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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行督導辦工作計劃【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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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督導辦工作計劃【五篇】

      銀行督導辦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通過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9400萬元基本建設專戶資金被鯨吞案件剖析,指出其財政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指出其財政撥款、支出、審核等方面的缺失缺位,并提出改進建議。

      關鍵詞 內部控制制度 財政資金 監督 制約

      一、事件回放介紹

      “據新華社電,從2006年開始,部級貧困縣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李華波伙同他人,逃避財政部門劃撥專項資金審批手續,鯨吞9400萬元基本建設專戶資金,據專案組有關人士介紹,這一案件發端于2006年,李華波、徐德堂等人利用職務之便,逃避財政局劃撥專項資金審批手續,用私蓋偽造的公章、提供虛假對賬單等手段,陸續將縣財政局存儲在信用聯社城區分社基建專戶中的資金9400萬元,轉至李華波、徐德堂預先注冊的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賬上。一個“職務之便”,一個假公章,“嚴防死守”就已蕩然無存。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從2006年起,李華波等人就曾多次套取專項資金,多年來,巨額款項被挪用直至失蹤竟無人發現。事后追查,在鄱陽縣財政專戶和鄱陽縣農村信用社的轉賬支票上,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收款人信息錯誤、日期不符等問題漏洞百出?!?/p>

      二、案件剖析

      這是一起財政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的案例。內部控制制度是財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財政資金安全的關鍵環節。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財政資金支付過程中涉及的各個部門、崗位在合理分工的基礎上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促進、相互協調,從而保證該項業務按照預算使用的目標高效率地運行,并防止或及時發現各種錯弊現象的發生。由于財政資金支付程序過程中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致使財政內部工作人員有機可乘,輕而易舉地盜取各種財政資金。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同時,《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從江西鄱陽資金傾吞事件可以看出,其財政資金管理內部控制缺失表現在沒有明確的崗位分工控制、授權審批控制、銀行存款控制、票據控制和印章控制制度。

      規范的財政專戶資金撥款程序為:單位申請--主管業務科室審核--分管局長審核--局長審批--主管業務科室開據撥款通知書--國庫科撥付--支付中心開具支付票據--財監部門進行事后檢查。

      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屬于業務部門,其職權限于對財政資金申請提出審核、出具意見,并無保管票據,開具支票權限。該案中,預算部門核定指標、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局長簽字批準,這些審批職權竟然全部缺失,毫無相關手續文件,從此看來,該縣局存在領導怠于職守現象。而且保管票據,財政撥款,屬于國庫職能,國庫接受科室傳送計劃(紙質表格或電子數據)--匯總用款計劃―按審核要求逐一審核--提出用款計劃建議--報局長審批--將審批后數據錄入預算執行系統--將紙質表格蓋章后傳遞給支付中心。開具支票,屬于支付中心職能,接收國庫科傳送計劃(紙質表格)--受理崗接受單位支付申請書―按審核要求逐一審核(簽章)--支付崗進行復審(簽章)--打印支付憑證--會計核算崗復核加蓋印章--將支付憑證送付款銀行。該案中,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跨越審批程序,私自財政撥款,私自開具支票,是該局審核、審批、經辦權限區分不明,保管,撥款等崗位劃分不明,該分離的沒分離,沒有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內部控制缺失的集中體現。

      而且該股長私蓋偽造的公章長達四年沒有被發現,說明該縣財政局沒有做好事后監督,尤其是用款計劃審批和執行情況與國庫銀行存款的事后監督,該局財監科職能在此案中完全沒有體現:財監科要定期對銀行存款和用款計劃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銀行存款余額是否正確,用款計劃是否經過局長審批,財政專戶、統籌資金、土地出讓金等支出是否經過局長審批,是否存在超預算撥款現象。

      該縣信用聯社城區分社也存在著資金內部控制不完善問題:信用聯社作為財政支付行,應當接受當地人民銀行加強額度控制,額度控制分別由國庫支付中心、銀行、人民銀行操作,人民銀行根據授權額度通知單簽收額度。行根據支付中心送來的“財政資金支付憑證”登錄本系統驗證支付憑證,并確認支付生成“申請財政性資金劃款清單”送人民銀行清算打印“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送預算單位。人民銀行國庫管理部門根據行送達的“申請財政性資金劃款清單”進行清算。而此案中,該縣信用聯社城區分社沒有接受當地人民銀行額度控制,沒有報劃款清單給人民銀行與國庫支付中心審核,導致虛假對賬單蒙混過關,是銀行系統內部控制不嚴的弊端。

      三、改進建議

      通過上述案例,筆者認為,國庫集中收付部門是財政資金管理的重要關口。為避免在財政支出改革管理中出現新的漏洞,達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運行,財政部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內控制度建設:

      (一)加強職責分工控制

      1.構建部門崗位分工控制機制。建立財政資金支付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預算管理、業務部門、國庫管理部門、國庫支付中心、銀行和人民銀行的職責權限。通過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達到糾錯防弊,從而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高效運行。國庫管理部門和支付中心負責人、各資金撥付崗位工作人員均要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對財政資金的安全、完整負相應責任。要設立初審、審批、單據填制、審核、印鑒、單據傳送等崗位,分別對財政資金調度、工資統發、撥款申請或用款計劃、撥款或用款額度、憑證進行全面審核、復核,并將支付憑證分送人民銀行和各開戶商業銀行。

