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管理工作范文第1篇第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與政府審計不同。政府審計是由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負責,其職能單一,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可置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由農村經濟經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農村集體經濟管理工作【五篇】,供大家參考。
農村集體經濟管理工作范文第1篇
第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與政府審計不同。政府審計是由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負責,其職能單一,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可置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由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審計只是職能之一,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制約。
第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與社會審計不同。社會審計是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主要職能是以服務為主,只有接受委托才能實施審計,沒有強制性。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是由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主要職能以監督為主,可以依計劃安排例行審計,也可以受委托或根據群眾舉報進行審計,不管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是否同意,都必須進行審計,具有強制性。
第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屬于政府授權的內部審計,但不排除政府審計、社會審計對其實施審計監督。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作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是新時期黨中央、國務院賦予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和職責,是農村財務和基層干部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發揮審計監督職能,整治農村財務混亂,提高村干部財經法制觀念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通過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和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揭露并查處經濟活動中的違法亂紀行為,對財經法紀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對貪污、侵吞集體財產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村干部進行教育和必要的懲罰;對查出被侵占的村集體資產和資金,要責成責任人如數退賠;涉及違法違紀的國家工作人員和村干部,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開展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增強村干部財經法紀觀念,維護村集體經濟利益。
1.2發揮審計管理職能,規范農村財務管理程序,提高村集體經濟效益
通過審計,檢查核實村集體經濟實際情況,分析研究集體經濟活動情況、經營管理狀況以及經濟效益情況。分析研究集體經濟各項收入來源和支出成本,開辟增收渠道,減少成本開支,提高經濟效益;針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和弊端,完善村級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收支管理審批杜絕一切不合理開支;為了充分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必須健全民主監督機構,推進財務公開,實行民主理財。
1.3發揮審計評價職能,正確反映集體經濟情況,真實評價村干部工作業績,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通過核實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務、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就其真實性與正確性給予評價,客觀公正地做出結論。通過一般財務審計,正確評價村集體經濟財務實際情況和管理情況,為集體經濟發展和各級決策提供依據;通過村干部任期和離任審計,正確評價任期內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和財經法紀執行情況,找準問題,肯定成績還干部一個清白、給群眾一個明白。
1.4發揮審計依法獨立進行作用,有效化解干群矛盾,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當前農村財務問題是農民關心的主要問題,也是群眾給干部找事的突破口,嚴重影響農村安定團結和黨群、干群關系。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依法獨立進行的作用,對農村財務情況實行及時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患未然,消除群眾疑慮,給群眾以明白,還干部以清白。同時通過審計,有利于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民主意識,發揮民主理財監督作用,密切農村黨群、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現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是基層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對于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各種原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現狀不容樂觀,始終處于一個薄弱環節。
2.1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不獨立
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鄉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主管農村財務管理、農村土地承包、農民負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農村統計工作,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只是其中的一項工作,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不獨立。另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從事審計工作,并不是專業性的,往往導致在審管結合上難以統一,審計專業職能難以充分發揮。另外,由于各種原因,一些鄉級沒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人員太少,沒有農村審計機構,審計工作無法開展。
2.2審計主體職能偏差,執法力度不夠
目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由縣級和鄉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而縣鄉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比較混亂,有的為行政單位,有的屬事業單位。而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屬于行政執法,具有獨立性,屬于事業單位性質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執法權缺乏法律依據,執行難度很大。另外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屬于內部審計,審計以事后審計為主,常常只停留于查清事實,出具審計意見書,一般不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意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特別是對非黨員村干部的一般村民有關問題處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很難解決。
2.3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隊伍力量薄弱、整體素質偏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由縣級和鄉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人員編制少,加之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工作職能越來越多,任務越來越大,使得投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遠遠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另外農村審計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豐富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會計、法律等相關知識。但是由于農村審計人員很少進行審計專業培訓,流動性大,導致農村審計人員專業知識缺乏,工作能力不高。由于特殊原因,有的農村審計人員根本沒有資格和能力承擔審計工作,但不得不搞農村審計工作,結果當然不盡人意,不能滿足群眾要求。
