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刪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務時間:8:00~21:00承諾一小時內刪除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轉正定級申請書【五篇】,供大家參考。
轉正定級申請書范文第1篇
尊敬的學校教師職稱評審小組領導:
轉眼間,已經參加工作一年了,經過這一年的努力工作和學習,我獲益良多。在思想上,積極要求上進,熱愛學校,在工作上,我努力工作,這一年以來,在學校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幫助下,我成功的實現了由學生到老師的轉變,工作得到了實踐的鍛煉,思想認識也有了極大的提高,現在,一年的試用期已滿,特向領導提出轉正申請,并對我一年來的情況作以下匯報:
一、在思想上
我嚴于律己,熱愛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時刻以一個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鞭策自己。我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政治學習活動。本人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一年來,我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領導和老師們做好校內外的各項工作。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和學習中,在領導和同事們的幫助下,我會通過自己的努力,克服缺點,取得更大的進步。
二、教學工作方面
要提高教學質量,關鍵是上好課。為了上好課,我做了下面的工作:
1、課前提前備好課認真鉆研教材,理清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了解教材的結構,重點與難點,掌握知識的邏輯。同時做好導學案,在課前發給學生預習。
2、在課上抓住教學重點,組織教材、安排好課堂。應用大成教學模式引導學生自主學習,相互交流探討解決問題,教師講思想方法,講疑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努力創設寬松、和諧的氛圍,減輕學生的心理壓力,讓學生輕松、自如地學習。
3、要提高教學質量,還要做好課后輔導工作,認真批改作業,講解作業。找出學生的錯因,反思自己的教學方式方法。在課余時間做好對學生學習的輔導和幫助工作,尤其在后進生的轉化上。
4、積極參與聽課、評課,虛心向老教師學習教學方法,博采眾長,提高教學水平。
5、熱愛學生,平等的對待每一個學生,讓他們都感受到老師的關心,良好的師生關系促進了學生的學習。
由于自己的工作經驗不足,對于教學考點把握不夠,以及駕馭課堂的能力還需加強。今后在工作中一定取長補短,爭取做一名優秀的教師。
三、班主任管理方面
在去年當班主任期間,我的時間大多都傾注在管理班級和辦公室里,由于我和學生的年齡差距比較小,學生以一般我當做他們的大姐姐,雖然關系比較好,但是學生就不怕我。半學期后班上違紀的學生出現了,我經常教導他們,管理班級逐漸嚴格,班委建立也比較完善。我盡心盡力希望班上的同學方各方面比較突出。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系,交流學生的思想行為狀況,達到家長、教師共管學生,規范學生行為的目的。由于自己經驗不足,沒能及時糾正了學生的一些不良習慣,再加上高中學習的難度加強,部分學生學習積極性減弱,我經常開班會和通過自己的數學課堂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每天晚上我都到學生宿舍查晚睡,發現學生問題,了解學生的狀況。雖然自己的工作有很多不足,但我也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學習,彌補不足之處。
一年來,通過自己的努力,在思想、工作態度、教學工作、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努力做到符合教育教學要求。請上級審查,如果符合條件,請批準轉正定級。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李麗娟
轉正定級申請書范文第2篇
預備期為一年,從支部大會通過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組織通過聽取本人匯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介紹人幫助等方式,對預備黨員的教育和考察每季度要討論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同本人談話。預備黨員要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考察,經常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每半年要向支部書面匯報思想和工作一次。預備期滿,黨支部對預備黨員要進行全面考察,并寫出書面報告。預備黨員的轉正材料(轉正申請、個人思想工作匯報、黨小組意見、黨內外群眾意見、黨支部考察報告及發展材料)必須報上級黨委審查同意后,方可討論審批其是否按時轉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
2.預備期滿,經考察合格,履行相應的手續后可轉為中共正式黨員。
應履行的手續:
⑴本人在預備期滿前適當時候向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
⑵黨小組提出意見。
⑶黨支部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
⑷支委會審查。
⑸轉正材料報上級黨委審查。
⑹支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
⑺預備黨員材料報上級黨委審批。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三個月內審批,并通知報批的黨支部。
3.考察不合格的,要延長預備期。
對預備期滿不完全具備條件或犯有一定的錯誤,但還沒有完全喪失預備黨員條件,并且本人決心努力改正錯誤的,可延長預備期。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長預備期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作出決議,填入《入黨志愿書》,報上級黨委。延長預備期期滿后,由黨支部根據其是否具備黨員條件作出轉為正式黨員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決議并報上級黨委審批。
4.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對在預備期內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確定不具備黨員條件或犯有嚴重錯誤,或延長預備期后經過教育考察已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支部大會決議填入《入黨志愿書》,報上級黨委審批。
5.新黨員為什么要有預備期?