      2.建立組織規劃控制機制。一是建立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如嚴格會計工作中的會計與出納不相容職務分離;授權進行某項經濟業務的職務與執行某項業務的職務分離;執行某項經濟業務的職務分別與審核該項業務、記錄該項業務的職務分離;以使兩個人無意識地犯同一個錯誤的可能性減少,從而杜絕一個人舞弊。二是設置組織機構之間的相互控制。主要是由單位根據經濟活動的需要分設不同的部門和機構,且其職責權限必須得到授權,同時不受外界干預,使每類經濟業務在運行中都必須經過不同的部門,并保證在有關部門間進行相互檢查。

      (二)實施授權批準控制

      根據《會計法》的要求,單位負責人應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各單位在專業銀行開設的所有賬戶相應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財政國庫管理部門的統一賬戶管理、統一資金管理,并統一處理財政資金收支往來業務。

      (1)設定財政支出審批權限。各項財政資金撥付業務必須經過逐級審核批準后方予辦理,單位負責人、國庫管理負責人、支付中心主任應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審批。各級負責人如遇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可以授權其他分管領導審批。

      (2)制定財政資金審核、撥付控制原則。各級財政撥付本級預算單位的各種經費,必須以部門預算,預備費、機動費,追加、追減預算為依據,按預算指標控制用款計劃,用款計劃控制資金支付的原則進行。在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當年預算前,可以根據各預算單位全年預算控制數,并結合上年同期執行情況,核定用款計劃,審核、撥付資金。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與核算相分離制度,即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收入的組織,資金項目的申報、審批、管理、監督和追蹤問效,并根據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和資金項目的完成進度,填制請撥單,發出資金撥付的支付指令,國庫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專項資金賬戶的管理,并根據發出的支付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3)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各崗位經辦人員在業務辦理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對不合法或有關手續不齊全的支付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受理,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重大事項應立即報告國庫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

      (三)加強內部監督控制

      (1)加強票據控制。要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

      (2)加強印章控制。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由其本人或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并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在日常業務中堅持“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人離落鎖,下班入柜,不得隨意借用。印章保管人短期離崗或出差時,應在印章所在部門負責人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并登記備查,印章按規定啟用或銷毀,印模必須登記備案。

      (3)加強內部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設立財政監督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人員檢查財政資金支付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印章保管、票據保管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加強財政資金業務流程控制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所指的財政資金,包括財政國庫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資金,財政資金撥付分為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和實撥資金三種形式。財政資金支付整個業務流程包括指標、計劃、額度、支付、清算五個部份,財政部門應對財政資金支付進行相互牽制,進一步明確用款計劃申報流程和授權額度通知流程,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五)加強財政資金支付流程控制

      財政資金支付流程控制是防止工作人員作弊的關鍵環節??茖W規范的財政資金支付流程,可以幫助財政部門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各單位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也可以通過對單位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支付和沒有計劃的撥款申請在事前予以制止,同時可以實施對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支付的全過程監督。

      財政預算指標,應分別由預算、業務部門操作:預算管理部門經辦人錄入指標或增加指標數。業務部門專管員審核指標,并將有關文件依據交國庫管理部門轉支付中心。

      預算(業務管理部門):由業務管理部門專管員打印用款計劃申報表(一式三份),送負責人審批簽字專管員網上審批用款計劃用款計劃申報表交到國庫管理部門。國庫管理部門:由經辦人審核負責人審批。國庫管理部門根據授權審批規定,視情況報單位領導審批,審批后的“預算撥款通知書”第四聯送支付中心辦理支付手續。支付中心對審批后的用款申請作進一步的處理、核對打印“財政資金支付憑證”送行支付。行根據支付中心送來的“財政資金支付憑證”登錄本系統驗證支付憑證,并確認支付生成“申請財政性資金劃款清單”送人民銀行清算打印“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送預算單位。人民銀行根據行送達的“申請財政性資金劃款清單”進行清算。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1999.

      [2]財政部.會計工作基礎規范.1996.

      銀行督導辦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湖北·武漢)

      摘要:2015年6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再次引爆國庫體制是“經理制”還是“制”之爭。文章詳細論述了我國現行的經理國庫體制,分析了國庫資金主管權的歸屬,從宏觀財政理論、委托理論、產權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以及法理的角度進行思考,以期調整優化現行央行國庫功能定位。

      關鍵詞 :經理;
      ;
      國庫體制;
      預算

      1995年版《預算法》修訂過程中,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稿刪除“中央國庫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一條,引發各界關注,國庫管理體制問題成為討論較多、爭}義較大的熱點問題,焦點集中于是否取消人民銀行經理國庫制,并由此引發了一場口誅筆伐的大爭論,新《預算法》最終確定仍由作為央行的人民銀行經理國庫,并且第一次明確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這場風波才算平息。新預算法作出了繼續實行央行經理國庫體制的決策,但各方對“經理”的定義理解不同?!敖浝怼辈]有一個法定的解釋,也沒有對“經理”的權限進行界定。有人認為“經理”是“經手辦理”,有人認為是“經營管理”。有人認為,相比“”而言,“經理”起到的作用似乎更大一些。央行國庫局官員更偏向于“經營管理”,認為經理國庫,主要從監督、制衡角度來說,拒絕辦理事實上就是一種制衡。經理等于辦理加拒絕辦理,當然也包含經營管理的含義,經營管理主要體現在國庫現金管理方面。在國庫現金管理工作中,央行和財政部之間也具有分工合作與制衡的關系。四審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和法工委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經理”的含義比較抽象,很容易產生理解上的歧義,在《預算法實施條例》修改中應予以明確界定,使社會公眾能夠準確理解“經理”國庫的內在含義。

