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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汛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關鍵詞:沙沱水電站;
防洪度汛;
管理
中圖分類號:TV55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30-0128-01
1 工程概況
沙沱水電站位于貴州省東北部沿河縣境內,在沿河縣城上游約七公里處,是烏江干流開發選定方案中的第九級,其上游有洪家渡、普定、引子渡、東風、索風營、烏江渡、構皮灘、思林水電站,下游有彭水水電站。
沙沱水電站以發電為主,兼顧航運、防洪及灌溉等任務。從思林到沙沱壩址河段長114.4 km,天然落差74 m,壩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積54 508 km2。多年平均流量966 m3/s。電站正常蓄水位365 m,汛期限制水位357 m(6~8月),死水位353.5 m。沙沱水庫總庫容9.21億m3,調節庫容2.87億m3,電站裝機容量112萬kV,與構皮灘水電站聯合運行保證出力35.66萬kV,多年平均發電量45.52億kV時,機組年利用3 877 h。通航建筑物按IV級航道設計,過壩船舶噸位500 t級,設計年最大過壩能力為420.664萬t。沙沱水電站的洪水經水庫調節后,設計洪水(P=0.2%)的下泄流量為27 500 m3/s,校核洪水(P=0.05%)的下泄流量為32 000 m3/s,總泄洪能量最大達13 100 MW。
2 防洪度汛標準
本樞紐工程為二等大(2)型工程,大壩、進水口及泄洪建筑物洪水標準按500 a一遇洪水設計,2 000 a一遇洪水校核;
廠房按200 a一遇洪水設計,500 a一遇洪水校核;
通航建筑物上游引航道和過壩渠道(上閘首)按500 a一遇洪水設計,2 000 a一遇洪水校核。
3 防洪度汛原則
防洪度汛工作的基本原則是要堅持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權利搶險”的防汛工作方針,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機構、落實防汛職責,加強汛前、汛中防汛工作的檢查和落實,消除防汛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杜絕防汛事故的發生。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確保沙沱水電站的安全穩定運行。
4 防洪度汛管理制度
4.1 切實落實防洪度汛責任制
水電站防洪度汛責任制要落實到位,施工單位及電廠有關的部門通力合作,認真履行職責,才能保證防洪度汛工作的質量。對于電廠水工部水情中心,做好中短期水情預報分析工作,認真水情信息,在保證大壩安全的前提下,兼顧在建工程施工,合理進行水庫調度,嚴格控制水位,并根據防洪度汛安全通知流程圖的要求通知相關單位水庫運行及閘門啟閉情況。對于電廠各部門,嚴格按照制定的年度防汛工作計劃認真落實各項工作,加強防汛工作過程檢查,確保汛前各項防汛措施落實到位。對于設代處,為汛期施工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工作,制定年度防洪度汛技術要求,并且協助進行水情分析。對于監理部,在收到水情中心閘門開啟的通知后,根據度汛施工原則,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撤離,并將撤離的消息反饋給水情中心。對于施工單位,在度汛技術要求基礎上制定安全可行的防洪度汛方案,將各個部位及職責明確并落實到個人;
接到監理部發來的撤離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安全有序地進行撤離;
在恢復施工前,向監理部提交申請書,經監理部批準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對責任制不落實、工作不到位造成損失和安全事故的,根據相關法規堅決追究查處。
4.2 強化防洪度汛安全管理與應急預案
要強化防洪度汛的安全管理工作。如果撇開水電站的自身安全,那么就不用去談水電站的興利效益。分析所有水電站事故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的。加強對沙沱水電站的安全管理,要健全沙沱水電站的管理機構,各個部門的管理人員落實到位;
