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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度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五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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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五篇】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管理,保障文化娛樂市場的健康發展,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下列場所:

      (一)舞廳、卡拉OK廳;

      (二)音樂茶座;

      (三)游戲機房;

      (四)游藝機房;

      (五)臺球室;

      (六)國家或者本市確定的其他文化娛樂場所。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是指:

      (一)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中的各類營業性表演活動(包括時裝表演活動);

      (二)營業性餐廳中的各類表演活動;

      (三)文化娛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的中介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以及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依法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應當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從事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文化娛樂活動。

      第五條本市對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發展規劃,實行宏觀調控;

      (三)負責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監督和管理;

      (四)負責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考核;

      (五)對為繁榮本市文化娛樂市場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市社會文化管理處負責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具體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業務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根據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發展規劃,制定本區、縣文化娛樂市場的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區、縣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四)對為繁榮文化娛樂市場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八條各級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物價、財政、稅務、環保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應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第十條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所的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已經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上崗合格證》;

      (二)具有符合標準的經營場所及配套設施;

      (三)場所的建筑結構安全合理,消防設施齊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證書;

      (四)衛生、通風、防噪聲等設施符合標準;

      (五)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成立營業性演出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業務并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負責人;

      (二)有已經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演員證》的演出人員;

      (三)有必要的樂器和表演的節目;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成立營業性時裝表演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負責人;

      (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排練場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設備;

      (三)有已經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演員證》的演出人員;

      (四)有規定數額的資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在本市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從事演出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藝術表演才能,并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取得《演員證》。

      藝術表演團體在職的專業演員要求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從事演出的,應當取得所在單位的同意,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演員證》。

      第十四條設立文化娛樂經紀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備一定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負責人及熟悉業務的從業人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設施;

      (三)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四)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文化娛樂經紀人應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從事文化娛樂業務的經歷。具體條件,由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或者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在星級賓館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在其他地方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提請核準報告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核準的由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組建營業性演出隊或者營業性時裝表演隊的,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演出許可證》。

      (四)設立文化娛樂經紀機構或者個人從事文化娛樂經紀活動的,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

      經批準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其中,申請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還應當同時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展示《文化經營許可證》。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上崗時應當攜帶《上崗合格證》。

      演出隊、時裝表演隊和演出人員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演出時,應當攜帶《演出許可證》和《演員證》。

      第十八條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不得聘用無《演出許可證》的演出隊和無《演員證》的演出人員從事演出。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不得安排無《上崗合格證》的場所負責人、音響師等有關工作人員上崗執業。

      第十九條《文化經營許可證》、《演出許可證》、《上崗合格證》和《演員證》不得出借、出租、涂改或者偽造。

      《文化經營許可證》、《演出許可證》、《上崗合格證》和《演員證》每年驗證一次。

      第二十條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演出,當事人各方應當就演出內容、時間、場次、收入分成以及違約責任等簽訂書面演出合同,并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不得超過規定的人員容量標準售票或者接納消費者。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人員容量的具體標準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應當使用經國家批準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激光視盤和其他音像制品。

      游戲機房和游藝機房使用的機種及其游戲和游藝內容,必須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三條禁止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進行和色情活動。

      營業性舞廳、卡拉OK廳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營業性游戲機房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禁止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轉承包經營。

      第二十四條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物價管理的法律、法規,并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五條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表演隊或者個人來本市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應當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手續。

      第二十六條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表演團體和個人來本市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演出,必須由承辦單位持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領取《演出許可證》的手續。

      第二十七條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需要舉辦臨時性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臨時性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演出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健康,禁止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

      第二十九條文化娛樂經紀機構和經紀人,一年內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收回《文化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工商登記。

      第三十條不得在公共圖書館、博物館、中小學校、少年兒童活動場所以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

      第三十一條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文化娛樂活動的營業報表,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文化娛樂市場的稽查人員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稽查。

      稽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稽查證件。

      第三十三條對檢舉或者協助查處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中的違法案件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社會文化管理處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以對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處以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一)未按規定攜帶《演出許可證》、《演員證》或者《上崗合格證》的;

      (二)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安排無《上崗合格證》的場所負責人或者音響師等有關工作人員上崗執業的。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并處責令停業、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演出許可證》或者《演員證》。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社會文化管理處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聘用無《演出許可證》的演出隊和無《演員證》的演出人員的;

      (二)出借、出租、涂改或者偽造《文化經營許可證》、《演出許可證》、《演員證》或者《上崗合格證》的;

      (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表演隊或者個人未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在本市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

      (四)未經批準,組織外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表演團體或者個人來本市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演出的。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并處責令停業、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演出許可證》或者《演員證》。