      2015年6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導致重燃戰火,再次引爆國庫體制是“經理制”還是“制”之爭,新修訂的預算法保留了“央行經理國庫”的條款,但何謂經理,法律并未作過多解釋。預算法實施條例草案一公開征求意見,不少聲音認為草案架空了央行“經理國庫”的職權,并將有關國庫管理主導權的討論歸結為兩個部委的權力之爭。對此,筆者擬從宏觀財政理論、委托理論、產權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以及法理的角度進行思考,以供參考。

      一、我國現行的經理國庫體制

      1.混合型國庫管理體制

      (1)國庫體制名稱官學有別,與經理。世界各國的國庫管理體制概括起來主要分為i類,即委托國庫制、獨立國庫制和銀行存款制。我國和大多數國家一樣,都實行委托國庫制,國家不單獨設立國庫機構,而是委托中央銀行國庫業務。1985年是我國將國庫體制劃分為央行“經理”與“”兩種體制的分水嶺,2001年又在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框架下,輔之以商業銀行和信用社國庫,新《預算法》保留央行經理國庫體制規定。盡管我國官方將國庫體制區別于“經理”與“”兩種類型的時日已久,但兩者的涵義從未進行明晰的界定,以至于“經理”與“”之爭也各說各話,莫衷一是。

      (2)央行經理制實為委托制,而非與制對立。央行經理制是我國特有之說。實際上,縱觀整個世界經濟學理論,新制度經濟學成為當今經濟學理論發展最新最前沿的理論,考察經濟學理論的發展成果,只存在委托理論,而且這一理論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目前名為央行“經理制”實質上應是“制”,近年令人糾結的央行“經”、“代”之爭熱烈非凡,但似乎成為了一場摳字眼的文字游戲?,F代社會中存在多類多層次的委托關系,財政管理事務就是其中一種特定類型的委托關系,從總體上考察,公民是初始委托人,民意代表在代議機關議定國事,體現公民與立法機關的委托關系,即公民委托立法機關代表民眾意愿審議批準政府編制的預算草案,確立年度預算,這是財政委托理論關系鏈條中的第一鏈;
      之后的第二鏈是立法機關委托或授權政府執行預算,在立法機關與政府之間形成委托關系;
      前后鏈條銜接起來就以此遞推在公民——立法機關——政府之間分層次形成委托關系。政府是一個組織體系,在政府這個系統化的組織體系內部也存在多類、多層次的委托關系,以財政管理為視角看,財政部門是受政府委托而成為專門的理財機構。

      (3)國庫改制厘清財銀關系,財政存款計息支撥付費。長期以來,我國財政存款不計利息,支撥資金的結算不付費,財政和銀行關系不順,商業銀行受利益驅動往往延壓財政資金。為了厘清財銀關系,推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自2002年起,商業銀行代辦國庫業務手續費標準從0.05元調整為每筆0.1元,從2003年開始央行對國庫財政資金存款計付利息,國庫存款計付利息利率按現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活期存款利率計付。由此,商業銀行國庫業務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商業銀行國庫支庫業務既是商業銀行類中間業務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庫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4)財政庫款撥付共管,實行雙重審批制。目前經理制下財政資金撥付流程是,先由財政系統各業務部門,如農業處、經濟建設處等,根據預算,提出相應申請,這些申請需要首先在該部門內經過審批;
      各業務部門的申請,匯總到財政系統的國庫處;
      審批后再到國庫支付中心或者國庫支付局,經審核,再確認支付;
      最終,匯總到國庫,根據央行具體風險控制標準,走不同的審批程序。一般情況下需要走央行的審批程序,并由央行相關負責的領導簽字通過后才能夠辦理,由此,形成財政和央行的雙重審批制。

      2.央地國庫體制有別,經理與并存

      我國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設置四級國庫,實行商業銀行和人民銀行經理兩種管理體制,逐步厘清財政和商業銀行的關系,但財政和央行國庫的職能交叉,關系不順。

      (1)中國人民銀行職能調整后,國庫由轉變為經理國庫。l985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身兼“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雙重身份,國務院頒布《中央金庫條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這一時期,國庫除辦理財政資金收支核算業務、反映報告收支實況之外,還負有督促檢查征收機關收納款項及時準確繳庫之責。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后,1985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組織管理國庫工作是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弊源藢⑷嗣胥y行“”國庫改為“經理”國庫,并確定了行使6項辦理權、6項對不合規業務的拒絕辦理權。此后,央行一直負責經理國庫,對財政庫款運行開展事中監督。據不完全統計,2006-2010年,各級國庫堵住違規業務114萬筆,涉及金額4441億元。新《預算法》堅持央行經理國庫體制,強調“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2)地方設四級國庫,國庫業務工作實行垂直領導。1985年國務院頒布《國家金庫條例》明確規定,國庫機構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設立,原則上一級財政設立一級國庫。中央設立總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庫;
      省轄市、自治州設立中心支庫;
      縣和相當于縣的市、區設立支庫。國庫業務工作實行垂直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庫及其所屬各級支庫,既是中央國庫的分支機構,也是地方國庫。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新《預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市、縣、鄉五級預算;
      第五十九條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
      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

