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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度應聘申請書【五篇】【精選推薦】

      發布時間:2025-07-14 12:25:15   來源:申請書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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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聘申請書范文第1篇我是湖北代表處張華,這次五定,本人申請市場技術服務崗位.首先談談對該崗位工作的認識.潤滑油本身無論從品種之多還是技術要求方面都比同行的輕油要復雜,面對的用戶群中修理廠和私車用戶激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應聘申請書【五篇】【精選推薦】,供大家參考。

      應聘申請書【五篇】

      應聘申請書范文第1篇

      我是湖北代表處張華,這次五定,本人申請市場技術服務崗位.

      首先談談對該崗位工作的認識.潤滑油本身無論從品種之多還是技術要求方面都比同行的輕油要復雜,面對的用戶群中修理廠和私車用戶激增,而其大多數對使用技術知之甚少,對技術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大,行內人說潤滑油銷售,就是拼技術,拼服務.隨著昆侖潤滑油市場的不斷開發,用戶群的不斷增加和龐大,這項工作越來越重要,目前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越來越艱巨,做好技術服務工作,對全面完成公司的各項任務指標意義重大.

      公司興衰,人人有責.自己是公司的老職工,也是一個共產黨員,經歷了黨的考驗,接受過國家和人民的培養教育,理應對人民做更大貢獻,具體就是應該為公司的興旺發達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

      本人申請這個崗位,相信一定能夠做好這個工作.一方面按個人的性格和經歷,對技術性工作比較適應,具備接受新技能知識的素質,工作也有興趣,是適合自己的一個崗位.現在已逐步進入家務較少階段,少了后顧之憂,無論從心理和身體方面都應該能做好此項工作.

      本人從主觀上一貫工作比較努力,態度比較端正.現在自己的崗位是倉庫管理(2).這兩年,自己也希望去另外的崗位工作,也向組織領導反映過,但只要公司一天沒有調整崗位,自己就認真做好本職工作.2005年,配送小包裝一百八十多次,基本上當天開票當天配送,差錯率幾乎為零,

      本份申請只是自己的申請,我希望公司領導能批準我的申請

      但是,如果公司領導批準我的申請,那么在新的工作崗位上更加努力工作.全面了解工作內容,確定工作目標責任.樹立做好工作的堅強信念.搜集有關資料,加強學習潤滑油有關知識,提高自身基本工作技能和基本素質.我相信自己一定能夠做好這一工作.

      應聘申請書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注冊

      第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注冊。

      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3年。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冊、延續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從事工程監理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未達到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注冊的;

      (五)以虛假的職稱證書參加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或者告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三章執業

      第十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從事工程監理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第十八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咨詢、工程招標與采購咨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工程監理活動中形成的監理文件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修改經注冊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監理文件,應當由該注冊監理工程師進行;
      因特殊情況,該注冊監理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監理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二條因工程監理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追償。

      第四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注冊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48學時。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監理工程師注冊:

      (一)工作人員、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應聘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注冊建筑師,是指經考試、特許、考核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資格互認方式取得建筑師互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互認資格證書),并按照本細則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執業印章(以下簡稱執業印章),從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從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人事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全國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指導和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人事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注冊建筑師考試、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制定頒布注冊建筑師有關標準以及相關國際交流等具體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以及協助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選派專家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人事主管部門聘任。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人事主管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代表和建筑設計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人事主管部門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成立。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注冊建筑師考試分為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和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每年進行一次。遇特殊情況,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同意,可調整該年度考試次數。

      注冊建筑師考試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統一部署,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八條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內容包括:建筑設計前期工作、場地設計、建筑設計與表達、建筑結構、環境控制、建筑設備、建筑材料與構造、建筑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建筑法規等。上述內容分成若干科目進行考試??颇靠荚嚭细裼行跒榘四?。

      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內容包括:場地設計、建筑設計與表達、建筑結構與設備、建筑法規、建筑經濟與施工等。上述內容分成若干科目進行考試??颇靠荚嚭细裼行跒樗哪?。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項,第九條第(一)項中所稱相近專業,是指大學本科及以上建筑學的相近專業,包括城市規劃、建筑工程和環境藝術等專業。

      《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相近專業,是指大學??平ㄖO計的相近專業,包括城鄉規劃、房屋建筑工程、風景園林、建筑裝飾技術和環境藝術等專業。

      《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相近專業,是指中等??茖W校建筑設計技術的相近專業,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筑、建筑裝飾、城鎮規劃和村鎮建設等專業。

      《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所稱設計成績突出,是指獲得國家或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銅質或二等獎(建筑)及以上獎勵。

