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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業論文【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15 21:49:37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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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稍稍有些博弈論常識的人都知道,保險市場最重要的資源不是物質資本,也不是人力資本和技術資源,而是聲譽。因為單個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博弈都是有限次的,而次數極其有限的博弈導致投保人不相信保險人能夠守信,即可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險業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保險業論文【五篇】

      保險業論文范文第1篇

      一、保險業聲譽的重要性

      稍稍有些博弈論常識的人都知道,保險市場最重要的資源不是物質資本,也不是人力資本和技術資源,而是聲譽。因為單個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博弈都是有限次的,而次數極其有限的博弈導致投保人不相信保險人能夠守信,即可以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后從保險人那里得到相應的賠付,因此,投保人的一般選擇是不參加保險。在單獨的有限次博弈中,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彼此欺騙是惟一的“納什均衡”、“非合作博弈”和“囚徒困境”是保險交易的常態。在這種狀態下,保險市場將無法長期存在,保險市場的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也就無從談起。

      為克服囚徒困境,達到合作博弈狀態,保證保險的持續性,保險人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將自己與單個投保人的有限次交易轉變為與眾多投保人的無限次交易,堅守信用的同時還必須要把自己與投保人交易過程中的守信狀況以“強勢信號”的形式散播出去,使與自己有限次交易的投保人也能夠通過新聞媒體或民間傳播渠道獲得保險人會在交易中守信的信號,以堅定投保人群體購買保險的信心。而這種強勢信號就是保險人的信用或者說是整個保險業的聲譽。所謂“聲譽是保險業的命脈”就在于此。

      評價一個國家保險業的發展現狀、分析其未來前景;
      衡量一個國家保險業的功能是否正常發揮、保險固有的消極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抑制,最重要的依據不是保險公司的數目、保費總量、監管部門分支機構的多少、人員的配備情況,而首先應該是一個國家保險業的聲譽。

      二、保險業聲譽與保險業的功能

      談到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人們一般強調的是保險所帶來的正效應,無論基本職能中的經濟補償職能和分散風險的職能、派生職能中的積蓄基金、監督風險職能,還是保險對宏觀、微觀經濟發展的促進和保障作用,都是對保險功能的正面論述,而保險可能給社會帶來的負面效應卻普遍被忽略。而在一個低聲譽的保險市場上,保險的負面效應,或曰“保險的代價”是恰恰不容忽視的。

      在低聲譽的保險市場上,面對保險,低風險的人會采取“用腳投票”的方式,拒絕加入或退出保險市場,保險發展的可持續性因此變得非常脆弱。這似乎可以解釋為當前占不小比例的普通百姓對保險的冷漠乃至歧視,以及中國保險市場的各項指標,特別是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遠遠落后于其他國家的部分原因。在這樣的市場上,保險應有的正效應得不到充分發揮,保險資源總量對應的總收益偏低,達不到應有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而更嚴重的問題是,低聲譽保險市場的逆向選擇效應使得正常的、風險較低的投保人退出市場的同時,吸引著更多非正常的、風險高的投保人的加入,有些投保人甚至投保時就以騙賠為目的,因為在保險人信用狀況較差時,同樣的保費支出,只有高風險的投保人的期望收益才會大于他支付的保險成本。2002年大連空難中的縱火犯購買多份航意險保單和乘客不足30%的航意險投保率就是低聲譽保險市場的顯著特征。

      保險所固有的負效應在低聲譽的保險市場上顯得非常突出,比如,保險最主要的負效應之一——誘發道德風險的作用在低聲譽的保險市場上就更為嚴重。投保人因保險的存在而疏于對保險財產的管理,甚至故意破壞保險財產或謀殺被保險人以謀取保險金等保險欺詐行為對國民財富、社會經濟和公民的人身安全都構成了威脅——大連空難的根本誘因就是保險欺詐。保險欺詐是世界保險市場普遍存在的現象,在德國、西班牙、意大利、奧地利、芬蘭和美國,5%-15%的非壽險索賠具有欺詐性質,各國每年都有因為壽險金而謀殺被保險人的事件發生。而研究顯示,保險欺詐的程度與保險市場的聲譽有很大的負向相關關系。兩者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良好的保險市場聲譽抑制了保險欺詐等道德風險的發生,而保險欺詐案件則極大地損害著一個國家保險市場的形象和聲譽。張某為謀取保險金而不惜將上百人的生命付之一炬,大連飛機縱火案既開創了世界航空業和保險業最丑惡的先例,也對中國保險業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在低聲譽的保險市場上,保險誘致社會資源的浪費也遠多于高聲譽的保險市場。比如,因為醫療保險的存在,醫療服務的提供方(醫院和醫生)可能會誘導被保險人購買更多的衛生服務和藥品,而被保險人也會因為保險的存在同意甚至要求醫生開出更多的藥品,這既造成了有限醫療資源的浪費,也可能對被保險人造成醫源性損害。在衛生經濟學中,醫療保險對醫療需求的刺激作用以“保險因子”來衡量。而研究顯示,醫療保險的保險因子也與保險市場的規范程度與市場聲譽呈負向相關關系。低聲譽的保險市場可能引致更大的資源浪費。

