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孝治”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盡管它已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但是它在肯定和維護“孝道”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值得我們去借鑒的。在很多領域,需要我們從傳統“孝治”思想資源中返本開新,尋找出其中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合理內核,建構適應于現代社會的“孝”法律文化。
關鍵詞:孝治;返本開新;當代價值
中圖分類號:D90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7-0075-03
“孝”是儒家文化的核心理念之一,是儒家道德的根本,有著極其豐富的社會文化和倫理道德內涵。這一理念在政治法律領域也有著廣泛而深刻的影響,在維持我國社會秩序方面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這就是儒家經典《孝經》所提出的“孝治”主張?!靶⒅巍笔侨寮艺畏伤枷胫械囊豁椫匾獌热?,它力圖通過君主垂范踐行、道德教化、孝道立法等方式,將孝的倫理規范落實到國家治理之中,這種思想充分體現了儒家積極入世的理念。通古而明今,鑒往而知來,筆者更關注“孝治”法律思想現代意義的闡釋。西方化的社會調整模式,無法完全解決當代中國社會的所有問題。在很多領域,依然需要我們從傳統文化資源中返本開新,尋找出其中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合理內涵,這無疑也是值得我們格外用心的課題。一、“孝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
“孝治”,即“以孝治天下”,最早提出的是《孝經》。呂維祺指出:“或問《孝經》為何而作也?曰:為闡發明王以孝治天下之大經大法而作也??鬃颖居妹魍跻暂o之,以行孝治天下之道,而道卒不行,故其晚年傳之曾子一詔天下與來世,非特為家庭溫情,定省之儀節也?!雹龠@就是說,《孝經》是將存在于家庭溫情的孝順之道進一步推向到治理國家社會的“孝治”。
早在西周時期就有了“不孝不友”罪。據記載,周代“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②,這就是鄉八刑首要懲處的就是不孝。漢代是典型的“以孝治天下”之時代,《張家山漢墓竹簡》載“不孝棄市,不孝之次,當黥為城旦舂”③。及至隋唐以后,以“不孝”作為“十惡”之列,為法律所打擊的重點。二、當代“孝”在觀念及政治法律領域的境遇
傳統“孝道”根植于中華文化已幾千年之久,成為維系家庭倫理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方式。傳統的中國社會,更是奠基于孝道基礎之上的社會,可以說“孝”對傳統中國社會與文化具有根源性的作用。然而在19世紀末以降,近代中國的的積貧積弱和西方文明的強勢入侵,使各種民族主義思潮和情緒激漲,中國知識分子對傳統文化的信心逐漸被摧毀,反孔非儒的言論日多,而且日趨激烈,最終形成了1914年以后的新文化運動,對儒家傳統全盤否定與拋棄。作為儒家傳統重要組成部分的孝道思想,更是首當其沖的,成為被討伐的對象,進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一些控訴揭露借行孝道來殘酷迫害青年男女的文章和小說、話劇、電影紛紛問世,這對實現個性解放有其一定的歷史功績,但同時也有將孝不加區分、一概否定的傾向。以新文化運動為代表的這股思潮在當時外交飽受屈辱所激蕩起的民族情緒渲染下得到廣泛傳播,社會思想中鄙視儒家、批判孝道之流風,對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帶來重創。在解放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儒家優良傳統幾無容身之地,孝也被當作是封建糟粕而遭到否定。極端之時,甚至有子女舉報父母而獲褒獎、女兒帶頭批斗父親的人性悲劇。
在當代社會,孝道實踐的土壤較之古代已發生了根本變化:家庭結構的變遷使家庭中心由父子關系向夫妻關系偏移,這就導致了“孝”的觀念被淡化。而伴隨著城市化的進程,人口大規模地流動,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逐漸達到了平衡狀態,傳統孝道中尊者對卑者權益獨占這一層面的內容失去了存在的價值,甚而已經與社會的主流價值和法律規范相沖突。再加上各種非孝思想流行,這些因素確實給傳統孝道的發展帶來很大困難。
