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 id="ebnk9"></ol>
    1. 拘留申請書【五篇】(全文完整)

      發布時間:2025-07-14 12:25:15   來源:申請書    點擊:   
      字號:

      拘留申請書范文第1篇本文簡單論述了司法拘留適用中司法拘留的法律條文規定及定性、司法拘留適用的兩個條件,提出了筆者的一些比較浮淺的個人看法,不足之處望各位同行不吝賜教。司法拘留是民事執行中的強制措施之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拘留申請書【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參考。

      拘留申請書【五篇】

      拘留申請書范文第1篇

      本文簡單論述了司法拘留適用中司法拘留的法律條文規定及定性、司法拘留適用的兩個條件,提出了筆者的一些比較浮淺的個人看法,不足之處望各位同行不吝賜教。

      司法拘留是民事執行中的強制措施之一,是對被執行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的人身強制措施。由于近年來人們對執行難的關注,司法拘留也越來越受到執行員的青睞。但適用過多的司法拘留措施也開始暴露出其負面影響,以拘代執、濫逮濫抓現象常常見于報端,由此造成了司法權威的損害,一方面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執行,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法院的形象。因而,我們不得不對司法拘留作充分的認識,從而才可以對其達到恰如其分的應用,使司法拘留起到其應有的司法威懾力。

      一、司法拘留的性質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行為人予以強行關押,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適用司法拘留的情形有多種,涉及民事執行的有兩種,(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本文僅論述與民事執行有關的司法拘留問題,如無特別說明,并不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其它可以適用司法拘留的情形。觀察對司法拘留的規定章節,我們不難發現,立法者將其規定在“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一章,而并非“執行程序”一編的“執行措施”章節。也就是說,立法的本意是將民事執行中的司法拘留定性為一種強制措施,一種對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保障措施,一種具有懲罰性的對人體的限制措施。瀏覽一下“執行措施”一章,筆者找到的執行措施有很多,包括(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金融系統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在案外人處的收入,(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執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財產隱匿地,(5)傳喚被執行人交付財物或票證,或強制其交付財物或票證,(6)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8)對被執行人應當完成的行為強制執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完成,并責令被執行人承擔費用,(9)責令被執行人加倍承擔延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債務利息或延期履行其它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筆者之所以不厭其煩得詳細列舉《民事訴訟法》在“執行措施”一章所規定的所有執行措施,無非是想在此說明,司法拘留并非一種執行措施,執行措施并不包括對“人身”的執行。當然,司法搜查有對人身的搜查,但該搜查只是為了查明被執行人是否在身上藏匿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對人身的搜查只能是短暫的,并不可以借此限制人身自由。關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由被執行人必需完成的特定行為,法律只是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代為完成。該規定的意圖應當是指人民法院便于直接完成的行為則可以以法院的角色排除妨礙強制完成該行為,若行為性質不適宜由法院來強制完成的話,法院可以委托適宜完成該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代為完成。也就是說,法律并沒有在此賦予法院一種強制被執行人完成特定行為的強制執行措施。如果此時對被執行人拒不完成特定行為的妨礙民事執行行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話,正說明司法拘留是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行為的保障措施,一種為保障民事執行工作正常進行的強制措施?!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283條的規定也正說明了此時的司法拘留措施是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而妨礙執行正常進行的行為的一種具有懲罰性、強制性的保障措施。