      保險業最令人關注的負面效應是保險本身的問題可能引發的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各國政府對保險業的監管比對其他產業嚴格的一個根本動機就在于防止保險業的危機對金融和經濟安全造成毀滅性的破壞。而早在1999年,張維迎教授就在留美經濟學會“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國際研討會”上提出了保險業、養老金、基金是影響中國未來金融穩定的三個主要因素。他認為“中國保險業的道德風險主要發生在保險公司,這是保險業的真正危險所在。一個明顯的事實是,保險公司普遍采取短期行為,他們只管眼下多收錢,很少考慮未來的支付;
      特別是許多公司為了提高所謂的競爭力,竟然提供給業務員高達40%的傭金。在這種過分的激勵下,業務員為了拉客戶,向投保者傳遞一些欺騙性的信息,甚至與投保人合謀,騙取賠償,損害公司的利益。中國的保險業現在處于擴張期,保費收入總是大于理賠支付(人壽保險尤其如此),眼下不大可能出現支付危機。但一旦市場平穩之后,保險公司就可能發生支付危機。當然,這可能是10年以后的事情,但現在就應該注意這個潛在的金融危機的根源?!敝两?,張維迎此言仍具警示意義。

      三、誰為保險業的聲譽支付成本

      盡管不能武斷地把中國的保險市場界定為低聲譽市場,但毋庸諱言,中國的保險市場具有低聲譽保險市場的一些特征,現羅列如下:

      多次社會調查顯示公眾對保險的認同率較低,保險投訴案件經常見諸報端;

      一些保險公司為降低保險賠付率而無故拖延或尋找借口拒絕賠付,視對方情況,當賠者不賠,不當賠者濫賠;

      一些保險公司有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等“五假”造假行為,賬外賬、小金庫、截留保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嚴重;

      一些業務員或人在展業時虛假承諾、言而無信,誤導甚至誘騙投保人購買保險,或誘導退掉高預定利率保單;

      一些地方的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不惜通過降費率、提高手續費、任意加大返還比率、肆意提高賠款標準、違規支付無賠款優待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等方式進行掠奪性競爭;

      保險公司和人之間關系不順,業務員的流動性比較大,“孤兒保單”大量存在、“黑名單制度”缺失,對人的行為約束不利;

      一些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與保險相互勾結,大量騙取賠款,“撕單”、“埋單”、“鴛鴦單”屢見不鮮;

      一些保險公司與國有企業的管理者相勾結,將投保作為洗錢渠道,侵吞國有資產;

      因壟斷行為的存在,保險市場曾被政府部門定義為壟斷性市場而受到大力整頓;

      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進行保險詐騙的黑勢力團伙,內外勾結,對正常的保險業務構成極大威脅……

      聲譽作為保險業最重要的公共資源,在中國的保險市場上已經遭到破壞?!肮ū瘎 比栽谏涎?。

      經濟學認為,哈定悲劇是由市場失靈造成的,是個體理性導致的集體行動的非理性。對哈定悲劇的防止有兩種辦法,其一是制度上的,即建立中心化的權力機構,既包括為維護整體利益的公共權力機構(實際上就是在眾多的資源使用者以外建立獎懲機制),也包括能夠對公共資源行使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私營機構;
      其二是道德約束。

      道德約束固然重要,但它的建立和改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中心權力機構實際上早已存在,那就是政府,在保險業就是政府設立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

      可以說保險業良好的聲譽對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人、經紀人、公估人、乃至監管部門和整個國家和社會都有好處。保險業聲譽的破壞也將為以上各方帶來壞處,但壞處的大小對于其中每個具體的機構和個體卻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大家為保險業的聲譽破壞支付的成本是不同的。誰為保險業聲譽破壞支付最多的成本?按哈定悲劇的邏輯,保險業低聲譽的最終責任者可以直接推到保險業的中心權力機構,監督管理部門將最終承擔保險業聲譽破壞的責任,因為監管部門存在的價值就在于矯正市場失靈(市場經濟的法則是:市場能解決的事情交由市場,市場失靈的地方由政府管控)。聲譽遭到破壞這樣的哈定悲劇是市場本身難以解決的問題,政府承擔責任理所應當,政府監管部門意識到這一點非常重要。而在現實生活中,公眾對保險業聲譽的不滿最終的指向對象也不是保險公司,而是保險業的監管部門。眾口鑠金,主要監督官在其他領域積淀了幾十年的美譽也有可能被保險業的低聲譽而毀壞;
      相反,如果保險業聲譽能夠迅速改善,他們的貢獻也將被社會所認可并被銘記于一國保險業發展的史冊上。

