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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合同協議管理辦法【五篇】【優秀范文】

      發布時間:2025-06-21 12:57:31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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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區管理委員會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為“管委會”)名義簽訂的各類投資性協議。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協議是指以管委會作為獨立的主體,與項目投資方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包括:1.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合同協議管理辦法【五篇】【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

      合同協議管理辦法【五篇】

      合同協議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區管理委員會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為“管委會”)名義簽訂的各類投資性協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協議是指以管委會作為獨立的主體,與項目投資方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包括:

      1.增用地或使用載體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項目協議;

      2.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項目協議。

      如不屬于上述兩種情形但又確有必要與管委會簽訂的,應由項目分管(掛鉤)委領導報管委會主要領導同意后實施。

      第四條簽訂協議實行審批管理制度,由項目招引主體負責按照規定流程逐項報經審批。

      第五條招引主體在項目協議報經審批前,應與投資者協商擬訂協議初稿,并對協議的主體有無簽約資質、資信情況是否良好、協議條款是否完備、用詞是否準確、表達是否清楚、約定是否明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內容進行核查。

      第六條審批流程包括審核、審查、審批三個環節,實行并聯審批。

      第七條審核環節由招商中心牽頭負責,包括招商中心意見、項目落戶鎮(街道、園區)意見,載體產權主體或管理主體意見。

      招商中心應對全區投資協議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并組織專門力量對協議進行全面性和重點性審查并統一出具內審意見。

      項目落戶鎮(街道、園區)就是否同意項目落戶出具明確意見。涉及載體出售(租)的,招引主體應征求各載體產權單位的意見。園區板塊與招引主體就項目是否落戶意見有分歧的,應報分管(掛鉤)委領導處理。

      第八條審查環節由經濟發展局牽頭負責。審查包括項目準入評估、基礎設施配套服務、扶持政策預審、合法合規性審查。

      經濟發展局應根據招引主體的申請,牽頭組織固定資產項目投資評估委員會開展項目準入評估工作,并出具準入評估意見。無須固定資產項目投資評估委員會評估的項目,由招引主體自行組織評估,并出具準入評估意見。

      增用地類項目或投資方對基礎設施配套服務有特殊需求的,由城鄉建設局負責牽頭召集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國土分局、規劃分局、土儲中心等相關部門單位共同研究水電氣(汽)、場平、桿線遷移等基礎設施配套服務事宜,并根據基礎設施配套服務研究結果出具審核意見。

      協議中涉及扶持政策的,由財政局牽頭相關部門對扶持政策的合法性合規性等情況開展預審核,并出具預審意見。項目涉及的扶持政策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招引主體不得承諾給予土地款返還、稅收返還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扶持政策。

      招引主體經與投資方就協議條款形成基本一致意見后,由黨政辦公室牽頭負責合法合規性審核,并出具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招引主體應報送投資協議審批表、協議正式文本等書面材料。涉及重大項目的,黨政辦公室應邀請法律顧問開展合法合規性審查工作。

      第九條審批環節包括分管(掛鉤)委領導意見、管委會常務(黨工委)會議研究意見、主要領導意見。

      招引主體應在協議正式簽訂前,將投資協議審批表報分管(掛鉤)委領導簽署意見。

      對于重大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由招引主體將項目提交管委會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涉及“三重一大”的項目須提交黨工委會議研究決定。黨政辦負責填寫管委會常務會議(或黨工委會議)集體研究意見。

      招引主體應將投資協議審批表、協議正式文本及相關必要材料統一匯總至黨政辦公室,由黨政辦公室報管委會主要領導簽署意見。

      第十條國家、省、市確定的重點工程或因國防、軍事建設等需要簽訂協議的,應在基本遵循本辦法流程的基礎上,進一步堅持效率優先的原則。必要時,可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先行處理。

