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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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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于2008年9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條例。該條例的出臺為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國家和省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痹摋l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承擔??h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派駐鄉(鎮)的交通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惫P者感覺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國家越來越重視,一部新的國務院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由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轉眼間一年過去了,筆者身在基層工作,對于農村公路管理和安全保護深感無奈,下面發表一下個人看法。
第一:執法主體資格問題。
筆者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以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在這三部重要的執法依據上面,就沒有一個統一的執法主體資格名稱,一會一個交通主管部門,一會一個公路公路管理機構,一會一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而筆者所知,就交通系統內部所屬的機構名稱和職能也不統一。所以在中國的道路上,交通部門也查車,路政部門也查車,公安部門也查車也就見怪不怪了。職能交叉混亂,遇到有利的事情都搶著去管,遇到無利的事情就推諉扯皮。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路政上也去管交警上也去管,爭的不亦樂乎,說白了就是為了施救費?,F在交通部規定在高速公路出事故,交通部門免費施救。
第二:體制問題。
大家都知道,交通部門是道路規劃、道路建設、道路養護、路政管理以及道路維修改造的主管部門,大到高速再到國省道然后再到農村公路,山東省現行的體制是高速公路省內有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直管全省的高速公路,國省道由市以下垂直的公路管理局管,而縣鄉道由縣交通運輸局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而最基層的鄉村道路由鄉鎮管。公路等級越高投資越大,管理的經費越高。而最基礎的農村公路基礎很差,而且線路最長,養護資金缺口越大,經費卻越低。再一個就是交通部門修好的路,公安部門就設全程測速搞創收,有時候交通部門的執法車還要交罰款。而公安部門的警車打開警燈拉開警笛,甚至帶領載著身為人民公仆的車隊公然的超速闖紅燈而被視為正常,君見有幾輛警車超速闖紅燈交過罰款?而交通部門的車上高速卻要交通行費。
第三:基層的執行問題。
大家都知道有個規定:嚴禁在公路上打場曬糧、集市貿易、擺攤設點、堆放物品。筆者查閱了《公路法》、《農村公路條例》以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上都有,而交通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交通管理機關都有管轄權。而違反規定的處罰也很嚴厲??墒沁@個喊了多年,三家都有管轄權的部門都管也沒有管好。這個我想不是不管,而是非常難管,再一個管了無利可圖。國省道車流大,大家顧及自己的安全,也很少在公路上打場曬糧,而在路邊或者沿路集市貿易擺攤設點的情況卻屢見不鮮。而對于農村公路的管理在基層更難,筆者曾在工作中遇見這樣一件事:有一次在巡查中發現一個養殖戶在公路上晾曬大量的養殖用干燥土,還在土邊放置石頭磚塊防止車輛進入碾壓并帶走,嚴重影響安全。筆者找到主人解釋情況并勸他弄走。他答應的很好,就不見動靜,見勸說無果,筆者想帶人將土打掃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這時有了他的動靜,他振振有詞的說:“我搞養殖是響應國家號召,在公路上曬土怎么了?公路不就是大家伙都用才是公路,他們有個車開著還壓壓路,我又沒有車,再說修這條路占了俺家的地,俺還出了義務工,憑什么不讓俺曬?”因為農村公路多經過農村,有的還經過農田,還比如柴堆和糞堆的問題,都比較難管。即使有法可依,執行起來也很難。
總的來說問題很多,弊病很多,一時解決起來比較困難,根據筆者的近二十年的基層工作經歷,發表一下個人看法。第一,路面執法應該由統一的一個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機構來承擔,這個機構應該歸屬交通部門?,F在交通部門管超限,交警管超載都是超,而車輛和駕駛員證件應該精簡統一,而在公路上設置的測速標準應以公路設計時速為準,并且根據當時的車流量有個彈性范圍。第二,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經費缺口大應該由更高一級政府部門統籌?!渡綎|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用于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農村公路本來基礎就薄弱再讓沒有財力的鄉鎮一級政府安排必要的資金,簡直就是杯水車薪而且閻王不嫌鬼瘦。第三,對于涉及農民在公路上打場曬糧以及柴堆糞堆垃圾堆的問題,應該學禹治水的辦法,變堵為疏,在本村或者農民自留地設置合適的場地,或者在公路上指定的路段在規定時間內晾曬。民以食為天,沒有糧食是行不通的,農民曬好了糧食自然會收起來而不會晾到公路顯擺。
以發展的觀點看問題,我們的未來會更好,我們的路會更好更長。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高速公路的管理應當遵循集中、統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省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高速公路管理的具體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或者利用貸款、集資建設高速公路經批準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單位(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從事高速公路養護、收費、經營、服務等活動。
第六條省公安機關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處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七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高速公路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好高速公路養護工作,保證高速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巡查和檢測。發現危及高速公路安全運行狀況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
第八條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的養護質量及其附屬設施的狀況進行檢查。對達不到高速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在高速公路上從事養護作業,施工路段工作面超過2公里且相鄰工作面的間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預案,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過新聞媒體和高速公路可變信息板施工地點、起止時間等有關信息。
