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工程監理企業和個人的作用存在認識不足。這種認識不足,不僅僅存在于業主和施工單位方面,甚至監理企業內部也普遍存在:a.建設單位方面:認為監理既然是自己花錢委托聘請來的,那么監理人員就應該完全按照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現場監理論文【五篇】(范文推薦),供大家參考。
現場監理論文范文第1篇
1)對工程監理企業和個人的作用存在認識不足。這種認識不足,不僅僅存在于業主和施工單位方面,甚至監理企業內部也普遍存在:a.建設單位方面:認為監理既然是自己花錢委托聘請來的,那么監理人員就應該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要求開展工作,否則就是不盡責。個別建設單位甚至認為聘請監理人員只是為了完善工程建設手續,全然忽視了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還有另一個極端,部分業主認為,委托了監理人員來負責建設工程的質量,就不會也不應該出問題,于是,工程一旦出現質量或安全問題,責任就應該全部歸咎于監理人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還有些建設單位片面地要求監理人員整天呆在現場,把主要精力放在按照規范和設計圖紙保證具體的施工操作質量上,甚至隨時查崗,一旦發現人員不在崗,就輕則批評重則罰款。b.施工單位方面:認為監理就是傳統意義上的“監工”,主要職責就是檢查施工現場的工程質量,除此之外,對施工單位的其他工作和事情無權干涉。
2)在監理范圍和授權上模糊不清。目前,很多業主把監理當作質量檢查的工具,甚至把監理人員推到了施工單位的義務質量監督員的位置。盡管監理規范和監理合同中,監理人員擔負著四控兩管一協調的任務,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只授予監理人員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權,至于投資、進度的控制權(特別是前者),根本不讓監理沾邊。即使出于面子考慮,表面上監理被授予投資控制權,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也是流于形式,頂多讓監理在相關資料上簽字蓋章,根本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控制”。
3)建筑市場不規范,導致監理同行業無序不良競爭。目前,監理企業實際監理取費嚴重低于國家標準。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作為業主把費用重點放在工程施工費用上,把監理費看成了經濟負擔,將監理費一壓再壓。另一方面,監理市場競爭激烈,一些資質較低的監理企業為了爭得合同,競相壓價,形成同行業之間的無序不良競爭。而這種惡性競爭導致監理人員工資待遇普遍較低,無法吸引高端人才,后備力量明顯不足。再一方面,目前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對監理費的收取也沒有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在實際工程中為了應對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存在陰陽合同的現象。從而導致價格低、人員工資福利少致使監理單位人才流失嚴重。
4)監理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同規模的建設項目,要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但由于目前監理費用因各種原因普遍較低,監理公司為了降低成本,不得不聘用大批沒有執業資格,專業技術水平較低的人員。又因為待遇水平較低,這些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免出現消極工作,不積極進取的現象。在施工現場出現問題后,現場監理人員的“施工單位未通知”“施工單位沒干完沒檢查發現”等回答比比皆是,使監理行業在社會上形成“門檻低,人員素質差”等不良印象。工程建設項目沒有問題,大家都認為理所應當,一旦出問題,責任首先劍指監理,僅憑總監及少數專業人員很難扭轉這種局面。
2解決當前問題的幾點思考
監理行業目前存在的這些問題,互相牽絆,互為因果,對行業發展產生了不良影響。也導致了社會各界對監理的認識產生諸多誤區,更進一步導致監理人員從業缺少榮譽感、缺乏歸屬感。在現實工作中,監理授權不到位使監理人員處于尷尬的位置,現場監理的工作沒有威懾力,行使起來阻力重重。但是工程質量安全一旦出現問題,又以各種理由將責任推給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從某種意義上講,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成了替罪羊。雖然監理行業在建設優良工程中功不可沒,這是公認的事實,但要取得長足發展,單靠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更需要社會各個部門的共同努力與大力支持。
1)國家應從法律層面提升監理單位的地位。在目前的實際工作中,影響工程建設的潛在干擾因素數量多,來源復雜,而且多數超出了監理單位能力范圍。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監理人員除現場質量監理之外的其他各項權利,例如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等各項權利,也形同虛設,得不到實際的授權。在實際工作中監理人員的工作往往只是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理工作,至于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基本是建設單位說了算,監理人員的存在,只是在相關資料簽字的時候才體現出來,監理規范在實際執行中嚴重變形,缺失。如何提高監理在實際工作中的話語權,讓監理真正發揮其控制協調作用,我現場監理認為應從法律層面確立其在建筑市場中第三方的獨立資格,讓監理單位和人員真正地能以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態度和方法處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問題,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不脫離目前監理與建設單位的服務雇傭關系,監理對工程建設過程的各種控制與管理就難以從本質上得到實現。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對監理企業的支持和宣傳力度,從制度上為監理行業保駕護航,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從表現上看,監理市場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律,但又不是完全的市場行為,監理企業實質上還擔負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部分職能。但是,自上而下的建設部門又都同時對監理企業進行著嚴格的管控,特別是當建設工程發生質量與安全事故的時候,首先問責的就是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無形之中,對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形成一種壓制的態勢,不利于以后監理人員展開工作。建設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在社會上有一定的權威性,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的業務宣傳對業主、對施工方都有較高的威懾性。事實證明,在業主授予監理單位投資控制權的監理項目,在實際工程款支付過程中,只對檢驗合格的工程簽發付款通知,只此一項,就大大地加強了監理人員的執業力度,監理人員對進度與投資的控制就不再限于簽字蓋章。在現場監理過程中監理人員運用經濟手段來約束施工單位的行為,也更有效地保證了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
