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5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新政訴訟法【五篇】,供大家參考。
新政訴訟法范文第1篇
新的《行政訴訟法》已經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對1990年起實施了25年的《行政訴訟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刪除了5條,修改了32條,新增加了29條,總條文由75條增加到103條,改革力度之大,堪稱脫胎換骨。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日常工作大量承擔案件辦理及其他各類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我們的執法辦案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下面談一些本人的理解。
一是訴訟時效延長對執法辦案的影響。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將訴訟時效從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首先在執法辦案中《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時效自動從三個月變成六個月,手寫裁決時要注意將訴訟時限做相應的改變。其次在辦案中要將案件證據及時固定,證據保存至少要在5年以上。這不僅對證據的收集提出較高要求,對證據的保存更提出嚴格的要求,對執法檔案的保存環境各方面都要求更高。
二是對自由裁量權的影響。在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法院只審查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即只要行政行為合法行政機關就能勝訴。而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同時,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梢?,新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運用自由裁量權既要合法,還要按照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則,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
新政訴訟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行政訴訟法;
可預見性問題;
完善建議
一、萬眾矚目,新法呼之已出
承載著中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界多年的期盼,全新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終于在2015年5月1日開始得以適用。從其修正案通過伊始,這部凝聚著多位行政訴訟法專家、教授與學者心血與智慧的法律就標志著中國“民告官”到達了一個新的里程碑。我國在扭轉“告官難、判官難、執行難”這一局面的法制改革路程中邁出了鏗鏘有力的一大步。
二、不負眾望,重大突破
毋庸置疑,全新的行政訴訟法沒有辜負專家、學者與民眾的期望,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并對行政訴訟程序規范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在新法中,民眾訴權得到進一步保障,受案范圍與被告資格得到了有效的擴張,管轄制度更加靈活、審查模式更加豐富,訴訟程序更加“親民”,判決類型也得到了補充,增加了民眾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性,有利于為“民告官”提供一個環境更優良的平臺,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為民。
三、新法適用之可預見問題
誠然,縱使修改后的新法收獲無數贊譽,但法律是客觀的,我們也應該保持冷靜的頭腦,認真分析其每一條款,探究其已經出現或將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即“可預見性問題”。仔細探索,新法并不是完美無缺的,其仍有一些迫切問題需要解決。1.首當其沖的就是民眾訴權的保障問題。修訂后的新法第二條便明確將舊法中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改成“行政行為”,其中就包括了法律規定授權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這本來是將學術界呼吁已久的“將‘行政行為’取代具體行政行為”的訴求轉為法律現實,但實際上這依然無法從本質上劃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界線,因為其不僅會帶給大家關于新法這么規定是否意味著已將“抽象行政行為”也納入受案范圍的問題(但實際上該法條有沒有明確規定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其中),反而還會給予司法工作人員更大的裁量權,不利于案件的審查。2.其次是擴張后的具體受案范圍中的問題。在本次修訂中,新法特別增加或修改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公民人身財產權益保障、行政機關與違法行為、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履行行政協議等多項列舉條款。這在一方面確實看得出新法在保障公民權利方面下足了功夫,但另一方面其在兜底條款中加入“等合法權益”一說,給司法工作人員在受案資格審查方面留下了一大難題。有專家評論“是不是原告的受教育權、選舉權等也可納入受案范圍訛譹?!蹦沁M一步想,是不是案件都可以通過這一渠道解決呢?那么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導致司法秩序的紊亂,許多司法資源也可能因此浪費。3.再者是關于違反行政協議的問題。行政協議本質上是行政“合同”。本來新法將行政協議納入訴訟范圍就是為保障作為弱勢一方“民眾”的合法權益。但其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那么“官告民”怎么辦訛譺?因此,新法本意是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但實質上卻是既可能維持行政訴訟當事人雙方不平等地位的現實,給了行政機關極大的強制執行權;
