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合同管理監理細則【五篇】(完整文檔)

      發布時間:2025-06-21 01:27:42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字號: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規范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網絡借貸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監理細則【五篇】(完整文檔),供大家參考。

      合同管理監理細則【五篇】

      合同管理監理細則范文第1篇

      廣東針對網貸管理細則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為規范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網絡借貸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廣東省內注冊并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省級部門職責]按照《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各方管理責任。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日常工作。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一級派出機構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制定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并實施行為監管。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

      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省工商局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注冊登記,對違反工商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

      第四條 [分級管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活動的行為監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開展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 [公司治理和增強實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審制度和風控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引進戰略投資者,增加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增強機構實力。鼓勵聘請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備案登記]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備案登記材料,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根據需要,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負責相關資料受理工作。

      第七條 [備案審核]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形式合規、完備的備案登記材料報省金融辦,省金融辦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統一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省金融辦有權根據《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等會同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對備案登記后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按照國家相關具體規定執行或由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獲得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第九條 [機構經營范圍]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工商登記經營范圍中明確注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備案變更]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十一條[備案注銷]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并按規定辦理備案注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注銷情況報省金融辦。

      經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按規定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風險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 [征信管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征信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有關信息納入征信管理系統,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查詢相關信息、加強借款人風險控制等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風險揭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尤其是風險自擔原則,并經出借人確認。

      第十四條 [合格出借人審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開展合格出借人審查,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第十五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其中經審計的年度報告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進行披露。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動、及時、準確披露主要股東與高級管理人員詳細信息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每季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金融監管部門職責]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部門為省金融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

      省金融辦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省或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監管日常工作,包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配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本級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第十七條 [自律組織職責]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加強省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并嚴格履行《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相關職責。

      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本實施細則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并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措施]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種措施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

      現場檢查可根據需要,組成跨部門聯合現場檢查組,聯合現場檢查組由省金融辦或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牽頭組織。

      第十九條 [非現場監管]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狀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定期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報送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等信息。

      第二十條 [重大風險信息報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省金融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省金融辦。

      省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一條 [一般信息報送]除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年度審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審計報告中應特別載明分支機構相關情況,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監管情況報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金融辦報告上一年度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情況。省金融辦應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共享機制]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應當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工商注冊、備案登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信息,通過統一的省級企業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或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實時交換數據、共享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參照省的做法,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監管部門責任]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實施細則等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實施細則等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實施細則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外注冊公司的監管]注冊地在外省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其公司總部辦公所在地不得在廣東省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暫行辦法》,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深圳市實施細則,并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解釋權]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數量含義]本實施細則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 [生效期]本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年。

      廣東針對網貸管理細則解讀針對過去監管責任不清晰的問題,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稿》對網貸機構的各方管理責任進行細化:省金融辦承擔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日常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一級派出機構制定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并實施行為監管。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貸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省工商局負責網貸機構的注冊登記,對違反工商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

      《意見稿》明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在網貸機構備案登記上,《意見稿》指出,擬開展網貸業務的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金融辦提交備案登記材料。省金融辦有權會同有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對備案登記后的網貸機構評估分類。

      《意見稿》指出,網貸機構應當開展合格出借人審查,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尤其是風險自擔原則,并經出借人確認。

      合同管理監理細則范文第2篇

      關鍵詞:監理;
      控制;
      管理

      中圖分類號:U665文獻標識碼:
      A

      加強工程質量管理, 是落實國家“百年大計、 質量第一” 方針的具體體現;

      是提高電網發展質量, 推動科學發展的具體舉措;

      是推動基建標準化建設,強化制度執行, 全過程全方位落實質量管理責任的有效手段;
      是夯實工程質量管理基礎、 提高管理創新能力的有效途徑。

      作為監理單位的一名員工,監理承擔者從設計到施工;
      從安全到質量;
      從工藝到材料應用各個方面的監督服務,責任重大。這就要求監理人員自身要有過硬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學習能力。同時監理在組織協調方面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此就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來完成。

