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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營企業稅收政策【五篇】【精選推薦】

      發布時間:2025-06-16 06:57:43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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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營科技企業已成為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據統計,從1985年至2004年,我國民營科技企業投資年均增長20%,高出國有科技投資6個百分點。20多年間,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累計完成29200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營企業稅收政策【五篇】【精選推薦】,供大家參考。

      民營企業稅收政策【五篇】

      民營企業稅收政策范文第1篇

      關鍵詞:民營科技企業;
      稅收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
      新技術

      民營科技企業已成為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據統計,從1985年至2004年,我國民營科技企業投資年均增長20%,高出國有科技投資6個百分點。20多年間,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累計完成292000億元,其中,民營科技投資87000億元,占29%。同時,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快速增長了國家稅收。2001年民營科技企業納稅1022億元,占全國工商稅的比重達8.9%,比1990年高出2.5個百分點。為我國又開辟了新的穩定的稅源,改變了財政收入對公有制經濟嚴重依賴的狀況。

      一、國外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經驗

      近年來世界各國非常重視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為了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加大科技創新,增加科技投入,采取了許多稅收鼓勵措施:[1]

      1.減免稅 :通過減免稅,直接的促進企業技術進步。(1)減免流轉稅:對專門用于科研的設備、儀器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如法國允許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價值在增值稅中抵扣,鼓勵企業加快設備改造和技術更新;
      印度對為了出口目的而進口的電腦軟件一律免征關稅。(2)減免所得稅:對高新技術產業(行業)或企業以定期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如新加坡對投資1.5億新元的新興企業(包括民營科技企業),最長可獲得15年的免征所得稅優惠;
      韓國對轉讓給本國人的轉讓或租賃專利、技術秘訣或新工藝所獲收入,全額免征所得稅,轉讓給外國人所得的收入,減征50%的稅金。

      2.費用扣除:主要是對企業的研究開發(R&D)支出的稅收優惠。美國對從事本專業的科研人員用于科研經費的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對企業R&D投資費用給與稅收減免;
      日本實施增加試驗研究經費稅額抵扣制度,規定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支出的抵免可以改按當年支出全額的6%抵免。

      3.加速折舊:加速折舊是世界上眾多國家為鼓勵技術進步而廣泛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1)提高折舊率:如英國允許新興產業的建筑物第一年折舊50%;

      德國為高新技術產業環保設備規定的折舊率,動產部份50%,不動產部份30%。(2)縮短折舊年限:如美國將科研設備的法定使用年限縮短到3年,機器設備縮短到五年,廠房、建筑物縮短到10年。日本對技術先進的技術設備和風險大的企業的主要技術設備,實行短期特別折舊制度等。

      4.投資抵免:允許將用于技術研究的投入按一定比例來抵扣應納稅額。如英國規定企業用于科技開發的資本性支出可以100%從稅前的營業收入中扣除,購買知識產權和技術秘訣的投資,按遞減余額的25%從稅前扣除。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試驗研究費稅額扣除制度》、《促進基礎技術開發稅制》等稅收政策,規定對用于新材料、尖端電子技術、電氣通訊技術、宇宙開發技術等的開發資金全部免征7%的稅金。

      5.提取投資風險基金。(1)通過征收特別稅的方式為科技發展籌集專項基金,以??顚S?。如匈牙利對應繳納公司所得稅的企業,規定其按上一年度的應稅所得繳納4%?5%的“科技基金稅”。(2)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來鼓勵企業建立科技發展基金。為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國家和地區還允許企業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提取未來投資準備金、風險基金和科研準備金,韓國規定企業提取的技術開發基金的比例在一般企業不超過營業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不超過4%的,可以提取當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稅。還通過直接對科技投入的資金給予減免所得稅或再投資退稅等優惠來鼓勵企業籌集基金用于科技投入。

      二、現行的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

      1、流轉稅:主要是針對特定科技成果的稅收優惠,如對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對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所得稅:主要是對特定納稅主體和特定地區的稅收優惠。(1)對特定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外資企業中的先進技術企業,在該企業享受的免、減期滿后(2免3減半政策),延長3年減半征所得稅;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資年度起免2年企業所得稅。(2)對特定區域的稅收優惠,如對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地區)的外資企業享受減按15%或24%的所得稅率待遇;
      對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

