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審判工作經驗總結范文第1篇一、海事司法體制的歷史回顧濫觴于1984年6月1日的我國海事司法體制,以大連、天津、青島、上海、廣州和武漢六家海事法院的成立為標志;其后,又有???、廈門、寧波和北海四家海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事審判工作經驗總結【五篇】(范文推薦),供大家參考。
商事審判工作經驗總結范文第1篇
一、海事司法體制的歷史回顧
濫觴于1984年6月1日的我國海事司法體制,以大連、天津、青島、上海、廣州和武漢六家海事法院的成立為標志;
其后,又有???、廈門、寧波和北海四家海事法院相繼成立。十八年來,隨著海事審判和海事法院的持續發展,截至1999年8月19日以北海海事法院的掛牌成立為標志,我國業已形成了分布合理、管轄區域覆蓋中國沿海地區和長江水域的“海事司法網絡”,從而基本完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海事司法體制雛形的構建。
海事法院成立伊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最高人民法院即對其體制問題作了概括性規定,其后又作了若干補充??傮w而言,我國海事司法體制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監督指導全國海事法院審判工作。
198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交通運輸審判庭,負責對全國海事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其具體職責是: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務審判庭,負責審理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疑難海商、海事第一審案件;
審理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海商、海事上訴案件;
審理經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海商、海事再審案件。同時,交通運輸審判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庭室,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監督指導權,即監督各高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海商、海事一、二審案件的審判工作;
指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跨海域的海商、海事方面的案件管轄;
協調海事法院與地方各級法院及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
對海商、海事審判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指導審判實踐。交通運輸審判庭成立以來,創造性地完成了以上工作,而最杰出的成果則是實際主持起草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最高人民法院名義起草并獲通過的法律。隨著新世紀大民事審判格局的確立,交通運輸審判庭更名為民事審判第四庭,其職能作了相應調整,但對海事審判的監督指導功能不但沒有改變,相反,該功能還相應地得以強化。
2、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是海商、海事案件的二審法院,并對各海事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我國海事司法體制的現行建制是“三級二審終審制”,海事法院的級別相當于中級法院,不設海事基層法院,其上訴審法院為其所在地的各高級人民法院。目前一般是在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設一個組,負責海商、海事案件的二審工作,同時也負責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海商、海事案件一審工作(但實踐中一審案件都由海事法院負責)。在監督指導方面,高級法院主要是根據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給予海事法院以審判監督和指導。監督和指導的形式既可能是書面的規范性文件,如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就北海海事法院收案范圍而面向全區各法院所發的文件,也可能是口頭形式進行直接的監督指導。
3、海事法院負責轄區內的海商、海事案件一審工作,并接受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
隨著北海海事法院在1999年8月19日的掛牌成立,我國沿海主要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之多,為實現2010年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目標奠定了物質上的基礎。
本著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都力求精簡的原則,海事法院內一般設有告申庭、海商庭、海事庭、執行庭、政治部、辦公室、研究室和法警隊等機構,人員配置大約為40人至60人。1984年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由中央委托交通部組建,并由交通部所屬的港航部門作為代管單位進行管理,形成了行政主管部門甚至于企業管理海事法院的體制(1990年后成立的四家海事法院不存在這種體制問題)。這一體制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起到過積極作用,但終究與世人仰慕的法治原則及科學審判規律相悖,1999年6月,已將這六家海事法院納入海事司法體系,成建制地移交給所在省、直轄市黨委和高級人民法院共同管理,徹底與交通部門及其所屬企業脫鉤。這一改良是及時的(抑或太遲了一點)和必要的,否則司法獨立從體制上即失去了保證,其裁判即便公正也難服人心,法治國家的進程必受阻滯。
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圍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現行的是2001年8月9日公布并于9月18日起施行的《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這是我國因應加入wto的現實而采取的一項重大司法舉措。具體收案范圍是海事侵權糾紛案件10種、海商合同糾紛案件22種、其他海商、海事糾紛案件26種、海事執行案件5種。隨著航運業的發展,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圍將會增加。海事法院審理案件,程序上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和《民事訴訟法》,實體上適用《海商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
二、海事司法體制的一般評價
在我國,海事審判已成為與刑事審判、行政審判并駕齊驅的一種審判體制,是民事審判中頗具特色的一種審判制度,是我國統一司法體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古代中國,以刑民不分為審判體制的特色之一,這是與商品經濟極度不發達相聯系的。隨著經濟的進步與發達,審判門類的細化并趨于專業化已成為一種發展方向。海事審判的出現并使其地位得以鞏固,正是這一發展方向的結果之一。