3)加強培訓,提高待遇,全面提升監理人員的從業榮譽感和歸屬感。監理人員的素質不僅是企業形象的窗口,也是整個監理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如何全方位、多層次地提升監理企業和監理從業人員的核心競爭力,使監理行業走得更穩,走得更遠。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a.監理協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不同區域監理企業的交流,推舉一批有代表性的監理部和監理人員,作為標準在全行業推行;b.加強專業培訓的力度和深度。集中力量和資源培訓一批監理企業推薦的積極上進的監理人員,再由他們組成有視野、有遠見、有真才實學的師資力量,充實到各監理企業中擔任業務骨干,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同時監管部門要把培訓工作“常態化”,建立長效學習機制,讓每一位從業人員不斷拓寬知識面,把握從業的基本技能,從根本上提高監理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全面改善監理企業的社會服務形象和服務質量;c.監理企業應優化人力資源結構,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特別是業務骨干的工資待遇。例如企業可以借鑒“績效考核”模式,把監理工作細化、量化,以“同工同酬”“多勞多得”為原則,盡量把監理人員的工資水平提高到一個合理區間,讓每一位監理人員的工作價值得到認可。只有真正提升監理從業人員的行業歸屬感與榮譽感,企業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競爭力,整個監理行業才能走上健康、科學、有序的發展軌道。
現場監理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文化市場社會監管機制是文化市場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市場的管理不儀需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經濟 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履行各自的職能,還要注意引導和發揮社會上的各種力量,利用社會公共資源,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社會監督管理體系,包括建立義務監督機制、舉報獎勵制度、文化行業協會自律機制、媒體輿論監督機制等。
一、濟南市文化市場現狀及管理模式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 發展 和國家政策的扶持,濟南不斷加大對文化產業領域的建設步伐,泉城的文化產業取得 了日新月異的變化,初步形成了圖書出版、電影電視、娛樂、 網絡 、音像、 藝術 品等門類齊全、特色鮮明、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文化市場體系。
目前濟南市文化市場的發展水平和繁榮程度在全省處于領先地位,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文化經營單位6307家,其中歌舞娛樂場787家、 電子 游戲經營場所65家、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1130家(其中連鎖網吧362家)、音像制品經營單位426家(其中連鎖音像門店169家)、美術品經營單位1317家、動漫 企業 116家、其他文化單位2466家,吸納從業人員9萬余人,安置下崗職工3萬余人。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實現營業收人19.05億元。
文化市場在繁榮發展的同時,也要在管理上跟進。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的方針,健全文化市場體系,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機制,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睗鲜心壳拔幕袌霭l展勢頭良好,而如何健全文化市場體系,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機制,是確保當前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繁榮發展的重要問題。山東省文化廳于2007年下發了《關于建立健全文化市場長效管理機制促進全省文化市場建設的通知》(魯文市「2007]4號)。通知要求全省文化行政部門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市場長效管理機制,以實現全省文化市場可持續發展。因此,建立健全濟南市文化市場的管理機制是促進文化市場繁榮發展的迫切任務。
但文化市場的管理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涉及的領域廣,涉及到文化行政部門、經濟部門以及行政執法部門。由于各部門職能不明確,職能混亂交叉,造成文化市場管理中該管的不管,管理當中不免會產生一些疏漏。
鑒于文化市場范圍廣、布局分散、管理力量薄弱,不可能對所有的地區所有的行業進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監督。因此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還需要各界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市場的監管,形成政府、文化行業、社會公眾及媒體輿論共同監管的管理模式。這樣一方面節省了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力、物力、財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全方位監督企業經營行為,及時舉報查處,凈化市場,維護文化市場秩序。
二、當前濟南市文化市場的社會監管機制
近幾年,濟南市在以文化局為主體,聯合工商局、公安局、稅務局、物價局、衛生局、司法局等建立了聯席會議制,統一組成了一支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并設立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等。在發揮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同時,也注意引導社會公眾及組織團體的社會監督力量,形成了政府引導、群眾監督、行業自律、媒體輿論監督的社會監督管理機制:
(一)義務監督員機制
義務監督員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師、退休干部等組成,主要是義務監督文化市場中文化經營單位及文化消費者的行為,并及時反饋給有關的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凈化文化市場。義務監督機制的建立,可以降低一些社會監督成本,維護文化市場秩序,是文化市場管理機制建設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監督力量。
濟南市文化局于2004年組織招聘了l00名網吧義務監督員,對濟南市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等情況進行監督和舉報。據介紹,這些監督員的下作都是在日常生活中義務進行的,沒有任何報酬。他們的職責包括:向市民和經營業主宣傳有關互聯網上網服務管理的法規政策,對在網吧上網的未成年人進行勸阻 教育 ,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上網、超時經營等違規情況進行監督、舉報,并做到“對違規網吧要舉報,對合法網吧不騷擾”。