      “守規矩”的保險公司和人是保險業聲譽破壞的直接受損者,投保人、被保險人、乃至整個社會都在為保險業的低聲譽付出代價,他們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險業中心權力機構的保護。當然,保險業聲譽的直接破壞者,比如不守規矩的保險公司和人,也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但短期內他們可能獲得了更多的收益。雖然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他們也是受害者,然而問題在于他們沒有放棄短期利益而爭取長期收益的積極性,因為,若干年后他們可能已經不是公司的管理者或者已經改頭換面,甚至不做人了,他們的短期行為源自產權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四、如何維護保險業的聲譽

      保險業聲譽破壞的最大受害者自然應成為維護保險聲譽的最主要力量,因此,維護保險業聲譽最重要的是有效監管。校正哈定悲劇這樣的市場失靈,出發點應是從制度層面激發保險公司和人及其他保險機構建立長期信譽的積極性。

      當制度設計能夠保證“建立長期信譽”可以給保險公司和人帶來的期望收益的現值大于短期利益時,保險公司和人就有了建立長期信譽的積極性。為此,必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在激勵機制方面要深化保險公司的產權制度改革和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當前主要是在保險業資源重新配置基礎上的產權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造加上國有公司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改革;
      在約束機制方面,要加大對破壞保險聲譽者的懲罰力度,增加其以破壞聲譽為代價攫取短期利益的成本。

      首先,重新配置保險業資源是中國保險業改革的第一要務。資源重組應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推進:在保險資源存量上,應退出一定量的國有資本組建政策性的保險公司,借加入WTO后財政支農政策和外貿保護政策發生重大轉變的時機,把其他領域閑置出來的存量資本整合進政策性保險領域,讓政策性保險的功能得到發揮,使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房地產抵押貸款保險、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發揮出來,展現保險制度全面的社會功能,改變中國保險業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的整體形象,從而使保險業的聲譽得到決定性的扭轉。而保險業增量資本的改革是另一個主要內容,以在海內外上市為契機推動商業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商業保險公司所有權結構的優化,明晰產權,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改革,從而徹底改變政企合一、權責不明的現狀,最終使公司的長期利益和管理層與普通員工的長期利益相一致,從而奠定從業者建立長期信譽的制度基礎。

      其次是建立保險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借助社會信用評估力量,利用保險監管信息資料,準確分析投保人、保險人、中介入信用狀況并將結果公之于眾。根據評估結果和保險機構違規情況,建立保險業三級“黑名單”制度。第一級是保險公司、公司、經紀公司和公估公司的黑名單;
      第二級是針對保險機構內部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員工、人、經紀人、公估人的黑名單;
      第三級是針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黑名單。通過各家保險機構和保險監管部門的信息交換平臺,記錄并分享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單信息和信用評價狀況。將信用等級低于警戒標準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列入黑名單。建立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經紀、公估公司都要通過監管部門指定的渠道向公眾披露指定信息,其中包括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情況、保險資質情況、產品費率和收益情況等關鍵信息,以促進保險業信用信號的傳播。

      再次,完善保險監管體系。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保險企業內部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三維構架,但目前全國性的行業自律組織建立的時間不長,為數有限的地方性行業自律組織也大多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其維護保險業聲譽的重要作用沒有發揮出來。因為缺少相關的法律,行業自律組織重要的監管職能多被政府監管所占據(即使是資格考試、發證這樣的事務也由政府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同時,保險企業的內部監管也未真正發揮作用,2001年保監會組織的財務大檢查暴露出的問題也說明了這一點。監管主體缺位造成了一個怪圈:行業自律和企業內部監管功能沒有發揮作用,必然要求政府監管部門“”其相應的職能,而這樣的又使行業自律和企業內部監管的作用更加無法發揮。結果是,產品設計、分保安排、企業分支機構設立、高層管理者的選定、內部財務檢查等等應該是由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企業自己做的事成了政府監管部門窮于應付的重擔,而該由政府監管部門做好的事情,比如維護保險業聲譽這樣的大事卻沒有人力和精力去做了。這種狀況必須改變。