      (3)不設央行機構的地方,國庫業務委托專業銀行辦理。商業銀行國庫支庫業務伴隨著我國金融財稅體制改革的發展而產生,《國家金庫條例》規定,支庫以下經收處的業務,由專業銀行的基層機構?!安辉O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國庫業務由人民銀行委托當地專業銀行辦理”,商業銀行辦理國庫業務應運而生。1995年《預算法實施條例》規定:“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后,委托有關銀行辦理”。2001年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國庫機構設置的條件、人員配備和職責權限。商業銀行國庫業務,是指人民銀行根據財政管理體制及自身機構設置情況和國庫業務管理的需要,將國家金庫的部分縣、區國庫業務和鄉(鎮)國庫業務委托給商業銀行的行為,具體包括國庫支庫和辦理國庫經收處業務。

      二、國庫資金主管權的歸屬

      1.財庫間的預算權是主從關系

      (1)國庫資金動用權實為預算監管權,應由財政主管。從國庫資金考察,國庫資金運行及其結果包括庫款收入、支撥和庫底余額,國庫資金動用權實為預算監管權,應該由專職理財的財政部門主管;
      從國庫管理體制考察,國庫管理體制的核心是財庫關系,無論哪一種國庫管理體制,政府專職理財部門都應該處于主導地位,這種主導地位在獨立國庫制和銀行存款制兩種國庫管理體制中表現很突出,委托國庫制實際上是政府理財機構委托央行代為辦理財政庫款的收納支付等日常結算和清算業務,并沒有改變財政對庫款的支配權,也沒有改變對預算資金監督的主導地位,但委托國庫管理體制下,由于組織機構分設,需要財政和央行之間在分工的同時加強協調。任何國庫管理體制下,國庫的財政資金都應該是由財政主導來進行管理,但同時需要發揮各方面的監督作用,形成財銀之間分工協作的監管體制。

      (2)央行經理國庫側重于受托提供金融服務,履行核查職責。各國央行體制無論如何,其基本職能都定位于主理金融貨幣事宜,而不是財政管理,事實上,許多西方國家都奉行央行相對獨立于政府的原則,由于政府和央行歸屬的序列不同,不太會越界而在政府預算執行過程中就預算管理權限形成政府和央行之間的委托關系;
      即便許多國家實行委托國庫體制,這種委托關系也只是理財機構委托央行經辦金融服務事宜,而非授權式委托關系。我國與許多西方發達國家不同,央行缺乏獨立性,歸屬于政府序列,即便如此,為了保持預算權的完整統一,加強預算權責對稱,政府對財政主管權只應單一授予或委托給專職理財機構受理,不應該平行授予兩個同級部門;
      在單一授予的委托模式下,為了便于開展理財活動,專職理財機構可以委托央行或商業銀行辦理國庫業務、提供金融服務,在財政和央行(或商業銀行)之間構成服務型的委托關系,即央行制,央行之下通過商業銀行將各部門、單位支用資金聯系起來,形成多層次、多環節、前后遞進、首尾相連、循環往復的完整的委托鏈,即預算循環。

      2.財政主導國庫管理的成因

      (1)國庫工作的分離協調,庫款管理權歸屬于財政。財政部門是政府進行集中性分配的專職理財機關,代表政府制定預算政策、編制預算、組織預算執行并開展預算績效評價管理,監督管理預算運行的全過程。2001年財政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央行的主要職責是與商業銀行進行資金清結算,各級財政新增設了內部機構,專司國庫管理職能,同時,還另外設置了專門負責國庫收支具體業務的經辦機構,在財政系統實行政事分離、管辦分離。

      央行的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傳統國庫的基本職能以“庫藏管理”為中心,早期的庫藏以實物形式為主,之后成為國家財政資金的出納機構,成為政府財政資金的聚散地,在日常工作中配合財政機關開展預算執行工作,根據預算管理體制經手辦理預算執行每一筆財政資金出入庫的相關事務,將機關組織征收的各類財政收入接收納入國庫,根據財政付款憑證支撥財政資金、辦理庫款的出庫。國庫面對著遍布全國的各級預算單位,要按照財政分級預算的規定,在各級財政之間進行收入的劃分和分成留解;
      要按照預算收入分類的規定,每天向財政部和地方同級財政機關報告預算收入入庫的情況;
      還要及時辦理庫款的支撥,定期報告財政庫存等等。這些工作,無疑反映著國家主要財力的集中和分配過程,以及余存情況和結果??梢?,銀行的國庫工作是為圓滿實現國家預算收支任務提供的服務,實質上成為整個國家預算執行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財政和銀行在國庫工作方面,會計與出納分設,形成分離協調機制,庫款管理權是財權的重要構成,應該歸屬于政府專職理財機構,即財政部門。

      (2)現代國庫功能拓展,要求宏觀財政政策將現金與債務管理結合。隨著經濟發展、經濟體制的不斷變遷,政府職能從社會管理者拓展到干預經濟、維護經濟的穩定和增長,由此引出宏觀財政政策調控的需要,財政預算政策需要“逆對風向行事”來燙平經濟周期性波動,推動經濟增長。財政職能的擴大必然要求國庫資金管理和策略也隨之調整,國庫資金流動的數據信息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最可靠數據之一、最重要的信息源,通過對國庫資金流量與存量的調度進行現金管理、實現現金管理與債務管理,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促進經濟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隨著時代的變遷,現代國庫功能進一步拓展,但這并沒有改變國庫的基本定位,國庫依然是落實預算、開展預算執行的組成機構之一,國庫的現實工作依然是在辦理預算執行中庫款的收付,落實宏觀財政政策的操作,這意味著國庫工作在本質屬性上依然歸屬于財政領域。只是因為我國機構分工的安排,模糊了人們對國庫工作本質與歸屬的認識。按政府部門職能劃分,財政部門是財政工作的主管機關,國庫工作的本質屬性既然歸屬于財政,按邏輯順推,國庫工作理應對財政部門負責。