作為世界上少數幾個專門設立海事法院的國家之一,我國的海事法院是改革開放的成果,同時又對改革開放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新中國法院成立伊始,即有了海事審判的實踐,但因客觀原因,這種實踐只是零星的、非獨立的(融于民事審判之中)和不自覺的。始自1979年的改革開放運動,極大地推動了國際貿易和遠洋運輸業的發展,海商、海事案件層出不窮,普通法院囿于自身的性質或局限而對這類案件的審理力不從心,迫切需要專門法院的加盟介入。1984年首批六家海事法院的成立,正是這一形勢發展的合理結果。海事法院審判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密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建創了優良的海事法律軟環境,在國際上樹立了公正司法的形象。二十年來,我國對外貿易、遠洋運輸、船員勞務輸出、造船業及相關產業迅速發展,國際海上貿易量和提供國際航運船舶噸位位居世界前八位至前五位,我國已成為公認的海洋大國、航運大國。對此,海事法院功不可沒。
商事審判工作經驗總結范文第2篇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生效施行,為我國實現2010年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既定目標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礎,為海事審判實體正義的追求建立了優良的程序保障機制,并與我國新世紀法院“公正與效率”之工作主題完美契合,標志著我國海事審判進入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的全新發展階段。
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追求過程中的程序正義的保障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顧名思義,是一部程序法,它是關于法院行使海事審判權,對當事人訴至法院的海事權利爭執或海事法律關系依實體法進行審理判斷的規程或法式的一般性規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使法院“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爭執。冠“特別程序法”之名,皆因從法律分類講,程序法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類,海事審判程序并非獨立的一類審判程序,它只能隸屬于民事審判程序,因而海事程序法只能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審理海事案件,應優先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只有當其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民事訴訟法》。
海事審判屬民事審判大范疇,適用《民事訴訟法》是適當的?!睹袷略V訟法》許多規定,如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庭審程序、調解制度等,對海事案件審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規制作用,可以達致施用程序法之目的。但不可否認,海事審判又具自身之獨特性,這導源于水運法律雙軌制以及海事審判的強烈專業技術性、涉外性和日趨國際統一性?!睹袷略V訟法》作為民事訴訟基本法,在總體制度框架方面可滿足海事審判需要,但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已不能適應海事審判特點,準確說從來就沒有適應過這種特點。對此,試作如下說明:
我國水運法律雙軌制是:在跨國越境的遠洋貨物運輸方面,采《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之主要規定,實行不完全過失責任原則,且賦予承運人以單位貨物責任限制權。即在遠洋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及其雇傭人員過失導致貨損,承運人應擔賠償之責;
但承運人及其雇傭人員在駕駛和管理船舶方面過失而致貨損,承運人免責,即實行被譽為“海商法基礎” 的駕駛過失免責和管船過失免責制。而在內河及沿海貨運中,實行《合同法》下的嚴格責任制,一旦運輸過程中發生貨損,承運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不允其過失免責,且不享單位貨物責任限制權,對貨損須全額賠償。水運法律雙軌制要求遠洋貨物運輸適用《海商法》第四章規定,內河及沿海貨物運輸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規定。
海事審判的強烈專業技術性是指,在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等海事侵權案件審判中,常關涉航海技術、船舶構造與性能、救助技能與防止環境污染技能、共同海損理算等專業技術非常強的問題,可能會使審判變得異常繁復,按通常審判規則無法進行有效審理,甚而至于可能會使審判結果發生偏差,悖離司法公正的根本準則。譬如船舶碰撞案件,其碰撞現場不可能留下如汽車肇事那樣的道路痕跡,不可能保存事故現場,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緊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難以為對方所了解,且易發生事后針對對方證據材料偽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證據的行為,從而使法庭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困難重重。若按《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質證規則,允許當事人不受時間限制地舉證、質證,則極可能出現一方有針對性地修改證據或作偽證,而使先提供證據材料的另方變主動為被動。船舶碰撞案件的如此特殊性,決定了必須實行證據保密制度、限時舉證制度、禁止翻供制度等特殊的訴訟制度,而這是現行《民事訴訟法》所無法滿足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八章第一節的規定彌補了這一不足,從程序上保證了對這類案件的公正審判。
海事審判的涉外性,狹義方面是指海事審判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合伙組織的案件,廣義方面還包括涉港、澳、臺的海事案件。涉外海事案件的審判,與純內國案件相比,應特別注意貫徹執行國家主權與獨立、平等互利、海事訴訟權利同等和對等、信守我國所參加的海運公約、尊重與參照執行國際航運慣例等海商法基本原則。
海事審判的日趨國際統一性是指,伴隨海運公約大量出現,統一實體法規范在海商法律中占居較為主導的地位,且國際民間組織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及標準合同文本的大量使用,使海商法有了較大的國際統一性,從而使主要適用這類實體法的海事審判也隨之國際化、統一化?!耙话俣嗄陙?,世界各國從來沒有停止過尋求海商法在世界范圍內統一的努力” ,新千年到來之際,海運公約、海運慣例、各種標準合同互為補充,海商法的國際統一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規模和程度,以這種統一海商法為基礎的各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化已成為每一個開放國家所無法也無須阻擋的潮流。盡管不能否認,根據主權原則,一國家司法機關不可能適用外國程序法,目前也沒有統一的程序方面的國際公約,但是,當某一種程序規范業已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并經證明為行之有效時,則有關國家可通過主權行為修訂其程序法,或制定新法律,將這種程序規范納入本國程序法范疇,從而與涉外審判的世界潮流合拍。
