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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無家可歸中學生【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16 21:43:53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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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在法律上確定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依據的某種標準,國家只對符合此種標準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國家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石,是從法律價值上判斷國家在何種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無家可歸中學生【五篇】,供大家參考。

      無家可歸中學生【五篇】

      無家可歸的中學生范文第1篇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指在法律上確定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依據的某種標準,國家只對符合此種標準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國家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石,是從法律價值上判斷國家在何種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本標準和依據。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為違法歸責原則。本文基于對違法歸責原則的理性分析,指出其不足,并嘗試構建以違法歸責原則為主,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結果歸責原則以及過錯加風險歸責原則為輔,針對不同的國家職權行為以及不同領域適用不同歸責原則的多元化歸責體系,力求最大限度地尋求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與國家賠償責任的協調統一。

      關鍵詞:國家賠償;
      歸責原則;
      違法歸責原則;
      特殊侵權行為;
      規則體系。

      前言

      “歸責”一詞,最早是在民法學中提出,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據何種根據使其負責……”。1歸責之實質是一種根據,是把致害行為與賠償責任連接起來的橋梁。所以,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就是據以確定責任何以由行為人承擔的根據或準則。2

      我國的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3據此而論,國家賠償之歸責原則即是指在法律上確定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依據的某種標準或依據,國家只對符合此種標準或依據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國家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石,是從法律價值上判斷國家在何種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本標準和依據。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現了國家對國家侵權行為的法律態度,明確了國家承擔責任的正當性理由和根據。4其直接決定著國家賠償責任的具體要件、賠償范圍的大小和賠償程序的設計等諸多問題,進而體現國家賠償的立法政策,反映國家賠償的最終價值取向。

      本文嘗試從對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理性分析,分別從其價值層面上之缺失、與其他歸責原則之沖突、與刑事訴訟法中部分規定之矛盾、一元化之歸責原則不能適應國際上國家賠償歸責原則多樣化發展趨勢四個方面指出其不足,進而嘗試構建以違法歸責原則為主,以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結果歸責原則以及過錯加風險歸責原則為輔,針對不同的國家職權行為以及不同領域適用不同歸責原則的多元化歸責體系,努力做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與國家賠償責任的協調統一。

      一、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之解讀

      我國1994年5月12日公布的《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p>

      此條規定明確了我國國家賠償采用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即只有或只要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違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后果的就應當賠償。因此,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只有違法侵權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不違法,即使給他人權益造成損害,也不由國家負責賠償責任。5

      鑒于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起步較晚,在《國家賠償法》立法之時所處的環境之下并結合當時的具體國情,采用違法歸責原則對于防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克服過錯責任的不確定性、減少責任認定上的困難、增強其可操作性、強化國家公權力主體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本文將具體就其適用依據歸納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違法歸責原則是客觀歸責原則,避免了過錯原則在主觀認定方面的困難,便于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根據違法歸責原則只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客觀上是否違法而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只要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則一旦發生損害,受害人無須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即可以要求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從而避免了確立主觀過錯和客觀違法的雙重責任標準,有利于明確責任主體。

      第二,違法歸責原則將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嚴格區分開來,違法歸責原則以行為主體執行職務的違法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排除了對其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可能性,則有效地區分了國家賠償責任與國家補償責任。

      第三,違法歸責原則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合法與否作為是否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標準,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強調的職權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與行政訴訟法確定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相統一。6

      由此可見,規定統一的違法歸責原則是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主要特色之一。它結合了我國當時的具體國情,在我國當時的國情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國家賠償制度及司法實踐的發展。

      二、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缺陷

      承上文所述,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之確認,關系到整個國家賠償責任制度體系的建構及其正常運行。因此,其合理性和科學性在一個國家賠償責任理論方面及實踐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顯然,我國現行法律對國家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的一元化規定,僅根據國家機關行為客觀上的合法性來判斷國家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排除了過錯與無過錯情況下的國家賠償責任,從而縮小了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事實上,對不同種類的國家侵權行為應當分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首先,行政賠償、司法賠償及公有公共設施致害賠償應當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其次,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應當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再次,行為合法但結果違法的情況與行為和結果均違法的情況也應當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7

      隨著國家賠償司法實踐的發展,其弊端也日益突顯出來,司法實踐證明將違法歸責原則作為整個國家賠償制度的總歸責原則存在著諸多的缺陷。本文將具體歸納闡述如下:

      (一)違法歸責原則在價值層面上存在缺失,其出發點不利于受害人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救濟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一條的規定:“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笨梢娖淞⒎ㄗ谥技词菫榇龠M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實現這一立法宗旨,立法者將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設計為違法歸責原則,但該原則的出發點本身是不正確的。

      理由如下:國家賠償本身應當是一種基于侵權行為而由國家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從其價值層面上來說,違法歸責原則側重于對國家機關行為是否違法進行評價,而不是以公民、法人是否受到損失及這種損失是否應當由國家承擔作為出發點,這本身即違背了國家賠償制度設立的最終價值目標。

      根據違法歸責原則,首先考察的是侵權人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受害人的損失賠償問題,只有侵權人行為違法才會考慮如何賠償問題。如上文所言,這是為了將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區別開來。但這種思維模式和操作模式,實際上只是一味的側重于對國家機關行為的法律評價,而忽略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及該損失是否應當由國家賠償的考慮。因此,該出發點是錯誤的。

      筆者以為,貫徹國家賠償立法宗旨的根本出發點,應當是對受害人所受損失的負擔或者彌補,而不是對造成該損失之行為的原因進行評價。正如應松年教授和楊小君教授在《國家賠償若干理論與實踐問題》中所述“違法歸責原則側重于對國家機關行為的法律評價,而不側重于對公民、法人是否受到損失以及這種損失是否應當由他承擔的考慮,違法原則把歸責原則定位于對造成損失行為的評價上,結果就使得一些無辜受到損失的個人得不到應有的彌補或賠償,縮小了國家賠償的范圍,無端增加了受害人獲得賠償的難度,使賠償責任變成了評價責任和追究責任?!?

      (二)違法歸責原則與其他歸責原則相交叉并沖突,不能作為國家賠償歸責的總原則

      眾所周知,國家賠償的內容涵蓋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司法賠償等方面。在《國家賠償法》總則第二條中規定違法歸責原則,即意欲統帥整個國家賠償的歸責標準,在整個國家賠償歸責標準體系中的核心和主導地位,在國家賠償的各個領域都必須堅持這一原則。

      然而,實際上國家賠償法的違法歸責原則基本上是根據行政賠償的需要而制定的,同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相矛盾,前者強調的是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過錯,違法是賠償的前提;
      而后者則從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體現出,即并不是違法歸責原則,而更多的是結果責任原則。例如:《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和第十六條“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適用國家賠償。故這里實際上適用的是結果加違法歸責原則。

      此外,國家賠償的違法原則也不能統帥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上文所述,違法歸責原則作為國家賠償之總歸責原則意味著其對于我國國家賠償的實踐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即使在具體的國家賠償法律規范所未能涉及的領域,該原則也能夠成為衡量國家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從法理意義上說,國家賠償作為侵權行為的后果,它是以侵權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條件的。一切侵權行為都必須四個構成要件:違法行為的發生、損害后果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以及主觀過錯。

      經過邏輯推理,以違法歸責原則作為國家賠償的總歸責原則在適用范圍上也有著明顯缺陷。對個別案件,僅從其程序或形式角度來衡量行政司法行為、刑事司法行為或司法決定是否違法,并不能直接推導出行政賠償責任或刑事賠償責任就一定成立。反之,行政司法行為、刑事司法行為或刑事司法決定沒有違法并不見得就一定不會出現損害后果,進而引發出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則承上文可知,違法歸責原則并不是國家賠償的唯一歸責原則,不能統帥整個國家賠償的歸責標準,國家賠償是由多個不同的歸責原則所構成的。