      (3)預算會計體系涉及面廣,財政總預算會計居于中心地位。預算會計是以預算執行為中心反映預算收支的專門會計,整個預算會計體系涉及面廣,由一系列相對獨立的會計構成,在預算會計序列中財政總預算會計居于中心地位。從預算周期各環節的遞進關系看,每一年在人大審批確立年度預算后,各有關單位即據此開始進入新年度預算執行。在執行國家預算過程中,國務院領導國家預算的執行工作,財政部門具體部署、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預算執行活動,財稅庫三家成為整個政府預算執行的關鍵,財稅庫三家的職責各有分工,稅務機關、海關以及其他執收執罰單位組織辦理預算收入的征收繳納工作;
      國庫擔負著執行國家預算的繁重任務,主要負責收納、劃分、報解和支撥庫款,辦理庫款清算,核查票據憑證填寫要素的合規性、完整性,寓監督于票證核查之中,以保證庫款的安全。稅款入庫后國庫每天要編制預算收入日報表、分成收入劃分的日報表,并附稅收繳款書、非稅收入繳款書等原始憑證,報財政總預算會計按入庫數記收入賬,財政根據預算收入、庫底資金以及支出機構(部門和單位)預算及其執行進展等情況,通過國庫集中支付體系支撥財政資金,并通過財政總預算會計做相應支撥賬務處理,財稅庫三家各自分別設置財政總預算會計、稅收會計和國庫會計對有關財政資金的收支及其結果開展會計核算和管理,因此,財稅庫三家要定期對賬,確保一致,實現分工協調。

      三、調整優化現行央行國庫功能定位

      1.取消央行審批制,避免職能交叉、預算權分割

      目前的經理制下對財政資金的撥付實行財政和央行的雙重審批制。根據產權理論,產權明晰是其精髓,產權明晰則是以產權的完整為前提的,這意味著預算管理權應該具有完整統一性,另一方面,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興起的新公共管理運動熱潮,其宗旨是再造政府流程,消除繁文縟節,加強政府績效管理。我國現行經理制實行財政和央行雙重審批方式下,多層次多環節的層層審批在財政與央行兩大系統之間難免出現職能交叉、重復審批,權責劃分不清,手續復雜,往往會減緩財政資金下達的速度,影響預算執行進展,降低效率。

      實際上,財政資金的下劃,是按照年初審批后確定的預算及其用款計劃、預算執行進度等作為資金撥付依據的,中間不應該也無需央行的審批,央行審批是越位,因為按政府職能劃分,財政部門是代表政府管理財政資金的專職機構,財政在代表政府管理財政資金過程中需要銀行金融服務,央行在此的功能定位應該是接受財政部委托提供這種服務,經手辦理財政資金的收繳、支付等具體事務,由此,應該取消現行的央行審批制,避免財政系統與央行的職能交叉,提高財政資金運行的效率。

      2.避免央行國庫監督權錯位,但需要寓核查于服務

      有人將央行經理制與制的核心歸結于國庫對財政是否具有平行監督與制衡功能。其實,經理制并非意味著央行與財政部是平行的關系,相互分工,央行直接對政府負責;
      制是委托關系的簡稱,也可簡稱為委托制,二者只是在委托雙方所取的參照系不同。制或是委托制下,央行與財政部是與委托的關系,央行需依財政部指令行事,將國庫委托銀行辦理,財政是政府的總會計,國庫是政府的總出納,國庫和財政部門相對獨立,這本身就是會計和出納分設,互不兼融。央行在經手辦理財政資金的收繳、支付等具體事務過程中對有關憑據應該填列的要素履行必要的核查手續,將央行的預算監督融入其服務與核查之中,直接對預算主管部門——財政負責。

      我國新《預算法》賦予人大和審計對預算的法定監督權,前者對預算進行外部監督,審計署為政府組成部門,屬于政府內部的預算監督。為了健全預算監督體系,避免預算監督職能出現交叉重復,任何國家都沒有賦予央行法定的預算監督權,發達國家的央行獨立于政府序列,如果賦予央行法定的預算監督權,則會導致與人大的外部預算監督權交叉;
      我國央行屬于政府序列,如果賦予央行法定的預算監督權,則會與同為政府序列的審計監督出現職能交叉,因此,央行并不享有法定的預算監督權。在現代社會,公法遵循的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新《預算法》實施后,央行繼續以審批制方式履行所謂的監督權屬于過度行權,侵蝕了財政的預算管理權,屬于越位行為。當然,央行國庫監督具有其優勢特征,但其主要角色應該是為政府、財政及其預算執行服務,是寓于服務之中的監督,這與其叫監督,還不如稱為核查或核對,后者的表述更加準確一些。

      3.清理縮減財政專戶,加強庫款與貨幣政策的聯動協調

      銀行督導辦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于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并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并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于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托授權書和其他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制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于兩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按季度準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并就所采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
      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并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并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并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并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采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
      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并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準: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并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并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權限,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于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并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并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月”。