也可能讓“官告民”走民事訴訟程序,那么該法條的規定豈不是畫蛇添足、造成法律沖突?4.然后是關于對復議機關作為被告資格的問題。新法規定,復議機關可以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一同作為被告。立法者的本意是想讓各行政機關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但在實際法律適用過程中,這勢必會增加復議機關的負擔與壓力,長此以往,可能會導致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不理不問、變相推脫。5.最后是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中的問題。新法第53條規定,可提出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但不包括規章。該法條確實兼顧了多個方面,一方面給予法院一定審查權力,另一方面又因為需維持司法與行政權力的平衡而限制了其權利。但不可否認許多行政行為是根據規章及更高級別文件作出的。所以此種妥協性的限定也將給新法的適用帶來一定困擾。
四、完善建議———未來之路
1.針對民事訴權保障可預見的問題,司法界與學術界需共同努力進一步消除“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三個概念內涵與外延的模糊性、“曖昧性”。一方面,學界要通過更多的學術會議與研討盡早討論出關于其各自的范圍,為司法界提供理論指導;
但另一方面,司法界面臨著更大的壓力,因為實際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要通過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實際受理案件分析與總結,最終通過最高法最高檢兩院制定進一步的司法解釋規范該范圍界定。2.針對受案范圍擴大可預見的問題,學術界出現了不同的聲音。新法中采取的依舊是正面列舉式擴張方式,將更多案件類型納入其中。因此,有學者提出應該繼續支持這種“積極擴張”,即不斷根據實際的發展不斷添加新的案件類型,并在以后的司法解釋和修改中繼續提出,比如未來可把受教育權案件、政治權利案件等納入其中;
另一種建議是通過“消極限制”方式更能保障當事人訴訟可能性。即通過具體明確對某類具體案件類型的限制從反面規范受理案件類型,但可能會造成法院審查壓力劇增。比較好的辦法是汲取二者之長,從正反面雙方更好地規范今后的受案范圍。3.針對違反行政協議問題,當務之急在于兩點:一是確定區分“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內涵,也需要學術界與司法界進一步討論是否將“行政案件”納入民事訴訟范圍,但為了司法的專業化趨勢,將“行政合同”從民事訴訟案件中脫離出來確實是迫切的;
另一方面,賦予行政機關原告資格,也就是說,限制其直接運用行政權力裁決的權能,而是要通過司法程序,這樣也從實質上消除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平等地位,也有利于調解民眾與行政機關的矛盾。4.針對復議機關作為被告資格的問題,學界認為新法修訂后增大復議機關的壓力,因為復議機關可能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一同作為被告,所以也建議立法機構與最高院能否不要這么嚴格。但現實在于,以往一些行政復議機關就是有這種“官老爺”思想,反正不用直接承擔司法責任,工作也就不認真。恰恰相反,法律就是要做到明確合理分配責任,今后還應更加明確復議機關的獨立責任。5.真對規范性文件審查問題,新法里已經其實將審查權限擴張了很多,對當事人訴權實施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但法條明文規定“規章不包含在內”實則表明了其“妥協性”。因為隨著現實中行政爭議的增多,未來對行政文件的審查需要上升到更高的層次,所以這是未來行政訴訟法修改與學術界的一大方向。
五、合理猜想———行政訴訟法院
無論是現實司法界還是學術界,都已經對一種全新的制度模式———建立行政訴訟法院進行了系列的探索。有地區也已經開始了基層行政法院的試行。這是對行政訴訟程序專業性改革的一大實踐。在未來的司法生活中,專門行政訴訟法院的實踐不僅將對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擴張、管轄制度變革、行政文件審查等方面有極大促進作用,更對全民普法、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有重大意義。
六、結語
新政訴訟法范文第3篇
摘 要 由于評審制度、評審制度等多種因素,商標行政訴訟階段,行政相對人提交新證據的情況屢見不鮮,本文初步探討了新證據的類型、如何組織提交新證據,以更好地維護相對人的權利。
關鍵詞 商標 行政訴訟 證據類型
商標行政訴訟案件大致包括兩種類型,一是由當事人雙方就商標權利歸屬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異議及復審案件、爭議撤銷案件、以及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及復審案件而引起的訴訟等;二是因當事人針對商標局駁回決定而提起的駁回復審案件引發的訴訟。以下探討了商標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提交新證據的類型,以更好地維護好相對人的權利。
一、商標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提交新證據的緣由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行政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應為行政機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不僅不具有舉證的義務,甚至可能在大部分情況下不具有提交新證據的權利。然而就我國目前商標申請及使用的現實情況來講,存在以下兩個情況:
首先,我國商標評審案件數量大,評審基本均為非訴業務,即純書面文書工作,評審期限有限等,商標評審階段難免出現舉證不夠完善,以及當事人對部分證據難以得到有效的指導而搜集。這就導致訴訟中經過專業律師的評估,可能出現進一步補充搜集、提交證據的需要。
