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基層民主建設的基本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支持廣大人民在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對所在基層組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民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民主管理論文【五篇】(完整),供大家參考。
民主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基層民主建設村民自治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基層民主建設的基本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支持廣大人民在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對所在基層組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民主自治。目前,改革開放已走過20多年的歷程,在這20多年里,中國基層民主建設既取得了許多重要的成就,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以下將分別介紹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城市和企業基層民主建設的發展歷程和基本情況,并針對其中的一些問題,談幾點有關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的認識。
一、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基層民主建設
1978年中國改革開放之后,農村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農民家庭取得了承包土地的經營自。絕大多數鄉村不再實行土地的集體耕種和經營,原有的“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隨之被廢除。發生這一變革后,農村的公共事務由誰管理、怎樣管理,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區的農村群眾,就商量訂立具有契約性質的村規民約,由各家各戶出力,以群眾自己組織起來進行自治的形式,負責管理農田灌溉、防火、防盜等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農民群眾嘗試的這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組織形式,經各級黨和政府總結經驗,加以推廣、提高,就逐步演變成了農村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
為了規范和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黨和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文件。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確立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了《關于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的通知》,強調要進一步發揮群眾自治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同時責成民政部負責村委會建設的日常工作。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并規定自1988年6月1日起正式實行。這是第一部確認和明確規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全國性法律。此后,1998年11月4日,在充分總結、吸收各省市村民自治十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實行,標志著農村基層民主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運作模式。其法定機制和主要內容是:通過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產生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任期三年,負責管理本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及財產,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村民委員會應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有權監督村委會的收支賬目和其他工作情況,并有權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利,等等。
與1987年的試行法相比,1998年正式頒布的《村委會組織法》增加了明確規定基層黨組織在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條款,增加了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以及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置村民代表會議等條款,補充了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條文。在村委會選舉程序方面,增加了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無記名投票、設立秘密寫票處、公開計票、選舉結果當場公布等規定。并增加了對選舉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和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程序等條款。這些重要補充和完善規定,吸收了各地農民群眾創造的新經驗,對解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促進村民自治的規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實行五年多來,中辦、國辦、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農業部先后就《村委會組織法》的學習宣傳、村委會選舉、村委會公章管理、村務公開、提高農村婦女在村委會選舉中的當選比例、村委會選舉中的治安工作等一系列問題,出臺了專門的政策性文件。截至2003年,全國31個省份,已有28個省份制定或修訂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有25個省份制定了村委會選舉辦法,河北、廣東、湖北、陜西等省還專門制定了本省的《村務公開工作條例》。這五年多出臺的村民自治政策、法規,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超過了以往任何時期,有力地保證了《村委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
總體來看,《村委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初步理順了國家與農民的利益關系、黨支部與村委會之間的關系、村干部與村民之間的關系、村民與村民之間的關系。20年來中國村民自治的發展,主要成效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推進了農村基層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擴大了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利,增強了他們的民主意識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主自治能力,給農村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極大地推動了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第二,在改革開放、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農村經濟社會結構和管理體制發生深刻變化的背景下,有效地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化解了很多新出現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例如,村委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遏制了村干部發生現象,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第三,保證了廣大農民群眾能夠面向市場,因地制宜地依法進行自主生產經營和致富奔小康,促進了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和快速增長。
當然,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基層民主建設還不完善,目前還存在著不少需要繼續探索有效辦法、進一步加以解決的問題:
一是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工作關系需要從法律上進一步予以明確,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洞逦瘯M織法》規定二者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在實踐中鄉鎮政府如何“指導”村委會工作還有待于進一步明確。
二是部分村黨支部與村委會關系不協調的現象仍然存在。例如,有的黨支部成員把發揮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理解為黨支部包辦一切,不注意發揮村委會的作用,有的村委會干部不尊重黨支部的意見,不接受黨支部的領導,把黨支部拋在一邊,等等。
三是村民自治工作發展不平衡。包括:村民自治在不同地區的發展不平衡,村民自治“四個民主”的發展也不平衡。例如,村委會的民主選舉和“村務公開”做得較好,但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工作則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義,對村委會和村干部的民主監督落實得不到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流于形式的現象較為普遍。
四是村民群眾的民主法律素質仍有待提高。例如,有的村民群眾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民利,或不能認真和正確地行使好這些權利。有些村民只想要權利,而不愿履行應盡的義務,以自己沒有參加或不贊成為理由,拒不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定。個別村民依仗財勢,違背選舉規則,采用賄選、拉票等手段操縱、干擾村委會選舉的正常進行。賄選、拉票問題在各地都有案例發生,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有一定普遍性。
