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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農村產權制度論文【五篇】(范文推薦)

      發布時間:2025-06-17 02:50:41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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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農村信用社從其創立之初就帶有濃厚的“官辦”色彩,其初始產權框架的確立就是在政府行政主導之下進行的,產權界定從一開始就是不明晰的。社員對信用社只具有名義上的產權歸屬關系,而實際的產權卻旁落于以地方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農村產權制度論文【五篇】(范文推薦),供大家參考。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五篇】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產權制度政府董事會

      一、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的背景

      我國的農村信用社從其創立之初就帶有濃厚的“官辦”色彩,其初始產權框架的確立就是在政府行政主導之下進行的,產權界定從一開始就是不明晰的。社員對信用社只具有名義上的產權歸屬關系,而實際的產權卻旁落于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集體之手。從根本上說,農村信用社當前的法人治理結構實際上是為了符合《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和《農村信用社合作章程》中的有關規定而在組織機構形式上的一種完善,而并不是出自于產權制度的內在需求。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3〕15號)的精神,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加快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農村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這不僅關系到信用社的穩定健康發展,而且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大局。

      二、目前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農村信用社是由社員人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這些規定表明農村信用社在法律上屬于集體所有,即為全體社員共同所有,其產權屬于公共產權,但其產權制度以及相應法律關系卻是模糊的,農村信用社實際上處于所有者缺位狀態,主要表現在:

      (一)法人治理結構尚需進一步完善

      (1)理事會職能作用發揮不夠充分。其一,理事議事能力不足。目前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會成員中除保留2-3名職工理事外,另增選了7名非職工理事,主要以個體私營主及行政村干部為主。參事議事能力尚有差距。其二,認識不夠到位。有的職工理解統一法人僅僅是換了塊牌子而已,對參與民主管理,正確行使權力缺乏主動性,“內部人”控制的現象依然比較突出。

      (2)決策權與經營權界定模糊。一方面,省聯社與各縣(市)理事長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有些內容和條款完全是經營管理方面的,但責任之下,讓理事長置身經營之外顯然不太可能;
      另一方面,聯社自身管理中也確有沿襲過去的所謂傳統經驗和老方法,經營管理中的大小事情,習慣上仍由一把手定奪,使得身兼黨委書記的理事長在實際工作中既抓決策,也還得抓經營上的事情。

      (二)監事會職能作用脆弱

      目前,從監事會運作情況看,由于沒有具體的操作指引,一些聯社的監事會主要是通報監審工作情況,并沒有完全按監事會的職能實施對聯社業務、財務活動和社務情況的全面有效監督,監事會會議成了稽核檢查工作匯報會。在監事會組成人員中,外部監事占多數。而外部監事由于金融理論和銀行業務知識相對貧乏,無力發揮其監事的作用。

      (三)產權關系未能完全明晰

      產權關系未能完全明晰,主要表現在股本金的穩定性較差,資格股所占比例太大,而投資股所占比例太小,產權的明晰性依然不清。

      (四)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夠

      由于受經營理念和實際經營業績不景氣的制約,信用社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對公眾公開披露自身經營業績和經營活動時,其實施起來效果還是存在不明顯、不意愿的特征。

      (五)經營機制轉換不明顯

      從已過渡到統一法人的通道農村信用社看,大多遵循的還是以往的管理經營模式,缺乏應有的網點整合、成本核算、企業化績效考核手段和方法,尤其是信貸方面,更是依賴基層信用社作為前沿陣地,與改革前沒有大的區別,風險識別與評價體系、嚴格的審貸分離制度和賞罰分明的信貸營銷戰略并未完全建立。

      三、對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的設計必須通過改革產權模式,明晰產權,完善股權結構,促進農村信用社健全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內部制約體系,從而實現經營機制的轉換,逐步走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的良性軌道。具體而言,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一)以完善法人治理為重點,著力提高信用社科學決策能力

      一是完善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切實保障社員的民主管理權。二是充分發揮理事會職能作用。聯社要結合信息披露等有關規定,注重加強對外部理事金融業務基礎知識的培訓,更好地發揮理事會議事和決策作用。三是強化監事會的職能。監事會直接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依法對理事長、主任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四是管理人員實行招聘制。五是制定嚴格的職責分工制度。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過程中,嚴格界定“三會”的職責,真正實現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的分離,明確業務分工,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統一協調、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

