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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民法調整對象主流學說的重新審視

      發布時間:2025-06-16 17:29:35   來源:作文大全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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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平等說”和“商品關系說”是我國民法調整對象的主流學說,二者都是繼受前蘇聯民法調整對象學說的結果。我國的“商品關系說”遵循了前蘇聯法的邏輯,即從價值規律出發來闡述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和當事人的平等?!捌降日f”與“商品關系說”具有內在一致性。在否定民法是私法的歷史條件下采納這兩種學說,是民法學界為在實質上為民法贏得地位,又能不至于引起思想大動蕩的一種智慧之舉?!吧唐逢P系說”固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從歷史合理性和人的需求角度來評價該學說,學術批評才可能具有“客觀性”和“歷史性”。

      關鍵詞:民法調整對象;私法;歷史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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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08

      借由《民法通則》對民法調整對象的規定,厘清了民法與經濟法的范圍,由此,學者總結出了研究和探討民法調整對象問題在我國民法學中的重大意義?!把芯棵穹ㄕ{整的對象關系到法律部門的科學劃分和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關系到民事立法工作的科學性和司法工作的正確性,關系到民法教學和研究工作的進展水平,并且也涉及到民法的具體性質、內容、任務和作用等方面”[1]。

      在對民法調整對象諸種學說大浪淘沙的過程中,“商品關系說”和“平等說”對《民法通則》制定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民法調整對象的主流學說——以“商品關系說”和“平等說”為核心

      (一)“商品關系說”

      “商品關系說”的倡導者和代表人物是中國人民大學已故的佟柔教授?!吧唐逢P系說”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伊始,于1980年代初形成的一種民法調整對象理論。佟柔先生以民法調整對象這一關鍵問題為主線,闡述了民法在公有制社會的作用,為民法爭得立足之地掃除了障礙?!吧唐逢P系說”認為,“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我國社會主義商品關系,或者說,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核心部分或主導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商品關系”。[2]

      “商品關系說”提出的主要理論依據和主張是:(1)民法的產生和發展,是與一定社會的商品關系緊密聯系的,羅馬法、法國民法和蘇維埃民法在歷史上分別是調整簡單商品生產關系、資本主義商品生產關系和社會主義商品生產關系的法律。民法的本質特征、主導作用是為一定社會的商品關系服務的,凡存在商品關系的社會,都需要制定調整該社會商品關系的民法。(2)民法在歷史發展中,由于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在立法體制上發生了由諸法合一逐漸向諸法分離的過程?!斗▏穹ǖ洹废肆_馬法中存在的民事與刑事不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的現象;《1922年蘇俄民法典》按照列寧的教導,拋棄了把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的資產階級觀點,根據分別調整不同類型社會關系的原則,進一步把社會勞動關系、土地關系、婚姻家庭關系排除出民法的調整范圍,為它們分別建立了新的法律部門。民法經過歷史熔爐的多次凈化,使其原來湮沒在龐雜規范之中的體現商品經濟關系要求的三大權利——獨立人格權、財產自主權、合同自由權越來越清楚地顯示出來?!吧唐逢P系說”認為民法的逐步凈化是人類法制史的進步,因此主張進一步把繼承關系排除出民法的調整范圍,圍繞商品關系的法律調整,為民法建立了由民事主體制度、所有權制度

      在此需要注意,此處僅指出了所有權,而不是物權。該建議指出:“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它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有權在私有制國家表現為私有權,是它們的民法——私法的基本內容。在我國,保護所有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所有制,是我國法律體系(首先是憲法,此外也是一切部門法)的任務。我國民法則側重于商品關系的角度。因為所有權(包括財產管理權)既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前提,也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目的和結果。民法在所有權制度中規定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的取得的合法方式,對其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能,以及當財產所有權受到侵犯時,通過返還占有、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害等民法手段予以保護。這些保護方法之所以是民法的,在于它們都不超出等價有償的商品關系的原則”。只提所有權的原因在于否認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收益權能。、債和合同制度三大制度構成的新體系。198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王家福先生

      王家福先生時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主任。在向中央提交的《從速制定并頒行民法典》的建議稿中,表達了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系,“民法(包括商法)是商品經濟的上層建筑,是組織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基本法。民法并不是私人關系法或公民權利法。民法統一調整商品經濟中所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中主要是商品所有關系和商品交換關系?!?/p>

      參見:梁慧星難忘的1979-1986——為祝賀導師王家福先生八十大壽而作[G]//孫憲忠王家福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六十年暨八十壽誕慶賀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總之,“商品關系說”的倡導者佟柔先生通過對傳統私法體系的批判性思考,進一步確立了民法調整對象為商品交換關系的一元化的學說。佟柔先生指出:商品交換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不能按照一種立法原則和立法手段來處理”;傳統私法“把婚姻關系、勞動關系、商品交換關系、繼承關系混為一談,違背了法律部門劃分是依據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的原則?!?/p>

      (二)“平等說”

      通過描述民法調整機制特征的方式解決民法獨立性的“平等說”,作為一個富有智慧的選擇,有著不可低估的歷史進步性。在我國《民法通則》制定前主張和倡導“平等說”者,有王家福先生和楊振山先生等。改革開放后的第一本民法教材曾將民法定義為“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3]

      ,即采納的是“一定范圍關系說”。但是在分析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時,也肯定了它的兩個特征: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雙方當事人經濟利益等價。但是,西南政法學院民法教研室成員在教學過程中發現“一定范圍關系說”的缺陷:未能從性質上界定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的范圍。于是試圖從性質上界定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由此進一步發現,無論單獨使用“等價標準”或同時使用“平等標準”、“等價標準”都是行不通的,唯有使用“平等標準”才行得通。因為不僅民法調整的人身非財產關系不具有等價的特征,就是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也并非都具有等價的特征,例如,繼承關系和無償合同關系就不具有等價的特征?!睹穹ㄍ▌t》制定前夕,在民法學界掀起了民法調整對象問題的大討論之時,西南政法學院民法教研室的金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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