      3、其他鼓勵性稅收政策,如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各類技術改造項目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按40%的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允許其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所得稅前列支等。

      三、民營科技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力地促進了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但與國外相比較而言,就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分析及民營科技發展中的實際情況和困難來看,仍然存在不少的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針對性,政策效用不大。表現為優惠政策的目標很不明確,要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支持和鼓勵優惠哪些方面的科技發展、應該如何協調基礎理論研究與應用技術研究、是引進國外技術還是國內自我開發等目標很模糊;
      科技稅收優惠對象主要是對民營科技企業,而不是針對具體的科技研究開發活動和項目,如民營科技企業中的非高新技術收入也享受優惠政策,使得科技企業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優惠環節來偏重于技術成果的使用和新產品的生產,對基礎研究開發的民營科技企業則未予足夠重視,使得急需政府扶持的新辦民營企業享受不到有效優惠,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2.以所得稅優惠為主,缺乏必要的流轉稅優惠。我國稅制結構雖然是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流轉稅類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比例達70%以上,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在流轉稅方面的優惠措施較少,而且已有優惠政策中過多的限制條件也束縛了稅收優惠政策作用的發揮,使稅收優惠政策打了折扣,企業實際上從優惠政策措施中得到的好處不多,使優惠措施缺乏刺激力度,作用有限。

      3.稅收優惠方式單一。目前還處于高新技術發展起步階段的我國,在科技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較少,偏重于直接優惠,如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導致優惠的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和能夠獲得技術開發收益的企業,對那些尚處于技術研發階段以及需要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缺乏應有的稅收刺激對扶持更多的企業加入技術創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四、完善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的稅收政策

      1.調整稅收優惠政策。(1)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轉向產業優惠和區域優惠相結合,以產業優惠為主。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應改變目前只對單位和科研成果的范圍限制,轉向對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優惠。對民營科技企業只要是從事的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開發項目、科技開發投入等,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不論其在何處投資都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2)改革稅收優惠環節。借鑒各國政府鼓勵高技術產業的重點均放在了研究與開發階段的經驗。我國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不應只局限于科研成果上,今后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把重點落在產品研究開發、技術轉化環節上,促進科技創新機制的形成和完善。[3]

      2.增加稅收優惠的稅種,再完善已有企業所得稅、流轉稅的優惠政策下如可以對簽定的技術轉讓合同免征印花稅。二是適當取消或降低部分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應納所得稅額減征30%;
      適當擴大對科技研究開發人員技術成果獎勵個人所得稅的免稅范圍;
      對民營科技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有關獎勵,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并對紅股所得免稅等。從而鼓勵和提高民營科技企業中科技開發人才開展科研創新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3.稅收優惠應轉向間接為主。間接優惠具有較好的政策引導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也有利于體現公平競爭。建議借鑒國外的做法,適當采取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虧損結轉、費用扣除、提取風險基金等間接優惠方式,鼓勵企業資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設備更新,加快高科技產業化進程。[4]

      綜上所述,借鑒國外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稅收經驗,克服我國稅收政策方面的缺陷,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快速發展,使其成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力量,成為發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主力軍。

      作者單位:內蒙古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 關學軍.完善我國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企業技術進步[J].中國科技產業.2000年第5期.19

      [2]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年版.280-286.

      民營企業稅收政策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營經濟;
      稅收優惠政策;
      探討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0-01

      一、 我國民營經濟發展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遇到的問題

      1.我國現行稅收法規級次不高。大多數稅種是依據行政法規開征的,變動過快,穩定性不強,透明度不高,稅收優惠政策也不例外。事實上,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不少,但是法律級次不高,穩定性差,這些優惠政策的出臺較為零散,不同的優惠政策是在不同時期、不同經濟背景下推出的,大都分散在各種稅收法規或文件規章中,而且多是以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的,立法層次不高,沒有形成一個較完整的體系。同時大部分的稅收優惠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經濟的發展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變化以通知、規定等形式隨時下達的,政策調整也較為頻繁,這就意味著稅收優惠政策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證,受到一些地方政府較多的行政干預,法制環境不穩定,執行時的隨意性大。

