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新疆烏魯木齊810000; 2. 中央民族大學中國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研究院, 北京100000;
3. 新疆職業大學, 新疆烏魯木齊810000)
摘 要: 關于“族群”、“民族”是概念的互補還是顛覆的相關論文等已有大量問世,尤其是新世紀以來這方面的研究更多。本文通過研究新世紀以來關于“民族”、“族群”相關爭論的文章等,對新世紀以來我國“民族”、“族群”的爭論進行綜述。
關鍵詞: 民族; 族群; 綜述
中圖分類號: D6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6-0020-02
近年來,我國民族學、人類學界出現了“族群”這一術語,基本上形成了兩種觀點,一種是保留“中華民族”的稱謂,用“族群”指稱中華民族的56個“民族”,另一種是認為中國的實際國情不適合使用“族群”概念,提出“民族”、“族群”理論的爭論會影響到民族政策等問題。關于這一領域的研究,已有大量的論著問世,尤其是新世紀以來這方面的研究更多。但是從綜合性角度對這些研究成果進行評述的論文不多。本文擬從這一思路入手,對新世紀以來現有的研究進行梳理。
一、關于主張以“族群”代替“民族”的相關研究
“族群”代替民族的相關研究者認為,族群更能準確的反映出我國民族結構的實際情況,可以避免與我國“國族”中華民族的民族混亂,有相關學者認為這是解決我國民族關系、民族問題的“新思路”,認為民族這個概念容易讓國外讀者誤解,造成國際上的誤解等,提出我國應該使用“族群”概念及其相關。
北京大學馬戎教授在《民族與社會發展》一書中提出,建議保留“中華民族”(Chinese nation)的提法,同時把56個“民族”在統稱時改為“族群”或者“少數族群”(Ethnic Minority)。在《理解民族關系的新思路——少數族群問題的“去政治化”》中,提出我國的“少數民族”在社會、文化含義等方面與其他國家的少數種族、族群是大致相對應的,改成“族群”可以更準確地反映我國民族結構的實際情況,并可以避免在兩個層面(“中華民族”和下屬各“民族”)造成的概念體系混亂,而且談到56個“民族”和地方“民族主義”等,被譯成英文的Nationalities以及Nationalism 時,國外的讀者從這些英文詞匯中聯想為有權利實行“民族自決”并建立“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某種政治實體和分裂主義運動,容易在國際社會中產生誤導。
馬教授認為“族群(Ethnic group)”作為具有一定文化傳統與歷史的群體,和作為與固定領土相聯系的政治實體的“民族(Nation)”之間,存在重要的差別。引導族群關系發展的政策導向:“政治化”與“文化化”,并提出把建國以來在族群問題上的“政治化”趨勢逐步改變為“文化化”的新方向,把少數民族族群問題逐步“去政治化”。在“民族(國族)認同”和“族群認同”這兩個層面中,應當強化民族(國族)意識,逐步淡化族群意識。
二、關于堅持使用“民族”概念的相關研究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相關法律中,明確提出民族、民族區域自治等,中國共產黨在2005年對民族的概念進行了新的描述。中國共產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是在長期實踐中提出的,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族群”及其相關理論產生并應用在美國等移民國家,但是不符合我國的實際國情。
2007年12月1日-2日,中央民族大學的金炳鎬教授在“族群、民族:概念的互補還是顛覆”研討會上提出《“‘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一文,主張“民族”、“族群”理論的討論最終都要歸結到民族問題和政策問題。他認為從學術研究和政治現實來看,社會科學研究都是為社會現實服務,任何國家都不例外,現在研究民族、“族群”及它們兩個之間的爭論,都是為現實的一定目的服務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阮西湖研究員在《民族,還是“族群”》一文中指出,“氏族”—“部落”—“民族”是人們共同體演進的普遍規律。在世界人們共同體演進的過程中,沒有“族群”取代民族,也不宜以“族群”表達民族一下支系,并提出人類學術語亟待規范,“族群”并非單獨學術問題,因為這種觀點與我國憲法相悖。如果56個民族改為“族群”,這些“族群”將如何實現自治,因為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都是民族,而不是“族群”??梢娒褡逶摓椤白迦骸辈环蠎椃?,也不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
金炳鎬教授,阮西湖研究員在教學和研究中提出分別從學術和政治現實,“族群”的譯源,“族群”的多層含義等方面闡述,從我國的實踐情況出發,提出我國不適合用“族群”代替民族,“族群”代替民族,族群(民族)問題去“政治化”、主張“文化化”,并不是簡單的概念的更換,而涉及到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等問題,處理不好,可能產生不良的后果。
三、我國不宜把“族群”代替“民族”
1.“族群”代替“民族”,與法律、少數民族的民意相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中華人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合法權利,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須全面貫徹。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們黨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必須長期堅持和不斷地完善。
“不僅使聚居的民族能夠享受到自治權利,而且使雜居的民族也享受到自治權利。從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從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幾乎都成了相當的自治單位,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權利。這樣的制度是史無前例的創舉?!雹苋绻衙褡甯臑椤白迦骸?,把民族“文化化”,各民族都不會同意,也會傷害到少數民族的感情,因為這并不是簡單的概念的更換,涉及到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問題。
2.“族群”概念很難打破中國民族理論體系研究的話語體系
中國民族理論體系研究像其他研究領域一樣,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話語體系,其成分有蘇聯的元素,更有中國特色的元素,也有西方的元素。④民族的概念曾經受到斯大林民族定義的影響,但是中國共產黨在2005提出了更符合中國國情的民族概念的描述,他與斯大林的民族定義并不矛盾,同斯大林的民族定義一樣具有客觀性,傳統性和歷史性。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發展等詞匯已經成為中國民族理論體系的一部分。但是如果用“族群”代替民族,把少數民族統稱為“少數族群”等,顯眼不符合我國現有的民族理論話語體系,中國民族理論體系已經深入人心,“族群”概念很難打破中國民族理論體系研究的話語體系。
3.在國際交流時,建議使用“Minzu”這一概念
在民族和“族群”都是來源于外語,在與其他國家進行交流中,對于Ethnic的翻譯有著不同的看法,引發了民族和“族群”的一些爭論。有學者認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把英譯名從“The State Nationality Affairs Commission”改成“The State,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反映了官方某種趨向。其實這也許是為了更好的進行交流,并不是證明國家認同了族群的概念,要是把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改名為“國家群論事務委員會”,則可以說反映了官方的某種趨向。2005年中央民族大學把英文譯名有“The central university of china”改為“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簡稱“MUC”,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讓國際的研究者來認識中國的“Minzu”概念,這樣就更容易消除疑問,更好的理解我國的民族,以及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
總之,民族這一術語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并成為中國民族理論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族群等理論作為國外處理民族問題的一些方法,我們也要研究,為我國民族理論的發展提供比較和思緒,推進我國民族理論的創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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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http:///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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