建立和完備對沙沱水電站的巡查制度,如水電站庫區出現了集中降雨嚴重和洪水時,要加強巡查,實行晝夜值班巡查,及時排除危及水電站的安全隱患。建立和完備對沙沱水電站安全實施的檢查檢修維護制度,定期對泄洪設施設備進行仔細檢查,確保所有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轉。建立和完備對沙沱水電站的防洪度汛監管制度,定期開展防洪度汛的檢查工作,并且與突擊進行檢查工作相結合,保障防洪度汛工作落實到位。
制訂沙沱水電站的《防洪度汛搶險應急預案》,提高對突發緊急災害、事故安全預警及緊急處理救援能力,及時高效地處理防洪度汛突發災害事件,盡可能的減少災害損失。建立沙沱水電站防洪度汛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生產區域的危險預警及突發安全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工作,負責事故發生時組織和協調調度人員的工作。
4.3 管理考核辦法
為了檢查沙沱水電站防洪度汛工作情況,保障防洪度汛工作落實到位,制定沙沱水電站防洪度汛工作管理考核辦法。施工單位要按月進行考核,沙沱發電廠各部門要在汛期前、汛期時、汛期過后進行考核,在年終也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己藘热葜饕ǎ核枷胫匾暦矫?,如防洪度汛人員部署、責任制度、工作宣傳、組織活動等;
組織落實方面,如組織指揮機構構建、防洪度汛應急隊伍、防洪度汛值班等;
措施落實方面,如防洪度汛預案及專項工作方案、防洪度汛業務培訓、防洪度汛工程建設、防洪度汛設施運行、防洪度汛安全檢查、防洪度汛隱患整治、防洪度汛物資儲備、防洪度汛應急處置、防洪度汛災情統計評估、防洪度汛信息報告等等,共計40余項考核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考核打分再進行評比。
5 防洪度汛管理措施
5.1 建立健全的防洪度汛組織
對防洪度汛工作認識到位,遇到問題能組織得當是沙沱水電站安全防洪度汛的前提。防洪度汛工作要做到早安排、早準備、早落實。組織召開防洪度汛工作會議,制訂沙沱水電站防洪度汛工作計劃,成立防洪度汛指揮部,各個小組要明確自己的責任,認真負責講工作落實到位,保障沙沱水電站的安全穩定。
5.2 做好防洪度汛準備工作
做好防洪度汛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防洪度汛的基本原則,有計劃地做好防洪度汛準備工作。
①編制沙沱水電站防洪度汛工作計劃,對沙沱水電站防洪度汛情況以及工作的重點進行詳細說明,明確防洪度汛標準,做好總體的部署及安排,將編制的工作計劃印發給各部門;
②制定各項防洪度汛工作制度,將責任落實到人;
③加強沙沱水電站汛前的巡視檢查工作,對重點部位進行重點巡查;
④在沙沱水電站積極開展防洪度汛的演練工作,提高工作人員對防洪度汛突況的處理能力。
5.3 加強防洪度汛值班管理
為了保障工作人員以及水電站設備的絕對安全,沙沱水電站防洪度汛指揮部不斷加強防洪度汛值班管理,制定和執行了防洪度汛周密的消息通知流程。
加強汛前、汛中的防洪度汛安全檢查,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將安全隱患在萌芽狀態將其消滅。根據沙沱水電站防洪度汛工作計劃以及上級有關防洪度汛的相關要求,防洪度汛指揮部對現場的防洪度汛情況進行多次檢查,對于檢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予以指出,對沒有根據要求來落實防洪度汛計劃的通知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檢查過程中出現新的情況,要根據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新的防洪度汛措施。
6 結 語
沙沱水電站的防洪度汛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防洪度汛安全在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阻止了防洪度汛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了保庫區移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確保了在建工程的順利施工和電站的正常運行。
參考文獻:
[1] 劉飛.小灣水電站防洪度汛管理實踐[J].云南水力發電,2010,(6).