      第十一條協議正式簽訂后,招引主體應將投資協議審批表原件和加蓋招引主體騎縫章的空白協議文本報黨政辦公室備案。

      合同協議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降低稅收成本,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稅系統各級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采購人)實施協議供貨采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稅系統政府采購協議供貨(以下簡稱協議供貨),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對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國稅系統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通用或特定采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的最高限價(協議供貨價)、價格折扣率(優惠率)、規格配置、服務條件等采購事項,并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代表國稅系統,統一與各中標供應商簽署協議供貨協議書;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由采購人根據部門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程序,選擇具體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及相關服務、確定中標貨物實際成交價格并簽訂合同的一種采購形式。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四條協議供貨范圍

      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凡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日常采購頻繁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貨物,均適用協議供貨采購。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項目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根據國稅系統年度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確定。

      第五條協議供貨投標供應商

      (一)參加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項目的投標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并且是投標貨物的生產制造廠商。生產制造廠商不能直接參加投標的,經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可以委托一家商為其全權參加投標。

      (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具有完善的、適應全國區域的供貨渠道和售后服務體系。

      第六條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以下簡稱中標供應商)

      經過招標采購確定的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資格條件的投標供應商。

      第七條協議供貨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成交供應商)

      (一)必須是中標供應商及其指定的商或分銷商。

      (二)必須具有履行協議供貨協議書約定的職責和義務的能力。

      第八條協議供貨中標價格和價格折扣率

      (一)協議供貨中標價格是指中標供應商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承諾的最高限價。

      價格折扣率=〔1-中標價格/基準價〕×100%

      基準價一般為該投標貨物的市場統一零售價或媒體廣告價等近期對外公開報價。

      (二)協議供貨成交價,是指在協議供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采購人通過與成交供應商二次談判、競價等方式獲得的成交價格。

      協議供貨成交價不得高于協議供貨中標價格。

      (三)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中標貨物的市場價格發生下降變化時,中標供應商未按投標承諾,在價格變化后約定的時間內調整中標價格的,采購人有權拒絕采購,并將有關情況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備案。

      第九條協議供貨服務要求

      (一)中標貨物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在不降低原中標貨物質量或配置(規格)的前提下,經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可以提供原中標貨物的替代貨物,但其協議供貨的優惠內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標供應商投標時承諾的優惠內容和幅度。

      (二)采購人有權優先享有中標供應商提供的技術咨詢、培訓服務和國家規定的“三包”服務等售后服務內容。

      第十條協議供貨協議書

      協議供貨采購工作完成后,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主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協議供貨有效期、中標貨物規格、基本配置標準、最高限價、價格折扣率與售后服務承諾和備品備件等招標文件要求的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協議供貨合同

      采購人根據實際需求,按規定通過談判或二次競價確定采購內容后,由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貨商簽訂協議供貨合同。

      (一)協議供貨合同必須統一使用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合同》。

      (二)協議供貨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適時向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備案:

      1.根據總局集中采購中心的要求,由中標供應商直接辦理備案。

      2.按照協議供貨項目實施的有關要求辦理備案。

      3.在“網上協議供貨管理系統”中進行網上備案。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依法組織實施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項目采購,并對協議供貨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履行監督、檢查和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包括:

      (一)制定國稅系統協議供貨管理制度,并負有解釋權。

      (二)確定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項目,制定協議供貨項目實施方案,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招標采購工作,并負責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

      (三)監督和檢查采購人執行協議供貨采購情況。

      (四)監督和檢查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履行協議書或合同情況。

      (五)統計、分析協議供貨采購信息。

      (六)受理協議供貨合同備案。

      (七)受理或協調處理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的有關爭議或投訴事項。

      第十三條各省國家稅務局按照規定執行國稅系統協議供貨制度。具體職責包括:

      (一)確定和審核本省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項目、采購預算、制定采購方案。

      (二)按照協議供貨規定程序組織實施項目采購工作,組織與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三)按合同規定組織協議供貨采購項目有關驗收,辦理合同款項支付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協議供貨項目報批報備事項。

      (五)負責監督和反饋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執行協議供貨的情況。

      (六)負責本省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工作的管理,明確職責,嚴格程序,規范管理。

      第四章采購程序

      第十四條制定采購實施方案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確定的協議供貨項目,制定協議供貨采購實施方案,包括采購方式、投標供應商資質、招標產品需求、評標標準和協議供貨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組織采購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協議供貨項目的公開招標采購,確定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中標價格、價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務等事項,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