(二)舉報獎勵制度
為有效發揮群眾和社會的監督作用,打擊文化市場中的違法經營行為,保證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山東省從2005年8月1日起在全省統一啟用“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山東省17個市的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為所轄區域的統一接聽機構。
濟南市文化局也相應地開通了24小時由專人值守的12318舉報電話,制定了相關的登記、查處、反饋等工作制度。對受理的舉報,根據不同情況直接查處或轉縣(區、市)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查處。群眾可以對一些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屬實的給以相應的獎勵。這種舉報獎勵制度彌補了文化行政和執法部門在監管上的疏漏,是輔助管理部門進行文化市場監督,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機制的重要方式。
(三)評議和公開聽證制度
濟南市文化局還通過印發“濟南市文化市場管理評議卡”和“監督卡”給各文化經營單位,讓各文化市場主體對濟南市文化局、各縣(市)區文化局工作給出評議,并能給予意見和建議,以便及時反饋給文化局。這樣,文化經營主體可以對文化管理部門的政策和市場管理行為進行監督,使其更好地推進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另外,濟南市文化局還建立了文化經營許可事項的公開聽證制度,比如某一文化經營單位,尤其是文化娛樂經營單位在申請審批事項時,文化局要通知該場所周圍學校、機關等單位及公民報名參加聽證,可提出意見,維護自己權利的同時也可以監督文化部門審批項目時是否遵循相應的法規。這是文化管理部門與公民之間的互動,一些娛樂審批項目的批準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民的意見。
(四)文化行業協會自律機制
行業協會屬于廣義的社會中介組織,即“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服務、溝通、公證、監督功能,實施具體的服務性行為、執行性行為及部分監督性行為的社會組織”。
濟南市在全省最早成立了網絡文化協會,倡導“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共同發展”,加強經營者自律,維護守法經營者權益。協會開展了“網絡文化進社區”、“規范經營、健康發展”大型宣傳教育主題活動、倡導網吧經營者自律簽名儀式等,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規范網吧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五)社會各種媒體的輿論監督機制
利用報刊、廣播影視、 網絡 等媒體對文化市場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曝光,同時也對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市場管理先進單位及個人、文明經營單位等進行表彰。如2008年2月1日濟南時報第6版《濟南市文化市場管理先進光榮榜》。
三、當前濟南市文化市場社會監管機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文化市場的相關法規不夠完善,內容表述模糊,缺乏必要的實施細則,跟不上現實的需求,出現 法律 法規滯后于市場現實的現象,這樣容易被一些不法經營者鉆空子,使文化市場的監管出現真空地帶。
(二)人們對文化市場的監督意識不強,熱情不高,監督力度不夠,有問題不能得到及時的舉報和處理。
(三)由社會力量自愿組成的義務監督員隊伍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師、公務員等組成,成分復雜,真正監督市場的時間有限,而且監督員隊伍往往因為管理不善而比較松散,難以實現有效、統一地管理。
(四)文化行業協會人員隊伍組成呈現老齡化、兼職化傾向。文化行業協會成員大多由機關單位退休人員或由機關單位的人員兼職,辦事效率低下,限制了文化行業協會的作用,不利于專門有效地進行市場管理;另一方面,有些行業協會依賴政府的財政支持,在經費和人員配備上都附屬于政府,所以很難發揮協會自律和監督的作用。
(五)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力度不夠。較窄的新聞自由度是造成社會輿論監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建立健全濟南市文化市場社會監管機制
(一)完善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保證對文化市場的監管有法可依。法律法規是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市場監督員、公民個人等對違法行為進行判定的依據,所以要根據文化市場 發展 的實際不斷更新添加新的條例,讓不法單位無縫可鉆。
(二)培養社會公眾白覺維護和參與文化市場管理體系建設的意識。政府除了一方面要繼續舉行審批項目公開聽證制度以及對文化局的評議制度外,還要負責宣傳普及文化市場的法律法規,引導公民自覺監督和舉報非法經營。在全社會倡導監督市場、人人有責的理念,逐步培養社會公眾的道德感,樹立責任意識,形成人人監督市場、市場有序發展的局面。
(三)加強對義務監督員文化市場知識、管理法規及業務素質的培訓,并獎勵在市場的監督中作出貢獻的人,以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在義務監督員隊伍中選拔一些優秀的成員擔任領導,組織成員定期召開會議,了解近階段市場狀況及分配各自的職責范圍,鼓勵他們互相溝通,建言獻策;文化行政部門還要賦予他們一定的監督權利,保證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四)舉報獎勵制度要注意保護舉報人的隱私,另外還要進一步開通網上的舉報獎勵平臺。在文化經營單位集聚的地區,直接設立舉報點,由專人負責舉報和及時進行查處的事宜,以便提高辦事效率。例如,濟南的英雄山文化市場是濟南市最大的文化市場,同時也是全國規模最大的四大文化市場之一,其中涵蓋了書刊、音像、 藝術 、玉器等產業的各種文化產品。英雄山文化市場的四周也匯聚了百旺文化市場、新世紀文化商城、山東文物總店等文化產品交易場所。在這些文化市場內,各種文化產品琳瑯滿目、魚龍混雜,存在著諸如盜版、無證違章經營等非法現象。因此,在這種文化產品匯集范圍較大、交易次數較多、人流數量龐大的文化市場宜建立文化市場執法管理單位,并設立舉報點。
現場監理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 國際金融監管;
合作監管;
文獻綜述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近年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發展使全球經濟和金融體系中的不確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風險,對世界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僅出現了對金融機構行為準則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現了對金融當局監管行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從國內外學者所論述的金融監管理論出發,結合國際金融危機的特點,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理論進行了簡單歸納與評述。