      論證司法拘留是一種對民事執行工作的強制保障措施,而不是一種民事執行工作的強制執行措施,對我們認清司法拘留的法律定位,對我們正確適用司法拘留有重要意義。正因為司法拘留是保障措施,所以,我們只能在認為被執行人的行為已構成對民事執行工作正常進行的妨礙時才可以適用;
      又因為司法拘留并非一種民事強制執行措施,所有,我們在案件無法執結,在案件只能中止或終結等其它執行停止狀態中告一段落時,我們的“窮盡一切執行措施”是不可以將是否已做到了幾查幾搜幾拘來量化的,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只能是窮盡《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執行措施”一章的各種執行措施,并不包括司法拘留在內。窮盡執行措施,有可能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了,也可能是執行人員認為被執行人并沒有妨礙民事執行工作的正常運行,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僅僅是其暫時確實無履行能力所致,此時案件的中止是民事執行工作中出現的正常形態。的確,執結率可以盡量提高,但執行人員無論怎樣努力,其首先必需認識到,一定比例的案件無法執結是一種正?,F象,是一種客觀現實,是與一定的社會生活狀態及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只有以平和的心態去接受這一事實,執行人員才可以更好的理解執行工作,才可以更好的從事執行工作。

      二、司法拘留適用的條件

      上面已分析到司法拘留的保障性決定了其適用的條件是當事人已經妨害了民事執行工作。如何認定當事人已經妨害民事執行工作呢?《民事訴訟法》在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了兩種情形,(一)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已經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或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被當事人或案外人擅自以各種方式、手段進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當然可以對行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或者并對其作出罰款決定。這種情形比較好認定,關鍵是確定財產的損失是否為當事人或案外人故意造成,以及是何人造成。如果法院雖然對財產進行了清點并指令某人保管,但并不清楚保管人的具體身份,或被責令保管的人提出異議,表示其并無保管義務,其并非案件當事人或其僅僅是當事人的一名雇員時,當保管人失蹤或故意離開而不履行保管義務時,就很難對保管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有保管人的情況下,要確定保管人的身份,還要指定適當的保管人,只有這樣做了,當出現財產被以各種行使隱藏、轉移或價值減少的其它情形時,法院才可以及時追究保管人的責任,并責令其交出財產或進行賠償。如查封時就沒有查清保管人身份,如某案中,法院應原告申請,對被告經營的商鋪進行訴訟保全,在對商鋪內的財產清點并制作查封裁定后,責令商鋪內的店員保管法院已查封的財產。但店員表示作為該商鋪老板的被告尚在外地,他們不能擅自作主,不能在法院的查封筆錄上簽名。法院工作人員僅僅在筆錄中記載店員張生拒不簽名。當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執行人員發現商鋪內的財產早已不見,保管人也已走掉,被執行人則表示其商鋪內財產無故失蹤,要求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則表示其雖有保安看守整棟商鋪的大門,但并無法對被執行人經營的那一間商鋪進行隨時看管,財產損失不應由其承擔。此種情況下,多半是商鋪在法院查封后就很快停業,店員或被執行人私自將財產轉移,但法院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很難對失蹤的不明身份的店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實踐中較多類似情形值得我們去考慮財產保管人的正確指定。在很多情況下,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被執行人在場,法院執行筆錄上記載在場人有被執行人,但被執行人提出各種理由拒絕保管財產,許多執行人員未對被執行人的意見進行考慮,強制指定被執行人自行保管財產,當事后被執行人未予履行保管義務導致財產損失時,法院由此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筆者認為此種執行方法有待商榷。執行中更多的是無人對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保管,此時法院遇到的大多數不是對財產破壞行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是根本就無法查清財產是被誰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無人看管情況下,被執行人為躲避法院執行,到外地隱藏躲債,張貼法院封條的保全財產在某些人眼中卻如同無主物,大肆盜竊毀損。由此導致的當時人投訴現象并不少見。由于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理程序至少要幾個月的時間,如果是訴訟保全就要求更常的時間,無人保管的財產極易被認為毀損或被隱藏、轉移、變賣等。此時法院欲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往往是無行為人去承受了。一種較好的方法是法院委托專業的保安公司對所保全財產進行看管,簽訂保管合同。如原告或申請人認為看管費用過高,則可以指定原告或申請人自行看管或由其委托他人看管。有了明確的財產保管人,財產若仍出現人為的減損,則法院可對責任人適用司法拘留措施。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該規定包含幾個意思,(1)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義務人沒有在生效文書確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3)權利人依據上述生效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人民法院已立案執行(5)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義務(6)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如無特殊說明,本文僅指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7)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原因不是其客觀不能履行,而是其主觀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符合上述條件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節嚴重的還可以移送公安部門進行偵查并追究其刑事責任。執行程序既然目前仍位于《民事訴訟法》的第三編,說明通說還是將執行作為審判的延續,把執行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一部分看待,盡管執行的依據現在已經擴大了很多,并不僅僅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體現了其主觀惡性,并以其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實際妨害了民事訴訟,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對國家的司法權威造成了損害,國家有理由也完全有必要對這種危害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進行評價,并以公權力對此進行干涉,具體到法律條文規定,就是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或追加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是一種客觀事實,這是法院對被執行人適用司法拘留措施的前提。但法院執行工作依據的是法律事實,不可能是完全的客觀事實,當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有一定出入時,法院依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事實就可以實施司法拘留。問題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事實應當如何證實,是法院依職權調查,還是申請人提供證據證實,還是被執行人自己證明其未履行義務