其次,一個商標自申請到商標局出具審查意見,需要歷經少則兩三年,多則六七年的審查過程。這就導致了經過當事人自身的使用以及市場的整體發展,到了訴訟階段雙方的實際情況已經發生了迥然不同于申請之時的變化,也導致了涉案商標可注冊性的變化。而這些可注冊性變化的情況,是否對案件的結果具有作用,尚需以通過在訴訟中提交新證據的方式進行努力。
再加上可能出現某些證據在評審階段尚未發現或者難以舉證。因此,完全將當事人的舉證權利限于評審階段,是無法完美的合乎公義與法理的。
二、各類型商標行政訴訟中可能提交的證據
1.駁回復審案件
對于駁回復審案件,由于該類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而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一個商標的注冊申請,無非是違反《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十一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等禁用條款,以及具有其他在先申請、在先注冊的近似商標障礙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再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對于第十條的情形,基本屬于絕對不可注冊的情形,也就幾乎不存在舉證以及提交新證據的問題。
關于第十一條,涉及到雖然不具有顯著性,然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的問題;這就涉及到提交使用證據的問題。
而對于有其他近似商標從而不予注冊的情形,司法實踐也認可就近似問題而言,經過使用可以取得比標樣本身更大的區別性這一考慮因素。因此,對于該類型案件,新證據最多的形式即為申請日之后的商標使用證據。
2.異議復審案件與爭議案件
這兩類案件雖然具有不同的程序,但是同時具有雙方當事人對權利歸屬發生爭議這一特點。這類案件與駁回復審最為不同的是,由于有對方當事人的存在,所以出現了一定的對抗性。而評審過程中對于雙方用于反駁對方證據而提出的反駁意見或者反證,可以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酌情決定是否進行交換以及是否給予雙方更多的抗辯機會。也就是說,部分情況下,可能由于商標評審委員會未能給予充分的證據交換機會而導致雙方當事人舉證不足或者發表意見不足。
因此,在訴訟階段,不論雙方是否就自己的使用情況尚有話說,還是就對方是否惡意模仿自己等相關情況憤意難平,或者就對方所提交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存疑,都可能涉及到在訴訟階段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的情況。
3.三年不使用撤銷復審
對于這類案件,有個較為突出的特點是,撤銷程序的申請人(不論其后的復審程序、訴訟程序中,該申請人的地位如何,本文中一律指稱申請人;而對方則一律指稱被申請人),僅需要提出某商標具有三年不使用的初步情況,而由被申請人舉證說明自己確在使用。
這就使得,一方面被申請人對于使用情況需要舉證到何種程度沒有一個精準的把握,同時被申請人的使用證據目前并沒有制度保障應當交換給申請人,由申請人進行質證。致使對于一些可能有瑕疵的證據申請人無法質證也無法就其真實性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因此,這類案件通常屬于在訴訟階段提交新證據的比率最高的案件類型。
三、從上述分析來看,商標行政訴訟可能涉及到的最多的證據即為
1.商標知名度證據(由于知名度必然系經過使用與宣傳而形成,而宣傳證據在具體的商標審查標準中也向來均納入到使用證據中予以考慮,因此該類證據也可以叫做使用證據)。
2.另外還包括存在惡意模仿、搶注等情況時的在先使用證據(在先使用證據與前述第1項中的使用證據系相同形式、不同舉證目的的證據分類,前述使用證據是以經過使用取得知名度為舉證目的,而在先使用證據系通過舉證證明在無注冊商標權利保護情況下的在先使用權的歸屬)。
新政訴訟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臺灣地區;
訴訟標的;
法律關系說;
權利主張說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引言
訴訟是當事人為了實現法定權利或維持法律秩序而通過法院審理作出法律判斷的活動。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必須確定法院審判的對象及范圍,同時需要確定法院的裁判對當事人的效力范圍,從而需要有訴訟法上的技術性概念作為支撐。在大陸法系國家,這一技術性概念稱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作為訴的構成要素,是三大訴訟法學共同面臨的課題。我國大陸地區法學界對民事訴訟標的理論關注相對較早,學術研究已初具規模。近年來,刑事訴訟法學領域也有學者開始關注訴訟標的,唯獨行政訴訟標的理論尚未展開討論。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中有關管轄權的確定、訴的合并、訴的變更、第三人參加訴訟、二重禁止以及判決效力范圍的確定等都與行政訴訟標的具有緊密的聯系。因此,行政訴訟標的有必要進入學理研究的范圍而值得認真對待。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制度移植于德國、日本,其理論界與實務界對發軔于德國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標的理論關注較早,對行政訴訟標的的功能及重要性已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行政訴訟標的理論在行政訴訟法學理論體系中的地位也日趨明確。雖然大陸和臺灣地區行政訴訟體制與結構不同,但是同作為以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其具有共同的訴訟法理和規律。因此,借鑒臺灣地區成功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無疑對大陸地區行政訴訟法學的進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二、行政訴訟標的的概念范疇
(一)行政訴訟標的與訴之構成