防洪防汛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中國人民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組織
第六條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行。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條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市區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條石油、電力、郵電、鐵路、公路、航運、工礦以及商業、物資等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汛期應當設立防汛機構,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行業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條河道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所轄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其安全正常運行,組織和參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條有防汛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以民兵為骨干的群眾性防汛隊伍,并責成有關部門將防汛隊伍組成人員登記造冊,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責任。
河道管理機構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可以結合平時的管理任務,組織本單位的防汛搶險隊伍,作為緊急搶險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準備
第十一條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對特大洪水的處置措施)。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經有管轄權的流域機構審查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第十二條有防汛任務的地方,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調度方案。長江、黃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衛南運河和北三河)、松花江、遼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流域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缡?、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流域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沒有設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的,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其他江河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洪水調度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修改洪水調度方案,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有防汛抗洪任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所在流域或者地區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規定本企業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程規劃設計、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以及工程實際狀況,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備案,并接受其監督。
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認定的對防汛抗洪關系重大的水電站,其防洪庫容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須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
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批準后,由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有防凌任務的江河,其上游水庫在凌汛期間的下泄水量,必須征得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要求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關于河道清障和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市、縣,制定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安全與建設規劃,并予實施。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對所管轄的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山洪、泥石流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指定預防監測員及時監測。雨季到來之前,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險情征兆明顯的地區,應當及時把群眾撤離險區。
風暴潮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海堤、閘壩、高壓電線等設施和房屋的安全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地區之間在防汛抗洪方面發生的水事糾紛,由發生糾紛地區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門在處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緊急處置措施,有關當事各方必須服從并貫徹執行。
第二十條有防汛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庫、蓄滯洪區等防洪設施,以及該地區的防汛通信、預報警報系統。
第二十一條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由商業、供銷、物資部門代儲的,可以支付適當的保管費。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群眾應當儲備一定的防汛搶險物料。
防汛搶險所需的主要物資,由計劃主管部門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汛前應當向有關單位和當地駐軍介紹防御洪水方案,組織交流防汛搶險經驗。有關方面汛期應當及時通報水情。
第四章防汛與搶險
第二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根據當地的洪水規律,規定汛期起止日期。當江河、湖泊、水庫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時,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情況緊急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
第二十四條防汛期內,各級防汛指揮部必須有負責人主持工作。有關責任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及時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調度運用計劃進行調度。
第二十五條在汛期,水利、電力、氣象、海洋、農林等部門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須及時準確地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實時水文信息;
氣象部門必須及時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有關天氣預報和實時氣象信息;
水文部門必須及時向各級防汛指揮部提供有關水文預報;
海洋部門必須及時向沿海地區防汛指揮部提供風暴潮預報。