五是欠發達地區村民自治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在貧困地區,由于面臨諸多困難,村集體經濟基礎非常薄弱,有的村負債累累,這使許多人不愿當村干部,不愿積極參加村委會的選舉和公共事務管理工作,部分村民對村民自治事務漠不關心,這極大地影響了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和農村經濟社會的進步。
針對這些問題,黨和政府需要加強領導,調動各種社會資源、采取相關措施加以解決。例如,要切實搞好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黨組織建設,進一步規范鄉鎮政府和村委會、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關系;
加大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力度,進一步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群眾的民主素質和依法自治的意識;
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投入,積極扶持欠發達地區村民自治的發展,等等。相信在“十六大”精神指引下,在黨和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經過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這些問題會得到有效解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工作將邁上一個新臺階。
二、以社區居民自治為核心的城市基層民主建設
相對于農村村民自治而言,以社區居民自治為核心的我國城市基層民主建設的全面啟動工作起步較晚,二者所面臨的發展環境和社會條件也有所不同。改革開放前,我國城市地區的居民,主要是以所在工作單位為依托接受住房分配等福利保障和生活服務、履行選舉人民代表等各項民利的。那時,“單位制”是城市社會結構的主要特征。由于這種社會結構主要以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享受全面福利保障的城市居民為主,而且由于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在城市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的具體方式明顯不同于農村。
從近十幾年的發展看,隨著城市各項改革的深入,原來由政府和單位承擔的許多社會服務,已逐步向城市居民生活的社區轉移,因此,城市社區和居委會的功能和地位正在得到不斷加強。與此進程相一致,城市社區的基層民主建設工作也逐步開展起來。
1989年12月26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改革開放條件下城市居民自治的性質、任務、組織形式及其他相關制度作出了全面規范,并第一次把“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明確作為居民委員會的一項主要職責。為了貫徹實施《居委會組織法》,從1990年開始,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都結合本地實際,著手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截止1997年,已有23個省、市、自治區人大通過了《居委會組織法》在本地的實施辦法。同時,許多城市也依法進行了居委會的整頓和建制改革,調整了居委會的設立規模,健全了居委會的組織機構,完善了居委會的各項工作制度,初步理順了各方面的工作關系,使居委會工作得到了較快發展。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經濟和政治體制發生深刻的變化,“社區建設”的概念逐步與居民自治功能緊密結合了起來。1999年,國家民政部在26個城市的部分轄區開展了社區建設的試點和實驗工作,對社區建設的發展模式進行了積極探索。同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國社區建設實驗區工作實施方案》,對實驗區社區建設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工作步驟、工作內容、組織領導等做出了明確規定,提出要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培育和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區建設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該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大大促進了各實驗區社區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為社區建設工作在全國的整體推進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000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0]23號文件),全面、系統地闡述了社區建設的內涵、目標、意義、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為擴大城市基層民主、推動城市改革和發展指明了方向。文件下發后,各地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認真規劃、部署和安排。據統計,在該文下發約半年多的時間里,全國有16個省、市、自治區召開了社區建設工作會議,18個省、市、自治區以黨委和政府的名義下發了相關文件。另據不完全統計,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在100多個城市確定了150多個實驗區,以進一步推廣社區建設試點工作。⑤2001年3月,社區建設被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這意味著社區建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機組成部分和衡量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2001年7月,為了推進社區建設,民政部印發了《全國社區建設示范活動綱要》,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從2001年開始,都要選擇有一定工作基礎的大中城市和市轄區作為示范單位,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社區建設示范活動。到2005年,全國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社區建設都要基本達到中辦發[2000]23號文件提出的目標要求。
目前,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在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下,我國城市社區建設已步入新的發展時期,全國城市社區建設正在由點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東部發達地區向西部發展中地區全面展開,并在健全社區民主選舉、發揮社區服務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在民主選舉方面,我國城市地區已經普遍建立了由社區居民通過間接或直接方式選舉產生的社區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中,直接選舉方式是指由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社區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間接選舉是指由社區居民先選舉居民代表,再由居民代表選舉產生社區自治組織。目前,間接選舉仍是城市社區自治組織的主要產生形式,但直接選舉的適用范圍正在逐漸擴展。與此同時,城市社區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也正在逐步規范和完善之中。
在社區服務方面,社區自治組織的作用不斷加強。目前,社區服務工作主要以社區自治組織為依托,通過市場服務主體、社區志愿者隊伍和政府扶助等形式,廣泛地開展面向社區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務和文化、體育、娛樂、衛生服務,面向離退休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的社會福利服務,面向困難居民、困難職工的特殊服務和面向社會及企事業單位的社會事務服務等項工作,受到了社區居民和單位的廣泛歡迎,并由此增強了社區意識和社區凝聚力,促進了城市基層民主建設的發展。此外,社區建設在社區文化、社區組織、社區環境、社區治安和社區醫療衛生建設等方面,也取得了顯著成效。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2003年上半年抗擊和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斗爭中,我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這也是多年來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的成果。
由此可見,以社區居民自治為核心的城市基層民主建設已顯現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社會效益,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和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推動力。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推進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特別是使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下崗失業問題、貧富分化問題、社會保障體制轉型等問題造成的社會震蕩和不穩定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積極作用。
目前我國城市基層民主建設還有諸多需要完善之處。例如,由于各方面條件所限,城市社區的自治功能還不夠完整,社區的部分社會職能仍需要由政府和居民的工作單位承擔;
部分社區居民主體意識不強,政治參與熱情不高,影響社區自治功能的充分發揮;
實行城市社區居民自治后,基層政府與社區的關系如何重新定位,怎樣才能做到既避免政府管理在社區層次的缺位,又避免社區自治組織的行政化傾向,等等,仍是需要繼續在實踐中探索和解決的問題。