2 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產生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2.1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理論基礎
(1) 國家管轄權理論。傳統的金融監管理論主要是在國家管轄權理論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核心是國家單獨監管。國家單獨監管源于國際法中國家管轄權中的屬地管轄權,它是指一國對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轄權。賀力平(2001)從傳統國別金融監管的角度進行了研究,認為沒有一個國別性的金融當局能單獨對付發生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系統風險。
從本質上說,是各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以及伴隨這種相互開放而來的金融市場一體化和全球化帶來了轉變國內金融機構經營方式和經營行為的需要,以及轉變金融當局監管方式和監管行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與制度變遷理論。建立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機制是金融監管制度變遷的必然結果。在金融監管領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監管制度中的所有監管主體均不具備改變現狀的能力和動機,金融監管制度在總體上處于均衡狀態。同樣,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監管制度結構發展過程中也是常態,國家單獨監管制度隨著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時全球金融監管處于非均衡狀態。根據制度變遷理論,如果能找到一種新的金融監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實現國際金融監管的潛在收益,各行為主體就會推動直至實現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遷。
2.2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現實基礎
Kern Alexander(2003)對國際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進行了論證,認為只有加強國際金融監管,才能防止系統性風險。各國當局應該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建立全球協調一致的機制與體系。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競爭并存的背景下,各國監管當局只有選擇長期的合作,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獲得國際金融監管的最優狀態,而統一長效機制是獲得最優監管結果的最好選擇(李麗君,2010)。
國際金融危機凸顯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資源優化配置,但也擴大了危機的傳播范圍,加速了危機的傳導速度。目前,一系列體現世界向國際統一監管方向的努力已經開始,如IMF強調要加強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
歐盟已開始加強成員國監管機構的合作;
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機構還采取了監管團制度(楊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蘇焱(2006)對區域金融合作進行了研究。隨著區域性經濟發展的日趨高漲,作為跟進配套服務的金融領域,同樣也日趨凸現區域性的特點。東南亞金融危機,在本質上說明了在國際化背景下,單個國家的銀行監管法制在日趨擴大的金融活動中的缺陷,凸顯了金融活動國際化和銀行監管國別化之間的矛盾。
3 國內外學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簡單評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國際監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國經濟和金融形勢的動蕩,通常都會通過日益通暢的資金渠道迅速傳遞給所有關聯國家。國際金融動蕩及其迅速產生的波及效應,使得任何一個國家,甚至國際金融組織,在市場抗衡中均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為了維護全球金融安全,促進金融發展,各國和國際金融組織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成為歷史的必然。(潘曉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創建一個擁有超國界監管權力的治理主體――世界金融監管局,并授予其在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進行強制信息披露和懲罰違約主體的權力。譚艷芝(2009)提出建立一個由雙邊治理機制、多邊治理機制、全球統一治理機制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的國際合作制度,以實現各國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陳欣(2006)認為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應該從規則性監管協調與應對危機的監管協作兩方面著手,在統一監管目標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合作。鐘偉(2000)提出了一個國家監管和國際監管的合作協調框架,他認為在短期應該對國際金融組織進行有效監管,并對跨國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
在中期則將金融監管區域合作作為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微觀基礎;
遠期應該全球統一并賬監管。上述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體規則協調或國際合作機制的構建,并沒有把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進行系統的研究。如何圍繞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國際合作這個主題,從構建制度和協調規則兩方面出發,深入探討現有國際的監管合作機制,可能是未來研究的一個方向。
3.2 證券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證券市場開放給傳統的監管體制帶來嚴峻的挑戰,使監管機構的國際合作成為現實的必然選擇(蔡佳秋,2008)。國內證券監管國際合作文獻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種:
(1)就證券市場監管合作的某一方面進行研究,如邱永紅(1998)論述了相關國際組織以及世界各國對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行為的法律監管與合作,建議從監管機構、監管依據和監管措施三方面加強對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的法律監管。