      第三十六條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進行轉承包經營的,由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表演或者播放反動、、色情作品的,或者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進行、色情活動和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社會文化管理處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

      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處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處罰決定抄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社會文化管理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維護春節期間我市文化市場經營秩序,有效預防娛樂場所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文化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娛樂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96號)、省文化廳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娛樂場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文市發〔20**〕43號)及省有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市政府決定從即日起至2009年3月底,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娛樂場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以下簡稱整治行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規范娛樂場所經營行為,加強監管,排除社會不穩定因素,嚴厲查處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娛樂場所,積極查辦重大違法經營案件,嚴懲不法分子,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全市娛樂場所證照齊全,消防達標,衛生、環保合格,為廣大人民群眾營造一個健康祥和的文化氛圍。

      二、工作重點

      春節前,要集中開展兩次突擊檢查行動。檢查的重點包括:娛樂場所是否取得各部門頒發的許可、批準文件;
      是否超員、超時營業;
      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暢通;
      消防設施設備,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等是否完整良好等;
      嚴肅查處無證照經營場所、超過限定時間和超出核定消費者人數經營的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歌舞娛樂場所和非節假日向未成年人開放的電子游戲場所。

      三、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此次整治行動的組織與協調,建立全市娛樂場所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研究擬定娛樂場所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指導、督促、檢查各地娛樂場所安全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解決娛樂場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每年要召開1至2次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臨時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

      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書長高卉、市文化局局長陶希銘擔任,成員由市文化局副局長金鐵龍、市公安局副局長何立、市衛生局副局長袁曉鵬、市環保局副局長朱江立、市文化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安輝、市工商局副局長何畏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有關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局,辦公室主任由金鐵龍兼任,總聯絡員由市文化局有關科室負責人擔任,相關部門各設一名聯絡員。各縣(市)區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二)職責分工

      各級文化、、衛生、工商、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多家聯動、綜合治理的娛樂場所安全工作新格局。

      文化部門作為娛樂場所的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娛樂場所違法經營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超過限定時間、超出核定消費者人數經營的娛樂場所,嚴肅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歌舞娛樂場所和非節假日向未成年人開放的電子游戲場所;
      堅決取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和擅自從事的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加大對娛樂場所檢查頻率,建立檢查記錄制度。對于在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
      對于不屬于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的,要以書面方式通報有管轄權的部門。

      公安部門要強化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加大對娛樂場所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娛樂場所營利性陪侍、、吸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對為上述活動提供方便的場所,一經查實,除依法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外,要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加大禁賭、禁毒、禁娼工作的宣傳力度,為娛樂場所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公安消防部門要認真履行娛樂場所消防監督執法職責。加強對娛樂場所經營人員的消防培訓,提高單位、場所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加大對娛樂場所消防監督檢查力度,對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
      對不能保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有權依法責令停止使用。文化、工商等部門也要結合各自職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通報公安消防部門處理。

      衛生部門要開展娛樂場所衛生監督檢查及艾滋病、性病防治宣傳,并加大工作力度,促進娛樂場所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加強對娛樂場所公用物品消毒、空氣質量的檢查,督促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并落實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制度,防止傳染病的發生。

      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娛樂場所環境污染的監管,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驗收制度的娛樂場所,依法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未補辦的,依法處罰并報工商、文化部門予以取締;
      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排放噪聲、廢氣和廢水造成污染的娛樂場所,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并予以處罰;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環保要求的單位,依法報請縣級以上政府責令停業、搬遷或關閉,同時由工商部門對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工商部門要加大對娛樂場所的巡查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無證照經營娛樂場所,變相從事娛樂經營活動的場所,超出經營范圍從事娛樂經營活動的場所,堅決依法查處、取締;
      對有關部門移交的無證照經營場所或不適合繼續經營的娛樂場所,要依法取締。文化、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為娛樂場所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密切配合,做好全面排查工作

      此次整治行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文化、公安、衛生、工商、環保等部門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形成合力,對本轄區內的文化娛樂場所進行全面聯合檢查,特別是對重點場所、重點時段、重點內容要進行反復檢查,逐一摸清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安全隱患,找出本地區、本系統安全工作的薄弱環節,進一步確定整治的重點,確保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二)依法行政,從嚴娛樂場所管理

      各級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本著“依法行政、處置及時、從快從嚴”的原則,認真解決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加大對各類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違法經營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娛樂場所,該處罰的要堅決處罰,該取締的要堅決取締。

