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的性質事關我國未來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定位和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法律制度的建構。關于農業保險的性質,有學者從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角度從理論上進行了論證,有學者從農業保險具有商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保政策論文【五篇】(完整文檔),供大家參考。
農保政策論文范文第1篇
(一)農業保險的性質
農業保險的性質事關我國未來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定位和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法律制度的建構。
關于農業保險的性質,有學者從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角度從理論上進行了論證,有學者從農業保險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農業保險主體面.臨的博弈困境的角度加以分析,由此得出農業保險經營的市場失靈并需要政府大量補貼的結論。[1]
筆者認為農業保險應當屬于準公共物品。在市場經濟體系中,人們需要的物品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私人物品(privategoods),第二類是公共物品(publicgoods),第三類是自然壟斷物品,第四類是共有資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競爭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無排他性又無競爭性的物品,自然壟斷物品是有排他性但無競爭性的物品,共有資源是有競爭性但無排他性的物品。[2]農業保險的特點——社會效益高而自身經濟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顯的公益性,但是,農業保險同時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為,參加農業保險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比如繳納保險費等,因此農業保險應當屬于準公共物品。另有學者認為農業保險產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一種物品,但更多地趨近于公共物品。[3]
市場經濟的理論與實踐表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因為市場是按照價格機制來配置資源的,只有在私人物品的范圍內,市場機制才是有效率的。由于農業保險自身風險大、社會效益高和經濟效益低,所以市場不能有效地提供社會所需要的農業保險。農業保險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實際價值進行等價交換。實施農業保險只能是違背商品交換一般規律,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而當農業保險既定的社會效益目標不能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時,政府就要用“看得見的手”通過國家立法、國家定價、財政補貼等國家干預手段來實現這一特定目標。[4]
國外農業保險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也說明農業保險商業化經營的不可行。Wright和Hewitt在研究中發現,歷史上使用私人來承擔農業保險多重險的嘗試無一幸存。對于所有險和多重險,基本上都由政府來直接或者間接經營。在1938年以前,經營農作物保險的私人保險公司都遭到了慘敗,最終退出了這一業務領域。[5]美國聯邦政府于1938年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基本原因就是私人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擔農作物保險的巨大風險。
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性質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不可能走商業化道路,而只能是政策性的。與一般商業性保險相比較,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營利性的,其目的在于實現國家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目標。繼2004、2005和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后,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要求“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范圍,各級財政對農產參加農業保險給予保費補貼,完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睆纳鲜鲋醒胍惶栁募囊幎梢钥闯?,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已得到國家核心層的認可和支持。
(二)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1.我國農業保險監管的理論解釋
一般說來,農業保險監管本身并無獨立的理論體系,從農業保險實踐來看,其思想基礎源于一般的規制理論。其中有三種重要的規制理論:公共利益論、捕獲論和公共選擇理論。
(1)公共利益論。農業保險監管的第一種理論解釋就是農業保險是擔負公眾利益的行業。由于壟斷、不完全信息和外部性所造成的“市場失靈”問題,人們呼喚政府法律法規對市場經濟激勵的部分予以替代。在此背景下,規制的“公共利益論”應運而生。該理論認為監管是為了服務于公共利益,是為了使人們從不公平和無效率的市場中解脫出來,監管的目標是尋求修正源于市場失效或某些政治危機的資源誤配,包括防止和糾正市場失靈引起的對消費者利益的重大損害以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進而對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機制或方法。[6]它強調消費者利益,如當技術導致自然壟斷或存在外部性時就不能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這時政府應出面干預,因而監管被嚴格地看作是一種“挽救行為”,它主要是為了消除或降低與市場失靈有關的成本。監管者被認為是對公眾利益需求做出反映,并以修正市場實踐的無效或不公平為目標的獨立的中立的仲裁人,其監管的過程有助于通過消除壟斷的濫用而產生的限制性貿易實踐,促進市場價格競爭。公共利益論還隱含著政府規制是無成本的,這種觀點后來遭受了大量的批評。公共利益論的另一問題是它缺乏明確的機制,利用它所宣稱的公共利益能夠被規制行動所實施。一些實證研究表明規制常常不能糾正這些市場失靈,規制被認為是失敗的。雖然公共利益論總體上還不夠健全,但決不能完全廢棄。對于農業保險監管,它還是一個重要的論題。
(2)捕獲論。實證經濟學的私人利益監管理論則認為監管的目的在于促進私人的利益最大化。[7]Peltzma提出監管者們是出于自身利益熱衷于監管活動,與他們追求的政治利益最大化目標一致,其中最著名的是監管捕獲論(又稱占據理論、追逐理論),該理論認為監管為被監管的行業所占據并為其利益服務。[8]捕獲論本是政治學領域的一種監管理論,并由此衍生出許多經濟學版本。但一般均認為監管的最終后果是有利于生產者,即被監管者。其實,捕獲論的本意也是要保護消費者,但認為通過政府監管是無法達到的。捕獲論版本中最具代表性的是MarverBernstein在1995年創立的規制機構生命周期理論,他認為,公共利益論是天真的,會產生理論誤導。為了解釋為什么規制機構會逐漸為被規制者所利用(捕獲),他是這樣推理的:被規制者最初可能反對規制,但當他們對立法和行政過程逐漸熟悉時,就會行動起來,對規制當局施加影響,最終還是通過法規和行政工具,借助規制當局的力量達到給他們帶來更高收入的目的。他們影響規制當局的一個例子是,與規制當局進行頻繁的人事往來,由此創造密切的聯系和合作的基礎,甚至進行行賄等“尋租”活動。因此,規制的最終效果是生產者受益,消費者吃虧。既然被規制者可以通過疏通的辦法讓規制為他們自己增加福利,那么規制機構的生命循環就始于年富力強地保護消費者而終于僵化地保護生產者,所以應放棄政府規制。但是,捕獲論也經常經不起經驗驗證,它忽視了普通大眾確實始終從某些規制中得到好處的事實。不過,捕獲論確實發現了規制有可能被受規制者所利用以及規制效果未必是保護消費者的問題。
(3)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認為監管是在相互斗爭的社會集團之間實行財富再分配的政治經濟體系的一部分。該種監管理論是建立在這樣的事實基礎之上,即不論怎樣的監管都是在分配資源。而在這個分配過程中,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任何被提出的監管方案都會引起納稅人和受益人的注意,他們會通過政治的或經濟的渠道提出反對或贊成的意見。監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不同階層間轉移資源以獲得對方案的最大支持。
在解釋農業保險監管時,上述三種理論都非常重要。公共利益論提出了農業保險監管應遵循的標準,而公共選擇理論則有助于解釋農業保險有些領域的監管背離了這一標準的原因。
2.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政策性農業保險(如沒有特別說明,下文農業保險均指政策性農業保險)擔負著國家支農的重擔和公眾利益。雖然政府資助的農業保險成本高昂、運行復雜,會導致潛在的巨大的效率低下,但對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者來說,效率標準并不通常是支配性的目標。任何國家的農業保險計劃都必須從該國更廣泛的政治經濟意義上來考慮,這也使得由政府提供的農業保險越趨復雜。對它的監管有利于未來我國農業保險法將確立的目標——以農業保險作為農業支持政策工具,確保農業可持續發展和以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性收入再分配手段,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穩定增長,推動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實現。