至于現行法律領域,確實仍能看到“孝”觀念的一些影響,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對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甚至在《刑法》中,也規定了如果子女不撫養父母可能構成遺棄罪,如果不給父母吃飯或對其身體攻擊及長期精神虐待,則可能構成虐待罪。盡管有這樣的一些規定,我們還是很難將其與傳統社會中的“孝治”法律思想相聯系。人們傾向于認為,“孝”更多地是屬于道德倫理的范疇,需要從親情、習慣、風俗、輿論等角度加以培養與約束,因此并不主張運用剛性的法律對“孝”加以強制地規范。④至于傳統“孝治”思想,因其自身所固有的“忠孝一體”的制度設計,在現代法律文明中更是難有容身之所。三、“孝治”法律思想的當代價值
時過境遷,曾經在中國歷史上風行千年的“孝治”法律思想所賴以生存的土壤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使得這一思想在當代社會的發展遭遇了極大的困難。應該說,這不僅僅是“孝治”思想面臨的難題,同樣也是幾乎整個的傳統法律文化在當代面臨的發展難題。一方面,社會主義現代法律文明建設必須從人類一切優秀的法律文化中汲取經驗,尤其應當繼承和吸收本民族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優秀內容,以保持法律文明的繼承性和獨特性;但另一方面,傳統法律文化存在的基礎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制約著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繼承和吸收。這兩方面形成一個合力,促成對傳統法律文化當代重構的時代課題的形成。
孝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精髓所在,它是基于天然的、真誠的、深厚的親情而提出的,既符合人性的要求,也符合人類社會延續發展的需要。即使是在現代社會,家庭依然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成員之間結成所有社會關系中最為密切、經常、直接和深厚的關系。孝道之所以能傳承千年之久,即在于它對人性的張揚,故理應為現代人所繼承。特別是人口老齡化的壓力和社會保障發展的實際需要,孝道成為減輕社會負擔、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選擇方式之一。在現代社會,“孝”觀念賴以存在的客觀條件依然存在,只有經過合理的轉換,傳統“孝”觀念及“孝治”法律思想對現代文明不僅具有普遍的精神資源意義,同樣也存在著一定的制度借鑒作用。當然,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樣,“傳統的孝道是一個彈性的倫理規范,它具有極大地擴展性、伸縮性,也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開放性。這也是實現傳統孝道現代轉換,賦予孝道現代價值的前提?!雹?/p>
如何賦予“孝”以現代意義,使其能夠在現代社會發揮功用?已有相當部分的學者對這個問題作了深入的思考,文章在此處將借助這些思考重點探討“孝治”法律思想對當代社會的借鑒作用?,F代社會應當推崇的是作為家庭倫理的“孝”觀念,很難說是“孝治”法律思想在政治倫理層面所維護的“孝忠一體”觀。因此,首先必須將傳統“孝治”政治倫理層面的含義剝離。還應注意的是,現代社會孝道的基礎應是人格平等,親子之間不再具有依附和支配關系。
當代社會中,“孝”在政治、法律領域中的影響力與傳統社會自是無法相提并論,關于“孝”的規范、調整的范圍也必須縮小,但這并不意味著“孝”不能由法律來調整。我國現行法律中雖也有一些調整“孝”的條文,但這些條文的調整力度與社會現實的需要是不相稱的。以對不孝行為的懲治為例,我國古代法律中對不孝罪的懲治極其嚴厲,并且對不孝的種種具體表現形式還作了細致的規定。而現行刑法規定,只有發生了情節嚴重的不撫養父母行為或是長期毆打、精神虐待父母才能構成遺棄罪和虐待罪。對情節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的不孝行為,即使已對老人造成了傷害,法律仍難有所作為。