      監理工作就像“十”字,有橫有豎。

      橫向:監理內部工作。我覺得有四個字可以形容“亮、曬、評、提” 。

      亮:亮思想,搞好交流溝通,向組織、向同事亮明思想觀點、想法意見,保持陽光心態,實現心心相印。

      曬:曬工作,對個人崗位工作及同事、班組內外工作進行點評,利于提高工效、改進工藝、優質服務、確保安全生產。

      評:評業績,鼓勵先進,見賢思齊,查找不足,反思整改,達到讓員工揚長避短固本強基、凝心聚力勤奮工作。

      提:提素質,通過學習交流、反思改進、心平氣順、團結協作等有效工作,促進員工綜合素質大力提升,實現企業和諧穩定、工作任務全面完成。

      縱向:監理外部工作。我覺得要有三顆心“細心、耐心、狠心”。

      細心:在工作中要細心。

      耐心:對待工作和各個參建單位人員要有耐心。

      狠心:發現問題后要狠心。監理人員要杜絕人情監理現象,不怕得罪人。

      下面我們來淺談一下其具體方案:

      一、制定各項監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標準,規范各項監理活動監理項目部成立之初,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對每一項監理工作宏觀的控制性原則和要求。結合監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工程實際情況對每一項監理工作進行深入研究,明確目標、內容、要求、實施步驟、參與人員等,并制定出工作程序和工作標準,形成監理工作的流程圖和標準體系,使整個監理過程程序化和標準化。

      二、全面推行精細化管理監理項目部全面推行精確定位、合理分工、細化責任、量化考核的“精細化管理”理念,每個專業、每個崗位的職責都定位準確,對監理的各道工序和各個環節都規范清晰、有機銜接;
      并建立制衡有序、管理有責、高效運行的內部管理系統;
      通過對各專業的責任細化,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三、提前做好項目監理前期策劃和監理風險分析為順利完成重要節點、重要工程、重要工序、重大危險源的監理任務,提前組織監理人員進行所要采取的監理方法、措施、手段、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措施進行分析與策劃,提前分析設計、施工、設備廠家、業主單位有可能存在和出現的問題、以及施工環境、運輸道路、天氣情況、施工人員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前考慮應對可能出現問題、影響的措施和辦法,提前督促施工單位準備所需的方案、人員、物資和設備,確保重要節點、重要單位工程、重要工序、重大危險源任務目標的順利實現。四、加大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控制力度項目監理部根據《電力建設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守則》和《電力建設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工作規定》的要求,及時通知各施工單位,要求認真編制電力建設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嚴格執行。及時組織監理人員編制《質量通病防治措施監理實施細則》,及時組織《電力建設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守則》和《電力建設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工作規定》內容的培訓、學習和考試,并要求監理工程師根據工程實際施工特點,不斷認真學習和研究相關的質量通病防治管理措施。進一步加強質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實的控制力度,督促施工單位切實把質量通病防治落實到實處。同時,結合以往施工經驗、規程規范、技術文件等編制質量通病防治檢查卡,對現場可能出現通病的工程及部位進行跟蹤落實,最大限度的控制質量通病的發生。五、強制性條文的貫徹與落實在強制性條文貫徹落實過程中,監理項目部根據規程規范、強條標準,結合施工情況,把強制性條文的有關內容及時全面地編制到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中,并組織項目全體監理人員進行強制性條文的培訓、學習。六、強化監理項目部監理人員的質量學習與培訓請組內老同志指導培訓年輕人專業技術知識和傳授相關經驗,使年輕人的學習落實到實處,并提高他們的學習積極性;
      監理項目部預計每周至少要組織一次質量培訓活動,時間不少于2小時,活動結束要及時做好記錄,并對培訓的知識內容不定時進行考試,以檢測監理人員學習情況和培訓的效果。通過培訓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質量意識、技術水平和綜合管理能力。七、高度重視檔案資料的整理與收集項目監理部高度重視檔案資料的整理與收集,進一步加強工程技術資料的審核力度,各分管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上報的各項工程文件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工程文件資料符合設計和國家相關施工驗收規范的要求。同時,對現場存在的問題及時下發工程聯系單或不符合項報告,要求施工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已基本形成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文件資料管理模式。

