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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履職報告制度【五篇】

      發布時間:2025-06-16 18:53:02   來源:調查報告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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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山林所有權依據林業三定時頒發的山林所有權證(執照)不變,屬村歸村、屬組歸組。并按照執照核定的山場位置和四至界址,重新核發林權證書。二是集體山林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通過分戶經營、利益共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履職報告制度【五篇】,供大家參考。

      履職報告制度【五篇】

      履職報告制度范文第1篇

      一、崇義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明晰產權,分山到戶

      一是山林所有權依據林業三定時頒發的山林所有權證(執照)不變,屬村歸村、屬組歸組。并按照執照核定的山場位置和四至界址,重新核發林權證書。二是集體山林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通過分戶經營、利益共享等多種形式,讓每個村民平等享有集體山林的權益。三是在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放活林地、林木的經營權,不搞一刀切,主要采取自留山穩定不變、保持責任山承包關系穩定等七種經營模式對產權進行明晰。四是村級林改方案的制定、山林的流轉和利益的分配等都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由代表票決通過,做到內容、程序、方法、結果公開,公平競爭、公正操作。

      (二)政策扶持,產業發展

      一是緊緊圍繞筍竹、南方用材林、油茶三大特色主導產業,從政策措施、資金等方面給予大力扶持。制定了《崇義縣關于加快竹產業發展的意見》、《崇義縣-竹產業發展規劃》、《崇義縣關于加快油茶產業發展的意見》、《崇義縣-油茶產業發展規劃》,出臺了一系列獎勵扶持林農發展產業的政策,設立了林業產業發展基金??h財政每年安排400萬元的資金,其中竹產業發展基金300萬元,油茶產業發展基金100萬元,獎勵扶持毛竹、油茶資源的開發培育。據統計,,縣財政兌現林農毛竹、油茶資源開發培育的獎勵扶持資金達491.55萬元。同時,各鄉鎮還配套了相應的資金扶持措施,扶持資金達46.8萬元。崇義縣對林農造林植樹種竹的無償提供苗木,用于造林的苗木扶持資金達117萬元。二是以龍頭企業支撐,帶動產業發展。按照公司+基地+農戶模式,大力培育和引進龍頭企業發展,逐步形成產供銷一體化的產業發展格局。同時放活毛竹采伐、流通環節。近幾年來,崇義縣的華森、貴竹、盛竹毛竹加工龍頭企業,推行龍頭企業提供技術、資金、包銷產品的形式聯合竹農發展毛竹加工,并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保護林農利益,現已帶動4500余戶竹農直接、間接加入毛竹加工,促進了企業和林農利益互惠。據統計,全縣已有竹加工企業96家,已形成了竹膠建筑模板、竹制地板、竹制工藝品為主導產品的竹加工產業,為林農增收5000多萬元。

      (三)配套跟進,確保實效

      (四)加強森林培育,促進可持續經營

      二、林改主要成效

      (一)徹底還權,改革集體統一經營體制,實現林業經營模式的歷史性轉變

      (二)徹底讓利,實現了林業經營利益格局的大調整

      林改后,林農自主經營山林、造林的積極性空前高漲,林農成了山林的主人,山林成了山區林農興林致富的舞臺,林農敢于投入,舍得投入,把山當作田來耕,把林當作菜來種,紛紛在村歸還的自留山、責任山上的竹子、樹木上寫上自己的名字,多方籌措資金發展林業,大力造林營林。

      (三)徹底松綁,極大地調動了林農經營林業的積極性

      履職報告制度范文第2篇

      一、目的意義

      建立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制度,其目的是進一步明確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抓黨建工作的責任,強化黨委班子成員及書記是抓黨建工作的責任,不斷加強和改進黨的組織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為確保鎮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思想和組織保證。

      二、述職內容

      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內容主要是:

      1、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黨建工作的決議、決定和指示,研究制定黨建工作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工作制度和落實措施以及組織實施情況。

      2、研究黨建工作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不斷創新黨建工作思路、措施、方法和機制的做法及成效。

      3、建立健全黨的組織,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建設,整頓軟弱渙散黨組織領導班子,領導和指導黨組織開展工作的績效。

      4、加強黨員隊伍建設,指導黨組織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規范、完善黨員干部的培訓制度,切實提高黨員隊伍整體素質。

      5、做好黨建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運用好考核評價結果。

      6、切實落實好黨建工作,提升黨建工作水平。

      三、述職方法及步驟

      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責任述職,采取書面匯報與會議述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述職的步驟是:

