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恒 鄭新宇
摘要
高校作為我國創新資源與科技人才的匯集地,在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萍汲晒麢嘁娣峙渲贫仁羌罡咝3晒D化積極性的基礎。中央和地方層面對于權益分配制度進行了多次改革,但對于科技成果轉化質效的提升未見顯著成效?,F實中,我國高??萍汲晒麢嘁娣峙渲贫热源嬖诜ㄒ幷叩囊幎y以協調與統一,科技成果權益的配置及收益低效,科技成果賦權與轉化機構聯動不足等困境。這些問題是制約高??萍汲晒D化效率提升的根源所在,但在改革實踐與理論研究中皆未得到足夠的重視。美日德三國的權益分配制度及經驗為我國提供了有益借鑒。針對以上困境應加強制度的頂層設計及法規政策的體系化、強調權益配置及收益的市場價值及回報率、發揮成果轉化機構及專業人員的牽引作用,從而完善我國高??萍汲晒麢嘁娣峙渲贫润w系,促進高??萍汲晒D化工作提質增效。
關鍵詞
權益分配;
科技成果轉化;
高校;
科技成果轉化機構
基金項目
2022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基于圖卷積神經網絡的新興技術領域高質量專利識別及其演化研究”(72274084);
2023年度北方工業大學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重點)項目“基于交叉學科和創新應用的技術轉移與知識產權運營人才培養模式探索與研究”(YJS2023JG06)
引言
新時代背景下,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已成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任務。2020年10月26日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要求,要“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以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強塑造發展新優勢,形成一條從人才強、科技強到產業強、經濟強、國家強的創新發展新路徑”。202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十四五”時期我國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首次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列入國家未來重大工作規劃之中。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毋庸置疑,高校是國家技術創新的主力軍,其創新能力及創新積極性攸關國家的技術實力與國際競爭力。但是,我國高??萍汲晒D化率長期處于較低水平,高校擁有大量科技成果卻無法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制約了高??萍汲掷m創新能力的提升??萍汲晒麢嘁娣峙渲贫汝P乎相關主體的切實利益,是激發各主體協調配合共同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基礎。因此,現階段有必要探究權益分配制度存在的現實困境,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建議,進而實現為當前權益分配制度改革實踐提供理論支撐的目標。
一、高??萍汲晒麢嘁娣峙渲贫鹊默F實困境
高??萍汲晒臋嘁娣峙涫侵笇萍汲晒臋嘁婕捌湫纬傻闹R產權以及成果轉化后的收益在相關主體間進行分配。權益分配涉及從科技成果的研發到轉化的全過程,本質上是平衡國家、高校、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等主體之利益。近年來,在中央和地方政策的推動下,我國高??萍汲晒麢嘁娣峙渲贫热遮呁晟?,但仍存在諸多現實困境有待紓解。
(一)法規政策的規定難以協調與統一
我國法規政策在科技成果相關權益的歸屬上存在不協調不統一的問題,尤其在對委托關系、合作關系與職務關系中的科技成果權屬問題的規定中存在諸多爭議。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條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同時,第八百六十一條規定,“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彪m然兩條文針對的分別是“發明創造”和“技術秘密成果”,但是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之前,也屬于技術秘密,在技術性質上兩者并無實質差異。因此,對于同樣的委托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人獲得科技成果的使用和收益權利,研究開發人獲得科技成果申請專利的權利。然而,在《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條中,雙方沒有約定或者協商不成的,委托人與研究開發人可以分別獲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收益和轉讓的權利。換言之,同屬委托開發之法律關系,均為科技成果之技術屬性,適用不同法律條文時,卻有不同的歸屬。上述兩法條在權屬設計上存在的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諸如此類會直接影響到科技成果的權益分配的效果進而成為阻礙科技成果被轉化的不利因素。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9號)第二條第二款中規定了對于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所產生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單位與完成技術的個人可以通過合意進行約定。這與我國《專利法》第六條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歸屬十分不同。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相關權益都歸屬于單位。但是,職務發明創造和職務技術成果本質上都是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在技術性質上并無本質差異,因此,兩者的權屬理應保持協調與統一。其三,2015年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九條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要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進行科技成果的轉化。但地方推行的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模式與科技部等部門印發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區〔2020〕128號)中所提出的賦權模式都是對科技成果所有權進行分割,本質上改變了原本的權屬形式,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9條的規定存在一定沖突[1]。