      (二)以明晰產權關系為抓手,激活信用社發展動力

      一是合理選擇產權制度。要充分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選擇既符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又符合國家規定的組織形式;
      其次要把明晰產權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內部管理責任緊密結合起來,建立一套決策、管理、監督相互制衡以及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制。二是加快對農村信用社現有產權的清理和處置工作。農村信用社要加強對股本金的管理和規范,必須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吸引個體經營大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愿意“理事”、能夠管理的投資人入股投資,來擴大投資股的比例,以確保股本金的真實、穩定和股權結構的合理性,努力實現股權結構的多樣化和投資主體多元化。

      (三)以效益為中心,努力提升信用社經營能力

      改革后,農村信用社應盡快適應統一法人體制的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以優化資源配置為切入點,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把規模、效益、質量、安全相統一的經營管理目標落實到實踐之中,切實推進經營機制和管理方式的創新。

      (四)以管理為核心,增強信用社抗御風險的能力

      統一法人以后,基層農村信用社要全面推行授權授信管理。不斷完善審計監督職能,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督。要按照市場經濟原則和有效管理的要求,整合理資源,增強信用社抗御風險的能力。

      (五)以支農服務為宗旨,提高信用社市場競爭的能力

      農村信用社實行統一法人改革,并不改變其經營方向和服務對象,也不改變長期形成的農民依靠信用社發財,信用社依靠“三農”發展的魚水關系。因此,信用社必須立足社區,面向“三農”,積極構筑“社農尋求共贏,合作促進發展”的平臺。鞏固和加大農村信用社的農村市場競爭能力。

      參考文獻:

      [1]李建平.對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的研究[J],中國農村信用合作,2002(11).

      [2]何廣文.農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權設置與治理結構[J],銀行家,2005,(1).

      [3]魁北克.合作制還是商業化:信用合作社資本結構創新的實證分析[J],金融研究,2006.(1).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制度經濟學 土地流轉 產權 成本 收益

      中圖分類號:F06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7-0062-01

      一、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的經濟理論基礎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理論

      產權制度是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基礎,其重在解決農村土地所有制關系問題,即規范土地所有權,確定土地的占有、收益、使用以及處分權的歸屬。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產權制度對經濟的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因為,一方面,產權制度通過對農村土地權利義務關系的清晰界定,促進土地交易流轉行為的確定性,從而降低土地流轉的成本。另一方面,“無恒產則無恒心”,土地產權制度的界定可以體現制度的激勵與約束功能,從而有助于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具體而言,目前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保責任制,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承保土地,對土地擁有使用、收益以及有限制的處分權。

      (二)成本――收益理論

      成本收益理論是一種重要的經濟學理論,其以實現帕累托最優為目標,要求在達到同種收益時實現成本最小化,或者在成本相同的情況下實現收益最大化。農民常年辛苦勞作,然而收益甚微的現象,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普遍存在,這種現象在偏遠山區尤為嚴重,農民耕地種田除了能養家糊口之外,難以有所積蓄,其生產經營通常無賬可算,成本與收益嚴重不匹配。由此,在制定農村土地制度時,很有必要借助成本收益理論,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另外,根據機會成本原理,若農民選擇外出務工,則其所擁有的土地將不能有效利用,亦有失去土地的后顧之憂;
      若農民選擇留在農村,則會失去其他工作機會。而土地流轉制度的構建,可以使農民在不放棄其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從而使農民從農村解放出來以從其他工作。從社會整體來看,眾多的農民可以為社會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本,使得人力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從經濟學理論來看,這是土地流轉制度所能產生的正外部性。