2.4農村審計條件不理想,工作難度加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是通過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務和報表等資料進行審查,監督審計單位財經法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對審計出來的經濟等問題進行處理,對不合格的財務人員建議給撤換,同時健全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但村級財務管理存在很多問題,給審計工作正常開展帶來一定難度。一是由于村級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導致村級財務工作職責不分,集體收入誰收誰支,會計資料難以統一管理。有的村賬務設置不健全,無出納日記賬和資產臺賬,無法相互監督,資產管理混亂。二是村級項目支出繁多,票據不規范,導致很多開支難以準確核實,特別是大量的白條導致資金真正用于項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三是受農村三年一次換屆選舉的影響,村級財務人員更換頻繁,業務水平低,有的甚至讓不懂帳的人管賬,導致會計業務不能正確處理,賬務不能真實反映經濟業務實際情況,造成會計核算不準確,無法為經濟決策服務。另外部分干部更換時拒不交接相關財務資料,造成村級賬務不銜接。所有這些情況嚴重制約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開展,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難度,使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生審計風險。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策略
3.1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體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主體包括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審計機構,這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必須建立健全縣、鄉兩級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明確審計工作職責,統一規范其部門歸屬,安排專業人員,確保滿足工作需要??h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全縣業務指導和監督,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對本轄區的村級財務進行正常審計。另外村級也要以村民理財小組為依托,成立村級內部審計組織,行使民主監督權,發揮民主理財作用。
3.2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的主體
農村審計規定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鄉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在現有的條件下充分考慮農村審計的特殊性、專業性和工作難度,必須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的部門歸屬和職責權限,最大限度地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部門必要的職權,同時加大輿論宣傳,提高農村審計執法力度。
3.3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農村審計工作專業性強,面對的又是農民群眾,這就要求我們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術水平,應對各種業務技術問題和突發事件,確保審計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工作要求以及實際情況,各級主管部門必須加大培訓力度、采取各種方式培訓工作人員,建立一支業務精、技術強,能打硬仗的農村審計隊伍。
3.4加快農村審計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提高農村審計法律地位
目前,全國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法規只有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沒有制定適合自己實際情況、操作性比較強的地方農村審計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被動開展,審計過程操作和問題處理不統一,嚴重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揮。因此實際工作迫切需要制定全國性的農村審計法規,和與之相配套的具體辦法,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類問題的定性和處理做到全國統一,切實樹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權威性,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農村集體經濟管理工作范文第2篇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區在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這項工作開展還很不平衡,還存在集體資產被貪占、挪用、揮霍浪費、隨意平調或無償占用,財務管理不民主、不公開,集體資產、資源被低價承包、變賣、折股等問題,有的引發農民上訪,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對此,各級、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對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加快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保障農村基層組織正常運轉,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大措施,扎實工作,抓緊抓好。
二、明確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原則農村集體“三資”屬于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要充分體現農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農民的權益。
一是必須堅持民主的原則,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三資”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
二是必須堅持公開的原則,資金的使用和收益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實行招標或公開競價。
三是必須堅持成員受益的原則,遵循“三資”管理的規律和特點,采取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節本增效,確?!叭Y”的安全和保值。
四是必須有利于促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等綜合配套改革,讓農民群眾隨著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集體經濟壯大,得到更多實惠,實現利益共享。
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組織“三資”狀況,按照其不同特點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到遵章辦事,實現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民主化。
(一)建立健全“三資”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要建立健全現金收支管理制度,確保各項收入及時足額納入賬內管理,各項支出符合規定的審批程序。切實執行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盤點,日清月結,確保賬款相符。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入賬,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推廣完善村財區管,健全固定資產及財產物資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賬實相符。加強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責任。
(二)建立健全資產、資源清查登記備案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對資產、資源情況進行集中清查,摸清底數,將核實后的各項資產、資源按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材料物資賬和集體資源登記簿,對資產、資源的名稱、數量、使用情況等相關內容進行全面記錄。農經站應當依法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產權登記制度,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資源進行登記備案,對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督。