(2)從國際證券市場的監管與合作的角度展開論述。在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背景下,各國證券監管當局不斷加強集中監管力度,強化市場一線監管者的作用,突出對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環節的全面監管以及信息的持續性披露。劉敢生(1997)對國際證券監管合作與協調的現狀、成果及有關理論和實務問題作了初步探討,并從資本充足率、衍生產品、國際清算與結算、多國披露和會計報表等角度對國際證券監管合作與協調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了研究。
(3)從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角度進行研究。在近年證券市場國際化向縱深發展的同時,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了與境外監管機構的監管合作與協調。然而我國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方面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與缺陷,亟待改進與完善(邱永紅,2006)。
上述文獻從證券監管機構的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幾點局限性:在內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統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經濟方法,缺乏法學的理論分析,幾乎沒有對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理論基礎進行梳理,也很少有對證券監管國際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進行分析和構建。
3.3 國際游資的國際監管合作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游資得到了迅猛發展并對全球金融穩定和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促進國際金融市場和資金吸收國金融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相關國家乃至全球帶來金融風險。
李嵬(2009)認為國際游資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經常能夠逃避法律的約束和監督,英、美、日等發達國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監管模式,但實踐證明這些監管模式普遍存在監管滯后、監管失衡、監管成本較高等問題;
阿根廷、韓國等發展中國家對國際短期資本的監管較為嚴格,但由于缺乏監管經驗,監管效果相對有限。
國際游資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表現為國家之間的雙邊監管合作和多邊監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國際金融體系中的金融霸權主義、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響,國際游資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舉步維艱。國際合作與協調這種協調性的間接監管必須與國家監管有效結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國際游資法律監管體系(石磊,2007)。
4 文獻評述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是個全新的課題,上述研究絕大部分都認為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具有其基礎,學者們從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主要機構、主要形式、具體內容、存在的問題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這個問題。但是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理論主要是針對單個國家的金融監管,而很少涉及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這個問題。同時這些研究大部分是從側面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進行研究,對其正面研究則不多見。通過對國內外學者對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相關文獻的綜述,個人認為未來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創新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理論
對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理論的發展與完善,應充分考慮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響,特別是要結合后金融危機時代的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新特點、新內容,圍繞國際金融監管的內在特殊性、必要性的這一核心理論展開。
4.2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如何對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實踐效果進行實證研究,如何通過數量模型進行模擬與預測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可能發展方向,如何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效結合起來,是值得學者們進行進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與經濟分析相結合
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進行分析和構建,理清國際合作的法律關系,利用法學的理論分析,對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理論基礎進行梳理和研究。
參考文獻:
[1]蔡佳秋.證券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法律問題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08(12).
[2]陳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J].法學,2006(3).
[3]賀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監管理論的創新[J].中國經濟信息,2001(19).
現場監理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有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機制,現行市場監管機制存在著規則滯后、權力分散、抗干擾能力弱、執法保障不足等缺陷,應強化市場監管理論建設,設立統一、有權威的市場監管機構,和以專業化為方向的市場監管機制。
溫家寶總理多次明確指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四項基本職能,充分說明市場監管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極端重要性。市場監管機制是保障市場監管目標實現的一種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是否制約科學、合理、完善,事關政府監管職能作用能否有效發揮。這就要探討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機制的相關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我國現行市場監管機制的主要缺陷