海事審判的以上特點,決定了海事法院審理案件時適用的實體法有《海商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國內法以及我國所締結或加入的海運公約,甚至可能適用外國法律或眾所周知的海運慣例?!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就是要與這些實體法配套使用,且主要是與《海商法》、海運公約、慣例或外國法律等配套使用。它與這些實體法的關系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兩者互相依存,不可分離。這些實體法所規定的是在船舶關系和海上運輸關系中,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所規定的是怎樣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受到保護并得以實現?!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具有所有程序法的本質特征,即保障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實現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的公正,從而力求凈化海事訴訟制度中的對話空間、緩和因海事爭執引發的緊張氣氛,并展現具有時代特色的訴訟文明和文化素養 。
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追求過程中成功審判經驗的結晶
一部滿足于審判需要的新法律的制定與頒行,不外乎是已有的成功審判經驗總結升華的結果、法學理論研究成果的條文化法律化的結果以及對國外立法經驗借鑒揚棄的結果。由于我國“法學界限于對海商實務的了解不足而對海商法涉之不深;
海商實務界則由于缺乏堅實的法學理論的有力支撐而難以推動海商法研究向縱深發展” ,整個海商法律和海事審判理論研究是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的,因而很難說《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法學理論研究成果的法典化結晶,相反,我們倒是基本可以斷定,這部法律是審判經驗總結和域外經驗借鑒的產兒。
海事法院成立十余年來,摸索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審判經驗,這些審判經驗有的表現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的則以海事法院工作簡報或內部規定為載體,而另一些則以海事法官調研論文形式出現,總之都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具法律強制力?!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將各種形式的海事審判經驗作了系統化的科學提煉和總結,使之條文化、法典化,賦予了法律的強制力。海事法院的審判經驗能否稱之為“司法性造法”是有爭議的,我國屬成文法國家,原則上不允許法官造法,但是,這種審判經驗的形成,特別是最高法院的海事司法解釋,又較為符合“司法性造法”的屬性,即“當現行的實在法淵源或非實在法淵源不能給他(法官)以任何指導時或當有必要廢除某個過時的先例時他所必須訴諸的一個最后手段” 。無論如何,如果說沒有偉大的實踐就沒有偉大的理論的話,那么可以說沒有海事法院十余年的審判經驗積累,就沒有今天這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具體而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海事審判經驗的總結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關于管轄的規定。海事法律關系是以船舶為中心而發生的受法律調整和規范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船舶的中心地位決定了各國海商法律對船舶的特別關懷。關于海事訴訟地域管轄問題,海事法院曾實踐過以船籍港作管轄連結點而取得管轄權,其實質是借鑒以自然人戶籍所在地作管轄連結點的做法,是船舶擬人化處理的典型形式之一。以船籍港作管轄連結點,便于法院對船舶登記狀況調查取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明確規定,船籍港是海事侵權行為案件、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案件、船舶抵押糾紛案件、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的連結點之一,從而擴大了對案件地域管轄的選擇范圍,便于當事人訴訟,也便于法院審判。當然,由于我國沿海經濟發展不平衡,船舶的船籍港多集中于經濟發達地區,以船籍港作地域管轄連結點,可能會使案件集中于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海事法院,造成各海事法院間案件管轄不平衡,這需引起我們的警惕。
(二)關于海事請求保全的規定。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實現,對被請求人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最高法院于1986年1月31日了《關于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1987年11月29日了《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對訴前扣船和拍賣被扣船舶作了明確規定。此兩規定經七、八年實踐,在積累了豐富經驗后,最高法院又于1994年7月6日公布《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和《關于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文件。盡管這兩個文件不是法律,但其本身卻是典型的海事審判經驗的總結與升華,同時也是對有關公約、慣例和習慣作法的借鑒與吸收,為《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內容的制定奠定了實踐基礎。自海事法院成立至1999年8月,海事法院共扣押中外船舶近1,500艘,并拍賣了其中部分船舶,另外還有相當的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扣押和拍賣的實踐,其間的經驗十分豐富?!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將此等經驗提升為法律,規定在整個第三章中。由于以豐富的成功經驗為基礎,在今后的實施過程中相信將會取得較滿意的效果。
