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關鍵詞】校辦企業納稅成本控制途徑隨著校辦企業的發展成長,納稅成本日益增加已成為客觀存在的事實,它直接影響著校辦企業的長期發展。因此,分析影響校辦企業納稅成本的各種因素宏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納稅管理辦法【五篇】,供大家參考。
企業納稅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校辦企業 納稅成本 控制途徑
隨著校辦企業的發展成長,納稅成本日益增加已成為客觀存在的事實,它直接影響著校辦企業的長期發展。因此,分析影響校辦企業納稅成本的各種因素宏觀、微觀因素,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使納稅成本最小化,是校辦企業走出當前的瓶頸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納稅籌劃直接關系到校辦企業的資金運作,甚至是其后續的發展方向,應是企業管理者密切關注的問題。如何有效控制納稅成本是當前校辦企業管理者值得深思的問題。
一、企業納稅成本控制基本原則
企業納稅成本控制的最終目標是降低納稅成本,使企業取得最大的稅收收益。納稅成本控制是指企業正確運用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將要發生的各種生產經營活動作出事先安排,對企業已經發生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協調與控制,對企業的納稅策略與方案進行統一規劃,以降低稅款繳納的相對數與絕對數、降低企業納稅成本的一系列活動。納稅成本控制的有效性直接關系到企業納稅管理最終目標的實現。企業納稅成本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稅款實際計算方法、支付稅款的時間及相關費用的控制管理。在企業實施納稅成本控制時應注意:實施方案與措施必須合理、合法,實施方案與措施不能違背企業總的發展目標,實施方案與措施應便于執行且實施成本最小。
二、校辦企業納稅成本控制的現狀
大多數校辦企業從性質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企業,另一類是民辦非企業??傮w來看,校企涉及行業多、稅種多,既有以增值稅為主的一般納稅人企業,也有以營業稅為主的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和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民辦非企業。由于校辦企業的發展模式、管理模式不規范,沒有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對一些稅收政策把握還不夠準確,導致納稅的人力成本、資金成本等相對偏高。存在的突出問題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管理層缺乏納稅籌劃意識,稅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層對納稅成本控制的重視,和財務部帶領,生產、銷售、管理各部門協調合作是企業有效控制納稅成本的前提保障。但各校辦企業對稅務管理范圍劃分不合理,納稅科技含量不高,導致企業管理手段滯后,加大了企業納稅成本。很多校企管理層不夠重視稅收籌劃,缺少合理減少納稅成本的計劃和方案,對納稅籌劃不了解,將之等同于偷稅、逃稅和避稅。
(二)辦稅人員業務水平低,缺乏系統化培訓
有些校辦企業的辦稅人員對企業納稅行為認識不夠,存在報稅時多報、少報和錯報等問題。在校辦企業工作的人員大多是從學校委派到校企工作的,缺乏工作經驗,對稅收知識學習少,對企業納稅流程不熟悉。
(三)電子網絡化報稅系統不完善,存在數據安全問題
目前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增值稅都實行了稅控系統以及電子化網絡報稅方式,這一舉措也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納稅成本。有些規模小的校辦企業設備有限,經常在一臺計算機上存放了所有的賬務信息、報稅信息等,一旦計算機系統出現問題,不必避免地增加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和其他成本。
三、校辦企業納稅成本偏高的原因分析
校辦企業納稅成本之所以偏高是有諸多因素結合起來的。
(一)宏觀因素
1.納稅環境方面的影響。從社會環境看,2009年的稅制改革,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責權利關系明確,相應地表現在一些地方過多考慮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對企業進行強行收費,增加收費項目。政府的各職能部門配合不夠,稅務部門與工商、公檢法、銀行的有關數據達不到共享,有關信息目前不能實行聯網,一些政府管理機關為了部門利益會導致國家整體稅收政策落實遇到阻力,使稅務機關為全面掌握納稅人情況,加強監督而加大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支出。從經濟環境看,改革開放使我國的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自教育部鼓勵高校成立校辦企業以來,校辦企業對這一變化沒有做出迅速的反應,改革改制相對滯后,由于企業組織形式不同的原因導致校企納稅成本偏高。
2.稅收政策傾斜力度不夠,對校辦企業沒有構成節稅效應。2009年我國實行了新修訂的稅制,對以前的許多還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清問題進行了詳細的闡述,但在稅收征納過程中還是容易產生分歧,具體操作流程比較復雜,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使企業納稅成本加大。另一方面,從現行稅法來看,校辦企業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微乎其微,只有高新技術類的校辦企業有稅收優惠,而大多數由高校興辦的民辦非企業,如高職、中職教育學校仍然要繳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稅種。根據教育廳的文件,中職教育是免學費教育,由財政補貼學費,這樣一來對這些民辦非企業來說,這些稅負明顯偏高,不利于其發展。
(二)微觀因素
目前,從校辦企業的整體發展水平來看,還有相當一部分校企沒有實現規范化管理。一是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發展的必要前提,校辦企業治理結構不清晰,領導層權責劃分不清,致使沒有相應的管理層對納稅成本的管理負責。二是在制度建設方面比較滯后。包括人事制度、財務制度、資產管理、內部控制等都沿用學校的事業單位制度,沒有制定出適合自身發展要求的相關制度,而這些制度對控制納稅成本起著比較關鍵的作用。三是財務處理不規范。正如前所述,在校辦企業工作的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偏低,對部分會計賬務處理缺乏經驗,加之掌握的稅收法規信息少,如在固定資產折舊、廣告宣傳費等的賬務處理,并不能真正做到合理控制納稅成本。
以上幾點是導致校辦企業納稅成本偏高的主要因素,因此,校辦企業進行必要的納稅籌劃、合理控制納稅成本顯得尤為重要。
四、校辦企業納稅成本控制途徑
校辦企業管理層在推行公司制改制前還沒有完全意識到控制納稅成本的必要性,而事實上對校辦企業而言,開展納稅籌劃,控制納稅成本是其在資本市場籌資、投資,進行生產經營決策過程中都必然要考慮的問題。
(一)校辦企業控制納稅成本的整體思路
校辦企業在成立初期產權歸屬不清晰,沒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在近幾年的校企改革整合過程中,各大高校校企都推行了以資產經營公司為中心的集團化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的優勢在于能充分整合校企資源,合理配置人力、財力、物力,這也為校辦企業的納稅籌劃提供了有利的平臺。在集團化管理模式下,集團總部應設置專門的稅務管理員崗位,并具備納稅、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全面了解、掌握企業籌資、經營、投資活動,能夠對所有校辦企業的納稅行為實行監督指導。
按照前述校辦企業的性質,對校辦企業的納稅籌劃可分類進行,對于企業來講,重在規范會計記賬方法、及時列支成本,對于民辦非企業則要掌握更多的稅收優惠信息,及時申請報備。
(二)校辦企業控制納稅成本的具體途徑