      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須報經財政部批準后,按規定程序組織采購。

      第十六條公布協議供貨采購信息

      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負責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和國家稅務總局FTP內網上,按規定及時公布協議供貨采購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統一向采購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條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根據協議供貨項目的不同特點,制定執行協議供貨項目的操作程序和具體實施辦法,明確相關的管理與工作要求。

      第五章執行程序

      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協議供貨貨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確定采購項目、制定采購方案。采購人根據上級稅務機關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確定國稅系統協議供貨采購項目,并制定項目采購方案。

      (二)采購信息查詢。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登陸總局FTP內網或登陸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網上協議供貨管理系統”,查詢需要采購項目的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及其指定的各地或分銷商名單、中標貨物的技術規格和中標價格等相關信息。

      (三)辦理采購。采購人在辦理協議供貨單次或批量采購時,應按照下列采購限額標準執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適當降低采購限額標準,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購預算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貨物,采購人可以在中標貨物范圍內,與成交供應商談判確定價格,直接辦理采購。

      2.采購預算超過30萬元至120萬元(含120萬元)的貨物,采購人應當在中標貨物范圍內,確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應商,進行二次競價或競爭性談判確定價格并實施采購。

      3.采購預算超過12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貨物,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需求報本省國家稅務局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由省國家稅務局按有關規定實施集中采購。

      4.采購預算超過500萬元的項目,由省國家稅務局上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實施集中采購。

      5.協議供貨項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6.采取網上競價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簽訂合同。協議供貨項目合同應在總局FTP內網或中國稅務政府采購網“網上協議供貨管理系統”下載,下載的合同內容不能滿足采購人特定需求的,應當增加補充合同或備忘錄進行約定。

      (五)驗收。采購人依照采購合同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六)合同款項支付。采購人負責依據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款項支付工作。采購人不得無故拖欠貨款或向供應商提出超越協議或合同范圍,且供應商不能承擔的額外要求。

      第十九條采購人應當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中標貨物,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向協議供貨范圍外的供應商采購或采購協議供貨商范圍內的非中標貨物,但成交供應商提供的中標貨物的成交價格如高于協議供貨范圍外其他商提供的同種貨物價格的,采購人可從協議供貨范圍外其他商處采購,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總局備案。

      如果中標供應商指定的商或分銷商數量較少,不能形成充分競爭,各省國稅局可以根據采購需要,推薦相同品牌貨物的商或分銷商,報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后,作為中標供應商的指定商或分銷商。

      第二十條為滿足采購人的特殊業務需求和技術要求,對采購與協議供貨中標貨物技術規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標貨物范圍的貨物,凡能夠按照不低于中標貨物的價格折扣率進行采購的,應按規定報經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核準后,辦理有關采購事宜。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和省國家稅務局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依職能分別對系統協議供貨情況履行規范管理及監督檢查職能,對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采購人的重大違約違規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調查處理,及按規定辦理報批報備事宜。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應當積極協助總局集中采購中心加強對中標供應商和成交供應商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及時反映協議供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按照規定對中標供應商定期作出誠信評價,并及時反饋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誠信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供貨產品的質量情況。

      (二)供貨產品的價格情況。

      (三)售后服務情況。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況。

      第二十三條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出現本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視情況分別給予: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或履約保證金,暫?;蛉∠袠斯?、成交供應商資格,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直至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國稅系統的政府采購活動。

      (一)產品質量、供貨時間、維修服務不符合投標文件承諾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協議供貨中標貨物的成交價格高于協議供貨中標價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號的貨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價格高于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

      (四)無故不提供協議供貨范圍內貨物的。

      (五)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影響采購人合法權益的。

      (六)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規情形。

      第二十四條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應當配合總局集中采購中心,針對協議供貨項目要求,加強對本公司商或分銷商的規范管理,強化供貨渠道和售后服務體系;
      中標供應商或成交供應商對采購人和其他中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協議供貨執行情況同樣具有監督職責,發現違規違約情形應及時報告總局集中采購中心。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合同協議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買: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營造:

