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 喻喜
摘? 要:針對企業社會責任和監管問題,在社會責任成本共擔契約下,分別考慮政府無監管和政府監管等策略,并建立“入駐商—平臺—政府”動態博弈模型,通過對不同監管策略下平臺成員的最優決策和利潤比較分析,研究監管策略如何影響供應鏈的社會責任投入和利潤,進一步挖掘監管策略的選擇。研究表明:監管促進企業社會責任水平的提升;
實施監管有利于平臺企業,且高監管效率下平臺自己監管獲利更高;
政府監管策略下的監管力度高于平臺監管策略下的監管力度;
監管可提升社會福利。
關鍵詞:平臺供應鏈;
企業社會責任;
監管策略;
成本共擔;
博弈論
中圖分類號:F273.7? ? 文獻標志碼:A? ? DOI:10.13714/j.cnki.1002-3100.2023.13.025
Abstract: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supervision issues, under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st sharing contract, strategies such as government non-regulation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re considered respectively, and a dynamic game model of "resident-platform-government" is established. Optimal decision-making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profits, study how regulatory strategies affect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 and profits of the supply chain, and further explore the choice of regulatory strategies.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Regulation promotes the improve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level;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 is beneficial to platform companies, and the platform"s own regulation is more profitable under high regulation efficiency; the regulation intensity under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strategy is higher than that under the platform regulation strategy; regulation improve social welfare.
Key words:
platform supply chai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supervision strategy; cost sharing; social welfare
0? 引? 言
隨著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不斷創新,以平臺經濟為代表的新型商業模式迅速發展,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促進了供需雙方信息平衡,出現了Expedia、Travelocity、Airbnb、攜程、Fliggy、美團等多種在線平臺銷售模式[1]。這種銷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顧客價值,受到廣大消費者的喜愛。然而,平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惡性競爭和無序擴張,降低入駐商準入門檻,縱容店鋪刷單、銷售盜版等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權益,導致了平臺所鏈接社會的整體社會福利損失[2]。更嚴重的是,平臺供應鏈的社會責任問題是普遍存在的,平臺和入駐商可能同時存在社會責任缺失行為,如美團、飛豬等網絡訂房平臺大數據“殺熟”問題,網約車安全問題,外賣食品安全問題,共享出行押金難退問題,平臺用工問題,個人信息保護缺失問題,網絡直播及短視頻淫穢色情問題,網購平臺售假等問題成為消費維權輿情熱點。這些問題一方面表現為平臺或入駐商企業自身社會責任意識不足,另一方面表現為監管不力,使得平臺供應鏈的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日益突出,因此研究平臺的社會責任和監管策略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界定有利于改善社會和經濟環境,一些學者試圖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定義企業社會責任。主要研究有:Carroll關于社會責任的定義提出了四個責任概念和利益相關者理論,將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除了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需要承擔的責任,將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包括股東在內的所有界定清晰的利益相關者應該承擔的責任[3]。盧代富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最大程度地實現除了股東利益之外所承擔的實現和保護社會利益的義務,包括對職工、顧客、債權人、環境以及社會公益事業等利益相關者的責任[4]。在互聯網技術基礎之上興起的平臺經濟,不斷改變著人們的消費方式和社會生活方式,也對公共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發展理念應運而生,平臺治理概念的主要研究有:Amrit Tiwana將平臺治理定義為誰對平臺做出什么決策。認為一個平臺的治理設計可以從三個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決策權劃分、控制,所有權與共享,從理論上講,這些角度可以轉化為責任和權力共擔的管理、激勵一致的政府管理和股份共享的治理[5]。熊光清認為政府、平臺企業、社會組織和消費者等協同治理的治理模式在網絡平臺治理方面具有重要意義[6]。肖紅軍、陽鎮分別基于雙邊市場理論、商業生態圈理論以及公共治理理論三個理論,闡釋了平臺型企業的內涵、平臺社會責任治理的主體、平臺治理的對象、平臺治理的治理機制、治理目標、治理模式、治理邊界以及平臺治理的局限性[7]。這些文獻為平臺治理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借鑒,但未從供應鏈博弈的角度加以探討。