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和專業性較強,而我國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大多數法律素質又偏低,復雜和艱澀的農業保險合同使投保人對它們的理解造成困難。農業保險監管將對保險合同進行嚴格徹底的審查并保證由農業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合同條款的公正和定價的合理,故對農業保險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
在不久的將來,隨著農業保險法的頒布、實施,農業保險的規模將不斷擴大,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補貼也會越來越多,我國農業保險監管(包括農業保險基金)問題就會凸顯現出來。因為,先前的尋租者可能將注意力從通過農業救災轉移到通過農業風險管理和執行農業保險來尋取租金。中國近年來頻發的煤礦安全事故和出現在社?;鹬械母瘮‖F象給我國未來的農業保險(特別是農業保險基金)的監管敲響了警鐘。一旦行政機會主義與市場機會主義相勾結,監管權力市場上的尋租和創租行為就會泛濫,這不僅會提高農業保險市場交易費用,而且會導致社會公共利益的凈損失,最終將會侵蝕整個社會的行為規則。因此,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監管必須未雨綢繆。
二、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目標
決定農業保險監管能否取得滿意的監管效果的因素之一是監管機構是否有明確的、系統化的監管目標。農業保險監管的目標可分為內在和外在目標。所謂內在目標是指根源于農業保險本身的、固有的目標,這些目標的取得有利于農業保險的成功運行。農業保險監管的內在目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可靠:科學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能使農業風險管理部門促進、支持和監管可靠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從而保護和加強我國農業生產者的經濟穩定性,因此,保證農業保險的可靠性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監管終極目標。農業風險管理部門通過監控農業保險人遵守國家農業保險計劃標準,確保農業保險計劃的完整性和穩定性。
合理:合理是指在農民(投保人)和農業保險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一方面是保險價格的合理,另一方面是農業保險合同條款的合理。它確保農民以合理的代價獲得農業保險(也就是農業保險的可獲得性)。因此,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率的監管措施便是實現合理性的基本手段。合理的農業保險合同條款是提供給農民實在安全的基本手段,不公平和有害的合同條款將破壞農業保險合同所聲稱的安全。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和專業性較強,為了保護農民的正當權益,需要對農業保險格式合同的條款進行嚴格的審查,確保其準確、清晰、公正和合理。
公平:公平要求對農業保險投保人無歧視的對待。一個不公平的例子就是農業保險人過分地延誤農民的保險索賠。我國農業現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農民的農業再生產能力弱,農業保險人過分延誤農民的保險賠付不僅影響抗災減災和農業的再生產,而且還可能影響到受災農民的生存,因此,農業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保證農業保險人依約及時履行對投保人的賠付義務。
平等:農業保險監管規則應該要求農業保險計劃對所有農業生產者一視同仁,不管農業生產者的生產規模大小。比如,所有的農業生產者都要求提交農業保險申請和保險面積,報告建立農業保險擔保和計算保險費的數量,所有的農業生產者都要求提交過去的損失清單和生產信息,在導致已保險的農作物損失的風險發生時,以此來決定保險賠償的數量;
不管農業生產者參保的農作物面積是10畝還是100畝,在提供和搜集信息方面沒有任何差別。
安全:農業保險監管還要保證我國農業保險基金的安全。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國家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作為農業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農業保險基金,其建立的強制性、使用的專項性、給付責任的長期性和基金的增值性等特點都對政府對農業保險基金的監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保證農業保險基金的安全是確保農業保險健康運行的前提。
農業保險監管的外在目標是指來源于農業保險的外部世界,為了一定的社會目的而加于農業保險的社會目標,其深層原因是國家的政治態度?;趪覍r業保險的政治態度,農業保險監管的目標可定位于保證通過農業保險的方式讓公共財政的陽光照耀到廣大農村,使所有農民和市民一樣享受到改革和社會發展的成果,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農民自身的全面、和諧發展。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巨大風險,目前,我國農民抗風險的能力非常弱,如沒有政府對農業的大力支持,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就難以實現。農業保險作為政策性險種,體現了政府的行為,它為農業分擔風險,并以政府的權威動員全社會分擔農業風險?!稗r業豐則基礎強,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村穩則社會安”。對農業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保證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目標實現,不僅是農業保險監管部門的一項經濟行政職權,更是其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務。
三、實現農業保險監管目標的路徑
(一)建立專門的農業保險監管機構——農業風險管理局
成功的農業保險的監管規則理所當然地包含某種機制,以便管理和協調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國內外農業保險的經驗表明,成功的農業保險監管的關鍵因素在于監管機構有充分的資源、農業科學和農業保險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職權,這就要求農業保險監管機構必須設立在政府的核心層,它必須在實現國家的支農政策目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政策性保險的監管與商業性保險的監管無論監管內容和監管規則都有很大差異。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前者是非盈利性的,而后者則是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監管與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區別在于:政府對商業保險(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以商業化運作的農業冰雹險)進行監管,主要原因在于保險業事關國計民生,在國民經濟中地位舉足輕重,其功能在于使經濟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以公正的價格出售保險合同的方式來提高公眾福利;
其目標定位于防止“保險公司破產、保護公平和致力于保險的可獲得性和充足性”。[9]而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業保險監管最根本的目標在于促進農業保險作為國家的支農政策工具實現其政策目標。如果仍然由保監會監管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監管目標和理念的重合將有可能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業務之間管理的沖突。再者,農業保險在展業、承保、防災減損、理賠等業務經營方面以及在跨部門協調上比商業保險更為復雜,這也對其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為如此,國外農業保險的監管機構通常都不是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而是專門的監管機構。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創建了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來監管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的運行和管理并檢查聯邦農業保險計劃。
因此,在我國農業部內設立相對高度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會最大限度地減少保監會同時監管商業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相對高度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有充分的資源支持,有助于確保監管農業保險過程中的協調性和全面性。農業風險管理局具有充分的監管權力和擁有大量具有豐富農業和農業保險專業知識的人才,其專業化和自治性更高,更能夠做出獨立的判斷,更能建立用以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團的重要制衡機制。與保監會來監督農業保險相比,農業風險管理局可能會推出更快、更高質量的監管規則,采用更透明、更具問責性的監管方式。因為,它的相對獨立性和功能都是基于一項明確的法令,該法令將清楚地界定農業風險管理局的功能和目標。