      第十章、房屋銷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報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業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章、總則

      1.1 根據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單位的青國土資房(預)告字[200×]×號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預告的規定,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開拍賣×宗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本協議本協議當事人當事人(以下簡稱本協議當事人)充分協商,本協議當事人決定聯合參加青島市×區×路×號地塊(以下簡稱×號地塊)的竟買,拍買購得寧夏路×號地塊后,由本協議當事人按本協議的約定聯合投資開發。

      1.2 項目部是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以下簡稱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其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決策和管理。項目部下設各部具體負責合作項目實施。

      1.3 土地竟買、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本協議當事人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過媒體推介合作項目、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由項目部統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銷售由本協議當事人自行負責。

      1.4 本協議當事人通過聯合竟買的方式取得合作項目的土地。

      1.5 本協議當事人通過竟買方式競得開發土地,實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據經審批的施工圖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本協議當事人各自銷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項目設立獨立的財務帳戶,費用的支取按本協議的約定統一撥付。

      1.7 根據本協議當事人實際分得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分攤合作項目所發生的相關工程費用和其他稅費。

      第二章、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2.1 為便于合作項目的開發、建設、管理,由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共同設立“ ”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項目部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和管理,是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項目部下設綜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工程予決算部等部門。

      2.2 項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項目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

      項目部的職責:

      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項目的一切事宜。

      項目部的議事規則:

      項目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項目所涉一切事宜。項目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后確定。項目部例會由項目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項目所涉事項由項目部協商一致確定,達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繳納竟買保證金數額比例予以表決,其重要事項按占竟買保證金數額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見辦理,一般事項按占竟買保證金數額過半數方的意見辦理。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劃分,屆時由工程部另行確定。

      經理的職責:組織和協調項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項目部的例會。

      副經理的職責:副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

      2.3 綜合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綜合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前期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5 工程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部設經理 人。

      工程部的職責:

      工程部經理的職責:

      2.6 銷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銷售部設經理 人,銷售部經理的人選由項目部決定。

      銷售部的職責:

      銷售部經理的職責:

      2.7 財務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財務部設經理 人。

      財務部的職責

      財務部經理的職責:

      2.8 工程予決算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予決算部設經理 人。

      工程予決算部的職責:

      工程予決算部經理的職責: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3.1 合作項目的配套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本項的配套費用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墻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綠化、建筑小品、配電室等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如本合同當事人是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價款、稅費由各自負擔。

      本項的工程款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墻以內所發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關稅費。

      3.3 合作項目發生的竟買保證金、拍賣傭金、出土出讓金、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4 項目部及下設各部專職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招待費用、辦公家具和配備車輛等所發生的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5 售樓處的建造費用和售樓處經理的工資,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6 項目部下設各部實行費用包干,超資不補,節余作為獎勵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設各部的具體費用數額,屆時由項目部確定。

      3.7 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到項目部及下設各部工作的專職人員的福利、保險、工傷費用等,均由派出方負擔。

      3.8 除銷售部經理外,其他銷售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以及在銷售工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派出方負擔。

      3.9 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的貸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攤。

      3.10 項目部及下設部門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 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4.1 合作項目所涉的會計、稅務各自進帳,分別處理。

      4.2 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為便于資金的管理,其資金設立獨立帳戶,該帳戶須預留不少于兩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鑒。資金的支出由項目部書面決定后,由財務部實施。

      4.3 主管會計和出納應由不同本協議當事人分別委派擔任,本協議當事人有權隨時派員審閱、了解費用支出情況。

      4.4 財務部應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公布費用支出情況。

      4.5 通過銀行貸款解決合作項目建設資金的,不論以本協議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名義申請貸款,本協議其他當事人應為此提供有效擔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圖通過審批后,由項目部確定分房方案。協商不成的,由項目部根據本協議當事人繳納竟買保證金的比例,將房屋劃分為若干份,通過抓閹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絕抓閹的,視為拒絕抓閹一方接收本協議其他當事人抓閹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買保證金的繳納日期按7.4項辦理。

