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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履職報告范文第1篇
但藥品生產質量形勢依然嚴峻,藥品生產環節違規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藥品生產企業通過藥品GMP認證后質量管理滑坡,不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規范的規定,甚至違法生產假劣藥品,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為貫徹落實“全國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家局“全國藥品生產專項檢查工作會議”和“全國藥品生產專項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省開展藥品生產專項檢查工作本實施方案。
一、專項檢查的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局以及省委、省政府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強化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精神,按照“全國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全國藥品生產專項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和*年全國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要求,針對藥品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進一步規范藥品生產秩序,強化依法監管責任,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
二、專項檢查的組織機構
為順利完成專項檢查工作,省局成立“藥品生產質量專項檢查工作指導小組”,負責專項檢查的組織和指導。指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專家組:
三、專項檢查的目標
通過本次專項檢查,使藥品生產企業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質量意識普遍得到增強,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全面落實質量管理責任;
杜絕違法違規行為,保證藥品生產質量。進一步強化藥品安全監管責任,提高依法監管水平。
(一)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對藥品質量負責,并保證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實。
(二)對藥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需要整改的責令立即整改;
對不符合藥品GMP認證規定的,依法收回其《藥品GMP證書》;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并予以通報。
四、專項檢查的對象
轄區內所有原料藥和藥品制劑生產企業,包括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還未通過認證的新辦藥品生產企業。對于下列企業和品種應進行重點檢查:
1.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特殊藥品及注射劑生產企業;
2.近期有群眾舉報的企業;
3.近兩年國家藥品質量抽查中不合格產品的企業;
4.近兩年未進行過跟蹤檢查的企業。
對于中藥飲片、醫用氣體、藥用輔料、體外診斷試劑等生產企業應根據本方案的檢查內容進行自查自糾,并向當地市級藥品監管部門上報自查報告。
五、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
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的所有原料藥和藥品制劑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關鍵崗位人員的專業、學歷、資歷、培訓及其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
2.質量保證部門履行質量否決權的情況;
3.質量控制部門履行質量控制職責的情況;
4.物料供應商質量審計的情況;
5.原料、輔料的使用及產品放行情況;
6.生產管理情況;
7.藥品銷售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的情況;
8.企業自檢及整改的情況;
9.藥品委托生產的情況;
10.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情況。
具體檢查內容見《藥品生產企業檢查內容和技術要求》(附件一)。
六、專項檢查的責任分工
(一)省局負責專項檢查工作的部署、組織、指導、協調、督察和總結。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組織落實,指導各市的專項檢查工作,并對各市專項檢查的開展情況進行抽查。此外,省局還將在開展專項檢查工作期間編印工作簡報,作為各地開展專項檢查工作交流的園地。
(二)各市局具體負責對轄區內藥品生產企業的專項檢查工作。
七、專項檢查的具體要求
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省局的統一部署,統一行動,做好本轄區內整治藥品生產秩序專項工作。
(一)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明確監督檢查職責。要認真落實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做到不走過場、不留死角,消除一切藥品質量隱患。對監管不到位而產生嚴重后果的,要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各市在7月20日前將專項檢查工作計劃上報省局,并在每月25日前上報當月工作進展。
(三)專項檢查應與*年度日常檢查相結合。飛行檢查仍按原計劃執行。
(四)進行現場檢查應至少有兩名人員進行,并完整填寫相關記錄和報告,結論應清晰明確,不能含糊其辭。
(五)各市局應在11月25日前完成全部專項檢查工作,并將專項檢查總結報告上報省局藥品安全監管處??偨Y報告內容翔實,有數據支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檢查總體情況;
2.所取得成效;
3.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4.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包括企業名稱、違法違規事實、處理依據、處理結果或未予處理的理由;
5.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停產整頓及罰款、收回藥品GMP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統計;
6.監管中的薄弱環節,包括制度體制、機制、監督檢查方式方法、人員素質;
7.已采取的措施和對今后工作建議,包括建立強化藥品生產監管長效機制、深化藥品生產監管制度改革的意見。
(六)各市局在開展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任何問題應及時與省局安監處聯系解決。
八、醫療機構制劑室的專項檢查
醫療機構制劑室的專項檢查工作應參照藥品生產企業進行的要求進行,具體內容詳見《醫療機構制劑室檢查內容和技術要求》(附件二)。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認真落實全國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工作會議精神,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本轄區整頓藥品生產秩序專項檢查工作,切實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藥品生產質量。
附件:1.藥品生產企業檢查內容和技術要求
2.醫療機構制劑室檢查內容和技術要求
附件1:
藥品生產企業檢查內容和技術要求
1.關鍵崗位人員檢查內容
企業負責人、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藥品生產及物料管理負責人專業、學歷、資歷、培訓情況及其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
(1)企業負責人技術要求
企業負責人是否與藥品生產許可證一致。
a、學歷:是否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是否具有中藥專業知識(中藥制劑生產企業)。
b、資歷:查工作履歷,是否具備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經驗。
c、培訓情況:近一年的培訓內容與考核情況。法律法規培訓、GMP培訓考核等。
d、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文件規定企業負責人的職責能否確保該企業的生產質量管理按藥品GMP要求實施,查其按文件規定實際履行職責的記錄情況并現場提問。
若企業負責人不具備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學歷,未具備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經驗,其生產質量管理職權是否進行授權。