(二)科技成果權益的配置及收益低效
當前賦權改革的思路是通過將職務科技成果單位所有改變為單位與科研人員共同所有,旨在賦予科研人員產權人的地位,從而激發其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但職務科技成果共有方案不可避免地將會使權利主體更為復雜,權利申請與行使的難度增加。一方面,現有科技成果共有方案大多規定單位與科研人員之間可通過約定權屬比例或共同申請知識產權的方式對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進行分割確權。但是沒有明確產權共有制下權利的行使方式。唯有《專利法》第十四條中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這意味著共有人采用獨占或者排他許可的方式轉化共有專利時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一定程度上將會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導致錯失最佳的轉化時間。同時,共有人對于科技成果的處置受限也意味著科技成果無法通過收益最大化的途徑實施轉化??萍汲晒鲀r入股是當前高校激勵科研人員的主要方式,但其風險較大獲益的周期較長,且科研人員大多不善于公司經營與管理,因而無法保障科研人員穩定的收益回報。另一方面,共有制度下共有份額難以確定?!段髂辖煌ù髮W專利管理規定》和《關于支持在蓉高校院所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地方出臺的關于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政策文件中都直接規定了高校與科研人員約定的共享產權比例應不低于3:7,雖有利于執行,但忽視了不同類型的科技成果的差異[1]。固定的共有產權比例將導致實踐中因權利配置不均衡不公平而導致的矛盾,降低了權益配置的效率。
(三)科技成果賦權與轉化機構聯動不足
科技成果轉化機構是連接高校與市場之間的橋梁,其與科技成果轉化的關系可類比作品與鄰接權的關系進行理解。作者創作的作品只有通過出版、表演、錄音錄像、廣播等方式得到廣泛地傳播后,才能觸及更多的受眾,創造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這就意味著作品的傳播往往要靠經濟實力雄厚、傳播技術先進和運營經驗豐富的專業機構來承擔[2]。在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中,技術轉移機構發揮的作用就如同作品傳播過程中的出版商或互聯網平臺,技術轉移機構依靠其資源和信息的優勢以及專業的技術服務能力,能夠最大限度地提升科技成果賦權與轉化的效率。但是,當前我國科技成果賦權與轉化機構之間的聯動十分薄弱。從數量上來看,根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1(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的數據顯示,自建技術轉移機構的高校的數量有562家,只占全部高等院校數量的39.2%[3]??梢姰斍拔覈咝炔看蠖鄾]有建立技術轉移機構。
從實際作用上來看,高校內部現已建立的技術轉移機構大多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分支機構,因欠缺市場化的運行機制限制了其職能的健全,在科技成果轉化的全過程中參與度較低。在實踐中,高校往往不會向科技成果轉化機構進行賦權,也不依靠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在信息資源與科技服務上的優勢提高賦權的效率。只有少數高校將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納入參與收益分配的主體之中且分配比例較低。缺少對于科技成果的處置權與充足的運行資金保障,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就難以提高科技服務的現代化水平,實現自身規模的發展壯大與職能的完善健全。
二、高??萍汲晒麢嘁娣峙涞膶嵺`反思與理論啟示
為有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我國中央和地方層面不斷進行體制機制創新,對科技成果權益分配制度進行了多次改革,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權益分配實施路徑,也引發了學界的廣泛關注與研究。為此,應對我國權益分配制度實踐探索脈絡進行梳理,對現有研究成果進行分析,從而探究有效解決我國權益分配制度現實困境的良策。
(一)實踐探索與得失
中央和地方以產權激勵為核心所進行的一系列改革實踐探索完善了我國權益分配制度體系,對于科技成果轉化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凸顯了在解決世界性難題中的中國智慧與中國思路。
1.國家層面
多年來,國家多個職能部門相繼出臺多部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為高校權益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持與操作指引。在強有力的政策推動作用下,科技成果的賦權力度不斷擴大,科研人員的權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從圖1可以看出,我國高校權益分配制度改革實踐主要呈現以下兩點趨勢:其一,在權利配置方面,由向單位授予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到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職務科技成果單位所有的單一確權模式轉變為單位與科研人員共有,對科研人員而言由事后獎勵轉變為事前產權激勵;