      第十條申請參加注冊建筑師考試者,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報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審查,符合《條例》第八條或者第九條規定的,方可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經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

      經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

      自考試之日起,九十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申請參加注冊建筑師考試者,應當按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交納考務費和報名費。

      第三章注冊

      第十三條注冊建筑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審批;
      符合條件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頒發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的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上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審查結果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十日,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內。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畢。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二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依法制定。

      第十六條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筑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筑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建筑師由于辦理延續注冊、變更注冊等原因,在領取新執業印章時,應當將原執業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七條申請注冊建筑師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

      (二)只受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

      (三)近三年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五)沒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條初始注冊者可以自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五)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六)相應的業績證明;

      (七)逾期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注冊建筑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二年。注冊建筑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二年。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注冊建筑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原注冊有效期屆滿在半年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準予延續的,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復印件;

      (五)在辦理變更注冊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在本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筑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六)受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七)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注冊建筑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或者撤回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注冊建筑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筑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筑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二十四條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重新具備注冊條件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院)從事教學、科研并具有注冊建筑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屬建筑設計單位從事建筑設計,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設計單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屬建筑設計單位工作期間,允許申請注冊。獲準注冊的人員,在本校(院)所屬建筑設計單位連續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教育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筑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或者污損的原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十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具體為:

      (一)建筑設計;

      (二)建筑設計技術咨詢;

      (三)建筑物調查與鑒定;

      (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包括建筑工程技術咨詢,建筑工程招標、采購咨詢,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建筑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評估,以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建筑技術咨詢業務。

      第二十九條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不受工程項目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只限于承擔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中規定的小型規模的項目。

      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注冊建筑師所在單位承擔民用建筑設計項目,應當由注冊建筑師任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
      工業建筑設計項目,須由注冊建筑師任工程項目建筑專業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凡屬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筑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規定的工程項目,在建筑工程設計的主要文件(圖紙)中,須由主持該項設計的注冊建筑師簽字并加蓋其執業印章,方為有效。否則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建設單位不得報建,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第三十二條修改經注冊建筑師簽字蓋章的設計文件,應當由原注冊建筑師進行;
      因特殊情況,原注冊建筑師不能進行修改的,可以由設計單位的法人代表書面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注冊建筑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注冊建筑師從事執業活動,由聘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五章繼續教育

      第三十四條注冊建筑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繼續教育標準。繼續教育作為注冊建筑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五條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四十學時。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注冊建筑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注冊建筑師提供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設計文件(圖紙);

      (二)進入注冊建筑師聘用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注冊建筑師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八條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注冊建筑師正常的執業活動,不得謀取非法利益。

      注冊建筑師和其聘用單位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九條注冊建筑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注冊建筑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建筑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注冊機關不予受理,并由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四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證書并收回執業印章,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細則,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細則,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細則,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可以撤銷其注冊:

      (一)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的工作人員、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人事主管部門及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的工作人員,在注冊建筑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由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和互認資格證書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統一制作;
      二級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統一制作。

      第五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協議,報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和申請注冊。

      應聘申請書范文第4篇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完整版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冊

      第五條

      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執業印章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作。

      第十一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十八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第十九條

      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

      執業

      第二十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第三十條

      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注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注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應聘申請書范文第5篇

      一、目的

      充分挖掘公司內部人才,引入競爭機制,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使員工有機會選擇更適于發揮自己能力的職位。

      二、原則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與平等、競爭、擇優相結合,員工參與和工作需要相結合的原則。

      三、適用范圍和對象

      1.

      公司中層干部空缺職位。

      2.

      xx公司所有符合條件的正式員工均可參加。

      3.

      競聘者可以競聘任一符合條件的職位。

      四、組織實施

      競聘期間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及有關人員組成競聘評審小組,其職責是:制定競聘政策、標準、方式,競聘資格審查、評定和最終聘任人選的決定,并對爭議做出裁決。

      人力資源部作為辦事機構,負責競聘小組會議的組織,競聘材料、文件的準備、收集、保存等。

      五、競聘條件與資格

      1.

      基本條件

      為人正派,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具備擬任職位必須具備的業務知識,身體健康。

      2.

      具體條件

      (1)

      競聘年齡:根據具體崗位在公告中明確限定。

      (2)

      一般應具有本公司三年以上連續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3)

      上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含合格)。連續兩年考核為合格以下(不含合格)員工不具備聘任資格。

      (4)

      其他任職資格如學歷、職稱要求、專業要求等以相應職位的要求為準。

      六、競聘流程

      1.

      競聘公告

      人力資源部須就競聘職位競聘公告,公告中須按職務說明書界定競聘人基本條件與資格及其他競聘相關事項,張貼于公司公告欄,確保每位員工均能獲悉公告信息。

      如同期有多個職位空缺需競聘,可視情況于同一公告中。

      2.