黨章規定,新黨員要有一年的預備期。這是為了對黨員更好地進行教育和考察,保證黨員的政治質量和黨組織的純潔性。新黨員在入黨前,黨組織已經對他們進行了多方面的考察了解和必要的思想教育。但是,入黨后他能不能履行黨員義務,服從黨的決議,遵守黨的紀律,還需要一定時間的考察。有了預備期的規定,黨組織就可以在預備期內進一步考察其是否符合黨員條件。預備期滿以后,黨組織就有更充分的根據決定其是否可以轉為正式黨員。
6.預備黨員與正式黨員有什么區別?
在黨的生活中,預備黨員與正式黨員的區別在于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則沒有。除此之外,在行使黨員其它權利方面和在履行黨員義務方面,預備黨員與正式黨員都是一樣的。
7.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寫轉正申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時,應主動向黨組織提出轉正申請(書面或口頭)。
⑴轉正申請應在預備期滿前交給黨組織,不能拖到預備期滿后再寫。
⑵在寫轉正申請以前,要盡量征求黨內外同志的意見
⑶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自己在預備期間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要緊密聯系自己的思想實際。
⑷要自己動手寫預備黨員轉正申請,因特殊情況自己無法書寫時,可以請人,但內容應由自己口述。
⑸轉正申請格式可參照入黨申請書。
⑹轉正申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簡要概況。主要寫自己何時被批準為預備黨員,何時預備期滿,并提出按期轉為正式黨員的請求。
②自己在預備期間的表現。主要包括在政治、思想、工作、學習等方面有哪些進步和提高,對照黨員標準還有哪些缺點和不足。
③今后努力的方向。要根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存在的缺點,提出自己轉為正式黨員后的決心和打算。
8.黨員的黨籍和黨齡有什么區別?
黨籍,是指黨員資格,是黨員履行入黨手續后,從組織上得到承認的依據。就是說,一個同志被批準入黨,取得了預備黨員資格就算有了黨籍。黨齡,是指成為正式黨員的年齡,是黨員轉正后經過的年數。黨籍和黨齡是有區別的,黨員從上級黨委批準為預備黨員之日起,就取得了黨籍;由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之后才有黨齡。
轉正定級申請書范文第3篇
申請入黨的人向本單位黨組織遞交入黨申請后,如無特殊情況,不必經常寫入黨申請書,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黨組織匯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況,主動爭取黨組織的教育和幫助。
黨組織對每一位遞交入黨申請書的人,都應該持歡迎的態度,滿腔熱情地鼓勵他們政治上的進步。要指定黨員同他們談話,采取多種形式對他們進行培養、教育,幫助他們提高覺悟,要求他們按照共產黨員的標準規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創造條件,爭取早日入黨。那種對申請入黨的人采取不管不問的態度,是對黨的事業不負責任的表現。
2、申請入黨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
申請入黨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是發展黨員工作中帶有特定含義的三個概念。三者之間既有明確的不同稱謂,也有緊密的內在聯系。正確的理解是:對于要求入黨的同志來說,這三者是他入黨前逐步具備黨員條件的不同階段;
對于黨組織來說,是衡量要求入黨的同志成熟程度的標志。
根據規定,向黨組織鄭重提出口頭或書面入黨申請的稱作申請入黨人;
經黨小組推薦,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審查同意的,稱作入黨積極分子;
經過黨組織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在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認為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稱作發展對象。
3、黨支部應按照哪些條件確定入黨積極分子?
(1)承認黨綱,信仰共產主義,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入黨動機端正,了解黨的基本知識,積極要求入黨。
(3)工作積極,表現突出,作風正派,團結同志,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4)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5)熱愛海關事業,對青島海關具有深厚感情,積極參加各類集體活動。
入黨積極分子的產生要經過黨小組推薦,支委會討論通過,然后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
機關團委可根據團員在團組織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向機關黨委推薦入黨積極分子,機關黨委經審議后反饋給所在黨支部,列入發展對象的考察范圍。
4、對入黨積極分子黨組織應采取哪些辦法進行培養、教育和考察?