弄清我國現行市場監管機制的主要缺陷,是提出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機制的依據,也是提高針對性、減少盲目性、增強科學性,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機制的重要方法。我國現階段市場監管機制存在的主要缺陷,·歸結起來,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監管理論缺失。市場監管理論是研究市場監管內容、對象、特點、方式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是指導市場監管機制建設和實踐的依據。但就現階段我國市場監管的理論現狀而言,專門研究機構和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市場監管理論形成獨立學科體系的瓶頸,市場監管理論明顯地表現為市場經濟理論和法學理論的重疊和相加,缺乏針對市場監管領域相關問題的深入探討和研究。市場監管缺乏基本理論支撐,是市場監管機制滯后于市場經濟發展的思想根源。
(二)監管規則滯后。從本質上講,法律是對現實社會生活的確認。監管規則滯后,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規遲遲不能出臺,致使政府無法實施監管活動。如我國至今尚未制定《反壟斷法》,對壟斷行為還沒有一部完備的法律規范:二是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市場競爭要求,賦予政府管理部門政策制定者、企業所有者、行業監管者多重身份,客觀上難以保證這些行業的充分競爭。如煙草、鹽業、供電、信息產業等部門均屬此類。三是法律法規確認市場監管機構承擔的職責與其賦予的權力不相適應,致使監管職能難以到位。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未授權其對涉嫌違法主體的人身、財產、場所等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權力,致使難以及時搜集當事人的違法證據,查明違法事實,放縱了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監管權力分散。我國工商、質監、衛生、農業、林業、經貿、公安等幾乎所有政府涉及經濟管理的部門都有市場監管的職能。這種體制具有兩個特點:一是職能的交叉性,即對同一市場行為設定不同的部門進行監督管理,人為地造成工作中有利就爭、有弊就推、互相扯皮的現象:二是職權的層級性,即對同一違法行為根據其社會危害程度設定相關部門不同的執法權力。如生產不合格種子違法行為輕微的,農業部門可以吊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行為嚴重的,要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才能吊銷其《營業執照》;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這種權力的設定不僅難以支持相關部門和人員的成就感,抑制了監管積極性的充分發揮;而且由于各部門的專業屬性和關注點不一致,工作中往往認識各異,難以協調,很難形成合力,實現預期的監管目標。
(四)抗干預能力弱。盡管黨中央、國務院對工商、質監、藥監等部門實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規賦予這些部門的權力不足以保證其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市場監管活動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這種職能上的依附性,決定了市場監管活動的開展必然受制于地方黨委、政府。因此,對明顯損害市場經濟秩序但涉及地方經濟利益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往往只能屈從于地方黨委政府的意愿,很難進行有效的抵制。
(五)執法保障不足。市場監管活動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社會活動,具有監管內容的專業性、監管方式的對抗性和經費支出的不可預見性等特點。但就目前而言,一些市場監管部門尚未建立起相關業務的技術監測體系,其商品監管職責的履行完全依賴當事人的舉報和執法人員的經驗、知識進行判斷,執法辦案經費未納入財政預算,經費缺乏穩定的財政機制予以保障;監管活動中手無寸鐵的執法人員常常遭違法分子的圍攻、謾罵、侮辱和毆打。市場監管活動缺乏有效的技術保障、經費保障和執法人員的安全保障,極大地制約了市場監管職能作用的發揮。
我國現行市場監管制的缺陷,使監管成本高、效益低,不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系統地進行改革,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市場監管機制。
二、以建立統一、有權威的市場監管機構為核心,全面加強市場監管機制建
設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機制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但就目前而言,以建立統一的、有權威的市場監管機構為核心,全面加強市場監管機制建設更帶有全局性、針對性和現實性。
首先,市場監管機構是市場監管機制運行的主體,市場監管機構的設置、享有的職權及其運行的條件、程序、方式等是市場監管規則的內容。建立統一的,有權威的市場監管機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且是一個實踐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體制問題。抓住了市場監管機構這一問題,就是抓住了市場監管機制的牛鼻子,因而具有全局性;其次,建立統一、有權威的市場監管機構,從根本上否定了現行部門林立、政出多門、權力分散、各行其是、軟弱無力的市場監管機制,因而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第三,建立統一的、有權威的市場監管機構適應了當前政府行政體制改革的需要?!缎姓S可法》頒布實施后,政府對市場經濟活動的監管已由過去的事前監管為主轉變為事中監督和事后追究責任的行為。這一監管方式的改革,意味著今后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領域更加廣闊,任務更加繁重,難度更加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市場監管部門缺乏必要的權威性,其職權得不到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尊重和支持,政府的市場監管職能無疑將是無能和低效的,因而,建立統一的有權威的市場監管機構具有現實性。那么,如何以建立統一的、有權威的市場監管機構為核心,全面加強市場監管機制建設呢?
(一)強化市場監管理論建設,充分發揮理論的實踐先導作用。理論是實踐的主導,以建立統一的、有權威的市場監管機構為核心,全面加強市場監管機制建設,離不開對市場監管的內容、方式、特點、規律及其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中地位和作用的認識,離不開對現存市場監管體制的重新調整和架構,如果沒有科學的理論指導,其結果必然是盲目和危險的。因此,必須站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個全局和長遠的高度,加強市場監管理論建設。一是要對現有綜合大學的學科體系進行合理調整,增設市場監管專業,開設市場監管的相關課程,形成以院校為載體、以專家學者為支撐的理論研究和人才教育培訓基地:二是要充分發揮現有院校、學會、科研機構和市場監管隊伍中理論工作者的積極性,大興學習和研究之風,認真總結改革開放二十多年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實踐經驗,大膽借鑒當今世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市場監管理論成果,強化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監管理論建設,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機制提供堅實的理論保障。