      第六十七條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督導辦工作計劃范文第4篇

      一、存在的問題

      1、監督管理職責不夠明晰,管理效果弱化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對財政繳存款的監督檢查沒有明確規定,2004年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的通知》也只是明確了人民銀行內部貨幣信貸、會計、營業部三個職能部門對于存款準備金的管理職責,沒有制定相關的制度、管理辦法來明確財政存款業務的管理、監督職責,造成基層央行在實際工作中監督管理職能定位不明確,往往按照存款準備金管理辦法進行操作,管理效果弱化。2004 年12 月30 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的通知》對存款準備金的管理部門做出了明確規定:貨幣信貸部門負責組織存款準備金管理、監督和處罰工作,會計營業部門負責存款準備金的報表審查、資金收繳和日??己斯ぷ?。而在實際工作當中,按照人民銀行職責分工,目前財政存款的監督管理主要由貨幣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在具體操作中,貨幣信貸部門難以掌握財政存款的真實情況,會計營業部門受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時,根據金融機構提供手工填制的“財政繳存款余額表”只能核對其數字是否計算錯誤,對于是否少繳、漏繳無法準確判斷,非現場審核難度大、效果差。同時,地方金庫庫款、待結算財政款項、發行國庫款項等財政存款實際上由國庫部門進行管理。如果人民銀行內部的貨幣信貸、國庫、營業部等部門不能密切配合,就會形成多頭管理的結果,出現管理的“真空”,導致管理效果弱化。

      2、財政存款繳存范圍界定模糊

      據調查,目前各級財政機關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與財政存款有關的賬戶主要有四類:一是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核算的待報解款項等;
      二是財政機關在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分別開立專戶,用于核算國家下撥的低保金、扶貧款、養老金、退耕還林資金等專項資金;
      三是財政機關下設的非稅局管理的在金融機構開立的非稅收入專戶,用來核算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資金;
      四是發行國債的資金。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銀發[1998]118),其中規定:“金融機構代辦的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金庫存款和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是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應全額就地劃繳中國人民銀行?!边@是到目前為止唯一的有關財政存款繳存范圍界定的文件,之后再無相關文件對其進行解釋說明,特別是地方金庫存款范圍很廣,對于哪些資金應納入地方金庫存款,人民銀行總行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金融機構在具體操作中也是各自為政,因此基層央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很難確定銀行金融機構吸收的哪些存款屬于繳存范圍。

      3、會計科目設置調整頻繁,不便于操作

      人民銀行未統一規定各銀行機構核算財政性存款的科目名稱、核算內容等,僅僅依據其科目說明核定繳存科目范圍,導致各金融機構繳存財政性存款時科目五花八門,有的行只有一個科目,有的行有10個科目;
      有的行把預算外存款包含在內,有的行則不包含。在實際操作中還出現一級科目需繳存,但其個別二級科目卻無需繳存的不正?,F象。并且自1998 年改革以來,人民銀行先后20余次調整財政性存款繳存范圍,平均每年變動2 次以上,單2004 年就調整了8 次。調查表明,調整范圍的變化頻繁與業務差錯出現概率呈較高正相關性,說明銀行機構業務人員適應和掌握政策、業務變化的能力尚存在較大欠缺。頻繁調整財政存款繳存范圍,不利于臨柜人員實際操作,容易導致政策理解上的偏差。

      4、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二級會計科目有交叉

      目前不少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財政繳存款和一般繳存款繳存范圍會計科目重疊,以及使用二級科目核算財政性繳存款等問題。根據長銀發[2011]76號文件規定,“20070102縣級待報解中央預算收入” 、“20070202縣級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和“20070302縣級待報解非稅收入”屬于財政性存款范圍,而“20070101鄉級待報解中央預算收入” 、“20070201鄉級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和“20070301鄉級待報解非稅收入”屬于一般性存款范圍,二者在二級科目中存在交叉。因此,基層央行營業部門難以準確審核應繳數額,少繳、漏繳現象難以被及時查處。

      5、有意規避繳存財政性存款,利益驅動性強

      根據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的財政存款必須全額劃繳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按年支付0.05%的手續費。0.05%的收益率,遠低于存款準備金利率,金融機構為了獲得更高的收益,采取各種變通的辦法逃避財政存款的繳存,將部分財政性存款納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故意少繳、漏繳。以衡陽市為例,對金融機構最近2年財政性存款繳存情況進行了分析。

      數據來源:中國人民銀行衡陽市中心支行

      目前,衡陽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人行的存款主要包括準備金存款、財政性存款、其他存款和暫收款項,其中財政性存款占存款總額的比例約在4%至10%。

      在對衡陽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綜合執法檢查的過程中,發現當前財政性存款繳存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財政專項資金賬戶及非稅收入匯繳賬戶未納入人民銀行核定的財政存款繳存科目核算。例如,衡陽市××區財政局資金專戶(義務教育)納入“48102事業單位存款”核算。

      第二,收入匯繳賬戶未按時定期劃繳。衡陽市某區非稅資金管理局匯繳結算戶2012月12月6日劃繳一筆非稅收入至湖南省財政國庫管理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金額34657.63元,至12月27日向某區金庫劃繳16筆,金額1710291.8元,期間未見其他劃繳記錄,該賬戶12月7日至26日每日均有300萬至500萬余額不等。

      第三,部分金融機構報送的繳存款報表不能準確有效界定其應繳存范圍。制度規定使用二級科目核算財政性繳存款,可以較好的規范一般商業銀行的繳存業務。但是農信社財政性存款繳存到三級會計科目,所以目前農信社在人民銀行營業室柜臺辦理業務時報送的只包含二級會計科目的報表不能準確有效界定其應繳存范圍。

      第四,新開業的股份制銀行和村鎮銀行對如何規范辦理財政性繳存款業務不熟悉。比如:在實際辦理過程中,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經常忘記將財政性存款劃撥憑證上的應繳存金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以及混淆應補繳和退繳。