      (三)國家賠償法關于刑事強制措施(拘留、逮捕等)賠償適用標準,與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相互矛盾

      一是拘留措施。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應當給予國家賠償。也就是說:如果有犯罪事實或者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適用拘留即是正確的,國家就不應當賠償;
      反之,就是錯誤的,國家才應當賠償。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對拘留措施的適用條件,除了對象必須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之外,還必須具備諸如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犯罪后被即時發現、被害人或證人指認等其他條件。這就出現了《國家賠償法》與《刑事訴訟法》對正確與錯誤拘留標準規定的不一致。

      二是逮捕措施。錯誤逮捕在《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中僅規定為“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進行的逮捕,而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中規定實施逮捕的標準則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憋@然,后者比前者的標準要嚴格得多。此外,《國家賠償法》規定逮捕的核心標準是“有無犯罪事實”,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核心標準則是“有無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坝袩o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與“有無犯罪事實”是兩個程度上完全不同的概念,因為,有證據證明并不等于就一定能最終定罪,證據還必須要經過查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有證據證明僅僅是初步的或程序開始時的狀態,隨著進一步的查證核實,可能最終認定為有犯罪事實,也可能最終認定為沒有犯罪事實。

      (四)一元化的歸責原則,不能適應國際上國家賠償歸責原則多樣化發展趨勢

      傳統民事侵權理論之基石是主觀過錯責任原則,而在現代民事侵權法中則存在著多種歸責原則,如有以行為過錯為依據的過錯歸責原則、以損害結果為依據的結果歸責原則、以公平考慮為依據的公平歸責原則、以行為的高度危險性為依據的危險歸責原則以及以行為違法性為依據的違法歸責原則等。

      縱觀世界各國之國家賠償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國家賠償的范圍在逐步擴大,國家賠償之歸責原則也呈現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國家賠償的范圍主要有:行政賠償、司法賠償、立法賠償、軍事賠償、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國家補償等。其中,司法賠償中的冤獄賠償,大多采取結果歸責原則,即只有在法院的有罪判決被撤銷時,才有賠償的可能;
      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則一般實行過錯和危險歸責標準而沒有采納違法歸責原則,因為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與違法與否并沒有關系,而是與其設立人和管理人是否盡到相應的責任有關;
      國家補償制度,也沒有適用違法歸責原則,因為其本身即是對國家機關的合法行為給他人權益造成損失的彌補制度,是基于公共負擔思想而建立的,與其行為本身的法律評價無關;
      即便是行政機關的行為,除法律行為和強制以外,也還有事實行為和柔,如行政指導行為、行政合同行為等。承上所述,由這些行為所引起的國家賠償,都不僅僅是一個違法歸責原則所能概括的。

      伴隨各國國家賠償司法實踐的發展,世界不少國家嘗試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結果歸責原則、公平歸責原則、危險歸責原則等,通過探索逐步形成以一種歸責原則為主、其他歸責原則為輔的國家賠償歸責原則體系?!霸谖鞣絿?,國家賠償制度中的歸責原則體系之結構差異很大,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一是法國所采用的以公務過錯理論為主,無過錯責任為輔的歸責原則體系;
      二是德國、日本、英國、美國等國所實行的以過錯與違法雙系歸責原則;
      三是瑞士、奧地利等國采用的違法原則?!?

      綜合以上論述,結合我國國家賠償司法實踐之實際情況,并分別從違法歸責原則價值層面上之缺失、與其他歸責原則相之沖突、與刑事訴訟法中部分規定之矛盾及一元化之歸責原則不能適應國際上國家賠償歸責原則多樣化發展趨勢四個方面之不足分析,筆者認為《國家賠償法》所確立的一元化歸責原則,既不利于受害人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救濟,也不能統帥整個國家賠償的歸責標準,更不能適應國際上國家賠償歸責原則多樣化發展趨勢。

      三、完善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構想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重新構建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可以嘗試建立以違法歸責原則為一般的歸責原則,其適用于一般的國家侵權行為領域;
      同時,針對特殊的國家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結果歸責原則以及過錯加風險歸責原則等輔助歸責原則,從而建立起對不同的國家職權行為以及不同領域適用不同的歸責標準的一個多元化的歸責體系,努力做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與國家賠償責任的協調統一。

      (一)一般的國家侵權行為適用違法歸責原則

      采用違法歸責原則的典型國家是瑞士和奧地利,瑞士在國家賠償中最早采用違法歸責原則。1959年瑞士《聯邦責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聯邦對于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不論該公務員有無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違法歸責原則應當適用于:我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職權行為以及相關的事實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刑事強制措施等行為之損害賠償。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形式,不能僅僅理解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所規定的違法形式和種類,而應當理解為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明確規定,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和基本目的等實質性的違法。而且,這種形式的國家賠償責任,除彌補性質的責任內容以外,還應當包括有懲罰性質的責任內容。

      關于違法歸責原則能否適用于抽象行政行為。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彪m然對抽象行政行為有所約束,然而依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被直接,即使該行為違法,也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再以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賠償訴訟。

      由此可知,根據我國現有立法只能通過其他監督途徑來解決違法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問題,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其他的監督機制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而且隨著抽象行政行為數量的逐漸增多,違法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問題將日趨嚴重。為了有效地監督抽象行政行為,及時解決抽象行政行為引發的各類爭議,有必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盡快納入我國行政訴訟的范圍,進而納入我國國家賠償之范疇。理由如下:首先,并非所有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抽象行政行為都必然會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來實施,如行政機關禁止游人在公園草坪上行走的規定,自其生效之時起就可以造成對相對人權益的侵害,但并不需要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
      其次,抽象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權益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若將其排除在國家賠償之外,則行政機關完全可以借此規避法律,通過抽象行政行為實施違法行為;
      再次,國家賠償訴訟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訴訟,故用行政訴訟之受案范圍來限制國家賠償訴訟的范圍是不恰當的;
      最后,參見世界各國法律,均無明確禁止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賠償訴訟之規定。

      關于違法歸責原則能否適用于刑事強制措施。目前我國《國家賠償法》僅將“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這兩類刑事強制措施納入到國家賠償制度中,而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刑事強制措施不僅僅是拘留和逮捕,還包括監視居住、取保候審;
      從司法實踐來看,司法機關濫用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變相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況是大有存在的。既然如此,那么違法歸責原則的適用范圍,就應當是所有的刑事強制措施。那么,《國家賠償法》本身不應當規定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條件,而應當是進行概括性地規定“凡是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如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監視居住及錯誤取保候審等,均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p>

      (二)特殊侵權行為的國家賠償歸責原則

      1、過錯歸責原則

      過錯歸責原則最先為羅馬法所創,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而承擔責任的原則。早在公元前5世紀的《十二銅表法》中第八表第10條即規定了“燒毀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屬故意,則捆綁而鞭打之,然后將其燒死,如為過失,則令其賠償損失,如無力賠償,則從輕處罰”。公元前287年羅馬平民會議通過的《阿奎利亞法》明確規定了過錯歸責原則的內容,以及過錯作為責任的依據,并以客觀的標準確定過錯等方面。10可以說,《阿奎利亞法》奠定了過錯歸責原則發展成為民事侵權理論的基石地位,從而對以后世界各國法律,特別是歸責原則都產生著及其深遠的影響。

      其實,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國家賠償制度都是實行過錯歸責原則,如美國、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等。再如英國的判例反復確認,政府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屬于法律授權且不可避免的條件下,才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政府有過錯,這種損害是可以避免的或者不是必然的,政府就要承擔賠償責任。11