三、以職工代表大會為核心的企事業基層民主建設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在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我國基層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方針,維護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實現和保障職工群眾的社會主義民利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在民主革命時期,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公有制企業就通過“職工大會”、“工人代表會議”等制度形式,實行企業的民主管理。新中國成立后,在全國公有制企業中普遍實行了工廠管理委員會和職工代表會議制度。改革開放后,1981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了《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了在國營企業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實行民主管理。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頒發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之后,國家頒布的《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也均對職代會制度作了相應規定。
從1981年7月《國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1982年憲法頒布至今20年多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實行民主管理、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推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據統計,目前全國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占已建立工會組織的公有制企事業單位的94.34%;
非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占已建立工會組織的非公有制企事業單位的8.01%。⑥與此同時,還有相當數量的企事業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職代會制度出現了一些亟需研究和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這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嚴重制約了職代會作用的發揮,影響了企事業單位基層民主的發展。首先,部分企事業單位領導不尊重職工群眾的民利,凡事由少數人甚至一個人說了算。一些人錯誤地認為職代會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甚至借企業改制削弱或取消職代會。其次,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格局的形成,勞動關系出現了復雜的變化,部分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政治和經濟權益得不到保障,非公有制企業如何實現民主管理,在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措施方面都十分薄弱。第三,現行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于企業所有制結構的變化。1986年頒布的《職代會條例》和1988年頒布的《企業法》中的相關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企業的實際情況。適應《職代會條例》和《企業法》規范的企業形式已經急劇減少,占企業大多數的公司制和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民主管理沒有法律規范。而且,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實踐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本身也暴露出了一些不適應當前形勢的薄弱環節。第四,職代會制度流于形式、職工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現象較為普遍。一些企業對涉及職工重大利益的問題,不召開職代會進行民主討論,或召開職代會也只是走過場,有些在大會上通不過的,就拿到小會上通過,使企事業單位的改革措施難落實,職工的合法權益受侵犯,不時引發不穩定因素和。第五,職工代表素質亟待提高。企業改制,人員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跟不上,也影響了職代會作用的發揮。
鑒于上述情況,為了更好地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維護廣大職工的民利和切身利益,鞏固50多年來我國在職工民主管理實踐中取得的成果,有必要考慮制定一部能在新形勢下推進和加強職工民主管理的法律。
制定這樣一部法律,一方面,可以匯總和完善當前實施的各種相關法律法規中仍然行之有效的對職代會和職工民主管理的規定。另一方面,可以吸納許多先進基層企事業單位為堅持和完善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創造的成功經驗。如:實行“廠務公開”,“企業業務招待費等重要事項向職代會報告”,“企業領導人每年要向職代會作述職報告,接受職工代表評議和測評,并將評議結果作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據”;
以及2000年國務院第287號令“要求國有及其控股企業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職代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對重要事項作出說明”,“參加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規定,等等,以賦予職代會新的生機與活力,切實搞好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企事業單位基層民主建設。
在經濟體制轉換和企業產權結構調整過程中,只有加強切實保證廣大職工群眾在各類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中的合法權益和民主管理的立法和執法工作,才能依法建立相關制度,有效維護職工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確保職工各項民利的實現,按“十六大”確定的目標推進企事業基層民主建設的全面發展。
四、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需要引起注意的若干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中國基層民主建設在各個方面、各個層次都取得了巨大進步。我國學術界大多數知識分子都高度認同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特別是基層民主建設的成就。但是,也有極少數人堅持鼓吹照搬西方式資產階級民主和制度,主張在意識形態、政治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等各方面與西方國家全面“接軌”。他們以西方模式為標準,反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要求取消憲法序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規定,指責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進展得太慢了,甚至根本還沒有起步,等等。
這類錯誤言論不時出現提醒我們,民主是有階級性的。與社會主義不可分割地聯系在一起的民主,不是由資產階級和少數精英統治國家和社會的民主,而是由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當家作主,掌握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人民民主。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必須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注意從理論上正確認識和把握好兩個關系:一是必須正確認識和把握好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借鑒人類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關系:二是必須正確認識和把握好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程度與實現條件的關系。這也是在當前擴大基層民主的實踐中需要注意處理好的兩個現實問題。
關于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借鑒人類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關系,同志在中共十六屆二中全會上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v觀人類政治文明發展史,任何一種類型的政治文明都有鮮明的階級性。我們要建設的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這是由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牢牢把握這一點極為重要。如果這一點把握不好、把握不牢,走偏了方向,不僅政治文明建設很難搞好,而且會給黨和人民的事業帶來損害,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影響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彼麖娬{:“我們要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絕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世界上一些發展中國家盲目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導致了嚴重的社會政治后果,這方面的教訓我們一定要引為警戒?!雹哧P于社會主義民主的實現程度與實現條件的關系,同志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一個內容廣泛的系統工程,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設等方面,“需要我們進行多方面的長期努力”,“有領導、有步驟地全面加以推進”⑧。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有賴于經濟的發展,廣大干部和群眾文化教育水平、政治思想覺悟和道德素質的提高。他強調,必須堅持和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思想,用社會主義政治思想武裝黨員、教育人民,按照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要求,扎扎實實地做好為逐步更充分地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創造條件的各方面工作。