      6.2 拍賣機構傭金的繳納日期按7.5項辦理。

      6.3 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日期按7.8項辦理。

      6.4 竟買土地不成的,其竟買保證金的退還按7.6項辦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關部門所繳納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在項目報批前由本協議當事人支付。

      6.6 合作項目各項稅收的繳納按稅法和稅務機關的規定各自繳納。

      6.7 項目部及下設部租用的辦公場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前繳納。

      6.8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屆時由項目部確定具體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約定,屆時由項目部確定具體的支付設計費日期。

      6.10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屆時由項目部確定具體的支付監理費日期。

      6.11 其他費用的支付,屆時由項目部根據合作項目的進度另行確定。

      第七章、土地竟買:

      7.1 本次拍賣會及本協議當事人共同擬竟買的地塊的簡介:

      根據《青島市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公告》青土資房告字[200×]×號,200×年×月×日,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單位將在青島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巫峽路9-11號)五樓拍賣廳舉行青島市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拍賣會。本協議當事人決定參加上述×號拍賣地塊的竟買。

      7.2 1號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設計主要指標

      1. 地塊位置:

      2. 地塊總面積: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積:

      5. 容積率:

      6. 建筑密度:

      7、 綠地率:

      8. 規劃建筑面積:

      7.3 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竟買×號地塊的樓面地價的竟買應價不超過人民幣 元/平方米。

      7.4 竟買保證金人民幣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證金應于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給出資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協議其他當事人轉交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賣機構的傭金,在拍賣機構規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資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協議其他當事人繳納。本協議當事人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分攤拍賣傭金。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確權面積具實結算。

      7.6 土地竟買的有關手續,由出資最多的一方負責辦理。竟買不成的,應在拍賣機構退還保證金到帳后×日內退還本協議當事人。

      7.7 每方派員一名參加拍賣會,由出資最多的一方派員負責舉牌。竟買成交的,由負責舉牌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和拍賣筆錄。

      7.8 拍賣成交后,本協議當事人最遲應于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備齊土地出讓金,并通過出資最多的一方轉交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出資最多的一方代本協議當事人簽訂。

      7.10 拍賣成交后至《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前,任何一方毀約導致其他方將競得土地再行拍賣的,違約方應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協議當事人的傭金,如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違約方負責補足差額。

      7.11 應價超過7.3項約定的,其他本協議當事人有權予以追認,也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選擇終止本協議的,負責舉牌的一方,應在拍賣結束后三日內退還其支付的保證金。

      7.12 除竟買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買保證金和傭金不再退還。

      7.13 竟買不成的,除4.9項外,本協議的其他條款自動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項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項目部統一管理和決策,工程前期部具體負責經辦,本協議當事人應予以積極協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報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報批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建設項目的市場調研,確定開發項目的整體方案;

      3、規劃設計單位招標(或確定規劃設計單位),簽訂《規劃設計合同》;

      4、規劃方案設計和規劃方案的報批;

      5、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6、建筑設計單位招標(或確定建筑設計單位),簽訂《建筑設計合同》;

      7、方案設計和施工圖的審批;

      8、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9、施工單位招標(或確定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0、監理單位招標(或確定監理單位),簽訂《工程監理合同》;

      11、委托質檢工作;

      12、申辦開工計劃和《施工許可證》;

      13、辦理規劃驗線,開發項目開工。

      8.3 辦理上述事項向有關部門繳納的相關費用,本協議當事人應在繳納費用的×日前支付給財務部。

      第九章、工程營造

      9.1 合作項目工程施工單位的選擇,應通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未經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參加合作項目工程的招標和施工。

      9.2 合作項目工程的監理單位的選擇,通過招標或其他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

      9.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1、工程總價款采用“包死價”和工程設計變更據實結算的決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單位總包,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撥付日期由項目部決定,由財務部統一支付。屆時由工程部按工程進度提出工程款撥付計劃,待項目部批準后,由財務部執行。

      9.5 工程的簽證、隱蔽記錄等工程資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資料由專人負責。……

      第十章、 房屋銷售:

      10.1 根據本協議當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協議當事人獨自派員銷售。以各自的名義分別與購房的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據。收取的購房款進合作項目設立的獨立帳戶。