其二,收益分配方面,對科研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比例不斷提高,分配方式上由短期激勵機制轉變為中長期激勵機制。但縱觀賦權改革進程,圍繞科技成果市場化階段的施策較為薄弱,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在科技成果的賦權與收益分配中地位未得到足夠重視。一方面,當下賦權改革的重心主要集中于為高校與科研人員處置科技成果進行松綁,但并未明確賦予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對科技成果的處置權。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的收益未得到充分保障,雖已有納入參與收益分配的主體之中的趨勢,但欠缺具體的落實方案。
2.地方層面
在國家層面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實踐的推動下,各地“百花齊放”,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為指引,探索各具特色的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方案。
由表1可知,我國地方層面高??萍汲晒麢嘁娣峙渲贫雀母飳嵺`在權利配置上主要遵循以下實施路徑:一是以四川地區為代表的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通過分割確權、共同申請知識產權方式,實現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由單位所有變為單位、科研人員共有;
二是北京、深圳、珠海等地對中央提出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路徑的進一步深化,從本質上看是對混合所有制的延續與拓展,但相較而言賦予了高校與科研人員對于科技成果產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歸屬的更大約定空間。在收益分配上,地方實踐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基礎上提高了對科研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比例。但當前地方權益分配模式的變革對于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助推作用并不明顯。有研究利用量化模型對四川省實施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政策試點效果進行了評估,發現混合所有制改革對高校專利增量、質量和轉化未有顯著正向作用[4]。更為重要的是地方的賦權方案對于現有法律法規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故其在合法性與可行性上仍有待于進一步論證。
(二)現有研究與不足
伴隨賦權改革的逐步推進,學界圍繞科技成果權益分配制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為有效促進高??萍汲晒D化提供了重要的參考。通過對研究成果的分析與總結,本文發現現有研究在以下方面存在不足。
1.強調賦權模式而轉化難的深層原因有待揭示
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我國賦權模式的一次重要創新,對于該模式的可行性學者持不同態度。贊同者認為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最有效手段,混合所有制會使科研方向、科研選題向市場化方向轉變[5]。另有學者指出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實質上是法律意義上的職務科技成果專利權共有制,無論是從效率還是從公平角度,職務科技成果專利權共有制都理所當然[6]。反對觀點從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出發,討論了該制度存在的問題,認為該方案不值得推廣實施[7]。在此基礎上,有學者進一步提出現行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方案不僅違反上位法關于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規定,而且對產權混合所有的固有缺陷也缺乏應對方案[1]。還有研究認為混合所有制改革雖然在權利配置上產生較大的激勵效果,但也面臨正當性的難題。在設計科技成果的權利配置規則時要充分考慮知識產權轉化機制和市場機制,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選擇,以多種方式實現權利的優化配置[8]。針對當下正逐步推行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有學者提出實施分層分類的職務科技成果賦權形式,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益激勵機制等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實施路徑[9]??v觀現有研究可以發現,大部分研究的重心集中于賦權模式的應用與完善,但欠缺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難的深層原因的挖掘。本文認為,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化質效的關鍵因素除了權益分配模式外,也許實施成果轉化的主體更為重要。
2.聚焦政策效應而忽視法規政策的協調與統一
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政策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效應也是當下學者研究的重點。有學者借助BP神經網絡模型對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工具與轉化效率的關聯關系進行了分析,提出直接的人力、 財力投入并非促進轉化的首要因素,公共基礎設施與服務對轉化的促進效果最明顯,金融和稅收工具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效果方面表現穩定[10]。還有學者采用內容分析法,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進行了統計分析并提出當前環境型政策過溢、供給型政策和需求型政策偏少;