      最后,應重視保險業整體聲譽的培養。以“酒后駕車險”的開辦為例,盡管從責任保險原理上,“酒后駕車險”不存在問題,但這樣的險種推出和宣傳的時機未必恰當。當前的情況是貧富分化仍在進行中、保險聲譽欠佳、公眾對保險理解不深、意識不強,這樣的險種若僅從字面理解無疑會導致一些社會階層的反感。政府監管部門的匆忙表態,無疑會將矛盾集中到一點,凸顯保險的負面效應。而從保險業的聲譽角度考慮,實際上有更好的選擇,比如可以借鑒英、美、日、韓等保險市場比較完善國家的經驗,由保監會或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建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輛第三方損害賠償基金”,在肇事車輛違規未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且發生事故后,肇事者不具備經濟賠償能力的情況下,由基金給第三者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饋碓从趯ξ促徺I第三者責任險車輛的罰款和從各保險公司車險利潤的課賦。兩種方式對保險業聲譽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

      參考文獻:

      [1]張維迎。中國未來金融穩定的三大潛在威脅[N].中國市場經濟報,1998-07-10.

      [2]王國軍。中國保險業資源配置的效率分析[N].金融時報,2000-08-02.人大報刊復印資料——金融與保險2000,(11)。

      [3]庹國柱等。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的實踐與啟示[J].法學雜志,2000,(11)。

      保險業論文范文第2篇

      可以說,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是政府與市場經濟配置的科學組合。因為此種組合方式是有理論依據的,并非盲從。

      1.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互動理論。

      1.1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影響。

      之所以說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影響,是因為在我國經濟水平有很大程度上發展的情況下,我國政府大力支持社會保險的發展,此種情況下就使得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成為競爭關系,尤其是在社會底層群眾更青睞社會保險,高收入人群更青睞商業保險情況下,更加加劇了兩者之間的競爭。為了更好的服務于居民,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均在不斷完善保險服務,如此可以使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相互影響。

      1.2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融合。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相互融合,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要求居民必須參保,受到保護的居民在真正發生事故的時候可以受到理賠,這可以使居民感受到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從而提升保險意識。居民保險意識的增強,對于促進商業保險發展非常有利。其二,商業保險的落實,可以為社會保險分擔一部分賠償支付,這可以減輕社會保險壓力。

      2.政府職能轉變與購買服務理論。

      政府職能轉與購買服務理論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其一,政府職能轉變理論。政府職能的轉變就是根據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實際情況,適當的調整功能、內容、方式,使其可以更為合理的落實,更好的管理社會保險。其二,政府購買理論。在我國經濟水平有很大程度提高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完善公共服務,促使國民更好的生活,而對社會保險的服務模式,讓市場參與進來,這可以促進社會保險良好發展。

      二、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典型經驗分析

      隨著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險醫療管理的模式被提出,我國一些地區已經積極落實此種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1.湛江模式。

      2008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農合合并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此種運作體系的落實,就是湛江市政府與人保健康保險公司通過參與運作的醫療保險體系。通過此種醫療保險管理模式的實施,推出了湛江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保險、湛江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湛江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大餅補助保險等,這不僅使湛江市居民健康得到了保障,還促進了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良好發展。

      2.新鄉模式。

      在新鄉開啟的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模式是在2004年4月,是新鄉市政府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的,形成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小組,專門負責新鄉地區合作醫療基金清單的審核、醫療專用帳卡的建立、支付手續的編審、補助審核等,從而為新鄉地區人們提供補助支付窗口,降低居民看病就醫費用。這可以使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得到居民的認可,為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良好發展創造條件。

      3.江陰模式。

      在江陰市落實的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是這種模式真正在我國落實的試點地區。江陰市政府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由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江陰分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負責醫療保險業務的運行,江陰市政府對其進行社會化管理,此種模式下,江陰市居民參保率較高。

      4.廈門模式。

      廈門市是全國范圍內首次實施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結合的醫療保障模式的城市。廈門市政府在1997年出臺了《廈門市職工醫療保險試行規定》,一次來支持此種模式的運行。由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和廈門市政府共同參與運作,采用“社會化管理及商業化運作”的方式來進行運作,這使得廈門市醫療保險服務更加完善。

      三、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模式

      綜合以上內容的分析,商業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模式具有較高的推行價值。根據居民健康需求,對此種模式不斷的優化和完善則是當前需要努力落實的。

      1.保險合同型承辦大病醫療補充保險。

      行之有效的實施保險合同型承辦大病醫療補充保險,可以解決居民看大病難的問題。但要想有效落實此種策略,則要求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各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政府需要承擔的責任是為了促進此策略的有效落實,政府方面需要構建相應的競爭機制,促使競爭機制可以有效的保證社會保險良好的推進,同時增強保險公司的危機感,促使大餅醫療補充保險的落實可以更好的服務于居民。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是委派專業的服務人員來管理和落實此項醫療保險業務,準確的解答居民的問題,合理的處理醫療服務糾紛,促使大病醫療補充保險的落實可以合理、適合。