(三)建立健全資產、資源經營與處置招標制度。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和租賃經營,村(居)內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礎工程建設,應當采用公開協商或者招投標的方式進行。村(居)集體招投標項目及招投標方式的確定,要充分尊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履行民主程序,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要依法用好“一事一議”制度。在招投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要加強招投標檔案管理,經濟合同、招投標方案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開發區農經站備案。農村集體資產對外承包、租賃、出讓,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必須經過農經站和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按照程序進行資產評估,按照市場原則確定價格,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體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確認。村(居)集體招投標項目必須嚴格依法依紀進行,嚴禁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操縱招投標程序,侵害絕大多數村(居)民的利益。
(四)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與財務公開制度。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體“三資”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購置和處分重要固定資產,重大投資項目和舉債,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以及其他集體“三資”管理等涉及各成員切身利益的事項,都要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將“三資”運營情況,全面詳細地向成員公布,聽取成員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全體成員的監督。村(居)民主理財小組應當對集體“三資”經營及管理事項進行監督,對其使用、維護和收益分配不當的提出整改意見。
四、積極創新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方式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要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積極改革創新,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活力和為農戶服務能力。
(一)積極搭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按照全市農村工作會議關于建立“三農服務中心”的工作部署,我區要依托農經站(農經統計科)努力打造融村級會計委托、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等職能于一體的綜合性的服務平臺,努力創新“一站(農經站)、一辦(減負辦)、一庭(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庭)、三中心(村級會計委托中心、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的基層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新機制。要依托“三農服務中心”力爭年內全部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進一步提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水平。
(二)全面推行規范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制度。我區要在堅持民主自愿和集體財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建設,健全內部管理監督機制,規范服務工作流程。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代管村(居)集體資金,實行專戶存儲,確保村(居)集體對資金的使用權、支配權。嚴禁村(居)集體資金與財政資金和其他項目資金混存,嚴禁挪用、侵占村集體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加強對村(居)集體財務活動的會計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公開,切實發揮會計的服務和監督職能。
(三)大力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集體所有各類資源性、經營性資產實行股份制改造,發展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積極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要加強調查研究,摸清集體經濟組織的現狀,選擇具備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堅持民主公開原則,通過法定程序確定改革方案、章程,科學設置股權,依法界定股東資格,確保改革穩妥推進。加強股份合作社的組織機構建設,建立健全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完善經營管理制度,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四)探索創新集體資產、資源經營方式。鼓勵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利用“三資”,以入股、合作、租賃、專業承包等形式,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承包大戶、技術能人、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聯合和合作,實現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五)努力實現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管理。積極探索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管理模式,實施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管理聯網工程,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整合互聯網絡、電視媒體、觸摸屏點播和黨員干部遠程教育網絡等資源,搭建“三資”公開信息平臺,推進“三資”公開內容具體化、形式規范化、監督常態化,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五、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是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要手段。農經站要按照《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的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審計監督。
(一)強化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審計。我區要把“三資”管理與經營作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重點內容,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算和決算、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進行定期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集體“三資”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集體資產和資源經營與處置、基礎工程設施建設等進行專項審計。
(二)建立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查出侵占、挪用、私分及揮霍浪費集體資金和資產等問題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審計工作制度,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嚴格實行審計人員持證上崗,提高審計隊伍素質、規范審計程序、提高審計質量。要加大對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投入,落實審計工作經費,確保審計工作順利開展。
農村集體經濟管理工作范文第3篇
蘭州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xx年3月21日印發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的管理,做好委托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甘肅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甘肅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牧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撤村后代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社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村集體“三資”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侵占、平調、挪用。