在當前擴大基層民主的工作中,必須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搞好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內民主對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帶動作用,注意分析和解決基層選舉中出現的賄選現象等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努力健全和完善保證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各項制度。
總之,擴大基層民主,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是,必須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政治文明建設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努力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扎扎實實地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參考書目:
①列寧:《列寧全集》,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②鄧小平:《鄧小平文選》,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③:《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0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④時正新主編:《中國社會福利與社會進步報告(2001)》,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
民主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新中國;
民主政治;
成就;
不足
一、建國初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內容
自鴉片戰爭以來,中國政治發展有兩個主要目標,一是反帝國主義侵略,爭取民族的獨立;
二是反封建專制統治,實現國內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就政治發展而言,新中國的成立具有重大意義。因為,新中國的成立,既標志著中華民族的獨立,又使民主政治的實現成為可能。新中國初創時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內容有兩項:一是各項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二是對公民進行社會主義民主的相關教育和公民的民主實踐。其中,各項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主要指國體、政體、政黨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黨內民主制度等的確立。
1人民民主國體的確立。社會主義國家蘇聯的國體是無產階級,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則是人民民主。在蘇聯和東歐國家的影響下,中國共產黨確定新中國的國體為人民民主,并指出人民民主的實質就是無產階級。與米高揚在延安談話時指出:“在工農聯盟基礎上的人民民主,究其實質是無產階級,不過對我們這個國家來說,稱為人民民主更為合適、更為合情合理?!?949年,在新年獻辭中,向全國人民公布了新中國的國體構想:“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的共和國?!薄蓖?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臨時憲法的形式規定了我國的國體是以工農聯盟為主的人民民主。建國后,人民民主國體得以實行,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由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掌握政權,實現了包括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在內的廣大人民的民主。這既是新中國的重要制度設計,又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在新中國的建國方案中,政體是最沒有懸念的問題。的《新民主主義論》、《論聯合政府》等著作早已確定了新中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國體決定政體。新中國的國體也同樣決定其政體。對此,劉少奇曾指出:“建立人民民主有它的內容,有它的形式,用資產階級議會制表示不出來人民民主,只有人民代表大會才能充分表現出人民民主的主要內容?!北M管建國后新中國并未立即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而是以政治協商會議作為過渡,但是,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使人民代表大會制成為全國人民的共識,成為可以預期的政治目標。第一屆全國人大召開,則意味著政治協商會議完成其代行全國人大職權的歷史使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確立并開始運轉。董必武曾指出人民代表大會的民主性:“現在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它的代表性,比蘇維埃廣泛些,比資產階級議會更不用說了。所以人民代表大會是能包括廣大的各民主階級的政權形式?!本唧w而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其特定的內涵:首先,政治權力的來源是民主的: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
其次,政治程序是民主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
最后,各政府機關在政治體系中的地位與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并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的上述特征再次證明,在新中國的政治制度設計和抉擇中注意結合中國國情、堅持政治民主化的思路。
2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確立。新中國的政黨制度與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有關。蘇聯實行一黨制,東歐國家則是多黨聯合執政。1947年9月,蘇聯要求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向蘇聯模式靠攏。此后,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政黨制度,也都由多黨聯合執成了實質上的一黨制。在這樣的背景下,新中國的政黨制度最終確定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認為,新中國之所以選擇不同于蘇聯一黨制的多黨合作制,是因為中國的國情不同于蘇聯,“只要共產黨以外的其他任何政黨,任何社會集團或個人,對于共產黨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敵對的態度,我們是沒有理由不和他們合作的?!?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奠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的基石,確定了“同黨外人士長期合作的政策”。新政權的人事安排體現了多黨合作的政治格局:“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派和無黨派人士3人,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中,派和無黨派人士27名,幾乎占一半。政務院副總理中,派和無黨派人士2人;
15名政務委員中,派和無黨派人士9人;
在政務院所轄部、會、院、署、行的正職負責人中,派和無黨派人士19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也由派人士擔任”。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共產黨在政權中的領導地位及與派的真誠合作成為公認的事實。如果說“作為一種政黨制度和政治制度,沒有法律的確認和保障,沒有政權組織形式的體現,是不能成立的”,那么,1949年9月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賦予了多黨合作制以法律的確認和保障,10月1日新中國的成立則在政權組織形式上體現了多黨合作制。因此,1949年的政治協商會議和新中國的成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正式形成。中國共產黨與各派合作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新中國統一戰線組織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其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政治協商的形式主要有民主協商會、談心活動、座談會、書面交流等,可以說,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是新中國對中國政黨政治民主建設探索的重要內容。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確立。解放戰爭后期,中國共產黨面臨新中國國家結構的抉擇問題。對于國家結構問題,黨的文件中存在一定矛盾,既有過民族自治的規定,又有過聯邦制的主張。這也表明了中共領導對新中國的民族政策和國家結構形式的探索過程。在政協籌備期間,曾向長期主持民族工作的同志征詢國家結構形式問題。在政協全體會議召開前的報,告中,也提出了國家結構形式問題:“我們的國家是不是多民族聯邦制”。直到1949年9月29日,也就是建國前兩天,《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才最終確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豆餐V領》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民族自治機關。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边@是一項重大歷史抉擇,但是,對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規定僅停留于宏觀層面。1952年,為便于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強調“各民族自治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同時對自治區、自治機關、自治權利、自治區內的民族關系等作了詳盡的具體規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魃贁得褡寰劬拥牡胤綄嵭袇^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边@再次表明新中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1954年憲法改變原來按照區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的提法,具體指出分別建立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等三級民族自治機關,并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這樣,新中國的國家結構——單一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正式得以確立,少數民族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建立起來。
