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縣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翁源縣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本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翁源縣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煙草專賣管理等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和監察部門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領導、監督、評議。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局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公開政府信息申請的登記、審核、受理、交辦、催辦、答復工作。
局機關各部門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保密審查、政策把關,提出依申請公開事項的答復意見。
局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及與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的工作聯系。
第四條除另有規定外,本局根據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申請公開下列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已經按照《翁源縣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公
開的信息;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本局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四)本局內部文件;
(五)公開后可能影響煙草專賣管理、行政執法等活動的信息;
(六)其他公開后可能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應將本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用途符合本制度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申請要件符合申請表要求和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符合本條第二款要求的,應當受理其申請。
申請人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除填交申請表之外,還應當出具加蓋該組織印章的證明文書。
第七條公開政府信息申請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區別情況分別答復申請人:
(一)屬于本制度第四條第(一)項內容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本制度第四條第(二)至第(六)項內容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符合本制度第二條規定但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理由;不符合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告知申請人理由,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ㄋ模┎环媳局贫鹊诹鶙l申請要求的,該申請不予受理。對于申請表要件填寫不齊全和缺乏個人身份(組織)證明材料的,需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相關內容(材料)并作重新申請。
第八條對所有公開政府信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均應登記在冊。
第九條對符合本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申請,由經辦人登記和填寫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處理單,經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按申請公開信息性質,分轉有關部門處理。
對屬于本制度第七條(一)至(三)項情形的書面申請,經登記、審核后,可以直接答復申請人;申請人上門申請的,可以當場答復申請人。經辦人無法確定該申請是否屬于本款上述情形的,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程序辦理。
對不予受理的申請,由經辦人登記和填寫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處理單,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第十條信息提供部門應當按照申請人和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要求的形式整理、制作和提交答復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和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要求的形式整理、制作和提交答復信息的,經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信息提供部門整理、制作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和相對完整。
信息提供部門提交的信息不符合前兩款要求的,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可退回信息提供部門重新整理、制作。
第十一條本局信息提供部門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條例》、《翁源縣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及有關保密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信
息提供部門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信息提供部門對擬公開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本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報上級機關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信息提供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按照《條例》規定,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是,該信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由信息提供部門或受理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可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條對不能當場答復的申請,須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區別情況答復申請人;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須經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制度第十三條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規程》規定,于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期限。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信息提供部門一般應在***個工作日內或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批轉件要求的時限內,完成本部門所提供信息并提交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信息提供部門提交的申請公開信息須經部門負責人審簽;公開信息事項較為重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信息公開事項,除履行以上程序外,應先請示分管領導進行征求意見后,再對
須報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由本局財務部門依照《條例》規定收取。其費用收取標準及管理、使用,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民交付其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確有困難的,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十七條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翁源縣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