      10.3 售樓處房屋建設費用、營銷費用、購置辦公家具和銷售部經理的工資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積分攤。待工程竣工測繪后,按確權的建筑面積據實決算。

      本條約定的售樓處房屋建設費用是指建設售樓處發生的土建和安裝費用。

      本條約定的營銷費用是指為銷售房屋通過媒體進行廣告宣傳所發生的費用。

      10.4 房屋的銷售采用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渡唐贩抠I賣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項目聘任的法律顧問負責。

      10.5 本協議當事人選派的銷售人員,應經過培訓后方能上崗。

      10.6 本協議當事人選派的銷售人員應服從銷售部經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驗收和竣工材料的報批:

      11.1 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由項目部負責統一組織,其他各部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單位的確定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出價最低的一方承擔,或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擔。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結算值的 %計算,每方按實際分得的房屋面積予以分攤。除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時,保修單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費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與保修單位簽訂。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簽訂時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內,如因保修單位的原因造成業主損失的,由保修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如一方承擔了責任,其有權向保修單位予以追償。

      第十三章 物業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實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13.2 物業管理單位的確定,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協商不成的,本協議當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業管理單位,并與之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4.1 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協議。

      14.2未經本協議當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向他人轉讓。

      14.3 竟買土地被有關部門收回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每逾期1日,按應交金額的׉支付違約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六章的約定支付費用的,逾期超過30日,視為違約方放棄本協議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其已支付的費用作為違約金。違約方已交的費用不足以賠償其他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足額賠償其他方的全部損失。15.3 財務人員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費用的,由派出單位按實際支付費用的×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項目所涉的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和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為保證合作項目的依法、規范開發,由本協議當事人共同聘請法律顧問。

      16.2 合同的洽談根據合同所涉內容,由項目部牽頭,所涉各部派員參加。根據洽談的內容由參加人員起草合同要點或草擬合同。合同的審查均由本合作項目聘請的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批準權由項目部行使。

      16.3 本項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合同和非正式的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后的現象發生。

      16.4 洽談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
      驗明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審查人是否具有權、是否超越權限和期限及其真實性;
      審查對方使用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實施前述行為時,必要時應請求法律顧問予以協助。

      16.5 洽談部門負責收集、記錄、整理、保管與合同有關的協議、 往來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各部應及時上報項目部,所涉部門的負責人應及時組織本部門的人員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必要時應咨詢法律顧問,共同提出解決辦法,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合同的規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7 各類合同統一由綜合部專人負責管理,綜合部應對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

      16.8 土地出讓合同、設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與前述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機要、信函、電報、電傳、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擋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約定事項

      17.1 合作項目完成后,項目部及下設各部的辦公家具、辦公車輛和其他用品由項目部協商一致處理。協商不成的,通過變賣的方式處理,變賣所得的資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

      17.3 本協議簽訂后,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7.4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有關補充協議、會議記錄等材料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協議書自本協議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7.6 本協議書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協議當事人各方各執 份,副本各方各執 份。每份協議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
      委托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同協議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以下簡稱“協議出讓最低價”),是指上級人民政府為了宏觀調控土地市場,防止低地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實施的出讓金最低控制標準。

      第三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確定,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

      第五條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準,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鶞实貎r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六條國家支持或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

      第七條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在實施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備案。對確定協議出讓最低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國家土地管理局可以責令重新確定。

      第九條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

      第十條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簽訂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協議出讓最低價執行情況。由確定和核準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其出讓金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由負責監督檢查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讓方承擔,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合同協議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一、過去5年建議提案的辦理情況

      在過去5年里,省政府共收到省人大轉來的代表建議766件,省政協轉來的政協提案1288件。省政府各承辦單位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進行了辦理,所有建議提案都在規定的時限內答復了建議提案人,辦結率100%,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達到97%以上。通過辦理建議提案,解決了一些涉及全局、社會關注和人民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加強和改進了政府工作,對推動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總結五年來的辦理工作,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領導高度重視,辦理工作高效有序。