(三)海事證據保全與海事擔保。海事證據保全的規定,超越了《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保全的內容,根據海事審判經驗,首次在我國法律中明確了訴前證據保全問題。海事擔保是海事訴訟程序過程中的責任擔保,是對未來可能的海事損害賠償責任或海事給付責任的特殊保障和有效補充,突破了民事實體法債的擔保制度的附隨性規則,具有相對獨立性。海事擔保是一種程序上的擔保而非實體法上的債的擔保。程序上的擔保在《民事訴訟法》個別條款中有規定,但如何具體操作付之厥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根據海事審判實踐作了全面規定,如海事請求人、被請求人提供擔保的方式、數額、請求擔保數額不當造成損失的賠償等。
(四)關于送達的規定。這方面的規定只有兩個條款,但卻是典型的帶有前瞻性的經驗式立法,其中海事訴訟法律文書可以“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的規定,即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的規定,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海事審判中常見的送達難問題。海事案件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常常不在海事法院所在地,甚至不在海事法院的司法轄區內或不在中國境內,送達便成為海事訴訟的一個棘手問題。對轄區外當事人,直接送達因成本太高而幾乎不可能,委托送達固然合理和經濟,但被委托法院自身任務繁重,且不排除有的被委托法院送達人員不負責任現象,從而使委托送達難以盡如人意。郵遞送達是一種較好的方式,但若被送達人未將送達回證寄回,也難以確認送達的有效性?!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關于送達的前瞻性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務中的難題,應在技術可行的前提下廣泛采用。但是,對《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關于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的規定,是否也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開庭傳票?筆者對此存有疑慮,畢竟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處理,法院以“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傳票后,倘無“送達回證”之類的證明材料附卷備查,當事人以未收到傳票為由抗辯,法院將十分被動??磥磉@一前瞻性規定尚需接受實踐的檢驗和過濾。
三、《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海事審判實體正義追求過程中吸收、借鑒外國及國際海運公約成功做法的優秀成果
前文已論述了海事實體法和海事審判國際統一的總體趨勢,盡管有學者未必贊成此觀點 ,然而就我國現實做法而言,我認為總是在自覺地迎合著這一總體趨勢,《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制定與頒布,就是這種自覺迎合的一個證明。
我國參加制定的《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規范了扣押船舶的主要內容,而這些主要內容基本被《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全盤接受。如,何種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船的規定方面,《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1條規定的22種情況,與《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的相關規定除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外,沒有實質性差別。其妙處,大而言之,就是樹立中國對外開放形象,取得扣船程序問題在國際范圍內的一致,利于推動海上運輸國際發展;
小而言之,則可以樹立我國海事法院在國際海事司法領域之公正形象,擴大涉外案件的受案范圍和數量,降低訴訟成本,提升審判質量?!?999年國際扣船公約》是在《1952年扣押海運船舶的國際公約》及1985年和1994年兩個扣船公約草案基礎上修訂完成。以近半個世紀的國際扣船實踐為基礎而制定出的公約,理應較為完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此基本全盤接受,當屬應然之舉。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了一種全新的行為保全制度——海事強制令制度。在海事訴訟中,可能會遇到這樣的訴訟請求:強制侵害人停止灘涂污染或海洋污染行為,強制相對方及時交付貨物或及時提貨,強制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等,這種訴訟請求以要求對方作為或不作為為目的,法院是否可以據此命令對方作為或不作為?《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給出了肯定回答,即海事強制令的規定。海事強制令是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而制定,是對外開放的一個成果。該規定可能會對《民事訴訟法》產生較大影響?!睹袷略V訟法》的保全制度僅指財產保全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沒有行為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內容。海事強制令本質上是一種行為保全制度,經若干年的實踐和完善,很可能被《民事訴訟法》所吸收和借鑒。
商事審判工作經驗總結范文第3篇
景泰裝飾公司一審訴稱:XX年3月14日,景泰裝飾公司與夢潮海岸公司簽訂《“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頂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景泰裝飾公司為夢潮海岸公司所在的位于黑龍江省大慶市泰康縣天湖路的泰康溫泉假日酒店經營場所男女浴區安裝“易天梭拉蓬天花造型吊頂”。工程初定造價為:101 097.5元,實際合同額為176 400元,夢潮海岸公司先后共支付景泰裝飾公司款項90 000元,尚欠86 400元未付。景泰裝飾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夢潮海岸公司給付景泰裝飾公司合同款86 400元和延期付款違約金50 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夢潮海岸公司一審辯稱:景泰裝飾公司起訴夢潮海岸公司主體有誤。XX年3月14日,與景泰裝飾公司簽訂《“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頂購銷合同》的并非夢潮海岸公司,而是北京象牙海岸商務會館(以下簡稱商務會館)。根據XX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XX)杜民商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因商務會館沒有注冊,所以應由其開辦人周麗東作為訴訟主體。本案與(XX)杜民商初字第6號民事案件是基于同一合同引起的糾紛,本案訴訟主體有誤。另外,(XX)杜民商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認定本案合同約定的價款為108 000元。