第二十六條在汛期,河道、水庫、閘壩、水運設施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執行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時,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在汛期,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以及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七條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應當立即向防汛指揮部和水工程管理單位報告。
第二十八條在汛期,公路、鐵路、航運、民航等部門應當及時運送防汛搶險人員和物資;
電力部門應當保證防汛用電。
第二十九條在汛期,電力調度通信設施必須服從防汛工作需要;
郵電部門必須保證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時、準確傳遞,電視、廣播、公路、鐵路、航運、民航、公安、林業、石油等部門應當運用本部門的通信工具優先為防汛抗洪服務。
電視、廣播、新聞單位應當根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提供的汛情,及時向公眾防汛信息。
第三十條在緊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必須由人民政府負責人主持工作,組織動員本地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抗洪搶險。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聽從指揮,承擔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分配的抗洪搶險任務。
第三十一條在緊急防汛期,公安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要求,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必要時須由有關部門依法實行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條在緊急防汛期,為了防汛搶險需要,防汛指揮部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搶險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三條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規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事先通知有關地區。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后,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
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第三十四條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群眾撤離至安全地帶,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條按照水的天然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的設計標準,或者經批準的運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區不得設障阻水或者縮小河道的過水能力;
上游地區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經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江河河勢的自然控制點。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條在發生洪水災害的地區,物資、商業、供銷、農業、公路、鐵路、航運、民航等部門應當做好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和運輸;
民政、衛生、教育等部門應當做好災區群眾的生活供給、醫療防疫、學校復課以及恢復生產等救災工作;
水利、電力、郵電、公路等部門應當做好所管轄的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準的洪澇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核實和統計所管轄范圍的洪澇災情,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
第三十八條洪水災害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應當積極組織和幫助災區群眾恢復和發展生產。修復水毀工程所需費用,應當優先列入有關主管部門年度建設計劃。
第六章防汛經費
第三十九條由財政部門安排的防汛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預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務的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一定的防汛搶險的勞務和費用,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防御特大洪水的經費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對蓄滯洪區,逐步推行洪水保險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行抗洪搶險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守得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
(二)堅持巡堤查險,遇到險情及時報告,奮力抗洪搶險,成績顯著者;
(三)在危險關頭,組織群眾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搶救群眾有功者;
(四)為防汛調度、抗洪搶險獻計獻策,效益顯著者;
(五)氣象、雨情、水情測報和預報準確及時,情報傳遞迅速,克服困難,搶測洪水,因而減輕重大洪水災害者;
(六)及時供應防汛物料和工具,愛護防汛器材,節約經費開支,完成防汛搶險任務成績顯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貢獻,成績顯著者。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
(二),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三)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
(四)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者救災的錢款或者物資的;
(五)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設施以及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氣象測報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通信照明設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河道和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虛報、瞞報洪澇災情,或者偽造、篡改洪澇災害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在申請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防洪防汛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一、汛期旱情險情
2019年1~9月,截止9月下旬累計降水量404.7毫米,較歷年同期平均值456.3毫米偏少11%(屬偏少)。2019年夏季平均氣溫正常,降水量正常略偏少,日照時數偏少。6月份、7月份降水日數多,但雨量分布不均,未出現伏旱。秋季降水時空分布不均勻,有干旱少雨時段,無明顯秋旱。今年我縣分別再8月2日、9月19日發生洪澇災害2次,造成13個鄉鎮22116人受災,農作物受災面積1231.89公頃,直接經濟損失1392.03萬元,其中農業經濟損失1051.13萬元,基礎設施損失338.9萬元,家庭財產損失2萬元。
二、水旱災害防御工作
(一)汛前準備