(2)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要求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是否與藥品GMP認證時一致,若變更是否按規定報省局備案;
a、學歷:是否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b、資歷:查工作履歷,是否具備藥品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c、培訓情況:近一年的培訓內容與考核情況。法律法規、質量管理、質量問題處理、有關驗證工作等崗位培訓考核。
d、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查文件規定,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能否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匯報質量情況,并對企業物料、中間產品、產品的質量有決定權,查其按文件規定實際履行職責的記錄情況并現場提問。
(3)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技術要求
a、學歷:是否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學歷。
b、資歷:查工作履歷,是否具備藥品生產質量監督等實踐經驗。
c、培訓情況:近一年的培訓內容與考核情況,崗位SOP、法規、規范的培訓考核情況。
d、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查文件規定,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是否具有對生產質量監督的職責,并對產品、物料、中間產品的質量有決定權?,F場提問及查工作記錄,判斷其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等。
(4)質量保證部門的其他人員技術要求
查關鍵崗位人員,如質量標準的制訂、物料的監控、生產過程的質量監控、審核放行等崗位人員學歷和實踐經驗,崗位SOP、法規、規范的培訓考核情況?,F場提問及查工作記錄,判斷其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等。
(5)質量控制部門負責人技術要求
a、學歷:是否具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學歷。
b、資歷:查工作履歷,是否具備質量控制等實踐經驗。
c、培訓情況:近一年的培訓內容與考核情況,法律法規、*年版藥典、崗位SOP等培訓考核情況。
d、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查文件規定,質量控制部門負責人是否具有監督實施質量檢驗等職責,是否具質量控制異常情況處理的能力?,F場提問及查工作記錄,判斷其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等。
(6)質量控制部門其他人員技術要求
查關鍵崗位人員,如紅外、紫外、液(氣)相檢測、分析天平等精密儀器操作崗位,微生物檢查、無菌檢查、塵埃粒子、動物管理崗位人員的實際操作能力等,取樣、留樣觀察、穩定性試驗等崗位人員學歷、崗位SOP及*年版藥典培訓等考核情況?,F場提問及查工作記錄(包括電腦的圖譜),判斷其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等。
(7)生產部門負責人技術要求
是否與藥品GMP認證時一致,若變更是否按規定報省局備案。
a、學歷:是否具備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b、資歷:查工作履歷,是否具備生產管理實踐經驗。
c、培訓情況:近一年的培訓內容與考核情況。法律法規、生產管理、生產工藝規程、生產過程偏差處理、有關驗證工作等崗位培訓考核,生產質量管理意識程度。
d、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查文件規定職責。是否具有保證產品按GMP要求實施生產過程控制的職責,具有生產過程技術指導的能力,參與生產工藝驗證、關鍵設備設施驗證、清潔驗證的實際能力?,F場提問及查工作記錄,判斷其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等。
(8)生產車間負責人技術要求
a、學歷:是否具備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學歷。
b、資歷:查工作履歷,是否具有生產現場管理實踐經驗。
c、培訓情況:近一年的培訓內容與考核情況。法律法規、生產管理、生產工藝規程、生產過程偏差處理等崗位培訓考核。
d、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查文件規定職責。是否具有生產實際操作及管理經驗,熟悉車間各崗位的操作和生產過程的控制,是否具有督導車間現場人員按GMP要求實施操作的能力、批生產記錄復核情況、偏差處理情況?,F場提問及查工作記錄,判斷其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等。
(9)無菌生產操作人員技術要求
查學歷及資歷,是否具有無菌生產實際操作能力和無菌操作的崗位培訓考核,對生產異常問題的判斷能力。查其按文件規定實際履行職責的記錄情況并現場提問。
(10)物料管理負責人技術要求
查學歷、資歷及崗位培訓情況,是否具有按規定對物料驗收入庫的責職,合格品、不合格品、待驗品、退貨品、原輔料、成品、特殊管理藥品、標簽是否按規定嚴格管理。是否按規定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物料或按規定報質量部門處理。查其按文件規定實際履行責職的記錄情況、并現場提問。
a、學歷:是否具備有醫藥或相關專業學歷。
b、資歷:查工作履歷,是否具有生產現場管理實踐經驗。
c、培訓情況:近一年的培訓內容與考核情況。法律法規、物料管理等崗位培訓考核。
d、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查文件規定職責。是否具有物料管理經驗,是否具有按規定對物料驗收入庫的職責,合格品、不合格品、待驗品、退貨品、原輔料、成品、特殊管理藥品、標簽等是否按規定嚴格管理。是否按規定拒收不符合要求的物料或按規定報質量部門處理。查其按文件規定實際履行責職的記錄情況并現場提問。
2.質量管理體系檢查內容
質量管理體系組織機構、管理文件、職責履行情況。
技術要求:查組織機構以及文件規定,質量管理部門是否獨立行使職權,是否對企業的質量問題有決定權,是否制定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責職。是否按國家質量標準制定產品(物料)檢驗的內控標準并按標準全項檢驗、制定并履行取樣和留樣制度、制定對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審核程序、制定不合格品處理程序、制定質量事故處理程序等。
判斷其實際履行職責的情況,查文件規定,是否有明確規定上述的責職,抽查關鍵的產品,檢查其執行情況。
3.質量保證檢查內容
質量保證體系、管理文件、職責履行情況。
技術要求:查文件規定;
是否按規定履行對批記錄(包括批生產記錄和批檢驗記錄)的審核及產品放行的職責。是否履行對物料供應商質量保證體系審計、評估及報告。按規定獨立履行對物料抽樣及對不合格物料、不合格產品處理等職責,保證不合格物料不準投入生產、不合格產品不準放行。不合格產品處理是否涉及相關批次或相關產品。是否履行物料監督、生產過程質量監督的職責。查記錄,現場提問。
4.質量控制檢查內容
質量控制體系、管理文件、職責履行情況。
技術要求:按規定獨立履行職責;
抽查每個品種的批檢驗記錄,重點檢查物料、中間產品、成品檢驗采用的質量檢驗標準及方法;
是否按規定進行批批檢驗及留樣,如部分檢驗,其確定原則是否能保證其檢驗反映的產品質量與產品質量標準要求一致;
留樣量是否滿足檢驗的要求。檢驗儀器的校驗情況;
原輔料、產品是否按批取樣并按質量標準進行全項檢驗;
是否按檢驗數據如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原始記錄是否完整。檢驗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委托檢驗,其被委托方選擇的原則、資質、協議及其執行情況,檢驗或有委托檢驗項目是否批批檢驗、取樣是否符合規定。查記錄,現場提問。
5.物料供應商檢查內容
選擇供應商原則、審計內容、認可標準、審計人員的組成及資格、實地考察確定原則、考察周期及執行情況;
批準及變更供應商的審批程序及其執行情況;
按規定與物料供應商簽訂合同;
供應商資質證明資料具有供應商印章;
每種主要物料供應商的檔案齊全、完整。
技術要求:
(1)主要物料是否從合法單位購進,并會同質量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到物料供應商生產現場進行首次考核和定期考核。審計內容是否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培訓、生產設施設備、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偏差處理程序、不合格品處理程序、批生產記錄及批檢驗記錄、相關合法生產的證明文件。
(2)舒巴坦鈉等β-內酰胺酶抑制劑應根據其配伍對象考察供應商原料藥的生產條件,避免青霉素類產品與頭孢菌素類產品交叉污染。
(3)無菌原料需考察其生產過程的無菌控制以及關鍵參數的控制和關鍵設備的控制,必要時考察其起始原料的供應商考核情況。
(4)有低溫儲存要求物料的應考察其運輸過程運輸冷藏的保障。
(5)生物制品用動物源性的原材料應考察供應商動物來源、動物繁殖和飼養條件、動物的健康情況。