對于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景泰裝飾公司(乙方)與商務會館(甲方)簽訂的兩份《“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頂施工合同》,夢潮海岸公司受商務會館的委托與景泰裝飾公司和解,商務會館負責前期裝修,夢潮海岸公司負責商務會館的經營。夢潮海岸公司請求法院駁回景泰裝飾公司的起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XX年3月14日,景泰裝飾公司(乙方)與商務會館(甲方)簽訂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頂購銷合同》,商務會館簽約代表是劉廣輝。合同約定:景泰裝飾公司為大慶市泰康陽光溫泉假日酒店供應“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頂,并負責安裝;造價“按實際施工面積結算”,單價為180元/平方米;工程付款結算方式:甲方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向乙方預付材料款計人民幣30 000元(30%)整,在鋁合金專用龍骨安裝完成后、軟膜安裝前付材料款計人民幣50 000(50%)元整;安裝服務完畢后,三個工作日內結清材料款計人民幣15 000(15%)元整。留5%作為質保金,工程施工后一年內付清。甲方指派尹榮山為甲方駐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安裝質量及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等相關事宜。乙方指派許術新、許偉為乙方駐地代表。雙方共同驗收,驗收無誤后,雙方負責人員需共同簽字。甲方不按合同的約定付款,每拖延一天,按應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滯納金。合同簽訂后,北京象牙海岸國際康體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體俱樂部)分別于XX年3月15日、XX年4月17日、XX年4月21日和XX年5月8日向景泰裝飾公司支付貨款90 000元。景泰裝飾公司按合同約定于XX年4月30日履行了供貨及安裝義務。甲方駐地代表尹榮山和乙方駐地代表許術新簽字確認了安裝拉膜面積(男浴區765平方米、女浴區215平方米),但商務會館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貨款。
一審法院另查明:XX年11月8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劉廣輝申請北京象牙海岸國際康體俱樂部有限公司企業名稱進行核準,有效期3個月,自XX年11月8日至XX年2月7日。在有效期內,該名稱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
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景泰裝飾公司(乙方)與商務會館(甲方)分別簽訂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頂施工合同》各一份,商務會館簽約代表是劉廣輝。因商務會館拖欠施工款,且商務會館未進行工商注冊,景泰裝飾公司以康體俱樂部為被告訴至法院,康體俱樂部應訴,并于XX年1月10日與景泰裝飾公司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后景泰裝飾公司于XX年1月15日撤訴。商務會館經營方為康體俱樂部。XX年4月8日,北京象牙海岸國際康體俱樂部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北京夢潮海岸國際康體俱樂部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審被告夢潮海岸公司)。
商事審判工作經驗總結范文第4篇
一、青州市法院審判委員會基本情況:
1、青州法院現有委員17人,對審委人數有單數要求。
2、青州法院審委全部為院庭領導,單設了審判委員會辦公室,為中層單位,設審判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3、最近三年來青州法院每年召開20次會議以上(分別為2002年21次;
2003年23次;
今年至10月份18次),共討論議題102個,其中刑事 26件,民事45件,行政21件,執行10件,國家賠償0件。02年共開會21次,討論案件33件,其中刑事11件,占全院當年刑事案件比例為5.1%;
民商事15件,占全院當年民事案件比例為0.3%;
行政7件,占全院當年行政案件比例為2.2%;
執行3件,占全院當年執行案件比例為0.1%;
03年共開會23次,討論案件35件,其中刑事16件,占全院當年刑事案件比例為4.85%;
民商事18件,占全院當年民事案件比例為0.31%;
行政8件,占全院當年行政案件比例為2.06%;
執行4件,占全院當年執行案件比例為0.13%;
04年共開會18次,討論案件34件,其中刑事9件,占全院當年刑事案件比例為3.2%;
民商事13件,占全院當年民事案件比例為0.33%;
行政6件,占全院當年行政案件比例為2.31%;
執行3件,占全院當年執行案件比例為0.112%;
4、在本院辦理案件中比例為0.57%,案外議題2件,討論并通過了審委會工作制度和審委辦職責。
5、審委會已開展了編纂案例工作,已編輯發行《審判案例精析》一書(約15萬字),正在編輯《青州市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2004卷),已送審。
6、案件提交具體標準以疑難重大為主,由分管院長把關。
7、只有分管院長按規定提交審委會。
8、審委會召開時間固定在雙周的周五,由院長主持,實際人數必須過半,不通知同級檢察院檢察長列席。
9、審委會討論議題須經過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形成決議,形成會議紀要。文字材料入檔。刑事裁判文書不寫經審委會討論決定,其他均寫明。
10、在討論法律適用的同時,有時也討論事實和證據。
11、規定了回避制度,以自行回避為主,輔之以事后懲戒制度。
12、審委會的決定都得到了貫徹執行。由審委辦進行監督。
13、設立了專門的辦事機構,該機構為院中層部門,無隸屬機構,人員為中層干部,副科級審判員,法律大本學歷,二級法官。
青州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一)整理審判委員會會務;
(二)組織業務庭向審判委員會匯報審判工作情況,分析審判工作形勢;
(三)根據審判委員會決定或會議主持人的指示,組織有關人員對有關案件提出參考性處理意見;
對審判委員會就案件和有關事項作出的決議進行督辦;
(四)組織整理典型案例;
(五)承擔審判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下列日常事務:
(一)審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或者有關事項的材料;
(二)辦理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或者有關事項的登記和排期;
(三)通知審判委員會委員及有關人員出席、列席會議。
14、審委會實行錯案追究制度。按表決結果正確與否承擔責任。
15、未設立審委會的專業分會。
二、取消審判委員會之設想
審判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上曾經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隨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現行的審判委員會制度也暴露出很多的弊端,主要表現在:
一、審委會的設立有“行政化”因素,組成不科學。