      并非主管拒不履行。此證明責任分配的不同,會帶來執行工作量的不同,會深刻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如果被執行人有無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話,則執行人員要核實被執行人是否符合上述七個條件,其工作量是巨大的。合適的選擇是確定一個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范圍,其余證明責任分配給當事人。上述證明責任最關鍵的是在確認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其到底有無履行能力。要證實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就要依次調查被執行人可能有履行能力的各個方面。行為的履行可以主要由法院依職權查清。行為的履行主要看該行為履行所需何種條件,被執行人是否具備此種條件,被執行人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有無積極促進條件的成就,條件的成就是否必需依據申請人、法院或他人的協助,申請人、法院或他人給予被執行人的必要協助是否到位等等。如果條件成就而被執行人仍以各種其它毫無關聯或微不足道的事實作為理由來拖延履行,則可以認定其行為已經成立拒不履行義務。如果條件雖尚未成就,但被執行人完全可以促成條件成就,其卻絲毫未進行此努力的話,法院也完全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是在拒不履行義務。如果履行義務的必要條件因申請人、法院、他人或其它機關的必要協助遲遲未兌現而不能成就時,法院就不得以被執行人擁有較好的人力、財力、時間等條件而認定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金錢給付的義務履行方面,法院則要證實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履行義務,具體到法院中止或終結案件,則要證實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客觀執行?!盁o財產”,是一個消極事實,法院要證實的話,則要證明被執行人不具有任何在目前生活、科技、地理、法律政策等條件下可以履行的財產。首先法院要確定一個目前的生活、科技、地理、法律政策條件下,哪些財產或財產權益是可以執行的,可以通過執行變現為金錢或可以以物抵債并將產權轉移至申請人名下。就筆者所在的地區而言,可以將財產及財產權益范圍確定為:現金、機動車輛、房屋、土地、金融機構存款、投資權益及分配權益(股權、股票、有價證券、股份分紅等)、金銀首飾、知識產權、各種合法取得的動產。但即使是上述范圍,法院所要調查的范圍也過于寬泛,法院不可能有足夠執行力量去完成上述調查任務。參照多數法院的做法,目前多數將調查范圍確定為金融機構存款、房地產、被執行人住所地的貴重物品。對多數擁有股份分紅的村民調查其所在村分配權益情況。其余財產的調查只有在申請人提供必要線索時方給予調查。為節約高效的利用執行資源,必需對上述金融機構存款、房地產、被執行人住所地的貴重物品的調查限定合適的范圍。存款、房地產應限定為執行法院所管轄范圍內,被執行人住所地限定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上述范圍以外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方予調查。