      過錯歸責原則應當適用于:我國國家機關的柔(自由裁量行為)、軍事行為等行為之損害賠償。對于柔(自由裁量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完全有可能在法律范圍內以故意或過失的心態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且2006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針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已經突破了現有國家賠償范圍的規定。所以,有必要在違法歸責原則之外再增加過錯原則,也就是說,用違法歸責原則來規范國家機關的行為,如果有違法則應當賠償;
      同時又用過錯歸責原則來規范國家機關的行為,如果有過錯行為的,也應當賠償。通過雙重標準的分別運用,增加了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主觀因素的要求,以彌補違法歸責原則的不足,從而更有利于受害人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救濟。

      對于軍事行為,則可以區別對待。對于合法實施的軍事行為造成損害的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如征用土地、戰爭損害等,可以依相關特別法之規定;
      但是對于軍事機關依法律授權或行政委托從事的行政行為造成非法侵害的,則應當予以賠償,如軍事機關在管理環境衛生、計劃生育等方面的行為,國家應當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2、無過錯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在國家公務活動中,只要損害結果發生國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而無須考慮致害人的過錯。其實質是過錯歸責原則的延續,即為彌補過錯歸責原則之不足而設定,主要從損害的結果出發,不管侵權行為人的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實行客觀歸責。

      “無過錯責任的本質是一種‘社會非難’,即以社會性價值為標準對侵犯權利行為的否定性評價,這是一種功利性的社會處置手段。西方民法、國家賠償制度中的‘危險責任’、‘特別犧牲責任’是無過錯歸責原則的具體形式,”12即行為人從事高度危險之活動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或者其行為使相對人不得不承受超過一般公眾所應承受的特別犧牲,無論其是否具有過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規則原則。

      故無過錯歸責原則應當適用于我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合法行為之損害賠償。即國家機關之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權益造成了損失的,對于此損失,受損失人無過錯或無法律依據應由其本人負擔時,就應當歸于國家賠償責任,而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卻將此納入“國家補償責任”。如: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經查證核實他并沒有犯罪,將其釋放。13在該案例中,公安機關拘留他是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條件的,無違法亦無過錯。該公民事實上并未犯罪,雖其在表面上是有犯罪嫌疑,但非其本人之過錯。故在此情況下雙方均無過錯,但該公民人身權利被限制的損害是客觀存在的,而對此損害,并無法律依據要要求其本人自己負擔,則國家基于公平原則和公共負擔原則,應當對受害人進行撫慰,給予賠償。此類賠償責任是基于彌補性質和撫慰性質的法律責任,而非某種恩惠,不能以“適當”為標準搞象征性賠償,而應當是充分的、及時的賠償。

      3、結果歸責原則

      結果歸責原則亦屬特殊歸責原則之一,其應當適用于我國法院的錯誤判決行為之損害賠償。因為法院判決的錯誤與否,既要符合國家賠償制度之原則,又不得違背司法最終性原則。故對法院錯判的賠償責任,只能實行結果歸責原則,即只有經法院再審撤銷原判的,才能引起司法賠償責任;
      如果法院判決未被撤銷,則不能證明錯判之存在,當然不存在賠償責任之可能。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一旦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宣告無罪,因執行原判決被侵害的人身權、財產權及政治權利等之損害即可以通過國家賠償責任得以彌補?!拔覈鴮﹀e捕、錯拘,應當采用結果責任原則,以使受害人獲得救濟,同時可解除公安檢察機關的困惑,保護其打擊犯罪的積極性?!?4然而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錯判,雖然也可以適用結果歸責原則,但在很多情況下,當事人之損失是可以通過執行回轉挽回的,故如果能夠挽回損失,就沒有必要由國家再行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只有那些通過執行回轉無法挽回所遭受之損失或無法完全挽回當事人之損失的,國家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過錯加風險歸責原則

      過錯加風險歸責原則應當適用于我國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行為之賠償領域。公共設施指由行政主體設置或管理,供公眾使用之設施,包括公路、橋梁、鐵路、碼頭、堤防、機場、自來水廠等等。根據公共設施本身之屬性其在有些情況下,即使沒有管理上之缺陷或過錯,其本身即具有較大的風險,可能損害公民、法人之合法權益。故根據公共設施的性質和作用以及其管理主體的性質、地位、權利等,使得其致人損害之賠償與民事賠償相差甚遠,不利于受害人尋求法律救濟。從而,許多國家對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的賠償,都納入國家賠償責任之范疇。即公共設施之設立、管理主體對公共設施致人損害之后果是否有管理上的缺陷及主觀上之過錯,如果有過錯,則應當由國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過錯加風險歸責原則亦屬特殊歸責原則之一,故其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之范圍內和條件下適用,對于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結語

      本文在查閱眾多學者、教授對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論著之基礎上,嘗試對我國現行國家賠償之違法歸責原則進行解讀,并分別從違法歸責原則價值層面上之缺失、與其他歸責原則相之沖突、與刑事訴訟法中部分規定之矛盾及一元化之歸責原則不能適應國際上國家賠償歸責原則多樣化發展趨勢四個方面闡述其不足,進而擬構建以違法歸責原則為主,以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結果歸責原則以及過錯加風險歸責原則為輔,針對不同的國家職權行為以及不同領域適用不同歸責原則的多元化歸責體系,力求最大限度地尋求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與國家賠償責任之協調統一。

      參考文獻:

      [1]應松年。國家賠償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馬懷德。國家賠償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房紹坤,畢可志。國家賠償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4]應松年。國家賠償法修改中的幾個問題。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6.4.

      [5]楊小君。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與歸責標準。法學研究,2003年第2期。

      [6]賴梁盟。試析國家賠償的幾個問題。法學雜志。

      [7]劉正祥。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之反思與重構。政法學刊,第21卷第1期,2004.2.

      [8]盛永彬。試論國家賠償。政法學刊,第19卷第1期,2002.2.

      [9]郝建臻。我國國家賠償程序之缺失與完善。行政法學研究,2007年第1期。

      [10]張斌,易建華。對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的思考。行政與法,2005.09.

      [11]張艷,張芳。論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發展與反思。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4卷第5期,2006.9.

      [12]高峰、滕銀厚。論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重構——中法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之比較。內蒙古民族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33卷第1期。

      [13]田國華。論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廊坊師范學院學報,第2O卷第3期,2004年9月。

      [14]滕宇。淺論完善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15]李瑰華。國家賠償違法原則質疑。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5卷第4期,2005年12月。

      [16]李昌庚。試論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南京曉莊學院學報,第19卷第1期,2003年3月。

      [17]齊悅。國家賠償問題研究。JournalofYunnanFinance&EconomicsUniversity,第21卷第1期。

      [18]鄧金菊,韓林。淺談我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江西行政學院學報,第9卷第1期,2007年1月。

      [19]朱姚培。國家賠償制度比較與思考。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5期。

      [20]丁德恒。論國家賠償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滁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第1卷第2期,2002.9.