在實踐中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大都是院長、副院長、庭長等領導干部,審判委員會委員往往與行政職務掛鉤,大凡是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可取得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由于行政色彩較濃,使一些有學術專長,但行政級別不高的同志難以被吸收到這個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中來。不容忽視的是,由于審判委員會成員大都有行政職務,因自身的行政事務較多,難以拿出較多的精力,研究討論審判工作中重大問題,甚至在召開審判委員會時,經常有請假缺席現象,即使勉強到會,對研究問題不深不細,對研究案件不深不透的情況也時常發生。因此,審委會人員組成的行政化傾向,影響了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質量,也大大影響了審判委員會在法院內部的威信和聲譽。
二、審委會的存在使審級、合議庭、獨任審判流于現式。
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了對于簡易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其他案件,一審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二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由于審委會的存在,審委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并且必須以合議庭的名義發出,更有甚者是審委會先定下調子,再讓合議庭審判,走個過場。審委會作為案件的實際裁判者,卻從不在裁判文書上署名,讓持不同意見的合議庭法官以自己的名義去制作反映審委會意見的裁判文書,并承擔不排除被錯案追究可能的案件責任,不僅對法
官過于苛刻和不公,對當事人也未免不負責任。
三、現行審委會的運行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造成“審”“判”分離,很難得到公正裁判
審判委員會超越合議庭之上的對案件的最終決定權,加深了法官和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依賴心理。為了逃避錯案責任追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越來越多,已經到了不堪重負的地步?!胺ü僦蠠o法官”,由于法官在疑難復雜案件上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裁判權,很難使業務素質適應司法改革的要求。各業務庭審理的案件稍有難處,便借故推給審委會,這樣就造成審委會的案件積壓成堆,再加上院長、副院長們的行政事務繁雜,更難保證由審委會討論研究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從而使審委會效率很低,這項職能也常常被法官們利用來達到既可推行自己意見又可推卸自己責任的目的,匯報法官為使審委會成員贊成自己的意見,常常有意無意的帶有某種傾向性,沒有直接臨審案件的審委會委員對案件事實的茫然,專業知識的欠缺、大量待定案件的壓力以及不必對案件結果承擔個人責任的安全感,很容易被利用來作為推行己見的擋箭牌。前不久,多家媒體報道了福建省周寧縣一少女被人后,經其父母反復做思想工作,方才到該縣公安局報案。令人萬萬想不到的是,該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長春以找該少女了解案情、核實證據為由,在辦公室里再次了她。案發后,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這起福建省公安廳和寧德市委督辦的重大案件,一審法院以陳長春犯罪、妨害作證罪僅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該判決結果還是經過該院審判委員會的監督和把關而出爐的。后雖經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陳長春有期徒刑12年,承辦該案的原一審法院刑庭庭長阮金鐘也被刑事拘留,依法受到了追究。但是,這起典型的法官枉法裁判案,再次引起了學術界和司法界對審判委員會審判案件職能的反思,再次讓人們重新審視審判委員會的存在、組成及其功能;
再次使審判委員會這一制度的存與廢,成為人們議論的熱門話題。
四、現行審委會的存在和運行,與我國法院系統正在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不相適應。
我國法院系統目前正在繼續進行的改革和完善審判方式正是為了有利于保證裁判正確,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法官素質,加強法院隊伍的廉政建設。而審委會的活動則是不公開的,而且是不經過庭審的,所以是與改革和完善的庭審方式不相適應的。最高法院肖揚院長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中就曾指出:“今年改革重點是:改變長期存在的審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審判工作規律,具有審判工作特點,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機制?!痹谒痉ㄟ^程中,以盡量少的投入取得最良好的效果,充分實現司法的社會功能,這是現代司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追求。然而,由于我國法律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沒有作出明確界定,致使大量案件被提交審判委員會。特別是近幾年來在實行錯案追究制的鼓噪下,由于各級法院對錯案的判斷標準不統一,且有擴大范圍、層層加重的傾向,從而給法官造成相當的壓力,使得改革以來向審判委員會匯報的案件本來已逐漸減少的趨勢發生了某種程度的逆轉。一些法官一旦遇到有點疑問的案件或新型的案件,為了避免承擔責任或損害自己的利益,就請示主管副院長乃至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進入審判委員會的隨意性、任意性強,合議庭、獨任庭往往對案件不能作出獨立的、最終的裁判,造成所謂“審”與“判”的分割,這本身就增加了法院審理案件的環節、降低了訴訟效率。
五、現行審委會忽略對審判工作和總結經驗的討論。
由于審委會主要將精力放在討論個案上,而無暇討論審判工作的其它問題和總結審判經驗。在不少法院,審委會一般只討論具體案件,沒有研究審判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總結審判經驗,就削弱了審委會的其它職能。
三、關于取消審判委員會制度設立專業咨詢委員會的設想
審判委員會制度是特定歷史條件和司法環境下的產物,在職業法官素質較低的計劃經濟時期,我國的審判委員會制度曾起過重大的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法官職業素養的提高,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它所要求并推動的司法制度的突破性變革,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民主與法制不斷完善發展,以及司法現代化要求司法組織和司法程序更加民主、科學、公正、公開,更加規范和完備,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現狀與這些要求越來越顯得格格不入了。