行政訴訟標的在我國臺灣地區屬于法律概念,但是在其行政訴訟法中對訴訟標的的概念并沒有進行明確界定。由于理論與實務界對訴訟標的的內涵認識不同,致使行政訴訟標的概念并不一致,不同的理論學說筆者將在后文中介紹。但是從訴的構成角度,臺灣地區理論界認識是較為統一的。依據訴訟法理,一個完整的訴由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構成。主觀要素是指訴訟當事人,而客觀要素,是指事的要素,亦即訴訟標的,是指原告請求法院進行裁判的具體內容。臺灣地區通說認為,行政訴訟標的是指行政法院的審判對象,是原告請求法院進行裁判的具體內容[1]。如果原告在時無法確定所爭執的內容從而無法確定請求內容時,則法院將無從審判。
(二)行政訴訟標的功能
在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標的作為一個法律技術性概念具有重要的功能意義。
1.行政訴訟標的是確定行政訴訟審判范圍的依據。任何訴訟之提起均須原告以為開端,并就訴訟內容予以具體化而提出訴訟標的,當事人二造及法院方得以原告所提之訴訟標的為訴訟之核心而進行訴訟程序,法院并以此訴訟標的為依據而進行裁判[2]。因此在原告時,應特定訴訟標的之范圍,以便確定法院的審行政判對象。(參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
2.行政訴訟標的是確定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的依據。原告在提起行政訴訟后,如果另行提起一個新的訴訟,此時涉及判斷原告是否重復,而判斷前后訴訟是否具有同一性的標準在于前后二訴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參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
3.行政訴訟標的是確定訴之合并、變更的依據。訴之合并與分離,在于訴的構成不同,當事人相同的訴的合并為主觀訴的合并,訴訟標的相同的訴的合并為客觀訴的合并。在行政訴訟中,訴之客觀變更與合并,亦即是訴訟標的的合并,與單純攻擊防御方法合并有別[3]。因此,訴訟標的是判斷訴之客觀合并與變更的唯一標準。(參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39條)
4.行政訴訟標的是確定既判力范圍的依據。按照大陸法系通說,既判力原則上以判決主文中的判斷事項為限,判決理由沒有既判力。判決主文的內容實際上就是對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作出的判定。因而,既判力在形式上系于判決主文,在實質上便是隨為訴訟標的判斷而產生,即既判力的客觀范圍與訴訟標的的范圍相一致。[4]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訴訟標的是判斷行政訴訟判決效力范圍的標準。(參見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213條)
(三)行政訴訟程序標的與行政訴訟標的之區別
在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標的,有行政訴訟程序標的與行政訴訟標的兩種。廣義的行政訴訟標的包括行政訴訟程序標的和行政訴訟標的,而狹義的或真正行政訴訟意義上的訴訟標的,僅限于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而言。[5]行政訴訟程序標的,是指可以作為訴訟爭議和審判的對象而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范圍的事項和行為,具體指行政訴訟制度所欲糾正之對象;
而行政訴訟標的,是指法院的審判對象,依撤銷訴訟為例,學說觀點并不相同,有行政處分說、行政處分違法性說、權利主張說、裁判要求說等。[6]本文討論的行政訴訟標的,是指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標的。
三、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標的理論學說述評
縱觀臺灣地區訴訟標的理論研究和審判實踐,行政訴訟標的的可能構成要訴主要包括事實關系、規范基礎主張(權利主張)、訴訟請求(裁判要求)。由于學者對訴訟標的構成要素的組合理解不同,從而產生不同的理論。從訴訟標的構成的角度進行歸類,主要有實體法說和訴訟法說。
(一)實體法說
實體法說是從行政實體法的角度來探討行政訴訟標的范疇的理論,具體可分為行政行為處分說、行政處分違法性說、行政處分違法并損害原告權利之權利主張說三類,分述如下。
1.行政處分說
行政處分說是臺灣地區早期行政訴訟法學界主張的理論。該說認為,行政撤銷訴訟之撤銷對象是行政處分,故認為行政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原告訴請行政法院予以撤銷的行政處分,因此,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行為均不得成為訴訟標的。如早期行政法學者管歐認為,“行政訴訟應以行政機關之處分為標的,倘事實上原處分已不存在,則原告之訴,因訴訟標的之消滅,即應予以駁回?!盵7]
行政處分說的缺點在于混淆了訴訟標的與訴訟對象(即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以行政處分作為訴訟標的,有以下不足之處。首先,以行政處分作為訴訟標的無法發揮訴訟標的的功能。以訴訟標的決定判決的效力范圍(既判力范圍)為例,例如,在事實及法律狀態都沒有改變的情況下,敗訴被告機關可以任意重新作出內容相同的“新”的行政處分來規避確定判決的效力。因此,以行政處分作為訴訟標的,無法防止行政機關重復作出相同的行為。其次,以行政處分作為訴訟標的不利于對原告權利的保護。例如,在同一行政處分侵害數個相對人的權利時,則只有一個訴訟標的,如果在其他受侵害人未參加訴訟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則不利于其他受侵害人的權利保護。在臺灣地區,行政處分說現在已無學者采用。
2.行政處分違法性說
