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及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激發了我國改革新浪潮,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迅速轉移向城鎮地區的工業領域,由此形成第一代農民工。他們以低廉的報酬和超常的工作時間,從事他人不愿從事的臟亂差苦型工作,為我國的工業發展積累了豐厚的資本金。第一代農民工以我國農民群體獨有的勤勞勇敢和堅忍不拔的精神為我國的工業騰飛,邁向世界工業大國地位奠定堅實的基礎。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出生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后的新生代農民工,在世界觀、人生觀及價值觀層面與上代農民工之間有了顯著差異。受過較好教育的新生代農民工的視野寬廣,對幸福人生的定位升級,從而導致其在外出務工的動因、城鄉居民身份定位及個人職業生涯發展方向等方面有了新訴求。與上代農民工比較,新生代農民工的身份定位從傳統的兼具工人與農民身份向單一的工人或農民身份轉型,從苦力型工種向技術型工種轉型,從頻繁地往返于城鄉之間做持續性人口流動向融入駐地城鎮的方向轉變,從為謀生賺錢而工作向為追逐幸福、追求平等而工作。新生代農民工有著更強的張揚個性價值、維護個人權益、重視人格尊嚴等新訴求。
新生代農民工人力資本的提升推動宏觀經濟的快速增長。新生代農民工人力資本的抬升亦意味著雇主企業用工成本的增加,反迫傳統企業的粗放式高耗能式經濟增長模式向精細化集約型經濟增長模式轉型升級。這要求包括政府、企事業單位及新生代農民工在內的社會各界齊心努力,力促與新生代農民工勞動力供給問題相關的政治與法律、經濟與文化等各項社會制度體系作積極主動調整,以適應宏觀經濟轉型時期的新生代農民工對用工環境的新訴求。
經濟轉型背景下新生代農民工的勞動供給制約
(一)經濟發展模式對新生代農民工勞動供應的制約
其一,新生代農民工的新權利訴求增加其人力資本,進而影響雇主企業可持續競爭能力。傳統經濟的轉型推動生產模式的升級,蘊含在新生代農民工體內的人的經濟價值亦隨之高漲。新生代農民工在獲取傳統的工資權利基礎上,額外的提出了諸如平等工作權、在崗受教育權等新型權利,以促使其內在經濟價值的持續增進。國民生產總值是人力資本的函數,人力資本規模與國民生產總值呈現相輔相成的正相關關系。新生代農民工的內生性人力資本的增加,一方面將抬高雇主企業的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將提升雇主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將二者利弊綜合考量,新生代農民工的人力資本增加對雇主企業的可持續競爭能力提升利大于弊。
其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及由此衍生的城鄉二元化社會與政治結構弱化新生代農民工的可持續供給勞動力的能力。改革開放有效緩解了我國傳統的相互隔離的剛性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政府從政策層面允許農村剩余勞動向城市地區的流動,由此形成當前我國特有的二元社會與經濟結構。在社會與政治領域的城鄉二元結構導致新生代農民工未能充分享有城市居民應有的社會與政治權益,從而對新生代農民工的自尊心造成創傷(張得勝,2012)。經濟領域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導致城市生產力系統對新生代農民工形成依賴,從而增進新生代農民工對城市雇傭者的談判話語權。新生代農民工在經濟領域以及社會與政治領域所遭受的不均衡待遇,使得城市雇主企業難以持續與均衡地獲取新生代農民工勞動力供給。
(二)行政管理模式對新生代農民工勞動供應的制約
其一,地方政府的執政理念偏離為人民服務的基本理念。地方政府將農民工進城打工定位為農民工謀求非農業收入的個性化短期舉措,從而將農民工視為城市的過客。部分進城務工農民及其出生在城市地區的農民工子女將自己視為城市居民,為城市經濟發展與繁榮做出有效貢獻,并在觀念和行為上融入當地城市。但地方政府忽視新生代農民工要求融入城市的合理訴求,從社會安定和方便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制定諸多制約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的行政政策,并用強力管制新生代農民工,刻意制造城市居民與新生代農民工的身份和待遇差異,由此制約新生代農民工持續穩定供給勞動力的意志。
其二,地方政府在部門本位主義的指導下,以怠政行為來解脫其應當承擔的對新生代農民工的行政管理與服務職責。在當前我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考核機制的引導下,地方政府的精力主要投放于增進其部門利益最優化的領域,由此導致其難免以損害包括新生代農民工利益在內的公民利益為代價來滿足其政績需求。當新生代農民工與其雇主企業之間產生利益糾葛,地方政府有著更強的沖動來維護可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雇主企業的利益,從而忽視乃至踐踏新生代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上代農民工所采取的卑微和隱忍態度來應對傳統行政管理模式,使得地方政府試圖以延續傳統行政管理模式的方法來對新生代農民工實施行政管理。新生代農民工拒絕繼承地方政府對上代農民工的不公平待遇,從而影響其持續穩定供給勞動力的意愿。
(三)企業運營模式對新生代農民工勞動供應的制約
其一,新生代農民工的薪酬福利未隨著生產模式升級而同步提升,從而降低其勞動力供給總量。我國宏觀經濟正處于從傳統勞動力密集型生產模式向知識密集型生產模式方向升級的轉型關鍵期。知識密集型生產模式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的要求日臻提高,但新生代農民工所生活的城市卻未能同步為其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與勞動保障等福利待遇。由此導致新生代農民工缺乏在城市地區扎根生活的必要能力,從而降低其為地區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專心服務的意志。
其二,雇主企業缺乏擔負必要社會責任的意愿(徐拯,2012)。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中,諸多民營企業禁不住豐厚利潤的誘惑,以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侵害為代價來謀求企業私利。這使得農民工因作業環境惡劣和缺乏必要勞動保護而職業病泛濫,并且缺乏必要資源進行及時預防與治療。其根源在于雇主企業未能為新生代農民工足額撥付勞動保障專項款,未能為其及時提供工作安保裝備。