1.籌資決策中的納稅籌劃。校辦企業的籌資決策中,不僅要考慮資金的需要量,還要考慮哪種籌資方式籌資成本更低。債權籌資的好處是可以利用稅收杠桿,合理的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節約一部分納稅成本。股權籌資的優點在于可以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且股利分配都是在稅后進行,償還壓力小,但其籌資費用高、籌資時間相對比較長。筆者認為,目前校辦企業還處在一個轉型的過渡期,無論是工商行政法規還是稅收政策都對校辦企業的股權籌資比較有利,可利用自身優勢,吸引股權投資者,既可以償還風險低,也更有利于校企的長期發展。
另外融資租賃、組合籌資也是不錯的減輕稅負的方法和融資手段。稅法允許租金在稅前列支,融資租賃通過平衡支付租金可以降低稅前利潤。組合籌資是指債權籌資、股權籌資和優先股籌資的組合,校辦企業可根據情況,有效組合籌資方式,既可以利用稅收杠桿,又可以降低償還風險,并得到足夠的資金支持。
2.投資決策中的納稅籌劃。從整體投資水平來看,校辦企業的投資活動相對比較被動,管理層對經營理財意識淡薄,較少主動尋求投資項目。校辦企業的投資優勢在于有品牌效應,即選擇無形資產投資,利用無形資產的攤銷可在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稅基。同時,考量投資活動給企業帶來的稅后利潤,應考慮稅法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不同投資區域中存在的政策差異,選擇整體稅負較低的區域投資,能有效控制企業納稅成本。例如,在西部大開發地區、各大城市的保稅區等都有明顯的稅收優惠政策。另外,不同行業的稅率差別也不容忽視,尤其是營業稅的稅率跨度大,比如文化體育業的稅率是3%,而娛樂業的稅率在5%-20%的幅度內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3.經營決策中的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企業的所得稅影響也比較大,選用加速折舊法,在資產使用的初期多計提折舊,可以推遲納稅時間,是一種隱性減稅方法。企業費用的大小直接影響當期損益,進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在收入既定時,充分列支成本項目,如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的人員工資、福利費,辦公費、差旅費、采購支出等,在發生當期未付款時也應計提入賬。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這些成本費用支出盡可能選擇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這樣可以抵扣進行稅額,進而少繳納增值稅。新會計準則出臺后,對存貨的計價方法的規定更為合理,企業應及時變更計價方法,以達到準確核算存貨成本。按照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的校辦企業應分別進行核算,少繳增值稅。
深入研究稅收政策,按稅法的規定列支、攤銷、計提的各項費用應盡量地提足、列足,以增加所得稅稅前的扣除金額。另外,對需報送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費用、損失,企業一定要按期報批,以減少納稅所得額的目的。如以前年度虧損、長期投資損失等項目。
4.提高人員素質、加強業務培訓。校企集團總部應考慮優化辦稅人員結構,提高辦稅人員素質,為控制納稅成本奠定基礎??啥ㄆ趯k稅人員進行培訓,準確掌握稅收政策,尤其是對本企業有利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新稅法出臺之前,很多省市對校辦企業的優惠政策較多,如營業稅、增值稅上的優惠,目前這些政策已逐漸被取消了,而新稅法中對校辦企業有利的優惠政策就是高新技術的規定,因此,校企的辦稅人員應充分利用政策,達到控制納稅成本的目的。
5.加快完善信息化平臺的建設。信息化建設包括稅務系統和稅務系統外的信息化建設兩個方面。目前國稅稅務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水平相對高一些,地稅系統還在采用手工申報方式,在校辦企業配備完整的網上申報納稅系統勢在必行。網絡化報稅的好處是節約手工報稅的人力成本,而且網絡化報稅的出錯率也相對較低。權衡考量采用網絡化報稅的利與弊,在設備購置上的支出增加額可以通過折舊逐步抵扣所得稅,但網絡化報稅減少的人力成本、成本等是顯而易見的。
6.推行稅務模式。稅務的出現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與之相適應,稅制也不得不日趨復雜化。校辦企業所雇傭的財會人員在沒有充足的精力去熟悉稅法,掌握納稅知識,辦理納稅事宜的情況下,為減少納稅成本,作為校辦企業的集團總部可統一把所有校辦企業的納稅事務委托給通曉稅法法規并具有足夠稅法知識和納稅專業能力的稅務人去辦理。雖然,委托稅務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但與節省下來的辦稅人員的培訓費、交通費等其他各種費用和因稅法不熟悉造成誤算、漏繳而導致的違規罰款相比,納稅成本顯然要小得多。另外,稅務部門也在積極支持稅務的發展,增強稅收法律法規的透明度,減少納稅籌劃方案的不確定性。
五、結束語
近幾年來,校辦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納稅成本也逐年增加,校企管理層也已逐漸意識到控制納稅成本的重要性,加大了對校辦企業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尤其是在財務、稅務方面的專門人才。2013年8月1日營改增在全國推行以來,對于一部分校辦企業來說納稅成本也有可能上升,因此,在宏觀環境不斷變化中,面對日益增加的納稅成本,校辦企業必須采取一定的有效途徑予以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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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閆華紅等.財務成本管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企業納稅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明確了一般納稅人認定范圍。
《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以及國稅函[2010]139號文件規定,除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非增值稅納稅人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及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外,凡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均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同時,《辦法》在第四條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同時符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及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等條件的納稅人也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取消了新開業企業等認定臨時一般納稅人的的規定。
二、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門檻降低了。
根據《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不含本數,下同)的;
其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均應該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分別比原標準降低了50萬元和100萬元。
三、重新界定了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納稅銷售額計算的期間和范圍。
《辦法》第三條及國稅函[2010]1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不包括應納稅額,下同),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但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并規定從2010年3月20日開始執行。