行政處分違法性說是日本行政訴訟法學界通說[8],臺灣地區亦有學者主張該理論。違法性說認為,撤銷訴訟是以撤銷違法行政除非為目的的訴訟,而行政處分的違法性全體(抽象的違法性)則為訴訟標的,并構成審理對象。[9]根據該說,由于行政訴訟標的為行政處分違法性全體,而非以個別違法事由為訴訟標的,因此,當事人提出的認定行政處分違法或合法的事實及理由,僅屬于攻擊防御方法。因此,基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的訴訟目的,當事人可以在審理過程中追加、變更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合法的一切事實和理由。在判決生效后,判決的既判力涉及該行政行為的所有的違法性事由,即原告不得再主張其他違法事由而訴請撤銷同一行為或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被告也不得在國家賠償訴訟中再次主張該行政處分合法有效。行政處分違法性說的不足之處在于以下方面。第一,違法性說與臺灣地區現行行政訴訟制度的意旨并不相符合。臺灣地區現行行政訴訟之核心功能在保障人民公權利,而客觀法秩序維護只是在人民公權利受侵害的范圍內,始附帶地成為行政訴訟之功能[10]。如果法院以被訴行政處分的違法性作為訴訟標的和審判對象,而在案件審理中無視原告的權利保護主張,則有悖于行政訴訟制度的意旨。第二,違法性說無法發揮訴訟標的的功能。違法性說以行政處分整體的違法性作為訴訟標的,因此,既判力的客觀范圍也及各個違法事由,即判決生效后,原、被告不得再基于不同的違法事由質疑行政處分的效力。因此,違法性說既判力客觀范圍過大,不利于對原告權利的保護。例如,依據違法性說,原告列舉a違法事由提起撤銷訴訟,敗訴之后,即不允許再以b違法事由提起撤銷訴訟。
3.行政處分違法并損害原告權利之權利主張說(權利主張說)
權利主張說是德國和臺灣地區理論界通說[11],權利主張說源于學者對行政訴訟法相關內容的闡釋。權利主張說認為,就撤銷訴訟而言,其標的系指原告對行政處分違法并損害其權利之主張(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就課以義務之訴來說,訴訟標的乃指原告對行政機關不為行政處分或為拒絕之行政處分違法并損害其權利之主張(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五條);
就確認訴訟而言,則指原告對行政處分無效或公法上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所作之主張(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而一般給付訴訟之標的,為原告以特定之財產上給付或非財產上之作為或不作為已損害其權利之主張(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八條)[12]。臺灣地區學者認為,權利主張說作為訴訟標的具有兩大功能。其一,可以防止行政機關的重復處理行為。該說認為,在事實及法律狀態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基于前訴撤銷判決之既判力,原行政機關負有不再重新作成相同行政處分之義務,如果行政機關再次作出相同的行政處分,則行政法院仍應當受理并作出判決。此時,行政法院應援引前訴撤銷判決之既判力而不需再重新審查該行政處分之違法與否,即應判決原告勝訴,從而撤銷該重復處理行為。其二,行政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及于刑事、民事及國家賠償訴訟。權利主張說認為,原撤銷判決的既判力及于該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認定,因此,嗣后民事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訴訟時應受行政法院對該行政處分違法與否認定的拘束。該觀點亦與臺灣地區新修正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相契合[13],即行政法院對行政處分合法與違法性的判斷構成民事裁判的先決問題時,對民事法院具有拘束力。
(二)訴訟法說
訴訟法說沿襲了德國民事訴訟法理論中新訴訟標的理論,從純粹訴訟法的角度來探討行政訴訟標的范疇。訴訟法說并不是目前臺灣地區理論及實務界的主流觀點,但是臺灣地區學界在探討行政訴訟標的理論時對德國和日本各學說進行了介紹。訴訟法說又分為二分肢說和一分肢說,在臺灣地區亦有學者主張二分肢說。分述如下。
1. 二分肢說
二分肢說,又稱為二元判決要求說。在德國,二分肢說認為行政訴訟標的是原告基于特定事實關系向法院提出的裁判要求。行政訴訟標的由價值相等的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訴的聲明,第二部分是構成訴因的事實關系。[14]因此,行政訴訟標的的識別取決于訴的聲明和事實關系。關于訴的聲明,二分肢說認為,訴的聲明的同一性決定訴訟標的的同一性,即有幾個訴的聲明,就有幾個訴訟標的。二分肢說認為,僅有訴的聲明并不能完全清楚的界定訴訟標的,還需要借助事實關系來界定。行政撤銷訴訟中的事實關系,通說認為與民事訴訟中的自然事實和生活事實不同,應僅限于由行政行為所規制的生活事實[15]。因此,行政訴訟中訴訟標的數量的判斷亦取決于事實關系的判斷,如果原告訴的聲明所依據的事實關系相同,則僅有一個訴訟標的,若有多個事實關系,則訴訟標的也有多個。
臺灣地區吳庚大法官在其1999年版《行政爭訟法論》一書中,采用臺灣地區理論界通說,即權利主張說,認為行政訴訟標的即按訴訟種類之不同,原告所為之權利主張[16]。后其在改書2006年修訂版中,放棄權利主張說而改采二分肢說。書中認為,“在行政訴訟日益‘民事訴訟化’之后,前述以單項式說方法為行政訴訟建構訴訟標的概念,似有瑕疵?!时緯J為采二項式說為宜。即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判決之聲明(即實體判決之聲明)暨原因事實上之主張兩項。再以撤銷訴訟為例,訴訟標的應包含‘撤銷訴訟決定或原處分’及‘該特定決定或處分違法損害原告權利之事實’,比籠統的單項式陳述明確,在遇有重復處分與第二次裁決涉訟之情形,尤其具有實益,吾人認為二項式說利多于弊?!盵17]
2.一分肢說
一分支說又稱為一元判決要求說,該說認為,行政訴訟標的是原告在訴的聲明中表示的裁判要求,在撤銷訴訟則為請求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變更行政行為的判決要求。[18]根據一分肢說的觀點,在撤銷訴訟中,訴訟標的數量的判斷取決于訴的聲明的數量,即一個訴的聲明構成一個訴訟標的,相同訴的聲明僅產生一個訴訟標的。如果多個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在一個訴訟中被同時提出,即產生訴的客觀合并。同理,訴的聲明的變更將產生訴的變更,因為作為特定訴的訴訟標的產生了變更。而案件中的事實關系僅屬于訴訟理由和幫助識別訴的聲明的同一性和數量的標準,并非訴訟標的的構成要素,因此即使原告提出多個事實關系,而訴的聲明只有一個時,訴訟標的仍然同一,反之,如果訴的聲明是多數,即使源于同一事實,訴訟標的仍為復數。以訴的聲明作為訴訟標的,雖然可以很好的判斷訴的合并、變更等問題,但如果僅以訴的聲明作為訴訟標的,則無法判斷訴訟標的的同一性,訴訟標的和既判力的范圍會過大,不利于相對人權利的保護。目前,臺灣地區尚無學者采用該說。上述實體法說與訴訟法說都試圖建議一套統一適用于各種訴訟類型和訴訟程序各階段的理論體系。在大陸法系國家訴訟法學界,這一觀點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有學者認為應當按照不同的訴訟狀態,建立靈活的、內容可變的訴訟標的。從而提出訴訟標的相對性學說(亦稱為動態的及功能性的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統一概念否認說等)。例如,臺灣地區陳清秀教授認為,對于行政訴訟標的所要解決的問題,“似毋庸采取一致的訴訟標的理論,而應采取‘動態的及功能性的訴訟標的理論’,亦即可區分訴訟程序階段,針對不同的問題,嘗試各種理想的解決方案,以實現公平正義?!盵19]但是,該觀點雖然更符合訴訟經濟和追求實質正義的要求,但是由于行政訴訟標的缺乏明確的內涵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實踐中法院及訴訟當事人之間就訴訟標的的定義發生爭執時,則無具體明確的途徑確定訴訟標的。該說在臺灣地區并未獲得多數學者的支持。