      2.政策針對性不強,優惠效果不明顯。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解決社會就業、殘疾人福利、彌補學校經費開支不足,以及第三產業的咨詢技術服務業等幾部分,更多的是將稅收優惠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一個手段,而未能從“根據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要求,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高度制定優惠政策,影響了稅收宏觀調控職能的發揮,而且對于提高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民營企業生存發展的作用不大,對民營企業的扶持力度業遠遠不夠,特別是對民營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受益面過于狹隘,缺乏降低投資風險、引導人才流向、降低企業負擔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間投資進行擴大再生產。

      3.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難。這是民營業主普遍反映的問題,事實上,各級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大多比較概括,具體規定的很少,實際操作困難。同時,政府部門對民營經濟的發展關注不夠,整體意識不強,協調不夠,相互之間信息不通,使政策落實效果在基層大打折扣,再就是稅收任務的壓力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產生了影響,多年以來稅收收入以高幅度的超經濟增長,稅收基數已經很高,難免會有些稅務工作者擔心落實了優惠政策而完不成稅收任務,該優惠的不優惠。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賬簿或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民營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財務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范圍,這都加重了民營企業的稅收負擔,有礙民營企業的發展。

      二、完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1.提高現行稅收法規級次,為民營經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國外,如美國、日本等均制定有《民營經濟保護法》,加拿大制定有《小企業減稅法》等,相比之下,我國民營經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適合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明確國家的民營經濟稅收政策,提高民營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2.要積極推進“費改稅”,加快稅收立法進程。因為稅收法規是實施稅收征管的依據,有法才能依法治稅,按規辦事,將一些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項目,通過立法上升為稅收,并入相關稅種或開征新稅種,例如可以將社會保障基金改為社會保障稅,取消各種不合理的收費,要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越權設置或巧立名目設置的違規收費項目、重復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范圍的項目以及完全憑借行政管理權和執法權強制收取的項目堅決取消,規范政府行為和收入機制,確立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主體地位,切實減輕民營企業的經營負擔。除此之外,對需要保留的收費項目,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并對收費標準、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開,以利于民營企業抵制形形的亂收費。

      民營企業稅收政策范文第3篇

      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11年末發文,即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對供熱企業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叭薄钡貐^,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二、供熱企業增值稅稅法規定

      按照的文件精神,自2011年至2015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对鲋刀悤盒袟l例》同時規定,當月的進項稅需要按照按當月進項稅*當月免稅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總額的方法做轉出。在經營期,該轉出部分應計入生產成本。當月進項稅是指當月通過稅控系統認證后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供熱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否申請的決策方法

      經筆者近幾年實務操作以及總結,認為三北地區供熱稅收優惠政策是否申請,需要研究企業當時所處狀況和預測一段時期內經營情況后,才能做出決定。否則,優惠政策將會成為企業的“負重”政策,適得其反,加重企業的賬面經營壓力,也會帶來稅務風險。筆者劃分了幾種情況,做具體闡述:

      1.企業處于基建兼運營期。對于大部分城市供熱管網,其建設周期是較長的,持續時間在3-5年,甚至更長,其運營方式是建成一部分即投產一部分。該階段,企業既有購進基建設備產生的進項稅,也會有經營成本、費用產生的進項稅。此種情況下,筆者認為企業不應該申請稅收優惠政策,因為進項稅轉出金額較多,將增加經營成本,增加虧損額。例1:甘肅省某市,甲供熱企業2013年度收取居民熱費2000萬元,收取非居民熱費600萬元,同時繼續開展熱網建設工作,本年度購進供熱設備3000萬元,購熱成本25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及時進行認證??梢钥闯?,供熱企業在正常建設、經營核算情況下,申請稅收優惠政策使得經營成本增加,比不申請該政策增加虧損430萬元。

      2.企業處于運營期。一方面由于城市供熱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出口熱價輕易不作調整,另一方面三北地區供熱成本卻又是市場化的,供熱省、市基本實現了煤熱聯動機制,每隔1至2兩年就會調整進口熱價(或熱力成本)。因此,需分兩種情況考慮,第一種情況是出口熱價高于進口熱價,第二種情況是出口熱價低于進口熱價。因此需要企業預測購熱成本,尤其是燃料費用,充分考慮政策申請后三年內的情況,決定是否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筆者針對兩種情況通過實例進行闡述。