一是做好汛前安排部署。根據省、市文件精神,縣水務局向局屬各單位印發了《關于做好2019年水旱災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渭水發[2019]116號),向各鄉鎮印發了《關于做好2019年山洪災害防御工作的函》(渭水函發[2019]15號)。同時,召開全縣水利工作會議,對做好2019年水旱災害防御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各鄉鎮、各基層單位根據文件精神,全面開展了汛前檢查工作。二是認真落實防汛責任。為了加強水旱災害防御組織領導,我局全面貫徹落實水旱災害防御責任制,水庫安全度汛“三個責任人”、重點河溝道堤防工程防汛責任人、山洪災害防御責任人全部落實到位,在汛前進行了公示。簽訂了石門、峽口水庫和峽城電站水庫的市級防汛安全責任書??h水務局與22個基層單位簽訂了水旱災害防御責任書。公示責任人778 人,其中水庫2座、“戶戶知”平臺1個、河溝道10條。三是完善預案編制。我縣目前編制完成的各類預案有《XXX石門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XXX峽口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XXX抗旱預案》、《XXX山洪災害防御預案》、《XXX突發水害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和《XXX防汛抗洪應急預案》,以及各鄉鎮和各村的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等預案。根據防汛抗旱應急職能調整,我局組織人員對水旱災害監測工作規程等相關預案和工作規程進行了完善修訂,增強預案和工作規程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從而更大程度的保證水旱災害防御工作高效有序的開展。四是做好水毀修復。2018年共下達我縣防汛補助資金125萬元,共完成農村供水工程維修管道4211米,建筑物45座;
維修渠道2498米;
維修堤防工程70米;
維修水庫泄洪渠20米,清淤河道1.3公里。五是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整改。4月10日,我局組織對水庫度汛準備工作進行了全面檢查,對水庫運行調度責任人、水情通報機制、值班巡查制度、搶險物資儲備和搶險人員進行了督促落實?;I措資金10萬元對水庫大壩、泄洪設施、機電設備和監測設備進行了全面維護。同時,根據省水辦防發〔2019〕9號《關于抓緊做好2019年山洪災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維護調試工作的通知》要求,協調原施工單位對山洪災害監測預系統和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組織各鄉鎮對山洪災害監測預警人員信息進行了核對錄入,落實設施設備管護人、鄉村社山洪防御責任人、預警信息員。各級河長全面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巡河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限時整改到位。自河長制工作開展以來,縣級河長巡河33人次,鄉鎮級河長巡河1208人次,水務局及各水利站人員巡河876人次,全縣各河流、溝道水生態環境及人居環境明顯改善。六是加強水旱災害防御物資儲備。按照水旱災害防御需求,對全縣水旱災害防御物資儲備情況進行了清查整理。并制定了物資管理和調運制度,為做好我縣的水旱災害防御工作提供了物資保障。
(二)防范應對
一是嚴格做好24小時值班值守工作。水務局及各站所嚴格按照國家防總關于防汛值班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汛期24小時防汛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按要求、依程序、高標準及時做好值班記錄和各類信息的接收、登記和處理工作,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確保汛情、汛令第一時間傳達到位。二是切實加強監測預警預報工作。接收到雨水情信息后,及時向縣應急管理局和各有關鄉鎮、村社發送汛情信息,并加強水雨情預警跟蹤工作,確保水雨情、汛情、險情預警到位。2019年共計通過企信通預警34次2.7萬條,縣級預警平臺預警25次,短信2.1萬條,涉及責任人756人。三是做好應急搶險準備工作。以渭水發[ 2019 ] 167 號《XXX水務局關于調整XXX水務局水旱災害防御搶險應急隊伍的通知》對山洪災害防御搶險隊伍進行調整,切實加強水旱災害防御搶險應急隊伍建設,應急搶險隊伍嚴陣以待,充分做好應對災情、險情的準備工作。
(三)水工程調度
我縣現有?。?)型水庫兩座,分別為XXX峽口水庫和XXX石門水庫,2019年汛期兩座水庫在保證人飲供水的前提下實行低水位運行,嚴格執行定市防指發〔2015〕1號《關于XXX石門水庫汛期防洪調度計劃的批復》和定市防指發〔2015〕2號《關于XXX峽口水庫汛期防洪調度計劃的批復》,蓄水位均在汛限水位以下,未出現超汛限水位。同時2019年兩座水庫完成灌溉面面積3000畝,截止目前完成向水廠供水 398.7萬方。
(四)山洪災害防御
我縣山洪災害防治項目從2012年的山洪災害防止非工程措施建設開始,通過近幾年的建設,目前共建成自動雨量站47處,自動水位站1處,無線預警廣播217處,簡易雨量站130處,簡易水位站12處,圖像站1處,視頻站點2處,發放手搖報警器450個,銅鑼462面,16個鄉鎮配備應急救援工具16套,衛星通道1處,XXX水利業務專網和視頻會議會商系統1套,完成1個縣級16個鄉鎮,217個行政村的山洪災害防御預案,制作警示牌198個,宣傳欄214個,發放明白卡8.16萬張,宣傳手冊8萬冊,宣傳光盤888個,開展培訓7場次,培訓人數3205人次,開展演練69場次,演練人數11040人,2017到2018年自動雨量站站點位置更新10處,更新改造自動雨量站太陽能板及充電控制器改造26處,遙測終端8處;
無線預警廣播站更新蓄電池32處,太陽能板及充電控制器25處,主機10處,喇叭30處;
縣級監測預警平臺鞏固提升1個縣。累計下達投資1111萬元完成投資965.7266萬元,其中中央投資867.9800萬元,完成地方投資97.7466萬元。
目前我縣水旱災害防御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具體職能由XXX水務局水政水資源股承擔,我局嚴格按照國家防總關于防汛值班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汛期24小時防汛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監測到預警信息后在第一時間向相關鄉鎮、村社、有關部門發送預警;
目前山洪災害預警發送方式通過XXX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平臺網關發送,主要向各有關部門、鄉鎮、村社山洪災害防御責任人和信息員。
(五)堤防巡查防守
我縣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以來,建立健全了縣、鄉、村三級黨委、政府負責人擔任河長和派出所所長擔任河道警長的“河長+警長”河道水環境管理體系。各級河長全面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巡河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限時整改到位。同時,我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已修建的堤防由所在地水利站作為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各段河堤的巡查工作。
(六)行業監管
加強水庫安全運行管理,我局全面貫徹落實水庫安全運行責任制,兩座水庫水情預測預報措施、洪水調度方案、搶險避險預案“三項重點措施”和安全度汛行政責任人、搶險技術責任人、巡查值守責任人“三個責任人”全部落實到位。強化水庫維護。今年,縣財政撥付水庫運行管理經費10萬元,兩座水庫運行調度工作站對水庫大壩、輸水設施、泄洪設施及啟閉機、機電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加強汛期水庫調運工作。汛期兩座水庫嚴格按照市防辦批復的控運計劃運行,水位嚴格控制在汛限水位以下。在汛前,汛期,節假日等不定期的開展督查檢查,今年共檢查水庫7次,同時每天8時向市水務局和省水文局報送運行情況,每15天向省水庫管理部門報送一次運行情況;
非汛期實行旬報制度,每10天向市水務局報送一次水情,水位嚴格控制在設計正常蓄水位以下。督促全面執行水庫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加強水庫巡查工作,收到氣象部門強降雨信息后,增加水庫監測和巡查頻次,由平時的巡查一次增加到每天2次,確保水庫安全度汛。
我縣全面推行河長制,加強河長巡河檢查及河道專項整治,對行業亂點進行了整治,水務局和各鄉鎮水利站排查阻擋水利工程施工,河道內亂占、亂堆垃圾、水域安全等“亂點”問題22次,排查出問題15項,其中銷號整改9項、2條正在整改,正在調查處理4項;
整改“河湖清四亂”未銷號問題1項。于8月份對全縣堤防險工險段進行排查統計,共計排查險工險段23處。
(七)宣傳情況
加強水旱災害防御宣傳,提高廣大群眾防御洪災的意識。利用3月22日至3月28日世界水日、5.12防災減災日,安全生產月等宣傳活動開展了山洪災害防御常識的宣傳活動,懸掛橫幅8條,制作宣傳展板4個,印發宣傳手冊6000本,宣傳材料6000份,利用手機短信、QQ、微推送宣傳信息40條3.2萬人次,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防洪意識和防御能力。
(八)機構改革