科技成果轉化不同階段政策工具運用不均衡的結論[11]。另有研究通過Vensim軟件仿真分析了政策變動效應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影響,發現利益分配機制、科技服務人員、科技評價體系是顯著影響高??萍汲晒D化收入的政策因子[12]。還有學者通過政策工具的視角分析了目前我國36所國內“雙一流”高??萍汲晒D化政策的特點和不足,提出要優化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評價、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建設、供需對接及拓展渠道、賦權機制等方面的政策[13]。以上學者的研究運用科學的分析手段為我國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政策的制訂提供了方向與指引。但如何實現現有法規政策的協調,為科技成果轉化消除頂層制度上的阻礙卻較少被關注。本文認為,權益分配制度改革必須要在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條件下進行,如果法規政策中存在的堵點得不到理順,改革方案都只能停留在紙面而無法得到落實,政策工具的實施效果也就無法得到發揮。只有保持頂層制度設計的協調與統一才能為科技成果轉化效率的提升營造更加穩定的制度環境。
三、高??萍汲晒麢嘁娣峙渲贫燃敖涷灥挠蛲饪疾?/p>
多年來我國高校權益分配改革在國家和地方層面做出了諸多有益嘗試,但是并未對科技成果轉化起到明顯的推動作用。相比之下,美國日本德國在對高校的職務科技成果權益分配制度進行改革后,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有必要對西方的權益分配制度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較,從中汲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益經驗。
(一)美國經驗及啟示
在權利配置方面,1980年美國《拜杜法案》的出臺將聯邦資助的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由聯邦資助機構轉移到大學,從而為大學提供了將研究成果商業化的機會。在《拜杜法案》施行后,美國大學的專利許可數量明顯增加[14]。事實上,《拜杜法案》之所以能夠對美國高校技術轉移發揮較大的促進作用,根本原因是與美國專利法所確立的“發明人主義”原則和約定優先的配置方式的高契合性。美國《專利法》允許發明人和雇主事先通過合同對職務發明專利的歸屬進行配置,如果雙方沒有進行約定,則專利申請權歸屬于雇員,雇主獲得專利的實施權。既保證了發明人的權益,也有利于提高研究成果的實施效率。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高校內部大多建立了技術轉移辦公室(OTL),統一負責高校的技術轉移工作。OTL在收到科研人員的發明披露后,通過專業評估將具有商業前景的發明申請專利,并通過專利營銷確定合適的企業簽署專利許可協議,促進技術最終走向市場。技術轉讓成功后,OTL將抽取15%作為維持自身運轉的費用,剩余的技術許可費分成三等份在發明人、發明人所在學校、發明人所在學院間進行分配。同時,OTL對于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與經驗要求十分嚴格,往往要求其具備復合型的學術背景[15]。我國在職務發明的權屬配置原則上雖與美國不存在共通性,但是美國OTL高效的運轉模式值得我國借鑒。相比較而言,我國科研人員及團隊的收益分配比例在50%以上,在一些地方出臺的政策中分配比例已達到90%,而技術轉移機構大多沒有被納入參與收益分配的主體之中。我國高校內部建立的技術轉移機構也缺乏市場運行機制,欠缺主動與企業進行對接尋找轉化機會的意識。同時,技術轉移機構中具備復合型知識背景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也十分匱乏,亟需加快引進與培養[15]。
(二)日本經驗及啟示
在權利配置方面,日本《專利法》確立的同樣是約定優先的配置方式和“發明人主義”的歸屬原則。在此原則下,日本財政資助項目的發明通常歸屬于發明人(團隊),但這一權利配置方式限制了大學受財政資助項目的發明的技術轉移效率,不利于科技創新水平的提升和社會的發展。為了有效解決此問題,1999年日本頒布了《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規定政府資助項目產生的發明歸屬于大學,由大學統一進行管理和實施,轉化的收益部分返還給發明人(團隊)[16]。但日本公立大學的管理體制限制了技術轉移的效率,為此日本2004年出臺了《國立大學法人法》推動公立大學法人化改革,將大學從行政體制中剝離,納入市場運行體制中參與競爭。這一舉措減少了大學技術轉移過程中的行政干預,賦予高校對成果轉化的收益更多的自主權。在收益分配方面,日本采用固定比例的分配方式,發明人通??梢垣@得扣除專利申請費后的收益的30%[17]。日本還出臺了《關于促進大學等的研究成果向民間企業轉讓的法律》推動大學建立專門的成果轉化機構(TLO)全面負責專利申請、技術轉移、企業孵化等工作。日本的TLO的組織形式既有依附于高校管理的內部型,也有獨立于高校而單獨存在的外部型。其中外部獨立型的TLO經營范圍廣泛,與企業聯系十分緊密,依靠其豐富的信息資源與技術轉移經驗,同時面向多家大學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有力地促進了日本的技術創新與轉讓,受到了日本政府的重視與支持[18]。相比之下,我國獨立于高校管理體制運行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仍處于萌芽階段,規模較小且職能尚不健全。高校的科技成果大多自主進行轉化,市場中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與企業、高校之間沒有建立持續穩定的業務合作關系,難以在高??萍汲晒D化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德國經驗及啟示
在權利配置方面,德國《專利法》早期確立了財政資助項目的發明歸發明人所有的原則,即“教授特權”原則,在此原則下發明人具有從事技術轉移的義務。然而,發明人往往會由于不具備從事技術轉移的能力而限制了發明商業化和產業化的進程。為提高發明的轉移和實施的效率,1998年對德國《高??蚣芊ā愤M行修訂,改由高校負責技術轉移活動[16]。隨后,德國在2002年通過修改《雇員發明法》,廢除了“教授特權”原則,將財政資助項目的發明從發明人所有調整為雇主所有,實現了由政府資助項目發明個人主義向單位主義的轉型[20]。