我們設想設立專業化的咨詢案件委員會。
一、可由原審判委員會委員改任,針對不同專業的重大、疑難案件進行研討,總結該類案件的審判經驗,確立該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及裁判基調,指導該類案件的直接審判,為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提供業務咨詢,最后仍由合議庭、獨任審判員自由裁量,對重大、疑難案件及時、恰當地作出裁判,自負其責。切實解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具有“暗箱操作”之 嫌的這種違背現代司法理念審判工作機制的問題。
二、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細化,案件類型和分工更加具體明確,審判工作的專業性越來越強,而每一名審判人員包括領導干部更不可能樣樣通,因此分專業設立咨詢委員會是可行的。我們認為應設立刑事、民商、行政三個專門委員會。
三、咨詢委員會應當由法官當中素質較高的人員擔任,要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本身應當是該法院法學方面的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委員是單純的審判職務,并不是一種行政職務,更不是一種待遇,不應當與職級掛鉤。只要符合法官專家的條件,就可以吸收到咨詢委員會中來。反之,雖擔任一定的行政職務,但并不具備研究、討論疑難復雜案件的能力,則不應予以吸收,以保證法官專家咨詢意見的科學性。
四、咨詢委員會是只提供咨詢性意見的機構,不具備實體審判權。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案情,提供法律適用的參考性意見,法官和合議庭可以執行,但不是必須執行。專家咨詢委員會對咨詢意見不承擔責任,裁判結果被證明錯誤的仍由法官和合議庭承擔責任。
五、委員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自由地作出其認識合理的解釋,不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影響,因為真理有時就在少數人手中掌握。對委員的
不同咨詢意見,由法官進行取舍。
以上設想如能成立,就既能代行了審委會職責又舍棄了審委會的弊病。
商事審判工作經驗總結范文第5篇
收獲的2005年即將過去,充滿希望的2006年接踵而來。,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在2005年中,法庭在市法院、區委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積極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以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和“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為契機,一心為民、公正司法,努力踐行“司法為民”思想,圓滿地完成了以審判工作為中心的各項工作,現將今年的工作情況做如下總結:
一、案件情況
2005年法庭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執行案件1271件。與2004年相比,多受理案件30件,案件上升2.36%。
民事一組受理案件533件,審結527件,結案率為98.87%;
民事二組受理案件86件,審結85件,結案率為98.84%;
調解組受理民事案件340件,審結340件,結案率為100%;
按照督促程序辦理支付令18件??傆嬍芾砀黝惷袷掳讣?77件,民事案件結案率為99.28%。民事案件調解率為69.48%,簡易程序適用率為88.97%。
與去年相比,民商事案件多91件,上升9.31%,調解案件數量增加,受案件上升和公告案件比率大的影響,調解率略下降,簡易程序適用率提高
執行組受理執行案件294件,執結267件,結案率為90.82%。受案標的為864.64萬元,執行標的為470.93萬元。
與去年相比,執行案件多34件,上升13.08%,因為中止案件不算結案,執結率略下降。
二、以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和“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為主線,加強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建設。
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是我黨今年政治生活中一項重要內容。法庭在這次教育活動中,不走過場,采取多種多樣的教育形式讓先進性教育的宗旨得到落實,讓黨員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質得到提高。首先,法庭認真組織學習了宋魚水、牛玉儒等同志的先進事跡,與學習教育讀本相結合,學習黨的優秀傳統的同時,總結、發現先進人物身上的閃光點,比照自己的工作實踐,尋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認清形勢,轉變思想觀念。其次,領導干部分組到基層組織、企業、采煤一線征詢意見、體驗生活,梳理總結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尋求工作的突破口。法庭干警深入采煤一線體驗生活的行動,贏得了礦工的廣泛贊譽,同時拉近了法官與普通工人、群眾的距離,在一定層面上改變了人民群眾對審判的看法,受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第三,法庭對社會各界反映集中的問題梳理歸類后,結合教育活動“六查六看”的具體內容,黨員干部分別寫出了部門、個人的黨性分析材料,分析問題存在的程度、產生的原因、報告對問題的認識,在較深的層面上對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進行了既全面又重點突出的肅察。第四,結合查擺出的問題制定出個人、支部的,重點突出、實事求是的整改材料,提出了改進不足、縮短差距、解決問題的長效措施,保證思想政治教育不斷提升。通過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法庭完成了一次黨員干部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改造和重塑,轉變了黨員干部的權力觀、政績觀、地位觀、利益觀,逐步樹立“笑相迎、主公道、伸正義、顯權威”的良好的司法形象。
在“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法庭以集中清理2002年至2004年案件為基礎,以排查發回重審、改判案件、涉訴上訪案件為重點,以強化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風范為目標,集中部署、統籌規劃,排查案件500余件,針對存在的較為集中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了《司法禮儀規范》、《審判流程管理規程》、《執行工作管理制度》、《立案調解工作制度》、《民事案件庭審規范》、《案件質量管理規范》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實行重審、改判、疑難案件集體討論、評議、分析,糾正不規范的行為,提高案件質量意識。通過專項活動法庭的案件質量和審判效率均取得新的突破。
三、以多媒體教室為載體,加快知識更新,建立專業培訓的長效機制,建設學習型、專業化、職業化的審判隊伍。