申請入黨的人被黨組織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后,黨組織要針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工作和思想實際,結合黨的中心任務,對他們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的基本路線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教育,以及怎樣爭取做一名共產黨員的教育等。
黨組織對入黨積極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內容是: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入黨動機、工作、學習情況和社會表現等。黨支部每半年考察一次,考察結果要有記載,作為衡量入黨積極分子是否具備黨員條件的重要以依據。
黨組織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工作,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循序漸進,堅持經常。要密切結合入黨積極分子的思想、工作實際。方法要切實可行,形式要生動活潑,逐步形成制度。根據經驗,可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方法:
(1)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做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培養聯系人每半年要與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2)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進行一次審核調整,把新涌現出來的入黨積極分子吸收進來,把不具備條件的人及時調整出去。
(3)建立入黨積極分子檔案,內容包括入黨申請書、自傳、思想匯報、考察材料及本人向黨組織交待、說明問題的材料。
(4)入黨積極分子每季度要向所在黨組織書面匯報一次思想情況。
(5)黨支部每半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并將考察情況如實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
5、怎樣確定和考察發展對象?
確定發展對象必須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應自愿提出入黨申請,一般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在團組織推薦、黨小組提名、聽取培養聯系人和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集體討論同意,才能列為發展對象。
黨支部應做好培養教育和全面考察發展對象的工作。每季度應對發展對象的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入黨動機、工作實績進行一次全面考察,特別要嚴格考察其政治表現,并將考察情況填入《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發展對象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的黨組織應將培養考察的有關材料,完整地轉遞調入單位的黨組織。
6、怎樣確定入黨介紹人?
入黨介紹人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也可由黨組織指定。黨組織指定作入黨介紹人需征得本人同意,不應硬性指派。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因培養聯系人了解發展對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由培養聯系人擔任入黨介紹人,有利于培養、教育的連續性,也有利于發展對象被接收為預備黨員后,進一步對其教育和考察。
7、支部大會討論發展黨員,兩個介紹人中有一個不在場怎么辦?
支部大會討論發展黨員,兩個入黨介紹人均應參加大會,以便向全體黨員介紹申請入黨人的詳細情況。
但是,如果兩個介紹人中有一人因故無法到場,支部大會仍可照常進行。但會前應請不到會的介紹人在《入黨志愿書》中填好自己的意見,并將有關情況向黨支部作詳細匯報。開會時,由到會的介紹人代為宣讀不能到會的介紹人的意見,供與會黨員審查、討論。
8、怎樣填寫入黨介紹人的“現任職務”和“入黨介紹人意見”?
入黨介紹人的“現任職務”一欄,是指其現任的黨內職務和黨外行政職務。如職務較多的,只填寫主要職務。
在填寫“入黨介紹人意見”一欄時,應做到實事求是,簡明扼要;
一分為二,既肯定優點,也寫不足;
最后表明自己是否同意介紹被介紹人入黨的意見。不能籠統地只寫優點,或用提“希望”來指出不足,或只填“同意入黨”了事。兩個介紹人在填寫意見時,可以互相商量,統一認識,但必須各寫個人的意見,不要互相照抄。
9、如何填寫支部大會討論接受預備黨員的決議?
黨支部應及時將支部大會通過接受預備黨員的決議認真填寫在《入黨志愿書》上。填寫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優缺點和支部大會提出的希望;
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形成決議的情況(包括應到、實到會正式黨員人數,贊成的、不贊成的、棄權的各多少名,形成決議的日期);
黨支部書記簽名蓋章。
10、支部大會討論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在上級黨委批準之前能否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應經過上級黨組織批準才能生效。因此,預備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應從上級黨組織批準其為預備黨員后開始。從支部大會通過到上級黨組織批準這一段時間內,預備黨員雖然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但是,為了加強對他們的教育,黨組織可以吸收他們參加黨組織的某些活動,預備黨員也應當自覺地按共產黨員的標準要求自己。
11、預備黨員從何時起繳納黨費?
預備黨員應從上級黨組織批準其為預備黨員那個月起開始繳納黨費。但從支部大會通過其入黨之日至上級黨組織批準其為預備黨員期間的黨費要補繳。是共青團員的,如果當月已繳了團費,可從下一個月起繳納黨費,不再繳納團費。預備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后,已繳的黨費不退還給本人。
12、預備黨員的預備期應從何時算起?
規定,新入黨黨員的預備期,應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而不應從上級黨組織批準之日起。這是因為,上級黨組織批準的是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的決議。
13、黨籍和黨齡有什么區別?怎樣計算黨員的黨齡?
黨籍,是指申請入黨人被批準入黨后,取得的黨員資格。也就是說,一個同志從成為預備黨員之日開始,就有了黨籍。黨齡,是指成為黨員后所經過的時間,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預備期(含因故被延長了的預備期)不算黨齡,只有正式黨員才有黨齡。由此可見,黨籍和黨齡是有區別的,不可混淆。
14、申請人被批準為預備黨員之后,黨組織應向他提出什么要求?
申請人被批準為預備黨員后,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并向其講清:他的入黨時間、預備期起止時間和所編入的黨小組;
黨的生活有哪些內容和制度;
重申黨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繳納黨費的規定;
支部和小組當前的主要任務和工作計劃;
在預備期間如何繼續接受黨組織的教育考察和黨組織對他的希望和要求等。
15、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怎樣繼續進行教育考察?