      在經濟建設高速發展的今天,各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層出不窮,為了使自己具有強有力的競爭力,需要從專業技能方面為電力建設儲備力量做到向實踐學、向書本學、向師傅學不斷提高和豐實專業知識,樹立嚴控質量標準,一絲不茍,堅持原則的意識,做一名合格且有強烈責任感的監理員工。

      參考文獻

      合同管理監理細則范文第3篇

      GSP新規16條溫濕度細則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藥品采購、驗收、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銷后退回和購進退出、運輸、儲運溫濕度監測、不合格藥品處理等相關記錄,做到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七條中的三四則

      (三)有效調控溫濕度及室內外空氣交換的設備;

      (四)自動監測、記錄庫房溫濕度的設備;

      第四十九條經營冷藏、冷凍藥品的,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二)用于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三)冷庫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

      (四)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藥品,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五)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

      第五十一條運輸冷藏、冷凍藥品的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保溫箱應當符合藥品運輸過程中對溫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車具有自動調控溫度、顯示溫度、存儲和讀取溫度監測數據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溫箱具有外部顯示和采集箱體內溫度數據的功能。

      第五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計量器具、溫濕度監測設備等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

      企業應當對冷庫、儲運溫濕度監測系統以及冷藏運輸等設施設備進行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及停用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驗證。

      第七十四條冷藏、冷凍藥品到貨時,應當對其運輸方式及運輸過程的溫度記錄、運輸時間等質量控制狀況進行重點檢查并記錄。不符合溫度要求的應當拒收。

      第八十五條第一則 第六則

      (一)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藥品,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儲存;

      (六)藥品按批號堆碼,不同批號的藥品不得混垛,垛間距不小于5厘米,與庫房內墻、頂、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地面間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一百零一條冷藏、冷凍藥品的裝箱、裝車等項作業,應當由專人負責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在使用前應當達到相應的溫度要求;

      (二)應當在冷藏環境下完成冷藏、冷凍藥品的裝箱、封箱工作;

      (三)裝車前應當檢查冷藏車輛的啟動、運行狀態,達到規定溫度后方可裝車;

      (四)啟運時應當做好運輸記錄,內容包括運輸工具和啟運時間等。

      第一百零七條企業應當根據藥品的溫度控制要求,在運輸過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溫或者冷藏、冷凍措施。

      第一百零八條在冷藏、冷凍藥品運輸途中,應當實時監測并記錄冷藏車、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內的溫度數據。

      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二則 (二)監測、調控溫度的設備;

      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三則 (三)有效監測和調控溫濕度的設備;

      第一百五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計量器具、溫濕度監測設備等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企業應當對營業場所溫度進行監測和調控,以使營業場所的溫度符合常溫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條 第八則

      (八)冷藏藥品放置在冷藏設備中,按規定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并保證存放溫度符合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條本規范為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對企業信息化管理、藥品儲運溫濕度自動監測、藥品驗收管理、藥品冷鏈物流管理、零售連鎖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附錄方式另行制定。

      GSP實施細則詳解

      GSP實施細則詳解(一)

      為貫徹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推進廣大藥品經營企業的GSP改造,提高藥品經營企業素質,規范市場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印發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以下是有關人士對《細則》主要內容的解答。

      問:《細則》對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領導組織的具體職能是如何規定的?

      答:《細則》第五條規定其具體職能是:1.組織并監督企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2.組織并監督實施企業質量方針;3.負責企業質量管理部門的設置,確定各部門質量管理職能;4.審定企業質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確定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6.確定企業質量獎懲措施。

      問:藥品的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什么?