2005年開始法庭的培訓工作將是把培訓作為一種長效機制的開端,形成系統、科學的培訓規范,并開始制度化、體系化。為改善法官知識結構,增加內涵,塑造良好的職業形象,法庭除進行法律專業培訓以外,還增設了大學語文、現代禮儀、寫作知識、計算機應用、社會科學熱門問題講壇等,為法庭進行司法改革提供知識儲備。通過一系列的培訓教育,法官的專業素質明顯提高,辦案水平不斷進步,審視、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強,案件質量進一步提升。同時工作作風明顯改善,在日常工作中更能自覺地注重自身的形象,對待當事人的態度從以往的被動服務,向現在的主動服務,提供優質司法服務轉變。為創造學習型、知識型、專業化、職業化法官隊伍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以“一心為民、公正司法”為出發點,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進審判和執行工作。
審判和執行工作是法庭各項工作的中心。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法庭在上半年緊緊圍繞民商事審判和執行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練兵。一是繼續開展清理執行舊案、集中執行活動,在2004年開展的這項活動的基礎上,繼續擴大執行案件范圍,帶動執行工作的全面提高,截至2005年6月共清理執行舊案263件,執結104件,執結率達到39.54%,因客觀原因終止執行65件,具備一定執行條件、但暫不能執行的案件94件。下半年又以突破執行難案、串案為重點,將執行中遺留的影響大、案套案的執行案件進行總結梳理,尋求良好的執行方案,使得40余件這類案件得到有效執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這些活動鍛煉了執行隊伍,更新了執行員的思想觀念,提高了執行員駕馭各種執行措施的能力,提升了法庭的公信力,取得了執行效果和社會效果和諧統一。二是集中審判力量,開展觀摩庭審活動,自2005年4月開始法庭組織各組室的業務骨干,由庭長帶頭,舉行了為期兩個月的觀摩庭審活動,兩個月中舉辦觀摩庭9次,6件案件當庭宣判,2件案件當庭調解達成協議,1件案件需要追加當事人、調取證據,延期審理。參加旁聽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審員、司法助理員、律師、法律工作者、人民調解員、人民群眾達到600人次,尤其在這次活動中,許多群眾看到公告后自發參加旁聽,審判現場常常出現爆滿的場面?;顒雍?,法庭對這次觀摩庭的情況進行了集體討論,查找各個庭審的不足,總結經驗,形成符合法庭特點的審理案件規范,從庭前準備到庭審結束,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在今后的工作中依照執行。通過這次活動,法庭的法官駕馭庭審的能力顯著提高,同時將它作為培訓人民調解員的一種方式,并有力地宣傳了法律,讓人民群眾更理解法庭的工作,有助于當事人了解民事訴訟程序。三是推行重審、改判案件討論制度,提高案件質量是審判工作的中心任務,重審、改判案件中存在的問題直接反映出一審案件在審理中是否存在問題,影響著整體案件質量的優劣,因此法庭推行了重審、改判案件討論、分析制度,旨在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以此確定審判工作的薄弱環節,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改進依據,達到提高審判人員司法水平、提升案件質量的目的,并將討論的結果形成調研文章,依據討論中發現的問題,調整培訓內容,保證審判素質穩步提高。四是要求審判人員在審判實踐中不斷總結、發現新問題、新情況,認真分析,結合實際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的辦法,大膽提出自己的認識,撰寫論據充分的調研文章,以調研工作提高法官認識問題的深度,解決問題的能力,并為審判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五是在組室環節負責人員到任時,調整審判人員,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加強調解組審判力量,加大調解力度,調整后調解組雖然只有兩名同志,但是調解效率提高了近6倍,不足半年的時間里調解案件214件,勾東琰同志全年結案204件,創造了法庭個人結案的歷史新高。
五、以創建平安**活動、增加法庭工作的科技含量為重點,加強兩個文明建設。
今年法庭在精神文明建設中,以**區委開展的“創建平安**”活動為中心內容,積極參與、履行職責。法庭對涉及招商引資案件、民工案件、困難企業、貧困公民的案件等涉及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案件加大審判和執行力度,實行司法救助。以個案為突破口,解決執行案件中多案連鎖的問題,采取果斷措施制止當事人轉移財產,確保當事人合法利益的實現,為多起拖欠民工工資案件、贍養、撫養案件實行司法救助,減、緩、免交訴訟費,快立案、快審理、快執行,因措施得當為企業、個人挽回、避免經濟損失百余萬元,避免發生群訪事件3件,司法救助涉及當事人130余人,調解解決人民群眾民事糾紛600多起,為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堅強的法律支持。法庭注重與社區加強聯動,為承包的社區辦實事,法庭聯合社區搞衛生治理,領導帶頭參加勞動,共同創建文明衛生社區,法庭與醫院聯系、出資為社區群眾義務檢查身體,大力支持社區建設,積極參加社區舉辦的各項活動,等等。法庭堅持求真務實、服務民眾、服務全局的指導原則,提高干警的全局意識,不斷使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層次,為建設平安和諧的**,貢獻自己的力量。法庭今年將物質裝備建設繼續以增加審判的科技含量為重點,積極貫徹落實全區人民法庭工作會議精神,將有限的資金投入到審判設施建設上去,今年法庭安裝了電子簽章系統,解決了一直以來困擾法庭的,到市法院蓋章的問題,將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因為法庭成績突出,今年被自治區高院授予“全區優秀人民法庭”榮譽稱號,被區委評為文明服務標兵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
六、存在的不足和2006年的工作安排
(一)存在的不足
2005年的工作還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1、組室之間的協作、團結不夠,還存在各掃門前雪的現象,全局觀念不夠;
2、案件流程中某些環節銜接還存在不順暢的地方,影響了審判效率;
3、案件細節處理不足、不精,影響案件質量的因素認識不到位;
4、審判效率提高幅度不大,調解力度還需要加大;
5、調研、宣傳工作開展的不充分,亟需加強;
6、影響執行的因素還廣泛存在,執行難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
(二)2006年的工作安排
1、認真貫徹落實市法院黨組、區委的各項決議,做好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
2、落實制定的各項制度、規范,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和執行工作管理,打造審判精品、執行佳作;
3、加強組室之間的團結協作,深化顧全大局、統籌兼顧的團隊精神;
4、繼續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形成環環相扣的審判流程,提高案件質量和審判效率;
5、繼續探索執行工作方法和措施,提高有效執行率;
6、加強調解工作,穩步提高案件調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