四、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標的實務見解
臺灣地區行政法院對行政訴訟標的的認定并不一致,在新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行政法院有時以行政處分為訴訟標的,有時以公法上的法律關系為訴訟標的。新法頒布以后,開始有行政法院采用權利主張作為訴訟標的。
(一) 行政處分說
臺灣地區在新行政訴訟法修正前(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前),僅有撤銷訴訟一種類型。在早期實務中,行政法院在裁判中大多以行政處分為行政撤銷訴訟的訴訟標的。例如,行政法院(現為最高行政法院)二十七年判字第二十八號判例認為,“行政訴訟以官署之行政處分為標的,倘事實上原處分已不存在,則原告之訴因訴訟標的之消滅即應駁回?!盵20]再如,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三五五號判例認為,“公司法人,有其獨立之人格,與其自然人之股東兩不相干,本案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系以公司為對象?!盵21]
臺灣地區實務界在行政訴訟法修正之前,以行政處分作為訴訟標的,有誤“程序標的”為訴訟標的之虞。以上判例中使用的“訴訟標的”一詞,僅僅用于確定法院的受理案件的范圍和事項,并非實質意義上的訴訟標的,即以其來確定訴的合并、訴的變更、既判力等問題。
(二) 法律關系說
臺灣地區的行政法院判例判決沿襲民事訴訟法上傳統的實體法說的訴訟標的理論,認為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實體法上的法律關系。例如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四號判例要旨認為:“當事人于終局判決后,不得就同一法律關系更行,此為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違背此原則,即為法所不許?!痹偃缱罡咝姓ㄔ浩呤昱凶值谌柵欣颊J為:“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系,于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系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以該確定判決事件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御方法,于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于該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盵22]
臺灣地區實務中采用法律關系說的法律依據是修正前的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訴訟標的于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系更行”。因此,依據法律關系說,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或違法性問題,僅屬先決問題,對嗣后國家賠償訴訟并不發生既判力。
(三) 權利主張說
臺灣地區新《行政訴訟法》刪除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于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訴訟標的于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睆亩?,行政訴訟標的的識別應與民事訴訟具有不同的標準。對于行政法院判決對民事法院的既判力問題,在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臺灣地區學理界及實務界判例認為,由于行政訴訟程序采取書面審理原則,同時實行一審終審,對于實質真實的探求缺乏程序上的制度保障,因此行政訴訟改制以前,行政法院判決,對于普通法院并無拘束力,審理國家賠償事件的普通法院,對于行政處分應獨立認定有無違法。[23]臺灣地區新《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痹擁椧幎ㄐ姓ㄔ号袥Q對普通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具有既判力,普通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在行政訴訟標的范圍內,應收拘束。因此,傳統實務界以法律關系說作為訴訟標的,與新修正的行政訴訟法相悖,因此,應將行政處分的違法性納入訴訟標的范圍。在臺灣地區實務界,已有行政法院以權利主張說作為識別訴訟標的的標準。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判決認為:“按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系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之主張?!盵24]該判決與理論界通說觀點趨于一致,即行政訴訟標的是行政處分違法并損害原告權利之權利主張。
五、結語