根據XXX委辦公室《關于調整XXX水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渭辦發[2019]94號)文件精神。將水旱災害防治職責劃轉到縣應急管理局,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職責劃轉到縣應急管理局。將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防汛抗旱預警預報和汛期水利工程調度等職責劃入縣水務局。水務局內設機構中撤銷防汛抗旱辦公室,其承擔的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水旱災害防治職責劃轉到縣應急管理局。設立水政水資源股(加掛XXX河長制辦公室牌子),組織編制水旱災害專項規劃并指導實施;
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組織編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抗御旱災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
負責有關防洪論證工作;
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
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運用補償工作,組織指導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職責劃分后,縣水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縣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洪澇災害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h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重大災害指揮協調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的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水務局、縣地震局、縣氣象局、縣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合,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九)旱情監測
2019年1~9月,截止9月下旬累計降水量404.7毫米,較歷年同期平均值456.3毫米偏少11%(屬偏少),降水量正常略偏少。今年我縣整體未形成旱災和因旱導致人畜引水困難。截止目前我縣建成固定墑情監測站1個,移動站5個。水利部門充分發揮水利設施的作用,充分利用水源,積極組織水利設施全面投入農業灌溉工作,2019年完成灌溉3000畝,同時為加快推進我縣脫貧攻堅工作,全面貫徹落實農村飲水安全“一戶一策”精準脫貧計劃,做到飲水安全工作精準到村、到戶,我局積極主動對未接通自來水且具備入戶條件的未脫貧貧困戶免費提供入戶材料,對其他戶由農戶自行購買材料等措施接通自來水,解決群眾飲水問題。共完成自來水新入戶1857戶(其中貧困戶750戶)。
三、存在的問題及工作建議
1、水毀堤防工程維修經費嚴重不足,無法對水毀的堤防工程進行維修;
2、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監測預警系統運行管理技術力量薄弱,無專業技術維修人員,嚴重影響山洪預警系統正常運行;
3、水庫維修養護經費不足,嚴重影響水庫安全運行;
4、水旱災害防御搶險物資儲備品種單一,專業搶險隊伍建設滯后,技術力量薄弱。
5、我縣將水旱災害防御工作職能劃入水政水資源股,沒有設立專門內設機構負責水旱災害防御工作,設立的水政水資源股無人員編制。
防洪防汛工作計劃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防治洪水災害,維護人民利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防洪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三條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
第四條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
本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
第五條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依靠科技進步,有計劃地進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澇災害后的恢復與救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蓄滯洪區予以扶持;
蓄滯洪后,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或者救助。
第八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洪規劃
第九條防洪規劃是指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區域的洪澇災害而制定的總體部署,包括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規劃,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以及區域防洪規劃。
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區域的綜合規劃;
區域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規劃。
防洪規劃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
第十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該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或者區域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據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劃、上一級人民政府區域防洪規劃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編制防洪規劃,應當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洪澇規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以及國民經濟對防洪的要求,并與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防洪規劃應當確定防護對象、治理目標和任務、防洪措施和實施方案,劃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規定蓄滯洪區的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受風暴潮威脅的沿海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防御風暴潮納入本地區的防洪規劃,加強海堤(海塘)、擋潮閘和沿海防護林等防御風暴潮工程體系建設,監督建筑物、構筑物的設計和施工符合防御風暴潮的需要。
第十三條山洪可能誘發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區以及其他山洪多發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隱患進行全面調查,劃定重點防治區,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鎮和其他居民點以及工廠、礦山、鐵路和公路干線的布局,應當避開山洪威脅;
已經建在受山洪威脅的地方的,應當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條平原、洼地、水網圩區、山谷、盆地等易澇地區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除澇治澇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統,發展耐澇農作物種類和品種,開展洪澇、干旱、鹽堿綜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區排澇管網、泵站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長江、黃河、珠江、遼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規劃。
在前款入海河口圍海造地,應當符合河口整治規劃。
第十六條防洪規劃確定的河道整治計劃用地和規劃建設的堤防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經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核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可以劃定為規劃保留區;
該規劃保留區范圍內的土地涉及其他項目用地的,有關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規劃保留區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應當公告。