      二、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缺陷

      (一)農村土地產權界定的問題

      我國采取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對于土地而言,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農村進行了,實行家庭聯產承保責任制。由此,農村土地產權屬呈現出這樣一種復雜樣態,一方面,農民集體享有農村土地所有權,由其決定將土地承包給集體中的家庭;
      農民家庭根據土地承包合同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以及有限的處分權。這樣一種權利分配看起來比較明確,實際卻存在很大的問題。第一、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模糊不清,農民主體是指村民小組,還是村委會,抑或鄉鎮人民政府?并且,隨著村民小組合并,村委會的撤銷與合并等,使得村民集體的界限更加模糊。第二、根據我國公有制的經濟制度,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本質上由所有的村民共有。由此,農民與農民集體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農民通過選舉產生農民集體干部,村集體干部行使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并經營管理集體土地。然而,由于農村基層民主的缺失,村民很難選出滿意的人,這樣的村民集體不能有效地維護農民利益。

      (二)規?;洜I程度滯后

      我國農村承包土地采取的是“均田制”的模式,在實務中實行“好孬搭配”的方式分配到戶的,這就使得每家每戶本來就不多的承包土地七零八落地分散在村里的各個角落。進行土地流轉后,受讓人所獲得的土地也仍然東一塊、西一塊,很難成片的連在一起。這樣即使受讓人在總量上獲得了很大面積的土地,由于土地空間位置上的分離,必然阻礙受讓人對土地進行規?;洜I或者機械化生產,難以形成規?;慕洕б?。這也導致了我國農村長期以來延續的是“一家一戶”的小規模、高成本、低效益的經營模式。另外,農村生產工具、生產技術落后,也成為展開規?;a的障礙,制約著經濟的發展。目前,在西歐國家,工業4.0逐漸興起,大型機器設備廣泛運用于農業生產中,然而,在我國農村地區,養牛耕田、鐵鋤翻地普遍存在。在農村地區,每個農民家庭都擁有全套的生產工具,這些工具基本上停留在農業社會的水平,而現代機器設備卻不多見。

      (三)農村土地流轉配套激勵機制的缺失

      經濟學中有“理性經濟人”假設,即人們為一定行為需要有利益的促動。在我國農村地區,之所以土地流轉難以推進,激勵機制的缺失是一個重要原因。如土地出租費用設定制度、入股價值的評估制度尚未建立,另外,不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使將土地視為“命根子”的農民對土地流轉充滿憂慮。

      三、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之完善

      (一)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

      針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本文認為應當采取如下完善措施。第一、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目前,我國農村基層政府機關在行使農村行政管理職能的同時,亦行使經濟管理職能,這樣就使得具有了農村土地人的角色,從而使得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含混不清。由此,本文認為,對于農村土地而言,可以將享有所有權的村民集體法人化,由該法人享有農村集體所有權,村民集體的組員均為該法人的股東,并由其通過投票選舉出管理人員,尤其待村民管理土地。如我國試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視為這一模式的成功實驗。第二、完善農村治理機制。在我國,由于土地所有權不能賦予村民個人,村民只能通過選擇人的途徑來行使這一權利。如此,建立規范的選舉制度,保障農民行使權利至關重要。

      (二)鼓勵農村土地流轉,增強規?;洜I

      面對我國農村落后的生產現狀,本文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改進。首先,應當完善土地流轉制度,鼓勵農民以出租、入股等多種方式進行土地流轉,從而形成規模效應,以為機械化大生產提供制度基礎。其次,生產工具的落后直接制約著生產力的提供,應當鼓勵農業生產對先進機器設備的采用,以提高生產效率。

      (三)完善土地流轉激勵機制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為了促進農村土地流轉,需要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首先,建立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機制,使農民在進行土地入股或出租土地時能夠得到公允的對價。其次,應當建立健全適合農村特點的社會就業、養老保險、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障體系以及社會福利政策,解除其后顧之憂。

      四、結語

      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土地流轉成為農村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是,土地流轉制度的設定必須以科學的經濟學理論為依據。本文根據制度經濟學關于產權制度的理論,以及經濟學中的成本――收益理論,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存在農村土地產權界定模糊,規?;洜I程度滯后的問題,并進而提出了應對措施。另外,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為了促進農村土地流轉,需要完善諸如農村土地價值評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激勵機制。

      參考文獻

      [1]陳愛娟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產生及其內在缺陷的經濟學分析[J].江蘇社會科學,2004,(4)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第3篇

      即國家土地的終極所有權、農民土地實際所有權即農村土地私有、農村公共領地的集體所有權。而要實施農村土地產權多元化改革,則必須在明晰農村土地產權的同時賦予產權主體相應的權能,進行土地管理體制改革。使法律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相協調,建立相配套的其他制度或機制。