      答:《細則》第七條規定其職能是:1.貫徹執行有關藥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2.起草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并指導、督促制度的執行;3.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4.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藥品并包含質量標準等內容的質量檔案;5.負責藥品質量的查詢和藥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6.負責藥品的驗收和檢驗,指導和監督藥品保管、養護和運輸中的質量工作;7.負責質量不合格藥品的審核,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8.收集和分析藥品質量信息;9.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訓;10.其他相關工作。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八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1.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2.質量體系的審核;3.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的質量責任;4.質量否決的規定;5.質量信息管理;6.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7.質量驗收和檢驗的管理;8.倉儲保管、養護和出庫復核的管理;9.有關記錄和憑證的管理;10.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11.有效期藥品、不合格藥品和退貨藥品的管理;12.質量事故、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管理;1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14.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15.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

      問:《細則》對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六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質量管理組、質量驗收組。批發企業和直接從工廠進貨的零售連鎖企業還應設置藥品檢驗室。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立養護組織。大中型企業應設立藥品養護組,小型企業設立藥品養護組或藥品養護員。養護組或養護員在業務上接受質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以及質量管理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細則》第九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主管藥師(含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指醫學、生物、化學等專業,下同)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跨地域連鎖經營的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

      《細則》第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或符合《細則》第九條的相應條件。

      《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藥品檢驗部門的負責人,應符合《細則》第九條的相應條件。

      《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以上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藥品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驗收、養護及計量等工作的專職人員數量,不少于企業職工總數的4%(最低不應少于3人),零售連鎖企業此類人員不少于職工總數的2%(最低不應少于3人),并保持相對穩定。

      《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質量管理、檢驗的人員,每年應接受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從事驗收、養護、計量等工作的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組織的繼續教育。以上人員的繼續教育應建立檔案。

      《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質量管理、藥品檢驗、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

      問:《細則》對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倉儲設施、倉儲條件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置相應的倉庫,其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大型企業不應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應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應低于500平方米。

      《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根據所經營藥品的儲存要求,設置不同溫、濕度條件的倉庫。其中冷庫溫度為2℃~10℃;陰涼庫溫度不高于20℃;常溫庫溫度為0℃~30℃;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檢驗室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設置的藥品檢驗室應有用于儀器分析、化學分析、滴定液標定的專門場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環境下操作的安全設施和溫、濕度調控的設備。藥品檢驗室的面積,大型企業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于50平方米。

      《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藥品檢驗室應開展化學測定、儀器分析(大中型企業還應增加衛生學檢查、效價測定)等檢測項目,并配備與企業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小型企業:配置萬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儀、電熱恒溫干燥箱、恒溫水浴鍋、片劑崩解儀、澄明度檢測儀。經營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和顯微鏡。

      中型企業:在小型企業配置基礎上,增加自動旋光儀、紫外分光光度計、生化培養箱、高壓滅菌鍋、高溫爐、超凈工作臺、高倍顯微鏡。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生物顯微鏡。

      大型企業:在中小型企業配置基礎上,增加片劑溶出度測定儀、真空干燥箱、恒溫濕培養箱。

      GSP實施細則詳解(二)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在倉庫設置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于20平方米。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如所在倉庫未設置藥品檢驗室或不能與檢驗室共用儀器設備的,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準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中藥飲片分裝設施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分裝中藥飲片應有固定的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墻壁、頂棚無脫落物。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配送設施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單獨的、便于配貨活動展開的配貨場所。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照可以保證藥品質量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進行。此程序應包括以下環節:

      (一) 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

      (二) 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

      (三) 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四) 對首營品種,填寫首次經營藥品審批表,并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準。

      (五) 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

      (六) 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的執行。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應明確哪些質量條款?

      答:《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購貨合同中應明確質量條款。

      (一) 工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二) 商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購入進口藥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4.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購進記錄應如何管理?

      答:《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

      記錄應注明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銷后退回的藥品、特殊管理的藥品及首營品種,應如何進行質量驗收?