同時,遺棄罪和虐待罪都屬于自訴案件(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故而其實際作用有限,因為很多老人寧愿忍受虐待,也不愿讓子女受到法律的處罰,結果使一些老年人長期處于被子女遺棄或虐待的狀態。且在自訴案件中,老年人在收集證據及與子女對簿公堂方面就處在天然的劣勢,因此這種自訴權形同虛設。事實上,案件的自訴性質也給公權力的不積極介入提供了借口。對于此類案件,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并不立即立案,而是以家庭糾紛為由,訓誡子女幾句就打發回家了事??傮w而言,我國刑法對嚴重不孝行為的打擊是不力的,不利于老年人權益的保障。雖然我們已不能完全仿效古代社會對“不孝”行為實施全面的、嚴厲的打擊,但是在現有刑法中應當加大對不孝行為的打擊力度。目前社會上有部分人認為,以立法來挽救道德的衰弱,是達不到目的的,不主張加大對不孝行為的懲治,并舉例說國外也沒有專門為“孝”立法的先例。⑥這種認識是有偏差的,“孝”本身確實只是一個道德倫理問題,但是不善事父母(如毆打父母,在精神上遺棄父母等)則有可能危及社會穩定,必然為法律所規范。加上價值觀念的多樣化、傳統道德的式微,子女對父母不孝的現象增多,“不孝”逐漸成為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性問題?,F實社會中,僅僅依靠道德和輿論的力量,對不孝行為顯然是幾乎沒有任何作用的。再者,2007年12月,印度已經通過了《老年人法案》,根據該法律,子女必須善待父母,否則將處以罰款和刑罰,最高處以3個月監禁和500盧比的罰金,同時印度還將成立由居民住宅區執法官員組成的保護老年人權利的法庭,迅速處理不孝事件。⑦“孝”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理念,加大對不孝行為的懲治既是對社會上非孝思想橫行和人口老齡化壓力的回應,同時也是對優良文化傳統的合理繼承,是構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應有之意。筆者以為,可行的做法是:首先,將遺棄罪和虐待罪變為公訴案件,同時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對嚴重不孝行為的舉報后,應立即立案展開調查,對于構成犯罪的,啟動公訴程序,從而建立一套完整的舉報、受理和訴訟程序,彌補現有法律的不足。
現行法律在行孝的方式上也須要有改進。孝的本意并不僅僅指的是物質贍養,同時還應包括精神敬養?!墩撜Z》有語:“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⑧可見,早在孔子的時代,人們就已經認識到“孝”不僅是物質贍養,還應包括精神上的給予和責任?!靶ⅰ钡奈幕巹t設計,不僅僅是家庭內的親情需要,同時“也是為客觀現實情況所決定的,是社會為平衡生存機會不平等而發出的號召,其核心是家庭為社會養老”⑨。強調子女對父母孝的贍養義務,實際上是一種對自然不足的彌補,是對雙方之間感情天生不平等的一種調節,即通過對孝的強調來彌補自然不能的不足,也就彌補了子女對父母的關心和敬愛的不足,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愛達到一種平衡,使儒家最重視的父子之間的人倫關系達到一種穩定。正是這種調節,已經使一些家庭中對老人的物質贍養退居次要地位,而年輕子女工作繁忙而無法陪在老人身邊,卻成為城市老年人普遍需要面對的問題,出現了空巢家庭,因此更需要強調精神的贍養。
值得注意的是,當代“孝”觀念并不僅指子女對父母的物質和精神贍養,同時還應將對父母親人的愛推及于鄰人、同事、人民、集體和社會,形成一個全民尊老、敬老、關愛老人的良好社會風范。因此,有學者建議對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行修改,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以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權益⑩。就尊老、敬老這一層面而言,傳統“孝治”思想也有頗有值得我們繼承之處。上文已經談到了,我國歷代都有“憫老恤老”的傳統,法律賦予一定年齡斷的老年人以減輕或減免刑罰的司法特權。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也有人據此提出了應當確立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原則,以更好地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