(6)對原料藥生產企業購進原料中間體作為起始原料進行生產,應對原料中間體供應商生產企業定期現場考核和批生產記錄的審核,以保證其中間體的生產按報批的工藝進行生產。嚴格制定中間體的質量標準并使用專屬性強的檢測方法進行檢驗。
(7)變更供應商應規定進行考核和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6.物料管理檢查內容
原料、輔料的使用及產品放行情況;
物料驗收、抽樣、檢驗、發放標準、程序及其執行情況;
如采用計算機控制系統,其驗證能夠確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產品不放行。
技術要求:原料、輔料的使用及產品放行應嚴格按文件規定執行,應經檢驗合格及質量管理部門批準使用或放行,并按規定記錄,帳物卡應相符;
物料驗收、抽樣、檢驗、發放標準、程序應嚴格按文件規定執行,不合格物料不準投入生產、不合格產品不準放行。特殊管理的物料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采用計算機控制物料系統,是否驗證能夠確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產品不放行。特殊儲存要求的物料或產品是否按規定要求存放,并有相應記錄。
7.生產管理檢查內容
所有產品均按照法定標準、生產工藝組織生產;
物料平衡、偏差處理及不合格產品處理情況。
技術要求:所有的物料均是否按照法定標準檢驗合格,由質量管理部門批準使用,才能投料生產;
其生產工藝是否按申報的工藝進行工藝驗證,并制定生產工藝規程,確定生產工藝控制點和控制參數;
是否制定崗位操作規程、按規定進行物料平衡、偏差處理及不合格產品處理,毒性藥材及其飲片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是否監控投料。
8.藥品銷售及不良反應報告檢查內容
檢查銷售記錄,退回、收回產品情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情況。
技術要求:銷售記錄是否能夠全面、準確反映每批藥品的去向,記錄的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包括辦公電話和手機)、傳真、銷售產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等,以確保必要時能夠及時收追查并回全部產品;
退回產品及收回產品的處理程序是否按規定執行;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是否按規定執行。
9.自檢與整改檢查內容
企業自檢執行情況;
接受檢查、跟蹤檢查的次數及其發現缺陷的整改落實情況。
技術要求:企業是否定期組織自檢,是否建立自檢組織機構,是否制定自檢方案,自檢內容是否全面,是否有自檢記錄,自檢報告是否包括自檢情況分析與評價、整改措施的監督落實、整改結果的復查和評價、以及參考資料等內容。
10.涉及委托生產的檢查內容
相關藥品委托生產批件情況;
委托生產或接受委托生產藥品質量監控情況。
供應商履職報告范文第2篇
為全面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中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職能職責,落實工作責任
(一)采購單位是政府采購活動行為主體。主要負責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政策制度;
編制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計劃;
按規定及時向財政部門申報政府采購計劃;
依法按規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購具體需求,確認采購文件;
委派單位人員監督開評標及相關工作;
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及時確認采購結果,并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組織本單位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
及時提交采購支付申請,辦理資金支付事宜;
配合交易中心處理采購項目的詢問與質疑答復,配合財政部門開展政府采購投訴處理工作;
接受或協助財政、監察和審計等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
履行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購交易執行主體。依法履行集中采購機構職責,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政策制度;
根據采購單位委托辦理采購事宜,制定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審核采購單位采購需求,按照采購文件范本依法合規編制采購文件,就采購文件組織專家論證及預公告征詢供應商意見;
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購信息在指定媒體公告;
依法按程序組織供應商報名、開標和評審;
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簽發中標成交通知書;
做好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上報和采購項目文件檔案管理;
依法受理和處理供應商的質疑及回復,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接受或協助財政、監察和審計等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
履行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主體。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采購政策制度,參與起草政府采購規范性文件,擬訂本級政府采購政策和管理制度;
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
依法核準政府采購方式和變更;
征集上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網絡終端;
審核備案政府采購文件、評審報告和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
監督檢查政府采購活動,對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購機構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審核政府采購資金支付事項;
依法受理和處理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匯總審核上報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組織政府采購當事人和評審人員開展培訓;
履行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確保依法采購
(一)明確采購信息媒介。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及時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和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向社會公開,內容必須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項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系統中抽取評審專家。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審核政府采購方式。采購方式由財政部門審核,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方式適用條件和情形執行。政府采購應以公開招標為主,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數額達到公開招標規定標準的,必須公開招標采購。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三)規范公開招標方式變更管理。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除應急工程項目按規定程序審批執行外,原則上不得變更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前書面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辦理采購方式變更。
(四)嚴禁任何形式規避政府采購。因采購單位前期工作不主動、計劃不周密等主觀因素造成時間延誤,不能按招標程序正常采購的,不良后果由采購單位自行負責。采購單位不得違規要求更改采購方式、單位自購或縮短法定采購時間等,規避集中采購或公開招標。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單位未實行政府采購的,財政部門應當拒絕支付資金。
三、進一步規范采購文件編制管理,堵塞采購漏洞