四、重新確定了已開業小規模企業超過標準后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間及認定機關辦理的時間。
《辦法》第八條明確,已開業的小規模人法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連續12個月累計超過標準時應當在到達月份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取消了原來按自然年度考核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集中在次年初1月底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限制性規定。對按規定不需要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小規模納稅人要求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同時,對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不予認定的時間也提出要求,即: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較原規定時間縮短了10天。同時還規定,納稅人超期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五、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新開業的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提出了新要求。
《辦法》第九條規定,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新開業的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應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時提供以下資料:
①《稅務登記證》副本;
②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③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④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取消了原《辦法》所有所有納稅人在申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都必須提供營業執照;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銀行帳號證明等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已提供及與一般納稅人認定無關的證件、資料不再報送,同時還取消對商業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過程中的約談程序,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
但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后,要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在查驗報告上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六、明確了新認定一般納稅人享受一般納稅人待遇的起始時間。
《辦法》第十一條及國稅函[2010]139號第十條、國稅函[2010]13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自辦理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了目前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政策執行不一的情況,突顯了納稅人的權力。
七、取消了年審不合格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
《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在年審過程中發現上在一年度從事商業經營(含兼營)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從事工業生產的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下,同時在會計、納稅、發票保管、納稅申報、經營場所(是否固定)等五個方面存在任何一項不達標就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的規定,而是按照銷售額依照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全額計算應納稅額,也不準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進行了規范。
原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政策在原《條例》、《細則》規定的基礎上,又先后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后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號)進行了規范,不但涉及文件多、同一問題政策規范不集中,而且有些政策在新《條例》、《細則》頒布后也需要修改和明確,因此,2010年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重新制定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輔導期管理辦法》),除對應保留的政策進行歸納外,還突出了以下幾點:
1、調整了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的范圍。
(1)縮小了新認定一般納稅人納入輔導期管理的范圍。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只有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企業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中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納入輔導期管理,取消了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稅發明電[2004]62號規定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的規定。并且明確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2)增加了正式一般納稅人發生偷、騙稅等行為轉為輔導期管理內容。按照《辦法》第十三條和《輔導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已批準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但在運行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轉入輔導期管理,加大了對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力度。
①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②騙取出口退稅的;
③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進入輔導期納稅人的性質不同,輔導期長短也不同。
《輔導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
新辦企業及已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因故轉入輔導期管理的輔導期限為6個月,而原國稅發明電[2004]37號規定納稅輔導期一般至少為6個月。
3、提高了專用發票開票限額。
《輔導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較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稅發明電[2004]62號規定提高了9萬元;