      答:《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銷后退回的藥品,驗收人員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首營品種應進行內在質量檢驗。某些項目如無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問:《細則》對藥品檢驗的批數、原始記錄、儀器設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藥品抽樣檢驗(包括自檢和送檢)的批數,大中型企業不應少于進貨總批次數的1.5%,小型企業不應少于進貨總批次數的1%。

      《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藥品檢驗部門或質量管理機構負責藥品質量標準的收集。

      《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藥品檢驗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并做到數據準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格式及用語規范,記錄保存5年。

      《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于藥品驗收、檢驗、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及滴定液等,應有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對藥品進行質量驗收時,應主要對哪些內容進行檢查?

      答:《細則》第二十九條指出,藥品質量驗收,包括藥品外觀的性狀檢查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包裝、標識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 每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二) 藥品包裝的標簽和所附說明書上,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三) 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四) 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并有中文說明書。

      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以上批準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五)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準文號。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驗收記錄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藥品驗收應做好記錄。驗收記錄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

      GSP實施細則詳解(三)

      問:《細則》對藥品的儲存與養護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志。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墻、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條規定: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銷后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于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并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后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后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并有明顯標志。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于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規定: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志和暫停發貨,并盡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做好庫房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溫、濕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應及時采取調控措施,并予以記錄。

      問:《細則》對藥品的出庫與運輸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并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 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參漏;

      (二) 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 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四) 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復核時,為便于質量跟蹤所做的復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復核人員等項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復核。其復核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復核人員等項目。

      以上復核記錄按《規范》第四十五條的要求保存。

      《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溫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采取相應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藥品銷售記錄應如何進行管理?

      答:《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于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應做哪些工作?

      答:《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和管理需要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本細則第七條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置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置質量管理人員,其工作可參照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初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并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

      GSP實施細則詳解(四)

      問: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有關業務和管理崗位的質量責任;(二)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等環節的管理規定;(三)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的規定;(四)藥品銷售及處方管理的規定;(五)拆零藥品的管理規定;(六)特殊管理藥品的購進、儲存、保管和銷售的規定;(七)質量事故的處理和報告的規定;(八)質量信息的管理;(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十)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十一)服務質量的管理規定;(十二)經營中藥飲片的,有符合中藥飲片購、銷、存管理的規定。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購進、儲存等方面的規定外,應與藥品零售企業有關制度相同。

      問:《細則》中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企業人員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要求,對企業人員進行繼續教育。

      《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相關人員以及營業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營業場所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六十條規定,用于藥品零售的營業場所和倉庫,面積不應低于以下標準:(一)大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100平方米,倉庫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50平方米,倉庫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40平方米,倉庫20平方米;(四)零售連鎖門店營業場所面積40平方米。

      《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營業場所應寬敞、整潔,營業用貨架、柜臺齊備,銷售柜組標志醒目。

      問: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配備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潔衛生的藥品調劑工具、包裝用品,并根據需要配置低溫保存藥品的冷藏設備。

      《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銷售特殊管理藥品的,應配置存放藥品的專柜以及保管用的設備、工具等。

      《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的倉庫應與營業場所隔離,庫房內地面和墻壁要平整、清潔,有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藥品檢驗室的,其儀器設備可按本細則第二十條對小型藥品批發企業的要求配置。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藥品購進、驗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要求購進藥品,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得獨立購進藥品。

      《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本細則第二十二九條、三十條、三十二條的相關要求進行藥品驗收。

      《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在接收企業配送中心藥品配送時,可簡化驗收程序,但驗收人員應按送貨憑證對照實物,進行品名、規格、批號、生產廠商以及數量的核對,并在憑證上簽字。送貨憑證應按零售企業購進記錄的要求保存。

      驗收時,如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及時退回配送中心并向總部質量管理機構報告。

      《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購入首營品種時,如無進行內在質量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品儲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七十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儲存藥品,應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四十五條進行。

      對儲存中發現的有質量疑問的藥品,不得擺上柜臺銷售,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機構或質量管理人員進行處理。

      問: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陳列藥品方面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營業店堂陳列藥品時,除按《規范》第七十七條的要求外,還應做到:

      (一) 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和衛生,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二) 陳列藥品應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整劑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三) 對陳列的藥品應按月進行檢查,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處理。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藥品銷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國家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銷售藥品。

      (一) 營業時間內,應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其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二) 銷售藥品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藥品。無醫師開具的處方不得銷售處方藥。

      (三) 處方藥不應采用開架自選的銷售方式。

      (四) 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執業藥師或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五) 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

      《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銷售的中藥飲片應符合炮制規范,并做到計量準確。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的服務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按照本細則第五十條,做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工作。

      《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營業店堂內進行的廣告宣傳,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應在營業店堂明示服務公約,公布監督電話和設置顧客意見簿。對顧客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處理。

      問:《細則》中提到的批發企業指的是什么?

      答:《細則》中提到的批發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或是非專營藥品的企業法人下屬的藥品批發企業。

      問:《細則》中提到的企業規模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答:《細則》第七十八條指出,細則中所指企業規模的含義是:

      (一) 藥品批發或零售連鎖企業

      1. 大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20xx0萬元以上;

      2. 中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0萬元~20xx0萬元以下。

      3. 小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0萬元以下。

      (二) 藥品零售企業

      1. 大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

      2. 中型企業,年藥品銷售額500~1000萬元;

      合同管理監理細則范文第4篇

      [摘 要]工程施工質量;
      監理;
      控制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0-0205-01

      1.引言

      經濟的快速發展為我國的建筑市場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同時也對建筑參建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程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工程的適用性,不僅與企業本身的經濟效益有關,而且與社會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密切相關,影響著眾多企業的發展。隨著我國對建筑行業規范的不斷健全以及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監理公司如何有效開展監理工作,通過建筑施工監理提高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提高工程質量,為我國建筑監理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2.現場施工質量監理的主要內容

      認真審核設計圖紙,熟悉施工驗收規范,根據每個工程的不同特點及施工中可能產生的隱患提出預控措施,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每個單項工程由一名專業監理人員負責,具體落實到施工單位。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模板安裝、鋼筋隱蔽工程,水、電、曖通的各種預埋、預留孔洞、預埋線管的施工質量,對清渣、灌注樁等施工工序實施旁站,并及時進行驗收簽證。督促承包單位及時整理各種必需的質量保證資料及相關技術資料,以確保資料的完整、及時和準確。監督、檢查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護措施,對安全隱患提出預控措施,并落實到專門監理人員。

      3.工程施工全過程中監理對施工質量的管理與控制

      3.1 制定詳細的施工監理細則和規范

      建筑工程施工監理過程中,每項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前都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規范、專業工程技術標準以及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規劃要求,對監理規范進行細化,制定監理細則,對特殊、重點以及關鍵位置,設旁站監理。需要強調的是監理細則應當具有一定的實際可操作性、針對性。在建筑工程項目實際施工過程中,仍存在著許多問題,比如監理人員編制細則針對性、實際可操作性差,甚至還有抄襲、缺陷現象。試想,該種監理細則條件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沒有任何指導性的作用。針對這一問題,若想想對監理工作做到認真負責,則必須根據工程施工要求和進展,針對專業、工種以及施工要求等,制定詳細、高效的監理細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施工質量。

      3.2 監理對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控制

      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承包單位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確能保證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時予以簽認;
      對工程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施工機械、設備,應審核承包單位提供的技術性能報告,凡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不能使用。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報審表并附質量證明資料、進場質量檢驗記錄審核簽認,并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文件規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對未經項目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項目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

      3.3 監理對施工過程階段的質量控制

      3.3.1 對施工承包單位的質量控制工作進行監控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對施工單位的質量控制自檢系統進行監督,使其能在質量管理中始終發揮良好作用。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不能勝任的質量控制人員,可要求承包商予以撤換。當其組織不完善時,應促使其改進、完善。監督與協助承包商完善工序質量控制,使其能將影響工序質量的因素自始至終都納入質量管理范圍。督促承包商對重要的和復雜的施工項目或工序要作為重點設立質量控制點,加強控制及時檢查與審核承包單位提交的質量統計分析資料和質量控制圖表,對于重要的工程部位或專業工程,監理單位還要再進行試驗和復核。