鑒于此,本文將在已有文獻的基礎上,考慮供應鏈企業社會責任,同時引入成本共擔契約,重點研究以下問題:不同監管策略如何影響平臺、入駐商及政府的決策?監管策略是否會促進入駐商履行社會責任,是如何促進的?平臺監管和政府監管對平臺、入駐商和供應鏈系統的利潤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如何?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本文將利用動態博弈理論,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1? 問題描述與假設
1.1? 問題描述
1.2? 基本假設
2? 模型構建
2.1? 無監管情形
2.2? 政府監管情形
3? 模型分析
4? 算例分析
圖1中的曲線均為兩種情形下最優利潤的差,曲線上方表示利潤差為正,下方表示利潤差為負。從圖1還可以看出,在同一監管效率下,分擔比例過低時選擇政府監管策略對入駐商更有利但對平臺不利,而分擔比例過高時選擇政府無監管策略對入駐商更有利但對平臺不利,同樣,在同一監管效率下,分擔比例過低時選擇政府無監管策略對平臺更有利但對入駐商不利,而分擔比例過高時選擇政府監管策略對平臺更有利但對入駐商不利;
分擔比例只有在“N”區域內選擇無監管對入駐商和平臺都有利;
政府監管策略最多對供應鏈的一個成員有利。這表明,在一定條件下,供應鏈成員在成本分擔方面存在對抗,即在成本上此消彼長,因此社會責任成本的分擔比例過高或者過低都不利于供應鏈內部協調,一定條件下適當的分擔比例對供應鏈成員都有利。但實際上,平臺企業作為供應鏈的核心企業,對入駐商經營進行多方面的干涉來降低平臺風險和轉移成本,就造成了入駐商被平臺壓榨的后果;
然而,選擇政府無監管策略又不利于社會責任水平以及社會福利的提高,進而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不好的影響,只有采取措施緩和供應鏈矛盾,使得政府監管策略能夠對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同時有利,例如,政府適時地抓住主要矛盾,對于影響范圍廣而深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采用政策補貼的辦法移動“利潤差”曲線,使得政府監管對供應鏈企業都有利,同時也能夠提升供應鏈的社會責任水平,達到“政府—入駐商—平臺”三贏的結果。
從圖2和圖3可以看出,供應鏈最優利潤隨著監管效率的增加而降低,而社會福利隨著監管效率的增加而增加,這表明,政府監管的投入對供應鏈利潤存在負影響,而對社會福利存在正影響,且二者的邊際收益遞減,因為政府投入監管會增加供應鏈的社會責任成本和風險成本,從而降低供應鏈系統利潤,而監管必將通過提升社會責任水平使得社會福利提升,監管效率越高這種效果越顯著;
從圖2和圖3還可以看出,政府監管下的供應鏈最優利潤低于無監管下的供應鏈最優利潤,而政府監管下的社會福利高于無監管下的社會福利,即政府監管策略會削減供應鏈最優利潤而增加社會福利,這說明,增加企業利潤和提升社會福利之間存在矛盾,企業利潤和社會福利都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要素,政府應當制定合適的政府監管策略有利于緩和企業利潤和社會福利的矛盾。例如,采用政府補貼的辦法對那些涉及社會責任方面的成本項進行適當削減,降低供應鏈履責成本,進而提升供應鏈系統利潤,最終達到供應鏈系統利潤和社會福利雙贏的結果。
5? 結? 論
本文在考慮入駐商和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情形下,構建了由單個平臺商和單個入駐商組成的供應鏈系統,并針對供應鏈監管策略構建了兩種博弈模型,計算得出兩種決策模型的均衡解,通過比較最優企業社會責任水平、入駐商和平臺的最優利潤、供應鏈系統的最優利潤以及社會福利,得出以下結論:(1)監管促進企業社會責任水平的提升。這說明監管措施是有效的,一方面監管會增加供應鏈企業因不履行社會責任而付出的代價,增加其社會責任成本和風險成本;
另一方面增加社會責任水平較低帶來的利潤損失,從而迫使其提升社會責任水平。(2)在一定條件下,適當的分擔比例有利于供應鏈協調。這說明,供應鏈成員在成本分擔方面存在對抗,由于不同的分擔比例影響著成員的策略選擇,所以社會責任成本的分擔比例過高或者過低都不利于供應鏈成員策略的統一,因此不利于供應鏈內部協調,只有適當的分擔比例才對供應鏈成員都有利。結合實際,抓住主要矛盾能夠擴大政府監管的效果,帶來意想不到的收益,因此,政府應對于影響范圍廣而深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采用政策補貼等辦法移動“利潤差”曲線,使得政府監管對供應鏈企業都有利,同時也能夠提升供應鏈的社會責任水平,這樣可能達到三贏的局面。(3)在一定條件下,政府監管策略最多對平臺供應鏈的一個成員有利。這說明政府增加監管投入可能會單方面有利于供應鏈中某個企業的發展,而不利于另外一個企業的發展,因此政府監管可能會不利于平臺供應鏈企業平衡發展。當下平臺經濟高速發展,憑借資本等優勢已經占領市場的平臺企業開始向內壓縮成本,轉移風險甚至與競爭者進行惡性競爭,使得眾多小型企業舉步維艱,這種不均衡不利于經濟社會的發展。(4)政府監管能夠提升社會福利而削減供應鏈最優利潤。這說明,增加企業利潤和提升社會福利之間存在矛盾,主要集中在社會責任成本方面,采用政府補貼的辦法對那些涉及社會責任方面的成本項進行適當削減,降低供應鏈履責成本,能夠達到新的同時保證供應鏈利潤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均衡,因此制定合適的政府監管策略緩和企業利潤和社會福利的矛盾顯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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