在行政權力和行政級別上,農業風險管理局能更好地與我國現行的行政和預算權力中心(如農業部、發改委、氣象部門和財政部)聯系,通過與政治和行政權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聯系,農業風險管理局的監管效力會得到增強。這使得相關機構之間更容易實現協調,并因此提高監管的成功率和效率以及提高協調與合作措施的有效性,并進而提高相關部門的效率、回應性和有效性。再者,它能更好地向農業保險的利益相關者宣傳農業保險信息和監管規則,這將有利于實現我國農村和農業的良性發展。
為在農業部內設立相對高度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國家就必須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來確定其法律地位、職能、其他的與監管農業保險必須具有的相關權力與職責和監管的適當程序。未來的農業風險管理局應擔負著廣泛的職責:設定農業保險監管的重點和難點、監控遵守情況以及報告結果;
設定農業保險監管的清晰目標和實現這些目標的有助于促使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的手段;
以及能夠建立起監管人員運用監管權力的問責機制等。
(二)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并確保其被有效遵守
農業保險的監管規則應基于經濟原則和法律原則,其目的在于通過更好地平衡、更有效地實施國家的支農政策,從而提高農村的社會福利。經濟原則要求減少不必要的農業保險運行成本,進而提高農業保險的效率;
法律原則要求減少農業保險的執行者過度的自由裁量權(如在勘損、理賠的過程中農業保險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員與受災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損害國家的利益)。
監管規則要保證農業保險信息的質量、有效性和清晰度,就應減少農業保險當事人收集信息的負擔,再者,農業保險監管規則應該給農業保險人和投保人帶來積極的潛在利益。這就要求提高農業保險監管水平,設計出科學的、合理、操作性強的高水平監管規則,因此,對農業保險的監管應該進行精心安排,以使所有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都嚴格遵從“法治”。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一樣,“重要的一點是,政府的一切強制行為都必須明確無誤地由一個持久的法律框架來決定,這框架使個人能帶著一定程度的信心來進行規劃,使前景的不確定性縮小到最低限度?!盵10]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有助于保證農業保險的監管規則得到高度遵守,有利于實現標準和結果的一致性。
1.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起草農業保險合同條文以及監管規則
長期以來,用平實的語言起草保險監管規則和保險合同條款的必要性一直得到了保險發達國家的重視和認可。農業保險監管機構要確保監管目標、戰略和要求都清楚地傳達給了農業保險的被監管者。這樣,被監管者以及社會利益相關者都能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監管規則從非專業的角度清楚地和明白無誤地理解。此外,保持農業保險監管法律規則的內容清晰、易懂是確保其得到高度遵守和有效實施的基本要求。我國農業保險的投保人絕大多數是法律素質偏低的農民,加之農民處于信息不對稱的狀態,因此,為了保護投保農民的正當權益,應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起草農業保險監管法律規則和農業保險格式合同條款。這一點,在目前我國的現實情況下尤其重要。
2.保持農業保險監管透明度
農業保險監管的目的不僅要修正市場失靈,彌補市場的缺陷,而且更主要在于規范農業保險人和監管者自己的行為,彌補“政府失靈”,防止“尋租”和“創租”行為的產生,保障國家通過農業保險的支農政策的實現。保持透明度是市民社會群體的核心要求,它服務于基本的開放性民主價值。在農業保險監管過程的各個階段——從最初的監管方案的形成到正式的監管規則的出臺,再到實施、執行、審查和變革以及在農業保險監管體系的整個管理過程中,透明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透明度對農業保險監管的重要性根源于下列事實:它能克服導致農業保險監管失靈的很多誘因,如監管俘獲和偏袒強大的利益主體、監管部門和農業保險人的信息不充分、不對稱和僵化性、要保人與保險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同盟、缺乏問責機制等。透明度有利于減少農業保險監管過程中專斷決策的發生幾率,從這個角度講,透明度是反對在農業保險及農業保險監管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的最有力的武器。透明度可以提供相對方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預期,讓農業保險監管在陽光下進行,從而最大限度地抑制農業保險監管過程中的行政機會主義選擇,防止農業保險監管機關的“尋租行為”和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進而增進農民對農業保險和農業保險監管的信任。因此,為保持農業保險及其監管的透明度,提高農業保險監管的有效性,未來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必須建立農業保險中央信息數據庫制度。未來的中央信息數據庫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全國農業保險企業財務狀況、農業保險監管數據標準、農業保險人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農業保險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市場行為檔案、農業保險企業投訴信息以及投保人信用信息庫。
3.確保農業保險監管規則被有效遵守
制定科學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盡量使農業保險監管有法可依,從而提高操作水平,避免人為性和隨意性。目前,在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中,我們遇到的最大障礙是法律、法規得不到實質性的遵守,國家的法律有時只是一紙空文,在很多情況下,幾乎很少有人去關心和關注法律的效力或適用。對法律的遵守和忠誠是法律的生命,未來的農業保險法和農業保險監管規則也不例外。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上的虛假交易、內部人控制、信息披露的虛假性等問題的泛濫;
煤炭生產中的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頻發;
社?;鸨淮罅颗灿煤颓终?;
藥品生產和流通領域的腐敗叢生都說明了相關的監管失靈,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相關的監管法律、法規沒得到充分和實質性的遵守。前車之鑒,后世之師。為使我國未來農業保險能被有效實施,必須保證農業保險法律和監管規則得到有效遵守。農業保險監管規則之遵守可分為形式上的遵守和實質上的遵守。所謂形式上的遵守是指在法律、法規字面上的遵守;
實質上的遵守是指確保農業保險基本監管目標實現的行動遵守。形式上的遵守可能無法實現農業保險監管的目的,要實現監管目標,我們必須使農業保險監管規則設計鼓勵實質性遵守。因此,成本——收益原則在農業保險監管規則的設計時必須加以考慮,也就是說,我們必須算計被監管者(包括農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違反或遵守監管規則給他們帶來的利益和損失(包括物質或非物質)。因為,如果不遵守的回報率很高而被發現的概率很低,制裁壓力可能不足以導致對監管規則的遵守。同時,我們還必須賦予農業保險監管機構足夠多的可利用的資源(包括財政和行政),以確保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和農業保險監管規則得到有效實施和執行,否則,被監管者不遵守的行為被發現和被強制執行的概率可能就會非常低,從而通過制裁性措施就無法實現監管遵守。此外,被監管者對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認同度的高低也直接關系到其被遵守的程度,對它認同度越高,其被實質性遵守度越大,反之亦然。
四、結語
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性質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只能是政策性保險,而不能走商業化道路。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最根本的目標在于促進作為國家支農政策工具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實現其政策目標。由保監會監管政策性農業保險和一般性商業性保險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由于監管目標和理念的差異,將有可能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業務之間管理的沖突。因此,我國未來的農業保險法應該明確規定在農業部內建立相對高度獨立、具有充分職權的農業風險管理局,并由它來監管農業保險。未來的農業風險管理局應保持農業保險監管高度透明,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起草農業保險合同以及監管規則并確保農業保險監管規則的有效遵守,從而實現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內在目標——農業保險的可靠性、合理、公平和安全及外在目標——國家用公共財政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
[1]參見馮文麗、林保清:《我國農業保險短缺的經濟分析》,載《福建論壇》(經濟社會版)2003年第6期;