      注釋:

      1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的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7頁。

      2房紹坤、畢可志編著:《國家賠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7,第89頁。

      3盛永彬:《試論國家賠償》,政法學刊,第19卷第1期,2002年2月,第12頁。

      4馬懷德:《國家賠償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4頁。

      5高峰、滕銀厚:《論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重構——中法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之比較》,內蒙古民族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33卷第1期,2007年2月,第85頁。

      6滕宇:《淺論完善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第14頁。

      7應松年:《國家賠償法修改中的幾個問題》,國家行政學院學報,法治經緯,2006.4,第23頁。

      8應松年、楊小君:《國家賠償若干理論與實踐問題》,中國法學,2005(1),第6-7頁。

      9田國華:《論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廊坊師范學院學報,第2O卷第3期,2004年9月,第50-51頁。

      10邢麗云:《對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的思考》,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8卷第2期,2005年6月,第26頁。

      11[英]威廉·韋德:《行政法》,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443頁。

      12朱新力、余軍:《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實證分析》,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35卷第2期,2005年3月,第124頁。

      無家可歸的中學生范文第2篇

      對于此篇文章,要是用傳統文言串講之法梳理,無疑是對編者之用心領會不及。古人認為人生之“四悲”:少年喪父母、中年喪妻子、老年喪獨子、少時無良師?!八谋敝凶髡呔徒洑v了兩悲。這怎能讓人不悲傷?但是現在的學生生活基本都比較快樂和富足,怎么樣帶領學生體悟歸有光那種人生至痛,讓學生從這篇文理兼美的文章得到更多學習文言的樂趣?有必要讓學生透過文本重重疊疊的記敘,細細品味歸有光之深情。

      通過第一節對文言字詞的疏通,學生初讀文本,初步感受作者與項脊軒的關系。錢基博言此文:“睹物懷人,此意境人人所有。以極淡之筆寫極至之情,此妙筆人人所無?!被诖?,我想,在第二課時中該如何帶領學生透過樸實的文字,體察歸有光痛徹心扉的情感,體味其“以極淡之筆寫極至之情”的特色呢?

      王錫爵亦曾評論這篇文章:“無意于感人,而歡愉慘惻之思,溢于言表?!边@篇課文雖然沒有華美的辭藻,但是讀罷讓人不禁掩卷而泣。那么,這篇文章感人的地方在哪里?歸有光在這篇課文中共回憶了與他生命至關重要的三位女性的往事。為什么他先憶其母,后憶其祖母及愛妻?透過歸有光“哭”的程度,感受他情感之變化,以此作為學習這篇文章情意美的抓手,必能讓學生在學習文言的過程收獲更多。

      從想母親,到憶祖母,最后到念妻子,歸有光是如何做到層層推進深情,使人同生悲情呢?母親非常關心歸有光,來看望他的時候“以指扣門扉”,還溫言細語地問老嫗“兒寒乎?欲食乎?”,動作非常輕盈,語氣滿溢關愛。而作者并沒有從正面直接地回憶母親,而是用側面描寫的手法通過老嫗的回憶展開。為什么要借老嫗回憶母親?結合文章背景體悟,母H是在歸有光八歲的時候去世,作者對母親的記憶必然是不深刻的。那作者為什么還會因為母親的一個輕盈的動作,兩句簡潔的話語而哭泣呢? 歸有光喪母時還很小,對于母親的概念不深,母親于作者來說只是一個朦朧的記憶,是一個缺位的角色。但是老嫗回憶起母親來看望他的這個情形,抓住最能展現母親慈愛形象的一個動詞,兩句簡短的話語,使之感動落淚。這點生活經歷和同學們的生活很相似――某個晚上寫作業到很晚了,媽媽輕輕推開門,細聲地問道:“累了嗎?肚子餓了嗎?趕緊去休息吧,明天再起來寫吧?!边@樣的動作雖細微,這樣的話語雖平淡,但卻飽含了母親對孩子的一片深情。然而,母親曾經溫存的問候歸有光現在已不能再聽到,腦中連一點對母親的印象都沒有,對于母親的形象尚且還要通過老嫗的描述才能在腦中構建起來,這能不悲嗎?常言道:“男兒有淚不輕彈,只是未到傷心處?!蔽恼掠靡粋€“泣”字簡練地向我們傳達了歸有光喪母的悲情。

      在一般人心目中,母親的地位無可替代,但在歸有光心中,祖母的份量更甚之。如何體現出來?回憶母親的時候歸有光只是“泣”而回憶祖母時他卻“長號不自禁”。為什么歸有光對祖母懷有如此濃烈的感情呢?首先,從“余束發讀書軒中”中看出,祖母和歸有光生活的時間比母親還要長,他和祖母更親近;
      其次,母親問“兒寒乎?欲食乎?”是從外在的物質層面關心歸有光,而祖母呢?“久不見若影,何竟日默默在此,大類女郎也?”歸有光八歲喪母后一直和祖母相依為命,祖母稍微長時間不見歸有光就會來找他,當發現他竟日默默在軒中讀書的時候,又深怕他太累太苦太壓抑,足見祖母的這種關懷更多是在精神層面,比母親的關心還要深刻。再者,心細如發的歸有光還留意到了一個細節――祖母離開的時候是輕輕合上門的,深怕驚擾到孫子的學習。走時祖母還喃喃自語“兒之成,則可待乎?”這個家族雖然人口眾多,但是大家忙著分家,烏煙瘴氣,看到這么勤奮的孫子,祖母只好把重振家業的希望寄予在他身上,而且還拿出她珍愛的、或許是傳家之寶的象笏,期盼他考取功名,有朝一日能光耀門楣,重整家業。但是,寫這篇文時,歸有光尚未考取功名。所以,一心關愛他、對他寄予厚望的祖母去世了,他卻還沒有實現祖母對他的期待,望著祖母的遺物,歸有光能不悲痛嗎?對于祖母的描寫,作者沒有濃墨重彩地描寫,只是通過語言、動作直接從正面展現祖母形象,讓讀者感受到了深切的祖孫情誼。

      接著寫喪妻,歸有光沒有“泣”,沒有“長號”,甚至連個“哭”字都吝惜,那是不是就代表他不悲傷呢?非也。歸有光也悲傷。妻子死后,他悲傷到“室壞不修”的程度。大家可以想象一下,這間“百年老屋”,之前已經有過“塵泥滲漉,雨澤下注”這些問題,現在它不是破漏這么簡單了,而是“壞”,破敗了,這樣的軒子已然不能住人。房子破敗到可能無法住人了也沒心情去修理,可見喪妻帶來的巨大打擊,使作者生活都沒有動力了。為什么作者會如此悲傷?課文以“從余問古事,或憑幾學書?!薄笆鲋T小妹語……”等情景描述歸有光和妻子間的相處情形,恰好印證了他和妻子感情好到極點。歸有光的妻子時常來軒子,或問他問題,或陪伴他一起讀書,是他的靈魂伴侶。妻子回娘家后,還會跟家里人聊起婆家的事情,繼而回家后,又述諸小妹語于歸有光,讀者們可試想兩人曾經是多么地幸福!而且,祖母去世后,身邊就剩這如花美眷相伴相隨,陪伴著他度過寒窗苦讀的日子,現在妻子去世了,他哪里還有心情修理房子呢?直到后來歸有光生病賦閑在家才想起了修葺軒子,而且他復葺南閣子后亦不敢久居此地,就怕時?;貞浧鹋c妻子相處的時光,睹物思人,所以復葺后的南閣子也是“其制異于前”。這部分內容雖不言“哭”,但卻寫出了哭的痛感。直至文末,歸有光一改前朝之寫法,只白描眼前之樹,這時候的歸有光悲痛不能已,心哀不能言,只能睹物思人。一句“庭有枇杷樹,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亭亭如蓋矣”把歸有光喪妻后“慘惻之思”淋漓紙上。這不就是王錫爵說的“無意于感人,而歡愉慘惻之思,溢于言表”嗎?