      2.基金管理型參與城鄉醫療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一種典型的福利事業,因此,該種保險不適宜由保險公司來承保,加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的特征,使其可以有效的落實,為城鄉居民提供優質的醫療保險服務。當然,要想使此項醫療保險服務可以有效落實,需要政府建立競爭機制和保險公司準入、退出機制,促使保險公司參與或退出此項業務,都規范合理的辦理。另外,政府還要大力宣傳醫療保險的好處,鼓勵居民參與。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是負責支付和案件審核服務,并且基金安全方面,保險公司需要進行詳細的測算,定期為醫療機構報告基金的變動情況,這樣就能夠幫助政府及時調整相關的政策。

      四、結語

      保險業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業保險;
      瓶頸;
      制度模式;
      政府職能

      引言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現代農業保險制度,對于保障農業和農村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穩定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關于農業保險的研究雖然在數量上與城市保險研究相去甚遠,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我國保險的發展趨勢,為農業保險實踐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指導。

      一、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瓶頸

      農民貨幣收入與農業保險需求高度相關,是制約農業保險需求大小的主要因素。在貨幣收入達到或超過其基本生活需要的臨界值后,才可能產生農業保險需求。農民收入和農業保險需求之間可以建立一種回歸關系。以X表示農業保險的需求量,Y表示農民的收入,r表示樣本的相關系數,可以建立以下回歸方程:

      [1]

      兩者的相關系數

      該方程的數學解釋是:當r=0時,說明X與Y之間不存在線性相關關系;
      當0<|r|<1時,X與Y間存在著一定的線性關系;
      當|r|≥0.8時,X與Y間高度相關;
      當|r|=1時,X與Y間完全線性相關。

      農業保險供給與需求嚴重不對稱的矛盾。商業性保險機構中真正涉足農業保險領域的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少數幾家,但也只是對部分風險相對比較小的農業項目開展了保險,而對重大災害性的農業保險還沒有真正地開展起來,造成了農業保險供給還遠遠不能夠滿足農業發展對保險需求的矛盾。

      此外,法律法規建設缺位也是我國農業保險制度建設的瓶頸。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是,我國至今也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及相關的行政法規。法律法規建設的缺位,極大地影響了農業保險的規范化、制度化發展。

      二、突破瓶頸的探索--制度模式的選擇

      實踐表明,目前對于農業保險的多數險種來說,純商業化經營的路是走不通的。有的研究者提出了一種政府主辦、政府設立相關機構從事經營的模式[2]。從世界范圍來看,農村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多出現在社會發展到以工養農的階段。我國以工業反哺農業才剛剛開始,由于農業人口比例巨大,國家財力無法獨自承擔反哺重任。

      而有的學者則傾向于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3]。相互保險是指參加保險的成員之間相互提供保險,其最本質的特征在于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身份合一,其優勢在于低成本、低價格,可以減少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
      但是承保范圍狹小、風險相對集中,由于保險基金規模有限,難于應付較大災害。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嘗試建立另一種較為可行的經營模式,即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驹O想是:在中央設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允許商業性保險公司申請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這種模式,相對而言,比較適宜我國農村的分散經營現狀,而且在政府惠農政策傾斜下,商業性保險公司有興趣憑借人才和實力上的優勢,加快農業保險的研究和制度創新。

      三、突破瓶頸的關鍵--制度建設中的政府職能

      在探索農業保險發展的道路上應堅持立法先行的原則。許多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通過立法來增加政府干預農業保險能力,如日本的《農業災害補償法》、美國的《聯邦作物保險法》等[4]。但長期以來,我國農業保險法一直缺位。國家應加緊農業保險立法,為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形成長期制度保證。

      政府應盡快建立多層次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具體做法如下:①建立全國性體系;
      ②完善區域性體系;
      ③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應從最基本的農產品生產做起,逐步擴展到高成本的優質農產品的保障;
      從指定險的險種到一切險的險種;
      從保障成本再到保障收入;
      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由點到面,滾動發展。

      政府還應建立農業保險的利益補償機制。一般分為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兩種。稅收優惠方面,對農業保險免征一切稅賦是許多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5]。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在對所有農險業務免征營業稅的同時,進一步減免所得稅,;
      亦可以對投保人的保險費用減免稅賦。財政補貼方面,可以直接對投保人的保險費用進行補貼,也可以對保險公司提供管理費用補貼,對農業保險經營者的超額賠付和虧損給予補貼,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

      四、結論

      盡快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農業保險制度,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應在政府的主導下,以政策推動為著力點,形成良性互動,盡快建立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全國性與區域性相結合的多層次政策性農業保險體制,切實為幫助農民、扶持生產、解決困擾我國經濟發展的“三農”問題做出積極貢獻。

      參考文獻

      [1]高鐵梅.計量經濟學分析方法于建模[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52~58.