(一)進一步強化采購文件編制責任。交易中心和采購單位應當增強采購文件編制的責任意識,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采購文件,對采購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1.采購單位應當認真組織做好采購項目前期市場調查和采購需求的科學論證工作,依法合理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提供采購項目產品的性能指標、技術參數、服務要求和評審標準等采購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得設置具有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條款和內容,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和服務的供應商。采購單位還應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貨物和服務。
2.交易中心應當對采購單位提供的采購項目技術規范(規格配置、技術參數、性能指標等)、供應商資格條件、服務要求、評審標準等采購需求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科學編制采購文件。交易中心在編制采購文件時,對采購單位設定的采購需求具有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條款或歧視待遇,以及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應當要求采購單位進行修改完善,否則不得繼續實施采購,由此導致采購延遲以及其他相關責任由采購單位承擔。
3.財政部門應逐步分類編制政府采購范本文件,加強采購文件審核備案,發現采購文件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責令交易中心、采購機構商采購單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同級監察
機關,由監察機關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
(二)進一步規范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各級交易中心和采購單位在采購文件編制中,對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應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1.非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強制性資質或強制性認證,不得作為資格條件。除采購項目所涉行業有明確強制性規定外,不能以制造廠家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予以規定。
2.投標產品制造廠商出具的投標特別授權函、針對采購項目的授權書或售后服務承諾函原件等不得作為供應商特有資格條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經銷授權商等參與采購項目競爭。
3.不得將供應商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從而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已設置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不能作為或變相作為評分加分因素。
(三)進一步規范采購文件技術參數要求。采購文件中實質性技術參數要求和條款,必須滿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檔次(或以上)的產品參與競爭。技術參數設置不能以供應商產品獨有的技術參數或專利技術作為實質性技術參數和要求,不能通過技術參數設置排斥潛在供應商公平參與競爭,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個別供應商產品的技術參數。特別是需實質性響應的參數,不得設置固定值限制優于此參數的產品。
(四)進一步規范采購文件評分標準編制。招標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設定,應當將價格、技術、服務作為主要評分因素,合理設定各評分因素的分值。
1.貨物類采購項目報價分值原則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況(技術標準要求高、技術需求占比重、項目技術復雜等)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調整后報價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務類項目報價分值原則上不得低于30分,國家或行業有明確價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3.非國家強制性認證如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管理體系認證、銀行資信證明等體現產品信譽或質量的作為評分因素的,單項得分不得超過總分值的0.5%;
各類資信認證事項等累計分值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
4.經營業績、項目案例等作為評分因素的不得設置地域性和行業性限制,分值設定不得超過總分值的3%。
5.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作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下列公式計算: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分值。
(五)進一步完善采購文件預公告制度。采購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須在《四川政府采購網》和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網上進行預公告征求意見,預公告期限至少為5天,主要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等進行公告,廣泛征求潛在供應商和社會專業人士的意見建議。
(六)強化采購文件第三方專家審核論證。交易中心對預算100萬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項目,社會關注度高或技術要求比較復雜的重大采購項目(經批復的公務用車或執法執勤車輛除外),應當將編制后的采購文件分別送3名專家獨立審核論證(不得注明采購單位和項目名稱),重點審核論證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需求及評審標準等是否滿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產品或服務供應商,是否具有傾向性、排他性和歧視性,明確出具審核論證意見,其中任何1名專家提出意見并審核論證不通過,必須重新修改采購文件。審核論證專家原則上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參與項目審核論證的專家不得再參與項目評審。
(七)建立采購文件意見反饋與修正機制。交易中心與采購單位應根據采購文件預公告征求意見和專家審核論證意見,修正完善采購文件內容,編制正式采購文件并經采購單位確認后,送同級財政監管部門審核備案,在指定媒體上正式采購信息公告。交易中心應將采購文件預公告征求意見、專家審核論證意見等反饋意見采納及修正情況書面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并作為評標報告的一項內容備查。
四、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管理,確保公平公正
(一)規范評審委員會采購人代表管理。評審委員會(包括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按規定組成。采購人代表應從四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系統中隨機抽取擔任,采購單位出具授權書委托其履行采購人代表職責。
(二)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評審專家原則上在開標當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財政部門管理的專家庫網絡終端申請,在采購單位和交易中心人員的現場監督下,從四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系統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并語音自動通知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密封打印,網絡終端數字加密證書密封保存至開標結束。市本級預算在30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選擇同時在廣安、南充、達州、遂寧、巴中等五市區域內抽取評審專家;
預算在30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項目,選擇在全省范圍內抽取評審專家。
(三)加強政府采購開評標現場管理。交易中心應當積極推進供應商網上報名、電子化評標和有效電子監控管理,組織評審專家獨立評審,禁止非工作人員、非評審人員進入開標現場和評審現場,為評審現場提供事務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不得為同一采購項目負責人或經辦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不得非法干預評審工作。交易中心在開評標中發現采購單位、評審專家或供應商涉嫌違法違規的,應將相關證據和情況書面送同級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政府采購項目廢標管理。采購中對于廢標的采購項目,交易中心應會同采購單位認真分析研究廢標的具體情況,找準廢標的實質原因,組織評審委員會對采購文件是否存在傾向性、歧視性和不合理條款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對因采購文件不科學合理導致廢標,應修正采購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購方式組織采購,不得簡單以報名不足3家或實質性響應不足3家廢標而要求變更采購方式。