4黨內民主制度的創制。除了以上基本國家政治制度外,新中國還創制了一系列黨內民主制度。第一,確立并完善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制度。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制度是發展黨內民主的根本制度。早在1948年,就明確指出:“實現黨內民主的辦法,是實行代表大會及代表會議的制度?!?956年,鄧小平在中共作《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指出“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定期召開?!薄秷蟾妗愤€第一次系統闡述了黨代會常任制的思想。第二,推行黨委制,加強黨的集體領導。黨委制的實質是,重要問題須經黨委集體討論,再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新中國成立后,在全國范圍的黨政機關、企業、學校內廣泛推行黨委制,以加強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對黨委制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則,1956年闡述為“任何黨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重大問題都是集體決定,不是哪一個人可以獨斷專行的?!钡谌?,確立黨內監督制度。新中國成立后,黨內建立了專門的監督機構。1949年,中共中央決定成立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作為專門的監督機構,檢查、受理、審查各級黨組織、黨的干部和黨員的違紀行為。1955年,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在各級紀委的基礎上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委,檢查和處理黨員的違紀問題。此外,黨員有對黨組織監督、檢舉和揭發的權利。1956年黨的通過的明確指出,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黨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第四,推進基層黨組織的民主生活制度等。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建立健全黨的基層民主制度:建立定期民主選舉制度,定期匯報與檢查制度,廣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此外,新中國還制定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內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規,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保障。5社會主義性質的公民教育和公民參與民主政治生活的實踐。新中國成立前,經歷了漫長的封建專制社會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專制社會對臣民社會心理產生了巨大的消極影響,臣民的政治心理主要表現為依附、馴服和順從,同時具有矛盾性:既有逆來順受的心理又有的矛盾心態;
既希望平均主義又向往特權。為使廣大臣民轉變為適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公民,新中國對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性質的公民教育,使其明白社會主義民主是保證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政治權利得到廣泛、真實、平等實現的政治形式,并強化公民政治意識,熟悉民主政治規則和程序,掌握民主生活技能,提高公民政治能力,有效參與民主政治生活。與此同時,在新中國初步運轉起來的民主政治生活中,人民開始參與民主政治生活實踐,成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下的公民。
二、建國初民主政治建設的歷史成就
在新中國的政權建設中,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主義理論與中國具體實踐相結合,確立了社會主義新中國的重要政治制度: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單一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這些制度的創建過程中,新中國民主政治建設取得了一系列歷史性成就。
1“矛盾學說”: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理論的新發展
1956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新中國,的經濟基礎、階級關系、社會主要矛盾、國家歷史任務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即將進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時期。以為首的中共領導人,根據新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創造了社會主義矛盾學說。在《論十大關系》的講話中,提出國家建設中必須處理好十個方面的關系:重工業和輕工業、農業的關系,國家、生產單位和生產者個人的關系,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系,黨和非黨的關系,革命和反革命的關系,是非關系,中國和外國的關系。同時中央還提出了促進文學藝術發展和科技進步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中共決議認為,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也就是先進的社會主義制度同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秉h和全國人民當前的主要任務,就是要集中力量來解決這個矛盾,把我國盡快地從落后的農業國變為先進的工業國。此外,還注意到兩種不同性質的矛盾,即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并確定了解決矛盾的具體方法。敵我矛盾要用的方法解決,至于人民內部矛盾,則要用民主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處理。以黨的決議、《論十大關系》、《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等為基礎的“矛盾學說”標志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理論的新進展。
2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基本建構:民主政治的制度保證
1949~書1956年間,一系列法律法規制度相繼出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公安部試行組織條例》、《司法部試行組織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這些法律對新中國的國體、政體、國家結構、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政黨制度、國家元首制度、民族區域制度、選舉制度等最基本的民主政治制度給予規范,基本形成現代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為新中國的民主政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3從政協到全國人大的召開:代議民主政治初步運轉
盡管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確認了新中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但建國時人民代表大會制并沒有立即運轉起來。由于中共依靠軍事力量獲取政權、政治合法性不足的實際情況,先由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較為合適。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開始行使以前由政協行使的最高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新中國的代議民主政治真正運轉起來。此時,廣大勞動人民“剛剛從臣民轉變為公民,……第一次擁有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議民主政治的初步運轉是新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成就。
三、建國初民主政治建設的不足
雖然建國初的民主政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其間存在的偏誤和不足。以史為鑒,總結并分析這些歷史教訓,對當今的中國民主政治建設不無借鑒意義。
1意識形態色彩太濃,受蘇聯模式影響太多,兼顧中國國情不足
中國革命的方向是社會主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中國革命的勝利與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的支持和幫助緊密相關。革命勝利后的新中國采取“一邊倒”的外交政策,也是順理成章的?!耙贿叺埂钡耐饨徽?,一方面使新中國獲得了良好的國際環境,有利于新政權的鞏固和國內民主政治建設;
另一方面也使新中國完全否定了資本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只認可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模式。這樣,在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和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陣營的冷戰格局下,“一邊倒”的外交政策必然帶有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意味著新中國五條件地倒向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一邊,否認資本主義國家的一切包括民主政治建設經驗。因此,建國初期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是跟著蘇聯模式走的。由于建設經驗的欠缺,新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考慮中國國情較少,大體上是照搬蘇聯模式的。對此,也說:“很長一段時間我們是當了蘇聯人的奴隸,跟在他們的屁股后面走,什么都學蘇聯的,蘇聯得了感冒,我們也跟著打噴嚏。到了1956年提出‘十大關系’以后,中國下決心要走一條自己的道路了?!?986年9月,鄧小平同波蘭領導人談話時也指出:“我們兩國原來的政治體制都是從蘇聯模式來的?!词乖谔K聯是百分之百的成功,但是它能夠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嗎?”盡管新中國在政治制度上照搬蘇聯模式,與當時的歷史背景、國際環境密切相關,但是,也不可否認,這也是新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偏差所在,這一偏差必然帶來種種弊端。