      執行工作中,法院依職權調查與申請人積極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配合下,被執行人義務履行能力的查清仍不夠理想。我國目前的財產登記制度混亂,全國各地調查系統仍未能統一協查,國民的誠信檔案未能建立等等客觀條件都限制了調查工作的實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8條規定了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的義務。依據該規定,各地法院建立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申報制度。被執行人如果未如實申報隱匿財產的,則其性質應定性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也在其不履行義務時構成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則法院完全可以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被執行人拒不申報,可推定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可以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法院調查,申請人提供線索,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三者相輔相成,應當可以完成義務履行能力的查清。

      由于今年來人權保障的呼聲漸高,要求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被執行人的生活權益、人身權益的呼聲隨之而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濫拘亂抓,隨意踐踏被執行人人身權益的批評有漸多趨勢。必要的司法拘留肯定是需要的,否則立法者沒有必要設立一個民事執行中司法拘留制度,問題是怎樣應用司法拘留,怎樣使司法拘留措施發揮其最大的作用而又不被濫用。反對濫用司法拘留者其口號或說論點自然是要保護被執行人人身權益,保護被執行人的人權。其論據是要考慮被執行人的生活權益,要保障被執行人的正常生活,保留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及生活必需品,保障被執行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加上現行政策法律對一些財產產權轉移的限制,也使得被執行人的一些財產目前有較大處理困難。筆者認為要辨證地看待保護被執行人權益問題。筆者剛剛從事執行工作時,尚未有保護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規定,只要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有可以處理的房屋,法院可以直接處理該房屋。被執行人如果拒不履行義務(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司法拘留?,F在執行呢,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只有唯一住房,無其它財產,案件多半要中止執行,且被執行人不存在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構成問題。筆者對此持不同意見。一般認為,生命權大于人身權,人身權大于財產權,財產權以其價值大小比較。如果被執行人的債務是因為侵害了申請人或其親屬的生命權、人身權的話,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被執行人對已經受到損害的生命權或人身權進行金錢賠償,如果我們此時一味死板地應用保護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法律條文,那我們有無考慮到申請人或其親屬的生命權、人身權的保護或補償呢。筆者處理過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執行,也處理過多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執行。當向申請人解釋被執行人僅有唯一住房而案件只能作中止執行時,面對當事人百般不理解的表情,筆者也深感不安,常常懷疑硬性套用該規定搪塞當事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難道真的不能處理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么?又如,被執行人為保護自己的生命權或健康權而產生金錢債務,我們仍舊是不執行所謂的唯一住房,這是不是要申請人借錢給被執行人之前要被執行人提供兩套住房的證明,且要用兩套住房同時作抵押登記才可以放心提供借款給被執行人呢?因為借款極有可能因客觀原因或被執行人的道德風險而導致訴訟,執行中因被執行人僅有唯一住房又不能執行的話,申請人的好心助人只能是自討苦水。申請人此時僅僅是要求法院拘留被執行人,以懲罰其拒不履行義務的要求也是不會得到滿足,因為唯一住房不能執行,不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導致案件執行未果,法院不會據此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這種執行案例多了,自然會讓人們加深借錢容易還錢難,交通事故撞死也要找富人撞的心理。執行的公正合理從而無從談起。

      拘留申請書范文第2篇

      “不賠精神撫慰金”將成歷史

      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的類似賠償決定表述將成為歷史。新的法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p>

      同時,考慮到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案件情況千差萬別且實踐經驗不足,修改后國家賠償法并沒有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對此有關專家表示,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超期錯拘可獲國家賠償

      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p>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指出,現實中存在國家機關的合法行為對公民造成損害而公民卻得不到賠償的現象。這次法律中刪除了“違法”的表述,將有利于減少這類情況的發生。

      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還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受害人羈押期間死亡,賠償義務機關需提供免責證據

      新的法律不僅規定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主張的舉證責任。同時還強調,受害人在被拘留或被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主張進行舉證。專家指出,這樣規定將有利于遏制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的行為,有利于切實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拘留申請書范文第3篇