劉京生:《中國農村保險制度論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頁以下;
龍文軍、張顯峰:《農業保險主體行為的博弈分析》,載《中國農村經濟》2003年第5期。
[2](英)N.格里高利·曼昆:《經濟學原理》,梁小民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頁。
[3]庹國柱、王國軍:《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頁。
[4]趙學軍:《政府干預與中國農業保險的發展》,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Wright,B.D.,&J.D.Hewitt.(1990).AllRiskCropInsurance:LessonsFromTheoryandExperience.GianniniFoundation,CaliforniaAgriculturalExperimentStation,Berkeley,April.
[6]HaroldD.S.&RobertW.K.,InsuranceRegulationinthePublicInterest:ThePathTowardsSolventCompetitiveMarkets,TheGenevaPapersonRiskandInsurance—IssuesandPractice,10/1/2000(25)(No.4):482—504。
[7]CumminsJ.D.,DeregulatingProperty—liabilityInsurance,WashingtonD.C.:AKI-BrookingsJointCenterForRegulatoryStudies2002.
[8]DECDProceedings,InsuranceRegulationandSupervisioninEconomiesinTransition—SecondEast—westConferenceonInsuranceSystemsinEconomiesinTransition,Paris1997(2):53.
[9](美)埃米特·J·沃恩,特麗沙·M·沃恩:《危險原理與保險》,張洪濤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頁。
[10](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自由》,楊玉生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頁。
農保政策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業保險國家政策扶持
農業生產在國民經濟中處于基礎地位,同時農業生產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又具有特殊性,所以,許多國家政府都將農業保險作為政府的經濟政策來推行,把農業保險納入社會福利政策之中,通過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間接實施對農業、農戶的政策扶持與利益保護。我國是農業大國,我國農業的基礎性和高風險性表現更突出一些,也就更需要農業保險對其進行保障和支持,而中國的農業保險相對于人身險來說比較薄弱。要想盡快建立起比較健全的農業保險體系,還需要國家政策的扶持。
一、國家政策扶持農業保險的必要性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決定農業保險需要國家政策扶持
我國農業保險一直是我國保險業的薄弱環節。1982年,我國恢復農業保險以來相當長的時間里,農業保險實行純商業化運作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到了20世紀90年代末期,農業保險出現了萎縮現象。2003年,保監會開始著手研究現代農業保險并進行理論創新,于當年年底制訂了《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初步方案》。在理論創新的基礎上,2004年,保監會在上海、吉林、黑龍江分別批設了3家不同經營模式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
在江蘇、四川、遼寧等地開展了農業保險試點工作。但是,最近國務院組織有關部委組成了聯合調查組,對保險業服務“三農”的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結果表明,農業保險還存在著一些問題,而這些問題能否得以解決,取決于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扶持力度,主要表現為:
1缺乏農業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農業保險尚未涉及,其他方面的條例法規對農業保險規定也很少,導致農業保險無法可依,而一部完善的農業保險法的出臺,需要國家來制定。所以,從此角度來說,農業保險急需國家政策的扶持。
2缺乏國家財政政策扶持。目前,國家對農業保險除了免征稅外沒有其他更多的財政政策扶持,并且我國也只免征種養兩業險的營業稅。由于缺乏政府的直接扶持,結果是農民受經濟條件的約束,無力投保高保險費的農業險,而保險公司受高賠付率的影響,無法承保低保險費的農業保險。因此,我國農業保險處于兩難境界。要想更好地解決此難題,國家應對農業保險進行政策扶持。
3缺乏政策性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我國雖有部分省已搞了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組織了政府扶持農業保險的活動,但大多數地區還是靠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并且隨著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的推進,其政策性業務日益剝落和減少。所以,此時需要政府建立農業保險組織體系來扶持農業保險。
(二)國家政策扶持農業保險有利于解決“三農”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解決“三農”問題。解決農村、農業、農民問題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農業作為基礎產業,由于其自身的弱質性和生產過程的特殊性,因而面臨許多風險,包括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如果風險處理得當,農業將得到發展;
反之,將給“三農”帶來災難性后果。農業保險作為農業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器”和“減震器”,對農業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發展農業保險可以更加直接有效地幫助國家落實好“三農”政策。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農民,在充分享有利益的同時,也承擔著很大的生產經營風險,他們需要一種風險轉移的方法,以確保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和家庭生活的安定。農業保險參與農業生產、防災、銷售各個環節的風險管理和災后的經濟補償管理,可以幫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和生活,有利于災后社會的管理與穩定,可以保證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可以提高農業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提高抗災害或疫情的透明度,從而直接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實施。政策扶持農業保險,是變政府對農業災害損失的事后救濟為事前防范與災后經濟補償,政府和廣大農民以較少投入獲取較高保障,更好地體現政府對“三農”的支持政策。所以,國家應對農業保險給予大力的政策性扶持,以便更好地發揮農業保險的作用,讓農業保險更好地為國家解決“三農”問題保駕護航。
(三)國家政策扶持農業保險,是我國更好地適應WTO的需要
中國已加入WTO,這意味著中國在一定程度上應削減一些國家對農業的補貼政策和措施。按照國際慣例,國家政府不應對某項經濟給予大量的直接財政補貼,但是,可以采取相應的政策性扶持,這對我國薄弱的農村經濟產生諸多的負面影響。而農業保險屬于WTO規則許可的“綠箱政策”,在綠箱政策范圍內的財政對農業的補貼規模不受WTO農業協議條款限制。因而各國政府將扶持農業保險作為促進農業發展的有效途徑之一。美國、加拿大、日本等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政府都給予較多的保險費補貼。我們國家也應利用這一規則,加快建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金融支持機制,通過支持農業保險來促進我國農業的健康發展和持續發展,從另一個角度發揮我國政策對農村經濟的保護作用,從而提高中國農業的生產經營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四)國家扶持農業保險,是解決農業保險高費率與農民購買力水平較低矛盾最有效的途徑之一
據民政部統計,截至7月22日,2006年全國26個?。▍^、市)不同程度遭受洪澇災害,農作物受災面積1076.3萬公頃,絕收211.4萬公頃。重慶遭遇了50年以來的最大旱災,據重慶市政府統計,全市直接經濟損失77.7億元人民幣。巨大的經濟損失缺口大部分是由農民自己來承擔的,而原本是災害“減震器”的保險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我國,有80%以上的農民沒有加入農業保險,據統計,2005年,中國保險業保費收入達4127億元,而農業保險費收入僅5.2億元,戶均投保費用僅2元多。面對如此大的風險威脅,我國農民為什么不投保農業保險呢?究其原因主要表現為兩大方面:一是農民無力投保,這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05年農民的人均收入為3255元,農民必須用這些收入去購買生活必需品、贍養老人、為子女提供教育費用等,最后所剩無幾,因此,他們很難拿出更多的錢去購買農業保險。二是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農業保險,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很高,據調查數據顯示,農業保險的賠付率高達88%,有的地區竟高達250%,這大大高于保險界公認的70%的臨界點。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率使得經營農業險的保險公司往往虧損。于是,保險公司就要提高費率,費率越高,農民越無力投保,因此,我國農業保險出現了一種現象,即商業保險公司從根本上講不愿意放棄農業保險業務,想發展農業保險,但低廉的保費和極高的賠付率導致保險公司賠付不起,只好提高費率;