第三章服務與收費
第十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公開辦事程序,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服務設施完好,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務。
第十一條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提供住宿、餐飲、車輛維修、加油等經營和停車、洗手間等公益。
第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機制,保障救援電話暢通。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趕赴現場處理,并及時清障。
實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和可變信息板,向社會高速公路交通狀況、施工作業、氣象變化等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收取車輛通行費。
進入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其通行費可以采用計重收費的方式收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在收費站入口處領取通行憑證,駛出時在收費站出口處交回通行憑證,不得沖卡和中途更換通行憑證。
對無通行憑證、行駛時間超出最低時速所需時間且無正當理由或者U型轉彎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駛的最長里程計收車輛通行費。
第十六條收費站應當根據車流量開啟足夠的收費道口,保證車輛暢通。
收費站工作人員的配備,應當與收費道口的數量、車流量相適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收費站區從事與高速公路收費及交通安全無關的活動。特殊情況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但不得影響高速公路收費及交通安全。
第十七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輛通行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費用;
(二)強行提供商業;
(三)擅自放行未經批準的超限運輸車輛;
(四)違規操作收費系統。
第十八條全省高速公路實行統一的聯網收費。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和拆分賬結算工作。
第十九條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經營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達不到管理規范要求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采取相應措施,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條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保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依照本條例規定檢查、制止破壞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公路標志、標線。
未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宣傳牌等非公路標志。
第二十二條除高速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邊溝外緣50米,匝道、高速公路連接線外緣20米,收費站周圍50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二十三條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應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承運人不能采取防護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采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除發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況外,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中途不得裝卸貨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置超限運輸檢測裝置,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占用、污染、損毀高速公路;
(二)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設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堆放雜物、挖溝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50米內,從事挖砂、采石、取土、爆破、傾倒廢棄物等活動;
(五)在高速公路下掘進采礦;
(六)運輸易拋灑物品未采取有效封閉措施;
(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維修車輛時,應當使用墊木板、支輪三角木、修車漏油墊等輔助工具,并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執行路政管理任務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維護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收費站、超限運輸檢測站(點)的治安秩序,保護司乘人員、高速公路管理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速度。
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九條運輸危險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不得隨意停車。因發生故障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確需臨時停車的,應當停在緊急停車帶或者右側路肩內。
第三十一條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進行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但是,灑水車、清掃車不得逆向行駛。
養護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距離施工現場不少于500米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生交通堵塞時,應當及時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安全管理和養護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離柵以內行走、作業和逗留。
第三十三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確需封閉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按照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盡快處理事故,恢復交通。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涉及高速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當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并配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路產損失的賠償。