      二、 完善基層央行財政存款管理的建議

      1、進一步明確界定財政性存款繳存范圍

      一是建議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對金融機構的會計科目代號、名稱及科目重新確定,統一金融機構繳存款的會計科目,規范金融機構月度報送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盡量消除財政存款與一般存款繳存范圍重疊問題,對于金融機構會計報表中出現的二級科目,應明確其繳存性質。二是進一步明確財政性繳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需要繳存的財政性存款科目應附有詳細清晰的科目說明,從而便于基層人民銀行對繳存款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2、嚴格柜面監督,改進審核方式

      一是人民銀行應逐步探索采用與銀行機構、財政部門數據聯網方式實現自動審核,確保每旬繳存金額的真實性。二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繳存業務時必須提供其核算系統打印出來的旬報表或日報表,加強對旬(月)報表、繳存財政性存款余額表和繳存劃撥憑證三者之間相關數據的審核,確保繳存科目完整,數據銜接,計算準確。三是完善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增加財政繳存款的自動提示功能。對繳存財政性存款科目是否計至千元也應設置提示功能,以便及時發現繳存款核算不規范問題。四是加強對商業銀行的業務指導,提高業務人員素質,規范其業務辦理流程。

      3、改進財政存款計息的方式

      人民銀行對財政存款不計息是銀行金融機構漏繳少繳的最主要的原因。目前人民銀行已經對國庫存款按照單位活期存款進行計息,因此對財政存款也可按照活期存款計息,使商業銀行財政存款業務時獲得一定的利息補償,提高商業銀行經辦業務的積極性。

      銀行督導辦工作計劃范文第5篇

      “只要精神不滑坡,辦法總比困難”,全體財務人員正是牢牢記住了這一點,始終牢記全院工作一盤棋,以本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為中心,通過群策群力,全體財務人員拎成一股繩,發揮財務人員的整體力量。2006年在學院財務人員較少、財務人員和財務核算體系較大調整的情況下,財務處全體人員克服了工作中的種種壓力與困難,在院領導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領導及相關人員、相關部門的關心、指導、幫助下,全面完成了年度部門既定的工作目標,并在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報告、內外聯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階段性的工作成績,受到學院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領導的充分肯定?,F將2006年學院財務處總體工作總結如下,不足之處還望領導和相關人員在多多包涵的基礎上不吝指正。

      一、財務會計核算方面

      (一)、精心設計會計核算體系,全面、真實、及時的提供財務會計信息,為領導決策等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得到領導的肯定和贊揚

      “凡事預則立”,2006年學院全體財務人員在學院領導和有關專家的指導、幫助下,總結了以前年度會計核算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學院的具體情況和年度財務工作目標,通過會議研討、日常交流、向專家請教、向兄弟單位學習和再實踐再總結等多種形式,事先根據學院發展目標對會計核算資料的要求,利用現代化的會計核算手段,精心組織、設計學院的會計核算體系和會計信息報告系統。在符合國家正常財務核算對財務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利用電算化手段設置了分部門、分項目的財務核算體系,為領導的決策,上級主管部門、財政、稅務監督,內部各部門控制使用資金等多方面及時提供了大量真實、完整、有用的財務信息。

      2006年全體財務人員緊緊圍繞學院的財務工作目標,特別是學院規定每月5日必須提供內部分部門、分項目年度經費計劃執行情況統計信息的情況下,即使國家法定休息日沒有完整的休息過。全體財務人員就是為了實現一個共同的目標——準確、及時的提供財務核算信息。通過全體財務人員的共同努力,我們順利的完成了年度會計核算目標,每月按時、準確、完整的提供了財務核算資料并發放到每個相關部門、相關人員的手中,為領導的決策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提供了大量真實、完整、及時、有用的財務會計核算信息。通過財務處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學院財務處的工作成績,受到學院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領導的充分肯定。

      (二)、堅持會計創新,克服工作中的種種壓力與困難,在會計人員較少的情況下辦理了大量的歷史遺留事項,取得了階段性的工作成績

      由于學院的財務基礎工作一向比較薄弱,歷史遺留的未達賬項、未完工程項目的結算、以前年度相關稅務事宜、駕駛培訓業務單獨核算后遺留下來的大量的往來清算、資金結算、歷史遺留稅務事宜等工作都比較多。特別是近年來由于學院開辟新的辦學途徑,學院采用新的核算體系,會計人員相對較少,會計人員和會計業務變動較大等等,引起的學院財務工作壓力日易顯現。大量的歷史遺留事項需要我們在本來日常工作就比較緊的情況下利用加班加點的時間來完成,全體財務人員從來不計較個人得失,2006年清理了大量歷史遺留的未達賬項,清理了大量的未付工程款項等等。

      為適應財政、物價、工商、稅務體系的要求,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全面維護學院的整體利益,確保學院的利益最大化,在進行賬務處理的過程中,一項資產的購置支出不得兩次進入成本。院財務處在相關領導與有關專家的指導、幫助下,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原來學院統一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核算模式進行分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分別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即將學院經營支出的資產購置采用經營核算的模式,分次計提折舊的方式進入成本,為學院節省大量的資金流出,為學院的發展提供了財務基礎。

