉及的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法規司可以組織實地調查,并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意見。
環境保護法規草案送審稿創設行政許可事項,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法規司和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也可以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十九條法規司會同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環境保護部門規章草案送審稿的修改,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的修改,形成環境保護法規草案送審稿。因涉及有關方面重大意見分歧需要協調等特殊情形的,可適當延長審查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法規司負責提出法規送審簽報,經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會簽后,連同環境保護法規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和審查說明以及有關專項論證材料目錄,提請總局局務會議審議。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立法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說明、征求意見情況以及未采納意見的處理等情況的說明。
審查說明應當包括立法依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設定的合法性、環境保護法規草案與有關法律、法規協調一致性等問題的說明。
第二十條對環境保護法規草案送審稿規定的管理體制、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有關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規司會同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可以在環境保護法規草案中提出一種或多種備選方案,提交局長專題會議審議。
第五章送審、決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法規草案應當經總局局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審議環境保護法規草案時,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做起草說明,并負責就具體管理現狀、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專業性問題做說明或答辯。
法規司做審查說明,并負責就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設定的合法性和環境保護法規草案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等法律問題做說明和答辯。
第二十三條法規司應當會同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根據總局局務會議審議意見對環境保護部門規章草案進行修改,形成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報請總局局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規司應當會同負責起草工作的司(辦、局),根據總局局務會議審議意見對環境保護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環境保護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送審稿,并以總局文件形式報送國務院。
總局根據全國人大有關機關委托起草的環境保護法律草案代擬稿,以總局局函報送委托機關。
報送環境保護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送審稿、環境保護法律草案代擬稿,應當附送有關專項論證材料。
第二十四條公布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的命令應當載明該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的序號、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總局局長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公布格式見附件2。
總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的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由有關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公布;
總局為主辦機關的,使用總局的命令序號。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中國環境報》和總局網站應當及時刊載。
第二十六條經《國務院公報》刊載的環境保護部門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在《中國環境報》上刊載的環境保護部門規章文本也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環境保護部門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備案與解釋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部門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法規司依照《立法法》和《法規部門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辦理具體的備案工作。
報送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部門規章文本和說明,并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備案格式見附件3。
法規司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所制定的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目錄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部門規章解釋權屬于總局。由總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的部門規章,由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解釋。
環境保護部門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依據前款規定享有解釋權的機關解釋:
(一)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環境保護部門規章解釋的辦理程序,適用《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的解釋和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具體適用過程中的解釋,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問題的通知》和《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其他部門法規征求意見稿的辦理
第三十一條其他國家機關或者部門組織起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發送總局征求意見的,由法規司歸口受理,并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分送有關司(辦、局)征求意見。
第三十二條各有關司(辦、局)應當按照確定的時限提出意見,返回法規司。
法規司根據是否與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協調、銜接的原則,負責匯總研究,擬定函復意見。
保護環境征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
征求意見稿;
稅制要素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背景