前款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礦工程設施;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前款規劃保留區內的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并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防洪規劃確定的擴大或者開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有關地區核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可以劃定為規劃保留區,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
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
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
第三章治理與防護
第十八條防治江河洪水,應當蓄泄兼施,充分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河道防護,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暢通。
防治江河洪水,應當保護、擴大流域林草植被,涵養水源,加強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第十九條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規劃治導線由流域管理機構擬定,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江河、河段的規劃治導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省界河道的規劃治導線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整治航道,應當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漁業水域整治河道的,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河道、湖泊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防護,確保暢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國(邊)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機構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劃定依法實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的劃定依法實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界定;
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界定。
第二十二條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應當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標志,由交通主管部門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后設置。
第二十三條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對居住在行洪河道內的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
第二十五條護堤護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護堤護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護堤護岸林木的,須經河道、湖泊管理機構同意后,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并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六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防洪標準,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
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第二十八條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
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四章防洪區和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防洪區是指洪水泛濫可能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
洪泛區是指尚無工程設施保護的洪水泛濫所及的地區。
蓄滯洪區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的低洼地區及湖泊等。
防洪保護區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
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在防洪規劃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劃定,并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洪規劃對防洪區內的土地利用實行分區管理。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區安全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水患意識;
按照防洪規劃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體系和水文、氣象、通信、預警以及洪澇災害監測系統,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組織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積極參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二條洪泛區、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制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計劃,控制蓄滯洪區人口增長,對居住在經常使用的蓄滯洪區的居民,有計劃地組織外遷,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蓄滯洪區而直接受益的地區和單位,應當對蓄滯洪區承擔國家規定的補償、救助義務。國務院和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蓄滯洪區的扶持和補償、救助制度。
國務院和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辦法以及對蓄滯洪區的扶持和補償、救助辦法。
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第三十四條大中城市,重要的鐵路、公路干線,大型骨干企業,應當列為防洪重點,確保安全。
受洪水威脅的城市、經濟開發區、工礦區和國家重要的農業生產基地等,應當重點保護,建設必要的防洪工程設施。
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
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屬于國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設施,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在竣工驗收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屬于集體所有的防洪工程設施,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保護范圍。