在收益分配方面,德國《雇員發明法》規定大學等科研機構應將專利實施后利潤的30%作為報酬分配給發明人及團隊。此外,《雇員發明法》還規定了較為詳細的獎勵分配辦法,發明人獲得的獎勵份額通過科技成果的價值和貢獻率的計算得出[20]。同時,德國建立了世界領先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在大學和科研機構的內部和外部成立了技術轉移機構或公司,并引入社會資本成立成果轉化基金會,專門負責技術轉移和成果的熟化、孵化等工作[21]。我國改革實踐開辟了與德國不同的路徑,在權利配置上呈現出個人主義的趨勢。在當下西方發達國家職務發明產權逐漸由國家和發明人向高校集中的趨勢下,有學者對職務發明的產權屬于發明人的加拿大滑鐵盧大學與北美六所大學進行了比較研究。發現發明人所有制的滑鐵盧大學在衍生產品的創造和公司的設立上相比于大學所有制更具優勢[22]。這再次印證了權益分配模式并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決定性因素,當下也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權益分配模式。相同的是,美日德三國都十分重視技術轉移機構的建設,依靠其完善的運行機制、豐富的市場經驗以及專業的服務能力有力的推動發明從實驗室走向市場,這對于我國權益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美、德大學以私立為主,而我國公立高校屬于國家事業單位,與市場運行機制相脫離,高?;蚩蒲腥藛T無法勝任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因此,對于我國而言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交由專業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負責則顯得更為必要。
四、高??萍汲晒麢嘁娣峙渲贫鹊耐晟坡窂?/p>
基于以上研究所得出的結論,針對我國權益分配制度的現實困境,本文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一步完善我國權益分配制度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一)加強制度的頂層設計及法規政策的體系化
加強權益分配的頂層設計,就是將高??萍汲晒麢嘁娣峙涓母锏南嚓P制度政策由粗到精、化繁為簡。有學者統計,“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偏低,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還沒達到精細化管理,可操作性也需進一步提高”[23]。所以建議根據當下我國賦權改革的新情況新進展優化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政策,對于不符合現實情況的條款及時進行修訂,對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中符合現實需求、具有進步意義的條文可考慮上升為法律。此外,還要增強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的體系性、協調性、統一性。一方面,要盡快解決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之間對于科技成果的權益歸屬規定不一致的問題,從而有效避免適用法律時的矛盾。同時,建議推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訂,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九條“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限制條件[24],與《專利法》第六條和《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保持協調,從而為高校自主處置科技成果排除法律適用上的阻礙,賦予權益分配改革良好的法律基礎和法律環境。另一方面,要理清現有法律法規間的關系?!睹穹ǖ洹芳夹g合同編對于技術成果的權益分配問題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科學技術進步法》則對科技發展進行了系統的制度規定,為創新體系建設提供了基礎規范[25],兩者在科技領域都發揮了基本法的作用?!秾@ā啡嬉幎丝萍汲晒纬傻膶@麢嗟臍w屬、成果應用與實施的路徑、成果轉化后的收益分配等關鍵問題,是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法律體系中的特別法。因此,《科學技術進步法》與《專利法》的規定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專利法》。此外,為有效推動權益分配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打破成果轉化的制度阻礙,《民法典》與《專利法》中對科技成果權益分配問題的規定要保持協調統一。
(二)強調權益配置及收益的市場價值及回報率
市場依靠價值規律能夠適時調節供求關系,促進產權明晰,自發實現效率與公平,是資源配置中最有效的手段。因此,要突破現有的賦權方案權利配置及收益復雜低效的困境,關鍵是要注重權益配置及收益的市場價值及回報率。為此,應從根本上轉變現有的高?;蚩蒲腥藛T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的觀念,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交由市場中的專業化科技成果轉化機構負責,即“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從法律的正當性角度考察,我國《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五十二條規定,“高等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梢?,我國高校和科研人員的主要職能應是教育教學與科學研究而并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義務,市場中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是法律層面上的應然主體。從高校的管理體制角度考察,我國高校大多屬于公立性質的事業單位,高校內部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或科研人員對于科技成果的處置往往受到高校相關管理部門的掣肘。同時,由高?;蚩蒲腥藛T自主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并進行權益分配也難以保障分配的公平性。因此,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應脫離于高校的管理體制而單獨存在,由市場中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進行權益的分配可在保障科技成果轉化效率的同時兼顧多方主體的利益。從實踐的可行性角度考察,科技成果轉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科技成果信息的發布、知識產權的申請與運用、成果的權益分配、與企業的對接談判等諸多程序。高校與科研人員本身缺乏成果轉化相關的經驗與能力,即使科技成果權益得到良好的分配,科技成果也未必能夠順利的實現轉化。市場中的專業科技成果轉化機構依靠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可有效降低信息成本與交易成本,由其作為高??萍汲晒D化的主體是完善權益分配制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不二選擇。