      競聘者申請

      人力資源部將《競聘職位報名表》(可參照應聘申請表)下發到各部門,申請人本著自愿的原則于所在部門領取此表,在規定時間內填寫上交人力資源部。

      3.

      申請人資格審查

      人力資源部將所有申請表予以匯總審查,確定競聘人員并將其報名表送交評審小組。對不符合競聘條件者,需將報名表返還本人,說明返還原因,個人對此有申訴的權利。

      4.

      業務理論及能力測試

      評審小組對競聘人進行相應崗位的專業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測試,測試形式可為筆試、面試或二者結合。

      5.

      競聘演講、答辯

      競聘者根據人力資源部安排在完全公開的環境下進行演講和答辯,任何員工均可列席,評審小組負責提問并根據演講和答辯的情況進行評定。列席員工均可現場提出個人意見和問題供評審小組參考。

      6.

      考察

      人力資源部對競聘者的實際表現予以實地考察、核實,并廣泛征求其員工意見,將考察結果反饋評審小組。

      7.

      人員聘用

      評審小組結合業務理論及能力測試、競聘演講答辯和考察的結果和相應權重(建議三者權重分別為30%、50%、20%)對每個競聘者進行最終評分,最終確定聘任人員。

      8.

      就任及儲備

      人力資源部公布評審小組評定的聘任結果,一周內如員工有重大意見反饋上交評審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可推遲上崗;
      無特殊情況則被聘任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簽訂聘任合同后正式上崗就職。

      對于競聘過程中表現優異但因名額限制未能被聘任者,將被列入公司重要人才儲備中,并由公司對其職業發展給予特別指導。

      八、本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內部競聘公告

      內部競聘公告

      編號:_______

      公告日期:___________

      結束日期:___________

      在________部門中有一全日制職位

      __________,級別為__________。此職位對/不對外部應聘者開放。

      薪金支付水平:

      最低:

      最高:

      一.職責:

      (參見所附職務說明書)

      二.應具備的能力或技術:

      (應聘者必須具備此職位所要求的技術和能力,否則不予考慮)

      1.

      在現在/過去的工作崗位上具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2.

      有能力及時、準確地完成任務;

      3.

      能夠通過創新來改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

      4.

      能夠跟得上專業技術進步的步伐;

      5.

      能進行有效的溝通,同他人合作共事;

      6.

      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領導能力(如果該職位是管理崗位)。

      三.應聘者如具備以下能力和技術,將可優先考慮:

      (這些技術和能力將使候選人更具有競爭力)

      四.應聘程序如下:

      1.

      所有符合招聘條件者都可在人力資源部領取內部工作申請表和履歷表;

      2.

      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填好的內部工作申請表連同截止到目前的履歷表一同交至人力資源部;

      3.

      人力資源部和該空缺職位的部門負責人根據上述資格要求對申請人進行初步篩選;

      4.

      測試小組將對初選合格的申請人進行必要的測試;

      5.

      內部競聘結果將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公布。

      內部競聘申請表

      基本信息:

      姓名

      部門

      現崗位

      到公司時間

      學歷

      畢業院校

      專業

      聯系方式

      競聘崗位

      工作經歷(含來公司前后,請注明時間、部門、崗位及職務

      參加培訓情況:(含來公司前后,培訓課程名稱、培訓期限)

      在公司期間主要工作業績描述(可另附頁):

      對應聘崗位的工作設想(請附另頁):

      應聘申請書

      應聘單位:

      ______年

      出生年月

      籍貫/戶口

      政治面貌

      聯系方法

      電話:

      手機:

      ---E—MAIL:

      聯系地址:

      掌握何種外語

      掌握程度

      證書或成績

      應聘部門

      應聘職位

      對公司待遇

      等要求

      1.月最低薪金

      元。

      2.其它:

      。

      個人學習簡歷

      畢業院校及專業、學歷

      個人工作簡歷

      特長及

      愛好

      說明:應聘人員應攜帶學歷證書、各種獲獎證書及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
      此表可附個人簡歷。

      面試評價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別

      年齡

      應聘職位

      所屬部門

      面試評價:

      評價要素

      得分

      評價

      舉止儀表

      專業知識水平及特長

      工作經歷

      工作態度與工作動機

      應變能力與反應能力

      分析判斷能力

      事業心、進取心、

      自信心

      態度及紀律性

      自制力、自控力

      精力和愛好

      組織協調能力

      人際交往能力

      語言表達能力

      總分

      綜合評價及錄用意見:

      簽署欄: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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