而農民也意識到農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對農業保險有很大的需求,但是較低的收入和高費率,導致農民保不起農業保險,消費不起農業保險這個“備用輪胎”。目前,二者之間的保費高低方面的矛盾靠他們自己已無法得到妥善的解決。要想更好地解決這一矛盾,需要政府出面,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資金投入,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使保費維持在二者都能接受的程度上,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和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這一矛盾。:
二、國家政策扶持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規范農業保險業務
市場經濟,法制先行,任何一項政策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來規范。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制度,有其本身的政策性,所以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更高。一些農業保險發展比較成功的國家,為彌補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缺陷,都是通過立法來增加政府干預農業保險能力的。美國發達的農業生產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農業保險制度的完善,而美國農業保險能穩步發展,又得益于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范。美國早在1938年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對農作物保險的性質,開展農作物保險的目的、辦法、經辦機構等進行了規定,為農作物保險業務開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完善的“農業保險法”,使得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在具體運營時有很大的隨意性。同時,由于沒有法律約束行政部門,這樣,國家行政部門有時可能越權去過分干預農業保險的正常運行。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法”,把農業保險納入法制化軌道,用法規形式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政府的管理職能和具體的支持方式、經營主體應享受的具體優惠政策,明確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性質、經營原則、組織形式、承保范圍、保險費率、農業再保險辦法等。制定農業保險法律法規,有利于規范農業保險市場,能夠避免政府扶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國家財政的一時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必要支持。完善的農業保險法,能保證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同時,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配套的法律保障,以確保農業保險有法可依,沿著法律軌道健康發展。
(二)完善與農業保險密切相關的配套制度
農業保險在國家經濟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其他相關的經濟制度有著密切的關系,它的發展和壯大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所以,要想發展和壯大農業保險,需要國家制定一些相關的配套制度??梢詮囊韵聨追矫嫒胧郑旱谝?,制定相應的信貸扶持政策,對農業保險給予信貸支持,金融機構對于參加保險的農戶,可優先為其提供信貸,對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出現流動性資金不足時,允許其申請一定額度的無息或低息貸款。第二,制定相應的稅收扶持政策,國家給予經營農業保險公司免征部分稅賦的優惠,有利于保險公司積累總準備金,保證其長期穩定經營。第三,制定各級有關政策管理職能部門扶持農業保險的政策,以確保各級職能部門真正為農業保險服務。這些配套制度能否較好地對農業保險加以支持,國家意志將起到關鍵作用。所以,各級政府應真正為農業保險服務,盡快制定和完善與農業保險密切相關的配套制度,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促使農業保險漸入佳境。
(三)建立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增強農業保險的供給能力
實踐證明,農業保險不能完全依靠商業保險,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完全依靠政府組織承辦農業保險也不現實。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建立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國務院2006年6月15日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要發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農業保險,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農業保險組織,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所以,我國政府當務之急是盡快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以適應農業保險的需要。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將大大緩解我國農業保險供給能力受制于單一經營主體的狀況,同時在國家給足農業保險保護政策和財政支持力度的前提下,多種形式的經營主體之間還可以形成有效競爭,增加農業保險供給能力。
(四)加大對農業保險財政補貼
財政給予農業保險補貼是開展農業保險的重要保障。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低收益的特點,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單一依靠市場機制的配置會造成市場的失靈。我國農業保險二十多年實踐證明,純商業化經營的路子是走不通的。這就客觀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職責對農業保險這個準公共性產品給予財政補貼。國外政府很重視對農業保險進行財政補貼,美國、加拿大日本、菲律賓等國家政府都給予農業保險較多的保費補貼,日本有些農作物保費的補貼比比率達到70%.我國對農業保險進行的政府補貼,可重點在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對投保農民提供保費補貼,主要針對大宗農產品,即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以提高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力,但對保費補貼的比率應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一般平均補貼率不應高于50%.二是對保險公司提供費用補貼,減輕保險公司的費用壓力,補貼數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三是對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提供資助,為農業保險建立巨災補償基金,用于發生巨災時的大額保險賠付。農業穩定發展的受益者并不只是農民而且包括農業生產者、農產品經營者、農產品消費者以及政府在內的整個社會。所以,各級政府財政每年撥出一定資金設立農業保險基金,以備補償農業的巨災損失。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賠,會促進中國農業保險迅速發展,并將吸引更多的保險公司加入到農業保險競爭中去,從而把中國農業保險做大做強。
(五)政府應加強對農業保險的正面宣傳,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業保險試點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面貌有所改觀,農民的思想也開放了,但相對而言,他們的觀念還很保守,對保險不信任,無法理解農業保險“花錢買平安,居萬家之財,補若干戶損失”的內涵,而把農業保險與亂攤派,亂收費和加重農民負擔相提并論,能免則免。長期實踐也表明,廣大農民對商業保險公司開展的農業保險抱有懷疑態度,甚至有些地區的農民對農業保險有一些抵觸情緒,此時就需要政府去加大宣傳力度,幫助農民解開心中的結,因為農民還是比較相信政府的。同時針對農民的心理特點———耳聽為虛、眼見為實,各級政府可以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試點、后推廣”的原則,在必要的政策扶持下,在條件允許的地區開展相關的農業保險試點,讓農民看到其益處,這樣農民才能放心大膽地去參加農業保險。全國農民都參加了農業保險則相應地降低了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從而促進了農業保險的發展。我國已在浙江、江蘇、四川、新疆等省市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并且對這些試點進行跟蹤,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現已取得了一定效果,為我國農業保險的推廣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參考文獻:
農保政策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對策
一、前言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以及建設新農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和農村人口養老問題緊密相連??紤]到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加速發展的城鎮化進程,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數人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時期防范風險、防止農村老年貧困、調節農村人口年齡和性別結構,就必然持續成為經濟社會發展中至關重要的政策議題。
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法律法規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養老保險金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懲罰措施。目前農村社?;鸸芾碇械倪`規行為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挫傷農民投保積極性,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
2.自給來源少,吸引力不足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少行政管理畢業論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體現;
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再無其他的扶持政策;
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這些政策,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長慢,難以為繼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速,出現負增長。農?;鹪鲋捣绞街饕谴嫒脬y行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鹑氩环蟪?,出現負增長論文網。
三、完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在中國城市化進程中,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制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中國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并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準、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行政管理畢業論文,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養老的優良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F階段,由于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從制度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
四、結語
從農村和整個國家現代化長遠角度看,建立農民養老制度是對農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護。嚴峻的人口發展現實、前所未有的復雜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學習的國外經驗, 都迫使中國不得不用創新的思路、戰略的眼光來審視和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乃至整個社會保障制度, 走出一條城鄉之間相對獨立而又良性互動的、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啟示并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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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政策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
制度安排;
市場失靈;
政府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雙失靈”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困境分析
農業保險是處理農業非系統性風險的重要財務安排,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農業科技、農村金融和農業保險)之一。作為世貿組織允許各國支持農業的一項“綠箱”政策,農業保險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然而在我國,農業保險卻陷入了困境,出現了加速下降的趨勢。我國農業所面臨的困境主要有: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不斷減少;
農業保險費率居高不下;
農業保險的經營長期虧損;
農民不愿投保,農業保險展業困難。
(二)“雙失靈”是造成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國農業保險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問題,在我國農業保險中存在著嚴重的“雙失靈”現象。
1.市場失靈。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轉換為規范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后,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的性質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商業性農業保險模式并不適應農業保險的特點。一是商業保險的高收費與農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農民沒有交費能力;
二是農業保險存在高風險率、高費用率、高賠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規避也就不難理解。因此,農業保險自身的特點使其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即農業保險缺乏競爭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現象。正因為此,對農業保險采取商業性經營模式會導致市場失靈。
2.政府失靈。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特征及其商業化經營的實踐共同佐證了一點,即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政府履行彌補市場失靈的職責,而我國政府卻長期處于缺位狀態,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農業保險的舉步維艱。
因此,要使農業保險走出困境,關鍵和首要的問題是制度設計。農業保險制度設計應以政府為主體,突出農業保險業務的政策性,改變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現狀,通過建立與市場機制有效結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將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
二、國外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
各國發展農業保險的模式大體可分為政府主導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型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分別以美國和毛里求斯為例進行說明。