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農業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荒灘、荒坡、水面、灘涂、建設用地等資源。
第四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按照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加強服務的要求,做到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保證農村集體“三資”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和農民增收,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第五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應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受益的原則,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三資”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擔保、退出、繼承和分配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
第六條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的保障、農村財會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和繼續教育等工作;市縣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公開、公示工作;市縣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日常業務指導以及農村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等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負有組織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含涉農街道,下同)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委托
第七條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在保證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審批權“四權”不變和自愿的前提下,實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制度。
第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整合資源,建立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具體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的委托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要為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配備熟悉農村政策、具有財務會計知識、具備一定財務管理能力的專門人員,配置相應的辦公設施,確保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工作有固定工作場所、有專職業務人員、有適當工作設備、有穩定經費保障。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委托服務中心簽署委托協議,委托服務中心依據委托協議履行服務職責。工作接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指導。
第十條農村集體“三資”委托工作應建立由縣鄉政府領導,紀委、監察、財政、審計、農業、民政等相關單位配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積極參與的長效管理工作機制,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三章農村集體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規范財務收支管理。農村集體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各種補貼、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籌資、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必須納入農村集體經濟核算。集體資金支取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中心“雙印鑒”監管制度。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嚴禁私設小金庫以及公款私存。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結合村級收支實際,確定備用金數額。
第十二條規范財務開支審批權限和程序。村級支出必須嚴格執行經辦人簽字、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審核、村委會負責人審批、村出納報賬制度。村主任審批權限實行限額制,超限額支出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議、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本村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確定財務審批權限(限額標準),并報鄉鎮備案,由鄉鎮監督實施;應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強化辦公費、差旅費、報刊費等非生產性開支管理。
第十三條規范財務崗位管理。制定鄉鎮會計、村出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崗位職責,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管。鄉鎮會計與村出納每月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余額,村出納應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辦企業之間要嚴格界定管理職責及往來核算關系。
第十四條加強財務票據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財務結算使用國家稅務、財政部門監制的合法票據,內部財務往來收支結算業務統一使用由省級財政部門監制的收付款憑據。建立票據領用登記銷號制度,嚴禁使用自印或自購的票據。
第十五條規范村級財務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每年1月份公布當年財務收支計劃,每月公布各項收支及資產負債增減變動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依據會計資料,對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每月逐筆逐項向全體成員公布;重大事項、涉及村民利益的敏感事項要及時公開。公開內容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簽字后,報鄉鎮審核加蓋印章后方可公開。公開內容要真實、及時、全面、細致。
第四章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資產臺帳制度。農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帳的內容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要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農村集體資產發生變動和處置時,必須經過村務監督委員會審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處置必須采取公開協商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要合理界定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嚴禁資產體外循環。對國家投資、社會捐贈、農村集體和農民出資出勞等多渠道籌資建設形成的產權不清的資產,按照有利于管理維護、有利于發揮效益、有利于維護穩定、有利于促進發展的原則,明晰產權。國家無償投資形成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的資產,原則上全部界定為農村集體資產。對各級政府部門和鄉鎮在農村直接實施項目且形成資產的,要在竣工驗收后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資產清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款、賬物相符。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制度。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等方式處置時,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期限、租賃方式、出讓條件和價格以及是否招投標等事項。對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經營目標和獎懲措施等。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書面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重大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須報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條工程項目完工后必須實施竣工決算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簽訂項目建設合同時,應約定“工程造價的結算必須由上級審計部門審定后方可進行款項結算”條款,充分發揮審計的預警作用。工程完工后要報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備案,以保證對項目、資金的全面監督??h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借助社會中介機構力量,開展對工程項目的審計,所需經費列入縣區財政預算。