      1、撰寫報告。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要結合實際,對照黨建工作的目標任務全面自查,對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進行認真總結;
      對存在問題和不足,認真剖析原因,明確改進措施。在摸清底數、總結經驗、找準問題的基礎上認真撰寫述職報告(字數一般在2000字以內)。

      2、履職述職。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責任的情況要形成書面述職報告,每年12月30日前交鎮黨委。在年終時,黨委將組織召開一次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責任述職會議,由黨委班子成員及各黨支部書記在會上進行專項述職。

      3、組織評議。對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責任的書面述職報告及會議專項述職,黨委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對其進行認真評議,并做出評價。

      4、通報結果。評議結束后,對評議結果下發通報。對履行黨建工作責任較好的,要通報表揚;
      對思想不重視、工作不得力,述職時不如實反映黨建工作情況,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責任范圍內貫徹執行情況存在嚴重問題沒有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四、幾點要求

      1、加強領導。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抓黨建工作情況是考核和評價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工作實績及素質和能力的重要內容。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要把建立和實行黨委班子成員及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制度,作為強化黨建工作意識,加大黨建工作力度的重要舉措,高度重視,周密安排,建立常抓不懈的工作機制。

      履職報告制度范文第3篇

      湖南省安化縣人大從上屆開始進行積極的探索,組織部分人大代表進行會議述職,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農村人口分散,外出務工人員眾多,加之山區交通不便,在組織人大代表向選民述職時存在較大的障礙,需要縣人大常委會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述職制度,改進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強力推進人大代表向選民報告履職工作情況。

      重制度,使人大代表述職工作有章可循

      在法律層面上,《代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h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边@是組織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進行述職的法律依據。把法律規定落實到具體工作實踐,還要進一步建立工作機制,細化規章制度。

      建立縣、鄉、村聯動的工作機制??h、鄉兩級人大代表是直接選舉的代表,來自社會各界基層和農村一線,地域分散、身份不一、文化水平參差不齊,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才能順暢地開展人大代表述職工作??h指導:縣人大常委會及有關代表服務機構對人大代表述職的屆期目標、年度計劃、步驟安排進行統一研究部署,組織培訓學習、考察交流,對各鄉鎮、各選區的述職工作進行現場指導,確保人大代表述職工作有章可循、有條不紊。鄉(鎮)組織:根據基層人大代表履職時間、履職經歷、選民要求安排述職的人選,研究確定述職的方式,組織召開述職大會。村配合:同一選區內的各村黨支部、村委會積極參與,在縣、鄉人大有關機構的指導下,動員村支兩委成員、黨員組長、選民群眾廣泛參與人大代表述職工作,聽取和討論人大代表述職報告,對人大代表履職情況進行評議,采取多種方式監督人大代表履職。

      規范人大代表述職程序。從宣傳發動、批次安排、人員培訓、選民推薦、會議召開等h節上著力,逐一組織落實人大代表述職各項工作。高度重視宣傳工作。利用電視臺、網站、公報等縣級媒體以及村級廣播,全面宣傳人大代表述職的意義、部署安排和有關要求,廣而告之選區選民,全面調動群眾參與的熱情。精心選擇述職的人大代表。按照先連任后新任、先集鎮后鄉村、先基層干部后工人農民的順序,分批次、分年度安排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工作情況。強化培訓交流。組織縣、鄉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進行培訓學習和考察交流,掌握人大代表述職的法律政策、工作方法。廣泛推薦選民代表。根據選區大小、選民人數確定會議規模,在各個自然村組、各個社會階層中推薦一定數量的選民代表,并歡迎選民自愿參加,組織召開述職大會。

      精心組織召開人大代表述職大會。述職大會至少包括四項議程:人大代表作述職報告,從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的人大代表活動、樹立自身良好形象、投身經濟社會建設等方面報告履職工作情況;
      選民現場提問,由述職的人大代表逐一進行答復;
      投票測評,對人大代表履職情況的滿意度進行無記名測評,當場宣布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的測評結果;
      人大代表作表態發言,根據滿意度測評情況改進以后的履職工作。

      制訂并督促落實整改方案。述職大會結束后,縣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根據人大代表述職報告、選民現場提問、滿意度測評,結合人大代表履職考核情況,及時制訂述職后的人大代表履職工作整改方案,交人大代表加強和改進,并采取一定的方式進行督促落實。

      重組織,使人大代表述職工作有的放矢

      縣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促進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工作情況,使述職工作常態化,需要進一步強化組織保證。