      解決法定權利的不確定,需要通過立法逐步明晰權利的內容和邊界,消除模糊地帶。1.對被執行人的生存權的保障人權中的生存權具有不同的含義和理解,其中概念的范圍和內容的不明確是造成強制執行中人權缺失的原因之一。因此,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強制執行中被執行人生存權的含義,包括維持人權主體所必需的生命保障權和健康權,以及其具體內容,即明確“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必需品”的范圍,并制定判斷必需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的標準。首先,應保障公民的基本休息權,在夜間、節假日或者特定日期不得執行。如當前法院在執行中經常采取媒體所謂的“零點行動”、“執行風暴”等大規模的夜間集中執行模式,不可否認,這種執行方法對清理積案、擴大執行聲勢、打擊和震懾“老賴”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也對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正常生活的安寧造成了不利影響,有時還會影響到被執行人的街坊相鄰,甚至造成一定的社會恐慌氣氛。對此,筆者認為,在完善執行立法時,應學習他國立法經驗,加入關于在夜間、節假日以及如紅白喜事等特定日期禁止執行的規定,遇有緊急情況必須執行時,須經過一個特別的批準程序后方可執行,以充分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人權。其次,應明確規定執行財產豁免的范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二百四十四條,均規定執行法院在處置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極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須費用,此規定比較原則。此外,最高法院公布的《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對八種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筆者認為,我國強制執行法應進一步明確以下特殊財產是否豁免:(1)意外死亡后獲得的參加商業保險而獲得的保險金;
      (2)因失業政府發放的失業救濟金;
      (3)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受償的醫藥費、傷殘補償金、殘疾用品折價款等;
      (4)因災害接受救援的物品或款項;
      (5)軍人的轉業費和退伍費;
      (6)宗教用品等。這類財產均帶有比較特殊的人身屬性,出于人道精神,本人認為應當豁免。此外,還有公積金等屬于專門用途、專門管理的財產,似乎也不宜列入可供執行財產范圍。在涉及必須住房的執行時,應當征求被執行人意見,按照家庭實際人口給足住房安置費,并明確安置費標準計算方式。類似規定既使得法院執行更具可操作性,又充分體現了對被執行人最基本的生存權、權和發展權等權利的保障。2.對被執行人的人格權、人身自由的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民事執行中采取的強制措施必須于法有據、依法采取,不得侵害被執行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但有的法院卻將被執行人的照片、名單張貼在村頭巷尾,像貼大字報,造成不良影響。再如拘留本是民事執行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雖然規定了適用的條件,但在實踐中已經有所“異化”。有的申請人不管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老弱病殘等各種實際,動輒要求對被執行人拘留,“即使逼不出錢,關幾天出出氣也好”,甚至提出對被執行人連續拘留、夫妻同時拘留等要求。而迫于申請人“壓力”,法院把拘留當成了對申請人的“安慰劑”,對一些案件不得不以拘代執。由于對被執行人財產無法查明,拘留又成了對被執行人的“試驗劑”——有沒有償還能力,關了才知道。而事實上,其中一些債務人往往確實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這種“以拘代執”現象違背了立法的初衷,侵害了被執行人的基本人權。另外,有關法律未規定民事執行中,被拘留人特殊情況下基于人權保護的例外情況。有意思的是,在公安部頒布施行的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中,卻有不予收拘的對象的規定。其中與民事執行可能有關的是:(1)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2)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3)被拘留人患有嚴重疾病的,(4)不宜適用拘留的其他情形。如此可能造成法院決定了拘留,拘留所來“審查”是否符合拘留條件的局面。對此筆者建議,我國強制執行立法中應增加不予拘留的明確的規定,這樣既能與其他法律法規配套接軌,又體現和諧司法理念,保障被拘留人的人權。對涉及拘留的其他相關問題,諸如夫妻同時拘留是否恰當、依據不同判決對同一被執行人連續拘留是否可行、“一年可以關幾次”等等實踐中遇見的常見問題都值得探討研究,并應立法加以明確規定,以解決執行實踐中的執法不一問題。