      無家可歸的中學生范文第3篇

      關鍵詞:懷鄉 懷古 懷歸

      在高中語文教學中,傳統文化的了解與學習占了很大比重,我們不能忽視文本中所蘊含的這種對故土家園的思慕和追尋,個體生命對心靈故鄉的依戀與懷歸。這種懷歸情結,不僅是一種個體意識,一種審美情趣,更是一種哲學思考,一種民族精神。在新課程背景下,語文教學中對傳統文化中懷歸情結的解讀與感悟,不但可以讓學生從內心確立起美國教育心理學家布盧姆所說的“對真善美的價值追求”,更能讓他們在傳統文化的熏陶中獲得心靈與感情的豐盈充實,以便在走出校門后,于物質文明高度發展的今天,在他鄉求學或工作定居時思考與審視個體生命存在的意義,詩意的棲居在心靈的樂土中。下面筆者將從懷鄉情結,懷古情結,懷歸意義這三個方面論述語文教學中傳統文化的懷歸情結。

      一.懷鄉情結

      懷鄉情結是傳統文化中懷歸情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高中語文課本中,這種懷鄉隨處可見,深入解讀,可以獲得情感的共鳴。懷鄉在文本中,有兩種審美意蘊:一是懷念家鄉,這是游子對生于斯長于斯的故土的懷念,這種“鄉”是地域文化層面的家園;
      二是懷念故國,這是游子對遍布河山大川的土地的依戀,這種“鄉”是國家文化層面的家園。不論是哪種層面的懷鄉,不論這種懷鄉表現在哪種文體中,都是我們民族心理的共同體現。

      高中語文詩詞文本中蘊含著懷鄉情結。不論是必修課,還是選修課,抑或是校本教材,都選有大量詩詞文本。走進文本,仔細品讀,不難發現,從古到今,人們心中都有這種永恒的懷鄉情結。以人教版必修二的詩歌單元為例,《詩經》中的《采薇》一詩,這首詩中有兩句懷鄉的千古名句:“昔我往矣,楊柳依依。今我來思,雨雪霏霏?!痹谇榫暗慕蝗谥畜w現了戍卒對家園故土的深切思念,讓后人贊為“雅人深致”?!峨x騷》中節選的內容,在香草美人的潔凈人格中,彰顯了詩人去國懷鄉的依依深情,走近詩人屈原的過程,就是走進詩人懷鄉心靈的過程?!豆旁娛攀住犯怯写罅吭娖?,抒寫游子他鄉的悲傷,展現漢末文人在亂世漂泊中懷念故土的情懷,課本所選《涉江采芙蓉》一詩,“還顧望舊鄉,長路漫浩浩”,字里行間浸透了游子漂泊的迷茫悲涼與對家鄉親人的一往情深。而我們所熟悉的田園詩人陶淵明,更是在《歸園田居》中,反省了離鄉的行徑,描繪歸園后的自在生活與家園帶給自己靈魂的平靜。這些詩詞,無不在字里行間飽含強烈而真摯的情感,或念鄉土,或思家國,體現詩人內心深處對于家鄉的守望。

      高中語文散文小說文本中蘊含著懷鄉情結。散文與小說是高中語文文本中重要的文學體裁,在高中課本所選的散文與小說中,有不少作品,仔細品讀,亦可見作者的懷鄉之思。陶淵明的《歸去來兮辭》可以和他的《歸園田居》組詩結合起來解讀,詩人將田園之思化為具體的生命追求,與初中文本域課外詩文聯系起來,能更好的感悟詩人的這種生命狀態。再比如說傳統名篇《陳情表》,作者辭官原因很多,除卻各種隱憂之外,便是李密的懷鄉之思,這種扎根于血緣親情中對親人的難舍與掛念是他懷鄉之思的重要體現,結合帶很多人的背井離鄉的人生狀態,這種情結的可以帶給人更多的思考。再比如說湘西作家沈從文,高中課本中節選了他的《邊城》,這篇詩化的小說中展現出的山水世界,是早年就遠離故土的作家懷鄉情結的藝術體現,作家在風景人情的審美建構中,獲得鄉土文化帶來的美好和諧。這些作品中展現的懷鄉情結,不僅僅體現作者的生命狀態,更體現了傳統文化中文人所固守的精神家園。

      潁上籍的美學大師常任俠有一句詩“夢中常記清潁水”,不管一個人身在何地,有何種成就,這種鄉思早已經融入了人的血脈之中,世代相傳。在高中語文教學中,我們結合相關文本,帶領學生探討傳統文化中的這種懷鄉情結,無論是從家園親情的角度,還是從政治理想的角度,都有大量可以解讀的空間與價值。

      二.懷古情結

      懷古情結是傳統文化中懷歸情結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在語文教學中,學生對這種層面的懷鄉亦不陌生,大量懷古的詩文或者詩文中懷古的內容,不僅體現了作家生命個體的復雜感悟,更有作家審美與哲學層面的冷靜思考。懷古是作者在現實境遇中內心理想難以實現時的精神懷歸,這種懷歸是為了從歷史文化的家園中獲得心靈的慰藉,借以對抗難以改變的境遇與現實。東坡所云“此心安處是吾鄉”正能很好的詮釋這種懷古的目的,懷古也是一種懷鄉,懷歸讓自己心靈安寧的歷史文化之鄉,這也是作者人格本性的自然流露。在高中語文選修課的教材中,這種對歷史文化家園思慕的懷古情結具有很強的歷史穿透力。

      懷古表現為對歷史名人的追憶與思慕。在人教版選修課教材《中國古代詩歌散文鑒賞》中,有大量對古人懷念與追緬的詩文。杜甫在《蜀相》中感嘆諸葛亮“出師未捷身先死,長使英雄淚滿襟”,抒發心中的贊賞與嘆惋;
      陸游在《書憤》中吟唱“出師一表真名世,千載誰堪伯仲間”,表現自己欲效法孔明而不得的無奈與悲憤;
      孟浩然在《夜歸鹿門歌》中敘述“鹿門月照開煙樹,忽到龐公棲隱處”,想象隱士龐德公的志趣與氣節。這類懷想古人的內容很多,在懷古詩文中占了很大比重。不難看出,無論作者性格如何不同,詩文風格有多大差異,都在個體生命的價值與現實社會的狀況發生巨大矛盾沖突時,借古人酒杯,澆自己心中塊壘,從而在追憶中獲得巨大的心靈慰藉。

      懷古也現為對古跡或往事的吟詠與反思。同樣以《中國古代詩歌散文鑒賞》為例,在散文部分收錄了蘇軾謫居黃州時的短文《游沙湖》,描寫王羲之洗筆池旁的佳水美景,“山下蘭芽短浸溪,松間沙路凈無泥”,字里行間滲透了坡仙心中的志趣與情懷。散文部分還有杜牧的名篇《阿房宮賦》,在這篇“古來之賦此為第一”的作品里,杜樊川極盡想象之能事,鋪排了秦時阿房宮的華麗與龐大,在對古跡與事件的反省中,展現傳統文化中士大夫心中的匡世濟俗的情懷。至于說司馬遷的《項羽之死》,更是不惜筆墨,展現英雄人物末路時的慷慨悲事,雖是史書筆法,在后面的評論中卻見太史公對歷史人物的思考與感慨。收錄的這些類似文本,或文,或賦,或史,作者都不約而同的把眼光投向歷史深處,在冷靜的觀照與認真的思考中建構心靈的家園,在心底深處找尋皈依之感。

      臺灣學者白先勇說過這樣一段話:“我把中國文化作為自己的原鄉、故鄉,對它有一種很深刻的記憶?!彼伎颊Z文文本中的這種懷古情結,它們無不是作者有了深刻的人生社會體驗,思考個體生命存在的價值之時,在對歷史與文化的探索中,展現出的一種情不自禁的文化孺慕, 一種民族文化的歷史歸屬感。德國哲學家海德格爾說,“懷鄉是詩人的天職”,而傳統文化中這種永恒的懷古情結正是這種天職的具體體現。

      三.懷歸意義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這種懷歸情結,具有重要的人文價值。雖然懷歸有個人境界的不同,有小家與大國的差異,但是無論是懷念家鄉親人,還是懷想故國熱土,抑或是懷歸歷史文化,都體現了中國人在尋找生命價值,探索精神境界,尋求心靈寧靜的道路上的不懈追求,這正體現了我們中華文明中燦爛光輝的一面。雖斗轉星移,時展,但研究這種扎根于傳統文化中的懷歸情結,在今天的學校教育,特別是高中語文教育教學中依然有著現實意義。