2執政黨權力太大,對黨政關系的制度規范不足
新中國成立初期,作為領導革命勝利的政黨,中國共產黨得到了全國人民真心實意的擁護,其執政合法性毋庸置疑。但是,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執政黨權力過大,缺乏制約,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的隱患。而1954年憲法關于政治制度的設計也存在不足,“其中最大的缺陷在于:國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的設置,沒有與執政黨的執政行為相協調?!边@樣,制度設計的不足與現實中執政黨權力過大兩方面因素結合起來,促成了后來長期困擾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現象。雖然新中國初創時期缺乏國家建設經驗,存在偏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也確實是新中國民主政治建設不足的重要方面。
民主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首先,社會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社會管理創新實際上就是政府職能創新,而政府職能的履行必須置于法律的規制之下,政府權力的運用必須由法律進行約束。因此,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土壤”,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堅持法治原則。其次,社會管理創新的實現,必須以轉變政府職能為前提,變原來單一的政府管理為多元化的政府-公民-社會組織協同治理。而要實現這三者的共管格局,關鍵是要處理好政府、公民、社會組織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需要發揮法制的作用。通過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政府、公民、社會組織三者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合法的設定,明確三者在社會管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從根本上理順社會管理當中的各類關系,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提升社會管理效果。再次,社會管理創新的核心價值是“以人為本”,任何管理創新活動的實施都是為了更好地實現為人民服務的目的。社會管理的對象是廣大的社會公眾,政府只有秉承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才能不斷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為社會管理創新奠定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社會管理創新必須置于民主法治的框架之下
依據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國策,社會管理創新應當納入法治國家建設這一更大的系統工程當中,最大程度地實現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化水平。
(一)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具體化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增進人民群眾的利益福祉,為黨和國家的可持續科學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則是“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有學者認為,社會管理創新可看做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社會管理領域的具體體現。這是因為,法治的本質就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實現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創新社會管理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就是希冀通過改變傳統的管理方式模式以便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不利于人民利益的管理弊病,暢通實現人民利益的通道,這在本質上與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
(二)社會管理創新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準繩
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人民普遍遵從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這個判斷其實內涵了“有法必依、遵守法律”的意思。法律是實現法治的前提條件,而守法是實現法治的基本條件。依法治國的實現既離不開每一個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也離不開運用法律開展管理的政府自身也守法,政府要想創新社會管理也同樣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無條件地接受法律的規制。法律作為一種正確的價值準則,既是政府行為的價值指引,也是社會管理創新內含的基本價值方向。社會管理創新并不是說政府可以拋開法律而無規則地創新,而是應當在遵守法律或者說是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變革那些不合時宜、違背群眾利益的體制機制、方式方法。只有符合法律的創新,才符合法律承載的國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才不會背離創新社會管理的初衷。創新意味著要改變事物現時狀態,這難免會與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做法等不相符合,必須正確對待。不能為了創新而觸犯法律,急功近利;
可行的方法是,根據實際情況盡快修改或者廢止法律,打通管理創新的法律通道,讓具有正確價值取向的創新行為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
(三)社會管理創新能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
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化將在社會管理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兩個方面產生積極的意義。社會主義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為創新社會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規范化、強制力的支持。這有助于社會管理“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的基本任務的完成。社會管理創新意味著對社會管理主體、社會管理理念與社會管理方式的改變和調整;
意味著對社會管理格局、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務、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公共安全體系、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網絡管理等方面的加強和完善。這些都會推動相關領域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與廢除。所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會管理創新將會促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這對我國法治建設無疑會起到積極地推進作用。在社會轉型時期進行法治建設,必定會遇到很多困難。社會管理創新通過轉變社會管理理念、調整社會管理格局、創新社會管理模式帶來社會治理效應,將營造出更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進而為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的推進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民主法治視域下社會管理創新的具體展開
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系統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高文明水平、推進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經濟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強化法治觀念是夯實服務社會管理的思想基礎;
另一方面,利用法治手段是增強社會管理的有效途徑。只有依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制體系、法治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能真正實現最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一)創新社會管理理念保障公民權利
創新社會管理,理念先行。社會管理從根本上來說,就是對人民的管理和服務。因此,在當前形勢下,按照現代公共政府的理論,我國社會管理必須要創新與公民權利息息相關的管理理念:一是“維權即維穩”。不可否認,在社會轉型時期,各種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層出不窮,社會不穩定因素日益增多,民眾上訪事件持續增加,而政府也陷入了越維越不穩的困境。而要破解,必須從民眾的利益訴求出發,切實維護民眾合理、合法的權利,特別是對一些侵害民眾合法權利的不法行為,要給予嚴厲打擊,這樣民眾訴求得到伸張,權益得到維護,社會管理的良好效能自然就顯現出來;
二是“政務即服務”,社會管理說到底就是通過良好的管理措施,最終更好地為民眾服務。因此,從現代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出發,社會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要緊緊圍繞民眾的訴求和民眾的滿意來展開,全力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增強民眾的幸福指數,用民眾的認同度來提升政府社會管理理念的持續創新和發展。
