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
摘要
稅法基本原則的確定、結構和功能是稅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問題,是我國稅法理論研究的邏輯問題。稅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應以稅法的價值和對象的調整為依據,而不是證據的結果;稅法的基本原則是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三個不同的屬性,相互沖突的基本原則實際的軸三幕更新的作用,構成一個裝飾著穩定結構作為一個整體:稅法的三維坐標系統。這是稅法全面運行的重要功能。
關鍵詞:稅收;基本原則;概念
目錄
摘要................................................................ i 第一章 引言......................................................... 3 第二章 稅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及其確定標準............................... 3 2.1
稅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 3 2.2 稅法基本原則確定標準 ........................................ 3 第三章 稅法墓本原則的內容........................................... 4 3.1 稅收原則。
.................................................. 5 3.1.1 課稅要件法定原則....................................... 5 3.1.2 明確的稅收原則。....................................... 5 3.1.3 合法性原則(依法稽征原則)............................... 6 3.1.4 手續保障原則(或稱“程序保障原則”)..................... 6 3.1.6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7 3.2 量能課稅原則 ................................................ 7 3.3 實質課稅原則(經濟的觀察方法 ................................. 7 參考文獻............................................................ 8 致 謝............................................... 錯誤! ! 未定義書簽。
第一章
引言
稅法的基本原則理論是稅法基本理論的核心,“如何確定稅法的基本原則?”“稅法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是什么?”“稅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功能?”因此,本文擬進行初步嘗試。
第二章
稅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及其確定標準
2.1
稅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稅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通過所有的稅法,在調整稅收之間的關系具有普遍價值,任何稅收活動都必須遵循和貫徹基本原則和標準。最集中的本質、內容和稅法的價值目標,是稅收立法的基礎,稅法解釋和應用的基礎,是工作的根本保障稅法、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和司法活動具有普遍的意義和指導作用。
稅法是本稅法律關系的一種體現,它是一種稅收經濟關系(實體)、熱線(程序)和稅收監督之間的關系。而稅收關系作為一種“公共權力”(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干預的影響,是一種相當復雜的社會關系,既不是純粹的物質關系(經濟),也不是單純的思想關系(關系)上層結構,而是物質利益和意識形態的關系。因此,在一定時期內,不僅要調整本稅的稅收關系,還要對社會和經濟環境進行調整。
此外,它還深受稅收意識形態和本稅原則的影響。因此,稅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反映稅法的具體社會經濟條件,以及主流的賓稅理論的要求和本時期的賓稅原則。換句話說,確定稅法基本原則的主要標準是一個特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歷史和環境條件以及它所體現的稅收原則。
2.2 稅法基本原則確定標準
然而,正如稅法并不總是對稅收關系的被動和機械的反映一樣,岳律的基本原則也不能簡單地等同于稅收原則。它來源于博彩稅的原則,但應高于稅收原則。這是因為稅法的調整,調節本稅收的關系,除了應該反映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需求,應當也有他的價值標準(目標)的方法,其價值取向,如正義的法律,目的和方
法的安全(2)等作為基本原則的稅法的基本原則,當然更重要的是反映這些值。這是稅法基本原則的第二個界定標準,即本稅原則。而第三個判斷標準:稅法的基本原則應貫穿整本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調整稅之間的關系具有普遍價值,任何稅收活動必須遵守和執行的基本規則或標準。在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司法等方面具有普遍的意義和指導意義。如果它只存在于稅法或稅法類,或僅存在于某一稅項活動的某一方面的原則,它就不能被稱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我們可能不是一個簡單的稅法立法原則,適用于稅法的基本原則,也不可能是增值稅中性原則等個稅的原則“上升到稅法的基本原則”。
最后,要確定稅法的基本原則,必須以憲法為基礎。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它是國家的一般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中有關的規定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對鄉村生活的基本原理,如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三權分立”的原則,建立了基于原則的法律部門。對于稅法而言,稅法的基本原則也不例外。
它必須直接在憲法中尋求。由于稅法的規制對象——一種稅收關系是行政權力(權力)直接干預“個人”經濟生活的本質,在人民的基本權利的影響是非常大的,而不是根據憲法的行使。
第三章
稅法墓本原則的內容
西方學者對稅法的基本原則有不同的表述。在日本金 Zihong 掌握“三原則”(稅收法律主義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獨立財務原則),新井的卑微的“五項原則”(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量能課稅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大量稅收原則和原則否認避稅)志留紀,田中說“兩個六原則”(話說,從稅法和稅收的形式不變的原則;從本質上,公眾的負擔原則,公平原則,民主的原則,確保收入和效率原則),而在我國稅法的書表達更多的是稅法的基本原則不統一,稅法的基本原則,稅收原則。根據上述關于稅法基本原則及其標準的含義,筆者認為,在現代國家,由于經濟自由(市場)、政治民主、崇尚法治,稅法的基本原則應該有以下三點:
3.1 稅收原則。
也被稱為“稅法”或“稅收法律學說”,中國學者一般稱之為“稅收法律原則”,“稅法的原則”。其簡明的含義是,稅收必須具有法律依據,必須依法納稅和支付。本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最重要的,原則的民主,法治,現代憲法原則的體現等稅收法律,保護產權和自由的“代理”,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公共福利起著重要的作用。稅收法律原則應包括:稅收法律和稅收要求明確、合法性原則、程序保障原則、禁止稅收協定原則、適用和禁止追溯原則的幾個方面內容。
3.1.1 課稅要件法定原則
稅收要素,即稅收構成,是指建立稅收關系所必需的實體法條件,是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必要條件。一般應包括稅收主體(稅務持有人和稅務債務人)、稅務對象、標準、稅率和歸屬。由于稅收因素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和義務的形成大小,以及與國家(財政)關系密切相關的“代理人”和利益,因此,它必須受到法律、法律原則和稅收法律原則稅收要素的形式的約束。法律原則的原則,包括“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原則”。他的要求是:(1)如刑法、稅法是關于自由和財產權的主題主要的局限性,因此,應該像“合法性”,有關納稅人稅務實體權利和義務構成要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形式,不應當在依法征稅。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依照本法規定,行政機關的一般授權立法應當受到主管機關的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行政機關不得在行政法規中作出規定。(二)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稱為“法律優秀原則”。
3.1.2 明確的稅收原則。
根據本稅收法律原則的要求,稅法要素的實體規則,其含義必須明確,避免產生歧義,以防止濫用稅務機關的“公共權力”的自由裁斷。換句話說,必須確定有關創造稅收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的內容、目的和范圍,以便納稅人能夠預測他們的稅收負擔。就是“明確征稅原則”。
明確征稅原則是實現稅收法律原則的前提。如果稅法對納稅單位的元素不是很清
楚,勢必形成一般的行政機關任命,空白,使其在確定納稅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時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這顯然違背了稅收的目的元素的法律原則。但是稅收的“明確性”并不是絕對的。有時,為了實現稅法的公平、正義,或基于立法技術(防止過于繁瑣和復雜),在稅法中使用一些抽象的、不確定性的概念,如“在必要時”,“認為這顯然是低”由“動機”或調整方法批準”,等等,作為稅務構成要件,不認為違反了這一原則。只是這些不確定的概念不應該太抽象和空洞,它們應該基于法律的目的和目的。
3.1.3 合法性原則( ( 依法稽征原則) )
稅法是強制性的,命令,納稅人一旦滿足了稅法的稅收要素,稅務機關不僅沒有減免稅收,也沒有免稅,更不是因為不征稅或自由,這必須以征稅為基礎。也就是說,稅務機關有依法征稅的權利,也有依法征稅的義務。稅)。因為合法性原則主要是針對稅務機關的。
又稱“法定檢驗原則”。
3.1.4 手續保障原則( ( 或稱“程序保障原則” )
稅收法律原則的內涵,不僅對查證的物理條件,而且征收稅賦必須具有法律依據,尚未成為稅收征管程序具有合法性的必要,即“法定實體,正當程序”。由于稅收征費是“公共權力”的行使,是“代理人”生活領域的行政權力,因此必須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行使,而征費和糾紛必須按照公平程序進行解決。3.1.5 禁止賦稅協議原則
這一原則的內容是:稅法是強制性的法律,是秩序法,不允許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進行稅務調解或協議。否則,它不僅會在稅收過程中造成不公正和濫用權力,而且由于納稅人的不同,也難以維持稅收的公平。因此,雖然稅收也是一種債權債務,但它是一種基于法律的法律調查法,因此,民事法律(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目的而不是稅法具有法律效力。
3.1.6 禁止類 推適用原則
根據本稅收法律原則,納稅人納稅義務限制規定稅法,稅法的原因沒有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稅務法院不得上面引用的規定類似項目,設置或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與此同時,對納稅人有利的稅法的類比應該被禁止。即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3.2 量能課稅原則
量能征稅原則,是指納稅的形式并不是實現依法征稅,足夠滿足金融需求,尤其是在稅收負擔本質上是要求一個國家的公民之間的公平分配,根據他們的實際能力讓所有納稅人納稅,稅收負擔應負的。其具體內容是指:公民的稅收負擔,應根據其財政負擔能力(即稅負能力)作為依據,使同一經濟負擔相同的稅收,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經濟負擔下的稅收負擔”同時,定量稅收的原則也表明,沒有納稅能力的人不應納稅。西方學者認為,稅收能力是每個人的經濟能力,其基礎是三種收入、財產和消費。對財產和收入以及消費的稅收負擔進行衡量是不可取的。稅收原則是稅收公平原則的法律制度,是稅法中憲法平等原則的體現。其實質是,它不僅要求實現法律形式的平等,而且強調實現實質平等。然而,定量征稅的原則也有一些例外。因為稅法可能有時被用來實現財政收入以外的其他目的,如實現經濟政策、社會政策、教育、文化政策,控制投資饑餓,等等,而在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或特殊負擔(如獎金),運用稅收優惠或歧視,然后采用稅收的原則而不是數量,但稅收的區別。但是,這種稅收上的差異是否會破壞憲法中平等的原則呢?稅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我不這么想。因為數量可以基于分配公平的稅收原則,而基于形式正義的差異稅,這兩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的,而按照法律規定的稅收需求之間的差異將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3.3 實質課稅原則( ( 經濟的觀察方法
稅法規定,對人民納稅能力的征稅是對經濟事實的關注,這一事實足以代表納稅人納稅的能力,而不是法律形式的外觀。因此,在稅法的解釋和適用中,應以大量的經濟事實為基礎,而不是以法律行為的形式來判斷,這樣就可以根據納
稅人的實際能力(經濟)公平稅收來納稅。這一原則在日本和臺灣被稱為“實質稅收原則”,而在德國則被稱為“經濟觀察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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