訴訟標的作為一個“復雜而難解”的課題,在臺灣地區至今不存在一個完美無缺的理論。但是權利保護說與臺灣地區行政訴訟的目的和相關程序制度較為契合,可以在一定程度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較其他訴訟標的理論利大于弊。自臺灣地區新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訴訟標的的認識也在逐漸趨于一致。如前文所述,訴訟標的作為一個法律技術概念,有其重要的制度功能。訴訟標的作為一個法律技術性概念,也被我國行政訴訟立法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通過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該項規定涉及訴訟標的與判決效力的關系問題,但遺憾的是無論是該司法解釋還是后來最高人民法院就該項規定如何適用的答復[25],都沒有對訴訟標的的概念和范圍作出明確的界定。目前行政訴訟法學者使用的“訴訟標的”,也僅限于行政訴訟的程序標的,而對實質意義的訴訟標的則鮮有論及。隨著大陸地區行政訴訟制度實踐的不斷深入,實務界對行政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的需求與日俱增,因此,學理界應重視對行政訴訟標的理論研究,以期更好的為實踐作支撐。
【作者簡介】
馬立群,武漢大學2008級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行政訴訟法、行政救濟法。
【參考文獻】
[1]葉百修、吳綺云:《行政撤銷訴訟之研究》,司法院印行1990年版,第360頁。
[2]陳榮宗著:《民事程序法與訴訟標的理論》,法學叢書1977年版,第328頁。
[3]吳東都著:《論行政處分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國立中央圖書館”館藏碩士論文,第200頁。
[4]駱永家著:《既判力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31頁。
[5]蔡志方著:《行政救濟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68頁。
[6]蔡志方著:《行政救濟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68-169頁。
[7]管歐著:《中國行政法總論》(第十九版),藍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543頁。
[8]參見[日]鹽野宏:《行政法》,楊建順譯,姜明安審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頁。
[9]參見李校:《專利行政訴訟之研究》,司法院第四廳編1984年版,第66頁。
[10]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6頁。
[11]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0頁。臺灣地區多數學者持權利主張說,另見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講》,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1997年版,第480頁;
林勝鷂:《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661頁;
吳東都著:《論行政處分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國立中央圖書館”館藏碩士論文,第51頁。
[12]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19頁。
[13]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p>
[14]陳清秀著:《稅務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156-160頁。
[15]陳清秀著:《行政訴訟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54頁。
[16]吳庚著:《行政爭訟法論》,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61頁。
[17]吳庚:《行政爭訟法》(修訂第三版),三民書局2006年版,第71頁。
[18]陳清秀:《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載《全國律師》1998年第9期。
[19]相關內容可參見陳清秀著:《行政訴訟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61-364頁。
[20]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編輯委員會編:《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匯編》(下),1982年版,第877頁。
[21]行政法院判例要旨編輯委員會編:《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匯編》(第四輯),1986年版,第122頁。
[22]行政法院判例要旨編輯委員會編:《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匯編》(第四輯),1986年版,第122頁。
[23]參見陳清秀著:《行政訴訟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64頁。
新政訴訟法范文第5篇
一、行政訴訟法對加強行政管理的作用
1.民權的法律武器具體化與明朗化
行政訴訟法的頒行,使得民告官的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標志著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真正確立。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使民維權的法律武器具體化與明朗化。
2.限制行政管理必須受制于法律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意義重大,這是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所不具備的,行政訴訟法從根本上體現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及公仆意識,并從制度上根本否定“權力本位”觀念及“官本位”思想這一長期左右著政治、經濟及社會關系的意識,建立起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約束和保障公共權力利益的制度與機制。