      關鍵詞:土地;
      改革;
      產權;
      制度。

      Abstract: the property rights is the core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problem, because our country did not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subject fause, access, stability, lack of autonomy, usufruct is divided, lack of exclusive sex, transfer of rights is not free, which caused the problem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a series of problems. To solv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that China"s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should be diversified,The ultimate ownership of state land, farmers" land actual namely rural land private ownership,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rural public domain. And to implement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 pluralism, it must also give in to define the property right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 main body of the corresponding power, land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Make the law in harmony with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stablish a matching the other system or mechanism.

      Key words: land; Reform; Property rights; System.

      中圖分類號:F062 文獻標識碼:A

      一、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引發的問題

      產權問題是農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問題,新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經歷了、農業合作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及進一步穩定與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等前后半個多世紀的歷史變遷,時至今日,農村土地產權模糊狀態還沒有根本轉變過來。國家賦予的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或曰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或曰法律規定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轉讓、抵押、繼承等權利屢遭侵害,究其原因就是農村土地產權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表現為所有權主體虛置,使用權缺乏自主性、穩定性,收益權被分割,缺乏獨享性,轉讓權不自由,并由此引發了困擾“三農”的諸多問題。

      二、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方向的考辨

      針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學術界提出了大致五種改革思路和主張:(1)土地國有制;
      (2)土地集體所有制,包括按份共有制、股份合作制、強化承包權或承包權永久化、集體所有制下的自由式;
      (3)土地私有制,包括土地私有、自耕農所有制、有限私有制、農村土地家庭財產權或土地家庭所有制;
      (4)

      兩級或復合土地產權制,包括國有與集體所有制、集體與私人所有制、國家與個人所有制;
      (5)多級土地所有制。以上研究各有側重,論述也似乎各有其理,但從解決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存的問題考慮,本文認為,必須明確兩個層次的問題。

      (一)第一個層次

      必須弄清以下兩個問題:

      (1)農村土地產權到底歸誰合理?從產權經濟理論看,產權是一組權利,由法律明確界定,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不同的產權安排會有不同的經濟效率,而私有產權的效率是最高的,只要產權明確界定為私有,無論采取哪一種合約,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都會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2)產權歸屬清晰能否有效解決存在的問題?許多人認為,產權回歸農民不可能解決因產權模糊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我們不否認產權回歸會產生問題,但相比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產權回歸農民至少有以下好處:其一,提高農業效率。

      其二,減少政府干預。其三,保障農民利益。

      (二)第二個層次

      如果農村土地產權農民所有是一種理性回歸,那么必然要理清學術界爭論最為激烈的幾個問題:

      (1)產權回歸是否會造成土地兼并,出現社會危機?許多人認為,農民一量有了私有權就會失去土地,就會發生土地兼并,出現社會危機。

      (2)產權回歸是否會導致農民失去保障?許多學者認為,農村土地私有化后農民將失去社會保障。其理由是,中國農村不具備土地私有化的基本條件,基國國情決定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農民的就業保障和絕人多數農民的謀生手段;
      如果賦予農民土地私有權,貧困的農民面對孩子上大學、病人住院或家里有何人、喝酒時,別無選擇,只有賣地,沒有了土地,其生存會失去保障。

      (3)產權回歸是否會使規模經營難以進行?許多學者認為,中國沒有條件以所謂的耕地私有化來形成規模經營,因為農村土地私有會使農民惜售心理增強從而阻礙土地的轉讓與集中,即使人部分收入來自非農產業,一些農民也寧可粗放經營甚至撂荒而不愿出讓土地,造成農村土地小規模經營的凝固化,阻礙農業規?;陌l展;
      即使規模經營,其追求規模擴張的具體過程必然是大農場擊垮小農。

      三、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方向探究

      筆者主張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多元化改革,其一,國家土地的終極所有權,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其二,強調農民土地實際所有權即農村土地私有,

      這是改革的核心部分,也是最具有實質意義的改革;
      其三,農村公共領地的集體所有權(主要包括公共的水塘、水庫、山地、森林、墓地、祠堂、試驗田等)