      3.3.2 在施工過程中進行質量跟蹤監控,重點部位旁站監理

      工序作業和隱蔽作業,通常要按有關規范要求由監理工程師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檢查,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并簽署意見后,才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監理工程師為了對施工承包單位所進行的每一分部或分項工程的各個工序質量實施嚴密、細致和有效監督、控制,還要建立施工質量跟蹤檔案。它是針對各分部分項工程所建立的,是施工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對象施工或安裝期間,實施質量控制活動的記錄,還包括監理工程師對這些控制活動的意見以及施工承包單位對這些意見的答復。它詳細記錄了工程施工階段質量控制活動的全過程。

      對于重要部位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部位施工過程中,監理必須全天候24小時跟班旁監,加強旁站監理的力量。以便及時發現違章操作和不按設計要求、不按施工圖紙或施工規范、規程或質量標準施工的現象,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及時進行糾正和嚴格控制,并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消滅質量隱患。例如,如基礎階段的樁基施工、土方回填、后澆帶澆筑、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等處理以及主體結構階段的梁柱節點鋼筋隱蔽過程、廚衛、露臺蓄水實驗,旁站監理人員應在施工現場跟班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旁站監理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如實準確地做好旁站監理記錄。凡旁站監理人員和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未在旁站監理記錄上簽字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3.3 利用計量支付控制

      施工合同通常賦予監理工程師以計量權,以及支付簽證工作。工程款支付的條件之一就是工程質量達到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如果承包人的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標準,而又不能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承擔質量缺陷的責任,并予以處理使之達到要求的標準,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開具支付證書,停止對承包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負責。顯然,這是十分有效的控制和約束手段。

      3.4 竣工驗收階段的質量控制

      監理工程師必須建立一整套質量和驗收制度,包括對施工材料的檢驗、隱蔽工程的驗收,施工方法和施工質量的檢查,完成工程量的計量,每道工序結束的檢查和驗收,以及單項工程和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等。嚴格控制進場材料質量;
      現場以單元工程質量控制為基礎,預防為主,加強施工過程中的現場控制監理。監理工程師不定時地查閱施工單位制作的質量控制圖,以監督工程質量。在材料檢驗方面,采用書面檢查、現場查驗和抽樣檢查相結合的方法,混凝土工序檢查則抓關鍵,主要抓薄弱環節,并與施工圖紙相結合。

      4.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監理在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與控制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實踐中應當加強思想重視和監理模式創新,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才能確保我國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合同管理監理細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高速公路 變更設計 管理

      1、引言

      工程變更通常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會碰到來自業主對項目要求的修改、設計單位由于業主要求的變化或現場施工環境、施工技術的要求而產生的設計變更等。

      由于公路工程本身是一項線長、面廣的工作項目,不僅受到地質、水文等自然因素的影響,還受到社會、經濟、政治環境的影響,因此發生合同變更是在所難免的,對于如何正確處理工程變更問題,成為了公路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

      2、項目概況

      國家高速公路網長春至深圳公路金寶屯至查日蘇段是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中9條南北縱線的第3條,全長3580公里,在內蒙古境內段長44.6公里。金查段高速公路主要是起一個通道的作用,是吉林與遼寧連接的紐帶,是東北地區進京的又一通道。本文結合金查高速公路工程變更的審批及造價管理辦法,對公路工程變更的管理工作進行一些探討。

      3、工程設計變更的分類

      根據交通部有關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規定,通常將公路工程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目前,金查高速公路的工程變更分類也是如此,項目法人只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批。

      4、工程變更的管理制度

      建章立制,堅持按程序辦事。金查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辦公室制定了相應的變更審批管理制度,明確了相應的權利和責任。在日常的變更管理中,堅持了三項制度:

      (1)、會簽制度:變更資料的管理是工程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即變更的任何工程項目審批都必須經施工單位申報、監理初審、設計單位同意、業主審批等多方認可、會簽之后,最終才能總監辦簽發實施。