      爭取黨委重視。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是有機統一的,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大工作離不開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堅持依法治國,又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有效途徑??h、鄉兩級人大代表述職同樣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在同級黨委領導和協調下開展工作。人大代表述職的屆期目標和年度計劃安排,要向同級黨委進行報告,重要事項提請黨委研究,在黨委的領導下部署安排人大代表述職工作。人大代表述職的各個環節,要自覺接受黨委及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確保風清氣正。人大代表述職所取得的成果、總結的成功經驗、收集到的選民群眾意見,要及時反饋給黨委及有關部門,得到有效處理。

      加強平臺建設。組織開展人大代表述職工作,需要在人員、場所、經費等方面進行全面保證??h人大常委會建立健全指導平臺。探索建立人大代表述職指導聯席會議,由縣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牽頭,縣紀委、縣政府辦、縣委組織部、統戰部、宣傳部、縣婦聯、縣人大機關代表服務機構等部門單位組成,明確專人負責,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安排專項活動經費,定期召開會議,現場進行指導,負責縣、鄉兩級人大代表述職的法律、政策、程序、宣傳等研究和指導工作。鄉鎮人大主席團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室。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鄉鎮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受縣人大常委會委托組織縣人大代表開展活動。要在原有的工作平臺基礎上,調整人大代表工作室設置,完善工作制度。人大代表工作室在組織代表進行視察、調研、學習、走訪、接待群眾來信來訪的同時,突出做好人大代表述職工作,把人大代表述職作為帶動人大代表全面履職的突破口,成為檢驗工作室運轉機制是否有效的標尺。人大代表設置選民意見箱??h、鄉兩級人大代表在縣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的指導下,在選區內的主要生產生活場所設置統一式樣的選民意見箱,接受選民群眾監督,為述職收集選民建議意見。

      深入開展指導??h人大常委會及有關工作機構要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全縣實際情況,學習借鑒外縣先進做法,指導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開展述職工作。指導人大代表寫好述職報告。在報告格式、報告內容上進行指導,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閉會期間的主要工作進行全面報告,對選民群眾服務取得的突出成績進行重點報告,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客觀梳理,對以后的人大代表履職工作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劃,形成質量較高的書面報告,按照述職會議規模進行印發。廣泛收集選民建議意見。在人大代表述職評議大會召開前,采取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電話采訪、短信聯系等方式,廣泛征求選區選民對述職代表和人大工作的建議意見,充分發動選民群眾,為選民提問、述職測評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組織觀摩學習。在召開人大代表述職評議大會前,對述職的人大代表,可以組織到外地考察學習成功的經驗方法,也可以預先進行模擬述職,保證人大代表不怯場、述職會議有序進行。在述職會議召開時,可以組織選區外的其他縣、鄉人大代表進行觀摩學習,為下次的人大代表述職積累經驗。

      重轉化,使人大代表述職工作有目共睹

      一項工作成果得到有效運用和轉化,才能產生現實意義,才能長期堅持下去,人大代表述職工作同樣如此。人大代表述職工作結束后,可以從四條途徑來轉化所取得的成果。

      交述職的人大代表整改。選民群眾對人大代表在述職前和述職時提出的建議意見,由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整理,經選民群眾認可后,交述職的人大代表進行研究和整改,促進人大代表以后的履職。

      形成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對選民群眾反映的有關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由人大代表收集整理,形成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有關代表服務機構轉交政府、法院、檢察院及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納入人大機關議事日程。在人大代表述職工作中反映的事關全縣或全鄉的重大事項、熱點問題,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責范圍內的,由人大代表服務機構向縣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進行報告,納入縣人大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的議事日程,深入進行調查研究,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履職報告制度范文第4篇

      第13號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 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 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 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 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 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
      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 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 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
      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
      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 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
      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
      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 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
      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
      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 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履職報告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人大工作;
      制度建設;
      工作體系;
      工作程序;
      工作機制

      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中的重要內容。為了推進人大制度建設,湖南省汝城縣人大常委會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簡稱《監督法》)為契機,修訂和完善了《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十九項規章制度,基本實現了依法依規履職,促使人大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軌道。

      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優化人大工作體系

      (一)突出工作重點,構筑科學的決策體系。為保障和規范縣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監督法》出臺不久,縣人大常委會及時修訂通過了《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明確“縣人民政府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部分變更方案”等七個方面事項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由人大常委會做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情況”等十五個方面事項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依法做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同時就議案或報告的提出、提請、時間要求等做了規定,使列入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界定更明確、更科學,審議更規范、更具體,程序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本屆人大常委會就生態林業、文化生態旅游、文物保護、財政預決算、城市建設和管理、縣城規劃、鎮村體系規劃、工業園區規劃等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的重大事項進行了審議,形成決議、決定84個。