第五章農村集體資源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資源登記制度。凡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臺賬,逐項記錄并建立文檔。臺賬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農村集體資源,還應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住址,承包、租賃資源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資源屬性發生變動時,對有關事項要全面記錄。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資源開發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農村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經營的土地等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承包、租賃集體資源方案應交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并報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備案。重大事項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農村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實行合同管理。合同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注明經營責任、資產增值保值和收益上繳標的等。承包、租賃產生的收入歸農村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承包、租賃合同及有關資料要報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備案。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要求,實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登記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歸農村集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用于改善村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村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留歸農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要納入“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嚴格實行??顚S?。
第六章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三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序和內容,公開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應當及時提供財務資料,并指導、幫助、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
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對財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公開時間的及時性、公開形式的合理性、公開程序的規范性進行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集體“三資”民主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實施。
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農業和審計部門要依法做好具體審計工作。
市級農業、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民主管理工作的巡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公開的內容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村務監督委員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和臺賬;
(三)有權要求農村集體負責人對農村集體“三資”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資源對外投資、合作經營的,投資價值要經具備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并報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和縣區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章違規行為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責任人員未按規定履行或者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農村集體“三資”損失,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追究其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及鄉鎮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收支款項,或者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農村集體“三資”;
(三)違反規定處置農村集體“三資”,或者擅自用農村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四)在農村集體資金使用、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以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沒有實行公開招投標,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
(五)不按規定實行民主理財,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農村集體“三資”。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和委托服務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三資”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農村集體經濟管理工作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村集體資產;
管理現狀;
改進措施
中圖分類號:F121.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732067
農村集體資產屬于農民群眾不辭辛苦的勞動成果,也是是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與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前提。而有效地使用與管理集體資產,能夠在完善農業生產條件,加強集體經濟實力,帶動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業經濟發展,穩定農民經濟收入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集體資產在實際管理過程中還存在各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發生與發展,給農村集體經濟正常發展帶來不良影響,若長時間發展下去,勢必給農村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繁榮穩定帶來影響。
1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現狀
據相關統計顯示,2014年,福建省永泰縣長慶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達到200萬元,與2013年相比,增加了39萬元。但目前為止,這些資產管理由村賬委托,所以永泰縣人民政府下達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源監督管理的意見》,同時,與縣委組織部、縣農業局、縣民政局和縣財政局結合永泰縣的具體情況,制定了與農村集體財務有關的計算機網絡監管系統與實施方案,并將其落實到集體管理各個階段。
2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農村集體資產缺少監督管理
沒有建立完善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體系,沒有根據相關要求配置與利用集體資源,導致資產利用率偏低,難以從根本上達到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2.2 資產管理缺少規范性,產權關系不明確