(二)加強法制建設,科學設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市場監管機制的制度框架。建立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機制,從根本上說,就是對現存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創新,必然涉及到現行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廢止,修改和新法律新法規的制訂,因此必須加強法制建設。首先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對法律法規中不合時宜的、明顯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保護行業特權利益的規定予以廢止,廢除政府主管部門利用監管者身份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特權。其次,要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水平和市場監管的規律、特點和要求,用立法的形式,賦予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行市場監管職能時對市場違法的人、財、物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權力,為市場監管機構履行市場監管職責提供制度保障。第三,要改變現行市場監管法律法規授權交叉、分層級執法的現狀,從根本上消除多頭執法的制度基礎。為建立與發展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市場機制掃清制度上的障礙,提供法律保障。
現場監理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資產價格;
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貨幣政策;
微觀調控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35-0132-03
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我們再次認識到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但是,金融危機往往更大程度上是資產價格非理性波動引發的,而并非金融機構違規操作所引起。然而,傳統金融監管的重點是金融機構行業準入、持續經營和行業退出的合規性監管,防范的是金融市場交易一方金融機構的違規操作,即目標是平衡金融市場交易雙方的力量以達到均勢和公平。但諸如金融資產價格泡沫是金融交易雙方的非理易結果,需要的是對市場交易雙方非理易行為的矯正。金融危機往往源于金融資產價格泡沫,傳統資產價格泡沫研究所提出的對策往往寄希望于宏觀調控政策、貨幣政策,然而我們認為,通過金融監管和微觀調控措施更能節約調控成本。因而,我們有必要結合金融資產價格理論和金融監管理論重新審視金融監管的目標體系和監管內容、監管方式。
傳統監管理論主要強調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監管,出于金融市場交易雙方由于信息不對稱、壟斷等所形成的市場不公平交易及不能反映真實交易信息的價格,沒有系統提出對市場非理易價格的監管,即實際應是對交易雙方的監管,對非違規行為的監管,或對個體和集體非理易行為的監管,也沒有系統提出針對這種情形監管者能夠采取的適當策略選擇集。而我們認為,金融市場交易價格的判斷基于預期,即便在充分信息條件下,交易的主觀性也很高,主觀判斷受到太多客觀因素的影響以及情緒的影響,很難做到理想的理性承擔,因而金融市場的過度預期(包括過度樂觀、過度悲觀預期)條件下的非理易行為是導致金融市場波動的重要原因,也往往會因此通過傳導效應導致實體經濟受到影響和更大范圍的經濟秩序不穩。這種金融資產價格泡沫的產生在沒有交易者違規條件下并不是傳統金融監管和調控的對象,但是其對金融市場穩定的威脅是現實的,并且通過具有時質性的宏觀調控措施予以較高的成本。因此,我們認為,應使金融資產價格監管成為金融監管機構新的重要監管內容,并研究相應的具體監管方式,通過微觀調控措施減少對宏觀經濟的影響,降低調控成本。
一、金融資產價格泡沫、金融危機與市場失靈
從20世紀30年代世界經濟、金融危機到2007年起始于美國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從17世紀荷蘭郁金香事件到最近的次貸危機,每次的金融、經濟危機都存在資產價格波動和價格泡沫因素的影響。尤其是信用經濟條件下,資產價格泡沫與資產抵押信用相結合,從而使資產價格泡沫與信用和金融體系聯系在一起。因而,資產價格泡沫問題也成為眾多金融學者、經濟學者關注的焦點。對于金融資產價格及金融資產價格泡沫問題的研究主要關注金融資產價格產生機理,一般認為資產價格泡沫是金融市場的一種常態。最初的研究認為資產價格泡沫產生于投資者的理性預期與投機行為(Diba & Grossman,1988;
De Long,1990)。比如,當部分資產供給彈性有限時,其供給將有可能在特定時期出現短缺,在理性預期驅使下其價格可能出現泡沫性上漲,甚至高于其替代資產價格(Blanchard & Fisher,1998);
理性預期相關的資產價格泡沫也可以用市場投資者的數量和投資者生命預期進行解釋,如具有無限市場投資者和有限投資者生命預期條件下,資產價格存在理性泡沫的可能性(Tirole,1985;
Weil,1989)。但是,我們發現理性泡沫的概念更多地是具有理論上的意義,因為其對許多現象缺乏解釋且實踐中較難檢驗基礎價格與價格泡沫的差異。非理性資產價格泡沫理論則從新的視角考察資產價格泡沫產生的機理。非理性金融資產價格泡沫可能源于投資者對于社會熱點投資預期收益的過度樂觀情緒及其相互影響、激勵(Summers,1986;
Shiller,1990);
也可能源于噪聲交易者對投資收益預期的過高估計(De Long & Shleifer,1991);
或者源于投資交易者“買漲不買跌、賣跌不賣漲”的資本市場價格正向反應交易特征(De Long J.B.,Shleifer A.,Summers L.H. & Waldmann R.J.,1990;
Jones S.,Lee D. & Weis E.,1999);
或者源于“從眾”交易決策所導致的價格波動(Topol,1991;
Lux,1995);
或者源于投資者對于收益預期過度樂觀的傳遞作用(Scheinkman & Xiong,2003)。從信息經濟學以及博弈論的角度也可以對金融資產價格波動或泡沫的產生做出解釋(Allen & Gorton,1993;
Hong & Stein,2003)。另外,20世紀70年代以后興起的系統論、非線性科學與復雜性科學為金融資產價格波動問題開辟了新的研究視角,許多學者開始從協同論、突變論等角度分析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Frankel & Froot,1986;
Brock & Hommes,1998;
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 & Laura Gardini,2006)。