      3.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若供熱企業能合理估計購熱成本,待采暖季結束后再及時結算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采暖季不會有進項稅發生,因此,供熱企業在申請該政策后將不存在進項稅轉出金額,但收入卻依然按照優惠政策計算,如此,企業將會獲得較大的稅收利益。以例1說明:申請優惠政策后,收入是2530萬元,但成本仍是2500萬元,無增值稅轉出金額影響因素,此時,利潤將由虧損轉為盈利30萬元。

      四、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對于不同地區的供熱企業應根據自身所處的經營環境、管理水平、稅企關系來決定是否使用供熱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可盲目申請,否則會適得其反,給企業經營帶來羈絆。供熱企業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企業所處的階段。凡是處于基建、或基建兼經營,供熱企業均不應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申請后,不但影響企業經營成果,對財務核算和增值稅納稅申報也將帶來繁瑣。

      2.在經營期,企業需充分考慮購、售熱單價。供熱企業在售熱單價高于購熱單價時,稅收優惠政策會為企業帶來收益,且差價越大,收益越大;
      反之,不申請該政策會為企業帶來收益。這將要求企業充分把握熱力成本中最大比重因素燃煤價格的變化趨勢,做好至少2年的測算工作,并及時根據熱力成本變化向政府上報終端銷售價格調整訴求。

      民營企業稅收政策范文第4篇

      【關鍵詞】災后重建;
      稅收政策;
      問題探討

      2008年5?12四川汶川強烈地震給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損失。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國務院、各部委、各級政府制定出臺了很多政策。在諸多政策中,稅收政策作為一個重要的部分,從稅收優惠角度給予了有關單位、個人以積極的扶持。

      一、國家關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優惠的有關規定

      已有的關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優惠政策既有中央的,又有地方的;
      既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具體的稅種,又涉及征管、稅務登記等方面。由此可見稅收優惠政策的全面性。

      現行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以下政策之中:

      (一)國務院2008年6月底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 21號)

      這個文件包括的內容較多,如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就業等。其中稅收政策部分有很多的優惠內容,是地震發生后出臺的法律級次最高的、針對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優惠的政策文件。

      國發[2008] 21號中的稅收政策從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減輕個人稅收負擔,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促進就業等五個方面分別進行了優惠,部分內容如下:

      1.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

      2.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
      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由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
      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

      4.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5.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國發[2008] 21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除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外,凡未注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5月底出臺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62號

      這一政策先于國發[2008]21號出臺,是原各稅種優惠政策中,涉及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稅收政策的匯總。

      該政策的優惠內容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契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進出口稅收以及其他方面。政策中的優惠內容在國發[2008]21號中均有體現,這里就不再詳述。

      (三)《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地震災區補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 67號

      這一政策主要從稅務登記證的角度給予企業優惠,主要內容是:納稅人因地震而損毀、丟失稅務登記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及時予以補發。申請補發的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四)《關于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

      這一政策主要是從納稅申報的角度,對受災地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納稅相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五)四川省2008年7月底出臺的《四川關于支持災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該政策是中央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落實,如:

      1.個人所得稅方面:省政府授權災區縣(市、區)政府批準,因災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在3年內減征五至九成個人所得稅。

      2.資源稅方面: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天然氣除外)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應繳資源稅。

      3.營業稅: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 800元。

      三年恢復重建期間,重災縣(市)按期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

      5 000元。

      二、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不足

      國家針對受災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涉及面廣,幅度大,對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有重大的意義。但筆者認為,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

      (一)向災區捐贈消費稅應稅產品不能免消費稅

      按現在稅收政策規定,捐贈單位捐贈自產的商品免增值稅,如果是捐贈自產的消費稅應稅產品(比如汽車、成品油等),按現在政策卻不能免消費稅。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企業在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期間,捐贈自產的消費稅應稅產品,屬于自愿和無償的。這屬于公益事業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是明顯支持災區救災和重建的行為。捐贈企業為此也不會要求取得任何回報,是回報社會、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捐贈企業捐贈了消費稅應稅產品,按現在政策規定卻還要繳納消費稅,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這類企業捐贈的積極性,增加災區重建資金、相應增加政府財政支出,從而影響災區重建。因此,向災區捐贈消費稅應稅產品不能免消費稅,是不利于捐贈企業、不利于災區、也不利于政府的稅收政策。