由于農村集體資產缺少統一規范性,出現會計設置不合理的情況并且沒有安排專業人員對其進行監督管理,資產登記不齊全,導致資產不斷流失。同時,由于原始憑證不齊全,沒有明確規定產權關系,且工作交接時,沒有根據相關要求進行,造成農村資產核算缺乏準確性。
2.3 財務公開不規范,監督不到位
由于部分村干部忽略了民主理財的重要性,沒有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個別人員存在個人主義的思想,導致機體資產缺少有效監控。另外,審計監督工作不到位,使集體支持與財務管理的問題日漸突出,讓民主理財只是個擺設,導致實質性問題難以根除。
3 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措施
3.1 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對工作流程進行規范
要想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落實到位,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財務管理制度;
村級組織應根據《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相關的法律規章制度的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比如財務年度收支預決算、票據管理、流動資金管理、開支審批和資產資源管理等制度,并進行完善;
資產登記清查與資源登記清查制度;
將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落實到位,對資產資源的分布、存量及種類進行詳細調查,同時建立與資產、資源管理有關的臺賬;
民主管理制度;
堅持“公道、正派”的原則,選擇高素質的人才組成高效的民主理財小組,按時主持召開與民主理財有關的會議,組織參與到民主理財活動中。同時,制定有效的財務計劃與方案,對村集體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問題進行處理,以此規范工作流程,實現民主理財的目的。
3.2 加強農村會計隊伍建設
嚴格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相關標準要求,對會計賬薄進行設置,詳細記錄每筆賬務,并按照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核算各項財務,尤其是按時登記資產增減情況,定期清點資產,做到賬面數據符合實際數量。同時,加強培訓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人員的力度,提升財會人員的工作素質,進而為農村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提供保障。
3.3 加大管理力度,落實審計監督工作
在對年度設計工作計劃進行編制過程中,永泰縣和長慶鎮另計農村經管站應按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與本級人民政府的相關要求進行,以此抽查、審核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每3~5a應完成1次的各村設計工作,還應根據村級組織換屆選舉的情況,將全縣審計力量結合起來,利用分片分組的方法來監督管理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的設計工作。同時,明確規定專項設計的責任,對群眾舉報、、征地和村級重點建設的項目進行審查。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鄉村接受的財政資金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情況時,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與福建永泰長慶的黨委、政府的有關要求進行。另外,要加強處理審計查處問題管理的力度,監督審計單位與有關人員各個階段的工作。
3.4 加強日常管理,規范資產管理機制
做好集體資產登記、產權界定和資產核資等工作,為集體資產核算的真實性、可靠性提供保障,讓管理模式透明化,以免村里有大量資金留下來;
同時,每項業務都經過鄉鎮審批后,才可以入賬。這樣不僅能夠完善會計報賬的審核與監督過程,還讓會計向專業化方向轉變,提升核算水平。同時,達到全方位監督管理的目的,防止現金管理缺少規范性,出現挪用或者是亂用資金的情況,進而使農村土地、公共設施等集體資產財務管理趨于規范化。
3.5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力度,對農村集體資產專業行為和拍賣行為標準進行規范統一,避免農村集體資產出現流失的情況,甚至是出現侵害農村集體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而維護社會穩定。同時,將農村資產管理和干部考核制度連接在一起,加強干部、村級干部管理集體資產的責任心,組成集體資產和人員緊密聯系的良性關系,避免流失集體資產。
4 結束語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農村集體資產逐年增加,村級集體資產管理過程中不斷出現新的情況與問題。一些地方集體資產管理缺乏統一規范性,并引發矛盾沖突,已經成為目前干部群眾急需解決的熱點問題。所以,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力度具有重要作用。雖然,我國農村對于管理農村集體資產方面積累的許多經驗,但是,在實際管理過程中,由于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給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帶來影響,阻礙了工作的進一步發展。農村集體管理部門應對集體資產管理的現狀進行研究,并積極采取改進措施,不斷進行完善,從而確保農村資產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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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管理工作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農村集體“三資”;
現狀;
重難點;
問題;
對策;
云南景谷。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推進和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景谷縣農村集體資產逐步發展壯大,農村集體資源得到有效利用。但部分地方,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不善、營運能力差、流失等現象普遍存在[1]。農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隨意性大,程序不規范,透明度不高,低價承包、租賃、出讓的問題突出,以權謀私現象嚴重,損害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的合法權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對此,景谷縣、鄉農業部門高度重視,將開展好此項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加強農村基層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抓好落實。
1 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必要性。
通過縣、鄉農業農經工作人員開展的管理情況來看,全縣大多數鄉鎮領導和村干部及村民群眾對加強農村集體“三資 ”監管比較支持 ,一致認為加強對農村集體 “三資 ”管理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功效。一是有利于摸清農村集體家底,增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和處置的透明度;
二是可以明確集體資產產權,解決產權不明、賬實不符的問題;
三是可以盤活農村集體資產、有效資源,增加農村集體收入,提高“集體三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是加強農村集體“三資”
管理,變事后查處為事前防范、事中制約、事后審查,能有效地避免村干部在資金支出、資產處置和資源管理上的不規范行為,減少村干部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對農村的腐敗問題從源頭防治,起到保護村干部的作用;
五是密切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的和諧穩定與發展,使群眾看到明白賬、明白事,心里放心,讓村干部丟掉思想包袱、放開手腳,干得放心;
六是通過強化“三資”監管程序,完善監管措施使農村穩定工作關口前移、密切干群關系、化解干群矛盾、維護農村穩定和諧,促進農村的發展,增強基層組織的公信力和提高村干部威信,促進農村長治久安。
2 景谷縣農村集體“三資”現狀。
所謂農村集體“三資”,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資金、資產和資源。農村集體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
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他資產;
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2-3]。根據縣農經站的調查、統計數據,截至 2011 年 6 月底,全縣 10個鄉鎮 132 個行政村 1 955 個村民小組集體“三資”現狀是,集體所有農用地總面積 37.87 萬 hm2(含家庭經營承包面積 );