近年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環境壓力也日益增加,全國大部分地區被霧霾籠罩,河流受污嚴重,生態系統功能逐漸衰退,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與健康都被環境污染所影響,對環境問題的訴求也持續增加。
2007 年,盡管國務院在相關節能減排的工作方案中已提出“開征環境稅”的構想,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環保部也成立工作組進行環境稅的調查與研究,但卻沒有公布環境保護稅設計的相關細節。2011 年,“十二五”規劃中再次提出要積極推動環境保護稅費改革的進程,必須首選技術標準成熟、防治任務繁重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循序漸進地擴大征收范圍,并明確了環境保護稅的開征時間要求和具體內容,但在當時卻未出臺環境保護稅法,環境保護法制工作仍存在完善空間。隨后,十八屆三中全會在部署深化稅制改革時,又一次提出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的問題。直至2015年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最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相關意見,這足以說明環保稅法出臺的必然性與重要性。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有待完善之處
2.1 稅種名稱與征稅對象的協調
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車船稅等稅種都有相關環保的稅收政策并已發揮環保作用,但它們很難也不應統統歸入獨立的環保稅?,F依稅收法定的原則決定開征獨立的環境保護稅,充分地彰顯了運用稅收手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政策導向,為有效地發揮環保稅的調節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從廣義上說,具備環保功能的稅種應對各類環境不友好型、資源浪費型行為征稅,例如排放污染物、過度砍伐林木、資源濫用等。但目前《征求意見稿》基本將排污費制度的內容平行移植,重點以排放污染物為征稅對象,其短期內的重要目標只是實現排污費改稅。那么法律上的名稱似乎用“排污稅”更為合適,更能提醒生產者和消費者為污染行為承擔責任,促使他們節能減排。但長遠來看,全球變暖、能源匱乏、荒地面積擴大等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地制約著國家經濟發展。而這些問題顯然不屬于污染物排放行為,如果使用“排污稅”的名稱,屆時就只能開征新的稅種單獨立法。所以為更好地統籌環保稅收體系,削弱開征新稅種遇到的阻力,為將來稅制改革留存適度的立法空間,宣揚獨立環保稅的綠色理念,應在堅持“環境保護稅”名稱的原則下進一步擴大征稅對象范圍。
2.2 對環境保護稅稅制安排的建議
(1)征稅范圍。環保稅法的征稅范圍僅限于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筑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以及其他污染物,雖已基本覆蓋目前主要的污染物,但未將草原污染、土壤污染、森林污染、危險廢物等納入征收范圍。一旦人類行為對其造成破壞,污染短期內不可逆,長期內便會威脅生態系統的穩定。既然環保稅以保護和改善環境為最終立法目的,完全有理由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涵蓋更多的會威脅環境質量、生態平衡的因素。
(2)稅額標準。首先,稅額標準需提高?!墩髑笠庖姼濉分幸幎ǖ挠嬃糠绞交酒揭屏爽F行排污費征收標準,這是出于穩定稅負的考慮。但未能根據國內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加大調控力度,發揮環保稅應有的作用。從污染治理效果來看,應依據各類污染物的實際治理成本來確定稅額標準,確保環保稅的稅收可以彌補環境污染的治理成本,提供充足的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資金。因此應對環保稅各稅目的稅額標準進行科學測算,不拘泥于現行的排污費標準,使稅額水平能更聚焦環保稅立法,加速稅制綠色化的科學、合理和有效,并結合當今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定期調整機制。
其次,對于超標排放適用稅額的計稅方式應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避免全額累進稅率在污染物排放量臨近級距點造成的稅負不公平問題?!墩髑笠庖姼濉芬幎?,當大氣、水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分別高于國家、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環保稅;
當大氣、水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和污染物排放量同時超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環保稅。舉例來說,如果標準定為200噸,那么200噸和201噸所承擔的稅負就相差一倍,顯然有失公平,因此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較為合理。
2.3 環境保護稅的稅收管理權
(1)稅收調整要考慮污染的區域外溢性。環境污染的區域外溢性會使得一個地區因享受環保稅的稅收優惠而可能加重其相鄰地區的環境污染程度;
一個地區因設定較高的環保目標加重自身的稅收負擔和提高當地環境質量的同時給相鄰地區帶來外溢的環境利益。比如河流水污染的治理,若上游地區政府部門為實現經濟高速增長的目標降低排放標準、給予重點監控企業較多的稅收優惠等,可能導致下游地區水環境污染加速惡化和經濟損失。若上游地區政府部門制定了嚴格的高環保目標和排放標準,增加環保稅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則會增加當地企業的稅收負擔,企業也許會減少投資、撤離資本,該地區的經濟增長便會受到嚴重影響。此時,下游地區卻可因上游地區優秀的治污效果受益,無須進行大范圍的環保政策的調整和支出就可獲得良好的水環境,增加其相對上游地區的經濟競爭力。因此,稅收征管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環境污染的區域外溢性,適度限制利害關系方的地方政府的稅收調整權。
(2)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相互制約與監督。常見稅種的征稅行為通常是建立在交易基礎之上的,而環保稅是建立在排污行為之上的,征稅對象更具隱蔽性,征稅過程中涉及的專業知識判斷性更強。因此,為有效避免環保稅的征收出現錯漏問題,杜絕納稅人偷稅、逃稅,迫切需要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共同承擔征管責任,但《征求意見稿》中并未制定兩部門相互制約與監督的機制。稅務機關照單全收環保部門提供的所有污染監控信息,因稅務機關人員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來檢驗數據的真實性,通常不會對環保部門是否存在錯報、瞞報行為質疑。因此,必須首先通過立法明確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間的權利、義務、違法責任,同時應制定相應配套制度,明確兩部門之間不僅應有協作關系,還應有監督制約的關系;
其次要培育具備環保監測技術的稅務工作人員及具備稅務知識的環保執法人員,沖破專業知識的技術壁壘以提高相互制約監督的可能性。
2.4 環境保護稅的收入歸屬和使用
《征求意見稿》中未對環保稅稅收收入的歸屬與使用做出詳細規定。
首先,《征求意見稿》未規定環保稅的使用是統一納入財政預算還是??顚S?。從現實出發,環保稅法的規定既然與原排污費制度具有極高的相似性,理應參考排污費??顚S玫氖褂弥贫?。并且在排污費改稅的過程中會存在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的利益轉移問題,那么采用??顚S弥贫饶苡行Ы鉀Q部門間的銜接問題。
其次,《征求意見稿》未規定環保稅應歸屬為中央稅、地方稅還是共享稅。筆者考慮到環境污染外溢性的特征,認為將環保稅設為中央地方共享稅更為合適。同時因主要由地方政府機構承擔大部分責任,將地方的收入比例加大也是非常有必要的?,F如今在大多數分稅制度完備的國家與地區,地方政府機構一般將財產稅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而我國目前財產稅尚未形成系統的體系,地方政府財政對土地有很強的依賴性。限制要開征環保稅,若能加大地方所占比例,不僅能充實地方政府的財政使其有能力為納稅人的利益而服務,還能夠調動環保稅在地方征收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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