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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疾病證明書【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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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證明書【五篇】

      疾病證明書范文第1篇

      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因此,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是一件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每一位臨床醫生均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對國家、單位及個人負責的精神,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疾病診斷書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診察病人,認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一般診斷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簽字,由院收費處蓋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漆t師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后方能生效。開具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周,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疾病證明書范文第2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三章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四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罹患一種或二種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責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 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費期內罹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章 責任免除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或其他違章駕駛;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內罹患重大疾病。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章 身體殘疾鑒定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七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交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第十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一章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若被保險人是本公司按標準體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被保險人60周歲前,可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但申請增加的保險金額累計不得高于保險單簽發時的保險金額。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應填妥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并按當時被保險人年齡交納保險費。

      第十二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事故發生前,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三章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四章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章 批注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章 合同糾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以下第_________項方式解決:

      (1)通過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章 釋義

      第二十四條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ㄐ募」H?/p>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6個月后,經腦神經??漆t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6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6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級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份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條件以上:

      1.肝臟急劇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說明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疾病證明書范文第3篇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爸卮蠹膊”kU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 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

      三、免交保險費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費期滿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險費,“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繼續有效。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ˋ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所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及免交保險費的申請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并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凈額。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于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于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后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復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四、投保人免交保險費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重大疾?。褐副槐kU人初次患的下列疾?。?/p>

      一、心肌梗塞: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的胸痛癥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急性心肌壞死;

      3.心肌酶有異常增高。

      二、惡性腫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和擴散以及組織浸潤為特征,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惡性細胞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原位無浸潤即指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進入基底膜以下組織)以及皮膚癌(除惡性黑色素瘤)。

      三、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每星期2次,持續10個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接受腎臟、心臟、肺、肝臟、骨髓移植或心臟瓣膜置換術,其他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

      五、四肢癱瘓:指肢體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功能完全喪失6個月以后仍不能恢復。關節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6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六、腦中風:指由于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所謂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指事故發生6個月后經本公司認可的腦神經??漆t師鑒定仍殘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之一:

      1.一肢以上感覺或運動完全喪失;

      2.兩肢以上感覺或運動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狀態。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七、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搭橋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而且已經接受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八、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燒傷是因被保險人自身行為所致,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

      九、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并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愈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

      「愛滋?。褐负筇煨悦庖吡θ狈C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淮。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5.0%。

      疾病證明書范文第4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二條 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合同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應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合同撤銷權

      第三條 投保人于收到保險單之日起十日內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書面連同保險單向本公司申請撤銷本合同。合同撤銷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郵戳次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合同撤銷后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合同撤銷前若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合同不得撤銷。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銷申請時,收回保險單,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保險費的墊交

      第五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而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除投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聲明外,本公司自動墊交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本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公司退還現金價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繳清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一)因意外傷害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七十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九、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患重大疾病。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第九款情事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致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八條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p>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后,經腦神經??漆t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九、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門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三十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4.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疾病證明書范文第5篇

      本“意外殘疾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條款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造成本附加條款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當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

      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每保險年度“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1年。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

      本附加條款的到期日為主合同該保單年度最后一日。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將本附加條款的續保保險費及主合同保險費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金額為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主合向保險單上載明的主合同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的年交保險費為每萬元保險金額人民幣6元。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附加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對于本附加條款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附加條款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意外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一、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殘疾程度鑒定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本附加條款效力的恢復

      本附加條款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條款效力恢復。

      自條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附加條款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合同終止、交費期滿;

      二、主合同已變更為減額交清;

      三、被保險人年滿70歲時,但當期已交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加條款的保障延續至當期已交保險費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適用主合同條款

      下列各項條款,適用主合同條款:

      一、保險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三、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六、地址變更;

      七、爭議處理。

      第十二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險人】:指主合同被保險人。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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