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申請書范文第1篇按照《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業主經濟狀況和住房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以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確需退出或已滿5年自愿退出已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退房申請書【五篇】,供大家參考。
退房申請書范文第1篇
按照《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業主經濟狀況和住房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以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確需退出或已滿5年自愿退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業主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簿、個人賬戶等相關材料,填寫平頂山市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審批表,申請政府回購。
業主提出申請后,市住房保障部門將會同市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原購房價格并考慮折舊和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等因素,共同確定政府回購價格。市財政部門及時向申請人支付回購款后,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提供的支付憑證向申請人下達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通知書,同時向房屋登記部門提出預告登記申請。
申請人須自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通知書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騰空回購住房并辦理房屋產權注銷登記。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相關交易稅費按國家規定執行。退出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分配管理。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業主不得申請其他住房保障;自愿退出且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申請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經濟適用住房業主購買其他住房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申請退出;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也可通過繳納差價款、超標款取得完全產權。未退出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不得進行新購房屋的合同備案和產權登記。
退房申請書范文第2篇
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__,__歲,__人,于__年__月__日于貴轄區__處購買了__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據__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在__處的本人及妻子__孩子__的戶口遷到貴轄區__路__號__小區__樓__單元__室。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戶口遷入申請書(2)
派出所:
本人**,**歲,身份證:****,戶籍:*****路**號
本人***年自*****學院畢業后,留在***工作已有*年,目前在****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工作,由于工作的關系,于***年*月**日在貴轄區內購買了****平方的住房一套,位于**花園***幢乙單元***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本人工作需要,特申請將在****路***號的戶口遷到貴轄區**花園**幢乙單元**室。
望領導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戶口遷入申請書(3)
x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54歲,本省xx市xx縣xx社區人,2019年8月在貴轄區xx小區購買了一套106m2的商品房(房產證編號:xxxx),并于xx年 xx月x日實際入住。根據xx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請將住在xx縣xx社區處的本人和孩子xx(現在xx大學讀書),兒媳xx(在xx區醫院工作)的戶口遷移到貴轄區xx小區B棟四單元6-2室。
望早日批復!
申請人:
申請日期: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退房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條件,依據《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購買以及由開發企業招拍掛土地強制配建的,同時限定建筑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市創業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以及單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無房產的高素質人才,實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對于國家承認的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無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稱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規劃、稅務、物價、人力資源、公安、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各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做好本轄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調查摸底、統計、初審、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準入管理
第四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戶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具有本市城鎮非農戶籍、達到規定年齡(28周歲以上)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向所在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統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本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非農常住戶口,且在本市城鎮實際居住;
(二)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六條新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婚;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三)申請時在當地工作未滿5年;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已在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五)在本市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住房保障;
(六)個人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申請人結婚后,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第七條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在我市連續就業達到一年以上,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已在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在我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三)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四)個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就業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當地城鎮戶籍的;
(三)在本市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
(四)已自建、購買商業用房的;
第九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附:個人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三)住房證明和房屋租賃證明;
(四)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和由現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戶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證明;
(五)婚姻證明;
第十條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各自的準入條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附:個人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三)勞動管理部門已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用人單位出具符合申請條件的證明;