五、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履約管理,曝光不良行為
(一)加強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管理。采購單位應依法確認中標結果,按中標(成交)通知書依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簽合同。采購單位應嚴格按采購文件、投標承諾和合同及相關規定組織履約驗收,大型或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組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中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驗收報告應作為資金審核支付的重要憑據。交易中心、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抽查和審計監督。
(二)曝光處罰采購當事人的不良行為。各級交易中心應在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建立政府采購不良行為曝光臺,財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應商、采購機構、評審委員會成員等采購當事人,在采購活動中的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后,及時在政府采購不良 行為曝光臺中予以公示。供應商有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不良行為的,除中標無效外,并納入我市不良供應商名單,1—3年內不得進入我市政府采購市場。被四川政府采購網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違規供應商,自動列入我市不良供應商名單。
六、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組織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采購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強化部門單位責任,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不斷探索和創新政府采購管理方式,規范采購操作程序,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購管理水平。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按照國家總體規劃和部署,建立與全國互聯互通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實現政府采購業務的全流程、全電子化操作,利用現代電子信息技術,為采購單位、供應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購服務平臺,不斷提高采購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強責任追究。政府采購環節多,鏈條長,涉及面廣,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完善監督方式,形成監督合力,加大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對采購人、交易中心、采購社會機構、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收受賄賂及其它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嚴肅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供應商履職報告范文第3篇
鄭州市企業集體合同條例
(1997年6月25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助報酬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在企業中依法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對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
(七)雙方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八)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事項和集體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協商未達成一致或遇特殊情況時,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與企業的年度工作整體安排相協調。
第十條 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的代表進行,每方代表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工會主席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托一名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工會確定。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由全體職工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民主推舉產生,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代表推舉產生。
女職工較多的企業,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中應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參加協商的代表必須履行其職責。
參加協商的代表應當密切聯系職工,聽從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從職工的根本利益和企業的整體利益出發,如實反映職工的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保證參加協商的代表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參加協商的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除個人嚴重過錯外,企業不得單方變更、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參加協商的代表有其他報復。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同等條件下,參加協商的代表有保留工作的優先權。
第十三條 平等協商的雙方應當收集職工意見,向對方如實提供與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條 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參加協商的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達成一致后,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工會主席簽字。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職工一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訂后七日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相關資料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企業工會同時報送上一級工會;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按規定報送當地工會。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集體合同雙方的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集體合同的簽訂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
集體合同的各項具體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勞動行政部門對第一款規定的集體合同的內容有異議的,應向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應當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或者按照本章有關規定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重新報送。