      (二)在抗震救災中向災區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能免營業稅

      營業稅應稅企業(比如路橋公司)抗震救災期間到災區一線提供筑路、修橋等營業稅勞務(捐贈性質),有一些勞務是有償的,會有一部分收入,但收入金額僅是為了彌補成本費用支出,有些收入甚至不能全部彌補成本費用支出,按現在政策規定這部分收入要繳納營業稅,而不能免營業稅。

      在抗震救災過程中,這類企業在緊急、危險的時刻作出到地震現場提供筑路、修橋等勞務的決定,公司的財產、員工在災區面臨著巨大的危險。這一勇敢行為確屬不易。這類企業作出到災區現場救災決定時,純粹是捐贈性質,并未考慮向政策方面獲取補償,僅僅是為了盡社會的責任。而這類企業實際取得的補償收入微乎其微,有些不足以補償其支出,包括燃油費、材料費、人工費等。如果對這部分收入征收營業稅,則增加了這類企業的支出金額,不能體現國家對公益捐贈行為捐贈的支持,也會影響這類企業救災的積極性。

      (三)捐贈貨物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國發[2008]21號》規定: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需要說明的是,筆者認為這一條規定是指捐贈金額是全額扣除,而不是按會計利潤的12%限額扣除?!霸试S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所涉及的金額是指捐贈貨物、財產、勞務的賬面價值,而不是公允價值,兩者不應該混淆。

      現舉例說明如下:

      [例1]甲單位將自產的賬面價值為1 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 100萬元的貨物通過紅十字會向地震災區捐贈,按現在政策規定,甲單位應作如下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1 000

      所得稅 25 ((1 100―1 000)×25%)

      貸:產成品1 000

      應交稅金――所得稅25((1 100―1 000)×25%)

      按現有稅收優惠政策,例1中計入營業外支出的1 000萬元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而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100萬元,卻無優惠政策規定:不再作為視同銷售。也就是說,仍然要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捐贈貨物要免增值稅,也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但卻仍然要作為視同銷售行為,顯然增加了捐贈企業的負擔,不利于鼓勵企業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四)很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限過短

      國辦[2008] 21號中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限規定為:除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外,凡未注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上述規定中,除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外,凡未注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即很多政策只優惠一年,作者認為這一優惠期限過短,不利于災區重建,如:

      國辦[2008] 21號規定,對于捐贈單位捐贈的金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僅限于2008年時間。由于災區重建資金需求量很大,且工作持續時間會很長,企業在2009年(含)以后再通過政府等部門向災區提供的捐贈,卻只能按會計利潤的12%在稅前扣除,不利于鼓勵企業向災區捐贈。

      盡管政策中規定了“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但由于國務院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優惠確需延長期限,這將會影響企業在未來作出捐贈決策。有些企業很有可能在2008捐贈后,因為優惠政策是否延長期限不得而知,未來捐贈可能會涉及交納增加稅、企業所得稅等因素,從而在2009年以及以后年度不再作出捐贈決定,不利于災區的重建工作。

      三、建議

      針對以上不足,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針對向災區捐贈消費稅應稅產品不能免消費稅這一稅收政策現狀,建議增加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在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過程中,捐贈單位將自產的消費稅應稅產品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二)針對在抗震救災中向災區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能免營業稅的現狀,建議增加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營業稅應稅單位在抗震救災期間,到受災嚴重地區現場救災而直接取得的營業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針對捐贈貨物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這一現狀,建議如下

      有關部門應完善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對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中企業將貨物、財產、勞務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四)針對很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限過短,建議如下

      明確延長災后重建稅收優惠政策期限,以便于社會各界更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災后重建過程中,讓災區更快、更好地恢復、成長起來。

      【主要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3-16.