第三十五條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巡查,對事故多發點段加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發現路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確需改進、完善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按放行車輛數每輛處1000元罰款;
責令承運人或者駕駛員糾正超限行為,可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六)、(七)項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高速公路上維修車輛,未使用墊木板、支輪三角木、修車漏油墊等輔助工具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作業施工,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致使通行的車輛、人員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接受處理。當場不能處理的,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車輛停放指定地點,暫扣交通部門核發的證件。待處理后,放行車輛,退還證件。
第四十五條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行使本章規定由其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省交通主管部門、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的;
(二)違法扣留車輛及其他有效證件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范文第3篇
安徽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梢耘鋫湫\?。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叩男\嚢踩芾砉ぷ?。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埲〉眯\囀褂迷S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攲⑿\嚇伺平换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空军c???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仗峁┱咿D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蛘咝\嚪仗峁┱哓熈罡恼?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主要內容20xx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并于20xx年4月5日以國務院第617號令公布實施。立法目的為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顯示了為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而立法的初衷。
(1)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交通風險;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要采取措施保障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2)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一指導、督促等職責。
(3)規定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
(4)設定校車使用許可,對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規定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要求。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高速公路;
路政;
體制
一、管理現狀
(一)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管理職責。目前高速公路管理單位主要包括交通公路(路政)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高速公路公司;
交通運輸部門承擔交通運輸保障和營運客貨車輛行業管理,其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職責包括維護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路產保護、施工管理、超限車輛管理;
高速公路公司屬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時,應當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并在收費公路出入口進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費公路沿線可變信息板等設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疏導交通;
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障職責,會同交通、高速公路公司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高速公路交通工作。
《安全生產法》明確“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始終堅持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高速公路“一路三方”(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業主公司)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緊密相連。
(二)廣東省高速公路路政設置現狀。目前,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下設公路管理局,負責全省交通路政工作,包括高速公路路政業務,交通部門公路機構(路政)作為路面執法機構,享有行政執法權,路政執法人員由其統一招錄,但路政部門統一將其執法人員推向高速公路公司管理,由公司出資,在人員工資福利、晉升、績效管理等方面享有主導權;
高速公路路政設置在高速公路公司后,實行企業化運作,既充當運動員、又是教練員,體制對公司交通保障工作職責監督缺乏約束,同時交通部門將路面運輸保障職責轉移公司,使得公司因路政部門加入在落實主體責任方面缺乏主動性,削弱了交通路政、公安交警、業主公司交通聯勤保障的實際效果。
二、存在問題
(一)政企不分。高速公路公司在體制上屬于交通部門主管,職責權限主要依據公路法,在交通安全暢通保障缺少制度約束,造成公司在巡查聯合執勤方面投入不足?!稄V東省高速公路路政人員崗位職責》規定,路政巡查主要在于“積極主動維護路產,及時發現、檢查、禁止、制止各種違法行為,及時發現處理突發路政案件和交通事故,妥善做好搶救傷員、疏導交通等工作,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交通部門對此規定擁有制約權;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違法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處罰:……(五)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進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時疏導交通的;
……”,而從實踐層面,尚未發生因執行上述條款的案例可循,制度保障執行操作層面細則及執罰落后,造成對公司采取措施的約束力不足,在人員投入方面和維護交通疏導秩序落實層面動力不足。