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核定。新晨
4、輔導期過后不合格的要重新納入輔導期管理。
《輔導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九、明確了超過標準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強制措施。
國稅函[2010]139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
企業納稅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政策背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該文沒有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是否可以減計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如何填報等問題。5月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稅函[2010]185號文,明確了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即享受減計50%應納稅所得
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2010年納稅年度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首次預繳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納稅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上述規定意味著,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2010年預繳時,要享受減免優惠的條件是2009年度相關指標符合有關規定,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核實。如果企業是2010年新辦企業,顯然不能享受該項優惠。
年終匯算清繳要重新核實當年相關指標
2010年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20IO年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
政策背景
4N2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一文。該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選擇適用稅率及減半征稅的具體界定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減免稅優惠過渡期指的是,根據國發[2007]39號文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國發[2007]39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財稅[2009]69號文進一步明確,所稱的“不得疊加享受”,只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诖?,國稅函[2010]157號文明確,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不得疊加享受優惠政策
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新稅法實施前設立的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根據財稅[2000]25號文《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可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69號文又規定,2007年底前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可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獲利并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這類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又被認定為高新企業,根據國發[2007]39號文和財稅[2009]69號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按15%的稅率的政策與[2007]39號文規定的定期減免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同樣不得疊加享受。
新稅法實施后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根據財稅[2008]1號文,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這類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又被認定為高新企業,兩種優惠政策都屬于新稅法實施后的政策,并不屬國發[2007]39號文和財稅[2009]69號文規定的不得疊加享受的優惠政策,國稅函[20101157號同樣明確只能享受其中一項優惠政策,即也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明確四項減半征收所得項目如何適用稅率問題
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分別規定了以下四項所得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原高新企業未重新認定,不能享受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減低稅率優惠屬于變更適用條件的延續政策而未列入過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2008年起不得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不適用《國務院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而應自2008年度起適用25%的法定稅率。
原新技術企業,未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從2008年度一律適用25%的法定稅率。原高新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規定,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性優惠政策?;蛟诎凑諊惡痆2010]157號最新規定,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
關于居民企業總分機構的過渡期稅率執行問題
居民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2007年度以前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9號)規定,其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所得稅減低稅率優惠的,仍可繼續單獨適用減低稅率優惠過渡政策;
優惠過渡期結束后,統一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國稅發[1997]4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的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國稅發[2008]28號文第十六條的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國際運輸勞務是指:
1 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 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 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財稅[20lo]e號:2010年4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精神,現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二、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三、對屬于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出口退稅審核,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出口退稅事宜。
(國稅函[2010]182號;
2010年4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海玉樹地震災害發生后,由于災區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損毀丟失,不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正常的報稅和認證,導致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經研究,現就有關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進行核查。屬于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在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認證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進行逾期認證、稽核無誤的,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相應電子數據)和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損毀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防偽稅控發票發售子系統采集錄入失控發票數據,將損毀丟失的專用設備登記后重新辦理發行。
(國稅函[2010]173號:2010年5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
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31號)規定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函[20101201號] 2010年5月12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
為便于各地稅務機關更好地貫徹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總局明確了認定辦法若干條款的處理意見,現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椴檠a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人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二、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經營覿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三、認定辦法第五條第(―)款所稱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四、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非企業性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五、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
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六、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申報期"是指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
七、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同意其認定申請;
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的時間。
八、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
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
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
九、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3項所稱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是指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所稱實地查驗的范圍,是指需要進行實地查驗的企業范圍及實地查驗的內容。
十、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所稱新開業納稅人,是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
(國稅函[2010]139號;
2010年4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倷C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企業納稅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管理;
稅源監控;
納稅評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最主要的稅種之一,也是諸多稅種中業務性最強、涉及財務、會計、稅收政策等最廣的稅種,有行業之別、權限之別、內外資之別,因此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了稅務工作中的一個難點。
目前所得稅管理的基本現狀是:從制定和執行的所得稅稅收政策上看有沿襲成規的也有適應市場而新制定的;
從管理方式上看有據實申報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
從所得稅的稅收收入看,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基本上是一年一個臺階,成為稅收收入總量中不可缺少的稅種,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執法、被執法者的社會反響看有嚴格執法守法的,也有人認為政策過多過雜、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嚴密、不切合實際,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認為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目前的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稅源控管方面
1.1.1對現行征管范圍劃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國、地稅征管范圍的劃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2]8號和國稅發[2003]76號文件規定,按照企業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日期和性質確定國、地稅務機關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調查中發現,實行新的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后,進一步規范了中央、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但是由于國、地稅務機關對其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的理解不一致,戶籍管理數據沒有實行實時共享,缺乏相互間的配合、協調,稅源管理手段薄弱,導致管理上產生不該有的“盲區”,出現個別漏管戶和國、地稅重復征管戶,增加了日常事務性的工作量,給納稅人造成不該有的麻煩和負擔,難以開展深層次的稅收管理服務。