      民營企業稅收政策范文第5篇

      關鍵詞:民營建筑企業 稅收籌劃 主要稅種 征收制度

      稅收籌劃是現代社會中一種新興的理財行為,企業作為納稅主體在國家相應稅收政策導向的基礎上,在企業內部可以對涉稅項目或活動進行一定的統籌與運作,以期獲取財務管理收益。作為一種前期的理財行為,稅收籌劃本身就具有計劃性、經濟預測性特征,企業應該依據相關的稅收法律規定,在合規的范圍內進行。民營建筑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通過必要的稅收籌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節約經營成本,對企業的長遠運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稅收籌劃概述

      (一)稅收籌劃概念

      稅收籌劃(Tax Planning)興起于20世紀30年代中期,并于50年代開始在西方國家推廣開來,稅收籌劃的專業性也逐漸得到突顯,企業在合法性前提下研究與制定少納稅策略顯得十分普遍。在我國,稅收籌劃興起較晚,受制于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觀念,人們對稅收籌劃缺乏必要的理解與認知,我國稅收籌劃當前正處于初級階段,在稅制建設、稅收籌劃規定等方面尚未有具體定論。

      稅收籌劃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看,稅收籌劃被看做是一種可以實現節稅、避稅、轉嫁稅負等行為的綜合體,在籌劃范圍上為納稅人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
      從狹義上看,節稅被看做是稅收籌劃的基本內容,各國稅務機關也普遍認同企業在合法條件下,可以通過對內部生產經營或其他經濟活動的統籌安排達到合理較少稅負的目標。從企業稅收籌劃的實際執行過程看,廣義上的稅收籌劃應用性較強,納稅人也較多按照其規定范圍進行廣義的稅收籌劃活動。

      (二)稅收籌劃內容與途徑

      廣義上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的基本內容:一是節稅籌劃。節稅籌劃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在遵循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在起征點、減免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條款進行企業內部籌資、安排經營等活動。企業合法節稅行為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企業稅收負擔,同時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二是避稅籌劃,企業納稅人在掌握相關稅收知識與會計知識基礎上,可以通過合法的經濟行為規避或減輕稅負負擔。三是稅負轉嫁籌劃。企業納稅人可以通過經濟手段(如價格調整等)將自身的稅負壓力轉嫁到其他主體身上,在市場間的商品流通中,經??梢娚碳覍⒍愗撧D移至消費者或其他主體方面的稅負轉嫁行為。

      稅收籌劃的途徑主要通過縮小稅基及選用低稅率、規避納稅義務及稅負轉嫁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延遲納稅三個方面進行??s小稅基及選用低稅率原因是,稅基是隨計稅的依據發生變化的,與產生生產銷售方式存在一定的聯系,通過縮小稅基或降低稅率,實現降低納稅的目的。作為納稅人,將自有資產通過一定的方式轉到公司賬上,降低個人納稅負擔,還可以在此基礎上增加企業的稅后收益。而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的應交稅款轉由他人負擔的過程。同時,我國的稅收優惠籌劃成本小、操作性強、收益大,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可以通過貨幣政策,稅基、稅額、稅率式減免實現減免稅務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納稅義務實行的時間差,延遲納稅,節省利息資金,積累財富。

      二、稅收籌劃對民營建筑企業的重要性分析

      企業稅收籌劃從其具體實施途徑看,可以理解為優惠性稅收籌劃和節約型稅收籌劃,無論是哪種類型的稅收籌劃都會直接為企業減輕稅負壓力,使企業獲取一定的經濟效益。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合理的稅收籌劃能夠為其節省或創造生產發展的有利條件,從依法理財的角度實現企業生產再投資、擴大規模等活動,從而進一步凝聚資源優勢,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

      我國的民營建筑企業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當前社會的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很多民營建筑企業面對激烈的內部競爭環境,要想實現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必須依靠對現有政策的準確解讀。稅收制度在我國發展相對較晚,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與不足,民營建筑企業進行適當的稅收籌劃對企業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通過對民營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可以很好地幫助和引導企業對稅收政策的認識,通過合法的方式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增加自身的財務收入,不但規范了自身財務管理,更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三、建筑企業主要稅種及其征收制度