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條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指揮所管轄范圍內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管理機構。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必要時,經城市人民政府決定,防汛指揮機構也可以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城市市區辦事機構,在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城市市區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對特大洪水的處置措施)。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國家防汛指揮機構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準備工作。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當地的洪水規律,規定汛期起止日期。
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條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
第四十三條在汛期,氣象、水文、海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向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提供天氣、水文等實時信息和風暴潮預報;
電信部門應當優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務;
運輸、電力、物資材料供應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為防汛抗洪服務。
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抗洪搶險任務。
第四十四條在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必須服從有關的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在汛期,水庫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的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務的江河的上游水庫的下泄水量必須征得有關的防汛指揮機構的同意,并接受其監督。
第四十五條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
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規定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
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第四十六條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需要啟用蓄滯洪區時,國務院,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按照依法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規定的啟用條件和批準程序,決定啟用蓄滯洪區。依法啟用蓄滯洪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拖延;
遇到阻攔、拖延時,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實施。
第四十七條發生洪澇災害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區的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救災工作以及所管轄地區的各項水毀工程設施修復工作。水毀防洪工程設施的修復,應當優先列入有關部門的年度建設計劃。國家鼓勵、扶持開展洪水保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四十九條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分級負責,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城市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
受洪水威脅地區的油田、管道、鐵路、公路、礦山、電力、電信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籌資金,興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條中央財政應當安排資金,用于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壩遭受特大洪澇災害時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
第五十一條國家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受洪水威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規定在防洪保護區范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第五十二條有防洪任務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防洪、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
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
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
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城市建設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阻礙、威脅防汛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除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嚴重影響防洪的;
(二),,,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防洪防汛工作計劃范文第5篇
按照國家防總《關于明確水庫水電站防汛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汛〔2005〕13號)及**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進一步明確水庫水電站防汛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汛〔2006〕2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全縣水庫防汛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防汛行政責任人
防汛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全縣水庫防汛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分級管理,即?。ㄒ唬┬退畮旒捌湟陨系乃畮?、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ǘ┬退畮?,防汛行政責任人由縣人民政府領導擔任;
其它水庫、山坪塘、石河堰其防汛行政責任人由工程所在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導擔任(具體情況見附表)。
二、防汛行政責任人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防汛法規、政策,做好防汛宣傳和思想動員工作,增強干部和群眾的防汛意識。
(二)根據轄區汛情,及時做出防汛工作部署,組織指揮群眾參加抗洪搶險,貫徹執行上級的防汛指令。在防御洪水設計標準內,要確保防洪工程的安全;
遇超標準洪水,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盡量減少洪水災害,杜絕因洪水而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及時準確向上級報告重大情況。
(三)洪澇災害發生后,要立即組織各方面力量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安排好群眾生活,盡快恢復生產,修復水毀防汛工程,保持社會穩定。
(四)根據防洪規劃,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廣泛籌集資金,加快轄區防汛工程建設,不斷提高防御洪災的能力。
(五)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全縣水庫、水電站的汛期洪水調度計劃和防汛應急預案,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六)負責組建轄區內防汛辦事機構,協調解決防汛經費和物資等問題,確保防汛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