      ,這是出于對改革的路徑依賴、村莊公共治理、基層公共服務的考慮。實施農村土地產權多元化改革的具體建議如下:

      (一)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并賦予產權主體相應的權能。

      明晰農村土地產權主體并確定產權主體對土地的權利、義務、利益和責任的限度,使產權主體行使相應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1)國家土地終極所有者的權能。國家擁有土地的宏觀調控權,通過決策、計劃、指導、協調、審批、監控來規范農村土地的基本用途、土地流轉及征地行為。(2)集體(鄉、鎮、村或村小組)享有對農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對自己產權領域的職責,對農村的土地由過去的產權土體和直接參與者轉變為農民權力行使的維護者、監管者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3)農民個人或家庭對自己的土地擁有絕對所有權。

      (二)轉變政府職能與干部政績觀,進行土地管理體制改革。

      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改變農民絕對弱勢地位,必須在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基礎上進行土地管理體制改革,把土地資源市場化作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實施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國家對土地履行規劃、管理、調控和監督職責;
      轉變地方政府職能,使地方政府從上地交易中退出,

      把精力主要放在上地規劃的制定和執行上,充當純粹的服務者、監管者和仲裁者;
      創新政府官員的考評機制,轉變政府政績觀。只有這樣,政府職能才不至于缺位、越位、錯位,才能有效擺正領導干部的政績觀,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參考文獻】: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第4篇

      為有效應對解決新形勢下三農問題呈現的新變化,進一步激活農村發展動能,為實施好鄉村振興戰略打下堅實基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自 2013 年起,肥城市作為全國第二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市,全面理解、準確把握十八大以來關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精神,堅持先行先試,科學規范運作。具體操作上,制定并嚴格按照《關于開展6+1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農村集體土地確權頒證、農村房屋確權頒證、集體林權改革、水利產權改革6 項改革以及搭建農村產權交易融資平臺1 個平臺,確立了三步走

      的工作方式推行試點改革。第一步,完成各項產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
      第二步,搭建農村產權交易融資平臺,實現農民財產權的置換、抵押和流轉;
      第三步,規范完善體制機制,構建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現代產權制度。改革實踐中,肥城市先后成立了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市、鎮產權交易中心,完成了改革機構設置;
      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出臺了《肥城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原則、主要內容、操作步驟、工作流程,完善了改革機制;
      完成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并配套完善了市鎮村三級產權交易網絡。

      肥城市前期改革成效主要體現在賦予農民更多權利、激活農村發展活力、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和強化集體資產監管四個方面,為加快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創造了有利條件,有效地促進了要素流動,優化了資源配置。肥城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做法得到了上級高度評價,對其他縣市區深化改革提供了豐富的參考經驗,但同時也存在不規范和效果不佳等問題,研究解決這些問題,擴大改革成效正是本文的主要寫作目的。筆者通過分析問題成因,提出了 5 點建議:一是建議建立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土地產權登記制度,并加強對農村土地產權的法律保護。二是進一步明確產權歸屬,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三是通過強化政府引導、加強監管服務和金融融入參與,規范改革程序,確保改革深入具體。四是嚴守土地紅線,保護耕地質量。五是學習借鑒其他地區先進經驗,創新改革模式,擴大改革成效。希望以上建議能為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對肥城市下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一定幫助。

      Abstract.

      第 1 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和意義.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義.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 國外研究現狀.

      1.2.2 國內研究現狀.

      1.3 主要內容和研究方法.

      1.3.1 主要內容.

      1.3.2 研究方法.

      1.3.3 創新和不足.

      第 2 章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相關概念和理論基礎.

      2.1 相關概念界定.

      2.1.1 土地.

      2.1.2 農村集體土地.

      2.1.3 土地權利.

      2.1.4 土地產權.

      2.1.5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2.2 馬克思產權理論.

      2.3 西方產權理論.

      2.3.1 科斯產權理論.

      2.3.2 威廉姆斯產權理論.

      2.3.3 德姆塞茨產權理論.

      2.4 馬克思產權理論與西方產權理論的比較.

      第 3 章 肥城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情況.

      3.1 肥城市改革前情況.