      (一)營業稅

      建筑企業營業稅是指我國對境內提供建筑勞務活動的企業按照其營業額進行計算的流轉稅形式,其主要征稅范圍包括建筑、修繕、安裝、裝飾以及其他相關建筑性活動。營業稅是建筑企業最大的涉稅稅種,建筑企業稅收籌劃活動應以營業稅為重點,同時針對營業稅空間較小的特點,根據行業或具體業務屬性進行相關籌劃研究與預測。從當前我國的稅收政策來分析,我國建筑企業的營業稅按照工程收入的3%計算繳納。對于施工項目,施工單位如果與發包單位簽訂合同,應該按照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支付營業稅,對于合同沒有明確付款時間的,繳稅時間應該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二)房產稅

      我國現行企業房產稅是在第二步利改稅之后開始起征的,是對建筑企業房產及由房產形態表現的財產為征收對象的一種形式。房產稅采取比例稅、從價計征的方式,其具體的計稅依據有兩種:房產計稅余值和房產租金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轉讓房地產)及其取得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是主要的土地增值稅繳納主體,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應該在遵循相關政策規定的基礎上,降低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在減少增值稅率的基礎上,通過減少增值額或增加扣除項目金額等形式進行稅收籌劃安排。

      (四)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這里的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所得稅減免主要是指國家運用稅收經濟杠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采取的一項靈活調節措施。當前國家結合不同區域、不同行業的特點制定了不同的免稅優惠。比如,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
      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比如,跟當地稅務專管員申請每季度交企業所得稅,不要每次代開發票都繳企業所得稅,否則就會多繳。業務收入全額作為營業收入來做,項目經理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作成本。對稅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于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四、民營建筑企業有效實施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一)合理定位稅收籌劃重點稅種

      民營建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在于降低稅收上繳比例,從而減少企業負擔。在稅收籌劃過程中,不同的稅種所帶來的效益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分清主次,圍繞企業主要涉稅項目進行合理籌劃,避免全面籌劃卻收效甚微的情況發生,不分重點的稅收籌劃不僅難以達到節稅目的,反而浪費企業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從建筑企業稅收籌劃過程看,主要稅種中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占據其繳納稅款的90%以上,而企業營業稅又在三者中占據較大份額,因此對建筑企業的稅收籌劃應該強調以上三種稅種的節稅規劃,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獲取收益。

      (二)在合規范圍內采取適當的稅收籌劃技巧

      現代財務管理理論中,常規性稅收籌劃方法有:成本調整法、收入控制法,同時也包括按照稅收環境特征進行相應稅收籌劃安排的靈活性處理方法。在企業實施稅收籌劃的過程中,注意在準確理解國家稅收相關政策的基礎上,加強對企業內部主要經濟活動的研究與分析,在合規的范圍內選擇適當的稅收籌劃技巧,以實現企業最大限度的自我效益。對于民營建筑企業而言,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的長遠運營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可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參與。而稅收籌劃在短時間內可能難以給企業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需要在合理的范圍內采取適當的技巧,最大限度地節約成本。建筑企業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不同的稅種采取稅收籌劃的策略是不同的,這些都需要專業的財務管理人員針對公司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從企業營業稅籌劃看,民營建筑企業的適用稅率并不高,但是如果按照業務進行全額繳納,也會形成較大的稅負壓力,造成重復性納稅等稅收管理問題。就建筑行業而言,在營業稅籌劃上可以采取簽訂第三方合同的形式修改交易方式,以本項主營業務為主進行合同簽訂,只按照合同的“建筑業”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這種以簽訂三方合同或多方合同的形式進行款項的周轉或代收,不僅能夠依法合理避稅,同時也可以消除營業稅重復繳納的問題。

      五、結束語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社會經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稅收籌劃作為企業合法減少繳稅的重要理念也開始深入人心。作為民營建筑企業而言,想要在當前的社會競爭中獲得生存,采取合理、合法的經營策略是尤為重要的,因此企業需要不斷改進傳統的稅收管理模式,加強對稅收籌劃的研究力度,以達到稅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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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陳曉春.建筑企業的稅收籌劃問題研究[J].企業家天地,2010(2)

      [4]劉繼雄.企業稅收籌劃及其風險控制[J].企業家天地,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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