3.確定了以法治權
行政訴訟法是一種體現民主思想的法律制度,一種新的機制,其確立的制度與機制可以強化政府、政府部門及其職員對人民的權利與利益的責任意識,阻止濫用職權等現象的發生,告別了以權斷權,確定了以法治權的法律制度。
4.優化行政管理
行政訴訟制度是一項促進社會和諧的法律制度,其是能推進人權保障及法治進步的基本法律。既保障了行政權力有效的行使,又加強了對行政權力的規范,防止了行政違法及濫用權力,保障了公民與組織的合法權益。經過多年的實踐檢驗,行政法思想已經滲透進越來越多的行政法制度,優化了行政管理。
二、新行政訴訟法的主要內容
2014年,我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行政訴訟法》備受矚目。
1.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
行政訴訟之難主要體現為立案難。行政機關被告很難立案,法院更不愿意受力,導致行政訴訟多通過信訪解決。新行政訴訟法中明確了當事人的訴訟權保護,即對于當事人的起訴權利,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法院都要給予保護;
受案范圍進一步擴大,且按照中共十八大精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突出“簡政放權”,以此為重點進一步推進改革;
當事人可以行使口頭起訴,法院筆錄;
采用登記立案制度,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立案;
對于人民法院的相應責任予以明確。
2.對于規范性文件法院可以附帶審查
人民法院對違法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時候,為了對于規范性文件的違法問題以糾正,需要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對于此,新行政訴訟法中明確提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起訴對象所提供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起訴時可以申請審查規范性文件。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現象存在,要向文件制定機關提出處理的司法建議,不以此作為合法依據。
3.對民事行政爭議采用交叉處理機制
對于引發爭議的行政行為,同時存在著民事爭議,新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一并審理。在新行政訴訟法中明確,在一些行政訴訟中,涉及到行政許可、登記等問題,如果存在著民事爭議,經過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一并審理。如果行政案件審理需要民事訴訟裁判,則要中止行政訴訟裁定。
4.新行政訴訟法中的行政訴訟增加了簡易程序
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可以使訴訟成本降低,審判效率提高。新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一審行政案件如果爭議不大,且審理事實清楚,可以酌量采用簡易程序。行政案件采用簡易程序審理,要求審判員一個人承擔審理工作,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理結束。
三、行政訴訟法強化行政管理的措施
1.宣傳新行政訴訟法,并進行完善
行政訴訟法要達到“公正”的目標,就要讓群眾知法、懂法,還要用法,避免需要行政訴訟法來解決的行政訴訟關系通過民事訴訟法來解決。讓人民群眾對新行政訴訟法以明確定位,并對于法律執行情況以一定程度的監督。只有法律在社會發展進步的同時與時俱進,不斷地修正和完善,并補充法律漏洞,才能夠發揮其執法價值。行政訴訟法的宣傳要具有時效性,除了社會宣傳以提升群眾的法律意識之外,還可以組織群眾到庭旁聽審理過程,司法機關也可以將案件的判決以及執行情況更通過各種途徑公示,讓群眾對于安全的審理過程和宣判都有所了解,說明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建議。這種群眾參與行政訴訟不僅可以發揮宣傳作用,可以發揮了教育作用。
2.堅持依法行政,確保行政管理的公正性
要使行政管理具有公正性,且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揮社會管理功能,并獲得人民群眾的認可。面對具有爭議性的行政關系問題,政府不可以擅自決絕,而要通過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做出裁決。當行政關系存在并確立下來之后,行政管理部門是主要的責任承擔者,要規避雙方之間的法律沖突,就要依法執法,將權力與責任之間的密切關系建立起來,依法行政才能化解社會矛盾。行政管理部門只有以法律為手段管理社會事務,才能夠對社會問題以有效處理。
3.強化行政訴訟的監督職能
行政訴訟中所存在的難解問題,是無法通過法律規定的調整加以解決的,這就要強化監督,以使行政訴訟適應于法律。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監督,需要運用法律監督權。具體的監督實踐中,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來執行。要健全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制度,特別是對個案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要發揮其監督功能,通過媒體效應維護法院的權威性,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其對司法的各種形式干預,從而督促行政機關提升依法行政意識,發揮其行政管理效能。
四、結語
現行行政訴訟法強化了行政管理,保障了人民權利,發揮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但在某些程序制度及權力制約權力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發揮其加強行政管理的重大作用。
參考文獻:
[1]王昕.行政訴訟法的完善及其對行政管理的作用[J].科技資訊,2009(10):20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