上級工會對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企業工會,并同勞動行政部門協商,由勞動行政部門向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應當按上款規定作出說明或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應在年初簽訂,期限為一至三年。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首席代表的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為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二)企業破產、停產、轉產、分立、解散、合并和兼并,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雙方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四)雙方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修改或廢止,集體合同與之抵觸的,應當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或企業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變更、解除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集體合同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雙方應當協商續訂或重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上級工會依法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組織職工履行集體合同,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應當派出代表或采取其他形式,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交雙方參加協商的代表研究處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職工一方首席代表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有權對集體合同的履行實行民主監督。
第五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同級工會和有關方面代表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協調處理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第三十條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一條 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所需情況和資料的;
(三)不提供參加協商的代表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或采用其他行為致使其無法履行職責的;
(四)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參加協商的代表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脅迫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的;
(二)打擊報復參加協商的代表的;
(三)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有激化矛盾的行為給企業或職工造成損害的;
(四)有關人員在簽訂集體合同時,、,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四條 因一方或雙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過錯方應繼續履行集體合同,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供應商履職報告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合同制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權利義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集體合同審核,協調、監督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同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支持、指導、監督職工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
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組織依法指導、督促企業與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審核
第七條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方與企業方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八條 集體合同內容包括: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衛生;
(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合同期限;
(八)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九)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十)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九條 職工或者企業一方書面提出要求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一條 參加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相等,每方為三至十名,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雙方應另行共同確定一名記錄員。
已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分別擔任企業方與職工方首席代表;
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托一名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和企業工會委員會分別確定。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代表在企業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并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首席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舉產生。
企業方和職工方均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作為集體協商的顧問。
第十二條 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因故缺額時,雙方應當及時替補,并向對方通報。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占用工作時間,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企業不得因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給予不公正待遇。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優先保留工作的權利。
第十四條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在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之前,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并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其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屬于企業商業秘密的,不得泄密、失密。
第十五條 職工方與企業方應當在舉行集體協商會議的七日前,將擬定協商的事項和參加協商的代表名單通知對方。集體協商會議召集人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