其三,新生代農民工未能享有社會保障體制的保護,從而削弱其勞動供給能力。當前我國新生代農民工主要在異地城市的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內就業。由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不完善,新生代農民工在用工地所積累的養老金、醫療保險金等社會保障專項資金難以隨其遷徙。這使得新生代農民工難以在用工地以外地區使用上述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所帶來的社會福利。
經濟轉型背景下新生代農民工的勞動供給優化策略
(一)重塑勞動市場制度體系
其一,地方勞動主管部門應完善集體談判制度,以有效維護新生代農民工按市場規則獲取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集體談判制度是優化勞資關系的關鍵,是維護處于弱勢談判地位的新生代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利器。被離子化的新生代農民工在勞動報酬制定市場上缺乏與雇主談判的能力與實力。集體談判制度為新生代農民工提供了聯合力量與企業主就工資問題展開談判的制度平臺,從而確保其在勞資談判問題上的人格尊嚴和切身利益。集體談判制度有利于將員工的分散力量凝聚為一體,與雇主企業就薪酬福利、工作條件等問題展開深入的專業化談判,切實保障集體勞動合同能夠充分體現勞資雙方的共同意志,更能夠真切符合勞動合同的公平與正義精神。
其二,地方勞動與教育主管部門應與職業院校和企事業單位攜手構建面向新生代農民工的新型從業崗位技能培訓制度體系。與上代農民工有著本質不同,新生代農民工在文化素養、思維觀念、知識與技能水平等方面具有適應經濟轉型時代的基本能力。在宏觀經濟轉型背景下的技術進步飛速,新生代農民工亟需在地方勞動與教育部門的大力引導下,通過規范的職業教育來獲取在新經濟時代生存與發展的新能力(余勃、汪波,2011)。
(二)革新社會保障機制
其一,地方政府應強化戶籍制度創新,來定點清除新生代農民向市民化方向轉化的制度障礙。新生代農民工多生于城市,長在城市,但其在戶籍及與戶籍制度相掛鉤的就業、醫療、社會保險及教育等方面卻與城市戶籍居民有著迥異差別。新生代農民工與普通城市居民同屬于我國公民,從法理和人情上都應當享有公平的公民權利和義務。優化新生代農民工制度桎梏的路徑有二:一是地方政府應當秉持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廢除諸如城鄉戶籍壁壘和醫療就業等領域的阻礙新生代農民工優化生存狀態的制度;二是地方政府著眼于建構和諧社會的理念,增加利于優化新生代農民工生存狀態的制度供應,切實為新生代農民工提供與城鎮居戶同等權利的制度保障。
其二,地方政府應當迎合新生代農民工的切實個人利益訴求,為其向城市居民轉化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新生代農民工具有較強的個人利益訴求和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意識。新生代農民工的合理權益有賴于良好的勞動力市場法制。地方政府應當正視新生代農民工的合理訴求,通過建構以尊重市場價值規律為基礎的,良好運行的社會保障機制和勞動力資源配置機制,來確立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全方位制度化保障體系。政府對新生代農民工的政策支持應當在深入調研新生代農民工切實需求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新生代農民工城市化進程的可行政策措施,以有效清除橫亙在新生代農民工與城市戶籍人群之間的不公平待遇問題,使其能在看病就醫、子女上學、房屋購置等領域上切實享有平等權利,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與公平正義。
(三)優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體制
其一,雇主企業應當樹立以人為本的運營理念,切實將新生代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放置在企業戰略的重要位置。實現利潤最優化是企業謀求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生產和發展的基石,但是能夠和諧處理資本、企業家與勞動者之間關系的企業方能獲取強大的可持續競爭能力。企業應當為新生代農民工提供體面的工作環境和公平的薪酬福利制度體系,并嚴格履行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護職責。企業家通過踐行社會責任感的方式來塑造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并從人性層面贏得新生代農民工的感情認同,從而有效拓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其二,雇主企業應努力塑造具有濃厚人文意蘊的生產經營環境,完善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保障制度。雇主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首長負責制,并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設置安全生產專業管理機構,制定應對企業突發性安全事故的制度和預防企業安全事故爆發的危機預警機制,實現在制度框架下對新生代農民工的生命和健康的切實保護。受閱歷視野和知識技能不足的約束,新生代農民工對安全生產事務的思想重視程度和自我防護技能水平不足,企業應當完善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的常態化制度體系。企業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新生代農民工參與崗前安全教育,并對處于特種崗位上的農民工實施專門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其三,雇主企業應堅持合法與合理的原則來確保新生代農民工及時足額獲取其薪酬。處于經濟轉型期和快速擴張期的我國企業資金鏈普遍較緊,部分企業通過暫借挪用和克扣新生代農民工工資的方式來緩解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問題,從而確保企業資金運作安全?;鈩谫Y雙方關于薪酬支付矛盾的有效方式,不僅應當依賴政府法規制度的硬性約束,而且需要充分激發雇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勇氣,并且建構利于企業履行對新生代農民工薪酬承諾的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