      3.1.1 權責不清晰

      3.1.2 要素流動慢

      3.1.3 資本融入少

      3.2 肥城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動因.

      3.2.1 客觀方面

      3.2.2 主觀方面

      3.3 改革目標.

      3.3.1 明晰土地產權.

      3.3.2 促進農村發展.

      3.3.3 維護農民利益.

      3.4 肥城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實踐.

      3.4.1 設置改革機構.

      3.4.2 完善改革機制.

      3.4.3 土地確權登記、頒證.

      3.4.4 搭建土地流轉交易平臺.

      3.5 改革效果分析.

      3.5.1 賦予了農民更多權利.

      3.5.2 激發了農村發展活力.

      3.5.3 提高了土地集約利用率.

      3.5.4 強化對集體資產監管.

      第 4 章 肥城市農村土地產權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4.1 存在的主要問題.

      4.1.1 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不夠徹底.

      4.1.2 部分農村經營主體發展狀況不佳.

      4.1.3 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使用和管理存在欠缺.

      4. 2 問題成因

      4.2.1 相關法律規定有待完善.

      4.2.2 村級認識不到位.

      4.2.3 改革過多依靠國家試點支持.

      4.2.4 改革配套聯動機制不完善.

      第 5 章 完善肥城市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建議

      5.1 做好頂層設計,完善制度法規.

      5.1.1 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

      5.1.2 完善集體土地產權登記制度.

      5.1.3 強化對農村土地產權的政策法律保障.

      5.2 明確產權歸屬,保護農民利益.

      5.2.1 把握四個環節,規范改革細節.

      5.2.2 強化群眾監督,清晰界定產權.

      5.3 依托政策激勵,強化監管指導.

      5.3.1 強化政府引導.

      5.3.2 加強監管服務.

      5.3.3 金融融入參與.

      5.4 規范土地流轉,保護耕地紅線.

      5.4.1 守住耕地紅線,堅持土地流轉三條底線 .

      5.4.2 保護耕地質量.

      5.5 借鑒先進經驗,創新改革模式.

      結論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
      產權制度;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6-0057-02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

      將產權的基本內涵和特征應用于農村土地(以下簡稱農地)問題的研究領域,就可以得出農地產權的相應概念。

      這里所用的“農地”概念,是依照我國200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農村土地的定義,指的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由此,在一般意義上農地產權就可以理解為,依附于農村土地而存在的各項相關財產權利的總和,它以農村土地為權利客體,所調節的是由于農村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行為關系,作為一種權利束,它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各項權能以及由此形成的產權關系。

      在明確了農地產權的含義之后,隨之而來的就是如何進一步規定和保護相應的產權機構和產權關系,這就是農地產權制度的含義。產權制度就是制度化了的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它是一系列用以規定產權如何界定、如何運營和如何保護等等的規則與行為準則,是對不同利益主體相對于產權客體的經濟社會關系的調節。而農地產權制度,就是產權制度在農地資源上的具體應用,它來源于農地資源的稀缺性質,反映了社會對稀缺的農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理性安排。

      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模糊

      農村土地產權是農村土地資產的一切權力的總稱,由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和處分權等多種基本要素構成。從法律角度講,農村土地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必然存在明確的主體和客體。然而,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恰恰出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的問題。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清楚地發現?!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則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于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眾所周知,《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國法律法規體系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作為“子法”,必須與“母法”保持一致。正是由于法律法規上的模糊,才最終造成了理論上本應該由單一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土地產權,卻在現實中演變為多重部門共同代表農民集體行使土地產權。這就是典型的主體錯位和主體交叉的缺陷。

      2.農村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

      農村土地產權界定模糊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1)所有權界定模糊。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由于“三級所有”的廢除及行政區域變更,土地所有權究竟屬于鄉(鎮)、村還是村民小組并不清楚。2)土地使用權界定模糊。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承包期中,由于土地使用權的頻繁調整使得使用權不穩定,這種不穩定不利于土地的管理和長期有效利用。3)處置權界定模糊。農民集體理論上享有土地的處置權,而實際上是不完全的,國家可以憑借行政力量從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對農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不正確地行使土地處置權,侵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只能依據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的還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的審批,處置權能受到極大限制。4)收益權不明晰。表現為農民缺乏自主決定土地用途的權利?,F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農民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這樣,農民的土地就只能用于農業生產,無法改變農民貧困的生活現狀。