(二)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基于當前我國社會矛盾呈急劇增大態勢,這從一個側面也要求社會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須隨之創新和跟進。具體來說,我國當務之急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力:一是提高協調利益關系的能力。社會管理從根本上講也是一個利益協調的過程,其中既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個體的私人利益,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給予個體的私人利益以尊重,并通過政府的資源建設和能力提升,努力實現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統一;
二是提高正確處理矛盾的能力。這涉及到哲學意義上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問題,對于政府來說,要正確對待矛盾,不要懼怕并且要直面矛盾,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社會等手段,確保矛盾處理及時、有效;
三是提高新形勢下做群眾工作的能力。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給我國政府社會管理工作指引了努力的方向,其中不僅要加強“”建設,保證與群眾骨肉相連,更重要的是通過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設,來更好地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讓群眾從心底里認同并相信政府,促進政府決策的有效貫徹落實。
(三)創新社會管理機制構建誠信體系
誠信是立國的根本。對于社會管理創新機制來說,要以“誠信中國”為主導,從政府機關先行做起,將社會管理烙上誠信的標簽,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一是從中華儒家文化出發,在政府機關中倡導“善治”理念,進一步提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涵;
二是建立起政府社會管理的誠信評價體系,將行政公開、管理溝通等有機地溶入到誠信評價指標中,并且賦予與公眾密切相關的誠信指標以更大的權重,讓公眾更好地參與到政府誠信體系的構建中;
三是建全政府社會管理誠信監督體系,在現有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的基礎上,重點要加強社會監督,賦予社會媒體更多、更自由、更獨立的話語權的同時,探索建立起公眾直接投訴、網絡舉報等渠道,讓監督貫穿于政府社會管理的全過程、全環節,確保監督有位、有為、有力、有效;
四是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失信的處罰和賠償機制。對于政府內部來說,要對失信的公務人員給予必要的懲戒和組織處理,而對于社會公眾來說,除了讓公務人員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啟動相應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機制,用政府的公信力來切實保障公眾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不法侵害時的行政救濟。
(四)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推進誠信執法
對于社會管理模式創新來說,誠信執法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維度,要以“公正執法、依法辦事,信守承諾、優質服務”為主要內容,以“切實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積極推動行政執法單位誠信建設、大力實施行政執法人員誠信建設、積極探索行政管理相對人誠信建設”等為主要任務,從教育、宣傳、制度等方面探索誠信行政執法體系的建設:一是給政府社會管理公務人員建立誠信檔案,把失信的公務人員向社會曝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促進當事人自我改進和完善;
二是實施誠信機關“紅名單”制度,對在誠信執行方面做得好的單位進行表彰,以形成對其它行政機關干部的模范帶頭和引領作用;
三是推進行政執法的法制化建設,將誠信政府納入法律規制當中,用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來保障政府公信力建設向縱深發展。
(五)創新社會管理通道促進公民參與
民主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內容 論文摘要:民主是 社會 主義的題中之意,社會主義與民主不可分割。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是一個需要經歷許多 發展 階段的長期 歷史 過程。在這整個歷史進程中,必須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始終依靠和組織廣大人民群眾,進行世代相繼的多方面的建設和創造性的實踐。其中包括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 農村 基層民主建設;
以社區居民自治為核心的城市基層民主建設;
以職工代表大會為核心的企事業基層民主建設。
論文關鍵詞:基層民主建設 村民自治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基層民主建設的基本特征是:
中國 共產黨領導和支持廣大人民在城鄉基層自治組織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對所在基層組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民主自治。
目前 ,改革開放已走過20多年的歷程,在這20多年里,中國基層民主建設既取得了許多重要的成就,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 問題 。以下將分別介紹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城市和 企業 基層民主建設的發展歷程和基本情況,并針對其中的一些問題,談幾點有關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的認識。
一、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基層民主建設 1978年中國改革開放之后,農村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農民家庭取得了承包土地的經營自主權。絕大多數鄉村不再實行土地的集體耕種和經營,原有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隨之被廢除。發生這一變革后,農村的公共事務由誰管理、怎樣管理,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區的農村群眾,就商量訂立具有契約性質的村規民約,由各家各戶出力,以群眾自己組織起來進行自治的形式,負責管理農田灌溉、防火、防盜等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農民群眾嘗試的這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組織形式,經各級黨和政府 總結 經驗,加以推廣、提高,就逐步演變成了農村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
為了規范和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黨和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 法律 、法規和文件。1982年12月通過的新憲法,正式確立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了《關于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的通知》,強調要進一步發揮群眾自治組織自我 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同時責成民政部負責村委會建設的日常工作。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并規定自1988年6月1日起正式實行。這是第一部確認和明確規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全國性法律。此后,1998年11月4日,在充分總結、吸收各省市村民自治十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實行,標志著農村基層民主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運作模式。其法定機制和主要內容是:通過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產生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任期三年,負責管理本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及財產,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村民委員會應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有權監督村委會的收支賬目和其他工作情況,并有權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
民主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一、新公共管理理論在鄉村民主建設中的境遇
所謂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嚴格來說,并不是一個理論或一種學說,而是一種思潮在公共管理領域里的體現。用它的原始命名者胡德的話來說,是一個為方便起見而做的標簽。[1]其理論淵源主要有兩個:一是以極端自由主義為代表的當代西方社會思潮,其主張是以保障個人權利并限制政府權力,片面強調個人自由和市場本位。二是以布坎南創立的公共選擇理論為代表的西方經濟學理論,其特點是用經濟學的方法和工具研究政治和政府管理問題。這兩種理論思潮在西方20世紀80年代產生了巨大影響,引發了歐美國家廣泛的“民營化”改革,90年代后逐漸掀起整個世界公共領域的改革浪潮并成為改革的核心內容,作為西方理論界廣泛使用的熱門概念,新公共管理已成為指導越來越多國家公共管理實踐的新理論和新理念。
然而,作為一種外來的公共行政理論,新公共管理對于解決中國的問題究竟是否適用仍需考驗。一般來說,多數學者贊同新公共管理理論對中國的鄉村民主建設具有借鑒意義,并且已有學者正嘗試用其分析中國的實踐,尤其是在公民社會建設和村民自治方面。但也有學者認為,新公共管理理論在發展中國家仍然面臨適用性問題。新公共管理理論自身對傳統官僚制的態度也不一致:一方面批判傳統的科層制,另一方面又將其作為新公共管理體系的核心和唯一穩定部分。新公共管理主張管理主體的多元化,但是多元參與式民主的不足可能是,“少數有特殊利益需要的公民在某些主題中的參與行為可能被政策制定者誤解為大眾的共同意見,并且更糟糕的是,這會給公眾留下政策議程被特殊利益所左右的印象?!保?]因此,多元參與式的民主能否沖破傳統科層制的桎梏還是一個疑問,若不能,則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仍會是公共管理的主要模式,指望新公共管理較為徹底地改變既定制度安排就尚需時日。