通過上述關于金融資產價格波動或泡沫問題研究的認識,我們發現,盡管對金融資產價格泡沫產生機理的解釋存在差異,但上述金融資產價格泡沫理論均認為在金融市場運行過程中,資產價格泡沫的產生是一種常態,在不違反現有交易規則的前提下仍然會產生金融資產價格泡沫,即現有交易規則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資產價格泡沫的產生。這也從一個側面解釋了盡管自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以來針對這一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不曾間斷,但是金融危機仍然呈現周期性的現實。只要資產價格泡沫產生與消失的演化過程在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之內,就不會引起金融、經濟大范圍的波動;
但是,一旦資產價格泡沫得到較長時期和較大程度的積累被大幅度地放大,并且不能或沒有得到有序釋放,而是通過短時期、突發性的方式破滅,則會引起較大范圍和較大程度的波動。而且由于資產價格泡沫的產生與破滅無論源于理論或是非理性因素,都是金融市場自身運行的結果。因此,我們認為在沒有交易者違規條件下金融市場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金融資產價格泡沫是導致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市場在控制泡沫產生過程中存在市場失靈,而市場失靈恰恰是金融監管介入的原因。
許多研究也提出了應對金融資產價格泡沫問題的措施,但是,目前所提出的這些應對措施多傾向于運用貨幣政策手段進行治理,尚未見到明確、系統通過金融監管方式應對金融資產價格泡沫問題的相關研究文獻。
二、金融監管與金融資產價格監管
金融監管和通過貨幣政策實施宏觀經濟調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場領域發揮干預職能的主要方式。傳統上對于金融監管的理論與實踐認識側重于對金融機構市場行為的監督管制。對于金融監管問題的研究主要關注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和監管方式,最早涉及金融監管領域的概念是“最后貸款人”(Thomton Herry,1802),強調通過中央銀行等政府機構的干預以避免擠兌和金融機構鏈式危機的發生而給經濟造成大的影響。金融監管的基本理論支撐為公共選擇和市場失靈。經濟周期會引發信用危機,從而暴露出金融的脆弱性特征(H. Minsky,1985;
Kindleberger,1985);
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中介職能也是其脆弱性的根源(Friedman & Schwartz,1986;
Diamond & Rajian,2001);
另外,危機還有在金融中介機構之間傳遞的特點(Cagan,1965;
Kaufman,1996)?;诰S護公共利益的目標,有必要通過金融監管以彌補市場失靈(Fisher,1933;
Stiglitz,1981;
Varian,1996)。并且金融監管的介入在實踐上發揮了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Anna Schwartz,1988;
Zenta Nakajima & Hiroo Taguchi,1995)。信息經濟學和博弈論的觀點同樣應用到了金融監管的理論分析領域,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成為需要進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原因,從而能夠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Diamond & Dybvigr,1983;
Stigliztz & Weniss,1981;
Walsh,1995)?;谛畔⑴c博弈理論的分析強調需要通過信息披露監管以提高信息對稱性,但是,正如我們在上一部分內容當中所分析的那樣,許多情況下金融資產價格波動和泡沫的出現并不是由于在信息方面的金融機構或投資者違規行為。因此,我們可以認為,針對金融資產價格波動或泡沫的金融監管將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監管,而是將會具有更加廣泛的職能。
盡管目前的許多研究在分析了金融監管介入金融交易過程的必要性之后賦予金融監管一些具體的職能,但是,這些監管措施均針對在信息披露、市場準入、流動性管理、風險管理、交易準則、交易范圍和交易規模等方面違規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違規的交易行為,尚未見到明確提出通過金融監管直接應對理性和非理性金融資產價格波動及價格泡沫問題的相關研究文獻。
我們認為,傳統金融監管關注違規監管,而完全非違規的理性與非理性價格泡沫屬于市場交易行為的結果,盡管存在市場失靈,但涉及監管機構對市場交易和市場價格的干預。這種監管沒有較為明確地列入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然而其危害是非常明顯的,也是歷次金融危機和現代經濟安全最大的威脅。金融危機的爆發再次表現出金融市場交易活動中的金融資產價格泡沫是金融乃至實體經濟在內整體宏觀經濟穩定運行的主要影響因素。因此,擴展原有金融監管的主要職能,實施針對金融資產價格的金融監管應成為金融監管變革的一個方向,并應明確列入金融監管范圍、詳細具體措施。
三、經濟調控成本與微觀經濟調控機制
除了金融監管以外,通過貨幣政策實施宏觀經濟調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場領域發揮干預職能的主要方式,在應對金融資產價格波動領域里,傳統理論與實踐都傾向于通過貨幣政策調控的方式進行。但是,我們認為,貨幣政策在應對資產價格波動風險方面缺乏針對性和及時性,從而會貽誤調控時機、增加調控的負面效應、提高調控成本;
而通過金融監管的形式應對金融資產價格波動對金融、經濟安全帶來的影響會更加及時、有針對性和減少調控成本,因而有必要賦予金融監管以新的、更強的金融資產價格監管職責。
根據傳統意義上對金融資產價格泡沫的認識,只有資產價格大幅度和大范圍偏離價格基礎才能被認為存在資產價格泡沫。金融資產價格泡沫傳統治理模式往往在資產價格泡沫已經形成或其形成的趨勢已經非常明確時采取相應措施,并且主要依賴貨幣政策調控,采取提高利率、提高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發行債券等具體措施減少流動性。但是,貨幣政策措施在治理金融資產價格泡沫問題方面卻缺乏及時性和針對性。一方面,實施貨幣政策的時機往往已經有較為明顯的泡沫顯現,錯過了初期治理的時機,并且貨幣政策效果的顯現也存在時滯,這都將會提高現實經濟損失和治理成本;
另一方面,應對金融資產價格泡沫的緊縮性貨幣政策不僅影響資產價格,其覆蓋面將遠遠超出政策目標范圍,使得產業資金需求、創新資金需求都受到相應影響,波及較大范圍正常運行的資金鏈,產生較大的治理政策副作用,增加了宏觀經濟的治理難度。根據我們的分析,在治理金融資產價格泡沫問題方面賦予金融監管機構更大的職能責任,以金融監管的模式對金融資產價格泡沫進行微觀調控則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及時性和針對性的優勢;
通過建立對于股票、基金、債券、房地產等核心和主要金融、融資抵押物、金融相關資產價格監管體系,形成資產價格泡沫預警系統,及時預測資產價格泡沫的發生,根據泡沫發生程度、范圍和趨勢、發展速度做出分級預警(比如以綠、黃、橙、紅等顏色由低至高進行程度預警),并采取不同的市場干預措施(比如風險提示、市場價格警示、交易限制措施、交易參與、價格限制措施等價格干預和影響)及時化解資產價格泡沫威脅。
能夠導致金融危機發生的金融資產價格泡沫對宏觀經濟形成威脅。如果在宏觀經濟層面進行調控和治理,一方面,宏觀經濟調控措施不能在泡沫產生初期發揮效力;
另一方面,在泡沫演化成為宏觀經濟失衡時,則已經貽誤早期防范的時機,增加了經濟損失和治理成本。因此,我們認為,通過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資產價格的監管和相應的微觀調控機制,能夠及早防范這一對宏觀經濟的潛在威脅,降低經濟調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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