(一)美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開辦農業保險,采用的是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發展模式。美國政府依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通過提供巨災保險(屬基本保障水平)、擴大保障保險(屬較高保障水平)、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四大險種,取代政府救濟計劃將農業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并規定不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戶,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計劃的幫助。在運作模式上,目前農業保險的管理機構是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與風險管理局屬于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制訂、費率擬定、業務指導和檢查,開發維護軟件、預測農產品價格等,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和再保險。政府還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1995年起,美國政府為了鼓勵部分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開辦農業保險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當于農業保險保費的31%的補貼,并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國農業保險補貼平均占到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達6.6美元/英畝,農作物巨災風險推行強制性保險制度并補貼全部保費,其他皆為自愿選擇。投保農民當年農作物收成因災害減產25%以上時,可取得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1981—1988年間,美國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開支達42億美元,賠付金額與投保金額的比例高達14:1。1989-1999年10年間,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累計達到108億美元,僅1999年一年就達到22.4億美元。2004年美國各家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共收入保費41.9億美元,其中政府對農險的補貼為24.8億美元。此外,政府還給予免稅和法律支持。雖然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補貼昂貴,但是政府仍認為這是比救災計劃和政府直接經營更經濟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在國際上被公認為是一項成功的農業保險模式,該模式具有四個鮮明特點:第一,效率高。由于該基金只承保一種作物,業務簡單、單證費用低,加之計算機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員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費用率僅占保費收入的7%(多數國家這一比例為15%—20%)。第二,費率擬定科學化。為防止風險不均質而導致逆選擇,該基金設計了多達100個檔次的費率體系,費率體系的高度差異化能激勵生產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費率檔次,從而達到少支付保費又能獲得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資收益高?;鸬耐顿Y收入約為業務費用的150%,投資收入的50%用于基金積累,能夠相應減少農民的保費負擔,增強基金抗巨災的能力。第四,商業化運作。雖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擔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的職責,而且政府要求強制投保,但到目前,該基金從原保險到再保險完全采用商業方式來運作。
雖然世界各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都不盡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護、政府行政指導、財政資金支持、減免稅費業務發展與農業信貸銜接等措施。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大多農業發達和不發達國家都有專門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優惠政策以及具體補貼比例進行規定。如美國和日本分別于1938年頒布了《農作物保險法》,美國于1994年又制訂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2000年6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農業風險保護法》,計劃在以后5年內提供總計82億美元財政支出,補貼農業保險。2002年美國又通過了新的農業法,進一步加強了對農業的補貼力度,決定在未來10年內給農業撥款1910億美元,較目前實行的補貼增加了80%,在價格支持和收入政策、農產品儲備計劃、出口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服務、國內農業安全、教育研究和農業保險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正是由于有了這些政府補貼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國的保險經營機構的農業保險業務才得以蓬勃發展。
三、適合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制度設計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戰略等多方面原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和扶持非常少,我國的農險法律建設滯后、核算辦法、稅費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狀況沒有扭轉?!侗kU法》第155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在我國,農業保險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同商業性保險一樣,國家尚無配套政策予以扶持。這就造成了僅僅依靠商業性保險機構獨立經營農業保險,而我國政府補貼和扶持缺位的情況。
(一)構建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體系
從對美國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確保農業保險的順利進行。我國雖然已于1995年頒布了《保險法》,但這只是一部規范商業保險的主要法律,并不適用于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也并未有具體的規定。因此應盡早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掇r業保險法》應明確規定政策性保險的政策性和非商業性特征、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經營原則及組織形式等;
規范農業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資金管理原則、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負債比例、流動性比例等經濟指標調控其運行;
《農業保險法》中還應對政府行為予以約束,對政府的作用和農民的參與方式進行規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隨意性或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二)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組織制度
1.設立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由于我國農民收入低和保險意識差,因此由政府成立專業農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是比較切合我國實際的。政府支付一切經營管理費用,采取強制保險,并享有免稅待遇。除了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還應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合作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突破單一格局,向多元化發展。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費率補貼和虧損彌補等,緩和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目標與農業保險效益低的矛盾。
農保政策論文范文第5篇
(一)參保率低
農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險意識不強,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費補貼,農戶也不一定購買農業保險,在補貼過程中還會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青海省屬多民族聚居省份,現有少數民族人口269.28萬人,約占全省總人口的46.98%。農民投保意識不高,制約了省財政補貼農業保險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二)缺乏對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青海省缺乏專門的管理機構對農險補貼資金進行管理,保費補貼資金的發放、使用,補貼對象的核查等相關制度體系不完善。農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進程緩慢,缺乏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有效開展的法律支持。
(三)財政補貼主要針對農戶,對農業保險公司的補貼力度較低
目前財政補貼的對象主要針對參保農戶,對保險公司的補貼力度不夠,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經營積極性。目前,青海省的農業保險主要由中國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擔,經營和受補貼主體單一,同時再保險、巨災風險基金等制度缺失,財政資金無法對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財政補貼標準難以確定
由于缺乏政策型農業保險數據庫建設和相關分析技術,如何尋找財政補貼資金在政府、農戶、農險公司之間的平衡,是一個需要長期加以研究的問題。