(二)配置不足。廣東省高速公路公司路政車輛、隊員配置均不一致,部分高速公路公司路政執法人員、車輛配置少,每天工作僅安排1名路政人員、1臺路政車輛進行高速公路巡查,且路政巡邏車輛沒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GPS),不能實時監測車輛巡邏具體方位,交通路政對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發揮有限。
三、對策措施
(一)政企分離。針對目前交通路政人員隸屬高速公路運營公司情況,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行政權與企業經營全管養分離,必須將路政人員從公司轉制,賦予路政人員道路交通行政執法權,依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維護正常的道路通行環境,同時發揮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職責。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專門設置高速公路管理局,與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警支隊保持雙向互動,更有利于發揮職能部門職責;
廣東省交通管理部門可參照統一將路政納入財政管理,避免目前路政執法權受制于公司,使得行政監管職能得以充分發揮,更有利保障高速公路維護道路養護、路產權益同時,加大交通管理疏導安全保障。
(二)優化配置。每條高速公路在人員、車輛等方面從制度上予以保障,明確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或中隊)人員、車輛配置標準,可由交通、公安交警聯合制定實施,細化路政隊員工作職能,進一步發揮路政員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公安交警、路政、公司作為管理高速公路獨立各方主體,各有側重的承擔巡邏、執法、接處警情、隱患排查整改、施工審批、交通疏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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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范文第5篇
2005年1月,福建省某縣電力公司為了維護電力線路的安全,在進行線路巡查維護時,對高壓線路下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林木進行了砍伐,但未告知林權所有者,也未辦理砍伐許可證。
為此林權所有者訴至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縣電力公司賠償因砍伐而造成的林木經濟損失??h人民法院在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后認為被告根據相關文件指示精神對其所屬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林木進行砍伐,事前未與原告協商一致,也未辦理采伐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第十六條第一款對線路林木砍伐的程序規定,被告行為屬“亂砍濫伐” 。
被告侵犯了原告對山場的合法權益,由此造成原告的林木被損毀的經濟損失,應給予賠償,判決被告賠償原告 58772 元。同時,法院向縣林業局開出司法建議函,要求其對被告的亂砍濫伐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本案案情非常簡單,因為電力企業操作程序上的瑕疵引發糾紛,從而使電力企業陷于不利。
同時也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不同部門相同位階法律和行政法規針對同一問題的規定發生沖突時,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
就本案在電路設施保護區內砍伐林木的情況, 《電力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
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
“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則進一步詳細規定: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
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對不符合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 ;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
電力法律法規區分在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后”種植的林木,根據在先原則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是之前種植的,要求供電企業必須辦理相關的手續和補償相應的費用才能砍伐,以保護相對人的在先權利;
電力設施保護區劃定之后則不再允許種植林木,否則供電企業無需承擔任何補償也不必履行相關手續就可實行砍伐。電力法律法規非常重視保護電力設施保護區,賦予供電企業在該區域內的應有權利,故依據上述規定本案中供電企業的砍伐行為是有法可依、合法合規的。
而《森林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顯然1984 年 制 定的《森林法》還沒能預見到二十幾年后電力電網迅猛發展,如今面臨愈來愈多的林木與電力線路沖突的局面,沒能針對電力設施保護區這一特殊區域內的林木砍伐規定具體的操作規則,法律的滯后致使不同的法律法規針對同一行為設定了不同的條件,導致適用上的沖突,從而在實踐中出現相反的判決結果。
相對而言,1995年制定的《電力法》及之后的相關法規規章更科學地規范了不同情況下處理方式,也便于實踐中的操作。
從森林法律法規的立法初衷來看,它為的是保護森林資源,杜絕為了個人和團體的私利破壞森林資源從而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以保障森林資源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權益。但本案中如果僅僅因為電力企業沒有履行相應的手續就認定電力企業的行為屬于“濫砍濫伐”是有失偏頗的,因為供電部門做此行為目的是維護電力設施的安全,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它是從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的大局出發,并不單純為了企業的利益,而且《電力法》等相關法規也實際賦予了他們這種權利。
電力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和公共事業,電網安全關系著社會公共安全,架空電力線路作為電力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遭到破壞,對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的影響和造成的損失是難以估量的,如果引發大面積的停電甚至電網瓦解事故,后果更是不堪設想,2003 年美加大停電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至今令人心有余悸。從宏觀角度看,無論國際還是國內,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利益的保護始終高于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
目前電網建設發展迅速,視維護砍伐是常規性的工作,供電企業更需要用法律的手段來強化保護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的合法權益。實際操作當中,如果按《森林法》等規定辦理砍伐許可證,與林權所有者達成補償協議,手續繁雜,時間漫長,費用較大,且當前正處在林權改革時期,林權基本已屬個人,或者承包給個人,協調理順難度較大,這勢必影響到供電企業的正常生產,因此急需立法,以保障供電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