      省政府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一直十分重視,每年省“兩會”期間,省政府與會人員都積極參加省人代會小組審議和政協論壇,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省“兩會”后及時召開交辦會,總結工作,交流經驗,部署任務。各承辦單位認真對待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主要領導率先垂范,精心部署;分管領導認真負責,親自辦理;具體承辦人員積極主動,逐件落實。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人事廳、勞動保障廳、建設廳、長春市政府、**市政府等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積極參與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省農委成立了由農委主任掛帥,主管副主任為組長,有關處室負責同志參加的辦理工作領導小組,對每一件建議提案都落實負責人、承辦人;省工商局在辦理李賀等代表提出的《關于盡快取締溶解乙炔氣的非法生產問題的建議》時,局長親自參與辦理,分管局長與有關處室認真研究落實,并深入開展調研,組織專項整治活動,落實代表建議。

      (二)加強溝通聯系,辦理結果更加務實。

      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各承辦單位加強了協調溝通,并積極主動與代表委員交換意見,確保每一件建議提案都落到實處。對于需要多個部門承辦的建議提案,主辦部門主動牽頭負責,協辦部門認真對待,及時提供有關意見,保證了辦理質量。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在辦理孫英民等10名代表提出的《關于加大食品監控,確保百姓安全的建議》、李虹霖委員提出的《關于加強**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提案》時,主動提出增加省商務廳、衛生廳等7個部門進行協辦,并分別向協辦部門征求落實意見,各協辦部門密切配合,收效較好。各承辦單位還加強了與代表委員的溝通聯系,采取主動登門拜訪、組織公開答復會等形式,溝通情況,征求辦理意見。省財政廳從辦理前、辦理中、辦理后三個環節加強與代表委員的溝通交流,共同探討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省勞動保障廳、公安廳專門召開公開答復會,領導班子成員、業務處室的負責人與代表委員和黨派團體負責人面對面交流座談,逐件進行解釋答復,收到了很好效果。

      (三)完善制度體系,辦理程序科學規范。

      省政府辦公廳重新修訂和完善了建議提案辦理的各項制度和程序,編印了制度匯編。各承辦單位深入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修訂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省政協修訂的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辦法,完善了工作制度,規范了工作程序。省發展改革委堅持完善“一辦三審六把關”的工作機制,省監察廳制定了辦理建議提案實施辦法,省中小企業局充實調整了“辦理三級負責制”等,辦理工作不斷走向制度化、規范化軌道。省水利廳采取分辦、審核與把關相結合的方式,省勞動保障廳堅持“三結合”、“四步走”、“五把關”的做法,省科技廳實行的“雙重三審制”,以及省教育廳、牧業局等實行的目標管理措施,在規范辦理和推進工作中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四)創新方式方法,辦理質量進一步提高。

      各承辦單位針對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研究探索新的辦理方式,提高了辦理效率。省政府辦公廳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采取網上交辦的形式,節約了辦公費用,縮短了交辦時間。長春市政府充分發揮網絡信息資源優勢,開通了“1548—代表委員直通車”,搭建了與代表委員溝通交流的平臺。省農委堅持把建議提案辦理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努力提高服務水平;與解決工作難點相結合,使工作有新突破;與轉變作風相結合,積極促進工作效率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省監察廳辦理韓自忠委員提出的《關于規范行業評比的提案》時,結合當前工作,對全省開展的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進行了詳盡說明,委員表示非常滿意。

      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辦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有的承辦單位對這項工作重視不夠,抓得不緊,存在著“四重四輕”問題,重答復輕落實,重過程輕結果,重程序輕效率,重數量輕質量;有的承辦單位缺乏對建議提案的深入研究,不能有針對性的進行辦理;還有的承辦部門間配合得不夠順暢,使一些可以解決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等。此外,在面復代表委員和書面答復時也存在著態度比較生硬、格式不規范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各承辦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自查自糾,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以改進。