二、青海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的基本思路
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在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推廣和開展中得到了廣泛的采用,農業保險制度設計涉及財政補貼對象、補貼保險產品、補貼方式和財政補貼資金安排等方面。
(一)補貼對象
農戶和承保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的參與主體,也是財政補貼的對象。通過財政補貼農戶,可以增強農戶的購買力,使農戶能夠負擔較高的農業保險費,從而提高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投保率。另一方面財政也要對承保農業風險的保險公司提供補貼,降低其經營成本,提高其承保農業保險的積極性。
(二)補貼品種
青海地處青藏高原,農牧業生產狀況有別全國其它地區,同時,青海省內各地區的農牧業風險又有所差異,因此,對補貼對象的確定要對癥下藥,因地制宜。目前,青海政策性農業保險主要針對大田作物、溫棚蔬菜、油菜等種植業作物以及生豬、奶牛、牦牛等畜牧業產品,為滿足農牧民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在財政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的前提下,應擴展農業保險補貼的標的范圍,新增露天蔬菜、高原冷水養殖魚等符合青海農業特色的險種試點;
同時,鼓勵農業保險產品創新,嘗試開辦氣候指數保險、農業收入保險等品種。
(三)補貼方式
1.保費補貼。
保險費補貼針對投保農民,是農業保險財政補貼中最重要的支出,為各國所普遍采用,農業保險費補貼對于青海省來說,也是實際可行的。一般來說財政對農業保險費的補貼比例為50%~80%,較高的農業保險補貼比例可以提高農民的支付能力,擴大農業保險產品需求。2012年青海省加大了對政策性農牧業保險補貼扶持力度,各級財政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從上一年的7421萬元提高到11445萬元。目前,青海省已被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中央補貼省份,保費補貼資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州縣按比例分擔,非補貼部分則由農戶承擔。
2.經營管理費補貼。
青海省財政應安排一定的資金給予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補貼,以降低其經營成本和風險水平,以及保險產品價格,有助于農業保險產品供給和需求增加。經營管理費用的財政補貼,一方面提高了承保公司的經營積極性,另一方面補貼過程中又會出現委托問題,即會造成承保公司放松風險管理,對財政補貼的依賴性增強,由此降低資金運作效率。因此,應謹慎采用經營補貼方式,合理測定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經營費用,實施差別化補貼;
在現階段農業保險發展程度下,既要進行經營管理費用的補貼,同時又要讓保險公司承擔一定的經營責任。
3.農業保險配套制度補貼。
開辦農業再保險,建立巨災風險保障基金以及稅收優惠是農業保險的重要配套措施。青海省農業再保險發展滯后,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方式單一,且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保障基金等有效配套措施。發展農業再保險,通過農險公司的分保行為,可以更好應對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高賠付率,提高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性??紤]到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情況,可先從國家層面建立全國性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專門經營農業再保險,中央財政再撥付一定的資金,在其經營方面對其支持。同時建立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青海省的巨災風險保障基金可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補貼支持及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共同籌集建立,基金應有政府專門機構管理,??顚S?。未來,適時對巨災風險證券化,通過將農業風險在各市場主體之間轉移和分攤來進一步完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四)補貼標準
1.差異化的補貼標準。
財政在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時,資金需求多少,農戶又承擔多少是一個必須要明確的重要問題,而補貼標準的確定則可以為政府進行財政補貼提供決策依據。青海省地域廣闊,省內各地區的自然條件和風險程度差別顯著,制定差異化的區域保險費率、確定不同的補貼標準更符合青海省的實際情況。
2.區域保險費率的制定。
青海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標準的確定、各地區具體的補貼額度是多少離不開的對區域保險費率的制定,區域保險費率可按下列方法得到。
三、青海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實證研究
(一)農業保險補貼資金測算
測算的假設條件為:納入保險補貼的農作物是青海產量較高的小麥、馬鈴薯和油菜籽三種;
青海省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以農作物直接物化成本為標準(即保險金額以青海農產品直接費用計量);
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提供的純保費補貼比例為80%(中央財政負擔45%的保費補貼);
純保費率假定在4%~6%區間內。以2012年度數據為基礎,根據以上假設得到青海政策性農業保險所需資金。三種農作物100%投保的前提下,所需財政保費補貼總額是0.6億元~0.9億元,其中青海省地方財政應承擔的補貼資金是0.27億元~0.38億元,這些補貼資金將為141.3萬畝的小麥,125.55萬畝的馬鈴薯和240萬畝的油菜籽提供風險保障。農業保險在實際運作中,投保率不可能100%,如果投保率為70%,青海地方財政應承擔的補貼資金是0.189億元~0.266億元。青海省地方財政薄弱,2011年青海省地方財政收入為151.81億元,2012年的收入為186.42億元,增速僅為22.8%,明顯落后全國其他地區;
總體來看,青海省地方財政對農險保費補貼承擔的資金雖不小,但這里僅是考慮了小麥、馬鈴薯、油菜籽等主要農作物,此外還有牧業、林業和漁業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補貼,這給青海地方財政帶來較大壓力。
(二)農業保險補貼對農民支付能力的影響
農民屬于低收入群體,收入來源單一,購買能力有限,同時農民的投保意識也十分薄弱,對保險存在偏見。政府對農民進行保費的財政補貼,可以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對農業保險產品的支付能力和購買積極性。2012年政府財政補貼后,在100%投保下,對參保農民實際保險費用的上限進行測算。若農業保險保費全由農民承擔,則小麥、馬鈴薯、油菜籽這三種農作物每畝的保費是23.23元、39.45元、12.4元,經政府給予農民保費補貼后,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為4.65元、7.89元、2.48元,農民保費負擔得到很大減輕。從整體來看,2012年青海省參保農業保險的農戶實交保費總額為2242.27萬元,2012年青海省從事農業的人口為370.55萬人,那么平均到每人實際支付的農業保險費額為6.05元。農業保險費支出在青海省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中屬于其它商品和服務支出。2012年青海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5338.9元,在獲得政府補貼下,農民實際承擔的保費才6.05元,只占到生活消費支出的0.11%,農民完全具有支付能力,而且對農民生活消費支出影響不大,并未降低其生活水平。
四、政策建議
(一)提高中央財政支持力度,多方籌措資金
青海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離不開中央財政的支持,青海省本身財政困難,補貼資金必須多方籌集。為滿足以后農業保險的實際需求,中央財政應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一是要擴大中央財政的補貼范圍,將與青海省農牧民收入息息相關的蠶豆、溫棚以及公益林為主的林業保險納入補貼范圍;
二是要逐步提高中央財政補貼比例;
三是實施多種中央財政補貼機制,如采取向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進行差額補貼的形式,國家對“三江源”農牧地區的生態補償機制中,加大對當地農業保險的扶持力度。鑒于青海省農業保險的發展情況,從長遠考慮,還必須拓寬農業保險補貼資金的籌集渠道,多方籌集補貼資金;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縮減農作物價差補貼式的政策性補貼支出,轉向農業保險補貼支出的擴大。
(二)強化農戶參與農業保險意識
在農業保險的發展初期,農民對其往往認識不足,而一定的參保率是農業保險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農業保險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可采取強制性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結合的方式,采取多種途徑提高農民的參保意識,通過各種媒體和文化活動,加強對農業保險重要性的宣傳,以充分提高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使更多農戶在財政補貼中受益。
(三)加強對農業保險補貼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