      在研究懷歸情結,是高中語文情感教育的一部分,這種穿透歷史文化的意識可以讓人產生巨大的情感共鳴,加深對親人故土的真摯情感。當今社會的青少年,或者離開家園,在外求學;
      或家人外出,城市謀生;
      或遠走他鄉,尋求發展。對于這些已經或者將要離開故土的青少年來說,這些懷歸的詩文,無疑對他們有感情上的感染力,這種家園意識,可以讓他們更加珍視血脈親情,更加熱愛養育他們的這一方水土。當現代社會的人們對老有所依,家園建設等現實問題憂心之時,這種美好的情感教育更顯得有社會價值。

      研究懷歸情結,不僅可以讓青少年加深對親人故土的真摯情感,還可以讓他們在對傳統文化的回望中,更加了解本民族的審美情趣,文化心理,在獲得精神享受的同時,產生巨大的民族自豪感和歸屬感。有幾句詩這樣說道,“樹木把根蒂扎到土地的心坎中,于是土地成為葉子墜落時最后的歸宿;
      人把魂夢交給了故鄉保管, 于是故鄉成為漂泊時牽縈的呼喚?!庇腥苏f,“中國文化可以說是鄉愁文化”,這種文化潛移默化的影響,可以讓青少年不再以旁觀的身份閱讀欣賞,而是以當事人的身份感受思考。當一種思鄉意識,突破個人小家的范疇,投向巨大的家國空間,乃至沿著歷史的河流淌進中華兒女的內心中時,它就有了穿越時空的巨大文化感召力,讓人更加熱愛腳下的土地,自己的國度,本民族的悠久燦爛文化。

      我校的語文校本教材中,有“我的家鄉”這一章,從風景,人杰,民俗三個方面介紹家鄉的地理歷史文化,以文本的形式將這種懷歸情結展現給學生,讓學生閱讀這些文本時,不僅產生對自己家鄉的自豪感,更能在這種自豪感的基礎上,對歷史文化產生濃厚的興趣,有了自省與期望的積極心理。在現代文明高度發展的今天,重新感悟傳統文化的人文魅力。

      無家可歸的中學生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歸納法 經驗 知識 科學發現

      中圖分類號:G304文獻標識碼:A

      Induction and Scientific Discovery

      WANG Taizhong[1],ZHANG Ge[2]

      ([1]Chinese Department,Zhaotong Teacher`s College, Zhaotong,Yunnan657000;

      [2]Art Department,Zhaotong Teacher"s College, Zhaotong, Yunnan657000)

      AbstractInduction is one of important scientific methods, But people have been debating the validity of inductive inference.As to the role of induction in scientific discovery, classical and modern inductive logic both reached their extreme.The history of scientific discovery told us that induction is important,it could help us to find empirical knowledge and low-level experience laws,and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Key wordsinduction; experience; knowledge; scientific discovery

      1 古典歸納主義者和現代歸納主義者對歸納法在科學發現中的作用的不同見解

      在西方哲學、科學哲學和邏輯學中,科學發現的邏輯問題是一個傳統課題,什么是科學發現的邏輯?科學發現的邏輯是否存在?歸納法是不是一種可靠的科學發現的方法?在這些問題上,人們爭論不休,各持己見。

      亞里士多德是歷史上第一個系統地研究邏輯學的人,也是第一個研究科學發現的邏輯的人,他提出的科學發現的邏輯的模式是“歸納――演繹”,并且他把直覺歸納與演繹溯因結合起來,建立了最早的科學模式。亞里士多德把歸納法看作是從特殊事物中揭示普遍規律的一般方法,認為沒有歸納就不可能有一般知識。由此可見,歸納法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是科學發現的方法。

      演繹推理的結論沒有超出前提的范圍,因此演繹被弗蘭西斯?培根認為對于科學發現毫無幫助。以弗蘭西斯?培根為代表的古典歸納主義者認為,科學原理是人們運用歸納法從反復發生的事實經驗和對材料的分析整理中推導出來的。在培根看來,科學知識結構是一種命題的金字塔,經驗事實的命題構成了金字塔的底層,科學研究的過程就是通過特定的歸納程序從金字塔底層的經驗命題逐步地歸納上升到頂部,最終發現最一般原理,抽象出分析命題的過程。亞里士多德認為演繹和歸納都是必不可少的科學方法,但是培根持有不同的觀點。培根認為科學發現必須突破舊知識的范圍,把人類的知識延伸到未知領域。演繹的結論包含在前提之中,對于新知識的發現沒有幫助,而歸納法從特殊到一般的思維進程使得它成為唯一的科學發現方法。

      歸納雖然把人類的觸角伸向了更為廣闊的未知領域,但是歸納的前提和結論之間的或然性關系使得歸納結論的可靠性受到人們的質疑,這種質疑到了休謨時代終于形成一股強勁的力量,對歸納理論造成了巨大的影響,迫使歸納研究和歸納理論急劇蛻變。質疑雖然不無道理,但是“歸納問題”在哲學上是無解的,妥協的辦法是現代歸納主義者不再像古典歸納主義者那樣理直氣壯地認為歸納法是科學發現的方法?,F代歸納邏輯與概率論相結合,求得前提對于結論的支持度,這種推理的結論不再是一個全稱命題,而是一個用百分比表示的數據,這種數據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邏輯關系。

      古典歸納主義者的強歸納主義的觀點太僵硬了??茖W發現是多種邏輯方法共同參與的過程,演繹、歸納、分析、綜合等缺一不可??茖W發現的過程還存在著許多想象、聯想、靈感爆發等非邏輯思維因素,并且這些非邏輯思維因素,科學史上還造就了無數偉大的發現。牛頓從蘋果落地發現了萬有引力,瓦特從壺蓋沸動發明了蒸汽機,凱庫勒受夢的啟發而發現苯分子的結構,這些科學發現或者科技發明都是在想象、聯想、靈感爆發等非邏輯因素參與的情況下進行思維的結果。想象、聯想、靈感爆發等非邏輯思維因素可以使人們超越現實的時空限制去預測未來,科學發現便具有了一定程度的隨機性質和假設性質。古典歸納主義者的一個偏激之處是沒有意識到歸納前提和結論之間的概然性關系,把歸納推理的結論作為科學真理;
      另一個偏激之處是沒有認識到其他邏輯方法和非邏輯思維在科學發現中的作用,過分夸大了歸納在科學發現中的作用。

      現代歸納主義者否認科學發現的邏輯,這種觀點也是偏激的。他們把科學發現的機遇性與合理性對立起來,認為科學發現充滿著不確定因素,非邏輯思維或者非理性思維在科學發現中占據主導地位,這種科學觀給科學發現蒙上了神秘色彩,成為個別人的幸運猜測,而大多數人只能在科學的城堡外悲觀地嘆息。我們認為,科學發現固然需要思維的自由創造,需要許多非邏輯因素的作用,但并不能因此否認科學發現需要以邏輯上的合理性為條件。透過科學發現的隨機性質和自由創造過程,我們可以看到其中必然有著一些確定的方法程序??茖W發現始終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始終要在某種邏輯框架中進行,是重要經過邏輯的縝密的嚴肅的思考與檢驗。在科學發現的過程中,邏輯框架以及歸納方法必不可少。

      2 歸納法是科學發現必不可少的方法

      古典歸納主義者的歸納是科學發現唯一可靠的方法的觀點以及現代歸納主義者的歸納與科學發現無關的觀點,都是不可取的。雖然,從個別到一般的結論并不一定是真的,但是從歷史上看,歸納法確實在科學發現中起過重要作用。