(六)收入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城鎮居民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向所在鎮政府、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統一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或用人單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對經初審認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社區居委會或用人單位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所在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
(三)各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資料、收入、住房狀況等進行復審,并提出復審意見。經復審認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申報情況不實的,由各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對所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
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復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住房保障部門。
(四)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門在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間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批,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住房保障部門將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材料退回各鎮政府、辦事處、各園區。
第三章分配管理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實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與公租房管理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優撫對象、軍隊退役人員、65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員、患大病人員的,可優先輪候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申請家庭已配租到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愿放棄本次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
第四章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后需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提供符合申請條件證明。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
第十九條承租人應當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單位統一申請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由用人單位履行合同責任先行墊付,再由用人單位向承租人追繳。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驗房屋并辦理退房手續。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超過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進行審核,并根據保障對象告知的信息和審核的結果作出延續、調整或者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并于下月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城鎮住房保障的;
(三)累計3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告知的或者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并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環境。
公共租賃住房由其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監察等部門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住房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租賃雙方當事人、擔保人合法權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者不按規定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為其轉讓、出租或者轉租公共租賃住房。違反此規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承租人檔案。檔案內容應當詳細記載申請人檔案資料及配租情況,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使用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將納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最終解釋權歸涿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退房申請書范文第4篇
2、凡是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人員,必須出具居民身份證,并根據自身情況提交如下證件:城鎮待業人員應提交待業證明;
個體工商戶應提交營業執照;
辭職、退職人員應提交原單位出具的辭職、退職證明;
離退休人員應提交離休、退休證;
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應提交停薪留職協議書和資格證書;
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沒有領發居民身份證的農村村民應提交戶籍證明。
3、場地使用證明包括:自有私房應提交房產證明;
租用房屋、場地應提交房屋場地租賃合同、有關房地產證明及管理部門許可使用證明;
使用土地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4、驗資證明。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應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長、董事、監事等任職文件。
退房申請書范文第5篇
一、分配對象: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過福利分房、貨幣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當初享受時未達到標準的、且現已購房的在職教職工,實行一次性補貼。
2、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未享受過福利分房、貨幣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當初享受時未達到標準的退休教職工,實行一次性住房補貼。
二、分配順序、分配方法:
1、按退休教職工30%-40%、在職教職工60%-70%的比例拆分每年的補貼資金,分別按序分配。
2、退休教師按年齡順序發放(2003年3月31日以后去世的優先,且按去世時間順序排列。1998年11月30日—2003年3月31日去世的暫緩考慮,1998年11月30日之前去世的不再考慮。)
3、在職人員根據教職工職務、職稱、工作年限打分,根據得分多少按中小學分別排序(中小學分配比例以中小學申請人數比例為準),并逐年發放。具體打分方法為:
(1)職稱:高級教師20分;
中級教師15分;
初級教師10分;
其他職員8分。
上列都以申請分配時的當前職稱為準。
(2)職務:校級正職5分;
副職4分。
中層正職3分;
副職2分。
以申請分配時的當前職務為準。
(3)工齡:每年2分,本市工齡每實足一年為2分,外市單位工齡每實足一年為1分,以申請分配時人事檔案的記載為準(包括工作前大學學齡)。
(4)嘉獎:區級先進5分,市級先進10分,省級及以上先進15分。嘉獎為參加工作后獲得的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個人最高嘉獎為準,不重復記分。
(5)夫妻兩人的得分分別計算,獨立享受住房貨幣分配,但當初享受(未達到標準)的部分都要扣除。
4、已故教職工如果配偶在世的,由配偶領取,配偶已逝世的,由其所有法定繼承人到場協商后,憑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名的委托書,由法定繼承人代表領取。
5、退休教職工以“退休時間”為準,但當年退休的教職工按在職教職工執行。
三、個人分配額度計算方法:
個人分配金額計算公式為(400元+工齡×7.2元)×按職務職稱享受的面積
1、按職務職稱享受的面積
高級教師(處級)110平方米;
一級教師(科級)90平方米;
一般干部職工75平方米。在職教職工職稱以2009年12月31前的職稱為準,退休教職工以退休時的職稱為準。
2、享受補貼的工齡年限計算到1992年(包括工作前大學年齡),以人事檔案記載為準。
四、住房貨幣分配工作方法:
1、由校長室代表、校行政代表、工會代表、教代會代表、人事秘書等組成工作小組,全面負責住房貨幣分配工作。
2、具體程序:
(1)工作小組確定當年分配總額度和相關工作日程,并公示。
(2)教職工遞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房產證或購買合同或付款憑證、及結婚證書等)。
(3)工作小組根據教職工遞交的申請和相關資料確定分配資格,并公示。
(4)工作小組計算有資格的申請人員的排序積分及補貼額度并公示。
(5)工作小組確定當年補貼名單,并公示。
(6)向區教育局或街道送相關名單及數據審批。
(7)待區教育局或街道審批后確定最終分配名單和數額。
五、幾點說明:
1、在職教職工必須有購房行為,且購房手續齊全,購房合同簽字人和房產證為本人或配偶名字。
2、當初享受時未達到標準的教職工,只享受差額補貼。
3、工作未滿25年的教職工,在享受購房補貼后,如果調離、辭職、辭退、自動離職或退職的,需由調入單位或本人一次償還學校未滿25年部分補貼的額度,公式為:(個人補貼總額/25)*(25年-個人工齡)。
4、申請分配教職工不得占用學校宿舍。
5、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暫緩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