集體總資產 3 920.93 萬元,其中流動資產 900.78 萬元,固定資產 3 020.15 萬元。10 個鄉鎮 132 個村民委員會的資金和資產都納入了鄉鎮村級財務會計委托服務中心代管,實行了會計電算化管理。132 個村民委員會和大多數村民小組都開展了財務公開工作,建立了民主理財小組。根據《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云南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按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要求,完善了相關制度建設,制定下發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農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農村財務管理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農村財務管理制度》3 項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的制度。
3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難點。
3.1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點。
一是農村“三資”的清理工作。農村的“三資”清理是搞好農村“三資”管理的基礎工作,摸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數量,如實填寫調查表格、登記入賬,把問題搞清搞實是做好農村“三資”管理工作的重點。二是建立有效的管理機構。依托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開展“三資”管理工作,設立服務大廳,配備業務人員及設備,組建現代化的網絡管理系統,建立有效的管理機構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關鍵。三是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內部控制,特別是資金支出,資產、資源經營與處置,民主管理與財務公開制度,定期清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保障。
3.2 農村“三資”管理的難點。
一是村級債務界定認定問題。有的村債務時間長、成因較復雜,賬目不清,特別是有些債務只有極個別村干部清楚,其真實性難以認定,處理不當,容易引發干群之間的矛盾,造成農村的不穩定,影響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開展。二是村集體資源有的歸村所有,有的歸村民小組所有,存在村組、組組之間產權不清等問題,產權界定較困難,還有的被部分村民無償占有使用,群眾對此反映強烈,也是農村的熱點問題,矛盾較為集中[3]。三是集體收入較多的村,村干部對實行農村集體“三資”鄉鎮存在抵觸情緒,不愿意如實申報村級收入和資產、資源,不愿意鄉鎮統一委托管理。
4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存在的問題。
4.1 認識不到位,投入嚴重不足。
部分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導致村級“三資”管理不規范,管理體系不健全,在人員、辦公設施、資金投入上嚴重不足,有些工作無法開展。
4.2 組織機構不健全,監管不到位。
鄉鎮經管部門人員缺少,服務中心機構編制、人員未落實,不能定崗定編,不能很好地開展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村級的民主理財組織、村民議事組織不健全不完善,存在管理不民主、不公開等問題。有的村只是由幾個村干部決定,資金開支、資產處置、資源管理上隨意性大,缺乏民主監督。有的村干部處理村學校、辦公室等集體資產,賬務沒有公開或公開的不徹底,群眾有疑慮、有意見。部分村對資產、資源沒有進行有效管理,存在無償占用、低價承包、私自變賣、產權不清等現象。特別是個別村民長期無償使用一些村集體的資源卻無人管理的現象嚴重。
4.3 農村集體經濟薄弱,村級債務較大。
村級經濟運轉困難,全縣絕大部分村沒有集體收入,財政轉移資金僅用于村干部工資,村級經費不足,舉步維艱,難以維持日常工作開展[4]。由于集體經濟薄弱 ,對村級債務缺乏管理,部分村遺留的債務較大,由于形成原因較為復雜,時間較長,群眾對此意見較大,其真實性也難以界定。
4.4 有集體收入特別是集體收入較多的村對農村集體 “三資”管理有抵觸情緒,不愿參加統一管理有集體收入及資產的村,在開展管理中發現有的村干部不愿意如實申報村級收入和資產,有的村干部認為村集體資產是自己創造的,對實行集體“三資”統一管理有抵觸情緒,認為其程序繁瑣,限制了自己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權和處置權。
5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對策。
5.1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要進一步提高全縣各級黨委政府對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成立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成立相應機構,建立縣委統一領導、紀委組織協調、農業部門業務指導、各鄉鎮自主管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以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領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涉及全縣 132 個村民委員會 1 955 個村民小組,情況復雜,工作難度大,是對村干部權力的制約,沒有強有力的組織保證、領導保證,是不可能做好這項工作的。
5.2 制定方案,組建機構,配齊人員。
為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縣里與各鄉鎮都要制定切實可行實施方案,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思想、原則、主要任務、工作目標、階段劃分、完成時限以及有關的政策界定做出明確的要求。各鄉鎮要以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為依托,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把村集體“三資”全部納入代管。為配合農村“三資”管理工作 ,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探索成立招投標中心,全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農村集體資產出讓、租賃、承包和資源開發利用等實行公開競價和招標投標,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增加透明度,提高群眾知情權,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3 每年開展 1 次集體“三資”清理、登記工作。
每年開展 1 次集體“三資”清理、登記工作,使農民群眾隨時掌握“家底”。各鄉鎮在組織、人員到位的基礎上,每年要組織專門人員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的排查清理工作。各村成立由村兩委和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村會計、村級事務監督員(包村干部)或村民理財小組和群眾推薦的村民代表等參加的清理小組,有包村干部組織對農村集體“三資”
進行清理。在開展調查摸底工作的基礎上完成清產核資、登記造冊工作,建立臺賬[5]。按照登記、核實、公示、有異議的進行復審、確認、上報的程序,由村清理小組成員及包村干部等分別簽字后上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審核確認,并做好移交代管的工作。清理清查要以村會計賬簿為依據,堅持賬內賬外相結合、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相結合。對遺留的債務問題,要以村會計賬簿為依據,由鄉鎮審計、財政、經管等部門審計確認,各項債務要本著“誰舉債,誰負責;
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采取先急后緩,分類處理,積極予以化解。對賬外的債務,有條件查清的審核無誤后進行登賬,一時無法認定的,在認定后進行補登。對資源的清查登記以目前由村集體占有和使用(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暫不統計)、產權清晰的為重點,對資源產權不清、有爭議的可暫不登記,待產權明晰后,再進行補登。
5.4 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監管機制。
一是制定監管規程。本著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原則,建議盡快出臺一些相應的監管規程、流程,規范指導縣、鄉兩級建立監察制度。二是強化民主理財。組織農村報賬員和村民理財小組成員經常培訓,指導各鄉(鎮)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加強財務公開檢查。三是加大審計監督力度[6]。
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進行農村財務專項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審計結果及時公開,形成“在監督下公開,在公開中監督;
在指導下規范公開,在公開中加強指導”的良性態勢,通過監督、指導確保農村集體“三資”的各項事務規范公開、及時公開、正常公開、重點公開。四是強化培訓,加強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建設,落實、配強服務中心工作機構和人員,更好地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五是嚴格執行《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農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農村財務管理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農村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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