      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混亂,缺乏法律規制

      長期以來,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自發流轉在客觀上對農村經濟發展,農民集體組織財富積累,提高農民收入等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這種流轉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確認可。在雜亂無序和隱蔽狀態下進行,引發了諸多問題,一是集體土地隱形交易活躍,使耕地保護受到沖擊,隨意占用耕地并出讓、轉讓、出租、轉租用于非農建設,或者低價出讓、轉讓農村集體土地等現象層出不窮;
      二是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發無序流轉,導致政府難以有效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沖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使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沖擊;
      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條件、用途、權益、程序等缺乏明確規定,難以依法進行土地登記。對建設投資者不利,還會波及到其他利害關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四是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由于缺乏法律監管與市場機制,土地的市場價值及資產資源屬性在流轉中不能得以充分體現,加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混亂,使得本屬于農民集體及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難以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三、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建議

      針對上面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采取進一步的改革措施來完善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一)明晰土地產權主體

      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制度規則,確立了當事人的行為選擇,對不同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而其能否很好地發揮約束作用,關鍵是要做到產權明晰。因此,無論從政策、法律還是現實看,要在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時實現農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就必須改革現行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框架,實行國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和經濟所有權歸農戶所有的雙重產權結構。堅持國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利于形成一個土地資源有效配置的參照系,促使土地的國家產權逐步明晰起來,從而實現整個國土資源的有效配置;
      而經濟所有權是在默認土地國有或者全民所有基礎上的二級所有權。堅持經濟所有權歸農戶所有,使農戶成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發揮土地產權制度的內部激勵功能。

      (二)構建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流轉制度

      近年來,隨著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農民自發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日趨活躍,但從總體上看,這一活動存著流轉規模小、配置效率低,運作方式不規范等缺點,農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仍臨諸多障礙:集體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不清,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不完善,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緩慢等等不足。實行農村土地高效流動既是土地有效配置的要求,也是土地合理利用的保證。它的實現,不僅可以是土地所有者收益得到維護,而且有利于土地整體效益的提高。如前所述,根據我國國情,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限于依法征用或征購,土地的出賣方式也不在法律保護之列,因此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之上。

      (三)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完善家庭承包責任制

      1.土地永包制

      在現行農地產權制度基礎上,重新確認本社區社員資格,確認后的社員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承包方法總的指導原則是打破現行農戶土地零碎化、一戶幾塊地、一塊地幾戶的格局,使土地盡量連片,而后實現農戶對土地的永久承包權?!冻邪ā冯m然規定農地承包期30年、50年或70年不變,其暗含一個前提是最終還要變。這增大了農戶的預期不穩定感,使農民投資短期化。實行農民永包制能促使農民高效配制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對保護耕地資源和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意義。

      2.租賃制

      租賃制是將家庭承包責任制中集體所有、家庭經營,改變為集體所有、家庭承租經營,將集體和農戶的關系有發包和承包的關系變為出租和承租的關系,將所有權和使用經營權的分離建立在租賃基礎上。村集體把土地租賃給農戶經營,農戶按年向村集體交納租金,農戶既可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耕種土地,也可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轉租和抵押。租賃制使集體和農戶之間經濟關系變成了貨幣化出租和承租關系,與承包制相比,租賃制中的產權關系更為明晰。租賃期限一般較長(100年),土地使用期延長,給予農民較強的穩定感。這種經營方式不僅使土地使用效率提高,而且有利于土地有償轉讓,促進農地流轉。

      3.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是社會化生產和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因而以股份形式參與土地產權關系和土地經營應視為土地制度深入改革的一種趨向。所謂土地股份合作經營,是指以土地入股,勞動力入股,資金入股和技術入股,承認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通過入股和合理確定收益分成,量化其價值,統一規化土地,統一開發利用,實行規模經營。農民以其占有的股權投資于合作制企業、農場和股份合作社。憑其擁有的股權參與收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這樣易于實現土地集中,提高土地規模效益,合理利用農業資源,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使農業經營企業化,實現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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