      [2]李軍.農業保險[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67~109.

      [3]馮文麗.我國農業保險市場失靈與制度供給[J],北京:金融研究,2004(4):129~134.

      保險業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財政補貼

      一、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表現

      (一)我國保險業整體發展迅速,農業保險卻漸趨萎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總體發展迅速,但是,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卻非常滯后,特別是1993年以后,農業保險出現漸趨萎縮的尷尬局面。在保費收入方面(表1),總保費收入由1992年的378.0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億元,年均增長超過22.5%,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卻由1992年的8.17億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億元,年均負增長5.9%;
      在經營主體方面,我國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商業化保險市場已經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險公司82家,財產保險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繼成立的數家地區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長期只有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承辦農業保險業務,勢單力??;
      在險種方面,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例,農業保險由原來的60多個險種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個險種(張祖榮,2006)。相對于整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來說,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嚴重滯后。

      (二)農業風險損失日益嚴重,農業風險保障卻日趨減少

      我國是農業大國,工業化程度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緩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國農村總人口仍然超過7.5億,接近總人口數的60%;
      2004年農業占GDP的比重仍高達15.2%(美國約為2%)。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額年平均達1747億元,近年來自然災害損失更是呈上升趨勢,據國務院新聞辦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042.1億元。在自然災害損失中農業最為嚴重、最為廣泛,而農業承受災害損失的能力卻最為薄弱,因此,農業更為迫切地需要保險保障。但是,面對日益嚴重的農業災害損失,我國農業風險保障卻日趨減少,1992年農業保險賠款達8.15億元,而2004年僅2.87億元(表1),不到農業災害損失的1%;
      農業保險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約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國柱,李軍,2005)。保險保障的不足,給恢復生產與災后重建帶來極大的困難。

      對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學術界多歸于農業保險的商業性經營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經濟、行政等政策支持;
      更有內在因素,即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落后。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主要原因

      (一)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落后

      農業保險標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動植物,農業風險大多來源于人類難以駕馭的大自然,如洪災、旱災、蟲災、疫災等,具有風險單位大、區域性強、發生頻率高、損失規模大、可保性差等特點。因此,農業保險經營有其獨特的技術要求,普通財產保險經營技術難以奏效。但由于我國開辦農業保險的時間不長,經驗不足,農業保險經營技術還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農業風險監測。農業風險監測包括農業風險的識別、度量、預測、預警以及信息統計與管理等,是農業保險經營的基礎環節??茖W監測農業風險不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減少農業風險損失,降低保險經營成本,而且也是其他農業保險技術(如定價、定損、產品開發等技術)有效運用和發揮的前提與基礎。我國農業風險監測技術非常落后,遠遠不能滿足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沒有建立自然災害全程動態預報警報系統,致使防災防損變得十分被動;
      由于沒有建立災害損失信息的統計分析與管理系統,以致農業保險定價所要求的歷史風險損失資料難以滿足。農業風險監測技術落后,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約。

      2.農業風險區劃。由于農業風險具有顯著的區域性,因此,開展農業保險必須進行風險區劃。風險區劃是以農作物歷史產量、氣候條件、土壤及地形地貌、農作物種類、水利及其他社會經濟技術條件等為依據,按照區內相似性和區間差異性的原則,將一定地域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標的所面臨的風險劃分為若干不同等級的區域,目的是保證同一區域內的風險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費負擔與其風險責任保持一致。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都客觀存在著風險的區域性差異問題。風險區劃是農業保險經營特有的重要技術之一,它不僅是科學厘定保險費率的重要前提,同時也是合理界定保險責任,減少逆選擇的主要手段。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進行全國范圍內的風險區劃,無論是單一風險責任險還是農作物一切險,都劃分了嚴格的風險等級,從而形成科學的費率分區。但是,風險區劃是一項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國風險區劃技術非常落后,進行風險區劃的實用指標體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東德州對農作物單一責任險和陜西涇陽縣對棉花一切險進行過風險區劃外,其他地區的風險區劃幾近空白。