      (二)嚴格工作程序,構筑規范的任免體系。為規范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縣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了《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對由人大常委會任免人員的任命提請、撤銷、辭職程序、審議程序等做了規定。嚴格任免審查,注重人事任命前的考察、調查、公示等程序,嚴把考察考核關、民主測評關、法律考試關、社會公示關和審議任命關。本屆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提請審議任命人員中未到人大常委會會場作供職發言的1人未予任命,不屬人大常委會任命范圍的2人不作任命,超過規定任命職數的2人延期任命,從而有力地維護了人大常委會任免工作的嚴肅性。

      (三)務求工作實效,構筑完整的監督體系。近幾年來,縣人大常委會不斷完善監督辦法、拓寬監督渠道、規范監督程序,監督工作取得了新的實效。

      一是對全面工作的監督。堅持半年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制度:每年年中,“一府兩院”向縣人大代表分組通報工作情況,聽取代表意見和建議;
      同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縣政府上半年國民經濟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堅持議案、建議意見交辦制度:人大常委會對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意見進行跟蹤督辦,確保落實到位,并向代表報告。堅持調研、視察制度:每年10月組織部分代表分組視察重點項目和重點工作。大大改變了“代表代表,開會就了”、“會上做決定,會后難落實”的現象,促使“一府兩院”工作在監督中落實。

      二是對法律實施的監督。認真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本屆人大常委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21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促進了各項法律法規在我縣的正確施行。

      三是對專項工作的監督。結合汝城縣實際,制定了《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辦法》,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推動了相關工作的開展。本屆人大常委會共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44個。如2009年聽取和審議政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項工作報告,促進政府在調整籌資標準和住院補償規定上更便民利民,順應民意,惠及民生。

      四是對文件審查的監督。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是《監督法》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為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出臺了《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辦法》,明確而具體地規定了應列入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內容,規范了操作程序,切實提高了備案審查工作水平和監督工作實效。本屆人大常委會共審查縣政府報備的規范性文件186件,鄉鎮人大主席團報送的規范性文件7件。

      五是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通過出臺《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監督辦法》,明確了對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司法單位的司法工作以及審判員、檢察員、人民陪審員的監督辦法。還規定縣公安局每年報告對人民警察履職監督情況,縣司法局每年報告對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人員從業監督情況,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司法工作監督體系。同時,完善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制訂了人大代表參加庭審旁聽和抽選案件目錄送交代表走訪當事人的制度。由于開展了縣人大代表輪流參加案件庭審旁聽和抽選部分案件送交代表走訪當事人、征求意見等活動,促進了縣法院司法公開。2010年,汝城縣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全國“司法公開示范法院”。

      六是對任后履職的監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每年按規定向常委會書面報告履職情況,并確定3至5人向常委會作履職報告。汝城縣人大常委會適時召開所任縣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履職座談會。同時,每年組織一次對縣人大常委會所任命“一府兩院”工作人員進行計劃制定及執行情況抽查,委托縣審計局對縣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審計,進一步增強了人大常委會所任人員依法履職、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和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

      二、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完善人大工作程序

      (一)明確規定強履職,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為保證和規范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人大常委會制訂了《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具備的知識、遵守的規定、參加的活動、履行的職責等做了規定。在此基礎上,出臺了《汝城縣人大常委會工作規定》,明確規定了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人大常委會同縣人大代表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的聯系等內容,使人大常委會開展工作的職責得到了進一步強化。

      (二)制定規則強規范,議事程序進一步細化。為保障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縣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了《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對人大常委會議案的提出和審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交辦和督辦等事項從時間要求、參與人員、工作程序、督促落實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如從議案提出到交辦督辦,每個環節之間緊緊相扣,什么時候啟動何種程序、決議決定如何貫徹執行以及未執行到位如何處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規則》,人大常委會按程序對財政預算執行等進行了專題詢問。為擴大議事的民主與公開,制訂了《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證辦法》,對“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等五種情形舉行聽證,公開聽取、收集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從而為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提供了更為廣泛的參考依據。如在制定縣城管理和城鎮供水管理等兩個辦法時就分別舉行了聽證活動。