      2.1 歸納是人們從經驗中獲得知識的有效方法

      從經驗中獲得有關知識,就是說在過去的經驗的基礎上做出概括,得出一般性的結論。這種經驗知識很重要,能夠幫助我們預見某種現象,解釋現在的經驗并指導我們的行為。例如,“螞蟻搬家蛇過道,明日必有大雨到”、“下雪不寒化雪寒”,“ 莊稼一枝花,全靠糞當家”、“清明前后,種瓜種豆”、“今冬麥蓋三層被,來年枕著饅頭睡”、“朝霞不出門,晚霞行千里”等,這些諺語都是人們對過去經驗的概括,是人們在無數次的經驗中總結出來的一般結論??茖W因解釋世界的現象知道人們的行動而產生,人們把日積月累的經驗歸納概括起來,便發現了事物現象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獲得了某些經驗知識。沒有歸納,經驗再多,也不能發現知識。

      人們總是在自覺或不自覺地在運用歸納法來總結經驗,發現問題,獲得知識。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醫學巨著《內經》中記載的關于大敦穴的發現的故事,是人們不自覺地運用歸納法來總結經驗推動科學發展的一個鮮明的例子。一般來說,非科學研究工作者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自覺地運用歸納法來總結經驗,而專業的科學工作者則自覺地運用歸納法來總結經驗。醫藥研究者要想知道某種新藥品所引起的不良反應,他必須觀察這一藥品在不同條件下對不同的人的作用,這一藥品所引起不良反應的癥狀是他經過多次的觀察試驗總結歸納出來的。自覺地運用歸納法,為我們獲得知識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在科學史上,有許多知識都是人們從經驗中歸納出來的。意大利的博物學家、生理學家和實驗生理學家斯帕拉捷自覺地運用了契合差異并用法,從而揭開了蝙蝠依靠耳朵回收超聲波遇到障礙物的情況來控制飛行方向和捕食活動的這一科學之謎。英國的化學家、物理學家道爾頓發現色盲癥的存在運用了簡單枚舉法。波蘭裔法國籍物理學家、放射化學家居里夫人發現鐳和釙,德國化學家文克勒發現新元素“鍺”,英國化學家拉姆塞發現隋性氣體,德國物理學家倫琴發現x射線運用了剩余法。

      2.2 歸納法是人們發現低層次經驗定律的重要方法

      “經驗定律在理論知識體系中處于低層次的地位,它們揭示了事物現象之間的某種聯系的普遍性,證明了某種事物或現象中存在的共同特征?!雹俳涷灦沙尸F出不同的類型,最主要的是性質描述型經驗定律和關系描述型經驗定律。性質描述型經驗定律是對已有經驗知識的概括與擴展,它對某種事物現象具有的共同性質或特征作出描述。關系描述型經驗定律對兩類事物現象之間存在的關系作出描述。

      近代科學實驗科學的興起之后,人們從事科學研究,需要對分散的、凌亂的單一事物現象進行觀察和實驗。但是,要想發現事物的普遍特征和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系,把經驗知識上升到理論知識,形成經驗定律,人們往往運用歸納法。

      “英國化學家波義耳和法國物理學家馬略特各自從實驗中發現:一定質量的氣體在溫度不變的情況下,如果氣體的體積越大,那么它的壓力就越??;
      如果氣體的體積越小,那么它的壓力就越大,這就是關于氣體壓強和體積關系的波義耳定律。法國化學家蓋?呂薩克根據多次實驗發現:一定量的氣體,在壓力不變的情況下,氣體的絕對溫度與它的體積成正比,如果氣體的溫度越高,那么它的體積就越大;
      如果氣體的溫度越低,那么它的體積就越小,這就是蓋?呂薩克第一定律?!雹诓x耳定律和蓋?呂薩克第一定律都屬于經驗定律,這兩個經驗定律的發現運用了共變法。

      經驗定律是在對個別事實的觀察和實驗中總結出來的,其中的思維進程是從個別事實到一般原理,這是一種歸納程序,沒有歸納,觀察和實驗中所積累的經驗材料就難以條理化、系統化,經驗就不能有一個飛躍,理論的形成就缺乏方法的支持。德國物理學家普朗克曾經說過:“物理定理的性質和內容,都不可能單純依靠思維來獲得,唯一可能的途徑是致力于對自然的觀察,盡可能收集最大量的各種經驗事實,并把這些事實加以比較,然后以最簡單最全面的命題總結起來,換句話說,我們必須采用歸納法?!雹?/p>

      通過歸納法建立起具有假說性質的經驗定律是人們在科學研究的過程中常用的方法。俄國化學家門捷列夫發現化學元素周期律,英國博物學家、發明家胡克發現彈性定律運用了共變法。法國化學家普魯斯特提出關于元素化合的定比定律,德國的約翰?丹尼爾?提丟斯提出波德定律運用了完全歸納法。

      理論和眾多的科學發現的事實表明,歸納法是科學發現的重要方法之一,它不僅是人類獲得經驗知識的有效方法,也是獲得經驗定律的重要手段。不管人們承認還是不承認歸納法的作用,但是人們總是自覺或者不知覺地在運用歸納法總結經驗;
      盡管歸納的結論不是絕對可靠的,但是歸納法確實給科學發現帶來很多成果,對人類獲得知識,推動科學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雖然不能過分夸大歸納法在科學發現中的作用,但也不能否認它的功能。我們應該正確地評價歸納法在科學發現中的作用,合理地利用歸納法使之為科學發現服務。

      注釋

      ①盧明森.創新思維學引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56.

      無家可歸的中學生范文第5篇

      關鍵詞:土地發展權 土地流轉 發展權歸屬

      土地發展權在西方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已經趨于成熟,通過此制度有效地保護了耕地,保護了生態環境,保護了土地所有者或經營者,調整了土地流轉市場。1992年,在我國編制的《各國土地制度研究》中最早引入我國,但到目前,關于土地發展權的研究還處在起步階段,因此,在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有待改進的情況下,西方的土地發展權制度有借鑒價值。

      西方的土地發展權歸屬模式

      土地發展權通??梢杂歇M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基本等同農地發展權,廣義的土地發展權不僅包括農地發展權,還包括建設用地發展權和未利用土地發展權兩大類,本文將從狹義上研究土地發展權。

      土地發展權是西方管理思想中一個體現管理理念的較為具體的制度,它最早產生于20世紀30-50年代的英國,隨著美法等國對發展權歸屬問題界定的差異,英國成為土地發展權“漲價歸公”模式的代表。1947年英國頒布了《城鄉規劃法》,在該法中采納了《阿斯瓦特報告》中提出的土地發展權思想,將一切私有土地的土地發展權歸國家,實行“土地發展權國有化”,若土地有用途變更時,須首先符合國家計劃許可,同時在開發前向國家繳納土地開發稅。因所有權和發展權是可以獨立行使的兩項土地權,因此,這種規定不影響土地所有權原來基本歸私人所有的性質,標志著土地發展權制度正式誕生。

      土地發展權“漲價歸私”模式以美國為代表。20世紀60年代末在美國原有的分區管制制度基礎上建立的土地發展權移轉制度(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簡稱TDR)和土地發展權征購制度(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簡稱PDR)實質是一種土地發展權“漲價歸私”制度,解決了土地發展權歸私人所有情況下國家財政能力難以承擔完全購買私人土地發展權的難題,讓土地發展權受讓人到用途受限制土地的所有人那里購買本土地的發展權,在這個過程中強調土地所有人參與性、自愿性和談判權、決定權,能更好的保護耕地維護土地私人利益,在城市化對土地強勢需求態勢下制度更具調節性。

      土地發展權“兼顧歸公歸私”模式以法國為代表。法國在20世紀70年代頒布《改革土地政策的法律》中創立了類似于土地發展權的“法定密度極限”制度和土地干預區制度,兼顧了土地發展權漲價歸公與歸私兩種歸屬關系?!胺ǘ芏葮O限”制度使制定建筑面積與占地面積之比即容積率的上限權利歸國家所有,在規定限度內建筑開發權可由農業土地所有者自主處理,超過上限的建筑權則歸國家;
      土地干預區制度賦予了國家在土地開發中事先干預農業用地轉為城市用地的社會關系和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時國家優先購買的權利,考慮了公私利益需求,成為“漲價歸私”模式與“漲價歸公”模式的兼顧版。