      3.農業保險定價。首先,保險定價以科學的精算理論為基礎。我國保險精算人才奇缺,現代精算理論及應用研究十分落后,而農業保險領域的精算技術則更為原始。其次,為使保險價格與其風險水平保持一致,農業保險定價必須以風險區劃為前提,但我國尚未進行全國范圍內的風險區劃。再次,由于有關農作物和畜禽生產的原始記錄和統計數據很不完整,長時間的、準確可靠的農作物及畜禽的損失數據資料難以搜集,耕地面積資料也很不準確,由此計算的平均保額損失率與真實的損失率偏差很大。因此,農業保險費率的厘定和應用既缺乏科學的理論基礎,又缺乏必要的現實依據,帶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長期以來我國農業保險費率相對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農業保險連年虧損。根據保監會公布的有關資料,我國1982年恢復農業保險業務以來,一直存在高風險、高賠付的特點,從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處于虧損狀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

      4.防災減損。完善的防災減損體系是有效的保險體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潛在損失過大,保險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難以接受或無力承擔的保險費,并對承保條件加以嚴格限制,使保險難以成立(孫祈祥,鎖凌燕,2004)。由于農業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大、覆蓋面廣、經濟損失嚴重,因此,農業保險中防災減損更為重要。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防災減損技術的應用。我國農業防災減損技術相對落后,主要表現在,用地管理不科學、防御工程設施落后、災害預警預報服務體系不健全、氣象衛星等高科技的應用水平低。

      5.定損理賠。農業保險的標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動物,在生長期內受到損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復能力,從而使農業保險的定損變得更為復雜,尤其是農作物保險,往往需要收獲時二次定損。對于特定風險保險,定損時還要從產量的損失中扣除約定風險之外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技術難度大。目前,我國不僅對災害發生頻率及強度的測定、災害損失程度的測算等很不準確,而且沒有制定統一賠償標準,理賠中出現很大的主觀性和盲目性,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據統計,我國農作物保險中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占保險賠款的20%以上,牲畜保險中更為嚴重(庹國柱、李軍,2005)。

      6.產品開發。農業保險產品開發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設計出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或改造老險種,以期達到合理配置農業保險資源、增加有效供給。它不僅涉及保險、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論,還涉及栽培學、畜牧學、氣象學、災害學等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是一項綜合性“知識工程”。我國在農險產品開發方面人才匱乏、技術落后,集中表現在產品數量少、質量低,產品單一,缺乏針對性,真正根據農民收入水平、風險狀況設計的產品少之又少,難以滿足農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險。再保險作為“保險的保險”,是一種有效分散和分攤原保險公司風險損失的重要方式,它對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拓展業務領域、提高風險保障能力的風險保障能力起著重要作用。由于農業風險單位大、災害損失關聯性強,容易形成巨災損失,保險公司難以獨立承擔與消化。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對再保險的依賴更為強烈(張祖榮,2006)。我國保險業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再保險市場很不成熟,農業再保險尤為薄弱,無論是技術,還是能力,都遠不能滿足處理農業巨災風險的需要,嚴重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主要采用普通財產保險技術來開發與經營,忽視了農業風險的特殊性與復雜性。農業保險經營技術落后,是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關鍵因素。

      (二)農業保險經營缺乏政策支持

      國內外理論與實踐表明,農業保險是準公共物品,帶有明顯的公益性,它是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政策的有機組成部分。農業保險的開辦,不僅對于管理農業風險、保障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而且還發揮著保證農業再生產順利進行和穩定國民經濟的宏觀作用。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客觀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經濟、行政上給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國一直實行以價格補貼為主的農業保護制度,發生農業災害時由財政撥款救濟災民,而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規建設的缺位。各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表明,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前提和保證。美國、日本、法國等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都是在開辦農業保險前先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并在實踐中不斷修訂和完善,以保證農業保險健康有序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钡?,我國自1982年恢復農業保險業務以來,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至今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及相關的行政法規。農業保險經營一直無法可依。法律法規建設的缺位,極大地影響了農業保險的規范化、制度化發展。這是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最根本的環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經濟支持。農業保險發達國家無一例外地給予農業保險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費用補貼以及再保險支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以直接的農業補貼和價格補貼為主的農業保護政策,發生自然災害時由中央財政直接撥款救濟災民,對農業保險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數地區外,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僅限于免交營業稅,沒有其他扶持政策,農業保險幾乎是純商業性保險。國內外農業保險實踐證明,由于農業保險高風險、高費用、高賠付的特點,沒有政府經濟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續經營的(庹國柱,李車,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開展農業保險離不開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傳統觀念的束縛,農民缺乏風險與保險意識,需要基層干部進行宣傳引導;
      其次,農村廣闊,農戶分散,農業保險的展業承保、防災防損、定損理賠等環節都離小開政府特別是鄉鎮、村政府的支持與協助;
      同時,基層干部更了解當地農民的生產經營狀況及風險損失情況,有利于配合保險公司防范逆選擇與道德風險。再次,開展農業保險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如,與防災減損、災害救濟等有關的政府部門)、保險公司、投保農戶之間的關系。由于政府在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國農業保險實踐中出現很多混亂與糾紛,有的地方甚至指責農業保險為“亂收費”、“加重農民負擔”,阻礙農民投保,或者發生災害損失后,要求保險公司多予賠付,嚴重影響了農業保險的公信力,削弱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抑制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簡要結論與對策建議