(三)發揮成果轉化機構及專業人員的牽引作用
如前文所述,科技成果賦權與轉化機構的聯動不足是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乏力的重要原因。為此,應在體制機制與人才資源兩個方面協同發力,充分發揮成果轉化機構及專業人員的牽引作用,推動更多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向市場。在體制機制方面,一是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機構運行與建設的資金保障。上海交通大學對于技術轉移機構的支持舉措值得借鑒,即高校設立專項資金,通過校內撥款、地方獎勵、轉化收益等途徑籌資①,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的建設,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構職能。二是要建立市場化的運營機制,依靠互聯網、大數據技術主動挖掘企業需求,主動與企業直接對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增強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續發展能力。在人才資源方面,一是要重視高水平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運營人才培養。技術轉移人才是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直接主體,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但是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對于人才的綜合素養的要求較高,我國高校也缺乏對于技術轉移人才的科學培養,這導致當前我國高水平技術轉移人才供給的嚴重不足,制約了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人才的培養上,高校要增加交叉課程的設置,提高教學內容的實用性,加強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的課程建設。二是要強化技術轉移與知識產權運營人才的流動。高??稍诓辉黾泳幹频那疤嵯略O置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崗位,在人員招聘上落實雙聘制,允許聘請在企業或中介機構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人員通過到高校技術轉移機構掛職或兼職的方式參與高校成果轉化工作,傳授知識產權申請、中試孵化、價值評估等方面的工作經驗??傊?,技術轉移人才攸關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成敗,填補技術轉移人才的空白必將為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注入一針“強心劑”。
五、結語
在創新型國家建設的背景下,科技成果權益分配制度改革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激發高??萍紕撔路e極性的重要著力點。立足新的發展階段,要破除權益分配制度存在的現實困境,應從三個方面入手。一要加強制度的頂層設計及法規政策的體系化。法規政策要不斷與時俱進,根據賦權改革的新情況新進展及時優化;
要盡快解決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之間對于科技成果的權益歸屬規定相矛盾的問題;
要理清現有法律法規間的關系。二要強調權益配置及收益的市場價值及回報率。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質效的關鍵除了改變科技成果權益配置模式外,更為重要的理應是轉變擔當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主體。因此,應轉變現有的高?;蚩蒲腥藛T作為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主體的觀念,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交由市場中的專業化科技成果轉化機構負責,從而兼顧權益分配的效率與公平。三要發揮成果轉化機構及專業人員的牽引作用。在體制機制上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機構運行與建設的資金保障、建立市場化的運營機制;
在人才資源上要重視高水平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運營人才的培養和流動,打通科技成果轉化“最后一公里”,實現我國科技強國的戰略目標,助力我國在新一輪科技競爭中掌握主動權,取得新優勢。
注釋:
①《上海交通大學新時期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意見》(滬交產研 〔2021〕1號)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與轉化運營基金,通過校內撥款、地方獎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等途徑籌資,用于開展知識產權管理運營、轉化隊伍建設、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服務等;
同時取消對專利申請的資助,逐步減少對專利授權的獎勵,提升知識產權成果轉化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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