      對無娛樂經營許可證、有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凡在20**年3月1日前已實際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并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取得環保批準,嚴格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程序舉行聽證的,文化部門可以為其補辦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工商部門要依法取締。對依法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文化部門應要求其在30日內辦理營業執照,并報發證的文化部門備案。對既無娛樂經營許可證、也無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暫停營業、躲避專項整治的無證照經營場所,由公安部門配合,工商、文化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對證照齊全的娛樂場所,各級文化執法部門要建立檢查記錄制度。

      (三)健全制度,全面落實娛樂場所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級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娛樂場所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值班、巡查、督察、情況通報等各項制度;
      制定《娛樂場所安全工作應急預案》及《娛樂場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加強節假日值班值宿工作,認真做好節日期間娛樂場所檢查工作,確保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全市娛樂場所管理不出現死角;
      保持舉報電話暢通,發生重大事故要及時上報。

      各娛樂場所要不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執行周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疏散、滅火等安全預案,加強自我檢查,出現可疑情況和突發事件要及時處理和上報。

      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娛樂場所實施審批、監督檢查的地區和部門,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氛圍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罪,制作、販賣、傳播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
      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
      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迷信的;

      (六)宣揚、、暴力以及與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

      (三)制作、販賣、傳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

      (六)從事、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不得、;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
      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
      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
      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
      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
      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
      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
      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
      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
      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
      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六)有其他、、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一、組織領導:縣局成立專項領導小組,局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企個監、市場分局、注冊分局、消保股和各工商所負責人為成員,××為辦公室主任。各所也要成立專門的機構,落實工作職責,抓好專項整治。

      二、重點目標

      此次專項治理行動,以查處取締無證照非法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為重點,收繳和查處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違規機型、機種和變相等違法行為。通過專項治理,全面查處取締無證照經營游藝娛樂場所,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

      三、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行動,主要采取宣傳疏導、查處取締,督辦整改的方法,突出重點,全面治理,穩妥推進。行動從__月__日開始到__月底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_、宣傳動員階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h局將召開動員會議,專門部署此次游藝娛樂場所專項治理工作。各單位要搞好動員教育,切實增強執法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同時要利用媒體全程跟蹤、全程報道專項整治情況,營造輿論和群防群治氛圍。要向經營游藝娛樂場所的業主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努力提高游藝娛樂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意識,讓經營者服從大局,積極配合,主動整改。

      _、摸底排查階段(__月__日至__月_日)。各單位要主動協調文化、公安部門,對本轄區的無證游藝娛樂經營場所進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轄區內無證游藝娛樂經營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分布情況,了解游藝娛樂經營場所遵規守法經營情況,并登記造冊,確定整治的重點對象,上報縣局企個監股,為集中整治做好充分準備。

      _、集中整治階段(__月_日至__月__日)。各單位要始終采取高壓態勢,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從重從快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照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收繳器材設備;
      對違法違規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對游藝娛樂場所擅自降低設立標準,改變機型、機種的要責令停業整改,情況嚴重、影響惡劣的要吊銷其證照,決不手軟。

      _、總結驗收階段(__月__日至__日)??h局將組織對單位游藝娛樂場所專項整治行動進行檢查驗收,認真總結,鞏固治理成果,進一步清理查處遺漏問題,通報開展專項治理情況。

      四、行動要求

      _、提高認識,加強協作。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這次專項治理行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制定專項治理實施方案,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具體貫徹落實,切實把此次行動抓出成效來。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根據《**市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以及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主管部門和協管部門)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主管部門。**市社會文化管理處負責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業務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物價、財政、稅務、環保、廣播電影電視、旅游、勞動、房產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細則。

      第四條(開辦營業性舞廳的條件)

      開辦營業性舞廳,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其中經營場所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的要求包括:

      (一)營業場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舞池面積占營業場地面積的比例:交誼舞廳為40%以上,迪斯科舞廳和歌舞廳為30%以上;

      (三)有2個以上的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設置明顯的指示牌和向外開啟的門;

      (四)舞池與休息座設置分開;

      (五)有衣物寄放室;

      (六)舉辦演出活動的,設置固定的演出舞臺。

      第五條(開辦營業性音樂茶座的條件)

      開辦營業性音樂茶座,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其中經營場所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的要求包括:

      (一)營業場地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

      (二)出入通道口設置明顯的指示牌和向外開啟的門,其中營業場地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設置2個以上的出入通道;

      (三)舉辦演出活動的,設置固定的演出舞臺。

      第六條(開辦營業性卡拉喔凱廳的條件)

      開辦營業性卡拉喔凱廳,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其中經營場所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的要求包括:

      (一)營業場地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

      (二)供點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設置明顯的指示牌和向外開啟的門,其中營業場地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設置2個以上的出入通道;

      (四)設置包房的,市區不少于10間,郊縣不少于5間,每間包房的使用面積在8平方米以上;
      包房門無內鎖裝置;
      包房門或者沿過道一側的隔離墻離地1.2米起安裝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積在0.4平方米以上,透視清晰。