      二、財務會計監督方面

      財務處全體人員堅持從細微處入手,按國家財務規定對每一筆收支票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控制現金的支出,對超過現金限額的支出按國家相關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的使用。加強財務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定期進行銀企資金的核對。確保學院資金的安全、完整。進一步加強資產和財務票據的管理,采取專人負責,日常工作中做好各種財政、稅務和內部印制的票據的領用、核銷、庫存等的臺賬登記工作,每次都向領用人書面交待清楚各種票據的使用規定、注意事項等相關的事宜,及時核銷各種票據以確保學院的所有收入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堅持財務“收支兩條線”,嚴格實物資產的入庫手續,從源頭做好學院的財務監督工作。

      財務“收支兩條線”就是所有的財務收入都必須入學院統一的財務賬務,所有的支出都必須按學院事先規定的用款手續辦理用款,涉及到財政性資金收支內容的還必須按國家財政性資金收支的規定辦理預算外資金的財政專戶交存、返還和資產購置、日常大宗消耗的政府采購。財務“收支兩條線”是學院所有財務工作都必須遵循的一個重要的財務紀律。做好學院的財務票據管理工作就是做好了財務“收支兩條線”的源頭控制工作,財務處正是從這一關鍵的源頭控制入手,嚴格區分學院的收支,做到全年財務收支無差錯。受到學院領導和有關上級主管部門領導的好評。

      學院國有資歷本的保值增值是學院全部活動的一個重要的結果,縱觀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幾個方面:收支節余和實物投資形成的一般基金、??顚S玫膶S没鸾Y余、實物購置形成的固定基金增長。在上述幾項保證國有資本值增值的內容中,保證固定資產的購置形成的固定基金的增長是保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一個重要的方面。財務處全體人員正是從這個重要方面入手,在日常的財務報銷、財務管理過程中一絲不茍的做好的每項實物資產購置的入庫驗收手續的審核工作,從而從源頭上控制住了學院實物資產的真實、完整。保證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的實現。

      三、資金籌措、內外協調方面

      資金是學院正常教學活動和學院發展的血液,2006年由于學院銀行還貸款的巨大壓力,從年初開始學院就面臨著銀行轉貸款難等資金壓力,具體原因為:第一、國家為控制宏觀經濟發展的速度,提高資本投入的效率,全面壓縮、限制銀行貸款;
      第二、學院不能提供銀行貸款認可的擔保單位和擔保資產。學院事業性資產不能作為銀行貸款擔保的資產,又不能與其他單位進行互相擔保。第三、學院的經營性收支單獨核算后,事業性收支的資金進出量相對減少,現有的財務收支情況也限制了轉貸款和新增加銀行貸款。第四、由于學院日均銀行存款余額較少,不能滿足銀行提出的存款與貸款的余額比例關系等等。2006年在學院領導的直接領導和局財務處的直接協調下,通過向市交通局和其他單位借款等形式共償還銀行到期貸款2400萬元,新辦理銀行貸款1500萬元,較大的綏解了學院的資金壓力,保證了學院正常教學工作的開展。

      在對外聯系方面,學院財務處在學院領導的直接領導下聯系的主要部門有:財政、物價、銀行、稅務、審計及交通局主管處室等部門。在對外聯系的過程中,我們堅持始終把學院的利益放在首位,堅持維護學院的整體形象。以年初計劃安排的有限的部門經費為限,盡力使所花費的每一分錢都有回報為基本準繩,通過院領導的直接領導和全體財務人員的共同努力,2006年辦理大通達公司稅收減免近20萬元,學院教學用車輛減免車船稅4萬元,減免物價年審收費8萬元,銀行貸款利息減收8萬元,力爭年底前取得財政追加財政撥款50萬元,同時還辦理了對社會繼續教育培訓收費標準的核定,社會培訓發票的領用等工作。更值得一提的是,財務處在對外交往的過程中,時時不忘宣傳學院,2006年利用工作的便利為學院招收駕駛培訓學院200多人,為學院整體發展盡本部門的最大努力。

      四、2007年工作設想及需要改進方面

      2007年學院財務處在院領導的直接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相關人員的幫助、指導、協調下,盡管在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報告、內外聯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階段性的工作成績,受到學院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領導的充分肯定。但不足之處也有很多,現結合學院2006年財務工作將2006年學院財務處工作設想如下:

      第一、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增加會計人員1至2人,增強學院財務計劃執行情況的控制分析力量,進一步加強學院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將學院的財務基礎工作進一步做實。

      第二、增強財務計劃的管理,加強計劃執行情況的分析與控制,加強財務事先參與決策工作,從源頭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有用的決策信息。

      第三、進一步加強財務日常監督工作,從學院的每筆收支入手,進一步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的財經政策,保證學院財務工作的真實、完整,維護學院的整體利益。

      第四、進一步加強與銀行及其他相關的溝通、交往,在院領導的直接領導和局財務處的關心、幫助下,力爭辦理完畢2006萬元到期銀行貸款的轉貸款手續,并力爭開辟新的資金來源渠道,保證學院正常教學工作的資金需要。

      第五、進一步加強與財政、稅務、物價等相關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為學院爭取更多的優惠政策,為學院的發展爭取更多的資金,力爭學院利益最大。

      第六、堅持“財務收支兩線”,力爭做到財務票據計算機管理,從源頭加強收入的管理,進一步加強財務支出的審核工作并嚴格執行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按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支略有節余的原則控制、使用好學院有限的資金,使學院的每一分資金都發揮最大的財務效益。

      第七、進一步加強內部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工作,嚴格按部門職責做好本部門的工作,發揮財務部門應有的作用,為領導分憂、解難。

      第八、象財務人員學習、運用公文寫作知識一樣做好財務知識在全院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加強各部門人員既當家又理財的財務意識,推動學院整體財務工作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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