盡管如此,對新公共管理的批判并不意味著對其進行全盤否定。作為公共管理的一種工具或機制,新公共管理理論沒有因其宏觀理論層面的困境而失去效力。具體到我國的新公共管理研究,我們可暫時放棄其某些宏觀關懷,“在微觀意義上(尤其在地方層面上)說明我們正面臨何種不可治理性,是什么導致了必須用政府、社會和市場的某種新組合來克服這些不可治理性,哪些組合方式(在何種條件下)是可復制、可模仿的,進而在此基礎上形成本土化的分析理論模式?!保?]所以,中國的公共管理不能照搬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必須對其像“馬克思主義中國化”這樣的本土式改造,才能與我國的實際相契合。
二、當前鄉村民主建設對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本土化訴求
從以上論述可看出,雖然西方的新公共管理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雖然新公共管理運用到中國的鄉村治理中進行民主建設時會遇到一些理論和實踐困境,但其包含著諸多值得借鑒的理論價值和政策資源,無疑已成為指導中國公共管理實踐的一種新理論和新理念。因此,我們可以謹慎地對其加以吸收和運用。首先,從意識形態來看,新公共管理理論雖然主要是一種公共管理理論,但卻具有較強的資產階級意識形態色彩,這就要求我們在借鑒新公共管理理論時,必須有所選擇,“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因為新公共管理的理論淵源之一是極端自由主義,這一淵源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主張社會中心主義,反對政府干預。許多國家的實踐(如現在的希臘、意大利等)已經表明,這種政治傾向有時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
其次,從經濟發展來看,新公共管理理論是對傳統大政府的福利國家的經濟困境與財政危機的一種糾正與挽救。它從西方發達國家的國情基礎出發,主張限制政府的職能和作用,主張管理主體的多元化、權力的多中心、管理主體與社會的互動等,其“所勾畫的現實社會具有很大的虛構性。這種虛構性在分析全球化對第三世界國家的影響時尤為明顯”[4]。所以,對處于世界發達與落后之間的中國而言,這一理論并不能很好地解決發展中所面臨的所有問題。最后,從文化土壤來看,新公共管理理論的真正精神是以公民素質較高并形成的個人主義為基礎的契約合作理念,這一理念深深地蘊藏于以西方資產階級的自由、民主、平等為核心的公民社會文化之中。對中國這個具有不同文化土壤的國家來說,若不切實際地在缺乏作為制度基礎的現代社會政治秩序的前提下,過分夸大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效用,實施西方所追崇的模式,就可能會遇到挫折,從而破壞正在進行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因此,在運用新公共管理理論來分析和解決中國問題時,應明確認識該理論的適用性。當前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無論是鄉村民主建設的理論研究還是實踐層面都面臨著現有管理體制機制的瓶頸束縛,而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論對消除這些瓶頸束縛大有裨益。因此,在理論上,就存在著如何將新公共管理理論同中國鄉村的實際有效銜接的問題,即如何使新公共管理理論變成具有中國民族特色和文化特征的理論從而指導中國的鄉村改革與發展。在實踐上,表現為如何將新公共管理理論與我國的鄉村民主建設實踐實現創造性結合。對這兩個問題的研究與解決,關鍵是抓住整個初級階段尤其是當前中國鄉村的實際。
執政者理應更加注重目光下移,將頂層設計與基層實施對接起來。這固然有賴于基層自身的創新和努力,但更為重要和迫切的是改革創新基層治理模式,理順治理格局,優化制度設計,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經濟與民生、發展與穩定等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在公共服務最優化、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走出“選擇性治理”誤區,實現基層善治,從而達到在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推動鄉村民主不斷發展的目的。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對我國鄉村社會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與研究,找出當前我國的鄉村民主建設究竟存在哪些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是什么,如何使頂層的關注變成普遍的關切,使頂層的設計變成全民的自覺,真正把握一個真實的“微觀中國”,從而對這些問題標本兼治,實現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與良性互動,最終引導鄉村社會走向中央提出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5]
三、新公共管理理論與鄉村民主建設實踐的創造性結合
由于傳統鄉村管理體制與機制的弊端導致鄉村治理面臨諸多困境,無疑對鄉村民主建設產生了巨大影響。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應努力破解這些困境,尋求符合我國鄉村實情的鄉村民主建設新路徑。在此過程中,應始終堅持兩個基本原則:一是鄉村民主建設的整個過程必須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二是鄉村民主建設必須堅持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重塑村民對村莊的認同。而目前,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利用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所提供的歷史契機,實現新公共管理理論與鄉村民主建設實踐的創造性結合。這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面臨的重大理論與實踐課題。新公共管理理論對我們解決這一課題具有啟發和借鑒意義。新公共管理理論反對傳統的政府中心論,主張管理主體的多元化,不僅包括政府,還包括公共組織、私人機構和個人等;主張從政府、市場、企業、公民和社會等多維度、多層面去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克服市場缺陷和政府失靈;強調管理過程、管理方式與手段的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性(transparency)、責任性(accountability)、法治(ruleoflaw)、回應性(responsiveness)、有效性(ef-fectiveness);強調“善治”應對公民的權利和地位給與更多的重視,應有更多的民主要素。當前,我們應該創造性地實現新公共管理理論與鄉村民主建設實踐的結合,筑牢干群關系的信任基石,走出“選擇性治理”誤區,真正把握一個真實的“微觀中國”,進而保持政令暢通、實現科學發展。其實,中央決策層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倳浽邳h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完善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等制度,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發揮社會組織在擴大群眾參與、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保?]
這為我們實現新公共管理理論與鄉村民主建設實踐的有機結合提供了方向和思路。為有效解決新世紀新階段我國鄉村民主建設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就必須恰當運用新公共管理理論,實現其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踐的創造性結合。就我們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現實問題來說,應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努力協調基層政權與鄉村自治的關系,實現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機結合和良性互動。要發展鄉村基層民主,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引導鄉村社會走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軌道,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7]就必須結合新公共管理理論管理主體多元化的主張,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鄉村自治組織、鄉村社會中介以及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改革、完善現行的“鄉政村治”模式,就必須使基層政權在農村地區提取的資源能夠有助于鄉村基礎設施的建設、能夠促進整個鄉村地區的發展。就鄉鎮政權來說,應在堅持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鄉村公共資源,大力發展集體經濟,促進鄉村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其次,著力理順鄉村關系,促進基層民主發展?;鶎用裰靼l展的核心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協調發展。只有這四個民主協調運轉,鄉村公共權力格局均衡合理,才能保證鄉村民主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必須認真貫徹執行2010年10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理順鄉鎮政權、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之間的關系,加強彼此之間的信任與合作。在鄉鎮層面上,要突破鄉鎮政權對傳統集權模式的依賴,構建“鄉(鎮)村一體化”的地方民主自治結構,以減緩政府職能擴張與市場秩序、長期發展與短期利益等多重矛盾和沖突。在村莊層面上,應正確認識和處理村黨支部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構建民主合作的村莊治理結構。一方面,村黨支部應按照中國共產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利;另一方面,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由此,推動基層民主實踐取得突破性進展,為實現鄉村治理結構轉型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