      (2)、會審制度:在工程變更令審批程序中,堅持會審制度。會審制度使變更工作公開化、透明化。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及建設管理辦公室各有關科室均參加會審,工程部審核,最終由總監審定報業主批準。

      (3)、多方認證制度:為規范控制現場不確定量工作,現場不確定工程量采用三方認證制度,即現場發生的工程量實現總監辦工程師、駐地監理、施工單位共同量測。

      5、工程變更的申報及審批

      工程變更應由監理單位會同業主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經過協商并通過工程洽商記錄確認后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變更設計圖紙或說明,并由監理工程師按相應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審核簽認手續,方可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1)、施工單位提出的變更設計

      承包人應提出工程變更申請文件,詳細說明需變更的工程名稱、位置、內容、理由及可能對工期造成的影響,經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查后,組織工地現場會議,請建管辦工程部、設計代表、有關的監理工程師、承包人參加,研究確定是否進行變更設計,分清變更設計類別,并寫出會議紀要,上報總監辦,簽署審查意見后,上報建設管理辦公室審批。

      (2)、業主或設計單位提出的變更設計

      由業主或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時,業主負責完善變更設計審批手續。其中重大變更設計必須報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批。

      (3)、監理單位提出的變更設計

      由監理工程師提出的變更設計,監理單位經與總監辦協商,由監理工程師(一般由總監)填寫工程變更意向申請表,詳細說明需變更的工程名稱、位置、內容、理由及可能對工期、造價、技術指標的影響,經業主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洽商,各單位取得共識并簽認(工程洽商記錄)后,交由項目設計人進行變更設計,并按變更設計審批權限和程序送審、報批。

      (4)、道路沿線地方政府提出的變更設計

      對于道路途經的沿線地方政府提出的變更設計要求,若需要增加工程造價的,要盡可能做說服解釋工作,對確因地方發展需要或設計遺漏,則由業主出面協調后報總監辦,按規定程序處理。

      6、工程變更的單價處理

      公路工程變更項目的工程量和單價是變更文件的重要內容,所有變更工程都將引起合同造價的變化,金查高速在進行變更造價的管理過程中,本著合理定價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則,對于變更工程單價確定的一般原則是:

      (1)、工程量清單中有相應的工程細目,一般情況則采用清單中相應的工程細目單價。

      (2)、若本標段無適應工程細目,可以采用相領標段同一工程細目。

      (3)、若相鄰標段單價明顯不平衡,則采用全線所有標段相同細目單價的加權平均值作為變更單價。

      (4)、如采用以上方式后仍無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則以交通運輸部現行的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定額、機械臺班及招標時的材料單價、取費標準計算出新的單價再乘以本標段的中標價格降幅,以此做為變更單價。

      (5)、對于單價合同,當清單中某一支付細目所列的“金額”或“合價” 超過或少于簽約時合同價格的2%,同時該支付細目變更后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超過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單中所列數量的25%時,則對超過或減少25%部分的工程數量進行單價調整。

      (6)、以上每種方法均應考慮價格的合理性,如顯失公平性,應進行調整。

      7、處理工程變更的意義

      金查高速公路工程變更管理在遵循國家及地方的變更管理辦法的同時,又制定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變更管理制度,通過正確、及時合理地處理工程變更,既減少了不必要的合同糾紛,保證施工合同的順利實施,同時也很好地維護了業主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與合法權益,更加有利于業主對工程造價的總體控制。以2010年為例,該年度工程部共處理合同變更72項,包括清單審核、調整混凝土標號、增加架立筋等多個變更項目,在項目主管部門申報工程變更合同金額的基礎上,經過審核,核減金額690萬元,接近申報變更金額的21.8%。

      8、結語

      工程變更管理是建設管理中的重點和難點,涉及到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等多方面,而且工程變更貫穿建設階段的全過程,如果能事先加強對工程變更的管理,制訂詳細的辦法進行預控;
      在實施過程參 考 文 獻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