      雖因國情的差異英美法三個國家對本國土地發展權的核心問題—權利歸屬—界定相異,但都形成于人口增長對糧食需求增加、城市化對建設用地需求增強的背景下,目的都是為了規范土地使用,尤其土地用途變更過程的增值價值歸屬問題,通過設置本制度均健全了本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調節了國家土地市場交易行為。但另一方面,三種制度還存在著先后順序,具有一定的借鑒、發展、使制度更適應本國需要的特性。

      此制度良好效果的彰顯促使更多的國家引用,如德國、意大利、日本、韓國等相繼建立了土地發展權制度。1992年我國的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編制的《各國土地制度研究》中引入土地發展權概念,但從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制度來看,土地發展權管理思想在特定法律條文中雖有一些體現,但總體看未得到肯定和較好的利用,更談不上從法律上明文界定土地發展權歸屬問題了。

      我國的土地發展權歸屬爭論

      關于土地發展權制度述要顯示出發達國家土地發展權權利歸屬大致可分為單一主體論和二元主體論,單一主體論又可分為單一歸公論和單一歸私論兩種,目前,關于土地發展權的歸屬問題已成為我國學術界研究的熱點之一,學者們的研究主張大致如下:

      王永莉(2007)持“二元主體論”,認為“國家作為國有土地發展權的權利主體,同時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發展權的權利主體,這樣均衡設立的土地發展權,國家和個人都從中分享了土地增值收益,同時不改變中國現行的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大大節約制度變遷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兼顧效率和公平”;
      于華江和楊飛(2011)認為“我國土地發展權應歸屬于國家、農民集體和農民共同所有”。汪振江(2008)認為,“土地發展收益并非因土地使用者的投資和勞動而形成,而是與政府管制相聯系的建設用地稀缺性增值以及城市建設投資外部性增值。在這種土地增值收益中,來源于城市建設投資外部性引起的建設用地資本增值部分,應歸城市建設投資者分享;
      來源于土地用途管制下的城市用地稀缺性增值部分,則應該由農業經營者集體分享”。

      張友安和陳瑩(2005)贊成土地發展權歸國家所有,認為國家是土地發展權配置與流轉管理的主體;
      洪琳(2009)主張權利主體應為中央政府,明確土地發展收益為國家所有。楊明洪和劉永湘(2004)、郭熙保和王萬(2006)認為農民集體應該作為土地發展權的主體。

      王海鴻和杜莖深(2007)主張土地發展權歸農民,認為權利歸國家和集體會使“農民享受不到土地增值收益,只能鼓勵農民行為的短期化和機會主義傾向”,歸農民所有“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農民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能,能夠真正起到對權利人行為的正向激勵作用,鼓勵農民向土地投資?!秉S祖輝和汪暉(2002)也認為“非公共利益性質的征地行為無償剝奪農民的土地發展權是毫無道理的”;
      劉國臻(2007)認為土地發展權歸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的制度設計,在使廣大農民擁有土地發展權的同時,也激勵廣大農民更加珍惜土地,特別是耕地。

      我國建立土地發展權私有模式的價值分析

      學者們已有的研究成果遵循了國際研究范式,形成了單一主體論和二元主體論,其中單一主體論又存在單一歸公論和單一歸私論兩種模式,已有的成果在不同程度上對本研究均具有很好的啟迪作用。從我國所涉及的土地發展權可能的主體來看,就是國家、農民集體、農民個體三種,根據我國國情,本文認為,土地發展權不宜歸公而宜歸私。在現有的集體所有制基礎上,將經營權和發展權統一歸土地承包者所有,這樣能帶來很多的益處的同時也規避一些不足。

      (一)完善土地法律體系并約束土地侵權行為,維護農戶土地利益

      我國農地實行集體所有制,基本遵循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模式分配農地權利,從目前運行情況分析,這種模式存在一定的問題,盡管施行之初曾發揮了很大的政策效應,但現在已經不完全適應發展的要求,造成了農村利益流失、農民權利受損、農業發展滯后,也成為了“三農”問題突出的一個重要原因,這和土地法律體系不完善,農地經營者在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土地農業經營收益和受限制的處置權有關,土地發展權缺失或者土地發展權實際上在國家嚴格土地使用管制基礎上被代表國家行使日常管理職能的各級政府實際持有,因此,農地流轉時形成的高額增值價值自然被各級政府控制,成為地方政府重要的土地財政來源,做出巨大犧牲的農民無緣增值價值分配,失地農民很大一部分成為了無地、無工作、無社保的“三無人員”,要想改變失地過程中“三農”演變為“三無”就需要健全土地權利結構,賦予農地實際經營者土地發展權,只有農民持有土地發展權才能在利益分配中享有發言權、表決權,維護土地利益。

      (二)規避農戶對承包地的機會主義行為,激勵投資和管理熱情

      國家通過延長土地承包期來激勵農民加大投資,珍惜土地,保護耕地,降低農戶在土地經營上的短視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但無論怎么延長也畢竟存在一個期限問題,當面臨對土地進行投資的決斷時,尤其涉及改善農地質量、建設生產基礎設備等大量帶有長遠效應的投資行動時,難免要擔心一個承包期到期后國家對土地政策會不會變動和如何變動的問題,但若獲得土地發展權,無論多大的投資最終都至少能得到等值的增值價值回報,農民則可安心生產、放心投入。

      (三)增強國家關于土地的宏觀調控職能,降低地方政府“土地財政”依賴度

      農戶享有土地發展權并不影響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發展權是一種可與土地所有權分割而獨立存在的權利,在農村集體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個體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發展權運行模式下,能大大降低地方政府插手農地管理行為和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如媒體曾報道多個省市集中推銷地塊,長春市甚至組團進京推銷土地的行為;
      減少不論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均憑借公共利益征地名義行使公權力侵犯農民土地權利的行為,這一點當然也有法律體系縱容政府行為在起作用,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王永莉,2007),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即將公共利益需要作為合法征地的要件之一。但據該法第43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需要土地都可以通過土地征收予以解決,可見,該法前后矛盾,將征地范圍無限擴大了;
      促使政府更好的行使“看得見手”的宏觀指導和調控社會運行的職能,規避政府既為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在執行社會公權力的尷尬行為,畢竟國家是作為政治組織存在的,而不是主要作為市場主體設立的,土地發展權作為一項財產權,不應由國家所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意思表達機制對市場信息反映遲鈍,市場信息只有具體的市場主體才能迅速捕捉,做出反應(劉國臻,2007)。

      結論

      土地發展權制度是被西方發達國家實踐證明有效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為了能更好的執行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規范農地流轉行為,不僅需要從法律體系上建立土地發展權制度,而且為了此制度能在我國土地管理中發揮更大的制度功效,應更多的考慮“漲價歸私”模式,將土地發展權歸屬于土地經營者個人所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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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張友安,陳瑩.土地發展權的配置與流轉[J].中國土地科學,2005(10)

      5.洪琳.土地發展收益分配問題研究[J].價格理論與實踐,2009(10)

      6.楊明洪,劉永湘.壓抑與抗爭:一個關于農村土地發展權的理論分析框架[J].財經科學,2004(6)

      7.郭熙保,王萬.土地發展權、農地征用及征地補償制度[J].河南社會科學,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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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劉國臻.論土地發展權在我國土地權利體系中的法律地位[J].學術研究,2007(4)

      11.劉國臻.房地產老板之暴富與土地發展權研究[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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