      (一)提高農業保險經營技術水平

      1.充分利用現達的科學技術,包括氣象衛星技術、通訊衛星技術、網絡媒體技術等,建立農業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提高農業風險監測水平,夯實農業保險經營的基礎。

      2.根據我國氣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點以及災害發生的歷史數據資料,合理劃分風險區域;
      在嚴格風險區劃的基礎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檔次費率體系,減少逆選擇。

      3.借鑒國外經驗,創新保險產品,特別是開發新型的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區域產量指數保險等多功能高新理賠技術產品,減少道德風險,降低理賠成本。

      4.健全防災減損體系,牢固樹立“以防為主,防救結合”的觀念。實行積極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農民的風險意識,避免或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
      加強災后管理,控制災害事故蔓延,減少災害損失;
      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為防災防損服務。

      5.建立健全的再保險機制,有效分散農業風險。針對某些特殊的巨災風險如洪災、颶風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災基金,條件成熟時成立國家專業的農業再保險公司;
      建立多層次的農業風險轉移機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

      (二)加強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1.積極推動我國農業保險立法,盡快制定《農業保險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規,從各個方面對農業保險的發展予以規范和規定,把農業保險發展納入法制的軌道。尤其要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性質以及政府的支持作用,以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與短期性,保證政府參與和推動農業保險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孫秀清,2005)。

      保險業論文范文第5篇

      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論文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我們可以運用供求曲線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自愿投保而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嚴格按市場規則經營農業保險出現不斷萎縮是必然的如圖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不僅受到支付能力的約束.而且受農業本身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加之農民一般不是風險回避者這一特點,因此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較低,需求曲線是D。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其經營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平均利潤,所確定的供給曲線是S.在這種條件下兩條曲線不可能相交。當政府愿意為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使得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降低,需求曲線將向右上方移動到D’.此時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E點.成交數量為QE。政府如果給保險公司補貼經營管理費、減免相關稅負.供給曲線將向右下方平行移動到S’.此時需求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A點,成交數量為QA

      因此.農業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業化的道路難以成功.這是全世界農業保險界經過多年實踐普遍認可的理論.也是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業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于1982年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但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后,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而且由于風險大、經營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賠付率高,導致經營者持續性收不抵支.農業保險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據統計.2004年農險保費收入僅3.96億元.與歷史最高峰相比.萎縮了一半1982~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1985年至2004年間,只有兩年微利.18年虧損。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處于低水平的發展初級階段.表現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虧損、高需求和低覆蓋率、低供給、低投保率。為此,借鑒國際經驗,根據各地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實際.我國應該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專門保險機構或職能部門負責農業保險經營.實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時.努力發揮商業性保險運作的市場配置作用,降低財政負擔,逐步建立起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并存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保險制度框架。二、重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機制

      關于農業保險經營與發展的模式.國外一般有六種模式: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主辦、政府成立公司經營;
      政府補貼、社會組織經營:政府和金融機構主辦、政府控股公司經營;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經營:以及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商業性經營等發展模式。國內在推進農業保險制度試點中.也可概括為五種模式:政府扶持、商業保險公司農險政策性業務;
      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
      成立互助保險經營機構:外資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經營模式。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同時,以獨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基礎,以強制性保險為主要手段.構建以政府政策支持為主要保障方式的農業保險制度。

      一方面.從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互協調發展的角度.根據農業保險的特點和農業政策性保險應充分發揮其首倡誘導基礎上的虹吸與擴張的理論要求.以及世界各國農業保險通過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業務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這不僅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農業政策性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資源.實現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機結合,確保政府意圖目標的真實實現.還能夠減少政府財政支出,避免新機構設立的膨脹和過高的交易成本和經營成本,有利于農發行通過農業政策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貸款的有機融合,擴大其業務職能范圍,更好地發揮政府農業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體效能,盡快填補我國農業再保險領域的空白,并且現實可行,易于操作。當然,也可以委托中國再保險公司或其他有實力有興趣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一部分農業保險的冉保險業務,但必須明確由農發行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擔對商業性再保險的“最后保證人”角色。同樣.對于農業保險中風險巨大、商業保險無力承保的險種,農發行也可以主動經營.并由政府以農業巨災保障基金等形式負擔,但也必須明確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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