      二、注重實效,認真做好今年辦理工作

      **8年是本屆人大、政府、政協任期的第一年。截止到目前,省政府共收到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轉來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442件,其中代表建議198件、政協提案244件??偟目?建議提案不僅數量多,而且質量高,內容全面,重點突出,特別是涉及推動經濟發展、關注民生的建議和意見較多,辦理任務繁重,難度也較大。針對今年建議提案的情況,省政府對各承辦單位總的要求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緊緊圍繞振興**老工業基地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中心任務,用科學發展觀統領辦理工作,以代表滿意率和群眾的受益面作為檢驗的標準,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做到既重答復又重落實,既重過程又重結果,既重數量又重質量,既重程序又重效率,不斷推動辦理工作上臺階、上水平。要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切實增強做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據憲法、法律規定,提出建議和提案,是對政府工作實施監督、參政議政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對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構建和諧社會、實施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各承辦單位要從遵守憲法、尊重根本政治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高度,把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認真抓緊抓好。建議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懷著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通過深思熟慮和調查研究的智慧結晶,凝結著代表委員的心血和法定責任,是振興**的智力資源。辦理好建議提案,有利于實現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不斷改進和推動政府工作。各承辦單位也要懷著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辦理建議提案,尊重代表委員及黨派團體行使法定的權利,尊重其勞動成果,體現政府求實務實的工作作風。建議提案內容大多數是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反映了社情民意。要從重視民生、關注民生、解決民生、保障民生的角度出發,堅持以人為本,把辦理的著眼點和落腳點放在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上,多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真正使建議提案的辦理過程成為求智于民、問計于民、取德于民的過程。

      (二)切實加強領導,依法規范開展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各承辦單位要強化領導,把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依法規范開展辦理工作。承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對辦理工作負總責,將承辦工作與其它業務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實。要繼續完善“三級負責制”,把辦理工作進一步細化、量化,每個環節都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使每一件建議提案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辦。要認真組織學習相關條例,全面了解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規定,進一步完善簽收、報批、分辦、催辦、審核、答復等辦理程序,使辦理工作有依據、有遵循。要立足于法律規定來分析解決建議提案提出的問題,切實做到依法答復,依法落實。對代表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按照有關規定能夠馬上解決的,不推諉、不拖延,盡快落到實處;對需要逐步解決的,要列入計劃,明確解決時限,并及時向代表委員通報情況;對因法律和政策規定確實不能解決的,也要做出有理有據、熱情誠懇、實事求是的解釋說明,以取得代表委員的理解。

      (三)發揚求真務實精神,加大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落實力度。

      建議提案落實得如何,是衡量辦理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唯一標準。辦理建議提案不僅要有落實的措施,還要狠抓措施的落實。答復不是應付,落實不是轉移,要以求真務實的精神,腳踏實地、扎實工作的態度,認真對待每一件建議提案,使辦理結果不僅要反映在答復意見上,更要落實到改進和加強部門工作中,真正成為推動工作的催化劑。要進一步落實領導責任制,確保建議提案件件有著落、有回音。要力戒形式主義和走過場,不做官樣文章,做到言而有信、言之有物、有諾必踐。

      今年,省政府辦公廳還將確定10件重點建議,并研究制定重點建議辦理工作制度,通過重點建議的辦理,推動整個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對于重點建議,相關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集中力量研究辦理。辦理要邀請提出建議的代表參加,解決的措施要征求代表的意見,落實的結果要及時反饋給代表。要加強對重點建議提案辦理情況的督促、檢查和調度。各承辦單位也要選擇一些綜合性強、涉及全局、代表委員反映集中的建議提案,作為本單位的重點建議提案,集中精力進行辦理。

      承辦單位之間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主辦部門要發揮協調抓總的作用,認真負責,積極協調溝通;協辦部門要主動配合,堅持“責任不推、要求不降、力度不減”的原則,盡己所能,全力支持。要加強與代表委員的溝通聯系,主動向代表委員及黨派團體通報情況,虛心征求意見,自覺接受監督。要增強辦理的互動性,做到辦理前積極聯系,掌握建議提案的本質內容;辦理中經常聯系,共同商討解決問題的辦法;辦理后加強聯系,及時了解代表委員的反饋意見。要按照省人大的要求,堅持面復代表,對于敏感性較強、處理難度較大的代表建議,主管領導要親自出面答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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