第十六條 經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討論、表決,經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集體合同草案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雙方應當重新協商修改,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七條 協商未達成一致的,經雙方同意,可以中止協商,并商定下次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中止協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簽字后,企業應當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等材料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職工方可以同時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等材料報送上一級工會。
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時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其中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市(地)、縣(區)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所在地的市(地)、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其他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工商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三)集體協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書面審核意見送達雙方;
在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書面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訂,重新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簽訂集體合同一方或者雙方不同意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的書面異議的,可以書面要求勞動行政部門重新審核。勞動行政部門重新審核時,應當征求同級地方工會和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集體合同文本。職工方應當將集體合同文本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勞動年檢時,應當督促其盡快建立。
在授予企業或者經營者榮譽稱號時,應當將企業是否建立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作為評選的參考依據。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兼并、解散等資產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變更集體合同的,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報告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雙方應當進行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履行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企業方和職工方應當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并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有關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等組織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企業與職工雙方組成的本企業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由雙方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
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應當認真研究和協商處理。
第三十一條 雙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一次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上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規定進行集體協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四)企業未按規定報送集體合同文本的。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還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協調處理,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組織協調處理。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況進行協調處理。
第三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收到要求協調處理的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決定中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爭議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向爭議雙方書面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六章 附則
供應商履職報告范文第5篇
01中國農產品交易涉嫌造假騙批文偷稅兩億 遭實名舉報
近日湖北省的王秀群女士委托其律師向《中國證券期貨》實名舉報中國農產品交易有限公司(原名中國高速有限公司,港交所股份代號:149,下稱中國農產品交易)在2007年收購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下稱大市場)過程中偽造協議騙取中國商務部的外資并購文件,以此文件為依據變更了王秀群在大市場的股權,并偷稅兩億元。
王秀群舉報中稱,自己是大市場公司的股東,占股70%;
武漢天九工貿有限公司(下稱“天九公司”)占股20%。2007年5月2日,我和天九公司分別將所持共計90%的股權折價11.56億元港幣轉讓給中國農產品交易有限公司,并分別簽訂了股權買賣協議。
由于這份11.56億元的協議中約定適用香港法律,(但卻不符合中國大陸外資并購法規)另協議中約定中國農產品交易以自有股票抵扣3.6億元的股權轉讓款需經過股權并購的特殊審查,中國農產品交易認為以真實協議的情況難以順利通過國家商務部的審批并獲得批文。于是,中國農產品交易欺負我不懂國家的上述政策,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我的簽名,炮制出90%的股權轉讓價為0.89億元現金收購的假股權轉讓協議,報送商務部并最終獲得商務部的前述批件。其后,該批件導致我的股權被變更過戶,給我造成重大損失。
王秀群的律師章帆告訴《中國證券期貨》,王秀群與中國農產品交易簽訂的收購協議是不符合中國法律的,雖然協議中約定“使用中國香港法律”,但其協議內容實質是外資收購國內公司,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商務部等六部委公布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明確表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敝袊r產品交易為了規避商務部的有關規定,泡制了一份假的大市場收購協議,協議中將大市場的股權轉讓價標為0.89億現金,并以此獲得商務部的收購許可批復和變更了本應屬于王秀群的大市場股權,這些行為一是明顯違法,損害了王秀群的合法權益。二是以此協議,中國農產品交易偷稅兩個億,損害了國家權益。
章帆還表示,既然中國農產品交易使用的批文是騙取商務部的假批文,那么這次收購就不應該成立,王秀群已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也向商務部外資司多次實名舉報此情況。
《中國證券期貨》查閱中國農產品交易公布(公告)證實,此案確已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國農產品交易應訴稱,收購事項合法有效。
但記者同時也獲知,中國農產品交易向商務部所提交的“收購協議”中的“王秀群”簽名確屬偽造,經司法部門鑒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簽名。根據上訴律師提供的資料,中國農產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購協議簽訂的見證人楊宗霖也證實“收購協議”系偽造。(中國證券期貨 2014-06-13)
02假協議打贏真官司
本刊2014年7月8日在《中國農產品交易假協議騙倒商務部 關聯交易涉嫌違法》一文中曾有這樣報道:
中國農產品交易憑借一份不真實的股權轉讓協議上演了一出投資界的《真假美猴王》, 不但順利的拿到了商務部的批文,還變更了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的股權并經營至今,當事人歷經三年的訴訟和實名舉報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在王秀群中國農產品交易三年后的2014 年5 月30 日,她終于拿到了湖北高院的一審判決書,結果卻令她愕然,湖北高院的判決結果為駁回王秀群、天九公司訴訟請求,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也就是說,此案原告完敗。