      (三)落實責任強服務,會議程序進一步嚴密。為規范人大會議的服務工作,保證會議高效、有序召開,制定通過了《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程序》和《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工作程序》,在“會議籌備、會前準備、會議舉行、會后工作”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時間要求上,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一次,春節前后舉行;
      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雙月下旬召開;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一般半月一次;
      如遇特殊情況,臨時舉行的會議臨時通知。會議審批上,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的日期及主要議程確定,須經縣人大常委會黨組(主任)會議研究后,以縣人大常委會黨組名義上報中共汝城縣委,縣委批準后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縣人大常委會的召開由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協調服務上,對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開幕前的準備工作、會議的安排、各項組織與協調工作、決議、決定、選舉公告公布”以及人大常委會會議包括“落實與會人員、會議材料、會場布置、會議宣傳報道、后勤保障”等一系列事項作了具體的規定,為人大會議有序召開提出了明確要求。審議決議上,規定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須將6個法定工作報告分別寄送代表討論修改,大會期間,代表們認真對6個法定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并按代表團討論和形成審議意見。人大、政府等6個法定工作報告審議情況連同建議意見編寫成《大會簡報》,分送代表和在人大網站上公布。大會報告根據代表審議意見修改后再表決通過。同時,“一府兩院”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意見和簡報中的建議意見進行整改落實,半年后向代表報告工作時一并報告代表議案、建議意見及簡報中建議意見辦理情況。為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推行了部門預算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制度,并逐年增加審查單位數量。2012年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的部門預算單位由2011年的10個增加到30個。

      三、依規理順各方關系,健全人大工作機制

      (一)著眼拓寬渠道,落實聯系代表長效機制。為加強對代表的聯系,改進和強化代表工作,提請中共汝城縣委批轉了《中共汝城縣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縣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見》,出臺了《汝城縣人大常委會領導和委員、縣人代會選舉產生的“一府兩院”領導聯系人大代表制度》。一是明確縣委正副書記、縣委常委、縣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人重點聯系縣人大代表4名以上,縣人大常委會委員每人重點聯系人大代表3名以上,縣人大“一辦五委”對口聯系縣人大代表不少于8名。二是規定積極為代表提供履職活動平臺,促使每個代表每年至少參加一至兩次縣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或者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調查視察,每屆內至少列席一次縣人大常委會、參加一次法院庭審旁聽活動,并參加代表走訪司法案件當事人活動,了解司法公正情況。三是對為代表履職提供條件及保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在這些規定作用下,“一府兩院”自覺接受代表監督,加強了同代表的聯系;
      政府常務會、政府全會等重大會議和調查研究、檢查視察等也主動邀請縣人大代表參加。

      (二)著眼工作協調,形成機關聯系互通機制。為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責,提高工作效能,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間的相互聯系、工作協調,提請中共汝城縣委批轉了《汝城縣人大常委會、汝城縣人民政府、汝城縣人民法院、汝城縣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制度》,形成了“對口聯系制度、工作報告制度、議案建議意見辦理制度、會議聯系制度、議案提請制度、文書處理制度、來信來訪處理制度和重大活動開展制度”等八項工作聯系制度。并于每年年底召開聯席會議,回顧總結過去一年工作,聽取縣人大常委會下年度工作要點方案的意見,研究討論召開縣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從而使得人大常委會工作與“一府兩院”的工作有機銜接,人大工作更為有序和順利開展。

      (三)著眼代表履職,健全代表聯系選民機制。為促進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深系選區選民和群眾,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服務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制訂了《汝城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和規范縣人大代表活動的若干意見》,提請縣委批轉了《中共汝城縣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縣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見》,就縣人大代表職責、人大代表會議期間及閉會期間的主要工作、閉會期間的活動等內容做了規定??h人大常委會按照意見要求,認真組織代表開展了代表聯系選區選民和群眾、代表向選民述職、代表“建言獻策、建功立業”等活動??h人大代表通過深入選民、深入群眾調查了解和收集情況,作用發揮明顯。本屆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并由大會列入的議案10件,建議、批評、意見696條,極大地促進了“一府兩院”工作的開展。

      (四)著眼整體連動,完善機關組織管理機制。為確保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正常有序運轉,充分發揮人大機關各辦(委)及縣鄉兩級人大組織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人大工作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縣人大常委會每年年初根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制定全年工作要點,并修訂當年機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通過制度和辦法的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各辦(委)工作職責,使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人大常委會的履職行為、人大常委會機關委辦工作有機銜接。同時,及時修訂縣人大代表小組活動目標管理考核評比辦法和全縣鄉鎮人大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評比辦法,不斷完善縣人大代表活動小組的管理,切實指導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工作,推進了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縣人大代表小組、鄉鎮人大主席團工作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促使全縣人大工作在創新中有序發展、前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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