1.1.2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控管存在很大難度。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入所得稅征管范圍。伴隨著我國對事業單位企業化的改革,經過幾年的努力,我省國稅系統對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軌,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種從事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盈利性的組織,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不同于企業,這就決定了本身征管的難度;
如果不納入管理范圍,將違背國家稅法規定;
如果納入征管,管理又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1.1.3有關部門信息交流不暢。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不僅涉及稅務部門,也與工商等相關部門聯系密切。當前絕大多數基層國稅機關與這些部門都缺乏橫向聯系,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交流不暢。個別地方國、地稅稅務登記數與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數目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稅收征管出現空檔,產生新的漏征漏管戶。
1.2征收管理方面
1.2.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長期以來,國稅系統征管的企業財務核算較為健全,基本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方式。新辦企業納入國稅系統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有:一是納稅人的經營方式、經濟性質、經營規模等方面將發生很大的變化,單一的查賬征收方式已難以適應;
二是總局規定應稅所得率操作起來難度很大。一方面各區、各行業的營利水平難以準確測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與地稅征管戶稅負不均衡的問題,否則,造成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稅負差距明顯,影響到稅務機關的執法形象。
1.2.2匯總納稅單位地方監管乏力。對保險、郵政、電信等機構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的,集中到市級核算。監管成員單位上劃后,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影響主要是:縣局由于企業已上劃,不便監管,而核算地稅務機關由于對企業特別是在縣區的非獨立核算單位的具體經營不很了解,監管力度比就地監管時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興辦企業,而創造的所得稅收入又匯總到上級財政收入,地方沒有財政收入的好處,大大挫傷地方政府支持熱情。因此建議,取消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繳納,改為就地繳納,年終匯算清繳總機構匯總繳納憑在當地繳納入庫的完稅證明抵繳稅款。
1.3政策制定方面
1.3.1個別政策規定滯后。由于企業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與征管實踐不能統一,給稅務機關執行政策和納稅人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帶來較大困難。例如:如何加強飲食、娛樂、交通和運輸等服務行業的管理,如何對財務不健全的中小企業進行核定征收,如何規范名為集體實為個體承包納稅人的稅負核定等,政策都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導致產生稅收征管漏洞。另外,納稅人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意見較大,主要還是政策規定與現實脫節。
1.3.2政策規定不方便基層操作。如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也就是說,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其應稅所得率的確定應按其主營項目而定。這里同樣有一個如何確定其主營項目的問題。特別是對新辦第1年的企業,因為無法確定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則只能按工商登記的主營項目確定其應稅所得率,年終再以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例重新確定其應稅所得率,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層征管工作量。
1.4征管力量方面
機構分設以來,基層稅務機關普遍沒有專設所得稅崗,所得稅管理隊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斷層”,熟悉所得稅業務的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現象依然存在。據了解,大部分地級市國稅部門稅政科(股)專門從事所得稅管理工作的人員僅有2~3人,縣局更多是兼職,致使一些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關政策落實難以到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由于受稅收管理體制的影響,基層稅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稅等流轉稅方面,所得稅處于邊緣化的狀態,大部分國稅干部的所得稅政策業務不熟練,工作力不從心,成為制約所得稅管理工作“瓶徑”。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我認為,應圍繞“管好稅基、完善匯繳、加強評估、分類管理、強化預繳”來落實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以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管理。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若干措施
2.1以稅收管理員制度為依托,加強戶籍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實行分類管理
2.1.1摸清納稅人底數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如對房地產業、服務業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國稅部門對其所得稅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僅滿足于這些企業的按期申報,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缺乏必要的監控,甚至有部分企業開業很久,依然沒有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對此,應該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落實,加強稅收管理員的巡查和調查,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
及時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
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