對于這一結果,王秀群無法接受。上述律師也表示,0.89 億元的協議是他人偽造王秀群的簽名,這已經過司法鑒定確認。另外, 農產品公司的董事也承認了偽造該協議的具體經過和騙取批文的目的。王秀群從未授權他人代簽此協議,更未追認。
對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均應對0.89 億元的協議效力作出否定。
《中國證券期貨》記者在王秀群提供的湖北高院判決書中看到,經湖北高院審理查明,王秀群和中國農產品交易確實簽有總價11.56 億港幣的股權轉讓協議,和0.89 億協議簽訂日期為同一天,“兩協議針對同一標的的轉讓價款、價款支付方式、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做出不同約定,不符合商業常理?!币虼?,兩協議“并非主從關系”。
湖北高院認為,就涉案股權轉讓事宜,0.89 億協議系基于報批之目的而訂立。湖北高院還查明,在實際履行中,雙方是依據11.56 億的股權轉讓協議進行的,此事實,《中國證券期貨》通過中國農產品交易當年的公告也獲證實。
《中國證券期貨》還獲知,中國農產品交易向商務部所提交的“收購協議”中的“王秀群” 簽名確屬偽造,經有關部門鑒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簽名。根據上述律師提供的資料,中國農產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購協議簽訂的見證人楊宗霖也證實“收購協議”系偽造。
盡管查明以上事實,但湖北高院還是以“雖然0.89 億協議僅系為報批之用而訂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個股權轉讓交易的效力”為由對王秀群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湖北高院判決書還稱,“當事人(王秀群、天九公司)在《0.89 億股權轉讓協議》中僅為報批而訂立相關條款的行為是否影響商務行政主管機關對涉案股權轉讓事宜的審批,屬于商務行政主管機關的商務審查范疇,本案不予審理?!?/p>
03王秀群商務部案被受理
5月4日,5月5日,王秀群、武漢天九工貿發展有限公司狀告“商務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職責”案、“商務部撤銷批文案”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來共同持有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下稱“大市場公司”)90%的股權,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權,王秀群持有70%的股權。
2007年,在香港“中國農產品有限公司”(原名為“中國高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產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場公司的管理人員冒充王秀群及農產品公司董事長符捷頻的簽名,偽造了一份記載為2007年5月2日的、內容完全虛假的《關于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下稱“股權轉讓協議”)。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描述原告將所持共計90%的股權以0.89億元轉讓給農產品公司。并且將該虛假協議報送被告審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虛假協議為基礎,分別作出了“商資批【2007】1978號《商務部關于同意外資并購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的批復》”及“商外資審字【2007】04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終字第33號判決,確認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既屬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也屬以合法形式掩蓋規避更嚴格審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決認定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該判決已產生法律效力。
據中國證券期貨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被告撤銷依據虛假協議做出的批文(商資批【2007】1978號《商務部關于同意外資并購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的批復》和商外資審字【2007】04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職責。
為此,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訟并被依法受理。(中國證券期貨2015-05-06)
04王秀群訴商務部案下周一開庭審理
王秀群、武漢天九工貿發展有限公司狀告“商務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職責”案、“商務部撤銷批文案”終于有了新進展。
本案將在2015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本刊之前的報道,王秀群和天九公司原來共同持有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下稱“大市場公司”)90%的股權,其中天九公司持有20%的股權,王秀群持有70%的股權。
2007年,在香港“中國農產品有限公司”(原名為“中國高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產品公司”)的指使下,大市場公司的管理人員冒充王秀群及農產品公司董事長符捷頻的簽名,偽造了一份記載為2007年5月2日的、內容完全虛假的《關于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下稱“股權轉讓協議”)。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描述原告將所持共計90%的股權以0.89億元轉讓給農產品公司。并且將該虛假協議報送被告審批。
在2007年11月26日及27日,被告以上述虛假協議為基礎,分別作出了“商資批【2007】1978號《商務部關于同意外資并購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的批復》”及“商外資審字【2007】04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在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民四終字第33號判決,確認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既屬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也屬以合法形式掩蓋規避更嚴格審批要求的非法目的,并判決認定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該判決已產生法律效力。
據中國證券期貨了解,基于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提出書面申請,請求被告撤銷依據虛假協議做出的批文(商資批【2007】1978號《商務部關于同意外資并購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的批復》和商外資審字【2007】04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定職責。
據悉,距離今年5月初該案被北京二中院受理已逾半年之久,如今終于逐漸明朗。(中國證券期貨2015-11-17)
05王秀群訴商務部案 商務部一審敗訴
王秀群、武漢天九工貿發展有限公司狀告“商務部逾期未履行法定職責案”、“商務部撤銷批文案”,歷經曲折,如今,終于柳暗花明。
就在前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在三十日內,對原告王秀群、武漢天九工貿發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請履行法定職責,撤銷商資批[2007]1978號《商務部關于同意外資并購武漢白沙洲農副產品大市場有限公司的批復》’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p>
“責令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在三十日內,對原告王秀群、武漢天九工貿發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出的‘請履行法定職責,撤銷商外資審字[2007]04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p>
這是依法治國的勝利。
更應該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點贊!
依法治國踐行在司法判決中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