      (二)建立“緩執”制度,實現有限執行

      近年來,最高法院相繼出臺了一些規定,如對債務人的消費予以限制、上曝光名錄等,加強了對老賴的打擊力度,但是對保護被執行人基本人權的“有限執行”方面的規定不足,即使有也是鳳毛麟角、抑或語焉不詳。在這種情況下,有的債權人處于道德、法律的強勢地位,為實現自身債權不遺余力。有的債權人上門吵罵,打砸門窗;
      有的以傷害債務人及親屬相威脅甚至直接非法拘禁、傷害債務人或其親屬;
      致使債權未能得到清償,矛盾反而激化,而法院則是屢屢上門,封屋抓人。一些債務人由于生產生活沒有保障,不能或不敢在本地生活,有的拖家帶口,背井離鄉,下落不明;
      有的采取對抗措施,以硬對硬,走暴力抗法的違法道路;
      有的以死相逼,走絕路。而這些問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有專門的個人破產制度來解決。所謂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實施個人破產制度后,在債務人付出生活條件受限、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適當免除債務,得以繼續生活生存。如果我國能創立個人破產制度,固然能破解此類矛盾,但在此之前,有無應對之策呢?本人就此提出一個“緩執”的概念,以應對當前的實際工作局面。所謂“緩執”,就是充分利用目前規定的財產申報制度,參考個人破產和緩刑制度,對債務人進行有限執行的一種思路。具體思路是,由債務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或者在得知法院啟動執行措施后,依據自身財產和收入情況,對照債務分析償付能力,確定資不抵債后,向法院如實申報,并有權申請暫緩執行;
      法院即通知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財產申報進行核查,確認是否屬實。申請人如有異議的,通過聽證庭方式解決。申請人異議成立的,駁回被申請人的緩執申請。如無異議,符合規定條件的,法院可在處置完可供執行財產后,對未償債務,征得債權人同意、或者依照職權裁定該案緩執。緩執期間,被申請人必須向執行法院或者當地政府有協助執行權利義務的部門按期、定期報告財務情況,如有盈余,必須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債務,申請人有權監督被申請人的申報情況,法院據此不采取執行強制措施。但是,如被執行人虛假申報試圖逃廢債務的、未按時如實申報財務狀況的、擅自外出失去聯系的、可視情撤銷緩執決定,并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行為對其予以處罰直至刑事制裁。本人認為緩執的推行,一方面將使得被執行人能在一定的條件下,通過降低生活品質,和個人聲譽和自由的限制,換取工作生活的安定,從而保護被執行人的生存等基本人權;
      另一方面通過賦予申請人監督權、知情權,也利于執行法院緩解申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懷疑、抱怨情緒,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

      (三)完善司法救濟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

      拘留申請書范文第4篇

      1、違法采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為: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為: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拘留申請書范文第5篇

      一、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范圍

      1、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違反法律規定其他情形的。

      2、人民法院依職權違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主要有以下情形:執行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明顯超過申請數額、范圍執行且無法執行回轉的;
      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生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也依法應當由國家(即法院)承擔賠償責任。

      二、申請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的程序

      申請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先經依法確認。申請確認的,應當先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自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相應程序作出裁決或相關的決定。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未經依法確認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受理。經依法確認有法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的情形之一的,賠償請求人可依法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方式和內容

      1、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為支付賠償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
      財產損壞的,賠償修復所需費用;
      財產滅失的,按侵權行為發生時當地市場價格予以賠償;
      財產已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財產已變賣的,按合法評估機構的估價賠償;
      造成其他損害的,賠償直接損失。

      2、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退還罰款、罰沒財物。

      3、違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標準予以賠償,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按照法律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国产另类无码专区|日本教师强伦姧在线观|看纯日姘一级毛片|91久久夜色精品国产按摩|337p日本欧洲亚洲大胆精

      <ol id="ebnk9"></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