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對當年或當期申報的涉稅信息重點進行分析、評價,并與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和納稅的變化情況,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2.1.2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時調整征管手段,采取分類管理的辦法。一是要抓住重點,改進方法,更加全面、準確地掌握重點稅源戶的情況,不斷調整不同時期的重點稅源戶,在日管中予以重點監控。二是加強行業管理,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合理制訂出行業的平均贏利水平,以便對照分析。三要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等方法保障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2強化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信息共享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一個基本環節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F行的納稅評估比較側重于對增值稅納稅情況的評估,而對所得稅的評估則比較欠缺。由于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所以,企業常常通過種種方法縮小稅基或隱瞞收入、虛列或擴大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的真實性審核管理,對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或標準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加強對企業費用、購入資產的原始發票的合法性審核,對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不規范的原始憑證(發票),堅決不予進賬;
加強對企業成本核算的監督,對那些虧損大戶,更要具體分析,查清原因。對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情況移送稽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使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對企業的涉稅業務進行全面監控。
2.3要改進匯繳方式,提高匯繳質量
2.3.1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對企業稅法宣傳的力度,提高征納雙方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在日管中,雖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企業在扣除項目方面依然存在著誤區,如在工資、福利費及開辦費攤銷等項目稅前列支時不符合稅法規定。因此只有統一掌握政策執行尺度和標準,著力提高征納雙方匯繳綜合素質和技能,才能確保所得稅政策得到及時、準確的貫徹和實施。
2.3.2要改變現行的匯繳方式。在現行制度下,企業所得稅在年后15日內申報,4個月內匯算清繳。由于企業戶數多、時間緊,匯繳的質量難以保證。為此可以把一部分匯繳工作(如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小的企業)由有資質注冊稅務師來完成(注冊稅務師更多地是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會計業務),以確保稅務機關有足夠的精力和人力對重點企業的匯繳進行審核。
2.3.3要加強對有關事項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應重點檢查事前審批改成事前備案的項目、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規定等,確保所得稅征管重大事項執行得正確規范,防止企業混水摸魚、自行擴大扣除項目范圍等現象的發生,以嚴格管理挖掘稅源,從源頭和根本上遏制住惡意偷逃稅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所得稅秩序的規范和整治力度,凈化稅收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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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稅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一、加強和完善稅收服務是堅持依法治稅、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
近年來,我局緊緊圍繞發展這個第一要務,以加速泰州經濟發展為已任,積極投身沿江開發,自覺服務“兩個率先”,充分發揮稅收調控經濟的職能,積極扶持個私民營經濟發展;
轉變服務理念,創新服務形式,簡化辦稅手續,下放審批權限,改進納稅服務手段,為全市經濟跨越式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實踐讓我們認識到,全市經濟快速發展是稅收增長的基礎,重點企業是全市經濟的支撐。國稅部門必須始終把人民的利益擺在首位,時時處處為納稅人著想,特別是要為重點稅源企業著想,為其辦實事、出實招,才能實現稅企雙贏。
有關調查統計表明,2003年泰州市陵光集團、揚子江藥業集團、春蘭集團等30家重點企業全年銷售銷售收入848億元,占全市工業銷售收入30%以上,繳納兩稅總額14億元,占全市國稅總收入的45%,這些重點企業對全市經濟的支撐作用十分明顯。同時,這30個重點企業大多是A級納稅信譽企業。重點企業已成為經濟快速崛起、稅源快速增長的重中之重。加強對重點稅源企業的稅收服務工作是國稅征收管理的關鍵環節,是我們堅持依法治稅、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
我局從今年初開始醞釀和籌劃,借第13個全國稅法宣傳月之機,在二季度集中一段時間為年度“兩稅”收入超千萬元的30個重點企業提供上門服務,選調30名政治過硬、作風優良、年富力強、業務全面的國稅干部進駐企業,送政策、送信息上門,協助辦理涉稅事宜。以此與重點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聯系,推動依法誠信納稅工作再上新臺階。3月中旬完成了活動方案的制訂,明確指導思想、工作紀律和主要服務內容,選定服務對象和上門服務人員,并與相關企業進行銜接,組織業務培訓。3月25日,市局專門召開了由上門服務干部所在單位及服務企業主要領導參加的座談會,進一步廣泛聽取大家對搞好上門服務活動的具體要求和建議。在這次座談會上,市長毛偉明對國稅上門服務寄予極大的期望,勉勵國稅干部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求真務實的精神把稅收服務工作做實做好,為全市經濟快速發展再立新功。
二、為重點企業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辦稅服務是保障納稅人權益、優化稅收環境的客觀需要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求稅情之真、務作風建設之實,求經濟規律之真、務經濟發展之實,進一步轉變稅收服務理念,創新服務形式,健全服務體系,提高國稅服務水平,更好地為發展服務,為納稅人服務,加快建設服務型機關的步伐,為力爭實現“五年總量翻番,八年全面小康”作出積極貢獻。這是市國稅局為重點企業開展上門服務活動所堅持的指導思想。在三個月的上門服務實踐中,30名國稅干部始終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緊緊依靠本系統各級領導和所在服務企業干部職工的支持,克服諸多困難,迅速轉換角色,虛心向企業干部職工學習,深入產供銷一線,主動為企業提供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稅收服務,取得了顯著成效,深受納稅人的歡迎。
稅務干部上門主要在重點企業開展以下八個方面的服務工作:
一是政策服務。有針對性地將國家的稅收政策特別是最新政策信息對企業進行面對面的宣傳、輔導,幫助納稅人準確領會稅收政策,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合理科學地運用稅收政策和稅收杠桿為企業調整產品結構服務,促進重點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二是信息服務。為企業決策搜集相關信息,幫助企業實現與國稅辦稅信息化的一級鏈接,協助企業建立網上辦稅工作平臺,幫助提高網上申報、網上認證、遠程提交等辦稅工作效率和質量,促進各類網上辦稅服務進程,促進稅收信息化。三是權益服務。從維護納稅人權益出發,在熟悉企業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逐條逐項對照稅收優惠政策條款,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按“最大化”的原則檢查稅收政策享受情況,主動及時地落實到位。四是籌劃服務。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管理、財務核算和發展目標,結合當前稅收政策和未來稅收政策的宏觀預期,提出科學、合理、優化的稅收管理模式。五是辦稅服務。協助企業辦稅人員到國稅機關辦稅,實地體驗企業全過程辦稅,幫助企業辦稅人員進一步熟悉辦稅規程,提高辦稅質量。同時發現國稅機關在辦稅項目、流程、手續、接待等方面的不足并提出改進的建議。六是咨詢服務。結合企業實際有針對性地組織企業財務(供銷)人員涉稅業務咨詢輔導,重點是企業營銷活動中涉稅事項等方面的相關稅收政策輔導,幫助企業人員提高辦稅能力和營銷涉稅業務處理能力,全面提高財務核算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七是財務服務。通過參與財務管理,了解資金運動全過程,積極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和盈利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議。八是決策服務。根據市場發展規律與趨勢,找準稅收管理與企業發展的最佳結合點,為企業結構調整、后續發展提供決策服務。
我局上門服務的30戶重點稅源企業絕大多數是“重合同、守信用”的單位,他們用誠信鑄造出企業的品牌,用勤奮為社會創造出豐富的物質財富,及時足額上繳國稅。通過三個月的零距離接觸和面對面學習,企業勤奮創業、誠信經營的事跡深深感動了國稅干部。他們普遍認識到,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是企業的立足之本、強盛之源。國家稅收依賴于企業的發展,企業的興盛離不開稅收。依法納稅是企業不斷發展成長的最重要的物質基礎,是一個企業久盛不衰的生命之源。因此,為納稅人服務是我們國稅人的義務。上門服務人員用行動為廣大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廉潔、細致的辦稅服務,稅企同心,為共創新的輝煌作出了顯著成績。
三、以創新服務為導向推行個性化特色服務是強化稅源監控、提高征管質量的有力措施
稅務機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在支持和促進“五個統籌”的同時,重點探索新形勢下強化稅源監控、提高征管質量的方法。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的關鍵。我們強調稅收服務并不是要放棄稅收法律原則、淡化執法管理責任。恰恰相反,我們倡導和加強納稅服務,就是要樹立以納稅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把稅收行政執法和稅款征收工作與納稅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一切服務必須以稅收執法為前提,一切服務必須根據稅收法規而進行。真正做到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在強化征管、規范執法的同時,自覺地全面履行服務職責,為納稅人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同時,建立科學完善的服務指標評價考核體系,公開服務項目、明確服務規范、制定服務標準、優化評價指標、強化服務監督,確保稅收服務的效果。要堅持服務與執法并舉的原則,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盡最大可能為納稅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個性化的特色服務。重點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首先,要更新服務理念,把握稅收服務方向。開展稅收服務工作,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公平、公開、公正、高效的稅收環境,維護其合法權益,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措施,是貫徹落實《征管法》,推進依法治稅的重要內容,是構建現代稅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礎環節。搞好稅收服務首先必須確立正確的服務理念。要認識到稅收服務是我們的法定責任和應盡義務,將服務寓于稅收征管的全過程之中,使我們的服務更自覺、更主動、更富有創造性。一方面,稅收服務要堅持法律原則,不能“打球”。表面上看是幫企業“出主意、想辦法、辦實事”,但由于存在“可能因偷稅避稅而被查處,有增加納稅成本”的風險,為有誠信的納稅人所不屑。另一方面,要防止由于怕有稅收執法風險而采取“被動服務”的傾向,“有求才應、不求不應,等納稅人上門求”的被動服務是不履行義務的表現,與為納稅人服務的宗旨相違背。我們要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變等待服務為上門服務,主動了解納稅人所思、所想、所需、所求。
其次,要防范服務風險,堅持服務執法并舉。稅收服務是有原則、有規范的服務,是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服務也是一種執法行為。稅收服務與稅收執法同樣存在風險。對此,我們應當有足夠的認識。稅收服務并不是為了滿足納稅人的任何需求,而是為了滿足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的合法需求和合理需求。因此,稅收服務一要合法二要適度。稅收服務的“度”,就是稅收服務要有分寸,不能超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超越了這個“度”,就是違法,就有違法服務被追究責任的風險;
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說應服務而不服務或服務不到位,就是沒有達到規定的“度”,就是失職,就有應作為而不作為形成瀆職失職被追究責任的風險。如果在稅收服務的過程中放松了依法治稅思想,放松了對不法行為的依法制裁,那么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職責就成了時尚空談,提供優質服務也成了紙上談兵,無法真正兌現。我們在為納稅人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要始終堅持服務與執法并舉,正確處理好服務與執法、服務與管理的關系,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在管理中服務、在服務中管理,有效地防范稅收執法風險和稅收服務風險。
再次,要拓寬服務領域,探索分類服務辦法。我局為重點企業提供上門服務的八項內容涵蓋了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領域,符合現代稅收服務的趨勢。但由于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大小不一,經營方式和手段各有不同,核算水平參差不齊,所從事行業又是五花八門,并不是每個企業都同時需要這八項服務。如果我們仍然以不變應萬變,只用單一的模式和方式來進行稅收管理和服務,就不能有效地進行管理,不能滿足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對稅收服務的需求。因此,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實施有側重點的、有針對性的分類服務,是深化服務內涵、提高服務水平的大勢所趨。隨著市場的發展,一方面是小規模的新辦個私經濟實體如雨后春筍般大批產生,另一方面許多有市場、有競爭力的企業改制后紛紛向集團公司和規模經營轉化。我們的稅收管理要適應這一變化。一方面要研究加強新辦商貿企業稅收征收管理的方式方法和途徑,另一方面要研究解決如何加強重點企業稅收管理和服務的問題。我們認為,加強新辦商貿企業稅收征管應當通過建立和強化稅收責任區的方法來解決,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服務應以提供會計核算、納稅輔導為主。而對為數不多但稅源占據絕大比重的重點企業,可以借鑒過去派駐稅務專管員的方法,以上門服務的形式派稅務干部進企業開展稅收管理工作,為企業提供專項服務和專案服務。對于其他企業則以行業分組的方式,為其提供同一行業的產業資訊、行業利潤率、行業稅負參數、行業稅收管理動態、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等信息、咨詢和籌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