黨組織應通過上黨課、集中培訓、個別談心、聽取本人匯報、過組織生活、完成各項任務等多種途徑,對預備黨員繼續加強教育考察。每季度還應對預備黨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綜合考察,并將考察情況填入《預備黨員考察表》。對預備黨員的缺點和問題,應及時指出,教育督促其改正,不能等到預備期滿時算總賬。
16、預備黨員轉正的程序有哪些?
預備黨員轉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
黨小組提出能否按期轉正的意見;
黨支部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支委會審查;
支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其能否按期轉正的決議;
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17、怎樣開好討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支部應及時討論其轉正問題。在召開討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前,要做好準備工作:申請轉正的黨員應寫出轉正申請報告;
黨支部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支委會對其預備期間的表現進行審查,準備向支部大會提出其能否轉正的意見。
召開討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時,要首先清點到會黨員人數,宣布議題議程。大會的主要程序是:
(1)申請轉正的預備黨員匯報自己在預備期間,執行有關規定的情況、申請轉正的愿望和打算,以及需要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2)預備黨員所在黨小組報告預備黨員的表現和提出能否轉正的意見。
(3)支委會介紹對預備黨員教育考察的情況和本人的表現,并提出能否轉正的意見。
(4)大會進行充分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對于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按期轉正;
不完全具備黨員條件、需要繼續教育考察的,可延長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
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支部大會后,黨支部應將大會決議填入本人的《入黨志愿書》,支部書記簽名蓋章,報上級黨委審批。上級黨委應在審批后,將審批結果及時通知黨支部。無論是按期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黨支部都要及時同他們個別談話,進行教育,并將審批結果在支部大會上宣布。
轉正定級申請書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第三條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本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宣傳;
(二)指導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的行政復議工作;
(三)監督、檢查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事項的備案工作;
(五)負責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健全行政復議機構,充實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保障必要的行政復議活動經費,保證行政復議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其提訟至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八條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委托其近親屬或者書面委托其他人以該公民的名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為五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一至五人作為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未能推舉的,由行政復議機關從申請人中指定。
第十條對勞動教養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對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申請書或者口頭申請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被申請人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日期;
(五)致送的行政復議機關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第三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就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
(二)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是否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五)是否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是否有正當理由;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七)是否應當由本機關受理。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但是縣級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依法轉送;
(四)行政復議申請缺少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內容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參加行政復議的,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未申請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應當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
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參加行政復議的,不影響行政復議事項的辦理。
第十六條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第四章行政復議證據
第十七條被申請人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準許,被申請人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
(一)被申請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行政復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但是被申請人認為行政復議申請超過申請期限的除外;
(二)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證明其曾經申請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但是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除外;
(三)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申請人舉證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機構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接受調查的組織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機構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得作為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被申請人、申請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人可以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章行政復議審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對其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或者當面進行質證,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分別向同一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合并審查。
第二十七條在行政復議審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承受其權利的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代為參加行政復議的法定人的;
(三)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四)需要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的;
(五)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需要參照相關案件的審理或者審查結果,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中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中止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并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恢復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對本機關無權處理的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進行轉送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行政復議:
(一)因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情形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超過九十日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準許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
(三)有證據證明,已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四)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之前,已經向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終止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并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三十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理由正當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
(一)申請人因受他人脅迫、欺騙或者其他非法干預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
(二)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可能影響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三)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被申請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后,申請人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繼續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經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確認違法;
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被申請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后,申請人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繼續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經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確認違法或者決定撤銷、變更;
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予以維持。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已作出相應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繼續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經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確認違法;
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予以維持。
第三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不受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申請人行政賠償時,可以就賠償范圍、方式、數額、期限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經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對本機關已經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行政復議決定,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七章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將結果報送行政復議機關備案。法律、法規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重大行政復議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備案。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已經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發現確有錯誤,依法需要改正的,應當責令下級行政機關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申請人有權向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申訴。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當向被申請人發出《責令履行通知書》;
被申請人自收到《責令履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必須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并將履行結果報告發出該通知書的行政機關。
第四十條被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意見,但是不影響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拖延辦案,貽誤行政復議工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行政復議工作秘密的;
(三)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四)索取、收受賄賂的;
(五)違法違紀的其他行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
第四十二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依法應當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行政復議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向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復議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向任免機關或者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接到處理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轉正定級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組織。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
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交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
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
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申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人委托書一份。人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
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
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
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后,由商標局核準注冊。
第四章、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人以其名義將被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的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
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
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
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以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
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