      第七條(開辦營業性游戲機房、游藝機房和臺球室的條件)

      開辦營業性游戲機房、游藝機房或者臺球室,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其中經營場所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的要求包括:

      (一)游戲機房的營業場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游藝機房的營業場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臺球室的營業場地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

      (二)游戲機房、游藝機房內部通道的寬度在2米以上,臺球室內球臺間距在1.5米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設置明顯的指示牌和向外開啟的門,其中營業場地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設置2個以上的出入通道。

      第八條(舉辦各類表演活動的營業性餐廳的條件)

      舉辦各類表演活動或者設置卡拉喔凱設備供顧客娛樂的營業性餐廳,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所的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上崗合格證》;

      (二)營業場地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

      (三)有演出活動的,設置固定的演出舞臺;

      (四)設置包房的,包房門無內鎖裝置;
      包房門或者沿過道一側的隔離墻離地1.2米起安裝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積在0.4平方米以上,透視清晰。

      第九條(開辦營業性文化游樂場的條件)

      開辦營業性文化游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所的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上崗合格證》;

      (二)有符合標準的經營場所;

      (三)活動器具的安裝和使用符合規定的安全標準;

      (四)消防設施齊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證書;

      (五)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金;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成立演出隊的條件)

      成立營業性演出隊,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稐l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條件是指:

      (一)有具備中等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隊長資格證》的負責人;

      (二)有必要的樂器等演出器材;

      (三)有2套以上的表演節目。

      第十一條(成立時裝表演隊的條件)

      成立營業性時裝表演隊,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稐l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條件是指:

      (一)有具備中等以上學歷和一定專業知識及管理能力,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隊長資格證》的負責人;

      (二)有8名以上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演員證》的演出人員。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開辦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場所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取得的《上崗合格證》;

      (三)經營場所建筑平面圖;

      (四)經營場所的消防合格證書;

      (五)活動器具的名稱、種類和用途等資料;

      (六)經營場所的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申請舉辦文化娛樂比賽活動應當提交的材料)

      以廣告性贊助形式或者收取報名費舉辦文化娛樂比賽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組織機構成員的名單;

      (三)比賽的組織安排情況;

      (四)費用預算報告及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禁止舉辦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的場所)

      禁止在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醫院、陵園、公墓、中小學校、幼兒園、少年兒童活動場所等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

      禁止在中小學校周圍200米的范圍內開辦游戲機房和游藝機房。

      第十五條(照明要求與聲級控制)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內的照明和聲級控制應當符合衛生部批準的《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的規定。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聲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第十六條(人員容量標準)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人員容量標準,按以下人均擁有的營業場地面積計算:

      (一)交誼舞廳為2.5平方米/人,迪斯科舞廳和歌舞廳為2平方米/人;

      (二)音樂茶座和卡拉喔凱廳為1.2平方米/人。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各種娛樂項目,應當分別核定人員容量,分別售票。

      第十七條(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核定的人員容量,合理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具體標準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音像制品的使用規定)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使用激光視盤等音像制品的,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目錄,并交驗證明音像制品出版單位、著作權人的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文化娛樂活動內容的要求)

      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營業性餐廳舉辦的文化娛樂活動應當文明、健康,不得播放或者表演反動、和其他內容不健康的節目。

      營業場地面積不滿150平方米的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營業性餐廳,不得舉辦時裝表演、歌舞表演和其他大型表演活動。

      第二十條(游戲機房從事經營活動的限制)

      游戲機房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一)設置含有反動、、色情、兇殺暴力等有害內容的游戲機;

      (二)設置、蘋果拼盤機、牌機及類似的游戲機;

      (三)利用游戲機從事換取現金、獎券、獎品的有獎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游藝機房從事有獎經營活動的要求)

      游藝機房的經營者利用游藝機從事有獎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獎品目錄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價格管理)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做到價目齊全、標準準確。對消費者規定最低消費水平的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必須在門口標明最低消費水平的數額。

      第二十三條(合同備案)

      在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從事營業性表演活動的,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簽訂書面演出合同,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演出合同備案手續:

      (一)在星級賓館內的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從事營業性表演活動的,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在其他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從事營業性表演活動的,報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所在地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演員變更)

      營業性演出隊和時裝表演隊變更演員的,應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稽查)

      文化娛樂市場的稽查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進行稽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稽查人員的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稽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委托**市社會文化管理處行使。

      第二十七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文化游樂場,是指設置主題游戲、縮微景觀欣賞,穿插文藝演出等活動的文化娛樂場所。

      第二十八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細則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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